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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招标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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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招标工作程序

  地产公司招标工作程序

  进行本公司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应遵循下列程序。

  1.凡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本公司建设工程,由招标小组到市招标办进行招标登记。

  2.招标小组有关人员落实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组织完成拆迁工作,实现“三通一平”。

  (3)落实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

  (4)组织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

  (5)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完成后,向有关部门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

  3.招标小组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董事会审核。董事会通过并由董事长签署批准后,招标小组报市招标办核准。

  4.市场营销部负责编制标底文件后,直接报招标小组正、副组长及董事会审核,董事长签署后由招标小组报市招标办核准。

  5.招标小组持市建委有关部门签有“同意招标”的建设工程开工审批表、“招标申请书”及招标文件,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

  6.按市招标办批准的招标方式,招标小组发出招标通知和向拟选择的投标企业发出投标资格预审通知书。

  7.招标小组审查投标企业资格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小组正、副组长及董事会审核后,向市招标办提请审查投标企业的资格,方能确定投标企业。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财务部负责落实投标企业的注册合格情况及其他经济性指标。

  (2)市场营销部负责审查落实投标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

  (3)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查落实施工企业承包同类工程的经历。

  (4)市场营销部负责与拟投标企业进行经济条件谈判,并报招标小组审核。

  (5)投标企业必须书面承诺我方提出的有关条件后方能正式参加投标。

  8.招标小组向经市招标办核准的投标企业发放招标通知书。

  9.招标小组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和施工图并由财务部收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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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工程管理部组织投标企业勘察现场。

  11.招标小组主持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介绍招标工程情况,并解答有关问题。

  12.招标小组负责接收、审核投标企业送交的投标书并编写审核报告。

  13.招标小组主持召开开标会议。

  14.招标小组进行评标、决标,并将决标报告报请董事会审查确定,董事长签署后由招标小组报请市招标办审核。

  15.招标小组向投标企业发出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

  16.市场营销部会同工程管理部、开发部、财务部与中标企业进行合同条款谈判,并将谈判结果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及董事长审查。

  17.由招标小组按董事长签署批准的合同条款及授权与中标企业签订正式合同。

  18.由招标小组会同中标企业持合同正式文本,向市招标办缴纳招标管理费。

篇2:一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部工程,设备物质招标采购的管理,提高医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工程、设备、物质招标采购质量,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国有财产安全,特制定医院内部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院内自己招标项目(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医院均可采取医院内部邀请招标和议标或询价采购管理规定。

  第二条

  邀请招标,议标或询价采购,可以以信誉好,履约能力强,有抗风险能力,无不良业绩等企业、公司、自然人中选择,但参与招标原则上不少于三家。

  第三条

  对参与招投标公司或自然人有不良业绩者(二年内)一律取消招投标资格,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医院内部招标采用最低合理价及综合评估法,并结合工程、设备、物质特点以及合同方式等多方面因素选定合理的评分办法。

  第五条

  择优选定的中标人必须照招标人所提出有关条款为依据签订经济责任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认真履行义务。

  第六条

  中标人如有不良业绩,为一票否决制,择优选定的中标人报医院备案或有关会议通过方可执行,对投标人的业绩好坏可纳入评定信誉等级和评标依据。

  第七条

  根据招标人的招标性质和内容,为保证招标项目中合同的全面履约,凡中标人应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

  1、从做过的工程或成交的项目中结算收入中余额作为保证金提取。

  2、从每月工程或项目款中扣除。

  3、一次性缴纳。

  合同履约金(包括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资、工期及业主所制定的范围及施方其它款项)违反规定者招标人可在此范围内处理并转入中标人。

  第八条

  凡医院内部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论证报告、资金审查并向院领导或学械物采购委员会报告),经形成决定后对外招标。

  第九条

  因其他原因,凡在中标开标前,招标人要托其它人前期施工的准备工作或临时施工等费用,由招标双方协定办理或签订附加条件说明进入合同。

  第十条

  中标人工程、项目、设备安装竣工或完工后按有关标准应自已进行一次实施性情况综合评定,并报送业主。

  第十一条

  所签订的合同必须报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报复印件给财务科备案,并按此依据作为结算凭据。

  第十二条

  合同履约金对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不良情况或质量问题归还给中标人。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或大型设备的验收应进行内部审计、审计部门应提供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后,方可结算。

  第十四条

  在工程合同签订中应尽量明确,工程量清单和补充原则和方法,工程量调整原则及计算合法,综合单价调整原则和方法等多种因素应尽量考虑进去形成约定。

篇3: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总则

  一、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的管理,促进招标工作出顺利健康的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凡本公司报建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除特殊情况外,均须按本条件进行招标。

  三、公司的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由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能

  一、招标管理机构的组成

  (一)名称: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小组)

  (二)招标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总工及经管部、财务部、开发部、工程部、材料设备部各部门经理组成。

  二、招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

  (一)根据北京市关于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的法规、制度以及合作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对本公司建设工程招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

  (二)对须由市建委审批开工且须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负责以下各项具体工作:

  1、负责制定工程招标工作计划并报董事会;

  2、编制起草招标文件;

  3、办理有关招标手续;

  4、编制标底、确定招标方式;

  5、组织投标企业报名及考察投标企业;

  6、开标、评标、定标;

  7、报董事会批准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招标工作程序

  一、进行本公司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凡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本公司建设工程,由招标小组到市招标办进行招标登记。

  (二)由招标小组有关人员牵头落实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组织完成拆迁工作,实现“三通一平”;

  2、落实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

  3、组织有证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并向有关部门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

  (三)由公司招标小组牵头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董事会审核。董事会通过并由董事长签署批准后,由招标小组报市招标办核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工程综合说明;

  2、确定招标方式草案报董事会审查确定;

  3、有材料设备部确定甲供材料范围(包括特殊材料)与设备地供应方式以及材料价差处理方法;

  4、由经管部提出工程款提出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并报招标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审核确定;

  5、由经管部编制现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文本内容需修改和添加的条款;

  (四)由经管部负责编制标底文件后直接报公司招标小组正、副组长及董事会审核,董事长签署后由招标小组报市招标办核准。

  (五)招标小组持市建委有关部门签有“同意招标”的建设工程开工审批表“招标申请书”及招标文件,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

  (六)按市招标办批准的招标方式,由公司招标小组发出招标通知和向拟选择的投标企业发出投标资格预审通知书。

  (七)由招标小组审查投标企业资格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小组正、副组长及董事会审核后向市招标办提请审查投标企业的资格,方能确定投标企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由财务部落实投标企业的注册合格情况及其他经济性指标;

  2、由经管部审查落实投标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3、由工程部审查落实施工企业承包同类工程的经历;

  4、由经管部与拟投标企业进行经济条件谈判,并报招标小组审核;

  5、投标企业必须书面承诺我方提出的有关条件后方能正式参加投标。

  (八)由公司招标小组向经市招标办核准的投标企业发行核招标通知书。

  (九)由公司招标小组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和施工图并由财务部收取押金。

  (十)由工程部组织投标企业踏勘现场。

  (十一)由公司招标小组主持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介绍招标工程情况,解答有关问题。

  (十二)由公司招标小组负责接收、审核投标企业送交的投标书并编写审核报告。

  (十三)由公司招标小组主持召开开标会议。

  (十四)由公司招标小组进行评标、决标并将决标报告报请董事会审查确定,董事长签署后由招标小组报请市招标办审核。

  (十五)由公司招标小组向投标企业发出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

  (十六)由公司经管部会同工程部、开发部、财务部负责与中标企业进行合同条款谈判,并将谈判结果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机董事长审查。

  (十七)由公司招标小组按董事长签署批准底合同条款机授权与中标企业签订正式合同。

  (十八)由公司招标小组会同中标企业持合同正是文本,向市招标办缴纳招标管理费。

  二、招标工作各阶段工作期限

  按由董事会审查通过的招标工作计划严格执行。

  奖惩条例

  一、在招标工作中表现突出,为公司节约了招标费用和建设成本的个人和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由于在招标工作中玩忽职守、受贿行为给公司造成浪费和损失的,将追究个人或部门的行政责任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三、由于在招标工作中的重大失误或泄露标底,擅自启标篡改投标书内容,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将加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4: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与方法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与方法

  1、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单位共同调解。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5、调解纠纷应当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6、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政权组织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篇5: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文化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化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文化部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文化部政策法规司是文化部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处理,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七)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八)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九)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十一)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

  (十二)定期组织对文化系统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文化部有关司局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内容,指定专人,参与办理涉及本司局业务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文化部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工作人员和涉及行政复议事项的司局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履行职责。

  第七条文化部设立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制作启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提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文化部办公厅统一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办公厅签收后应于当日转交政策法规司。

  文化部其他司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于当日经办公厅签收后转交政策法规司。

  第十条政策法规司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但不属于文化部受理范围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政策法规司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司可以就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征求相关司局意见,相关司局应当在2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第三章审查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申请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政策法规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政策法规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是文化部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局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和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政策法规司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后,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内容与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政策法规司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书面通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十五条对于属于相关司局业务主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需要相关司局协助审查的,政策法规司应将基本案情、案件受理情况、被申请人答辩情况等内容告知相关司局,相关司局应当在收到材料后7日内,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文化部是被申请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相关司局应当协助政策法规司审理属于本司局业务主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参与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参与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第十七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要求,文化部有权处理的,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相关司局提出处理建议,经部领导批准后,30日内依法处理。文化部无权处理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司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文化部有权处理的,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相关司局提出处理建议,经部领导批准后,30日内依法处理。文化部无权处理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转送函》,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第二十条根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政策法规司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的和解和调解程序,分别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文化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部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决定延长复议期限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拟定《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期限延期通知书》,经部领导批准后,加盖部章,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政策法规司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部领导批准后,加盖部章,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

  政策法规司可以就复议决定征求相关司局意见,相关司局应当在5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第二十四条遇有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或对处理意见有分歧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决定应经部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必要时也可进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政策法规司同意,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终止行政复议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中的行政复议文书应当使用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文本,并统一编号。

  第二十八条文化部办公厅优先安排行政复议文书印制、盖章,确保行政复议文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关于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中有关“2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