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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人们运用到规范性文件,工作程序,审查,备案,规定的场合不断增多,我们该怎么写作相关的内容呢?以下是文库小编帮大家整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欢迎阅读收藏。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效率和质量,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向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报备省政府规章,备案审查长沙市政府规章和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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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切实履行备案审查管理和监督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职责,负责全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承办省本级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事务。

  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人员应当按照分工,加强与所联系的市州、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联系,督促其按照《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及时将所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报送本办备案,并指导其加强对下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本办其他处室应当支持配合备案审查和译审处的工作,共同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规章经省长签署公布后,有关立法处应当及时将规章草案及其审查说明17份、综合处应当及时将规章正式文本20份交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及时起草备案报告,经办领导审查签发后,按照规定的份数、格式,在该规章公布之日起的30日内分别报国务院法制办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于每年1月整理好上年度省政府发布的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办。

  第六条

  长沙市政府规章、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15日内报送本办备案。

  向本办报备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制定说明。

  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前款顺序将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一式10份,同时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档1份。

  第七条

  收到长沙市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市州政府、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译审处承办人应当按照分工,当即或者在3日内审查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报备格式、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报备,对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审查是否属于报备范围,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属于应当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的,当即或者在3日内告知制定机关;

  (二)材料不齐的,当即或者在3日内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充缺少的材料;

  (三)不符合报备格式的,当即或者在3日内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正或者按照规定格式重报;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报备的,建议本办给予批评或者通报。

  前款所称“限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八条

  经形式审查符合报备要求,或者制定机关按照要求补正、补报或者重报后符合报备要求的,承办人应当填写《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登记表》予以登记。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本办审查长沙市政府规章或者市州政府、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建议,说明建议审查的理由并附具有关依据。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填写《规章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登记表》予以登记,并按照分工,当即或者在3日内审查和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属于本办管辖范围的,告知建议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建议审查;

  (二)建议审查的文件不是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告知建议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建议审查的文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告知建议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属于本办应予审查监督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

  上级机关或者领导批示本办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及时确定承办人负责办理。承办人应当及时填写《规章规范性文件批示审查登记表》予以登记,并审查是否属于本办管辖范围。属于本办管辖范围的,迅速收集资料,进行审查;不属于本办管辖范围的,提出转由有关单位办理或者作其他适当处理的建议,经处长审核后报办领导决定。

  第十一条

  省委部门、省人大或者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国务院部门转本办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译审处承办人应当填写《规章规范性文件转办审查登记表》予以登记。属于本办管辖范围的,收集资料,进行审查;不属于本办管辖范围的,提出转由有关单位办理或者作其他适当处理的建议,经处长审核后报办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注意收集新闻媒体、网络、社会公众对属于本办监督范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批评,并及时填写《规章规范性文件舆论监督登记表》予以登记。反映规章、规范性文件违法、严重不当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利益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对本办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承办人应当在3日内就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有无违反法定权限的问题;

  (二)有无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问题;

  (三)有无地区封锁、行业保护、行政垄断及与世贸规则相冲触等问题;

  (四)有无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税等问题;

  (五)有无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问题;

  (六)有无自我授权或者规避法定义务的问题;

  (七)所规定的管理措施是否适当;

  (八)市州政府规范性文件与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协调;

  (九)是否符合法定制定程序;

  (十)是否存在制定技术问题;

  (十一)实施时间是否符合法定时间规定。

  对依审查建议、领导批示、转办函、社会舆论启动审查程序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承办人应当在3日内就审查建议、领导批示、转办意见、舆论批评所指的问题进行审查。必要时也可以对该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四条

  承办人初审后,应当填写《呈批件》;初审发现问题的,还应当起草处理建议稿,具体描述所发现的问题,写明上位法或者政策依据,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要求提出明确、具体、可执行的处理意见,连同所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材料报处长复核。

  承办人对初审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第(九)项所列问题之一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的,应当提出由本办建议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的处理意见。

  前款所称“纠正”,是指修改或者废止,根据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问题的,应当提出由本办协调的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协调方案。

  第十七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制定技术问题的,应当提出由本办通知制定机关自行处理的意见。

  第十八条

  实施时间不符合法定时间规定的,应当提出由本办要求制定机关纠正或者作出书面说明的意见。

  第十九条

  处长接到承办人报送的《呈批件》、处理建议稿及有关材料后,就承办人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对该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

  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

  第二十条

  处长复核时,可以要求承办人就其初审意见作出说明。问题描述不清,或者提出的意见不明确的,应当要求承办人重新研究和呈报。

  存在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处长应当组织全处人员集体讨论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复核完成后,处长在《呈批件》上签署复核意见。经复核认为存在问题的,呈请分管办领导审查;经复核认为没有问题的,退回承办人存档,承办人应当填写完整有关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含义不清的,要求制定机关予以解释、说明;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制度、措施依据不清楚的,要求制定机关提供相关依据;

  (三)承办人审查时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提请处长组织本处人员集体讨论;

  (四)需要本办其他处帮助审查的,提请有关处帮助审查;

  (五)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审查函要求其协助审查;

  (六)问题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经办领导批准,邀请专家进行论证,或者举行听证。

  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加强与省人大、省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争取其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分管办领导审查后作出决定的,备案审查和译审应当按照决定执行。分管办领导签署提请办主要领导审定的,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及时呈报办主要领导审定,并按照办主要领导作出的决定执行。

  分管办领导和办主要领导(以下统称办领导)对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呈报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要求备案审查和译审处解释、说明的,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作出清楚、明白、具体的解释说明。

  第二十四条

  办领导审查确认没有问题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退回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存档。承办人应当填写完整有关登记表,将所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连同有关材料存档。

  第二十五条

  办领导作出建议制定机关处理的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及时联系综合处,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将处理建议印发制定机关。

  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处理建议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处理,并向本办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制定机关逾期未报告处理结果的,承办人应当及时起草文稿,经处长审核后报办领导决定予以通报。通报后制定机关仍不作出处理的,承办人应当及时起草文稿,经处长审核后报办领导审定,提请省政府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或者提请省政府授权本办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十六条

  办领导决定由本办协调的,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按照办领导的决定及时组织协调;必要时由办领导出面协调。

  第二十七条

  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承办人应当完整填写有关登记表,并将经办领导签署的《呈批件》、所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处理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存档。

  第二十八条

  经本办审查处理完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除由本办备案的外,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回复:

  (一)依建议启动审查程序的,书面回复建议人;

  (二)依批示启动审查程序的,书面报告批示机关;

  (三)其他机关转本办审查且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书面告知来文机关;

  (三)因新闻媒体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启动审查程序的,书面告知原新闻媒体;

  (四)因网络或者其他舆论渠道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启动审查程序的,在原网络或者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本办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录入我办网站备案审查网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承办人应当经常登录该网页,对网民提出的意见、建议、批评予以收集、登记,并据此启动审查程序。

  第三十条

  本办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本办《政府法制工作》、本办网站、《湖南政报》定期公布目录。

  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于每月初将上月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送省政府法制研究中心《政府法制工作》,每年1月初将上年度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录入本办网站备案审查网页并送《湖南政报》社。

  第三十一条

  经本办备案的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在《湖南政报》刊登,向社会公布。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送《湖南政报》社。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执行,对管理相对人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二条

  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随时收集、整理、研究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形成书面材料,报办党组和国务院法制办,并用以指导各级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制度建设工作。具有重大典型意义的案例,经办领导批准,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参阅。

  第三十三条

  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统计通报制度,对各市州政府、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纠错等情况每季度统计、通报一次。发现特殊、典型情况,应当及时建议由本办提请省政府予以通报。

  第三十四条

  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档案管理工作。市州政府、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材料,本办审查、处理形成的文件、材料,承办人均应当收集齐全,妥善保管,并按照“一事一卷”的要求及时建档。

  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于每年初将已经处理完毕的上年度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档案材料集中归档,统一保管。

  本办档案室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档案管理有要求的,按照档案室的要求办理。

  第三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办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篇2:地产公司招标工作程序

  地产公司招标工作程序

  进行本公司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应遵循下列程序。

  1.凡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本公司建设工程,由招标小组到市招标办进行招标登记。

  2.招标小组有关人员落实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组织完成拆迁工作,实现“三通一平”。

  (3)落实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

  (4)组织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

  (5)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完成后,向有关部门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

  3.招标小组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董事会审核。董事会通过并由董事长签署批准后,招标小组报市招标办核准。

  4.市场营销部负责编制标底文件后,直接报招标小组正、副组长及董事会审核,董事长签署后由招标小组报市招标办核准。

  5.招标小组持市建委有关部门签有“同意招标”的建设工程开工审批表、“招标申请书”及招标文件,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

  6.按市招标办批准的招标方式,招标小组发出招标通知和向拟选择的投标企业发出投标资格预审通知书。

  7.招标小组审查投标企业资格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小组正、副组长及董事会审核后,向市招标办提请审查投标企业的资格,方能确定投标企业。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财务部负责落实投标企业的注册合格情况及其他经济性指标。

  (2)市场营销部负责审查落实投标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

  (3)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查落实施工企业承包同类工程的经历。

  (4)市场营销部负责与拟投标企业进行经济条件谈判,并报招标小组审核。

  (5)投标企业必须书面承诺我方提出的有关条件后方能正式参加投标。

  8.招标小组向经市招标办核准的投标企业发放招标通知书。

  9.招标小组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和施工图并由财务部收取押金。

  10.工程管理部组织投标企业勘察现场。

  11.招标小组主持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介绍招标工程情况,并解答有关问题。

  12.招标小组负责接收、审核投标企业送交的投标书并编写审核报告。

  13.招标小组主持召开开标会议。

  14.招标小组进行评标、决标,并将决标报告报请董事会审查确定,董事长签署后由招标小组报请市招标办审核。

  15.招标小组向投标企业发出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

  16.市场营销部会同工程管理部、开发部、财务部与中标企业进行合同条款谈判,并将谈判结果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及董事长审查。

  17.由招标小组按董事长签署批准的合同条款及授权与中标企业签订正式合同。

  18.由招标小组会同中标企业持合同正式文本,向市招标办缴纳招标管理费。

篇3:门店物资管理规定

  门店物资管理规定

  一、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门店各库房物资的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切实保障门店物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所有门店。

  三、定义和术语

  (一)卖场库:由门店相关销售人员负责物资存储及收发管理的仓库。管理、保管责任人为店长。

  (二)后台仓库:由物流相关人员负责物资存储及收发管理的仓库,管理、保管责任人为物流主管。

  (三)企划库:由物流相关人员负责物资存储及收发管理的仓库,专门用于存放企划赠品的仓库,管理、保管责任人为物流主管。

  (四)物资保管当班责任人:店长及零售主管对卖场库的所有物资负有管理、保管责任;当店长或零售主管不当班时,作为相应责任交接人,接收人应承担有效时间段内对卖场库的管理、保管责任。

  四、相关岗位管理职责

  (一)店长门店物资管理职责:

  1、组织实施对所辖卖场库物资管理的盘查管理工作,审核并提报盘查结果,对提报盘查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2、组织实施所辖门店卖场库“日清”、月、季度盘点工作,审核并提报盘点报告,对盘点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3、负责对卖场库出现的库存异常提报解决建议方案,并负责对审定的方案的组织实施。

  4、负责对所辖门店中所有物资的管理、保管责任!

  (二)零售主管(销售员)门店物资管理职责:

  1、负责指定卖场库钥匙的保管与交接,负责指定卖场库的三防工作,对指定卖场库库存物资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负责组织指定卖场库物资的堆放、整理工作,对物资存放安全性负责;

  3、按照相关物资的管理规定,管理卖场库库存物资状况,对所管辖的物资进行管理,提报异常。对提报的准确性与及时性负责,并按审定的处理方案组织落实;

  4、负责门店卖场库物资的入库验收工作,对不符合入库验收标准的货物提报异常,对出入库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准确性和包装完整性负责;

  (三)物流主管门店物资管理职责:

  1、组织人员对卖场库物资进行抽盘。并对发现的异常及时上报的责任;

  2、对零售主管或销售员关于卖场库物资日常管理基本技能的培训责任;

  五、门店物资损失的处理及赔偿的分配

  (一)零售主管发现丢失、物损等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追查到相关责任人,并由相关责任人照价全额赔偿,不得分摊。

  (二)卖场库抽盘和盘点的异常,店长必须在24小时内拿出处理方案,处理方案必须报备至店长工作汇报人及物流部门,门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方案的执行。

  (三)超出24小时店长没有提报处理方案或处理方案没有按时落实执行的:

  1、由物流部门将异常明细报分总或区总经理审定(按要求制作《盘点异常汇总表》)

  2、物流部门按相关审定内容及货值办理出入库手续。

  3、财务部门按库存调整后的差额对相关人员挂个人欠款,从相关人员工资中扣除。

  (四)对于损失无法界定或无法追诉责任人的赔偿及处罚方案:卖场库的由店长占50%,分公司总经理占20%,相关零售主管30%;

篇4:员工着装管理规定

  员工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本公司员工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着装。

  第二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大方整

  洁。

  第三条

  男职员的着装要求:夏天着衬衣、系领带;着衬衣时,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着西装时,要佩戴公司徽。不准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类(包括皮凉鞋)。

  第四条

  女职员上班不得穿牛仔服、运动服、超短裙、低胸衫或其他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并一律穿肉色丝袜。

  第五条

  女职员上班必须佩戴公司徽;男职员穿西装时要求戴公司徽。公司徽应佩戴在左胸前适当位置上。

  第六条

  部门副经理以上的员工,办公室一定要备有西服,以便有外出活动或重要业务洽谈时穿用。

  第七条

  员工上班应注意将头发梳理整齐。男职员发不过耳,并一般不准留胡子;女职员上班提倡化淡妆,金银或其他饰物的佩戴应得当。

  第八条

  员工违反本规定的,除通报批评外,每次罚款50元;一个月连续违反三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奖金。

  第九条

  各部门、各线负责人应认真配合、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一月累计员工违反本规定人次超过三人次或该部室员工总数20%的,该负责人亦应罚100元。

篇5:员工考核管理规定

员工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

  考核目的

  是为了正确把握员工的能力适应性、工作态度及工作效绩。在开发人力资源的同时,谋求员工晋升、调动、奖励及惩处的合理与公正,从而完善公司的激励制度。

  第二条

  考核程序(略)

  2.1季度考核

  季度考核的内容涉及: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率、独立性、成本意识、原则性、精神面貌、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和沟通能力等方面。

  参加考核的人员包括总部直属的正式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外设厂和事业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其自行考核。

  季度考核的答卷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由员工自行填写;第二部分由员工的直属上司填写;第三部分由员的直属上司与员工面谈沟通后填写。

  季度考核结果分为出色、优良、普通和差,四等。对出色和优良等者,公司将在季评结果公布的当月分别奖励其当月工资总额的10%和5%,对普通等者不作奖惩,对差等者,将扣发其当月工资总额的5%,连续两次获差等者将予以解聘。

  2.2实习考核

  公司聘用的管理人员的技术工人,在试用期结束时,必须进行实习考核。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如在试用期内员工请假,则试用期时间顺延。特殊情况可在部门经理以上级别同意后提前或推后。但最短不能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能多于6个月。

  考核结果分为优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考核成绩为优等、一等和二等的立刻转正。考核成绩为三等的将延长试用期三个月,届时的考核成绩不能列人优等,而成绩依然在三或四等的应立刻辞退。考核成绩为四等的直接辞退。实习考核成绩将录人人事档案,作为员工将来晋升、晋级的参考依据。

  所有同意转正的人员将收到人力资源委员会发给的《转正定级通知单》。

  2.3见习考核

  任职的所有副经理级及以上人员都需接受见习考核。考核时间为正式下文起6个月。考核结果分为同意转正和不同意转正。考核结果为不同意的,将延长见习期3个月,届时考核结果依然为不同意转正的将予以辞退,如为提升人员,则降回原职位。

  所有执行结果都将由人力资源委员会发文通知相关部门。

二、员工保密工作条例

  第三条

  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及所辖子公司、分公司等单位与保密相关的工作内容,具体范围见条例细则。

  第四条

  目的:为确保公司的技术、经营秘密不流失,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

  条例细则

  1.总则

  保密工作遵循“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准确划分保密范围,确保公司核心机密安全;同时有控制地放宽非核心秘密,使保密工作更好地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

  2.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

  2.1密级划分:按其重要程度,技术水平及失密后危害大小,公司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两级。

  绝密:是公司秘密中的核心部分,限极少数人知悉的事项,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危害和重大损失,涉及公司命运。主要包括:

  (1)经营决策、广告策划文书、市场调查与预测报告、促销方案、新产品开发计划、公司投资计划等。

  (2)主导产品配方、工艺关键以及达到超过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先进技术、产品、科研成果、设备等核心机密。

  (3)通过秘密渠道引进的技术、设备、产品、样品、手段和来源等。

  (4)产品成本及其利润等财务资料。

  机密:是公司秘密中比较重要的部分,一旦泄密,将给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失,主要包括:

  (l)公司经营战略,远景规划,财务账簿,销售网络,总结计划;

  (2)反映公司生产能力的方案、计划及特殊原材料等情况的计划、统计事项、产品实验报告,检验报告等;

  (3)新产品开发项目,有成效的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工艺方案,及公司发生的重大技术质量问题;

  (4)引进的产品、设备、仪器,经过改进,性能、功能有显著提高的改进部分;

  (5)公司财务、营销管理制度、目标管理方案、月度运行报告等;

  (6)公司人事档案、工资、公司总体组织架构包括生产线。外加工、各市场部人员运作方式等。

  2.2凡是对内部公开,对外部保密的文件、资料,作为内部资料不划分密级。

  2.3密级的规定,由起草文件或涉及密级资料的科室承办人员提出密级意见,然后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划分为绝密的产品、技术资料、文件由总裁审定。密级的调整,应根据公司发展状况和保密时限,由行政总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整,文件资料和密级变更或解密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规定有保密的文件到时自动解除密级。

  3.文件、资料的保密

  一切秘密公文、图纸、资料应准确标明密级,在拟稿、打字、印刷、复制、收发、承办、借阅、清退、归档、移交、销毁等过程中,均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

  绝密级的技术、经营资料,只限于主管部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的直接需要的科室和人员使用,机密级的文件资料,限于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的需要科室的人员。使用科室和人员必须做好使用过程的保密工作,而且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机密以上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印。

  4.电话、计算机的保密

  通适内容不得涉及秘密;

  存有涉密内容的计算机网络、外存储设备、磁盘等应按秘密文件资料管理,并采取相应加密措施。

  计算机网络使用按有关计算机网络使用规则管理。

  5.对外宣传、通讯、会议的保密

  公司宣传媒体不得涉及公司秘密,如对某一具体事项不能确定是否需要保密,应由部门总经理审定。

  召开秘密性会议,要严格控制会场,会议内容要记在保密本上(会后收回),如需参阅,另办手续。

  6.对外交往的保密

  所有密件一律不准外单位人员借阅,本公司人员亦不得代为转阅;

  外单位人员来公司参观,学习,应在行政总部规定接触范围内,并指定专人陪同,不准外单位人员随意进人涉密区域;

  对外交往中一旦发现失密、泄密问题,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保密培训和检查

  7.1各部门、各科室要经常性地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和检查,对新进员工必须事先进保密培训,学习保密条例;

  7.2员工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7.2.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7.2.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7.2.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7.2.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7.2.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7.2.6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

  7.2.7不在公开场所或家属、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7.2.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7.3在秘密要害岗位工作和接触秘密的人员,要先审查后使用。

  8.奖惩

  8.1对保密工作做出贡献,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晋级提薪:

  8.1.1一贯严格执行保密条例,坚持原则,坚决保护公司秘密者;

  8.1.2发现他人失密、泄密或出卖公司秘密,能及时举报,采取补救措施的。

  8.2出现失密、泄密问题,视性质、情节的不同,给予通报批评、罚款、降级直至开除。

  8.2.1为谋取私利,将公司秘密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卖给别人,使公司利益遭受较大损失者;

  8.2.2在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秘密失窃者;

  8.2.3保密观念淡薄,警惕性不高,致使秘密失窃者。

三、管理人员工作纪律

  为了保持优美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工作气氛,提高工作效率,使办公秩序规范化,特制定本纪律,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必须遵守。

  第六条

  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为管理人员上班时间车间管理人员或特殊情况按相应规定办)。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有事须请假,半天以内经理批准,至三天部门副总经理批准,三天以上,呈总经理批准,请假条及时交行政科备案。

  第七条

  为体现公司良好整体形象,所有文职人员由星期一至星期四必须严格按正式服饰着装,星期五为可着便服日。

  第八条

  上班时间不准打瞌睡,不准随意外出离开公司。中午12:30-13:30在自己座位休息,不准在接待室和会议室午睡

  第九条

  在公司内做到举止文明、坐立端正、谈吐文雅、待人热情、讲究礼貌、不卑不亢、不准躺在沙发上。

  第十条

  保持办公室环境美化。办公时不用的文件、资料放入柜内,尽量保持台面整齐。保护室内植物,离开办公室时把台面收拾干净。

  第十一条

  总机接电话必须用礼貌用语:早上8:30-9:30“早晨(早上好),乐百氏”,9:30以后用:“您好,乐百氏”。分机接电话要报部门名称,通话用语力求简明扼要,禁止用电话聊天或长时间占用电话。接到质量投诉电话,耐心向投诉者介绍接管投诉部门是全质科,并将电话转“2315”;接到非本科室电话要转到对应部门,转接时要注意礼貌。

  第十二条

  保持办公室安静。不准大声喧哗,不准串岗闲谈。接待客人、部门开会或研究讨论时间较长的活动,应到接待室或会议室。

  第十三条

  各楼层会议室使用由行政科统一协调安排。使用会议室先与行政科联系确定,用后及时清理干净,关好电源,锁门。

  第十四条

  讲究卫生,维护环境清洁,不准随地吐痰、倒水,不准乱扔纸屑、杂物,不准在办公室进餐。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公司内吸烟。

  第十六条

  坚持勤俭办事。①节约用水;②节约用电,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自觉关好办公室及所属办公区所有灯、气、水的开关;③节约使用办公用品;④不得损坏任何设施,更不得将公物占为己有。

  第十七条

  切实保守秘密,下班时锁好资料、文件。不该知道的事情不打听,不该看的资料不看。不随便进入打印室、电话总机房、信息技术中心、化验室等机要部门。非专职人员不准擅自使用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总机等设备。

  第十八条

  注意安全,落实防火、防盗、防风措施,及时消除各种隐患,确保大楼安全。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上述纪律的员工,实行以下处罚。

  19.1每吸一支烟罚款11元;递烟和接烟行为均作吸烟处理。

  19.2随地吐痰每次罚款l60元,并负责清洁干净。

  19.3上班睡觉(包括躺在沙发上),不按规定着装,各罚款10元。

  19.4不戴公司徽章者罚款5元。

  19.5代人打工作卡,双方(指代与被代者)均扣罚100元。

  员工考勤制度

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

  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包括见习/

  试用人员),因故不能打卡者,须在当天向上一级负责人陈述原因(出差人员除外),所有人员都应由部门负责人签卡,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二条

  代人打卡者一经发现,打卡者与持卡者每次各扣罚工资100元,违纪三次作开除处理。员工不得擅自更改考勤记录,一经发现扣罚当月全部奖金。

  第三条

  员工无故不上班,以旷工论处;因不服从工作安排而影响工作者以旷工论处;旷工半天扣一天基本工资,旷工一天扣当月薪资总额的10%,连续旷工三天作自动离职,公司不负责任何善后事宜。

  第四条

  公司员工请事假规定为:三天以内由直属上司批准,三天以上向直属上司申请,由直属上司向上级主管呈报批准。员工请假需报行政科登记备案后方可离开公司,否则将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

  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迟到或早退一个小时以上者,每次扣罚工资1-元;迟到或早退超过二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处理;每月累计迟到20分钟以上则扣除当月全勤奖(每月迟到不超过“分钟作为全勤),累计迟到时间超过20分钟者,每迟一分钟扣工资0.5元,全勤者当月发给全勤奖金10元。

  第六条

  生产车间应填写《旷工人员记录表》,将当天旷工的普通工人的名单报人力资源委员会,以便人力资源委员会停其工卡,如旷工人员的工卡需重新开通,则要由车间填写《恢复员工工卡申请表》报人力源资委员会。

  员工请假规定

  第七条

  休假

  7.l探亲假

  凡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员工,与配偶不住在同一县、市的,享受探亲配偶的假期待遇,与父母都不在同一县、市的,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但员工与父亲与母亲一方住在同一县、市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

  7.1.l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

  7.1.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

  7.1.3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父母、配偶团聚的时间。路程较远的,可另外给路程假。路程假按国家交通运输部门标示的路程,往返路程1000公里以下为一天,

  1000-2000公里为两天,依此类推。

  7.2婚假

  7.2.1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晚婚年龄的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13天;

  7.2.2未达晚婚年龄合法结婚的员工,享受婚假3天。

  7.3产假

  7.3.l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晚育年龄者,女方产假105天;

  7.3.2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达晚育年龄者,女方产假为90天;

  7.4丧假

  凡员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儿女死亡的,可给予丧假3天。

  7.5公休假

  凡在本公司工作满三年或以上的固定员工,每年可享受一次公休假。每满一年工龄可享受一天假期,逐年递增,直至十天为止。员工在享受公休假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7.6探亲假及其路程假、婚假、产假、丧假、公休假,均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如假期途公休日和法定节假,均不顺延。

  第八条休假手续和待遇

  8.l探亲假要提前一个月向部门总经理提出申请,获批准后,向行政科备案。

  8.2婚假要提前十天向部门总经理提出申请,获批准后,向行政科备案。

  8.3产假和丧假,原则上要事先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获批准后,向行政科备案。

  8.4休假完毕后,必须到行政科注销。

  8.5违反8.1-8.4各项,又无正当理由,未经部门总经理批准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8.6休假期间的工资。婚假三天、丧假及公休假期间,可享受全薪工资待遇,其余(晚婚假)时间享受1

  00%基本工资。

  8.7第一胎符合晚育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

  100%基本工资。

  8.8第一胎符合计划生育条例,但未达晚育条件的产假期间,享受50%的基本工资。

  8.9由于避孕失败要进行人流手术,休假期间享受

  l00%的基本工资,并报销医药费、手术费。

  8.10生产线女工每季度查环一次,每次每人计发误工费5元。

  8.11休假的路费、住宿费一律自理。

  8.12员工因工伤,其医药费据实报销,病休假间发放基本工资。

  8.13如果探亲假、晚婚假、产假适逢元旦、五一、国庆、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则法定假日的工资待遇,按本市8.6制度办理。

  第九条各种假期不得累积,只准一次使用。

薪酬发放制度

  第一条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大车司机除外)和后勤(搬运工除外)的薪酬管理制度。

  1薪资分类

  1.l公司管理人员月薪资总额包括三部分:月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和津贴,其中月基本工资占工资总额的40%。

  1.2公司视经营业绩、员工表现,依据有关制度及政策提供奖金。

  2薪资评定

  2.l薪资点设立

  公司管理人员根据职务,岗位的不同划分为20个职等.每一个职等设10级,职等与职级结合即形成薪资点,共设200个薪资点,薪资点最高为11019,最低为100。

  (参见下表)附表2

  2.2薪资点分配

  薪资点的分配由薪酬审定小组决定。其分配原则是:新进入公司的员工,原则上要经过试用,试用期满后进行定级。薪资点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

  2.3试用期薪资评定

  新进员工实习(试用)其中的薪酬按公司《新进员工试用期薪资评定标准》执行。附表1

  2.4转正薪资评定

  试用期满后按工作岗位、学历二职称、工龄、工作表现、水平、责任心、实绩确定其薪资点。非大、中专院校毕亚的员工经考核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各种技术上岗证书(会计、电工、锅炉、电梯、叉车、电焊工)、职称证书等可视同等学历确定薪资点。

  2.5调整薪资评定

  上司对其下属的薪资点随时有提议降级和升级的权力。

  调整幅度为:

  副经理级或经理级:直接降2级或提议升2级;

  总监:直接降4级或提议升4级;

  副总经理或以上:直接降6级或提议升6级;

  员工晋级降级,由各部备案后通知人力资源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将升级或降级名单送薪酬审定小组审查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部及本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重新计发薪资。

  2.6按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员工提拔执行“先聘用,后任命”的原则。所有任职人员均需经过半年见习考察期。考核合格才能转为正式任职人员,见习期内享受原职务与见习职务薪资的一半。

  2.7薪资点是一种特定符号,不代表币值数额。每一资点所代表的币值,由总裁部根据公司的效益,发展规模,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发展,每年确定一次。

  第二条

  奖金发放,奖金参照相关制度评定并发放。

  第三条

  加班工资的发放参照《加班计时操作细则》执行。

  第四条

  已实行目标管理部门,其员工的薪资按该部门的目标管理方案所规定的有关办法发放。

  第五条

  各员工的薪资等级由薪酬审定小组根据员工具体工作职级、入厂年限、工作表现和能力、实绩等因素反复审核而确定,如有意见可向主管申述理由,但不能与别人攀比,否则处以降级处罚。

  第六条

  查阅薪资等级,经理级以上人员(含经理级)有权查阅下属的薪资等级。

  第七条

  外设厂和分公司的工资方案应在不违背制度的原则下,根据当地的情况由营销总部和工厂管理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