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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要求和合同评审控制程序
1.目的
了解顾客的需求,充分满足顾客的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厂产品的合同评审。
3.引用文件
ISO9001:20007.2与顾客有关的过程
《质量手册》7.2章
4.定义
4.1常规产品:是指本厂“企业现有产品清单”中的已有产品。
4.2非常规产品:除常规产品外的产品均为非常规产品(包括针对新产品、新工艺或附加新技术要求的已有产品)。
5.职责
5.1销售科负责组织合同评审,并与顾客联络沟通。
5.2质检科协助销售科对顾客要求进行识别和对产品要求进行评审。
5.3销售科长负责常规产品合同的评审和确认。
5.4厂长负责非常规产品合同的评审和确认。
6.程序内容
www.glwk8.om(管理文库吧)
6.1销售科与顾客沟通,了解顾客对产品要求。顾客的书面需求应作为外来文件予以保存。
6.2在充分了解顾客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要求评审以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满足顾客的要求。
6.3本厂对外接受的合同、订单和口头形式订货都属产品评审范围。
6.4产品要求评审的内容
A产品要求是否明确、合理;
B企业能否保证产品质量要求;
C能否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交货。
6.5产品要求评审的方法
6.5.1对顾客的产品要求,由供销科与生产办、质检科沟通确认后,填写“产品质量确认表”。
6.5.2常规产品合同由销售负责人评审和确认,非常规产品合同由厂长评审和确认。
6.5.3若不能满足顾客要求,销售科应及时与顾客联系,说明情况,取得共识。
6.5.4决定接受顾客定单后,销售科编制“生产计划”或“订货通知单”通知生产办组织生产。
6.5.5非常规产品或销售科认为必要时,随“订货通知单”,附“产品质量确认表”
6.6若合同评审涉及新产品开发项目,必要时执行《质量策划控制程序》
6.7合同的修订
6.7.1若因非顾客原因,需修改合同时,销售科应及时通知顾客和有关部门。
6.7.2顾客提出合同修改时,由原责任人重新评审和确认,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6.7.3合同修改时要同时修改已传递给相关部门的“订货通知单”。
6.8销售科下达生产计划,生产办与质检科负责实施,并进行生产统计,报告于厂长。
6.9产品要求的跟踪
销售科对顾客产品要求的实现情况《信息沟通控制程序》、《服务和顾客满意度调查控制程序》进行跟踪。
7.质量记录
企业现有产品清单
HD-QT-70101口头/电话订货记录
HD-QT-70102销售合同(顾客档案)
HD-QT-70103产品质量要求确认表
HD-QT-701048.相关/支持性文件
《质量策划控制程序》
HD-QP-501《生产和服务提供控制程序》
HD-QP-703《信息沟通控制程序》
篇2:客房优质服务的四化要求
客房优质服务的“四化”要求
一)服务设施规格化
服务设施是客房提供优质服务的物质基础。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规格化的服务设施,提供优质服务就是一句空话。规格化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设施配备必须齐全。客房设施配备必须齐全。从服务设施规格化的要求来看,主要设施设备包括:床铺、床头柜、办公桌、沙发椅、小圆桌、沙发、地毯、空调、壁灯、台灯、落地灯、音响、壁柜、电视机等。
2、设施质量必须优良。客房上述设施和设备,就其数量而言,各客房基本相同;但就质量而言,而因客房等级规格不同而区别较大。设备质量优良的具体要求是:造型美观,质地优良,风格、样式、色彩统一配套,注意种种等级、各种房间的同一种服务设施保持一致,不能给客人以东拼西凑的感觉,以此反映客房的等级规格。
(二)服务用品规范化
客房服务用品是直接供客人消耗的,同样是提供优质服务的物质基础。如果服务用品配备不全,质量低劣,就不能提供规范化的优质服务。客房服务用品规范化的具体要求是:
1、客用一次性消耗物品必须按规格配备,保证需要。客房客用一次性消耗物品是每天需要补充的。这些物品配备要根据间/天客房消耗定额,保证质量优良。
2、客用多次性消耗物品必须符合配备标准,及时更新。客房的床单、枕套、毛巾、浴巾等棉织品和烟缸、茶杯、玻璃杯等要根据客房的等级规格配备。
(三)服务态度优良化
服务态度是服务人员思想觉悟、服务意识和业务素质高低的集中表现,是规范化服务的基本要求。客房服务态度优良化的重点是要做到主动、热情、周到、耐心。具体说来是:
1、主动。主动就是服务于客人开口之前,是客房服务员服务意识强烈的集中表现。其具体要求:主动迎送,帮提行李;主动与客人打招呼,语言亲切;主动介绍服务项目;主动为重要客人引路开门;主动叫电梯,迎送客人。主动为新到的客人带路到别的娱乐区域;主动照顾老弱病残客人;主动征求客人和陪同人员的意见。
2、热情。即在客房服务过程中态度诚恳、热情大方、面带微笑,在仪容仪表上要着装整洁、精神饱满、仪表端庄,在语言上要清楚、准确、语调亲切、柔和;在行为举止上要有乐于助人、帮助客人排忧解难的精神,恰当运用形体语言。
3、礼貌。就是要有礼节、有修养,尊重客人心理。既不妄自菲薄,见利忘义,在客人面前低三下四,丧失人格和国格;又不夜郎自大,盛气凌人,反对店大欺客,衣帽取人的思想和行为。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热情好客的一贯美德。
4、耐心。就是不烦不厌,根据各种不同类型的客人的具体要求提供优质服务。工作繁忙时不急躁,对爱挑剔的客人不厌烦,对老弱病残客人的照顾细致周到,客人有意见时耐心听取,客人表扬时不骄傲自满。
5、周到。就是要把客房服务做得细致入微,周详具体。要了解不同客人的生活喜好,掌握客人生活起居规律,了解客人的特殊要求,有的放矢地采用各种不同的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并且要求做到有始有终,表里如一。
(四)服务操作系列化
客房优质服务以客人来、住、走活动规律为主线。从服务操作系列化的要求来看,主要是贯彻执行“迎,问,勤,洁,静,灵,听,送”的八字工作法。
迎——礼貌大方,热烈迎客。客人来到客房,主动迎接,既是对客人礼貌和敬意的表示,又是给客人留下良好第一印象的重要条件。热情迎客,一要举止大方,衣着整洁,精神饱满;二是态度和蔼,语言亲切,动作准确适当;三要区别不同对象。
问——热情好客,主动问好。客人住店过程中服务员要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关心爱护客人,体现主人翁责任感。要主动向客人问好,关心他们的的生活起居、身体状况、生活感受,主动询问他们的要求,满足他们的爱好。
勤——工作勤快,敏捷稳妥。勤是服务员事业心和责任感的重要体现。勤快稳妥,要做到手勤、眼勤、嘴勤、腿勤。手勤就是要及时准确地完成工作任务;眼勤就是要注意观察客人的需求反应,有针对性地为宾客提供随机性服务;嘴勤就是要见了客人主动打招呼,主动询问需求,切不可遇到客人不言不语,低头面过;腿勤就是要行动敏捷,不怕麻烦,提高服务效率。
洁——保持清洁,严格卫生。客房服务过程中,清洁卫生是客人的基本要求之一。每次整理客房、卫生间、会客室、书房后,都要做到严格消毒,消除被消费的痕迹,保证各种设备、用具和生活用品清洁、美观、舒适。
静——动作轻稳,保持肃静。客房是客人休息或办公的场所,保持安静也是优质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人员在准备用品,打扫卫生时要做到敲门轻,说话轻,走路轻。服务过程中,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唱歌。随时保持客房、楼道的安静气氛,以体现客房服务的文明程度。
灵——灵活机动,应变力强。服务过程中必须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必须根据客人的心理特点、特殊爱好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如对动作迟缓、有残疾的客人应特别照顾;对性格开朗的客人说话可以随和一些等等。
听——“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服务人员要随时留心观察客人情况,征求客人意见,随时发现服务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一经发现,就要及时改进和弥补。
送——送别客人,善始善终。客人离店既是客房服务的结束,又是下一轮服务工作的开始。为了保证整修服务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给客人留下美好的回忆,同时也为了争取回送客,就必须人旅途愉快,欢迎下再度光临。
上述八字工作法,形成一个完整系列的服务过程,是客房服务质量标准的本质表现,需要引起全体服务人员的度重视。
篇3:新产品开发管理制度
新产品开发管理制度
新产品开发工作,是指运用国内外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中所发现的科学知识及其成果,转变为新产品、新材料、新生产过程等一切非常规性质的技术工作。新产品开发是企业在激烈的技术竞争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命脉,是实现“生产一代,试制一代,研究一代和构思一代”的产品升级换代宗旨的重要阶段,它对企业产品发展方向,产品优势,开拓新市场,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新产品开发必须严格遵循产品开发的科学管理程序,即选题(构思、调研和方案论证)_样(模)试_批试_正式投产前的准备这些骤。一、调查研究与分析决策
新产品的可行性分析是新产品开发中不可缺少的前期工作,必须在进行充分的技术和市场调查后,对产品的社会需求、市场占有率、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资源效益等五个方面进行科学预测及技术经济的分析论证。
(一)调查研究:
1.调查国内市场和重要用户以及国际重点市场同类产品的技术现状和改进要求;
2.以国内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的前三名以及国际名牌产品为对象,调查同类产品的质量、价格、市场及使用情况;
3.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情报和专刊,然后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
(二)可行性分析:
1.论证该类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
2.论证市场动态及发展该产品具备的技术优势。
3.论证发展该产品的资源条件的可行性。(含物资、设备、能源及外购外协件配套等)。
(三)决策:
1.制定产品发展规划:
(1)企业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从企业产品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发展水平和技术改造方向、赶超目标以及企业现有条件进行综合调查研究和可行性分析,制定企业产品发展规划。
(2)由研究所提出草拟规划,经厂总师办初步审查,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慎密
的研究定稿后,报厂长批准,由计划科下达执行。
2.瞄准世界先进水平和赶超目标,为提高产品质量进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方面的应用研究:
(1)开展产品寿命周期的研究,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预测企业的盈亏和生存,为企业提供产品发展的科学依据;
(2)开展哪些对产品升级换代有决定意义的科学研究、基础件攻关、重大工艺改革、重大专用设备和测试仪器的研究;
(3)开展哪些对提高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新材料研究;
(4)科研规划由研究所提出草拟规划交总师办组织有关部门会审,经总工程师签字报厂长批准后,由计划科综合下达。
篇4:车间岗位职责及任职要求汇编
部门:邦定车间
职务:主管
上司:副总经理
下属:
邦定、封胶、维修、包装组
工作资历要求:
1.大专或以上文化。
2.责任感、荣誉感强,严以律已。
3.工作能力强,相关工作管理经验一年以上。
邦定车间主管的工作范围及职责:
1、为了提高邦定车间产品的质量和数量,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邦定车间的劳动考核制度;
2、作好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进一步完善不足之处;
3、根据上级下达的生产任务,合理安排生产,确保生产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4、管理好车间的整体工作,并负责协调、处理好领班、技术员、物料员的工作。协调、处理好各个工位的生产工作;
5、定期做好安全生产,员工思想道德及劳动纪律教育工作,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6、以身作则,作好表率,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更好地带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
制表:
审批:
版本号:
A0部门:邦定车间
职务:技术员
上司:主管
下属:
工作资历要求:
1.高中或以上文化;
2.富于积极性,诚实性;
3.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相关工作经验两年以上。
邦定车间技术员的工作范围及职责:
1、对产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原因,认真总结,并作好记录,建立档案,以便指导下一批的生产;
2、对加工中的产品,当有不良品出现时,应根据修理的分析找出原因,进行全工序的控制,全过程的跟踪,将故障减少到最低程度;
3、每批产品来料加工,必须不断提高直通率,控制不良率并在每单结束后,及时填写相关的报表;
4、认真做好产品邦定的打样工作,对新产品的资料(邦定用)要绘出规范的图纸;
5、管理好修理的工作,督促检查修理的产品,并做好修理不良统计表;
6、做好巡回检查工作,对各工位的工作质量一目了然;
7、对于邦定机器,须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一旦发生故障,立即修理,避免造成产品浪费,对所有设备进行定期保养。
制表:
审批:
版本号:
A0部门:邦定车间
职务:物料员
上司:主管
下属:
工作资历要求:
1.高中或以上文化。
2.有责任心、工作积极、认真。
3.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及相应的专业知识。
4.相关工作经验两年以上。
邦定车间物料员的工作范围及职责:
1、负责邦定物料的数据管理,对所有物料的进、出必须做到手续齐全,帐目正确;
2、做好来料工作的自检工作,每次收料必须检查,做到保质、保量入库;
3、当天加工后的COB应及时清理,每个单结束后应及时清单,核对该产品的良品与不良品的具体数量,做到一单一结;
4、认真做好每月月底盘点、物料清理工作。
制表:
审批:
版本号:
A0部门:邦定车间
职务:领班
上司:主管
下属:
员工
工作资历要求:
1.高中或以上文化;
2.相关工作经验两年以上;
3.工作积极肯干,有责任心;
4.能献谋献策。
邦定车间领班的工作范围及职责:
1.上班前须先向上级了解当天的工作情况,然后合理的安排各个工位的生产,管理好该班。并定时检查各个工位的工作质量、数量、纪律等问题;
2.根据生产通知单,按照邦定图输入资料程序,认真检查、核对、正确调好参数,才让邦机手邦定;
3.认真填写劳动记录表,认真考核,做到奖罚分明、公正、无私、严格;
4.出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延误生产,对于解决不了的事情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对材料应尽量节约,水、电等能源及物料不得浪费,起到带头作用;
5.积极主动配合上级,协调工作。
制表:
审批:
版本号:
A0部门:邦定车间
职务:修理员
上司:主管
下属:
工作资历要求:
1.高中或以上文化;
2.工作积极肯干;
3.相关工作经验两年以上。
邦定车间修理员的工作范围及职责:
1.上班前先把自己的邦机、桌面清洁一遍,检查机器设备是否正常,戴好静电环;
2.修理人员应认真、准确地修理不良品,防止有错判、误判、漏判等现象发生,将不良品降低到最小度;
3.除了做好自己本职工作外,还应配合领班的工作,配合工程部打样板,测具的修理等,努力提高自己的修理水平;
4.良品及不良品应用标记标明,良品放到过镜的地方,不良品应放在指定位置;
5.认真填好当天的产品修理日报表及工艺流程单,做到数量准确,清楚;
6.下班时应收拾好桌面上的杂物,做到整洁。
制表:
审批:
版本号:
A0部门:邦定车间
职务:邦机手
上司:
下属:
工作资历要求:
1.初中以上文化;
2.工作积极;
3.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两年以上。
邦定车间邦机手的工作范围及职责:
1.上班前先将自己台面及台布擦洗干净,对整个邦线部分用酒精清洗一遍;
2.邦机手需认真用显微镜里面观察邦定情况。有卷线、漏线时必须重新插线;
3.邦机手应了解自己产品的邦线分布情况,杜绝邦定过程出错;
4.发现走位时,应马上做中心线与十字线,并一一校正焊点;
5.认真填好自己当天邦定的型号,数量及做其它工位的记录;
6.如发现机器发出不正常的声音或机器失控时,应该马上关掉紧急开关;
7.在邦定过程中,如果经常出现漏线、空打、走位等现象应及时向领班反应。
制表:
审批:
版本号:
A0部门:邦定车间
职务:检测员
上司:主管
下属:
工作资历要求:
1.初中以上文化;
2.工作积极;
3.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两年以上。
邦定车间检测员的工作范围及职责:
1.上班前先将自己的工作台面及测具主机清洁一次,戴好静电环、静电帽。
2.测试用灯架测板时,应注意按键与相对应的灯闪亮情况,如有灯闪亮不停,灯没有反应及松开按键后仍亮的COB板为不良品;
3.对于学习机,游戏机等主机测试时,应注意电视屏显示的节目进入图像。如果出现花图,杂音及节目错乱等现象时,应视为不良品;
4.记忆卡测试应注意显示的图像是否有花图及资料存不了的现象;
5.测试员应当天认真填好不良品的数量的记录,如发现产品不良偏高应向上级反映。
制表:审批:
版本号:
A0部门:邦定车间
职务:贴片员
上司:主管
下属:
工作资历要求:
1.初中以上文化;
2.工作积极;
3.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两年以上。
邦定车间贴片员的工作范围及职责:
1.上班前先把自己的工作台面清洗一遍,做好贴棒,戴好静电环、静电帽;
2.贴片前应先了解新贴产品的PCB板、芯片大小、红胶的性能等情况;
3.贴片时应小心打开芯片盒子,不能有打翻芯片或红胶点得过多或过少等现象;
4.贴片时应向领班了解芯片的方向、位置,不能出现贴歪、贴反、错贴等现象;
5.打开芯片时,要轻拿轻放,应数好芯片的数量是否与领班统计的数量一致。如有不符应及时反映;
6.认真填写贴片记录,芯片管理人员收检芯片时要用原封包装,要求数量正确。
制表:
审批:
版本号:
A0部门:邦定车间
职务:封胶(过镜)员
上司:主管
下属:
工作资历要求:
1.初中以上文化;
2.工作积极;
3.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两年以上。
邦定车间封胶(过镜)员的工作范围及职责:
1.上班前先将自己的工作台、电炉、烘箱等清洁一遍;检查烘箱、电炉是否正常工作;
2.过镜时应认真镜检,尽量避免误检。将卷线、漏线、虚焊、碰线等不良品挑出来。指定需过镜之板,必须过镜,不得舞弊。
3.封胶前应调好黑胶的稀释度,热胶需经电炉加热后再点胶。冷胶不需加热,电炉要控制好温度时间,避免烤焦现象;
4.封胶不能出现堵孔、漏点、点大、点小、漏线及压线等情况。封胶还特别要注意节约用电,做到封胶结束后要随手关电炉;
5.烘烤时应注意烘箱的运行,指示灯跳动情况,防止烘坏COB板的现象;
6.烘板时应准确记好烘烤时间,冷胶温度为110℃,时间为2.5小时-3小时,热胶温度为130℃,时间为2小时。抬板时应注意每批板中间的板是否烘干。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反映。
制表:
审批:
版本号:A0
篇5: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前订立。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提供指导、帮助,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八条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出示本人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分别签字、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可以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基本情况,并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除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下列内容:
(一)保守商业秘密;
(二)培训;
(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每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劳动报酬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者其他财物,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时,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者按无效的劳动合同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应的待遇。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续订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补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分立的,按照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分别继续履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的;
(二)发生不可抗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暂不履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变更日期,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劳动者退休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前款医疗期和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才能维持生产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六)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作为该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实际所得劳动报酬,与该用人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劳动报酬标准的差额向劳动者补足所欠劳动报酬。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可按被收取财物、被扣押证件的劳动者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补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三)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五)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六)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者其他财物,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八)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