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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公司运输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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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公司运输岗位责任制

  医疗器械公司运输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货物发运过程中手续交接,货物回单的查收和传递。

  二、负责货物的装卸质量、运输质量、服务质量及文明工作。

  三、服从主管调配,及时送货到达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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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运输商品与发货清单核对,确保无误。

  五、协助装卸工装卸、清点、核对货物。

  六、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和维护。

  七、确保车辆性能器械完好。

  八、注意安全,遵守交通法规。

篇2: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部办公讨论后的修正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一)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

  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第七条

  申请经营货运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84号)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者在申请时间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

  (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开业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

  (二)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

  (三)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管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管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申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业。

  第十条

  申办交通物流业务、经县、地(市)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组建省际或中外合资合作货运服务企业,需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逐逐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一条

  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审批

  经营者固定受理、配载同一起运和到达地的货物,为货运配载线路专营。从事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向运管机关提出特别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交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开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填报专营线路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运管机关在《许可证》上加盖《货运配载线路专营章》,并核发专营线路起讫两地的经营站点,核发线路专营标志。

  (二)县(市)内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县(市)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地(市)及跨省市线路,经县地二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国际专营线路,经省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经批准的货驼专营线路批文要报送到达地运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变更审批

  已开业的运输业户及货运服务业户,需作扩大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迁移、改变服务项目等变更时,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一)运输业户增设新的货运服务项目,或对外开放,向社会车辆提供货运服务(含社会车辆挂靠经营),须由经营业户向当地运管机关填报新增经营项目申请表,经同意后,在原《许可证》上注明新增的经营项目。

  (二)经营业户分为二个以上同为业务或不同业务的货运服务业户,须由的经营业户按开业审批规定,重新办理开业审批审批,经运管机关审核批准后,收回的《许可证》,核发新证。

  (三)经营业户迁移新址,应提前30天向原审批运管机关申请,当地运管机关对新址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迁址,并发布公告。

  (四)经营业户改变服务项目,需按开业审批手续,重新审核服务项目的经营资格,经批准后,交回原《许可证》核发新证。

  第十三条

  异地经营审批

  经营业户在非注册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须持注同地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异地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歇业、停业

  经营业户歇业、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在事情前将受理的货物全部发送或交接完毕,结清来往帐目,上交所颂单证和票据,并向社会公告。歇业者将《许可证》上交发证运管机关保存;停业者提交债权债务清理证明,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缴销《许可证》,关闭经营场所。

  第三章受理业务

  第十五条

  货运受理是指为货主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送货物,为车主组织货源、代办运输业务等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各种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等均属货货运受理。货运受理业户经运管机关批准可兼营货运辅助业务的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经营项目。

  单纯为车主和货主提供车货信息或货运咨询服务的货运信息中心、货运咨询中心等,是货运受理的组成部分,兼营其它货运服务项目,作为扩大经营范围,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受理货物时须做到:

  (一)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与托运人办妥委托手续,代办业务时,小批量的零星货物要填写货物运单,大宗货物和长期固定货源要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二)查验货物,保证运单与货物一致,货物包装完好,对限运货物、危险货物等要查验有关证明,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配载时须做到:

  (一)一承运业户签订合同,办理货物承运手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为空驶车辆配载时,要验明车主身份,各项证件必须齐全有效,车辆符合技术要注,对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须经当地运管机关根据规定,办理临时营运手续后,方可承运货物;

  (三)按车辆标记吨位配载,不得超高、超宽、超长,集零为整货物配载必须同一线路,同时不得混装危险货物;

  (四)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和抢险、救灾等紧急物资,应优先发运;

  (五)货物装卸时,要与承运人清点货物,办好交接手续,注明运输要求事项。

  第十八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提供货运信息和咨询服务业务时须做到:

  (一)提供信息准确及时;

  (二)货运咨询必须依据国家现行法规,提供资料可靠;

  (三)信息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九条

  承运人要按受理业户注明的货物运输注意事项和要求,将货物及时、安全送达目的地或收款人,办清交接手续,并将运单回执联寄回货物受理业户。

  当发生货运质量责任事故,需承运人赔偿时,托运人可向货运受理业户提出,受理业户查清确属承运人责任后,先行赔偿,然后再向实际承运人追偿。信息服务经营者因提供信息失误造成车辆空台、货物延滞等经济损失,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辅助业务

  第二十条

  货运辅助服务是指为货物运输过程配套服务的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运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从事仓储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货主或共代理人的要求以及货物的性质分类存储。

  (二)危险货物必须专库存储,不得与普通货物同训混装;危险货物仓库四周必须设置安全隔离带;仓库管理人员肌经运管机关专业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三)仓库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以及库房设置在居民区的业户,只能从事普通货物的存储业务,不得从事危险货物及其它特种货物的存储。

  第二十二条

  从事理货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装货单或载货清单等货运单证的记载作业;

  (二)分清货物标记、核点件数、整理货物、合理装载,对到达货物要按要求分类进库存放;

  (三)作业完毕。要办肖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从事中转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与委托中转的业务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代办中转;

  (二)按货物到达的先后次序,及时中转发运,造成货物积压延滞,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负责向货方和发运、到达站通报中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从事包装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货主或其代理人的要求作业;

  (二)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经包装后的货物因包装不善而造成损失的要负责赔偿;

  (三)货物装车后按商定方法作业,捆扎固定。

  第五章交通物流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交通物流是指货物在道路上进行位移全过程的运输活动和各类服务的总称。交通物流是综合性经营项目,经营业户应具有运输、货物受理和货运辅助的各项业务能力,要有相应的场站设施和各种专用设备。从事交通物流的业户在经营中应遵守本办法第三、四章的各项规定,同时遵守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搬家运输服务的业户,应配备必要的车辆和搬运工具,办理开业手续,规范服务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从事货运车辆租赁的业户,须经运管机关批准,办理开业手续,其车辆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办理《道路运输证》,建立车辆档案,制定检验制度,保证安全运行。运输单证的领取和交通规费的缴纳,由租赁业户负责。

  第六章运价和单证

  第二十八条

  货运服务业户要遵守国家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内经挂服务项目价格表,做到明码标价,按价收费。

  第二十九条

  货运服务业户须使用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货运单证和票据。车辆装载货物后,经营一户必须填发货运单证和票据。

  第三十条

  货运受理业户为运输车辆配载后,结付给承运人的运费,不得低于运费实际收入的70%。

  第三十一条

  货运服务业户须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填报统计表,缴纳运输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货运服务业户不得欺行霸市、垄断货源、转包经营、强行代办业务、转让运输单证。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运管机关按下列各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业,无证经营的,责令共停业关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二至三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经营范围的,责令其停业整顿,补办手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一至一倍罚款;

  (三)在经营活动中,不遵守本办法经三、四、五、六章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罚,并处200-5000无罚款;

  (四)违反道路运输的其它有关规定,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交通部23号令)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罚款不得以货物抵押。被责令停业的业户所受理的货物,必须归还货主,尚末运输的应退付全部运费。无法交付的货物由作出处罚的运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运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的上一级运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运管机关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内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运管机关每年要对本辖区内的货运服务业户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一次审验。年审合格者,在《许可证》上加盖合章;年审不合格者,令其停业整顿;复审不合格者,取消经营资格,缴销《许可证》,停止营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要属交通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加强各会计岗位之间的内部牵制,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标准,建立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医院财会人员岗位,一般可分为财会负责人、出纳、凭证编制、稽核、记账、报表编制、工资核算、财产物资核算、往来核算、成本核算、住院费用核算、票据核算管理、档案管理等。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规模大小、业务繁简和人员配备等情况,具体确定财会岗位的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按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财会岗位。

  财会岗位应实行定期轮换制。

  一、财会负责人岗位

  财会负责人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一)具体领导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对各项财务会计工作要定期进行研究、布置、检查、总结,要积极宣传,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具体组织会计核算和监督,并将专业核算和群众核算相结合,不断改进财务会计工作。

  根据岗位分工、内部牵制原则,提出财会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

  建立学习制度,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实行会计管理科学化。

  制订财会人员岗位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对不合适做财会工作的要进行调整,对不能胜任的要给予帮助,要实行内部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要根据《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制订各项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并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发现有违反制度的,要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修订和完善各项制度。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财务计划、预算并组织实施

  要根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业务工作计划等因素、及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按年编制各类财务计划、预算,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加强收支管理。

  (四)积极组织完成各项上交任务

  按有关规定,对应上次的税金、公积金、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等款项应严格审查,并督促及时办理解交手续,做到按期、足额上交。

  (五)参与经济管理的决策,做好领导参谋

  运用会计资料,采用科学方法,参与本单位经济管理的全过程。审核各项经济合同、协议,对违反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损害本单位利益或没有资金来源的经济合同协议,拒绝执行,并向单位领导报告。对修建工程、大型设备购置、对外投资,从财务角度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六)负责审核会计报告

  负责审核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和会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

  定期向本单位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及财务成果情况。总结经济管理经验,找出管理中的漏洞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充分挖掘增收节支出的潜力,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专题和综合财务分析。

  (七)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模范执行各项法规和制度,宣传财政法规制度,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执法。加强财务监督,对单位各经济活动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对问题重大的,要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报告。

  (八)副科长协助科长做好各项工作。

  二、出纳岗位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户登记和稽核、会计档案管理。

  (一)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制度》,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签章的凭证,复核办理款项收付,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付讫”戳记。

  不得以白条、有价证券抵库,更不得挪用资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而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时,须经财会负责人批准,支票上应写明收款单位、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等,并由领用人在登记簿中签章。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对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起保存,支票遗失要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严禁签发空头支票,以防出现银行透支。

  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本单位银行账户套取现金。

  每日收缴门诊、住院处现金、支票,认真复核,详细核对票据和收入日报表,使之与款额完全相符。

  (二)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日记账,编制出纳日报表

  根据已办理完毕的凭证,按顺序逐笔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库存现金要日清月日结,每日编制出纳收支日报表。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清理。出纳人员不得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应由财会负责人安排其他会计人员编制。

  (三)负责保管库存现金

  对现金要确保安全和完整,发现长短款,及时向财会负责人汇报,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要保守保险柜密码,保管好钥匙,不得任意转交他人代管。要遵守现金库存限额的规定,超过库存限额部分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

  (四)保管有关印章和空白支票

  出纳人员所管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但签发银行结算凭证使用的各印章,不得由出纳一人保管。对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簿登记,并认真按规定办理使用、注销手续。

  三、凭证、记账、报表岗位

  (一)编制记账凭证

  根据审核无误的各类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等,按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制记账凭证。要求科目运用正确,摘要简明扼要并能说明经济业务的内容和往来关系,凭证内容完整,手续齐备,填制及时,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

  (二)登记凭证

  按统一的会计科目,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及备查账薄。按确定的会计核算形式和程序及时登记。

  各单位启用新的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并填写账簿扉页上的“启用表”,相关人员调动时,也应在启用表上注明交接记录,并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

  登记账簿时,应将日期、编号、摘要、金额等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并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页、隔页,登账错误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定期结出余额。

  月末终了,要编制总账科目余额平衡表,并与各明细账核对,各明细账与有关备查账核对,保证账账相符。同时,还要定期根据账簿记录与库存实物、货币现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互相核对,做到账证、账实相符。

  (三)编制报表

  每月要根据总账和有关明细分类账的账户余额及其他有关资料,按国家规定统一的报表格式和要求编制会计报表。要求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编报及时。

  报表编制完毕,应对表表之间有对应关系的数字进行逻辑性审核。然后将各种报表连同财务情况说明书,加具封皮,装订成册,由财务负责人签名盖章后,交财务主管领导和法人代表审核并签名盖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主管部门。

  四、工资核算岗位

  (一)编制名册、发放工资

  根据劳动人事部门的通知,编制工资发放名册,并按期正确发放。工资名册应装订成册,注明凭证编号,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

  (二)提供工资资料

  根据成本核算要求,向有关成本核算岗位提供工资分配的明细资料。

  (三)负责各项代扣代缴

  按国家有关规定,正确计算职工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等各项税费,并进行代扣代缴。

  五、财产物资核算

  (一)固定资产核算岗位

  1.掌握医院财务制度、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及核算方法。

  2.负责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核对,定期进行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购置、有偿调入或调出、无偿调入或调出、内部转移、租赁、捐献、封存、报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及时清理或督促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3.按有关规定认真计算提取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或折旧,按成本核算要求送相关核算岗位。按期编报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表。

  4.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盘点和清查,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同时要查明原因,按规定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发现未使用及保管、使用、维护不当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5.对固定资产进行效益分析。会同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利用效果进行分析,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并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维护、保养、挖掘潜力提高利用率。

  (二)药品、材料核算岗位

  1.掌握药品、材料管理规定与核算办法。对药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在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编制分类目录,并就药品、材料的收发、调价、盘点清查、报废和破损等按规定及时进行会计处理。督促有关部门执行药品、材料的采购、验收、领用、报损、赔偿等制度。

  2.参与制订药品、材料储备定额,控制库存成本。

  3.负责药品、材料的明细核算和有关往来业务的核算。对购入药品、材料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要认真审查,并按保管地点、类别、品种、规格及时登记明细账。按期根据会计核算和成本核算的要求报送收发存报表。

  4.参与药品、材料的清查盘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药品、材料进行分类盘点,年终要进行全面清查。对盘盈、盘亏和报损的药品、材料要查明原因,分别不同情况,经批准后进行处理。

  5.分析库存药品、材料的储备情况。要了解药品、材料储备情况,对滞留积压药品、材料要进行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对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财务主管领导报告,追究责任。

  6.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当药品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财务和库存药品账。

  六、往来业务结算岗位

  (一)进行往来业务的明细核算

  对各往来款项,要严格审核其真实性,并按收付单位、个人设置明细帐,根据凭证逐笔登记、核销。

  (二)负责往来款项的清理

  应建立必要的往来清算和管理制度,对往来款项要及时进行清理、核对。定期对应收款项进行账龄分析,对长期未处理的往来款项,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和的确无法支付的应收款,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处理。实行备用金的科室和个人,要核定备用金定额,并按规定办理领用及核销手续。

  (三)负责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业务

  对公费、医疗保险、劳动特约记账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进行明细登账、归集并定期编制费用报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费用结算。

  七、稽核岗位

  (一)原始凭证审核

  按《会计法》和有关法规、财务制度、收支标准等规定,对本单位发生的一切经济事项逐笔审核。审核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制度及单位的有关规定,掌握费用开支标准,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原始凭证的审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合法性审核。即审核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有无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现象,及原始凭证本身是否合法等。

  2.合理性审核。即审核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是工作所需要的,是否符合厉行节约、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

  3.正确性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存在计算方面的错误。

  4.完整性审核。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附件是否完整,手续是否完备。

  原始凭证审核后,应根据不同的审核结果,进行不同的处理。

  (二)复核记账凭证

  对记账凭证的审核,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填制依据是否真实。所附原始凭证手续是否齐全,记账凭证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内容是否一致。

  2.审核记账凭证内容是否完整。如日期、摘要、编号、会计科目名称、金额、附件张数、有关人员签字等。

  3.审核会计科目使用是否准确,科目使用前后是否一致。

  4.审核金额是否正确。

  八、成本核算岗位

  (一)拟订成本支出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需要拟订成本管理办法。

  (二)拟订成本核算程序。

  根据医院成本支出的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规定,对各项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的核算,成本对象和成本中心的确定,费用的归集、分配等拟订详细的核算程序。

  (三加强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定额、原始记录、内部结算价格等制度,为正确计算医院成本提供可靠的依据。

  (四)登记成本费用明细帐,编制成本费用支出报表,并进行分析。

  按成本核算的内容、程序、方法,进行费用的归集和分配,并及时登记成本费用明细帐。根据账簿记录及相关资料,编制成本费用支出报表。定期分析成本费用计划执行情况和成本升降原因,对照本单位历史资料和同行业的先进水平,提出降低成本费用的办法和加强管理的建议。

  (五)开展科室经济核算。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参与制订科室经济核算的范围及方法,采用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相结合,专业核算和群众核算相结合,贯彻经济责任制,运用责任会计的方法对科室的经济活动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九、住院费用核算岗位

  (一)办理住院病人费用核算

  按住院病人建立医药费用分户明细帐,对病员每天发生的医药费用要及时、正确归集到有关收费项目,同时对已归集的各项费用清单按病员进行保管。经常核对病人费用与预交款情况,发现超支,应及时催缴。

  (二)审核病人费用

  根据财务制度和收费标准,对病人发生的医药费进行认真的复核,发现差错,及时会同有关科室查明原因并纠正。

  (三)负责办理病员出院手续

  病人出院应由病区出具出院通知单,由出院结账人员归集病人的全部费用按项目进行汇总,收回病员预交款收据,开具医院收款收据。对参加公费、特约记账、基本医疗保险的病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记账和自费部分收款工作。

  (四)负责编制日、月报表及款项解交

  根据当日病人出入院财务数据,编制住院收入日报表,并将当日收取的款项如数上交财务科或存入银行。对公费、特约记账、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也要及时编制汇总日报表,并上交财务科。月末应按财务科的规定及时编报有关月报表。

  (五)负责办理月末结账

  根据财务核算要求,每月末对在院病人发生的费用进行预结并按科室汇总后报财务科。

  十、档案管理岗位

  (一)对未归档会计资料进行日常管理

  首先要对各岗位记账凭证的编号、整理、装订等,提出规范化要求。每月终了,要整理各个岗位的会计凭证和资料,集中管理。年终办完决算后,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全年的会计资料收集齐全,并做好整理、装订、编号登记、分类及归档等工作。

  (二)进行会计档案的管理

  1.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借阅手续

  凡属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有关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同意,并登记调阅档案名称、日期、调档人单位和姓名、调档的事由及归还日期等。

  2.负责对保存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销毁工作

  对保存期满的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由财会部门会同档案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共同鉴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处理。对需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由单位领导指定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督,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以便备查。

  会计档案销毁前,对本单位认为重要的会计资料,应复印留存。

  十一、票据管理岗位

  (一)票据的保管

  根据《医院收款票据管理制度》的规定,对领购或自制票据进行统一登记和专门保管。

  (二)票据的领拥

  要严把票据领用关,票据领用人员范围需由会计主管人员确定,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不得领用。票据由使用人领用,并由领用人在专设登记簿中案规定项目登记并签名,领用时应做到以旧换新。

  (三)票据的注销

  及时督促票据使用人员交回已使用的票据,并对交回的票据和预交报表(按顺序和金额)进行核对后注销。对尚在使用人员手中的未使用票据要定期进行核对。

篇4:公司车辆及运输管理规定

  车辆及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⒈为加强公司机动车辆管理,提高用车效率,降低用车成本,减少管理脱节现象,特制定本规定。

  ⒉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客货机动车辆和司机管理。

第二章车辆管理

  ⒈本公司的办公用车由总经理办公室管理,货车由运输队管理;

  ⒉专职司机每周定期对车辆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⒊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由总经理办公室保管,并按车建立资料、费用档案,记录每辆车的基本情况;

  ⒋各部门派车交货、洽谈业务时,应执行下列规定:

  ①车辆仅供运送公司物资及执行公务专用。

  ②车辆原则上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特殊情况除外。

  ③车辆出车前须进行安全检查。

  ⒌车辆工作任务结束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窗锁妥。

第三章车辆使用

  ⒈公司公务车不得借于非公司人员使用,若因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⒉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练习驾车。

  ⒊除公司领导自驾车外,公司公务车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

  ⒋驾驶人不得擅自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公务车夜间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场。经公司特许或返回时已逾晚上9时例外。

  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

  ⒌节假日或业余时间车辆的使用应由总经理办公室核准后方可调派。

第四章车辆维护保养

  ⒈专职司机每月5、15、20、25、30日对车辆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如有异常,应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联系修理单位予以修理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专案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⒉驾驶人每次外出时应检查水量是否足够,刹车油、转向系统是否正常,察看轮胎情况,观察仪表盘的各种信号指示灯,如有异常,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联系修理单位,尽快认定发生问题的部位,及时予以修理,坚决杜绝开带病车上路的现象;

  ⒊每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⒋司机应每周一擦洗一次自己所开车辆,保持车辆的整洁(包括车内、车外、底盘、引擎、玻璃的清洁);

  ⒌维修及加油费用经公司审核相关票据后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报销。

第五章驾驶岗位责任制度

  ⒈本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⒉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提倡敬业精神,讲究职业道德,端正驾驶作风,积极主动,服从分配,同事之间团结互助。有事提前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⒊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⒋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⒌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

  ⒍公司员工乘车时在车内不准吸烟。公司外的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公司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⒎对用车者服务:

  ①司机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以维护公司形象;

  ②对乘车人谈话保密;

  ③乘车人下车办事时,司机负责车上货物及车内物品的保管,一般不得离车;

  ④乘车人带大件物品时,司机应予以帮助;

  ⑤司机因故需离开车辆时,必须锁死车门;

  ⒏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司机,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

  ⒐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办公室等候出车。不准随便乱窜其他办公室。有要事确需离开司机室时,要告知总经理办公室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到总经理办公室报到。

  ⒑司机对总经理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车,有公事应随叫随到。

  ⒒司机应在装(卸)货物时协助厂区人员装(卸)货。

  ⒓司机应在每次送货回来后立即将货款交于总经理办公室,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隔日,当日过桥费、停车费、油费等费用根据票据可在公司财务处即时报销。

  ⒔上班时间司机手机必须保持开通状态,以便随时联系。

  ⒕司机需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保持服装整洁卫生。

第六章违规与事故处理

  ⒈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相应车辆的司机负责。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车借于他人使用。

  ⒉车辆行车途中应特别注意安全行驶及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⒊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时,在扣除保险金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公司共同负担。

  ⒋车辆在公务途中遇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与公司办公室联络协助处理。

  ⒌外出停放车辆或送货时由于司机的疏于看护而造成车上货物及车内物品丢失的,由相应司机承担经济损失。

第七章附则

  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⒉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经总经理办公室同意后可随时修改。

篇5:食堂岗位责任制度

  食堂岗位责任制度

  一、准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岗。凡迟到、早退、中途离岗一次,扣当事人奖金10元。

  二、工作积极主动,不消极怠工,服从学校领导的统一安排和调配。因工作失误、消极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要赔偿损失并扣除部分奖金。

  三、节约用水用电,及时关水关灯关风扇,下班前切断蒸饭箱电源,因未切断电源所造成的损失(饭箱烧坏及引起的火灾)有食堂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讲文明,讲团结,不吵架,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扣发当事人奖金20—50元;经教育不改者,学校责令予以辞退。

  五、不得私分乱拿学校食堂的物品,违者除退还所拿物品外,第一次扣除考核奖100元,第二次作辞退处理。

  六、窗口服务人员要做到:文明服务,态度和蔼,认真负责,使师生达到满意。凡在意见箱中教师投诉窗口服务员一次,扣当事人奖金10元。

  七、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做到穿戴整齐,凡不按学校要求穿戴的,经学校和卫生监督部门发现,扣当事人奖金10元。

  八、上级卫生、教育部门来校检查,如发现地面不洁、物品摆放乱、穿戴不合要求、餐具消毒不合格,处罚费(餐具消毒不合格罚金1000元起)由食堂人员共同承担。

  九、工作人员因操作不当引起的饭、菜不合卫生部门要求,导致师生5人以上肚子不适或出现食物中毒症状,扣除直接责任人奖金50元,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