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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年第12号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经商务部20**年12月7日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发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吕福源
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对《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年36号令)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二、符合条件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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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其他规定,仍按《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本补充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六、本补充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方箱的校验和精度管理办法(制度)
方箱的校验及精度管理办法
编号
制定单位
品保
发行日期
一、
目的:使方箱的校验工作有所依循。
二、范围:jk的方箱、方铁均适用之。
三、校验仪器:三次元测量仪。
四、准备工具:白手套、防锈油、干净的软抹布
五、校验步骤:
1、外观:目视外表面应无锈蚀、碰伤、严重的凹凸不平。
2、方箱的精度校准:
(1)将一面向上,放在平台上,然后用三次元测量仪的测头测上面的平面,测量九点(非平面测量8点)。依次测各面的平面度,取各面九点垂直。最大值、最小值之差即为平面度;
(2)将带棱的一面朝上,用三次元测量仪测棱的两侧,记得两侧的值,然后反被记录*、y方向的值。将*方向的最大值减去*方向的最小值;y方向的最大值减去y方向的最小值。
六、后序工作:
1、将测得的结果填入记录表上;
2、将方箱做适当的防锈处理;
3、贴上合适的标签,原单位领回。
七、精度要求:
*ma*—*min≤±0.10Yma*
—Ymin≤±0.10八、其它:无
核准
审核
制定
篇3:郊区县分公司业务稽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适应公司日益增长的业务发展需要,规范公司内部各项业务办理过程的管理,提高营销过程中各项业务执行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特制定业务稽核管理办法。
第2条
业务稽核是防止部分营销政策在使用过程中的扩大化,及时发现在销售过程中因违规造成的套机、套返费等风险,对业务政策使用、工号权限、业务资料准确性以及新用户真实性的核查等方面的稽核和管理。
第3条
各分公司市场部是业务政策制定和管理的部门,担负业务稽核培训、抽查、考核的管理职责;在市场部下设专职业务稽核人员岗位,业务稽核人员应在与公司或会联签定正式合同或协议的员工中聘用。
第4条
稽核人员要具备一定的财务、销售实践工作经验以及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度的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分公司保密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利益。
第5条
稽核人员名单报区县工作组备案,如遇人员变动,应及时向区县工作组报备。
第6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三个区县分公司。
第二章业务稽核工作分类
第7条
业务稽核分为:操作流程、资费稽核、营业稽核、工号稽核、新用户上网稽核等类别。
第8条
资费稽核是指业务发展过程中资费使用和变更的规范性和准确性,防止资费适用范围和适用渠道扩大化而发生的业务核查管理。资费稽核的依据是联通公司制定或各营销部门、专业部门制定报公司批准的所有业务资费政策。资费按使用分为:有效资费、现行资费、储备资费。
一、现行资费:目前正在办理并执行的各项电信业务收费标准。
二、有效资费:目前已停止办理但已办理用户仍然执行的资费政策。
三、储备资费:根据市场竞争状态,为保证快速应对市场变化,预先制定资费标准并在计费系统中作好数据,根据需要可随时执行的资费政策。
第9条
营业稽核是对每一个工号所受理的每笔业务的核查。业务受理稽核分为:日常业务受理稽核、特殊业务受理稽核、用户档案稽核、话费赠免等稽核。
第10条
工号稽核是指对各类业务工号在日常业务时对使用权限的稽核(营业工号、主任工号、合作营业厅工号、特殊工号)的申请、变更、注销的管理。(工号的申请、变更、注销应报分公司综合部备案)
第三章业务稽核的职责
第11条
负责前后台每笔业务的稽核。
第12条
负责资费使用范围和资费标准进行稽核。
第13条
负责工号权限的管理和稽核。
第14条
负责业务发展数据的核查,对出现的问题反馈到相关的部门进行处理,并为财务返费提供基础数据。
第15条
负责业务数据的管理及保密工作。
第四章业务稽核的内容
第16条
每日依照日报表对电脑、日报单、业务变更单进行稽核。即:新开户、过户、销户、重购卡、特服的登记和取消、停复机、更改付费方式等。
第17条
负责资费的整理和稽核:
一、及时整理分公司及部门适用的相关资费(包括有效资费、现行资费、储备资费)、适用客群及推广渠道,并建全档案。
二、定时审核前后台每笔业务录入、变更资费依据(含政策、档案)的完整性、正确性。
三、每日定时审核前后台每笔业务资费录入的准确性。
四、严格审核每笔业务资费适用的推广渠道,防止资费执行
过程中渠道扩大化。
五、严格审核资费执行过程中有无政策扩大化。包括小网扩大化、销售模式与资费政策不匹配、资费叠加使用。
六、严格审核优惠资费在规定的区域办理,防止优惠资费跨区域办理。
第18条
负责分公司工号的申请、变更、注销以及密码管理工作(包括营业工号、主任工号、特殊工号)。
一、员工因工作需要增加业务受理类别、权限或受理前台业务的新员工需配置工号时,由业务稽核人员提出申请,经分公司负责人批准,将配置工号的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号类别、工号权限上报区县工作组申请。
二、员工因工作调整,其工号的类别、权限、工号使用人需变更时,业务稽核人员提出申请,经分公司负责人批准后,将其更改的内容上报区县工作组变更。如遇特殊情况,未及时变更工号使用人时请做好相关记录。
三、员工离职或调离部门时,业务稽核人员应及时将工号上报区县工作组注销。
四、每月定期对分公司工号进行整理。
第19条
负责日常业务发展数据的核查和统计,为财务返费提供销售基础数据。即通过每日对入网资料的核查,准确地提供包括经销商名称、卡号、手机机型、串号、是否上网等内容的销售基础数据的核对;并保证每月销售数据正确、及时地导入经销商管理系统。
第20条
负责业务数据的管理及保密工作。即通过每日对业务发展数据的统计,形成业务报表按时上报、存档。
第五章业务稽核流程
综合市场部或区县工作组
下发业务稽核标准
各区县分公司
各分公司业务稽核人员
工号权限
稽核
新用户的电话稽核
业务受理
稽核
资费稽核
分类自查
综合市场部稽核管理
抽查
第六章业务稽核考核
第21条
报各分公司及部门每月对每笔资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
第22条
综合市场部或区县工作组对各分公司进行抽查评分。
第23条
结合各分公司自查评分及综合市场部或区县工作组的抽查评分进行综合考评,并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24条
业务稽核执行过程中,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违规行为移交公司监察室或区县工作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25条
本办法由区县工作组负责解释。
篇4:国电集团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目的
为保证行业向地方的平稳过渡,我公司在国家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国电集团公司相关要求,适当提高我公司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
本规定规定了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实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内容和要求。
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适用于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在册员工。
引用标准
劳动部[1995]464号文《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139号令《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国电集人[20**]152号文
管理职能
4.1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是负责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的职能部门。
4.2综合管理部负责补充养老保险的参保、转移、变更、结算等工作。
4.3财务部负责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结算金额的发放。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5.1.1公司所有在册的职工
5.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保险:
5.1.2.1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在刑事处罚期内的员工;
5.1.2.2当年累计旷工达7天(含7天)或累计病、事假达180天(含180天)的员工
5.2补充养老保险的原则
5.2.1补充养老保险采取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相结合的原则。
5.2.2按照集团公司国电集人[20**]152号文的精神,集团公司对下述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会统一管理,在此之前,各企业可在内部建立员工的帐户。
5.3补充养老保险的交费标准
5.3.1按集团公司的要求,企业按上一年职工个人工资性收入的10%左右交费,个人交费部分不能超过企业缴费部分的1/2。原省电力公司企业交费的标准为15%;因公司大部分员工均从省电力公司调入,为保持延续性,公司交费的标准仍定为15%。
5.3.2由于公司员工均是今年调入公司,原来各单位的工资水平不一致,上年工资总额较难统计。公司规定同一岗级享受同等待遇,对于补充养老保险仍按岗级确定交费基数。同岗级人员同等享受。
5.3.3补充养老保险基数为各人的岗薪工资+每月月度奖(月度奖基数取1000元)。岗位以每年1月份的岗级为准。20**年应届毕业生的交费基数取2300元(同基本养老保险交费基数)。
5.3.4对现距职工本人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即20**年12月31日之前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2个百分点(但新老办法享受提高标准的年限合并计算最高不超过5年)。
5.4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程序
5.4.1综合管理部年末根据下年一月份职工个人岗级,确定下年全年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标准,由厂财务部及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扣。
5.4.2综合管理部在每月月底前,将全厂应上缴补充保险金金额通知厂财务部。
5.4.3财务部于每月月底前,将全厂个人部分、企业部分解缴至国电集团公司社保机构(现国电集团公司未成立社保机构,个人帐户暂由公司财务负责)。
5.4.4综合管理部根据国电集团统一部署,每年进行一次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的打印、发放,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后,上报国电集团公司社保机构。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后的个人帐户,任何人无权改动。
5.5资金来源
5.5.1工资结余;
5.5.2上年工资总额1.5月的额度,在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5.6下列情况人员其补充养老保险金的个人帐户连本带息一次全额结给本人,同时终止补充养老保险关系。对此条规定如国电集团公司另有意见,以国电集团公司的意见为准。
5.6.1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
5.6.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
5.6.3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5.6.4经原单位同意调离国电集团公司系统的人员。
5.6.5其他各种原因(如劳教、判刑、开除公职等)的人员,在与企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有关手续后,将补充养老保险金的个人帐户中企业缴费的50%以及个人缴费的100%连本带息一次性结给个人;未办理手续的,帐户即封存;同时终止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关系。
5.6.6对于国电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调动的人员,将补充养老保险金的个人帐户连本带息一次性全额划转调入单位,当年比例不再调整。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
6.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
6.2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运作情况的内部审计。
篇5: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伟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