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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劳动关系解除管理与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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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劳动关系解除管理与离职管理制度

  大型集团公司劳动关系解除管理与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劳动关系解除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管理,完善和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合同制员工和签约服务期在6个月以上的员工。

  第二节劳动关系的解除

  第三条

  辞职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员工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钟点工以合同为准,但至少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五条

  劝退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劝退员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劝退员工,劝退方式应包括公司有关部门或领导的暗示,而本人自己提出辞职申请的,也应享受劝退的待遇补偿。

  第七条

  如员工患有非本员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员工作的,公司予以劝退。

  第八条

  如员工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员工作需求,在公司内部又找不到适当的工作,公司予以劝退。

  第九条

  如员工参加入职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公司内部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的,公司予以劝退。

  第十条

  辞退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态度、技能、绩效等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聘用关系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辞退员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钟点工以合同为准,但至少提前一周)通知被辞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辞退,以加一个月工资补助代替通知。

  第十二条

  如员工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如员工合同期内劳动态度较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如员工经过入职培训后,其工作表现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除名是在合同期内,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除名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除名员工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员工。

  第十七条

  如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如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公司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如员工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的,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如员工因触犯法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如员工泄露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自动离职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三天以上的行为。辞职、劝退、辞退员工未在报告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离职手续或10个工作日内未办完离职手续者,原则上人力资源部亦会将其转为自动离职。

  第二十三条

  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满,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原则上,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合同到期不再与其续签合同。人力资源部应在合同到期两个月前将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管理部,各部门管理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并在15天内反馈给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合同续签事宜或提前一个月向员工下达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期满,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员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第三节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须需公司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方可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补充。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章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对员工离职的管理,完善和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促进公司的有序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各公司的在职员工。员工经解职或调职时应办理移交,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制度办理。

  第二节工作内容的移交

  第三条

  员工的移交分下列级别

  (1)主管人员:是指部经理(车间主任、副主任)、室主任、(科长)、组长。

  (2)经管人员:是指直接经管某种财务或某种事务的人员。

  第四条

  移交事项规定如下:

  (1)编制移交清册或报告书(格式另定)。

  (2)缴还所领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电脑、簿册、书类、图表、文具、印章、资料等)。

  (3)应办未办及已办未结案应交代清楚。

  (4)后勤清算和其他应专案移交事项。

  第五条

  主管人员的移交清册应由各该层次人员或经管人员编制,经管人员移交清册应自行编制。

  第六条

  移交清册应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分别签名盖章。

  第七条

  各级人员进行工作移交应亲自办理,倘是调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使移交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八条

  前任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届满,未将移交清册编制完整,致使后任无法接收或短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限补交者,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员呈报上级领导处理。

  第九条

  后任核对或盘查交案,发现亏短舞弊时应会同监交人员或单独揭报上级主管,倘有隐匿,应与前任负连带赔偿的责任。

  第三节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方可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三章辞职辞退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

  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力。

  第二节辞退员工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两次者。

  (2)连续旷职(工)三日或全年累计超过六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借端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1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严重者。

  (14)精神或身体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公司、医院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工作时期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确定者。

  (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19)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需要者。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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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

  第六条

  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

  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员工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15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一条

  公司公司下属各部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人力资源部、主管人事副总经理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节员工辞职的规定

  第十二条

  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

  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原则上仍须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第十四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员工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四节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辞退、员工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方可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补充。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篇2:规范性创新性的企业管理制度

  成功的企业背后一定有规范性与创新性的企业管理制度在规范性的实施。

  成功的企业在企业管理制度实施方面具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规范性的管理制度编制或创新(新的企业管理制度编制过程实际就是一种创新的过程)以及规范性管理制度实施的效果等因素较其他企业成功,而且是在不断的、稳定的创新、优化过程中,回圈性升级式地提高规范性管理制度的实施质量,保持和增强科学、高效的企业管理制度体系的运转效能;换句话讲:在竞争中拥有竞****势的企业或在某一段时间成功的企业,其内部的企业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规范、规则因素的总合一定也是具有较强的优势;企业间如在某一方面存在差距,一定是与此方面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其所含规范、规则等的总体实施效果存在一定的差距;企业间如在同一产品、市场领域

  的竞争存在优、劣势之分,一定是企业间在整体企业管理制度及其规范、规则因素的总体表现方式、表现效果存在差距。谋求生存、希望形成与保有竞****势、追求成功的企业家及企业高级管理工作者有必要充分认识并合理运用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创新性的特征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来保证与促进企业管理制度在企业规范性地实施,发挥其在企业中应有的地位与作用。

  一、企业管理制度具有规范性,而且只有具有一定的规范性才能发挥企业管理制度的作用。

  1、企业管理制度本身就是一种规范。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同须遵守的规定和准则的总称,企业管理制度的表现形式或组成包括企业组织机构设计、职能部门划分及职能分工、岗位工作说明,专业管理制度、工作或流程、管理表单等管理制度类文件。企业因为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制定这些系统性、专业性相统一的规定和准则,就是要求员工在职务行为中按照企业经营、生产、管理相关的规范与规则来统一行动、工作,如果没有统一的规范性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就不可能在企业管理制度体系正常运行下,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

  2、一个具体的专业性的企业管理制度一般是由一些与此专业或职能方面的规范性的标准、流程或程式、规则性的控制、检查、奖惩等因素组合而成的,在很多场合或环境,规则=规范+程式。从一个具体的企业管理制度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来讲:企业管理制度主要由编制企业管理制度的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制度的实施程式、管理制度的编制形成过程、管理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组成的,其中属于规范性的因素有:管理制度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制度的构成等;属于规则性的因素有:构成管理制度实施过程的环节、管理制度实施的具体程式、控制管理制度实现或达成期望目标的方法及程式;形成管理制度的过程,完善或修订管理制度的过程,管理制度生效的时间、与其他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

  3、规范实施企业管理制度是需要规范性的环境或条件的:第一,编制的制度是规范的,符合企业管理科学原理和企业行为涉及到的每一个事物的发展规律或规则的;第二,实施规范性的制度全过程是规范的,而且是全员的整体职务行为或工作程式是规范的;只有这样,企业管理制度体系的整体运作才有可能是规范的,否则将导致管理制度的实施结果呈现不规范的状态。

  二、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是在稳定和动态变化相统一的过程中呈现的。

  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是要求企业管理制度呈稳定和动态的统一的,长年一成不变的规范不一定是适应的规范,经常变化的规范也不一定是好规范,应该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而实现相对的稳定和动态的变化。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管理制度应是具有相应的稳定周期与动态的时期,这种稳定周期与动态时期是受企业的行业性质、产业特征、企业人员素质、企业环境、企业家的个人因素等相关因素综合影响的。企业应该依据这些影响因素的变化,控制和调节的企业管理制度的稳定性与动态性。导致规范性的企业管理制度动态变化时的因素一般有三种情况:

  1、企业经营环境、经营产品、经营范围、全员素质等是要经常发生变化的,这些因素的变化相应会引发组织结构、职能部门、岗位及其员工队伍、技能的变化,继而会导致使用、执行原有的企业管理制度中规范、规则的主体发生变化,企业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规范、规则因素必然须因执行主题的变化而相应改变或进行修改、完善。

  2、产品结构、新技术的应用导致生产流程、操作流程的变化,生产流程、操作程式相关的岗位及其员工的技能必然要随之变化,与之相关的企业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规范、规则、程式等因素必然须因此而改变或进行修改、完善。

  3、因为发展战略及竞争策略的原因,企业需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市场份额,当原有的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规范、规则、程式成为限制提高生产或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等的主要要素时,就有必要重塑企业机制,改进原有企业管理制度中不适应的规范、规则、程式。

  三、规范性企业管理制度的良性动态变化必须是与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创新结果。

  企业管理制度的动态变化需要企业进行有效的创新,也只有创新才能保证企业管理制度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规范性,合理、科学、把握好或利用好时机的创新是保持企业管理制度规范性的最佳途径或唯一途径。

  1、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实施与创新活动的产物,通俗的讲:企业管理制度=规范+规则+创新;这是因为:一方面,企业管理制度的编制须按照一定的规范来编制,企业管理制度的编制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企业管理制度创新过程就是企业管理制度档的设计、编制,这种设计或创新是有其相应的规则或规范的。另一方面,企业管理制度的编制或创新是具有规则的,起码的规则就是结合企业实际,按照事物的演变过程依循事物发展过程中内在的本质规律,依据企业管理的基本原理,实施创新的方法或原则,进行编制或创新,形成规范。

  2、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与创新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为基础、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关系。良性的回圈关系是两者保持统一、和谐、互相促进的关系,非良性的关系则是两者割裂甚至矛盾的关系。作为企业来讲,应该努力使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与创新性因素之间的关系呈良性关系,也就是:规范性的因素是创新的产物,现行的企业管理制度

  规范性的因素是前期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目标,同时,又是下一轮创新的基础。只有这样,企业管理制度才能在规范实施与创新的双重作用下不断完善、不断发挥其保证与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

篇3:休闲食品生产物质采购数量管理制度

  中国食品休闲食品事业部管理制度

  中国食品休闲食品事业部生产物质采购数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原材料采购数量,减少库存资金积压核和原材料报废,提高需求-计划-采购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公司采购原料、包装材料、广告品(以下简称:材料)。本制度隶属于《生产物质采购管理制度》。

  第二章原则

  第三条

  以营销公司《销售预测》为基准,严格材料需求计划、控制在允许偏差范围内进行材料采购,做到安全预测、安全计划、安全采购。

  第四条

  营销公司负责根据市场需求,及时准确向综合计划部提交《销售预测》。

  第五条

  综合计划部根据销售预测,经过综合分析和评审后制定每月A、B版《物料需求》。

  第六条

  采购部按照每月A、B版《物料需求》,扣除未结订单后,制定出《采购计划》(广告品不受此限),采购计划必须报主管副总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采购数量控制

  第七条

  综合计划部制定的《物料需求》最多允许满足三个月的《销售预测》。对《销售预测》计划部有权提出异议,营销公司要做出合理解释或相应调整。

  第八条

  采购部对有最低起订量的材料制定《最低起订量标准》,作为超《物料需求》的依据。起订量标准要获得采购部经理、综合计划部经理、产品部经理/技术开发部经理、采购主管副总批准方可执行。同时,起订量标准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第九条

  采购部制定的《采购订单》必须对照《采购计划》按月制定下达,不能超月采购。对有需要超月采购的材料必须注明原因,经综合计划部经理确认后(确有需要时,由采购员提出单独书面报告交采购部经理、综合计划部经理、产品部经理/产品研发部经理/进出口部经理确认),报采购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采购。

  第十条

  正常包装材料每张订单送货允许有±3%的偏差,年度总量也不能超出±3%;原料、广告品允许有-3%~+0%的偏差,年度总量也不能超出-3%~+0%;偏差不得累计。

  第十一条

  仓储运输部要严格按照订单和允许偏差标准收货,超出部分原则上不予收货。特殊情况需获得采购部经理或综合计划部经理(或以上人员)批准方可收货。

  第十二条

  《销售预测》要做到预测准确可靠,每月品种变化数不得超过20%,单品变化量也不得超过20%。

  第十三条

  销售管理部每月底前要报告本月实际销售与预测对比情况。以此评价销售准确性和不准确产生的后果。

  第十四条

  产品部每年10月份前要制定出新年度(下年度6月~下下年度5月)产品改良计划和新品开发计划,计划要包括产品或材料启用时间,期望开始打样时间等具体要求。每次产品改良要第一时间通知采购部,以便采购部第一时间调整材料的采购和控制采购。通知必要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综合计划部每月10日前要分析报告一次仓库材料与采购、销售、产品、技术、出口的关系和导致的原因,由相应部门积极改善。

  第十六条

  综合计划部按照每年度新制定的《生产计划安排原则》进行生产计划安排。销售部要根据市场走势及时调整销售预测,计划人员将据此作相应的生产、采购调整。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七条

  参与材料采购数量控制的部门,要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积极控制,将材料的库存控制在安全库存水平。

  第十八条

  对于日常工作中的指令性文件要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十九条

  在经营过程中导致材料非正常多出,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按照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区分对待来做出相应的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中所涉及到文件属保密文件,需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每三年至少重新回顾一次,以确保采购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采购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实施。

  全文完

  总经理:唐

  二O**年八月一日

  运营管理系统

篇4:车间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山东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规范员工的在岗安全行为,鼓励员工积极查找安全事故隐患,避免或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结合车间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规定。

  1.车间员工应严格遵守并执行以《人身安全十大禁令》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为主要内容的厂规厂纪和常减压车间安全管理规定。

  2.班前会没有安全讲话内容,扣班组2分/次,班长奖金10元/次;不按时开展安全学习活动,扣班组5分/次,奖金25元/次;不按时作安全活动记录扣班组4分/次,奖金20元。

  3.新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位学徒。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学习补考,到合格为止。考试以笔试和现场常识性操作形式来进行。(笔试占80分,现场占20分)总计成绩90分为合格。

  4.学徒期间,不得单独取样、巡检挂牌、动改工艺流程,违者扣带徒人5分/人次,奖金25元/人次;扣班组5分/人次。

  5.上岗后不按规定着装或着装不规范,不佩戴胸卡者,令其规范后上岗,扣2分/人次,奖金10元/人次;扣班组2分/人次。

  6.进装置不佩戴安全帽者,扣10分/人次,奖金50元;扣班组10分/人次;安全帽佩戴不规范者,扣5分/人次,奖金25元;扣班组5分/人次。

  7.消防器材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不交接,扣班组10分/次,奖金50元;消防器材设施卫生不合格或灭火器卡片丢失、铅封不全、欠压、擅自挪用、胶带盘放不规范等情况,扣班组2分/项,奖金10元。

  8.消防水带、石棉布不按规定存放,擅自挪用,违者扣班组5分/次,奖金25元。

  9.装卸使用液氨、液碱、碱渣以及进行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操作时,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者,扣当事人10分/人次,奖金50元/人次;扣班组10分/人次。

  10.违反规定用汽油、溶剂油等轻质油品或有毒有害溶液擦洗设备、地面、衣物等,扣当事人5分/人次,奖金25元;扣班组5分/人次。

  11.酒后上岗,扣当事人20分/人次,奖金100元;(令其下岗回家醒酒)扣班组20分/人次;上班饮酒,扣当事人40分/人次,奖金200元,扣班组40分/人次;令其作出检查。

  12.涉及票证作业,监护人或监火人不得擅自离开现场,违者视情况扣5~10分/人次,奖金25~50元;扣班组5~10分/人次。

  13.上岗证在交接班进行完时,上、下班交接上岗。违者扣班组2分/人次,奖金10元/人次。

  14.厂内吸烟者一经发现,按下岗处理,取消当年奖金考核资格,送交人力资源部。撤销当班班长资格,扣发奖金6个月。(班内自查除外,要上报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发现烟头、烟灰等扣班组20分/次,奖金100元。

  15.班组发生安全事故,车间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扣分或取消当月安全考核的处罚。

  16.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压力表、安全阀、玻璃板液位计等)的铅封、警戒线、切断阀、放空阀必须保证齐全、完好、备用,做不到扣班组5分/项,奖金25元。

  17.对外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监护时,要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对于施工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要坚决进行制止,并上报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否则按玩忽职守处理,扣当事人10分/人次,奖金50元。

  18.未经安全管理部同意,任何单位,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班组人员有权力和义务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并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否则,扣班组10分/次,奖金50元。

  19.现安全事故隐患者,经车间研究同意后可给予2~40分,奖金10~200元的奖励。

  20.班组安全学习或义务消防队员训练演习不参加者,扣2分/人次,奖金10元/人次;扣班组2分/人次。(特殊情况要向安全管理人员请假)过后补上。

  21.车间将把义务消防队员训练演习的效果进行考核打分,讲评、总结。成绩纳入班组安全月度考核。(详细内容见《常减压义务消防队员训练演习考核评分标准细则》)

  说明:本规定作为月度班组安全考核和车间员工季度个人测评的依据。各班以周为单位50分/周,月度随奖金一起考核,排出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奖金依次为,150元、80元、20元、-50元。名次有并列的,则将所得名次奖金数额相加后平均分配。分值为5元/分,没有当事人的,考核到班组,由班长向下分解到个人。安全考核奖金剩余部分,作为安全隐患奖励。

  未尽事宜,车间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如有车间其它制度有与本制度相重复的,以本制度为依据,执行。

篇5: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制度

  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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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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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原因、依据

  修订人

  签名/日期

  批准人

  签名/日期

  审查登记:

  审查日期

  签名

  审查日期

  签名

  Ⅰ.目的:建立试验用药物计数、分发、使用、保存标准操作规程。

  Ⅱ.范围:适用于所有临床试验。

  Ⅲ.规程:

  试验用药物(Investigational?Product)是临床试验中用作试验或对照的药物或安慰剂。包括试验药物及对照品(安慰剂或阳性对照药物)。试验用药物由研究者决定放在病区或医院药房。病区或医院药房试验用药物的管理由专人负责。

  1.试验用药物的接收:

  1.1申办者负责提供试验用药物;

  1.2研究者接收试验用药物时检查:

  a.所提供试验用药物的包装与标签是否适当,是否标明为临床试验专用;

  b.试验用药物与对照药物或安慰剂在外形、气味、包装、标签和其他特征是否一致;

  c.药物检验合格报告。

  1.3接收人在接收记录上登记并签名。

  2.试验用药物的记录:

  2.1试验用药物的计数应当包括以下记录:

  a.试验用药名称、数量、接收时间;

  b.剂型与剂量、批号及有效期;

  c.保存条件及注意事项;

  d.破盲信封及破盲原则;

  e.新收到及退回申办者的药物计数。

  3.试验用药物的分发:

  3.1研究者或药房对试验用药物的分发作详细记录:

  a.接收药物受试者的姓名缩写及代码;

  b.分发的数量、包装编号及日期;

  c.用药开始及停止时间;

  d.用法与用量;

  e.从受试者收回的用药后的空包装及未用包装数量;

  f.分发药物时的其他情况记录和解释,如药物的误用、损失等。

  4.试验用药物的使用:

  4.1试验用药物的使用由研究者负责。

  4.2必须保证所有试验用药物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其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

  4.3剩余的药物退回申办者,并作记录。

  5.试验用药物的保存:

  5.1试验用药物保存于专用储藏室或储藏柜;

  5.2试验用药物严格按照其保存条件进行储藏。

  6.试验用药物的管理由研究者指定专人负责并记录在案;

  7.不得把试验用药物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

  8.监查员负责对试验用药物的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余药物的处理过程进行检查。

  Ⅳ.参考依据:现行GCP第十章“试验用药物的管理”、相关法规、相关SOPs。

  Ⅴ.附件:

  1.试验用药物接收登记表

  2.试验用药物分发/回收记录表

  3.受试者用药登记表

  4.剩余药物处置登记表

  (四)文件归档与保存制度

  研究者和申办者必须按照GCP的规定保存和管理试验记录资料和文件。我国GCP规定,研究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终止后至少5年,申办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至少5年。

  研究者和申办者均须建立文件归档与保存的标准操作规程,以保证临床试验文件和资料归档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在该SOP中,需对临床试验文件资料的归档分类、保存项目和内容(参照我国现行GCP附录3)、保存期限、保存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