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库吧
专注精品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让管理变得更简单、高效!
本月更新3053  文章总数453125  总浏览量8576294

西交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资讯时代日新月异,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学士,毕业生相关内容及其相关写作格式也越来越被关注,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西交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如对您有所帮助您可收藏必用。

西交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西安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西交教〔20**〕102号

第一章总则

www.glwk8.om(管理文库吧)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择优授予、保证质量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及我校担任主考院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本科毕业生要求,成绩优良以上,较好地掌握了本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良好以上(含良好)。

  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及格,平均成绩达到65分,且通过由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共同组织的三门主干课程考试。三门主干课程由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确定。

  通过陕西省学位办组织的全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一考试。

  下列情况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因课程考试缺考或成绩不及格而补考及格的课程门数,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累计不得超过四门;专升本学生累计不得超过两门。

  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学位申请、审批、授予工作

  第五条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填写《西安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审批表》,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学位者的授予资格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七条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者的授予资格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第八条教务处对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及有关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审批通过者,由学校发布学士学位授予公报,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审批未通过者,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学位证书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发,加盖学校钢印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错授等严重违反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所授学位。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申请只限于毕业当年,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学位证书的签证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之日,颁发时间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报公布之后。

  第十四条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如情况属实,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公函,可办理学士学位证明。

  第十五条学士学位颁发后,继续教育学院应将以下资料及时归档:

  (一)通过陕西省学位办组织的全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一考试的学生名单及成绩;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报;

  (三)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册。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从20**年毕业的学生开始实施。原《西安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西交教〔20**〕71号)废止。

篇2:科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科大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山西省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试办双学士学位班的管理规定》(晋学位字[1998]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我校双学士学位可授予的学科门类有:经济学、工学、文学、法学。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教务处负责处理有关日常工作。

  第三条 双学士学位毕业生必须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1.获得原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2.完成了双学位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3.双学位课程重修所得学分在10分(含)以内者。

  第四条 因各种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获得双学士学位,不再补授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教务处每年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双学士学位预授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做出授予相应双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六条 学校建立双学士学位档案,双学士学位档案由校教务处建立并保管。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予以补充和修订。

  第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 本细则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太原重型机械学院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废止(院字【20**】30号)。

篇3:科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科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有: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文学、艺术学。

  第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我校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教务处负责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三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同时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校期间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4.补考所得学分在30学分(含)以内者,或所取得学分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规定要求者。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省级各类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可以从补考学分中分别冲减5、4、3学分,国家级竞赛分别冲减10、8、6学分,各种竞赛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五条 学士学位原则上不予补授,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漏授时,应予复议,可以取消所授学位或在有效期内补授。

  第六条 学校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学士学位档案由校、学院(部)两级建立并保管。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予以补充和修订。

  第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 本细则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