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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和本科生公费医疗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公费医疗改革精神及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的基本原则,结合我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待遇
(一)凡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均享受国家统拨的医疗补贴(每生每月7.50元),医疗补贴由校(院)统筹安排,共济使用。
(二)新生入学体检合格和学籍审核确认后开始享受学生公费医疗待遇(春季入学6月1日起,秋季入学12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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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院)统一为学生办理医疗证。学生医疗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涂改,否则校(院)医疗机构有权收回。医疗证丢失应到校(院)医疗机构办理挂失,提交经学院盖章的补办申请,取证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学生离校时必须交回医疗证。
二、就医流程
(一)生病后先到校(院)医疗机构就医,持医疗证挂号、买医疗手册,就医后按20%的自费比例缴费。无医疗证者按全自费收费。
(二)因校(院)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往医院就诊者,需由校(院)医疗机构的医生开具转诊单到指定的合同医院医治。转诊一周内一次有效,不得一次转诊连续看病。未经转诊自行校外就医或不按转诊要求看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医院开具的单项检查费用在300元以上(含300元)的,检查前需经校(院)医生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四)患急症者可在本市就近的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挂急诊就医(只限本次)。
(五)医生根据病情合理开药,患者不得点药,门诊药量每次不超过3日量。因病需要休息者,就医后由医生开具病休证明,一次最多不超过3天,一律不补病休证明。
(六)寒暑假期间,学生可直接前往合同医院就诊或看急诊。
(七)学生住院(限定为合同医院)需请示校(院)医生同意方可住院(急诊例外)。
三、医疗费用报销
(一)校外门诊医疗费报销:
凭:①医疗证;②转诊单;③医疗费收据;④医疗保险专用处方;⑤明细单(药费及治疗费),在所规定的报销日期,经校(院)负责公费医疗的医生审核后报销。
(二)校外急诊医疗费报销:
急诊限在本市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只限本次,3天药量,只报销西药费,中药费不予报销)。
急诊报销凭医疗证、急诊病历、急诊医疗费收据、急诊处方、药费明细单,在所规定的报销日期,经校(院)负责公费医疗的医生审核后报销。
(三)住院费用报销
凭:①出院诊断证明;②住院费收据;③住院费清单;④住院费明细单(上述四项盖章有效),经校(院)负责公费医疗的医生审核并上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与个人结算,结账时多退少补。
(四)寒假期间在合同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报销7.50元;暑假期间在合同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报销15元,在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急诊就诊的费用报销50%。假期急诊住院费用开学后经校(院)负责公费医疗的医生审核并上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结算。
(五)校外就医医药费报销比例(限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医药费)
1.经校(院)医疗机构转诊到合同医院门诊就诊发生的医药费报销比例为70%。
2.门诊急诊医药费报销比例为50%。
3.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为80%。
4.《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特殊药品”,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个人多负担10%。
5.门诊大型检查如CT、核磁共振等,费用超过2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50%。
(六)医药费报销时间
门诊医药费每季度报销一次,报销当年发生的医药费,跨年度不予报销。具体报销时间另行通知。住院费用出院后及时报销。
(七)不予报销的费用:
1.诊治入学前所患的慢性病或先天性疾病;
2.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猫狗咬伤、自杀、性病、预防注射、体检费、出诊费、急救车费;
3.公费医疗报销目录以外的所有医药费;
4.无特殊情况一年中重复检查发生的费用;
5.未经校(院)医生转诊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
6.未经校(院)医生批准的大型检查费用。
四、休学期间的医疗待遇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在校(院)医疗机构登记备案,可享受一年的公费医疗待遇。
五、留级生的医疗待遇
留级的本科学生享受四学年的公费医疗待遇,研究生享受三年的公费医疗待遇,从入校的第一年开始计算。
六、附则
(一)特殊情况由校(院)医疗机构公费医疗负责人受理,并向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主任请示或讨论后,做出处理意见。
(二)本办法由校(院)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从20**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四)本办法特教学院参考执行。
篇2:学校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下营九年一贯制学校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学校垃圾垃圾并不是一无是处的废物,“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垃圾是地球上惟一增长的资源”,它应该是可循环利用的自然资源。如何对待、处理和利用垃圾可以反映出一个人的环保意识和环境素质。
我校很早就开展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制定了分类的方法,在全校设立了二十多个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在每幢楼处设立了有害垃圾桶,并进行了大力宣传,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我校地方大、绿地多,产生的很多有机垃圾经过分类很多被当作不可回收垃圾清运处理,给垃圾的清运带来很大压力。同时由于社会对部分可回收垃圾的处理和回收渠道不太畅通,如一些过光膜的纸、饮料软包装盒,我们虽然将它们分出来,但社会没有回收渠道。因此垃圾分类不仅要抓源头,而且要抓好过程的管理,要有出路,这样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才能见到实效,群众才乐于接受,才能持之以恒。为此,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在过去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新的垃圾分类制度,加强管理,把资源的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洁做细做好,深入民心。
一、垃圾分类和管理的原则:
人人有责,源头做起,加强管理,渠道畅通,重在实效,有奖有罚,持之以恒。
二、垃圾的分类和处理办法
1、生产劳动和环境清洁产生的垃圾:
A、落叶和杂草、泥土:在现有垃圾池旁边和生物园水稻田后靠近高速公路边各建一个落叶杂草池,教师上劳动课要要求学生将落叶和杂草及泥土与其它垃圾区分开,并将上述垃圾运送到这两个池内,学校定期将这些落叶、杂草和泥土运送到后山做堆肥,循环利用。
B、树枝:运送到新工具房北侧空地,学校定期在消防安全保证的前提下进行焚烧,草木灰可做肥料。
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C、其它垃圾和少量的砖头石块,运送到垃圾池,压缩到两个大垃圾桶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2、生活的垃圾:
A、剩饭剩菜:宿舍的由各人自己倒入宿舍楼前的鱼塘内喂鱼。食堂的倒入潲水桶,用来喂鱼。
B、可回收垃圾:指可回收利用且社会接受(能变卖)的垃圾,如废纸和纸制品、塑料、玻璃瓶、金属、塑料饮料瓶、易拉罐等,不含塑料袋、过塑或加光膜的纸、软包装饮料瓶。这些垃圾单独放在宿舍内的垃圾桶或废纸篓内,学生宿舍的将它们倒入楼下的可回收垃圾车内,教职工宿舍的在晚上放到门口由专人收集。其它地方的投入可回收垃圾桶内。全校的可回收垃圾由总务处负责收集、统计数量、变卖处理。
C、有害垃圾:指对环境产生严重危害垃圾。如废手机电池、废机动车电池、废荧光灯光管、废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过期药品等。以上垃圾放入每座宿舍楼设置一个有害垃圾收集桶内,一定时间后由学校与有关部门联系进行处理。
D、不可回收垃圾:瓜果皮、废纸巾、牙签、塑料袋、塑料包装纸以及其它垃圾等。学生宿舍的倒入楼下不可回收垃圾车,教职工宿舍的用塑料袋装好于晚上放在门口,由专人收集。其它地方的投入不可回收垃圾桶内。最后运到垃圾池,再由清洁工压缩到两个大垃圾桶内,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三、垃圾分类的管理
1、加大力度,进行广泛的宣传。要把分类的具体方法标示在显眼处,要让每一位教职工和学生了解我校的垃圾分类和处理办法,并自觉遵守,分类首先要从源头上把好关。尤其是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每周的学生都是不同的,都是新来的。工人要养成垃圾分类和集中处理,保持环境卫生的习惯,不能四处乱丢垃圾。教师要督促学生、检查落实跟进劳动课的垃圾处理,要清运到指定地点,不能乱丢乱放,也不能留手尾。
2、要加强过程管理,对已分类的垃圾要及时收集,清洁工人要按要求进行处理,把好出口关。学校对垃圾分类的设施设备提供物质保障。
3、奖罚结合,持之以恒。对初次不按要求进行垃圾分类的教职工给予提醒指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批评,批评后仍不改正者将按照过失给予处理。对模范遵守本制度,表现良好者,学校每年集中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基金可从变卖可回收垃圾所得提取一定比例,学校再提供一部分,两者结合。
篇3:财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东北财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东北财经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发展专长,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确保各专业的良性发展和教学秩序的稳定,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社会需求情况对转专业学生的年级和人数实行宏观控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录取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专业包含专业大类。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相关事宜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学生处负责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工作;转专业工作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转专业资格及要求
第六条
普通本科专业录取学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位于学校在学生所在省份分科类招生计划数前10%且第一学期所修课程全部合格的学生(萨里国际学院、国际商学院专业录取学生单独排列)可在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
第七条
思想品质优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优秀,体检无专业受限情况,并经教务处认定第一学年培养方案中必修课成绩排名本专业前10%的学生,可在入学第一学年结束后申请转专业。
第八条
经学校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可在入学第一学年结束后申请转专业。
第九条
退役大学生(未入学新生、大学一、二年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后可申请转专业,要求如下:
(一)未能通过新兵检疫复查或中途退役的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
(二)申请转专业的退役大学生在校期间成绩不及格科目数量不得超过其已修科目数量的1/3;
(三)其他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二)处于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三)有过转学或转专业经历的学生;
(四)申请退回至原专业的学生;
(五)高职专科升本科、定向、高水平运动员专业队录取的学生;
(六)经学校认定其他不适合转专业的学生。
第十一条
各专业接收以高考文化课成绩和必修课成绩为由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原则上每次不超过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10%,重点扶持专业可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上年度没有招生的专业不得接收学生转入。
第十三条
学生可申请转入与所录取专业为同一批次或下一批次的专业,不允许转入录取专业所在批次的上一批次专业。
第十四条
萨里国际学院、国际商学院的学生只能在本学院专业内转入转出。
三、转专业程序
第十五条
以高考文化课成绩为由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在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第十四周向学生处提出转专业申请,学生处汇总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公示后,在大学二年级开学第一周为合格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六条
以必修课成绩为由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转专业工作在第二学期结束后到第三学期开学初期间完成。
(一)学院根据当年各专业情况将接收条件、接收人数、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发布。
(二)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转出申请,经学院初审后统一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将汇总的各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转发至相应接收学院,接收学院组织考核后向学生处报预录取名单。
(四)学生处按相关规定对预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为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七条
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由本人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并提交学校认可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处按相关规定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为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八条
退役大学生复学后申请转专业应在复学后一周内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学生处按相关规定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为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四、学分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课程。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与转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同或高于转入专业课程的必修课程学分仍然有效;与转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但学分低于转入专业课程的必修课程须重修;
(二)与转入专业课程名称不同的必修课程,可视情况转为现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三)其他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无关的课程,不能转换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转入专业如为专业大类,须在第四学期参加专业分流。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的一年级综合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先和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转出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获得批准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到转入学院报到,逾期未报到,或在报到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经查实申请转专业资料不实的,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学费从转入学期开始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双校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行为金融学实验班二次招生不适用于本办法,按学校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级学生入学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未尽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东北财经大学20**年招生计划
20**-05-31东北财经大学20**年本科招生计划(点击查看)
注:
1.本表数据均为东北财经大学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数字如与各省公布数据有差异,请以经教育部审批同意各省份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字为准;
2.本表数据不包含东北财经大学专升本、高水平运动员、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少数民族预科班和预留招生计划,包含部分省份贫困专项计划、辽宁省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和新疆塔城定向计划,具体专业和计划请以各省份公布的数据为准;
3.工商管理类(含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和物流管理)、公共管理类(含公共事业管理、行政管理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旅游管理类(含旅游管理和酒店管理)在各省实行大类招生,大学二年级期末依据学生个人意愿、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在大类内确定专业;
4.工商管理(跨国公司管理方向)、旅游管理(休闲与服务管理方向)两个专业为东北财经大学与英国萨里大学合作办学专业,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云南等16个省份招生,具体招生批次及人数请以各省份公布数据为准;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要求考生英语成绩110分(含)以上(英语满分不是150分的省份,按满分的73%进行四舍五入计算);学费前两年28000元/年,后两年为45000元/年;
5.金融学(国际商学院专业)、会计学(国际商学院专业)在辽宁本科二批招生,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学费25000元/年。
篇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2.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4.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5.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6.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7.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8.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9.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10.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11.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12.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
13.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15.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16.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17.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18.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19.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20.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21.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22.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23.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5:排管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
市排管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以下简称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根据市纪委办公室《合肥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细则》(合纪办【20**】20号)、市建委《合肥市城乡建委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合建监【20**】4号)等规定,本着立足防范、强化监督、有错必纠、保护挽救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预警机制,是对反映办中层干部廉洁自律问题的来信来访、社会舆论与群众意见需要了解澄清情况,对不能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发现苗头性问题或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办中层干部需要给予警示的,通过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实行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
第三条
预警机制实施主体为办纪委,具体工作由组织人事科负责。
第四条
谈话函询制度是对反映办中层干部廉洁自律问题的来信来访、社会舆论与群众意见需要了解澄清情况的,进行谈话或函询。
第五条
警示诫勉制度是对办中层干部廉洁自律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纠偏,终止其错误行为。
第六条
责令纠错制度是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的办中层干部,进行批评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
第七条
预警线索的收集和处理
(一)线索收集。预警线索来源的渠道主要有:群众信访举报发现的问题;上级交办的问题;在案件查办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工作中发现和掌握的问题;领导干部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等。
(二)线索处理。办纪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类预警线索进行筛选、分流和处理。属上级管理的,及时上报;属本级管理的,直接处理并提出预警。预警结束后,办纪委将预警情况向预警线索来源部门通报。
(三)确定预警对象。办纪委对预警线索进行排查后,填写预警对象审批表,提出预警建议。属于谈话函询的,由办纪委书记审批并组织实施;属于警示诫勉的,由办纪委书记审批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提交办党委会研究确定;属于责令纠错的,经办党委会研究确定,并报办党委书记同意后,由办纪委书记组织实施。
对需要开展预警工作的,一般在办领导批准之日起,7日内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实施预警的方式方法
主要采用书面和谈话方式,使用统一规范的文书,履行相关手续。
(一)书面预警。办纪委通过发询问函、警示诫勉通知书、责令纠错通知书等方式,告知预警对象群众反映或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
(二)谈话预警。实施谈话预警要严格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开展,确保谈话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1、制定谈话方案。办纪委就预警对象存在问题、主要错误事实及整改要求等列出谈话提纲,提交主谈人。
2、确定谈话人员。谈话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主谈人,一般为办纪委书记;必要时,请办党委书记参加。
3、通知预警对象。办纪委书面通知预警对象本人,要求其按规定时间到达谈话地点。
4、实施预警谈话。要向谈话函询对象核实了解群众和社会反映的问题,并提出要求;向预警诫勉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向责令纠错对象指出错误事实,帮助查找原因,严肃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预警谈话要做好记录,经预警对象本人核实签字后,统一归档。
5、填写预警工作登记表。谈话结束后,办纪委填写《预警工作登记表》,对于谈话函询对象,在表中反映其承诺情况;对于警示诫勉或责令纠错对象,提出整改要求,报办纪委书记批准,发出警示诫勉通知书或责令纠错通知书。
6、对预警对象实施首次预警谈话后,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或者思想认识不到位的,可以针对相同问题进行复谈,切实达到预警效果。
第九条
监督整改
(一)谈话函询对象,在接到预警询问函或接受预警谈话后,应在7日内将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交办纪委。
(二)警示诫勉对象,在接到警示诫勉通知书后,应在7日内将个人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交办纪委。
(三)责令纠错对象,在接到责令纠错通知书后,应在7日内将个人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交办纪委。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向办纪委说明情况后,由办纪委填写延期整改审批表,经办纪委书记批准后,发出延期整改通知书,可延长30日,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四)办纪委对警示诫勉和责令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跟踪监督和回访。对达到整改要求的,提出意见,报办纪委书记批准后解除预警。
第十条
结果运用
(一)谈话函询和警示诫勉对象的预警情况可以根据需要在办内部进行通报。
(二)对谈话函询对象,谈话后如群众仍有反映,经调查问题属实的,可转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对警示诫勉对象,如整改不力、错误蔓延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
(三)责令纠错对象的预警情况将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在整改期限内,预警对象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使用。整改期满,错误没有得到纠正,按有关规定,转立案查处或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资料归档
预警工作结束后,按照一人一卷的要求,将相关资料整理后统一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建立由办纪委牵头,组织人事科、综合科、计财科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预警工作联系会议,不定期通报情况,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将建立预警机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实行表彰和责任追究。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中层干部履行预警机制工作职责情况;
(二)中层干部成员实施预警机制工作情况;
(三)群众信访报涉及预警内容的处理情况;
(四)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
要严格遵守预警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责任:
(一)对应预警的问题压瞒不办的;
(二)对反映问题线索具有可查性的,不经核查而直接予以谈话提醒的;
(三)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而以预警代之的;
(四)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五)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办中层干部。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市排管办纪委预警对象审批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职务预警
类型
预警事由
组织人事科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备注
附件二:市排管办纪委预警询问函
合排办预警询
号
同志:
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合肥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决定就===问题对你进行函询,请在7日内向市排管办纪委作出书面说明,特此通知。*年*月*日
附件三:市排管办纪委警示诫勉通知书
合排办预警诫
号
同志:
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合肥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决定就===问题对你进行警示诫勉,请在7日内将个人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市排管办纪委,特此通知。*年*月*日
附件四:市排管办纪委责令纠错通知书
合排办预警纠
号
同志:
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合肥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决定由你对所犯的错误进行限期整改,请在7日内将个人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市排管办纪委,特此通知。*年*月*日
附件五:市排管办纪委预警工作登记表
编号:
实施对象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单位
职务
电话
政治面貌
预警情况
预警时间
预警方式
预警实施(谈话)人
预警内容
预警结果
人事科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备注
附件六:市排管办纪委预警延期整改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职务
首次整改期限*年*月*日——*年*月*日
延长整改期限*年*月*日——*年*月*日
延期
整改事由
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意见
备注
附件七:
市排管办纪委预警回访登记表
回访对象
工作单位及职务
回访人
回访时间
回访情况
人事科意见
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意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