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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

  工作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特殊岗位,津贴,一般特殊岗位,津贴相关内容与格式有哪些呢?管理文库小编精心整理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

  附件7: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

  一、行政机关特殊岗位津贴项目

  1、警衔津贴

  文件依据:人薪发(1995)112号、国人部发(20**)79号。

  发放范围: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2、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81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机关和县(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市(地)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市(地)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不含工勤人员)。

  3、审计人员工作补贴

  文件依据:人发(1997)119号。

  发放范围: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为每人每天2元。

  4、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人薪发(1992)17号。

  发放范围: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0.6元执行。

  5、监察纪检工作人员办案补贴

  文件依据:人发(1997)120号。

  发放范围: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省、地(市)、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

  6、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人发[1997]118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2元。

  7、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人发[1997]117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2元。

  8、密码人员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26号。

  发放范围:党委机要局、公安局专职从事密码工作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80元,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100元,工作满20年以上的120元。

  9、检察官检察津贴

  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106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检察官等级的在职检察官。

  发放标准:首席大检察官340元,一级大检察官318元,二级大检察官298元,一级高级检察官278元,二级高级检察官262元,三级高级检察官246元,四级高级检察官233元,一级检察官220元,二级检察官210元,三级检察官200元,四级检察官190元,五级检察官180元。

  10、法官审判津贴

  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105号

  发放范围: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中评定法官等级的在职法官。

  发放标准:首席大法官340元,一级大法官318元,二级大法官298元,一级高级法官278元,二级高级法官262元,三级高级法官246元,四级高级法官233元,一级法官220元,二级法官210元,三级法官200元,四级法官190元,五级法官180元。

  11、财政部门农业税津贴

  文件依据:人薪发(1994)47号、鲁人薪(1994)15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县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农税征收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0元,市地级财政部门农税征收工作人员每人每月45元(不含工勤人员)。

  12、信访局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人薪函(1995)5号、国人部发〔20**〕33号。

  发放范围:信访局机关专职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20元。

  13、技侦人员办案补助

  文件依据:公通字[1993]96号、鲁公发[1993]84号。

  发放标准:技侦人员每月每人60元。

  二、事业单位行业特殊岗位津贴项目

  1、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88)城劳字第126号、人发(1997)113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关于实际岗位津贴的范围和标准,对劳动条件恶劣,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下水道养护工人执行一等津贴标准,每人每天7元;对劳动条件比较恶劣,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泵站及污水处理厂的操作工执行二等津贴标准,每人每天4元;对劳动条件比较差,与污染物质有一定接触的污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电修工、机修工、仪表工、污泥运输工、污水化验工及污水水质监测人员执行三等津贴标准,每人每天3元。干部到现场工作,按其实际工作天数享受相应岗位人员的津贴标准。此项津贴按从事上述工作岗位的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工作岗位变动时,岗位津贴应作相应调整,调离享受此项津贴的岗位时,应取消岗位津贴。

  2、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80)城发环字92号、(82)城劳字第378号、劳人薪(1986)67号、人发(1997)113号。

  发放范围:仅限于直接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人;园林部门从事公厕保洁、清运垃圾、粪便,清扫公园的专业人员(包括公园里清扫观赏动物粪便、垃圾的人员)。

  发放标准:一等,每人每天3元;二等,每人每天4元;三等,每人每天5元。

  3、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火炸药仓库及油料仓库作业津贴

  文件依据:人薪函(1995)240号。

  发放范围:火炸药仓库保管员、装卸工、化验员、检验员,油料仓库的计量员、化验员、接油工、付油工、油罐车清洁工、油槽车清洁工、司泵工、加工处理废品油的直接生产人员,享受一类作业津贴;火炸药仓库的运输工、接运工,油料仓库的管线维修工、油罐维修工、接运员、油罐车司机及两类仓库的保卫人员、电器设备工、技术安全人员、现场消防人员,享受二类作业津贴;在两类仓库现场工作的档案员、气象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享受三类作业津贴;两类仓库的护库武警、经济民警、民兵等保卫人员,享受四类作业津贴。标准:一类,每人每天5元;二类,每人每天4元;三类,每人每天3元;四类,每人每天2元。

  4、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

  文件依据:人发(1997)107号。

  发放标准:甲等,每人每天3元;乙等,每人每天2.5元;丙等,每人每天2元。

  发放范围:详见人发(1997)107号。

  5、林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

  文件依据:林计字(82)农(人)字0601号、(83)农垦字第88号、林计字(1988)373号。

  发放标准:甲级,每月10-12元;乙级,每月8-9元;丙级,每月6元。

  发放范围:详见林计字(1988)373号。

  6、畜牧兽医人员医疗卫生津贴

  文件依据:人发(1997)107号。

  发放标准:甲等,每人每天3元;乙等,每人每天2.5元;丙等,每人每天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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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放范围:详见人发(1997)107号。

  7、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

  文件依据:(84)广发干字330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市(地)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每人每月6元;县广播电视台(站)的播音员每人每月5元。

  8、环境保护监测津贴

  文件依据:(84)城环字第351号、人发[1997]121号。

  发放标准:一等,每人每天3.5元;二等,每人每天3元;三等,每人每天2.5元。

  发放范围:凡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作业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对应等级的监测津贴。

  9、人民防空下洞补贴

  文件依据:国家人防委、财政部〔1986〕10号;省防空办、财政厅鲁防办[1997]第128号;国动字[1999]1号。

  发放范围:人防部门各类管理人员。

  发放标准:按实际下洞天数每人每天8元。

  10、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劳人薪[1986]106号、人函[1997]193号。

  发放标准:保健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元。

  高空作业津贴标准为:

  第一档:150-199米,每人每天4元。

  第二档:100-149米,每人每天3元。

  第三档:50-99米,每人每天2元。

  第四档:49米以下,每人每天1元。

  作业位置高度在200米以上的,每升高50米,该津贴标准在第一档的基础上每人每天累计递增1元。

  发放范围:凡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中,专职从事广播电视天线架设、大修、维护和调试的人员,都按照本办法发给天线工岗位津贴。

  11、卫生防疫津贴

  文件依据:(79)劳总薪字第133号)、[79]卫政字1560号、鲁卫人字(99)23号、国部人发[20**]27号)。

  发放范围:按鲁卫人字(99)2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发放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一类9元,二类7元,三类5元,四类3元。

  12、医疗卫生津贴

  文件依据:(79)劳总薪字第185号、[79]卫政字1780号、国人部发[20**]27号)。

  发放范围:专职从事并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人员。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在收入分配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发放标准:详见(79)劳总薪字第185号、[79]卫政字1780号、国人部发[20**]27号)文件。

  13、法医、毒物化验人员保健津贴

  文件依据:(79)劳总薪字第129号、[79]财事字351号、鲁财综字[20**]43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国家规定,每人每月6-8元。省规定,法医、毒物化验每人每月90元(日3元),痕迹鉴定每人每月60元。

  14、艰苦广播台站津贴

  文件依据:广发干字〔1984〕286号、人函〔1997〕192号、(84)鲁广厅计字第32号。

  发放标准:一类,每人每天5元;二类,每人每天4元;三类,每人每天3元;四类,每人每天2元;五类,每人每天1.5元;六类,每人每天1元。

  发放范围:凡是艰苦广播电视台站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都可享受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

  15、艰苦地震台站津贴

  文件依据:人薪函[1995]232号。

  发放标准:一类每人每天5元;二类每人每天4元;三类每人每天3元;四类每人每天2元;五类每人每天1.5元;六类每人每天1元。

  16、教龄津贴

  文件依据:中发[1985]9号、国工改〔1985〕52号、劳人薪[1985]40号。

  发放标准: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3元,满10不满15年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7元,满20年以上的10元。

  发放范围:为了鼓励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长期从事本职业,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加发教龄津贴。

  17、护龄津贴

  文件依据:中发[1985]9号、劳人薪(1985)41号、46号。

  发放标准:护龄满5年不满10年的3元,满10不满15年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7元,满20年以上的10元。

  发放范围:为了护士长期从事本职业,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加发护士工龄津贴。

  18、班主任津贴

  文件依据:中小学教师班主任津贴(1979)教计字489号、技工学校班主任津贴(80)劳总培字78号、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1981)教计资字049号。

  发放标准:[1989]鲁人薪字第5号文件规定,根据人薪发〔1988〕23号文件的要求,班主任津贴每月13-15元。

  发放范围:小学、普通中学(含职业中学、职业中专)、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的班主任。

  19、特级教师津贴

  文件依据:教人(1993)38号、鲁教人字(1984)15号、国人部发(20**)158号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30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销称号后,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发放范围: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特级教师

  20、殡葬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劳人薪〔1986〕13号、(86)鲁民字第167号、鲁人发〔20**〕44号。

  发放范围:殡葬事业单位(殡仪馆、殡葬服务站、火葬场、公墓、殡葬管理所等)的工作人员。

  发放标准:国家规定,大中城市的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平均30元,最多不超过40元;市县还可以低一些。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适当安排。

  鲁人发〔20**〕44号文件规定:从事火化、防腐、整容、运尸每人每天7元,其他每人每天5元。

  21、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1980)民发66号、(1980)劳总薪字186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凡在民政部门办的城市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和收容遣送站工作的人员,根据不同岗位、工作量的大小和对身体健康影响的程度,分别享受一、二、三类津贴。发放标准:一类每人每天四角。享受的人员是:

  直接担任病瘫老人、严重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护理工作及从事处理尿布、拆洗污秽被服的人员。二类每人每天三角。享受的人员是:担任较重精神病人、老人、痴呆傻和婴幼儿护理和担任医务工作、收容遣送站直接接触收容对象的人员。三类每人每天二角。享受的人员是:为病残、精神病人和收容谴送站为收容对象服务的其他人员。

  22、特殊教育津贴

  文件依据:民[1984]协47号、人薪函[1989]7号。

  发放标准:本人基本工资的15%。

  发放范围:盲、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的职工;各级盲人聋哑人协会和聋哑人企事业单位的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

  23、少数民族补贴。

  文件依据:(78)财事字第170号、山东省委统战部、省革委劳动局、省财政局(78)鲁统字第9号、(78)鲁劳薪字第137号、(78)鲁财行字第174号;省革命委员会财政局、民族事务委员会(79)鲁财行字第230号文件关于解决回族等禁猪少数民族职工伙食补助费的规定、鲁政机发[1985]39号、鲁政发[88]62号。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7.5元。

  发放范围:禁食猪肉民族。

篇2:津贴及奖金制度

  津贴及奖金制度

  一、公司津贴制度

  □住宅津贴

  第一条

  领取资格

  在公司住宅、宿舍及其他公司设施以外居住的公司职工,自_______年_______月起,按下列标准领取住宅津贴。

  第二条

  津贴额

  住宅津贴按下列分类分别确定其津贴额。

  (一)本人是户主

  1.有抚养家属,共同居住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_______元

  (2)自有房屋每月津贴_______元

  2.无抚养家属(单身)(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_______元

  (2)自有房屋每月津贴_______元

  (二)本人不是户主

  1.所抚养家属为户主时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_______元

  (2)自有房屋每月津贴_______元

  2.所抚养家属不是户主时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_______元

  (2)自有房屋每月津贴_______元

  3.无抚养家属时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_______元

  (2)自有房屋每月津贴_______元

  (三)购、建私房津贴

  1.本人是户主

  (1)有抚养家属者以_______元为限

  (2)无抚养家属者以_______元为限

  2.本人不是户主

  (1)有抚养家属者以_______元为限

  (2)无抚养家属者以_______元为限

  第三条

  住宅津贴的发放和停止

  住宅津贴从职工成为领取住宅津贴的对象当月开始发放,在职工不符合领取条件时停止发放。

  第四条

  领取手续

  希望领取住宅津贴的职工,事先必须将“家属关系证明书”及有关住房情况的材料提交给本单位领导,请他们代转交给总务处。

  第五条

  确认

  根据第四条中记载的提交材料,本单位负责人及总务处负责人需要确认该职工领取住宅津贴的资格及住宅津贴的金额,填写住宅津贴确认表。

  第六条

  确认过程中的有关调查

  公司在审核职工提交的有关资料时,根据需要,可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交有关辅助资料(如租房契约、交房租收据等),对事实进行确认性调查。

  第七条

  领取条件发生变动时的手续

  当住宅津贴的领取条件发生变动时,本人必须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提交有关材料,并请他们代转交给总务处。

  □特别工作津贴

  第八条

  领取资格

  对于从事化学制品的生产和试验研究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特别工作津贴。

  第九条

  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者

  对于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的人员,每月发给特别工作津贴__元。

  第十条

  兼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者

  上一条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以外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特别工作津贴:

  (一)试验研究部门或协助生产化学制品的人员,其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比率(实际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占一个月的全部工作时间的百分比)及相对应的特别工作津贴如下所示:

  表-1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比率

  特别工作津贴

  不到10%的每月____元

  10%以上,不到15%的每月____元

  15%以上,不到30%的每月____元

  30%以上,不到50%的每月____元

  50%以上,不到70%的每月____元

  70%以上的每月______元

  (二)在上述计算标准中,生产部门和试验研究部门没有区别。工作时间比率由该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考勤计算。

  (三)特别工作津贴的奖金标准额,为半年(上半年或下半年)特别工作津贴的月平均额,每半年发放一次。

  □锅炉操作津贴

  第十一条

  领取资格

  对于有锅炉操作的资格并实际从事锅炉操作的人员,按下列标准支付锅炉操作津贴。

  第十二条

  专职锅炉工

  对于专职锅炉工,每月发给锅炉操作津贴_______元。

  第十三条

  兼职锅炉工

  因专职锅炉工休假、缺勤或其他原因,由兼职人员从事锅炉操作时,按下列标准支付锅炉操作津贴。

  (一)兼职人员从事锅炉操作的时间比率及锅炉操作津贴:

  表-2从事锅炉操作的时间

  锅炉操作津贴

  不到月总工作时间的10%的每月___元

  10%以上,不到15%的每月___元

  15%以上,不到30%的每月___元

  30%以上,不到50%的每月___元

  50%以上,不到70%的每月___元

  70%以上的每月___元

  (二)工作时间比率由该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考勤计算。

  (三)锅炉操作津贴的奖金标准额的计算,以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为依据。

  □电话交换津贴

  第十四条

  领取资格

  对于从事电话交换工作的人员,按下列标准支付电话交换津贴。

  第十五条

  专职电话交换员

  对于专职电话交换员,每月发给电话交换津贴_______元。

  第十六条

  兼职电话交换员

  因专职电话交换员休假、缺勤或其他原因,由兼职人员从事电话交换时,按下列标准支付电话交换津贴。

  (一)兼职人员从事电话交换的时间比率及电话交换津贴。

  表-3从事电话交换的时间

  电话交换津贴

  不到月总工作时间10%的每月___元

  10%以上,不到20%每月___元

  20%以上,不到40%每月___元

  40%以上,不到60%每月___元

  60%以上的每月___元

  (二)工作时间比率由该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考勤计算。

  (三)电话交换津贴的奖金标准额的计算,以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为依据。

  □保健津贴

  第十七条

  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

  在工厂内经常并大量处理有毒化工原料者,或工作环境有可能损害其健康者,享受保健津贴。

  第十八条

  长期工作者

  长期在上一条所述环境中工作者,每月领取保健津贴_______元。

  第十九条

  临时工作者

  临时在第十七条所述环境中工作者,按下列标准发给保健津贴。

  表-4处理有毒化工原料

  或在恶劣工作环境下的工作时间

  保健津贴

  不到月总工作时间的10%的

  每月___元

  10%~15%

  每月___元

  15%~30%

  每月___元

  30%~50%

  每月___元

  50%~70%

  每月___元

  70%以上的

  每月___元

  □伙食补贴

  第二十条

  领取资格及金额

  因工作原因而不能利用本公司食堂的职工,按下列标准发给伙食补贴:

  (一)每天午餐补贴_______元,晚餐补贴_______元。

  (二)伙食补贴每月结算一次,按出勤天数乘以每天的伙食补贴标准支付。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职工市内出差,也按上一条标准领取伙食补贴。

  第二十二条

  在本公司食堂用餐者按下列标准给予伙食补贴:

  (一)早餐_______元(限在本公司宿舍居住的单身职工)。

  (二)午餐_______元。

  (三)晚餐_______元(限在本公司宿舍居住的单身职工及需在晚7点以后加班者)。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职工因需要在下班以后加班两小时以上者,免费供应一顿晚餐(或夜餐)。

篇3:特殊岗位员工保证规定

  特殊岗位员工保证规定

  3.1目的及范围

  3.1.1为了减少公司财务损失,加强特殊岗位员工的工作责任心,特制定本规定。

  3.1.2本规定所称特殊岗位,是指在采购员、行销员、会计、出纳员、收款员、核银员、司机等职位工作人员。

  3.2保证人的条件

  保证人必须为下列人员之一:

  (1)当地党政机关或职能部门正科级以上干部;

  (2)有正式工作和稳定经济来源的被保证人直系亲属(不含配偶);

  (3)在本市区或本县城居住并有正式工作和稳定经济来源的亲友;

  (4)公司认为能提供保证义务的其他人员。

  保证人员必须有公司认可的证件(证明)。

  3.3保证手续的办理

  3.3.1员工保证手续应在正式聘用前办理,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

  3.3.2“特殊岗位员工保证书”(附后),必须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定。

  3.3.3保证人如因其保证能力发生变化而不能履行职责时,须书面通知公司,在公司未接到通知并同意前,原保证书仍具有法律效力。

  3.3.4保证人函告退保时,被保人须立即另觅其他合格保证人,填具新保证书,以便更换。当新保证书手续办妥后,原保证书不再有效。

  3.3.5员工离职,须经过三个月查明,无未了事项后,保证书不再有效。

  3.3.6员工如无保证人,可向公司提出更为妥善的保证方式,否则公司拒绝聘用或调换其工作岗位。

篇4:教育系统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才津贴考核办法

  余庆县教育系统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才津贴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强全县教育系统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规范考核工作,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专业技术队伍的生机活力,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必须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对象

  第三条

  已取得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中高级教师、小学高级(幼儿(高级)教师职务资格,且已聘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在编在职教师。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以履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为依据,主要考核基本素质和专业业绩两个部分。

  第五条

  基本素质的考核内容为道德品质、能力素养、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履行职责等五个方面。

  (一)思想品德(10分)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时事,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自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

  2、认真学习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廉洁从教,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无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

  4、团结同志、严于律已、乐于奉献,品德行为堪为师生表率。

  (二)能力素养(20分)

  1、具有从事和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且被同行认可。

  2、自觉参加教师继续教育,更新知识、更新观念,“继教”考试考核成绩合格以上。

  3、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学科学术交流活动。撰写研究文章在县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或交流。

  (三)工作态度(20分)

  1、热爱教育事业,工作态度端正,责任心强。

  2、承担相应学科教育教学工作,满工作量。

  3、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4、积极主动地承担临时性份外工作。

  (四)工作业绩(40分)

  1、自觉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教育教学效果好,得到师生好评。

  2、分管工作成绩突出,得到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肯定。

  3、主动承担公开课、示范课、青年教师培养和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等工作,效果好。

  4、在管理、教育、教学等职责范围内取得较好成绩,荣获学校或上级表彰奖励。

  (五)履行职责(10分)

  1、自觉认真履行所聘职务的岗位职责。

  2、工作中无任何失误。

  第六条

  专业业绩考核内容:

  1、有一篇本专业论文在县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交流、获奖;

  2、参与编写校本教材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肯定;

  3、参与市级及以上课题研究或主持县级课题研究;

  4、本人的工作(分管工作)获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

  5、指导学生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知识竞赛及其它教育教学活动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6、承担培养青年教师任务,效果明显,得到学校的肯定;

  7、每学期主动承担镇(校)公开课、示范课一次以上,并得到学校、教师的肯定;

  8、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

  9、获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称号;

  10、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技能大赛中获县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四章考核办法

  第七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校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任务、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岗位需要等制定不同层次的考核细则。

  第八条

  各校成立考核小组,校长任组长。考核小组负责对全校考核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年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

  考核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领导和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平时考核按工作特点随时进行,并作好记载。定期考核就是在学期和学年结束时进行。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

  学年结束时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者要对自己一年来的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

  二、公开述职,群众评议。被考核者要在本校被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会上进行公开述职。参会人员对其进行评议,学校要作好评议记录。

  三、组织评鉴。学校考核小组按照制定的考核细则,根据被考核者的述职报告、群众评议意见及各方面工作对被考核者进行综合评价,赋予分值,确定考核等次,写出考核评语。

  四、公示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四个档次。学校将被考核者的考核结果在校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五至七天。若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学校考核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本人。

  第六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

  副高级职务教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档次,且达到考核内容中第六条所列条件之二的,全额享受高层次人才津贴和边远艰苦地区人才津贴;中级职务教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档次,且达到第六条考核内容中所列条件之一的,全额享受边远艰苦地区人才津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享受其津贴的一半;不合格的则不享受相关津贴。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

  因产假、公伤和因公出差未能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及时补交工作总结和有关资料,考核小组根据平时考核记载和群众评议,对其作出综合评价,完善考核工作。否则视为无故不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

  凡无特殊情况,擅自不参加考核的,一律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十四条

  凡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十五条

  经县教育局同意离职进修人员,由所在学校根据该同志在校进修的表现进行考核,无违规违纪的可确定为合格档次。

  第十六条

  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事假累计一个月以上人员不享受本办法中的人才津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员工津贴管理制度

  员工津贴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明确企业津贴给付的标准,规范津贴给付的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责权单位

  (1)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企业的津贴标准,并负责修改、解释、废止等工作。

  (2)总经理负责对本制度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本制度正式实施。

  第2章高温津贴

  第3条

  根据工作时间长短的不同,分别设立不同的津贴给付标准,如下表所示。

  高温津贴给付标准

  工作环境

  津贴标准

  高温环境下工作5~6小时/天

  每人每月150元

  高温环境下工作3~5小时/天(包括5小时)

  每人每月120元

  高温环境下工作3小时及以下

  每人每月80元

  第3章住房津贴

  第4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不在企业住宅、宿舍及其他企业提供的设施居住的企业员工。

  第5条

  津贴发放

  津贴连同员工工资一同发放,其发放标准见表所示。

  住房津贴给付标准一览表

  员工类别

  津贴给付标准

  本人是户主

  有抚养家属

  租借房屋:每月津贴400元

  自有房屋:每月津贴200元

  无抚养家属(单身)

  租借房屋:每月津贴300元

  自有房屋:每月津贴150元

  本人不是户主

  所抚养家属是户主时

  租借房屋:每月津贴300元

  自有房屋:每月津贴150元

  所抚养家属不是户主时

  租借房屋:每月津贴200元

  自有房屋:每月津贴100元

  无抚养家属

  租借房屋:每月津贴150元

  自有房屋:每月津贴100元

  购、建私房津贴

  本人是户主

  有抚养家属者:以500元为限

  无抚养家属者:以300元为限

  本人不是户主

  有抚养家属者:以400元为限

  无抚养家属者:以

  200元为限

  第6条

  相关资料的调查

  企业在审核员工提交的有关资料时,根据需要,可要求员工进一步提交有关辅助资料(如租房契约、交房租收据等),对事实进行确认性调查。

  第7条

  住房津贴的停止享用

  员工离职的当月,则不再享受企业提供的住房津贴。

  第3章午餐补助

  第8条

  适用范围

  因工作原因而不能到企业食堂就餐的员工。

  第9条

  午餐补助的发放

  (1)每天午餐补贴10元。

  (2)伙食补贴每月结算一次,按实际出勤天数乘以每天的伙食补助标准支付。

  第4章交通津贴

  第10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不在企业提供的宿舍住宿,需要乘坐交通工具上下班的员工。

  第11条

  发放标准

  发放标准根据员工职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其标准如下表所示。

  不同人员津贴发放标准表

  员工类别

  津贴标准(元)

  高层管理者(1~3级)

  400中层管理者(4~7级)

  200基层管理者(8~9级)

  100一般员工50

  第5章其他津贴

  第12条

  节假日补贴,每逢“五一”、“中秋”、“十一”、“春节”节日,企业为员工发放一定的过节费。其发放标准如下表所示。

  节假日津贴发放标准

  节假日

  补贴标准(单位:元)

  五一

  100十一

  100中秋

  100春节

  500~1000元不等

  第6章附则

  第13条

  其他本制度未包括的各类补贴津贴,根据企业经营的需要再另行设置。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审核部门

  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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