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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班级安全教育活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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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班级安全教育活动总结

  六年级一班学生安全教育记录

  一、岳瑶瑶、陈孟群等学生上台演讲安全知识,对学生进行日常的安全教育:

  1、雨天路滑要小心,同学之间不推搡。

  2、下雪天不许在雪地里滑雪。

  3、正值冬天,教室里有火炉,负责管理炉子的杨智同学讲解不准在炉子周围玩耍,防磕碰。不在教室中追逐、打闹,做剧烈的运动和游戏,防止磕碰受伤。

  4、防摔。需要登高打扫卫生、取放物品时,要请他人加以保护,注意防止摔伤。

  5、防挤压。教室的门、窗户在开关时容易压到手,也应当处处小心,要轻轻地开关门窗,留意是否会夹到他人的手。

  6、防火灾。不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小鞭炮等危险物品进校园,杜绝玩火、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7、防意外伤害。不准带锥、刀、剪等锋利、尖锐的工具,图钉、大头针等文具,不能随意放在桌子上、椅子上,防止有人受到意外伤害。

  二、班长孟倩强调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是安全教育重中之重的教育,教育学生上学、放学要注意来往车辆。

  1、行路安全

  2、人行横道信号的含义:绿灯亮时,准许通过;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通行。

  3、横穿马路时,要养成看交通信号的好习惯。要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红灯停,绿灯行”及“一慢、二看、三通过”

  四、尹金栋负责教室饮水机插座,他给学生们讲解使用电器的安全:

  1)认识了解电源总开关,学会在紧急情况下关断总电源。

  2)不用手或导电物(如铁丝、钉子、别针等金属制品)去接触、探试电源插座内部。

  3)不用湿手触摸电器,不用湿布擦拭电器。

  4)结合家用电器讲解了一些知识:

  (一)电视机的防火措施

  ·连续收看的时间不宜过长,时间过长,电视机的工作温度越高。一般连续收看4-5小时后应关机一段时间,等机内热量散发后继续收看。高温季节尤其不宜长时间收看。

  ·选择适当的放置位置,保证良好的通风。有些用户给电视机做个罩,虽然能起到防尘的作用,但要注意通风散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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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液体进入电视机,不要使电视机受潮。电视机若长期不用,尤其在雨季,要每隔一段时间使用几小时,用电视机自身发出的热量来驱散机内的潮气。

  ·室外天线或共用天线的避雷器要有良好的接地。雷雨天尽量不要用室外天线。

  ·看完电视勿忘切断电源。

  (二)电热毯的防火措施

  ·不买粗制滥造、无安全措施、未经检查合格的产品,以防止因质量低劣,特别是接头连接不当而肇成事故。

  ·电热毯第一次使用或长期搁置后再使用,应在有人监视的情况下先通电1小时左右,检查是否安全。

  ·使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特别要注意使用电压,千万不要把36伏的低压电热毯接到220伏的电压线口上。进口电热毯也有100伏或者110伏的,使用时不可疏忽大意。

  ·折叠电热毯不要固定位置。不要在沙发上、席梦思上和钢丝床上使用直线型电热线电热毯,这种电热毯只宜在木板床上使用。

  ·使用电热毯时要注意防潮,特别要防止小孩或病人尿床。

  ·避免电热毯与人体接触,不能在电热毯上只铺一层床单,以防人体的揉搓,使电热毯堆集打褶,导致局部过热或电线损坏,发生事故。

  ·电热毯脏了,只能用刷子刷洗,不能用手揉搓,以防电热线折断。

  ·电热毯不用时一定要切断电源。

  ·更换保险丝时,要选用与电热毯相匹配的规格。

  (三)、电饭锅的防火措施

  ·用电饭锅做汤时,不要忘记及时切断电源。

  ·电热盘和内锅表面不可沾有饭粒等杂物以保证两者紧密接触。

  ·避免碰撞内锅,内锅若变形严重,要立即更换。

  ·使用时内锅要放得正,放下后来回转动一下以保证电热盘接触紧密。

  ·不要用普通铝锅代替内锅。

  ·电饭锅的外壳、电热盘和开关等切忌用水清洗。

  ·不要违章拉电源为电饭锅供电。电饭锅耗电功率较大,小的300-500瓦,大的上千瓦,线路中若有接触松动,容易引起火灾。

  (四)、家用电熨斗的防火措施

  ·通电使用电熨斗时操作人员不要轻易离开。在熨烫衣物的间歇,要把电熨斗坚立放置或放置在专用的电熨斗架上,切不可放在易燃的物品上,也不要把电熨斗放在下面有可燃物质的铁板或砖头上。

  ·不随意乱放刚断电的电熨斗,要待它完全冷却后再收存起来。大量使用电熨斗的行业如服装行业等,应有专人统一管理。下班后应先切断电源,等待冷却后再收存在不燃材料制成的专用工具箱内。

  ·使用普通型电熨斗时切勿长时间通电,以防电熨斗过热,烫坏衣物、引起燃烧。不同织物有不同的熨烫温度,而且差别甚大。因而熨烫各类织物时宜选用调温型电熨斗。但须注意,当调温型电熨斗的恒温器失灵后要及时维修,否则温度无法控制,容易引起火灾。

  ·不要使电熨斗的电源插口受潮并保证插头与插座接触紧密。

  ·电熨斗供电线路导线的截面不能太小,绝对不能与家用电器同用一个插座,也不要与其他耗电功率大的家用电器如电饭锅、洗衣机等同时使用,以防线路过载引起火灾。

  (五)电吹风的防火措施

  ·使用通电的电吹风,人不能离开,更不能随便搁置在台凳、沙发、床垫等可燃物上。

  ·要养成使用完毕,一定要将电源线从电源插座上拔下的习惯,特别是遇到临时停电或电吹风出现故障时,更应如此。

  ·通电的电热丝列入明火管理范围。严禁在禁火场所尤其是易燃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电吹风。

  五、尹克松同学负责班级h1n1流感的上报。他讲解了怎样预防传染病的教育:

  (1)结合甲流易发季节,勤洗手,讲究卫生,不扎堆,不吃变质或有异味的东西等等。

  (2)介绍了甲型H1NI的症状,发现问题的解决措施。

  避免接触流感样症状(发热,咳嗽,流涕等)或肺炎等呼吸道病人。

  注意个人卫生,经常使用洗手液(肥皂)和清水洗手,尤其在咳嗽或打喷嚏后。

  避免接触生猪或前往有猪的场所。

  避免前往人群拥挤场所。

  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口鼻,然后将纸巾丢进垃圾桶。

  如果生病了,请留在家中,并减少与其他人接触,避免感染他人。

  尽量避免触摸自己的眼睛、鼻子或嘴巴,因为病菌可以通过这些途径进行传播。

  六,负责炉子的杨智同学组织学生讲解了防火的知识,进行了防火演练,:

  1、如果在家里,火势不大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服或裹上湿毛毯,湿被褥勇敢地冲出去,但千万不要披塑料雨衣  2,在浓烟中避难逃生,要尽量放低身体,并用湿毛巾捂住嘴鼻  3,当被大火围困又没有其他办法可自救时,可用手电筒,醒目物品不停地发出呼救信号,以便消防队及时发现,组织营救  4、演示了灭火器使用方法:干粉灭火器:使用时,先拔掉保险销,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握紧压柄,干粉即可喷出  5、组织学生有秩序的逃离火灾现场,演练时,学生弯腰捂鼻逃出教室。

  6、冬天教室里生着火炉,下课为避免学生拥挤,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杨智同学站在火炉边指挥学生有秩序的走出教室,不忙不乱。

  七.张杰同学讲解防震的措施:

  (一)如果地震发生时你教室或者宿舍内,

  1..抓住桌腿等牢固的物体;

  2.保护头颈、眼睛,扼住掩住口鼻;

  3.保持镇定并迅速关闭电源、燃气,随手抓一个枕头或坐垫护住头部在安全角落躲避;

  4.躲避时不要靠近窗边上去!

  地震后房屋倒塌有时会在室内形成三角空间,这些地方是人们得以幸存的相对安全地点,可称其为避震空间,它包括炕沿下、坚固家具下、内墙墙根、墙角、厨房、厕所、储藏室等开间小的地方。因此,当地震发生时,如果在室内要注意利用它们。

  (二)如果地震发生时你在室外,那么你应注意:

  1.避开人流,不要乱挤乱拥,不要随便点明火,因为空气中可能有易燃易爆气体。

  2.就地选择开阔地蹲下或趴下,不要乱跑,不要随便返回室内,避开人多的地方;

  3.要避开高大建筑物,如:楼房、高大烟囱、水塔下,避开立交桥等一类结构复杂的构筑物,特别是有玻璃幕墙的高大建筑;

  4.避开危险物高耸或悬挂物,如变压器、电线杆、路灯等、广告牌、吊车等;

  5.避开危险场所,如:狭窄街道、危旧房屋、危墙、高门脸等。

  八.组织学生进行防震演练,张杰和代新堂时组长,负责清点人数。

  九.总结本次安全教育的内容,祝愿每个学生健康快乐的成长。

  一、适当增加户外活动和锻炼,保持足够的睡眠,减少自身的压力。均衡饮食、合理营养,喝充足的水。注意做好防寒保暖。尽量少去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

  七、杨智同学组织学生进行了防火的演练,首先讲解了防火的要点。教师讲解了防地震知识的安全教地震按其震动强度可分为 1)微震。此种地震是小于2级的地震,人是感觉不到的,只有通过精密的仪器才可以测定出来 2)有感地震。这类地震大约处于2级至4级之间,人可以感觉到,但一般没有什么危险。

篇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安全用电十要十不要

  1.要使用功率大的家电(如空调器等),须先到供电部门申请报装扩容,不要私自在原有的线路上增加用电器具。

  2.要选用合格的用电器具,不要图便宜而采用不合格的用电器具。

  3.要严格按照用电器具的容量选用适当截面的电线,不要盲目增加用电器具,使电线超负荷运行。

  4.要选用与电线负荷相适应的保险熔丝不要任意用粗铜丝代替。

  5.要将相线(也称火线)进开关,不要使用“一线一地制”。

  6.要对规定使用接地的用电器具金属外壳做好接地保护,不要忘记用三线插座、插头和安装接地线。

  7.要牢记在更换熔丝或检修电器前须拉开电源开关做好安全保护措施,不要冒险带电工作。

  8.要将电视机室外天线安装牢固可靠,不要高出附近避雷针或靠近高压线。

  9.使用完毕,要及时切断电熨斗、电吹风、电炉等电器的电源,不要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这类电器。

  10.要爱护公用电线,不要在架空线附近放风筝。

篇4:某小学冬季安全讲座材料

  一、防火知识

  1、特别常见的火灾事故:我们的生活处处与火打交道,但火又给我们带来很多危害,所以我们不要玩火,平时不要携带打火机、火柴、鞭炮。

  2、我们的家长有很多都是抽烟的,同学们要特别提醒家长不要躺在床上抽烟,特别是烟头不要乱扔。

  3、使用电器要小心,使用日光灯、电热器时,要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不要用灯泡、电热器烤衣服、手巾等物。

  4、使用火炉要小心,炉旁不要放可燃物,千万不要用火炉来烘烤衣服,如果要烘烤,必须要有人看管。

  5、使用液化石油燃气灶要注意安全,点火时,要先开气阀,再用电子点火。用完后,要随手关阀门,同时特别要注意用液化气做饭、烧水时要专心看守,以防水把火浇灭。

  6、不要私自在野外进行野炊、烧烤等活动,以防引发山火。

  7、不要在人口密集,和有油库、炸药、酒厂、化工厂附近燃放鞭炮和烟花。

  8、不要乱烧垃圾,同时不要把燃烧的煤渣放在垃圾堆里,这样容易燃烧引起火灾。

  9、年关上坟祭祖要特别注意香蜡火炮引发的火灾。

  10、家中发生大火应就立即就地取材,用湿毛巾盖住火焰,并迅速切断火源。

  11、如果油锅着火,千万不要用水去灭火,更不要直接用手端锅,以免汤伤,应立即将锅盖盖上,或用沙土、棉被湮灭。

  12、如果是电器着火,立即拉闸断电,用干的毛毯棉被捂盖,切记不要用水扑救,因为水是导电的。

  13、发生火灾第一件事是拨打“119”讲清着火地点。

  14、不要慌张,沿墙壁匍匐前进,并用湿毛巾包

  住口、鼻,如果衣服上着火,不能盲目乱跑,应该扑倒在地来回打滚或跳入近旁的水中。

  二、防煤气中毒知识

  什么是煤气中毒?

  煤气中毒通常指的是一氧化碳中毒。家庭中煤气中毒主要指一氧化碳中毒、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天然气中毒。煤气中毒时病人最初感觉为头痛、头昏、恶心、呕吐、软弱无力,当他意识到中毒时,常挣扎下床开门、开窗,但一般仅有少数人能打开门,大部分病人迅速发生抽痉、昏迷,两颊、前胸皮肤及口唇呈樱桃红色,如救治不及时,可很快呼吸抑制而死亡。发生煤气中毒后应该怎么办?

  (一)自救方法

  1、在处于煤气泄漏的环境中,应用湿毛巾掩住口鼻,迅速撤离。

  2、在使用煤炉或煤气取暖、沐浴时,如发生身体不适,应立即开窗通风,不适反应严重时要尽快设法寻求他人救助。

  (二)互救方法

  1、遇有煤气中毒的病人,要迅速将其抬到通风的地点,松开衣领、裤带,保持其呼吸道通畅,但要注意保温,防止感冒。

  2、对中毒严重者应实施人工呼吸和心脏按压,并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或迅速将病人送往医院抢救。

  煤气中毒的预防

  1、在冬季用煤炉取暖时,煤炉首先要装上烟筒,并检查煤炉和烟筒是否漏气,烟道有无堵塞,是否通畅,并根据当地风向确定排烟方向,以防灌倒风。

  2、俗话说“宁可冷清清,不能烟熏熏”晚上睡觉,不要堵上炉火的风门,屋内要设通风口,注意室内空气的流通。

  3、刚刚生着的煤炉,最容易产生一氧化碳,应及时打开窗户通风,并等炉火着旺后,再封火,切不可用湿煤封火。封火后对燃烧未尽的炉灰,应及时清理。

  4、家庭用火炕取暖,要注意火炕的密封情况,做到不漏气,排烟顺畅。

  5、提高认识,增强安全意识。从预防做起,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做到定期检查烟筒和烟囱是否漏气,是否堵塞。长时间停火后,再生火时一定要检查烟筒和烟囱。确保自身的安全。

  三、交通安全常识识

  ①.上学往返靠右行走。

  ②.穿越街道或公路时,一等二看三通过。

  ③.不追扒车辆,不乘坐无证照车辆,农用车,一摩多载的摩托车。

  ④.不在街道和公路上追逐打闹、玩滑板,滑车等。

  ⑤.不骑自行车,更不准驾驶摩托车。

  ⑥.雨雪冰雾等特殊天气注意行路安全,发现有电线掉在地上要绕开行走。

篇5:幼儿园日常活动安全责任书

  1.要注意房屋、场地、玩具、用具的使用安全,避免触电、砸伤、烧伤等意外事故的发生。教师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2.教师要每天认真检查学生随身携带的物品是否安全,有无异物和危险品。

  3.教师随时随地把幼儿纳入自己的视线之中,有事急需离开是必须要妥善交代给暂时代替的老师方可离去。

  4.幼儿一切活动的开始以排队为基础,严禁无秩序散乱活动,教师对不能自理的幼儿必须给予照顾。幼儿放学时,教师要亲自把幼儿送给待接家长。对家长不能及时接送的幼儿教师一定要妥善安排。

  5.本学期因实际情况,幼儿放学时大门由大班教师蒲爱华老师开,开门时必须把门反插上上(以免由于刮风大门拍打造成意外事故),另外三位教师有特殊情况须开门时也必须遵照此程序

  6.教师因工作疏忽、失误造成流血等恶性事故,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一切责任后果由教师本人自负。(如有经济赔偿:保险报销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教师和学校领导平均负担)。

  此方案由教代会成员通过:

  责任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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