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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公司鼓励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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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公司鼓励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步伐,努力创建优强企业集团,实现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与徐州市政府的有关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以一定的优惠条件,吸引外商或境内的企业、个人,通过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等经营方式,来我集团公司进行技术、资金等方面投资或合作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招商引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互惠、自主经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投资合作方式与投资项目

  第四条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合作方式主要包括:

  1、独资兴办企业;

  2、共同投资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3、对集团公司现有的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参股、控股、购买;

  4、改造现有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5、兴办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企业;

  6、租赁、承包等其他方式。

  第五条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应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六条集团公司鼓励的重点投资项目:

  1、煤炭资源开发项目;

  2、水资源开发和利用项目;

  3、电力项目;

  4、煤化工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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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煤炭物流项目;

  6、港口建设开发项目;

  7、房地产(包括工业房地产)开发项目;

  8、钢铁、建材等项目;

  9、建井、建筑、安装等工程项目;

  10、医疗产业开发项目;

  11、宾馆、商业服务及旅游业等项目;

  12、其它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

  第七条多种经营系统、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其他单位招商引资事项分别由多种经营部、投资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基层单位每季度末前二十日内分别向其登记、推荐、申报本单位当期招商引资项目。

  多种经营部、投资管理中心每季度初在集团网站上发布一次当期招商引资具体对口重点项目信息。

第三章招商引资优惠措施

  第八条国家、江苏省和徐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鼓励外商投资、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在我集团公司全部适用。

  第九条投资徐矿集团网站公布的当期招商引资具体对口重点项目,根据投资规模、开发难度、技术与经济附加值、项目前景等因素,在合资、合作企业利润分成时酌情给予高于出资比例1%至3%的优惠。

  第十条鼓励投资者以租赁、购买、合作等多种形式使用集团公司闲置的厂房、仓库等房地产资源。

  对利用集团公司闲置的工业广场、土地以及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业,集团公司将为其通水、通电、通讯、通路、场地平整等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租赁集团公司闲置的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租赁集团公司其它存量资源开办的独资企业,在市场同类资产租赁价格的基础上优惠10%。

  第十二条鼓励投资者录用集团公司富余职工或职工子女。合资、合作企业录用集团公司富余职工或职工子女比例占投资企业员工总数20%的,投资收益分成在依照出资比例的基础上优惠0.5%;录用员工比例每递增10%,投资收益分成优惠率相应提高0.5%。租赁集团公司闲置的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

  业,录用集团公司富余职工或职工子女占所开办企业员工总数20%的,租金在前条规定基础上再优惠0.5%;录用员工比例每递增10%,租金优惠率相应提高0.5%。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积极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法律以及协助办理高新技术项目融资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协助投资者协调、处理与地方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相关企业、周边乡村的各类关系。

  第十五条与我集团公司合资合作的外部客商,集团公司根据投资方向、投资额度、投资期限等情况,在合资、合作企业经营的前3年给予投资者高于投资比例2%-5%的收益分成。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生产的适于集团公司使用的产品,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购买。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公司能供应的原材料,享受集团公司内部企业同等价格。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优先优惠供应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煤炭燃料。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需要集团公司提供煤炭及煤副产品研发技术支持的,给予优惠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在集团公司所属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的,广告费用可以给予20%—30%的优惠。

  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建设期内,需租用集团公司大型或专用设备的,集团公司以优惠价格予以出租。

第四章引资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成功引进资金的国内外公民或组织(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除外),按一定比例给予引资奖励。矿处级领导干部为企业成功引进资金或项目的,在执行年薪(薪酬)考核奖励的同时,可由集团公司研究作为特殊贡献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成功引进资金:

  (一)新建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二)批准的合同和章程中约定的外部资金投入已按期履行。

  第二十四条对引荐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标准分段计发:

  (一)引进资金1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引资总额6‰;

  (二)引进资金101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引资总额5‰;

  (三)引进资金501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引资总额4‰;

  (四)引进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引资总额3‰。

  集团公司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引资奖励金额依前款相应标准上浮2‰分段计发.对引进集团公司鼓励类投资或者世界五百强企业投资的项目,提高3‰计奖。

  第二十五条对引资3000万元以上或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高科技项目的人员,除享受第二十四条规定计发引资奖励金额外,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引荐外部客商捐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和评估确认后,按照捐赠款、物或者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的20‰计奖。

  第二十七条租赁集团公司闲置的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对引资人按照实收租金的10‰计发引资奖励金额。

  第二十八条以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专利技术、商标等工业产权投资,出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的,由集团公司委托法定评估机构予以评估,按评估后折合成的人民币数额折半作为计发引资人引资奖励金额的基础。

  第二十九条引资奖励金额计发分别由投资管理中心、多种经营部具体负责认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引资人在引荐外部资金初始,应分别到投资管理中心、多种经营部进行登记;

  (二)在具备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后,引资人应填写《引资人资格审核表》,投资管理中心或多种经营部根据相关材料,经向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或组织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核实;

  (三)经营管理部会商有关部门进行最终考核,并将考核意见呈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实施。

  前款第二项相关材料,指审批机关立项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合同、章程批准书,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以各种实物和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实物履行清单、无形资产证明以及受奖者身份证明。

  第三十条引资奖励计发办法:

  引入资金进入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须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查确认。引资人每年年终领取一次相应奖励。当引入资金全部到位后,由引资人将剩余奖励一次性领毕。投资者在经营过程中增加投资的,对项目引荐人视其在投资者增加投资中的贡献情况适当追加奖励。对引荐承揽建设工程等中介业务,由施工单位自行确定对中介人的奖励办法。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批准立项且控股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由集团公司支付。其余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三十二条引资人为多人或者团体的,由引资人自行协商确定一名引资人或者团体的一名负责人作为联系人,并负责办理有关领奖手续,引资人应根据团体成员作用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十三条对引进资金500万元以上,且集团公司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后,由集团公司对经营者一次性给予1至5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集团公司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对投资人争相前来投资的热点项目,集团公司确定合资合作方后,可酌情对其引资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经济组织和个人、华侨和港澳台胞与集团公司共同出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租赁集团公司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业。内资企业是指境内集团公司外部客商与集团公司合资、合作兴办的企业;以及租赁集团公司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优惠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市有新的优惠政策出台,适用新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矿务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

  同志们:

  根据省国资委要求,今天我们在这里与各单位党委以及部分机关部室负责同志签订《某矿集团20**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这样一种形式,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及中纪委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强化广大党员干部尤其各级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识,推动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下面我就落实20**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讲三个方面问题。

  一、集团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基本情况

  *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颁发后,集团公司在抓好宣传与贯彻的基础上,1999年制定出实施办法,明确了集团公司及基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责任目标。当年下半年就组织了公司、矿厂、科区三级领导干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活动。几年来,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狠抓了年度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分解。坚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坚持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点工作进行分解,明确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各司其责,不仅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经营指标负责,而且要对反腐倡廉工作负责,形成了“千斤重担大家挑”的落实责任制工作格局。

  二是狠抓了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坚持把检查考核作为督促责任制落实的重要措施,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不断完善责任制考核办法,做到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与集团公司双文明建设检查相结合;与企业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考核相结合;与民主测评、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相结合。建立起集团公司《职务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去年进行了修订,使责任追究制度更加完善。20**年我们共对7起案件进行了责任追究,其中对4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案件进行追究,10人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是狠抓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组织开展了公开诺廉、手机短信廉洁提醒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廉洁自律宣传教育活动。先后制定了领导人员诺廉述廉评廉考廉工作的实施办法、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礼品礼金登记上交、工作日中午内部禁酒等多个制度性文件,强化对各级领导人员的约束,不断完善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制度。同时加大检查考核力度,认真查处有关违纪违法案件等,进一步促进了各级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

  经过几年的探索与实践,目前企业已经形成了各单位“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力抓,职能部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较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多次在中央及省市介绍经验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了可喜的综合成效。

  二、正确认识当前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单位之间发展还很不平衡,与上级及职工群众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主要表现为:

  1、一些单位、部室领导干部对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的认识还有差距,工作开展不够平衡。不少领导在履行工作责任的时候没有很好地履行党风责任,当成份外的事,可抓可不抓,个别单位的党委主要领导虽然知道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的一项重要职责,但在具体工作中却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单纯交给纪委去干,使纪委代替党委抓党风、抓廉政,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忘掉”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质量。

  2、落实责任制的深度还存在差距。从多年的检查考核情况看,各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还仅仅是停留在书面上、口头上,以文件落实文件,不会从自身实际出发,创造性开展工作。责任制基础工作不扎实,制度执行不到位,对一些深层次问题,如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不善于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高度考虑解决问题,与职工群众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

  3、责任考核和追究力度尚需进一步加强。有的单位责任制考核还流于形式,对责任考核、追究顾虑较多。对单位主管狠不下心,下不了手,批评教育代替了执行纪律。个别领导怕执行责任追究伤了和气,影响单位形象。

  以上问题如不尽快得到解决,将会直接影响集团公司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直接影响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推进。各级领导干部决不可掉以轻心,必须切实引起重视。

  三、贯彻落实20**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有关要求

  20**年是企业提前两年实现百亿目标的关键一年。今年企业将进一步加大改革改制力度,加快创业发展速度,同时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今年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内容更细,责任更重,要求更高,各单位必须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下面,我就今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 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及中纪委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

  中央颁布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体系的一项根本性制度,是一项“管总的”、“带有全局性的”基本制度,是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反腐败斗争全面负责的一项根本制度。在我们企业实行党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及中纪委四次、五次全会精神的客观要求,是保证企业党风正、人心齐,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有力保障,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去认识其重要性,并把它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认真执行。

  目前,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制定了《某矿集团20**-****年廉洁文化建设纲要》,提出了廉洁文化创建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主要内容和具体途径,各单位要将廉洁文化创建工作纳入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总体规划,纳入本单位惩防体系,切实抓紧抓好。

  (二) 各级领导要进一步确立责任意识,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表率。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首先必须确立责任意识,没有责任意识,再好的责任制也无法落到实处。每一位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都应明白,不重视或者不认真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是严重的失职。各单位领导班子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决贯彻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把反腐倡廉任务纳入本单位工作的整体格局中,通盘考虑,统一部署。要及时掌握和分析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思路、目标和任务,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同志作为“一把手”,必须负总责,既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者、领导者,又是具体的执行者,不仅要坚持从自身做起,勤廉从业,当好表率,还要敢抓敢管、动真碰硬,切实担负起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职责。要按照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目标,抓好副职领导干部落实责任制情况,督促他们抓好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的落实,解决好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解决。

  (三) 要进一步巩固齐抓共管格局。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抓什么?①抓整体工作部署、检查、督办、考核,一年至少听取两次专题汇报;②抓监督机制的建立。述职述廉,民主议评;廉洁自律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发现苗头性问题要采取措施;对违纪案件要组织查处,并反追分管责任;抓好民主生活会,一年至少一次;抓基础制度的落实,如礼品礼金登记上交、重大事项报告、企务公开,民主管理等。③抓典型引导。④抓总结报告。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服从服务于单位中心工作大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肃纪律,违纪必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 要进一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

  责任制的核心内容就是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落实责任制,一定要通过责任分解,把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各部门,几年来,各单位对照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重点工作分解情况,相应进行了责任分解,今年及今后一段时期,这项工作要进一步在抓考核抓落实上下功夫。

  (五) 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强化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对照集团公司每年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及年初签订的责任制内容,逐条检查考核,务必落实到位。今年,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将继续组织对各单位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对恪尽职守、严守廉洁自律规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予以表彰;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不负责任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的单位,要取消评先评优的资格,同时取消第一责任人的评先评优资格,并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真正把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同志们,20**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签订,对各单位来讲,既是压力,也是动力,希望大家进一步提高对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的政治责任,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纪委四次、五次全会以及集团公司确定的20**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目标要求,进一步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反腐败合力,扎实工作,确保今年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篇3:公司安全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夯实安全基础,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集团公司安全奋斗目标,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要规范追查程序,按程序、按规定严格考核。

  第四条本追究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发生死亡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五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矿、处级单位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负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六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的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

  第七条年度内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年度内同一专业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其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引咎辞职;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第八条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集团公司配合政府部门追究处理,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其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年度内累计发生因工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三章发生重伤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重伤1人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300~500元。

  第十一条在工作过程中,生产矿井(含建井)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500元;对事故单位科、区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0元。地面厂处、非煤企业及后勤服务系统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2人或累计重伤2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元;对事故单位

  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十二条在工作过程中,生产矿井(含建井)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地面厂处、非煤企业及后勤服务系统因工一次重伤3人或累计重伤3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第十三条凡因现场失察或安全监察不到位而造成一次重伤1-2人或1人死亡的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一次重伤2人以上或2-3人死亡事故的,对安监处(副)处长分别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其他相关的安全监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十四条凡因“三违”行为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重伤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造成他人死亡的,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章非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凡发生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对分管负责人(含副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1500元;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对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含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

  第十六条凡发生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矿、处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对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十七条凡因现场失察或安全监察不到位而造成的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0元;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对其他相关的安全监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十八条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每进行赔偿,人赔偿最多不超过1500元;造成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按上述标准进行索赔外,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对重大隐患的责任人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在工作过程中,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发现重大隐患的,对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区级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停止作业的,对矿处级(含副总)分管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年度内两次“黄牌”警告的引咎辞职。

  (1)生产矿井(含建井)一个采煤面或一个掘进工作面因工程质量、瓦斯超限或煤层注水不达标等被停产整顿的。

  (2)生产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挂上安全生产运行许可证的。

  (3)提升、运输系统出现重大隐患被停止运行的。

  (4)生产车间存在重大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

第五章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及本质安全程度评估不达标单位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在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检查验收中,某一专业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级的,对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黄牌”警告。采掘工作面、机电、运输、通风、巷修专业不达标或被评定为C级的,对相关区队的行政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C级的,其所在区队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二十二条年度内同一专业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级的,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引咎辞职。

  第二十三条年度内,矿井出现一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级的,对主管矿长、安监处长“黄牌”警告,矿井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级的,主管矿长、安监处长引咎辞职。

  第二十四条地面厂处及非煤企业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注:因伤亡事故的影响使矿井或专业降级不达标的除外。

第六章关于安全培训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新聘用的矿、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副职,下同),在半年内仍未安排其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而上岗的,或者对在岗矿、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安排其进行复训的,对集团公司教培部门和组织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层单位新聘用的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半年内仍未安排其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而上岗,或者对在岗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安排其进行复训的,给予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要害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对责任单位科区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要害工种未按规定安排复训的,对基层单位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普通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未按规定安排其复训的,对责任单位的科区级主要负责人和基层单位教育培训部门的分管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安排上岗的,对责任单位的科区级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因未按审定的培训计划内容进行教学,或者因出卷人、监考人、阅卷人不负责任而导致较大数量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对责任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而造成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责任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敬告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集团公司教考分离规定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七章对安全装备、安技措费用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安技措费用未按规定提取、未完成计划或挪作它用的,给予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本质安全型装备计划不落实的,给予矿、处级分管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对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控系统因设备质量或管理不当,而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影响全矿井系统运行时间超过8小时,或影响一个采区系统运行时间超过16小时,或单个采掘头面时间超过24小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三十四条安全监控系统因矿日常管理、使用、维修不当,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影响全矿井系统运行时间达8小时,影响一个采区系统运行时间达16小时,或单个采掘头面时间达24小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八章对隐瞒事故行为的责任人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隐瞒工伤事故或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给予所在单位的安监处长“黄牌”警告;年度内累计出现两次的引咎辞职。

  第三十六条科(区)基层单位隐瞒工伤事故或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给予科(区)长行政撤职处分。

第九章其他过错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凡因采购或自制的生产用的材料、物品、备件、设备不合格,或者因供应不及时而造成人身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采购、加工、验收等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同时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后发生,由于汇报不及时或组织、指挥抢救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

  第三十九条发生工伤事故后,因医院出动不及时或抢救不力而造成工伤死亡的,视情节轻重,对医院院长、分管副院长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其他参与抢救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条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对基层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或者已发现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二级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发生的,或者发生一次重伤1-2人以及死亡1人人身事故的,对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人身事故的,对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对矿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考核罚款,按某矿司(****)256号及某矿司(****)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其它特殊违规行为,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职务过错责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职务过错。

  (2)对调查人、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3)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职务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4)销毁、隐匿证据或破坏现场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过错责任或从轻处理:

  (1)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确履行职务的。

  (2)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检举同案其它严重过错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篇4:矿务公司重伤事故伤情种类范围规定

一、重伤界定的原则和依据

  根据原劳动部中劳护久字(60)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结合徐州矿务集团公司企业实际,以发生工伤后的受伤部位、危及生命的危险性、生命体征的变化等情况,确定下列各种类型的工伤为重伤。

二、重伤事故伤情种类

  (一)灼伤、烫伤

  1、Ⅱ度以上的面积大于全身面积的30%者。

  2、Ⅲ度以上的面积大于全身面积的10%者。

  3、因灼伤或烫伤出现休克者。

  4、Ⅱ度以上的面积大于全身面积的10%并呼吸道烧伤者。

  5、面部、会阴部及手足皮肤I度的面积累计大于5%者。

  6、五官或生殖器Ⅱ度以上烧伤者。

  (二)颅脑损伤

  1、头皮大面积撕脱伤。

  2、颅骨骨折(颅盖或颅底)。

  3、颅内血肿(包括硬膜外、硬膜下、脑内、脑室内)。

  4、脑组织损伤、脑挫裂伤或脑干损伤。

  5、严重脑震荡。

  6、脑外伤致昏迷者。

  (三)胸部损伤

  1、胸、肋骨骨折伴血气胸,需手术者。

  2、纵隔气肿。

  3、气管破裂。

  4、肺挫伤。

  5、食管破裂。

  6、膈疝。

  7、纵隔、心脏或心包损伤。

  (四)腹部损伤

  1、胃或肠破裂。

  2、肝、脾、胆或胰破裂。

  3、创伤性后腹膜血肿。

  (五)泌尿生殖系损伤

  1、肾挫裂伤。

  2、输尿管撕裂。

  3、膀胱破裂。

  4、尿道断裂。

  5、生殖器损伤,影响功能的。

  (六)骨与关节损伤

  1、手及脚部损伤

  (1)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中的任何叁指各轧断一节的或食指、中指轧断两节的。

  (3)手局部肌腱断裂,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或残废可能的。

  (4)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5)脚局部肌腱断裂,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或残废可能的。

  2、大关节全脱位需手术切开复位的。

  3、骨折

  (1)锁骨、肩胛骨、肱骨、尺桡(包括孟氏、柯雷氏)、腕骨、髋臼、髌骨、胫骨、跗骨、上(下)颌骨、颧骨、鼻骨等粉碎性或开放性骨折的。

  (2)股骨、脊椎、骨盆或各种关节内骨折的。

  (3)其他复杂骨折。

  4、脊髓损伤。

  5、周围血管、神经、肌腱、肌肉损伤需手术修复者。

  6、筋膜室综合征、挤压综合征。

  (七)周围器官损伤

  眼、鼻、口腔、耳损伤、鼓膜穿孔致畸形毁容或影响功能者。

  (八)全身损伤或工作原因引起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失调,肾功能不全,各种类型休克,脂肪栓塞等之一的。

  (九)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十)上述损伤项目中两个系统或两个部位及以上者。

  (十一)除上述内容以外其它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三、重伤伤情报告程序

  各级医院在执行徐矿司办〔20**〕79号《关于加强工伤抢救管理的意见》过程中,按照上述重伤事故伤情种类报告重伤事故信息。接诊时,先由临床医师及时提供工伤伤情证明,然后由院长或分管院长(直属医院由医务处主任或分管院长)对照此标准确定重型工伤。工伤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将伤情结果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调度室。在伤情上报或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时,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及其分管矿处级领导对照此标准复核无误后,进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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