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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以上合伙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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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以上合伙协议书

合伙协议书(4)

  经济性质:

  (注:若有两个以上联营单位,依次称,丙、丁……方)。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联合出资共同经营________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1.联营宗旨:

  2.联营企业名称:____市(县)____公司地址:____隶属:_

  ___经济性质____(所有制)联营。核算方式:共同经营、统一核算、共负盈亏。

  3.联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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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5.联合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甲方投资____元,占投资总额____%

  甲方以下列作为投资

  现金:____元:

  厂房:____元,折旧率为每年____%

  机械设备:____元,折旧率为每年____%

  专用工具:____元,折旧率为每年____%

  土地征用补偿费________元

  专利权:________元

  商标权:_________元

  技术成果:________元

  乙方投资:(略……

  投资缴付日期

  6.公司资金增减由董事会决定,并报请联营成员协商,根据资金增减合理整本协议有关分配比例的规定

  7.公司财产为全体联营成员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经全体联营成员一致通过不得处分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

  8.联营成员出资额及其因参加本联营获得之权益不得转让

  9.联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10.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

  公司实行(所得)税前分利的原则,即,依法缴纳产品税、营业税后,由投各方将分得利润并入投资方企业利润,一并缴纳所得税

  公司所得,在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后,按下述例分配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双方按上述比例承担公司亏损或风险

  前款所列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所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定,但不得超过毛利的____%

  11.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现负责制,董事会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定期举董事会会议,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董事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任期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任,董事会成员如有临时变动,可由该董事的原单位另派适当人选接替。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或其他职务

  12.公司的经营管理

  公司由出资各方共同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决策(包括生产销售计划、利润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采取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原则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__人,由__方推荐,副经理____人,由____方推荐,经理、副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年

  公司的主管会计由____方推荐,____方推荐____名协助之公司的财务会计帐目受联营成员监督检查

  13.违约责任

  (1)联营成员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时间)违约方应缴付应产出资额的____%作为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时间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____%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因违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2)对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

  (3)协议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各方派代表协商解决,或请双方主管部门解解决及请求仲裁机关仲裁

  (4)联营成员不得中途退出联营,如中退出,除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外,付出资额的____%作为违约金

  (5)联营成员在本联营存续期间不得加入其他半紧密型联营,如违反本规定视为中途退出,按前款处理

  14.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协议中如未尽事宜,由联营成员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15.本协议生效日,即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方履约情况

  16.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一份,协议副本式__份,送____、____、____、……各一份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银行帐户

  地址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银行帐户

  地址

  年  月

  公证或鉴证机关     (公章

  年  月

篇2:合伙协议书(3)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简称甲方,所有制性质_____,地址______,经营范围______,帐号______。

  _____简称乙方,所有制性质_____,地址______,经营范围______,帐号______。

  一、联营组织名称______,地址______,联营项目______。

  二、联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联营机构及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投资

  1.投资方式及数额

  厂房

  设备

  技术

  场地

  总额

  使用权

  甲

  乙

  合计

  2.出资日期

  甲方分__次付清,其中每次应支付的数额及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分__次付清,其中每次应支付的数额及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财务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盈利分配及亏损负担

  1.利润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亏损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联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退出联营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联营期满后的财产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违约责任

  1.构成违约的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违约金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赔偿金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免责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__时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__份,联营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别送_______等单位各1份。

  附件:

  甲 方                乙 方

  单 位:(公章)           单 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约代理人)       法人代表:(签约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篇3:合伙协议书(2)

合伙协议书(2)

  1.格式 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及其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其法律特征是:①合伙须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联合起来的经济单位;③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④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的权利有: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有:

  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③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篇4:合伙协议书(1)

合伙协议书(1)

  订立合同各合伙人: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住址______。

  (其它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其它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______。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

  份。

  合伙人:____(盖章)

  (略)

  __年__月__日

篇5: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当事人分别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身份证号码执业证书号码批准注册时间

  第三条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英文名称:[]C.P.A.Partnership

  第五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事务所设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第九条本协议的当事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所,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等各类专业资格人员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较高执业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四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

  [(一)审计等鉴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拍卖、转让,企业收购/合并、出售、联营,企业清算,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企业租赁等情形中的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税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税务代理;税收咨询和筹划;税收审计。

  (四)基建预决算审核。

  (五)司法会计鉴定。

  (六)招投标代理。

  (七)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代理记账;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培训财会人员;其他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八)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十五条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第十六条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在[本协议签署(一个月内)或新合伙人入伙后(一个月内)]缴足。事务所应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资后[十日]内给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七条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册。

  第十八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出资。合伙人出资额的增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事务所财产。

  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设定担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设定对外担保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设定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章合伙人及其财产份额转让与入伙、退伙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项下的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为:

  (一)专业资格条件(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审批机关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

  (二)专职执业条件(在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执业经历条件(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有三年以上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历);

  (四)职业道德条件(成为合伙人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成为合伙人前一年内没有因为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消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五)年龄条件(年龄在[60周岁]以内且未办理过离退休手续,包括内退、病退、离岗退养);

  (六)其他条件[各事务所根据自身要求约定的其他条件]。

  本协议项下的合伙人必须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批文件和个人资料。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

  (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是否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由全体合伙人自行选择并在合伙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吸收新合伙人须经事务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入伙协议签订后即成立并生效。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事务所财产份额的,经修改本协议后即成为事务所新合伙人。

  第二十六条新合伙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述第二十二条约定的原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各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认为必要,可以对事务所的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出资额及其权益比例。

  (注:各事务所可约定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资额确定方式)

  第二十八条新合伙人依照入伙协议及新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了入伙前事务所债务的新合伙人,可以向入伙前事务所的原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指发起设立时的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年]内,除本协议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外,不得主动提出退伙[或转让财产份额]。

  第三十条在合伙协议约定的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不接收其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也不同意其对外转让的;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事务所的特定事由[如:];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同其他合伙人在事务所管理及合伙人权益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前两款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因此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伙时间: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依法转让;

  (五)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全部转让;

  (六)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伙人资格条件。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根据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违反本协议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后果;

  (五)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职业后续教育;

  (七)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伙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伙时间。

  第三十三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达到协议约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合伙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时,应书面向事务所提交申请。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申请的,合伙人会议将按相应程序形成决议,要求该合伙人退伙。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在[三十]日内进行结算并向退伙人退还其财产份额。原则上应以现金一次性退还。一次退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退还,但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

  第三十六条在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下,应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风险基金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决议处理)中其应占份额进行结算,价款归退伙人所有。但对被除名的合伙人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该价款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的合伙人,无权取得任何价款。

  (注:各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伙时财产的结算事则)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价款应退还给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价款的计算办法,与第一款相同。

  第三十七条事务所在结算时资不抵债的,退伙的合伙人按本协议第八十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承担事务所的债务。

  退伙时未了结的事务所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权益。

  退伙当年退伙合伙人应得红利或应担亏损额在退伙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计算并支付。

  第三十八条事务所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需要重新备案的,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原合伙人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财产份额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如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的(在事务所提出要求后三个月以内非因正当理由未办理的),在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按上述结算价格提存结算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视同退伙合伙人自此时授权事务所当期主任会计师具有代表退伙合伙人签署相关退伙文件的权利。涉及主任会计师退伙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获得相应的授权。

  事务所应在退伙结算完成后[一个]月内为退伙合伙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合伙人会议

  第四十条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合伙人内部分工及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

  (三)选举和更换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决定事务所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们的报酬与奖惩事项;

  (四)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

  (五)审议批准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六)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九)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审议批准分所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所的管理方案;

  (十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二)决定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十三)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十四)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决定以事务所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决定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指金额在万元以上或其他标准范围内的资产];决定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

  (十五)决定是否同意合伙人所持事务所财产份额的对外担保及转让;决定是否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十六)决定是否出具有重大争议的业务报告;]

  (十七)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主任会计师、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或[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注: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调整)

  [事务所不设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时,事务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合伙人会议。](注:事务所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会议由主任会计师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会计师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会计师指定的副主任会计师或其他合伙人主持。

  主任会计师怠于或拒绝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或其他合伙人可以推举一名或多名代表负责召集、主持。

  第四十三条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日前(如合伙人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四十四条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按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对本协议第四十条(七)至(十五)事项及其他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决议,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合伙人除名的表决应将被除名人的票数不计算在内)。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项是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该事项为“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合伙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亲自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的,视为同意本次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议。

  第四十五条合伙人会议应当备置会议记录本。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需要表决的还应当制成书面表决书并表决,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

第二节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事务所设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人和委员[]人共[]人组成。

  (注: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可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除本协议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及第九十六条所约定的职权直接由合伙人会议行使外,其他职权由主任会计师行使。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可以设立受薪合伙人,其职权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拟定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四)拟定事务所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员工聘用和解聘方案;

  (五)根据主任会计师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拟订事务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执业操作规程、质量监管、培训、人事、财务和后勤等具体内部管理制度;

  (七)负责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事务所短期业务发展目标与发展计划;

  (八)拟订事务所的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九)拟订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十)拟订事务所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一)拟定分所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所的管理方案;

  (十二)拟订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三)拟定入伙、退伙及其由此产生的财产份额转让方案;

  (十四)拟定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和不动产的处分方案;拟订事务所的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方案;拟定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草案;

  (十五)其他需要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时间]召开一次,由主任会计师召集和主持。主任会计师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会计师指定副主任会计师或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会计师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召集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主任会计师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时;

  主任会计师怠于或拒绝召集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副主任会计师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推举的其他代表可负责召集、主持。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临时会议通常应于召开前[三日](如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由召集人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每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议合伙人会议予以改雪

  第五十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

第三节主任会计师

  第五十一条主任会计师由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副主任会计师由主任会计师提名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决定,主任会计师与副主任会计师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十二条主任会计师的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如设有的话);

  (二)代表本事务所提起或回应仲裁或诉讼;

  (三)对外代表本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四)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五)提名副主任会计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者解聘事务所除副主任会计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员工,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六)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原主任会计师在被更换或辞职时,应当配合事务所的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签署必要的变更文件。

  第五十三条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部门名称]等业务执行机构,并配置相应各类人员,负责落实合伙人会议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协助主任会计师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十四条事务所由专人负责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记录。会议记录本、表决书以及形成的决议等会议文件存档保存。

第六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五十五条合伙人对执行事务所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

  (二)选举、被选举为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三)查阅事务所账簿、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了解事务所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四)获得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对外报告资料;

  (五)监督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工作;

  (六)监督事务所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享有分配权;

  (九)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十)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合伙人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本协议规定及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五十七条合伙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并自觉履行本协议;

  (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三)将自己所掌握的对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有直接影响的情况如实告知主任会计师或其他合伙人;

  (四)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专业资格所要求的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合法权益;

  (六)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

  (七)对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到期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八)不得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不得成为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出资人;不得自营、与他人合作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事务所合法权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收入所得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除经本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及其他交易活动,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十)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等商业秘密;

  (十一)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