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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分公司员工业务技能知识培训考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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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分公司员工业务技能知识培训考试管理办法

宝兴分公司员工业务技能知识培训考试管理办法

为了持续创建学习型企业,有效支撑企业转型和全业务经营,将聚焦客户的信息化创新战略真正落实到人力资源管理中,加强对员工知识技能的组织与管理,调动员工学习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员工业务技能知识培训考试的组织

员工业务技能培训知识考试由分公司综合办牵头组织进行,由相关部室对培训考试结果进行评分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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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考试的人员范围

(一)公司全体在岗人员(合同制员工、劳务工)、业务外包人员、代理商人员。

(二)对公司总体性业务知识培训,全体员工均应参加考试。

三、考试的形式、时间与周期

(一)、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百分制计分。考试中不能出现交头接耳,传递答案。

(二)、市场部每月将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和考试。其他部室视情况而定。

四、考试流程:

1、考试组织部室拟定考试培训计划报分公司领导审批。

2、组织考试部室发出考试通知。

3、指定学习资料或发放培训资料。

4、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考试并阅卷。

五、考试结果及运用

1、全公司层面组织的考试,如果是涉及营销的,市场前端必须达到95分,市场后端达到90分。未达到标准,将对相应人员考核20元。如果未达60分,考核相应人员100元。。应参加考试范围内的人员不参加考试,未向相关考试组织部门请假,结果记为0分,按不及格考核。

2、对于一年累计2次考试不及格者,进行点名通报;一年累计3次不及格者,扣一个月绩效。在年终不能参加优秀员工的评比。

篇2: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管理办法

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管理办法

【标题】《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文号】沪科(20**)第3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吸引境内外优秀人才来沪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支持本市优秀科技人才参与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加快上海的科技进步与社会经济发展,增强上海的综合竞争能力,特设立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基金资助境内外优秀人才来沪合作开展长期或短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孵化和转化、科学知识普及教育以及科技管理等活动期间所需的部分交通、生活费用。

本基金资助上海地区优秀科技人才参加境外有一定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所需的部分交通、生活费用。

第三条(适用对象)

凡直接承担费用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本市合作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基金设立、捐助与资助)

本基金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共同设立,并接受境内外个人、团体和企业的捐助。本基金全年受理,一般每年审批资助一次。对于特殊情况,本基金秘书处经基金理事长批准,可先行审定、实施。基金资助年限为一年,资助经费根据所开展的工作性质与内容一次核定拨款。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来沪合作者的条件)

来沪合作者应具备以下第(一)、第(二)项以及相应的条件:

(一)学风端正,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

(二)一般应获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上海地区承担的国家或上海市重大研究开发项目所急需的人才;

(四)在科技管理、科学知识普及教育等科技活动中对上海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指导作用的人才;

(五)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具有前瞻性创新成果的人才;

(六)在技术开发与成果孵化和转化中,取得较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人才。

第六条(合作项目的条件)

合作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利于解决上海关键科学与技术问题,加快研究与开发进展,降低研究与开发成本;

(二)有利于开阔思路,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人才培养;

(三)非国家保密项目;

(四)具有合作协议或合同。

第七条(参与国际学术交流的条件)

国际学术交流项目的主题应与上海市重点发展的科学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目标紧密相关。申请资助出境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一般应承担国家和上海市重大或重点项目,并具有将在国际学术会议作特邀报告或大会报告

的邀请信和已被国际学术会议接受的论文(至少应为口头宣读的论文)。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管理

第八条(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向本基金秘书处提交《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申请书》和有关附件材料。

第九条(评审程序与原则)

本基金秘书处受理申请、组织评审、确定资助人员和经费,报基金理事会审定后予以公布。

基金评审的原则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

第十条(合同签订与检查)

本基金秘书处负责与通过评审的申请单位签订《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资助合同》,检查基金资助的执行情况。申请单位应认真落实《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申请书》中承诺的各方面支撑条件,支持并督促有关人员认真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经费管理)

资助经费在申请单位的管理监督下,由有关合作者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二条(完成程序)

资助期限结束后一个月内,申请单位应督促有关人员认真撰写《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总结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申请单位应填写《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财务决算》,一式二份,一并报送基金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组织机构与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基金理事会组成)

本基金设基金理事会。基金理事会由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捐助资金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国内外个人、团体企业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基金理事会职责)

基金理事会负责筹集资金、审定工作方针和年度计划、审定正副秘书长人选、审定经费资助原则、审定获资助者、审查经费使用情况和修改管理暂行办法等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基金理事会理事长与顾问)

基金理事会理事长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提名,基金理事会通过。基金理事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外著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十六条(基金理事会秘书处)

基金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是基金的办事机构。秘书处挂靠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正副秘书长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共同提名,基金理事会通过。秘书处负责对外联络、组织评审、信息发布、基金财务管理和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基金使用原则)

基金年度经费主要依据基金增值和专项拨款、赞助,基金本金原则上不动用。基金行政办公开支一般不超过当年基金收入的10%。

第十八条(审计监督)

基金实行单独建帐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车间计件员工绩效考核办法

车间计件工资考核与二次分配办法

目的

1.1根据根据******办发【20**】2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通过计件工资考核与二次分配管理帮助车间每位职工提高工作绩效与工作胜任力,特制定本车间计件工资考核与二次分配办法。

1.2在计件工资考核与二次分配过程中,促进车间管理者与职工之间的交流,形成开放、积极参与、主动沟通的企业文化,增强车间全体职工的凝聚力。

1.3加强职工考评管理工作,准确、客观地评价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1.4为年终评比和年度经济责任制兑现提供较为准确、客观的分配依据。

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车间在岗计件职工,后勤管理及生产辅助人员参照本办法另外制定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2.2新招收的试用期内员工、学徒不参加本考核。

职责

3.1车间正、副主任:负责计件工资考核与二次分配办法的制订和及时修正;负责指导所属职工进行自我评价,根据职工的计件评估结果,与职工进行沟通,帮助职工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有待解决的问题,并与职工共同制订绩效改进计划;对考核结果依照车间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接受职工申诉。

3.2工班长和班组经济核算员:负责所属班组职工和某项具体考核指标的考核日常工作,根据考核标准客观公正地对所属职工的计件进行评估。

3.3车间所有计件职工:根据考核结果认真进行自我评价,并与车间正、副主任或车间指定负责考评的人员进行开放的交流沟通;主动制定个人发展规划;认真进行相关的评价工作。

管理要求

4.1基本原则

4.1.1“三公”原则:考核标准公平合理,人人都能平等;考核实行公开监督,人人掌握考核办法;考核做到公正客观,记录真实,考核结果准确。

4.1.2“四严”原则:严格考核标准,即考核要求的标准具体、明确、客观、合理;严格考核方法,即考核的形式和方法要求科学、严谨;严格考核制度,即考核的规程和考核的准则严格,使考核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严肃考核态度,即考核的思想端正,态度认真,反对老好人思想和不负责的态度。

4.1.3一级考核一级原则:采取上级考评下级的方法,最终考评结果由车间领导审核,即班长或指定的考核负责人负责班内所属职工或专项指标的考核工作,车间正副主任负责审核班长或指定的考核负责人的考核工作。

5、考核程序

每月初(5号前)由各班组长及专项负责考评员对上月计件职工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及应有的考评依据交于车间核算员处,核算员将各项考核得分及考评依据在每月8号前记录于《计件职工考评表》上,车间正、副主任对《计件职工考评表》进行审核修改后进行签发。

6、考核内容及办法

6.1考核内容

月度计件考核就是考核职工当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主要涉及职工的劳动纪律、劳动态度、工作成绩、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生产安全、设备保养等方面。

6.2考核办法

考核得分总分为100分,其中:劳动纪律总分为8分,劳动态度总分为8分,工作成绩总分为55分,安全总分为8分,设备保养总分为6分,权重15分(内容含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及为段及车间解决生产、质量等各方面工作进行主动承担或献计献策、为段或车间争得荣誉等);

6.2.1劳动纪律(总分8分,该项最后得分可出现负分):

专项负责人:班组长

各班组长平时进行严格考勤和记录,该项得分依据班组长及车间平时抽查等记录进行打分。

6.2.1.1该项起评分为8分,出现以下不良记录进行扣分;

6.2.1.2迟到、早退:车间职工应遵守段、车间的劳动纪律,不得早退和迟到;迟到或早退的时间为超过规定的作息时间10分钟以上(譬如就餐,若上午11:49就离开工作现场则定性为早退,而上午11:50离开工作现场则定性为按规定时间进行作息)。月内若出现迟到或早退现象扣计件分1分/次并进行经济处罚(20元/次);同现象该职工反复出现,月内若出现迟到或早退现象两次及以上者扣计件分2分/次并进行经济处罚(20元/次);

6.2.1.3串岗:车间职工应在规定的工作场地作业,凡发现超出规定场地与人聊天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达十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的则视为串岗。月内若出现串岗现象扣计件分1分/次并进行经济处罚(20元/次);同现象该职工反复出现,月内若出现串岗现象两次及以上者扣计件分2分/次并进行经济处罚(20元/次);

6.2.1.4旷工: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不来上班定性为旷工;迟到、早退和串岗超过一小时以上四小时以内则定性为旷工半天,一天内超过四小时则定性为旷工一天。旷工半天扣5分并进行经济处罚(25元/次),旷工一天扣15分并进行经济处罚(50元/次),旷工时间累计计算,即月内旷工两个半天扣15分。连续或累计旷工达到一定天数,车间上报段劳资按段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6.2.1.5请假:请假须按规定办理有关请假请假手续(请假人应写出请假条,经班组长同意后报请车间同意【须签字认可】,最后经车间主任批准后方能生效),不得事后或电话委托他人请假(特殊情况除外,但需补办请假手续),事后或电话委托他人请假情况属实者扣3分/天,不属实者按旷工处理;

6.2.1.6职工每天坚持参加以班组为单位的早会活动,班长主持会议、清点人数并做好记录工作,如没有按规定召开会议的班组,每次扣罚班长计件分2分,职工无故不参加早会者给予每次2分的扣罚;

6.2.1.7每位职工须与同事团结协作,工作场所不允许出现吵架、斗殴等不和谐现象,若出现车间将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和扣计件分,吵架罚款50元/人,斗殴罚款100元/人;若因双方原因出现吵架扣5分/人次;若蓄意挑起事端出现争吵,扣主要责任人10分/人次,扣次要责任人3分/人次;出现打架斗殴事件,主要责任人该月计件总分为0分,扣次要责任人当月计件总分50分,并交予段处理,事件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6.2.1.8职工违反车间其他有关制度规定,扣责任人当月该项计件分2分/次,并根据情况进行罚款20-50元;

6.2.1.9其他违反段有关制度规定、职工守则等行为:扣责任人当月该项计件分5分/次,并进行罚款50-100元;

6.2.2劳动态度(总分8分,该项最后得分可出现负分):

专项负责人:班组长

6.2.2.1该项起评分为8分,出现以下不良记录进行扣分;

6.2.2.2主动协助车间处理或承担困难工作,在权重栏中加1-3分;(须有准确的依据)

6.2.2.3职工为车间生产献计献策,并最终被车间采纳,在权重栏中加2分;(须有准确的依据)

6.2.2.4出现不服从工作分配现象按如下进行处理:

6.2.2.4.1工作推诿,消极怠工,给车间生产带来被动,但最后听从劝告并完成任务者扣责任人计件分5分;年内该现象多次出现,第二次扣10分;第三次扣20分并车间对该同志进行通报批评;年内出现第四次,车间将该同志退交段处理;

6.2.2.4.2不服从工作分配或车间的工作安排,出现第一次,扣计件分20分(并需及时完成该项工作,若未完成,按消极怠工处理;若继续不听从劝告,不接受工作安排,继续按不服从工作分配处理);年内出现第二次,当月责任人计件总分为0分,并车间对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年内出现第三次,车间将该同志辞退交段处理;

6.2.3工作成绩(总分55分):

专项负责人:刘青萍

6.2.3.1******工区月度全额计件工资基数=检修维修工作量占计件基数的70%(含配合施工)+处理故理和巡视及其它工作量占计件基数的20%+临时任务作量占计件基数的10%。

6.2.3.2******工区月度全额计件工资基数=(男职工抄表工作量占计件基数的65%+处理故障工作量占计件基数的25%+车间班组安排的临时任务工作量占计件基数的10%)+(女职工抄表工作量占计件基数的90%+车间班组安排的临时工作量占计件基数的10%)。

6.2.3.3其余工种:月度全额计件工资基数=工作量占计件基数的80%+其他工时占计件基数的20%。

6.2.3.4职工应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活动和车间做出要求的各项零时性工作,若违反按不服从工作分配处理,情节严重者,车间将另作处理;

6.2.4生产安全(总分8分,可出现负分):

专项负责人:各主管技术员、各班组长

6.2.4.1该项起评分为8分,出现以下不良记录进行扣分;

6.2.4.2职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上班应按规定着装,凡不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给予2分/次的扣分,在上班时间喝酒或中餐喝酒影响生产的,给予5分/次的扣分(并按违反劳动纪律中6.2.1.10条款进行双重处理),情节严重者但未造成恶劣后果的,车间对违反者进行通报批评(违反者该月计件总分为0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的,车间对违反者进行通报批评(违反者该月计件总分为0分),并车间将上报段进行处理;

6.2.4.3发生了安全事故,责任人当月该项计件分不得分,并扣责任者当月计件分30分,同时扣责任者班组的班长计件分5分/次;

6.2.4.4每位职工有义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通知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发现并及时报告者,给予1~2分的加分(在权重栏),因漠视造成后果者将给予3~5分/次的扣分。

6.2.5设备维护及保养(总分6分,可出现负分)

6.2.5.1职工有责任维护及保养好自己所使用的设备,月内无设备维护及保养的不良记录,计6分;

6.2.5.2每天的保养应符合要求,否则扣2分/次,每周对设备应进行维护保养,未达到要求的扣3分/次,未进行保养的扣5分/次;

6.2.5.3操作者应按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出现因个人操作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无意):第一次,扣计件分10分;年内第二次,扣计件分25分;年内出现第三次,按恶意损坏生产设备处理;

6.2.5.4操作者恶意损坏生产设备,当月计件考核总分为0分,车间提出通报批评,并车间将责任人交段处理;

6.2.5.5未经许可,私自动用不属自己负责的设备和运输工具的,扣5分/次,造成后果者,可视情况给予7~10分的扣分;

6.2.6权重(总计15分,最高不超过15分):

6.2.6.1加班和劳动态度(3分)

专项负责:主任、书记、副主任

6.2.6.1.1配合车间解决生产困难,协助车间完成生产任务,主动听从车间安排加班者:晚下班1小时者,加0.1分/次;晚下班1小时且加晚班者,加0.3分/次,加白班者,加0.5分/次;

6.2.6.1.2长期上晚班者加2分,轮换上晚班者加1分;

6.2.6.1.3主动协助车间处理或承担困难工作,在权重栏中加1-3分;(须有准确的依据)

6.2.6.2工作质量(3分)

6.2.6.2.1发现安全隐患并主动汇报予车间加0.3分/次;发现安全隐患且能独立提出解决意见,并被采纳取得良好效果者加0.6分/次;

6.2.6.2.2注重工作质量,在工作中采取办法,为段和车间节约生产成本加1分/次;

6.2.6.2.3全月无扣分现象,且工作成绩一栏得分达40分者加0.5分;

6.2.6.3其他(2分)

6.2.6.3.1积极参加段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段内获得荣誉者加1-2分(一等奖加2分,二、三等奖加1.5分,积极参与活动者加1分);

6.2.6.3.2每位职工有义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通知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发现并及时报告者,给予1-2分的加分

6.2.6.3.3积极参加段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段外获得荣誉者加2分,另车间根据情况提出表扬和物质奖励;

6.2.6.3.4月内计件考核分达98分以上者(不含98分),当月计件分按100分计算,车间提出表扬并进行物质奖励(50元)。

申诉

7.1被考评者如对考评结果存在异议,应在公布考评结果当天与考评责任人沟通,若沟通达不成一致,被考评者可向车间领导提出申诉;

7.2车间领导在接到职工申诉后,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做出答复并告知考评者和被考评者。

8考评结果的处理

8.1考评结果作为职工月度奖金分配、上岗聘任和年终评选先进及年终经济责任制兑现奖发放的主要依据之一;

8.2每月考评分数的平均值作为年终考评的结果;

8.3月度计件考核分低于67分者,车间将与被考核者沟通,协助被考核者分析原因,并协助被考核者制定计件提升目标;若被考核者年内出现三次计件考核分低于67分,则被考核者全年考评为不合格;

9考评要求

9.1本办法报段,经批复备案后实施。

9.2凡是对考评结果提出异议的人员,车间应对考核内容予以复查。

9.3考评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应对主要责任者严肃处理。

9.4车间领导和段劳资对考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5每月的考评结果予以张榜公布,并报段劳资备案。

10本办法从20**年11月份起试行,解释、修改权属车间。

篇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已经20**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九年九月八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5:保险职业学院胸牌管理办法

保险职业学院胸牌管理办法

胸牌是我院师生员工在校园内部使用的“身份证”,学院规定所有师生员工在校内必须佩带胸牌。

一、胸牌的信息收集、印制与发放

学生胸牌信息内容为:姓名、班级、学号。学生胸牌信息及相片由学生处负责收集交人力资源处。

教职工胸牌信息内容为:姓名、所属部门、编号。教职工胸牌信息和相片由人力资源处负责收集。

胸牌由人力资源处统一归口印制,学生胸牌由各系负责发放,教职工胸牌由人力资源处统一发至各部门。

二、胸牌的使用

1、胸牌是我院师生员工校内身份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随意涂改或覆盖,不得转借或与他人交换,其他任何证件均不可代替胸牌使用,否则将没收相关证件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将给予纪律处分。

2、学生进入学校大门、办公室、教学场所、公寓等公共场所,必须按要求佩带好胸牌,否则将被拒绝出入学院的任何场所和部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3、学生在上课期间及参加党团组织生活会、升国旗、院系的各种会议、外出参观、参加各种考试时必须按要求佩带好胸牌。

4、教职工工作时间在校园内均需佩带胸牌。

三、佩带胸牌的检查

1、学生处负责制定学生佩带胸牌的检查管理办法,并严格按管理办法对学生佩带胸牌情况进行检查。

2、人力资源处负责不定期检查教职工佩带胸牌的情况,一年内发现有十次以上未佩带胸牌的员工,由人力资源处提供名单和原始记录,取消该员工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四、胸牌的管理

1、胸牌应妥善保管爱护,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立即补办。补办胸牌时,必须出具个人申请报告,学生由所在系部领导签署意见、教职工由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人力资源处办理,补卡需收取工本费。

2、学生中途退学或办理毕业离校、教职工解聘或人事调动办理离院手续均需将胸牌上交人力资源处,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