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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重点中学优先录取推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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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重点中学优先录取推优办法

上海重点中学推优办法

华师大第二附属中学

学校在考察学生档案资料的基础上,用面试形式进行综合能力测试,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情况。同等条件下,具有以下条件者优先录取:

◆初中阶段获市三好学生称号及初三阶段获区三好学生称号的优秀学生,按市三好、区三好的次序录取。

◆在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即市等第奖、区一等奖以上者,以获奖级别依次录取。

◆在市级重大科技竞赛中获等第奖者或得到市级荣誉称号者优先录取。

◆在艺术、体育等方面有特长的学生亦优先考虑。

学校在重视初中校长推荐的同时,还将根据面试的成绩及上述录取标准综合考虑,择优录取。

曹杨二中

择优条件作为优秀初中毕业生,应该具有优秀的思想品德、扎实的文化基础、较为突出的实践能力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优先考虑:

◆初中阶段校内综合素质评定为优、学习成绩评定为优且名列年级前茅,经初中校长重点推荐者。

◆初中阶段获得市(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

◆初中阶段学科竞赛获区级以上一、二、三等奖并经学校招生小组认可者。

◆由初中校长特别推荐,在某方面(如体育艺术、科技发明、文学创作等)有突出特长和培养潜能或综合素质突出,有相关证明并经本校招生小组认定者。

◆在某一领域有一定研究,获得国家专利、出版发行专着或在区级以上学术刊物独立发表论文者。

◆在初中阶段思想品德高尚,有见义勇为行为者(以近三年市、区级获奖证书和新闻稿为准)。

学校还将对入围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健康测试。

延安中学

一、录取要求在报考该校的“推优生”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将予以优先录取:

◆在道德品质与个人修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社会实践、艺术体育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较好的学生。

◆初中课程学科知识掌握扎实并能灵活应用,文理科均衡发展。有一定的研究性学习能力,敢质疑,有较强的探究意识的学生。

◆热心公益活动,为社会服务并作出贡献的优秀学生干部。

◆综合素质评价高,个性特长明显,有1至2门学科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有某一方面的特长,或在市级(含)以上竞赛中获得等第奖,或有特殊的社会工作经历和能力者。

二、录取办法录取工作将参照上述要求,在尊重初中学校的推荐意见并参考学生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的情况下,通过面试,择优录取。

新中高级中学

一、录取标准

1、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下列学生:

◆初三阶段获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初三阶段获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初中阶段获上海市、区各类学科竞赛等第奖。

2、被推荐学生必须具备健康的心理品质,身体健康,自理能力强,能适应寄宿制高中学习和生活。

3、在进行初中毕业生外语口试的区县,被推荐学生英语口试成绩为A档者优先考虑。

二、录取办法凡有志于报考该校的初中应届毕业生,符合上述录取标准的,经学校面试后择优录取。

进才中学

一、录取程序

1、第一志愿报考进才中学的人数少于录取计划数时,符合条件的即予以录取。

2、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超过录取计划数时,经面试后择优录取(面试的形式与内容另行通知)。

3、校招生领导小组根据面试成绩经集体研究确定初选名单。

4、初选名单经校长批准后上报市、区中招办审定。

5、张榜公示。

复兴高级中学

二、择优标准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优先录取:

◆德、智、体和谐发展,学习勤奋,成绩优秀。

◆初中阶段的市、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初中阶段某些学科特别突出,在市、区竞赛中获奖。

◆初中阶段表现良好,学业特长明显,经初中校长特别推荐。

注:根据多年素质教育实践,该校对下列学生给予特别关注:

◆具有优秀的道德素养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具有较强的集体意识、民族精神和爱国主义情操。

◆具有扎实的语文、数学、外语基础,学习成绩优秀。

◆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善阅读,会观察,善表述,会应用。

◆在文学、数理、艺术、体育、信息技术等研究性学习中取得成果。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必备资料:初中阶段学业成绩、品德评定。

2、其他:所获各种奖励荣誉证书、能反映个性特长的材料、数理化等学科竞赛获奖证书、有关专利或研究成果材料、初中学校校长的推荐意见书、个人简历等。

“推优生”录取原则如下:

◆根据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面试等方法择优录取。

◆重视学生在初中阶段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及各方面的表现。

上海大学附属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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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生所在区县的相关考试成绩,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优先录取初三阶段获得市、区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

◆优先录取初中阶段学科竞赛、科技比赛中成绩优秀者,或有文艺、体育特长的学生。

建平中学

一、着重审查学生综合素质、综合能力的评价材料。符合下列条件者优先:

◆初三阶段获得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

◆初三阶段获得学科竞赛等第奖。

二、参加该校面试,择优录取。

市三女中

1、该校将根据市教委下达的名额,招收优秀初中毕业生。

2、如果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将运用综合能力测试的办法录取等于计划数的考生。

3、如果第一志愿投档数小于计划数,原则上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计划数的余额,采用综合能力测试的办法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

市北中学

该校重视体育、艺术教育、科技教育和信息技术教育。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所有填报该校的“推优生”中,选拔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以综合素质的评价为主要录取依据,参考学生在初三阶段学科竞赛及科技活动的获奖情况,全面考察,经过面试择优录取。

控江中学

1、在初中阶段学习中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2、该校对被推荐学生将组织面试,择优录取。

3、学习能力强,学习成绩优秀,在初中阶段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得奖项的同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晋元高级中学

一、择优方法首先是综合素质评价,包括思想品德突出、获市“三好”称号的学生,以及在科技、计算机方面的特长生优先考虑。第二是参考原毕业学校对学生的品德认定、学业认定、特长认定。三是学校将组织免试优秀初中毕业生面试。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在投档数大于计划数的前提下,根据相应的量化指标,按得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二、录取评分标准(一)思想品德(满分10分)初中学校“品德认定”为优秀者,基本分为5分。在此基础上符合以下情形者作相应加分:

◆上海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获市级以上奖励表彰,5分。

◆区、县“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获其他区县级奖励表彰,3分。

◆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2分。

◆校级学生干部、班干部,1分。

(注:校级表彰奖励和担任职务仅限最近2年内)

(二)文化基础(满分30分)此项标准初中学校的“学业认定”为优秀者,基本分25分。在此基础上符合以下情形者作相应加分:

◆探究型课程能力为“强”且拓展型课程学习成绩为“优秀”者,5分。

◆探究型课程能力为“强”或拓展型课程学习成绩为“优秀”者,3分。

◆探究型课程能力为“强”或拓展型课程学习成绩为“良好”者,1分。

三、实践能力(满分15分)此项标准有初中学校的“特长认定”,基本分为5分。无特长者,此项标准评分为0分。符合以下情形者作相应加分:

◆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大赛获市级一等奖及以上,10分。

◆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大赛获市级二等奖,8分。

◆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大赛获市级三等奖,5分。

◆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大赛获区级一等奖,3分。

◆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大赛获区级二等奖,2分。

◆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大赛获区级三等奖,1分。

◆体育、艺术方面有显著特长,5分—10分。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担任社会职务,有较高知名度或者位置显要,5分。

(注: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大赛须经市教委认可,体育、艺术需提供相关证明。)

四、心理素质(满分5分)学校将组织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试,基本分为5分,凡未通过心理健康测试的学生将不予录取。

嘉定一中

在符合“推优生”条件的报考学生中,若投档材料超过计划数,该校将组织面试,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取,凡符合下列条件者优先录取:

◆学习成绩优秀,初中课程学科知识掌握扎实并能灵活应用,文理科均衡发展,学年总评名列年级前茅,有一定的研究性学习能力。

◆获区级或区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

◆在国际、全国、全市数学、物理等学科单项竞赛上海赛区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在区级或区级以上数学、物理、化学、英语、计算机等各种竞赛中获多项奖励者。

◆在科技、艺术、体育等方面有特长者。

学校将通过有关资料、学生面试时的具体表现来最终确定录取名单,如发现“推优生”材料和实际不符,则取消其“推优生”录取资格;学校还将组织入围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健康测试。

杨浦高级中学

1、经初中学校推荐的优秀生须在志愿表上自主填报就读该校的志愿。

2、该校全面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学科竞赛获奖者优先考虑。

3、该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工作程序录取“推优生”。

4、“推优生”拟录取名单经校长签名后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宝中学

录取条件凡符合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条件,经初中校长重点推荐、报考该校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初中应届毕业生,该校将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优先录取:

◆初三学年度获得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初中阶段获上海市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按数学、外语、语文、物理、化学、计算机学科顺序考虑)。

◆初三学年度获得区级三好学生,同时初中阶段获市级学科竞赛三等奖及区级学科竞赛一、二等奖(按数学、外语、语文、物理、化学、计算机学科顺序考虑)。

◆由校长特别推荐,在某方面(如科技发明、文学创作等)有突出特长和培养潜能或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若因报考人数远超出招生名额,则进行综合素质面试。

行知中学

本市优秀初中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将优先录取:

◆凡初中阶段获市级、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凡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成绩,并经本市主要媒体公开报道或表彰的考生。

◆凡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方向并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和特长的考生。

◆凡初中阶段获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各类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市级等第奖及区县级一等奖的考生。

篇2:原材料管理办法

原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太原***高速公路***至***段(***)建设工程材料管理,规范材料供应和材料质量控制等程序,确保建设工程使用合格材料,为整体工程质量优良奠定良好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避免工程材料使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减少因工程材料质量问题带来的工程质量隐患,规范项目工程材料来源,确保工程使用优良的材料,提高整体工程质量,***项目材料实行准入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材料指用于本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材(钢筋、钢绞线)、砂子、碎石、水泥、沥青等。

第四条

工程材料选定、进场、存放、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程材料的源头管理

第五条

材料的推荐

各施工单位根据需求,每种材料推荐4~6家生产厂家或品牌,推荐的材料必须附产品合格证书、试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并且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供应能力,运输方便,质量稳定,近两年内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无不合格记录及质量事故记录。国内及山西省内著名生产厂家或品牌优先考虑。

第六条

推荐材料的考察

施工单位推荐的工程材料应对其性能进行试验检测,确认合格后,经驻地办审核报总监办,由总监办组织建设单位、中心试验室、驻地办相关人员共同对推荐材料的生产厂家(代理商)的生产设备、工艺、规模、产品质量、履约能力、社会信誉等进行现场考察。

第七条

工程材料范围确定

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材料来源。某种工程材料厂家或品牌的范围确定后,每家施工单位可以在该种工程材料确定的范围内选定厂家或品牌作为本合同段备选材料,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工程材料的选购必须是选定范围内的,未选定的材料严禁进场,否则视为不合格材料。

第八条

实行准入制的材料有:钢筋、钢绞线、水泥、橡胶支座、混凝土外加剂、锚具等。

第九条

材料的变更

施工过程中一般不得随意更换材料料源或品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更换或调整:

(一)材料生产厂家无法满足供货要求;

(二)材料生产厂家所提供的材料质量不稳定或无法满足施工需要。

材料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驻地办审核,报总监办以及***公司质检部,按以上相关程序重新进行考察确定。

第三章

工程材料的进场管理

第十条

材料进场前,需要把进场关,具体程序如下:

(一)每一批材料计划进场时,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做好检验准备,并报告驻地办,在24小时内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到达现场。

(二)施工单位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旁站下对原材料按规定频率和方法取样检验,监理工程师也应同时进行取样抽检。施工单位检验合格后按照规定向监理工程师上报该批材料的进场申请资料(附该批材料的材质单和试验检测资料),监理工程师要对申请资料认真审查核对,并根据监理抽检试验结果决定该批材料能否进场使用。

(三)当施工单位、总监办试验室检验结果不一致时,应以总监办试验室的试验结果为准。若存在严重分歧,由总监办委托具有CMA认证的甲级试验室进行检验,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邀请质检部门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

各种原材料的检验要求

(一)水泥

1、每批水泥进场时生产厂家应提供《水泥出厂通知单》和《水泥质量检验报告》,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2、水泥可采用散装或袋装,袋装水泥净重含量为50kg;且不得低于标质重量的99%,随机取样20袋总质量应不低于1000kg;标志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水泥包装袋上应清楚表明:执行标准、水泥品种、代号、强度等级、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标志(QS)及编号、出厂编号、包装日期、净含量。散装水泥进场时应有厂家铅封标志,并应出具与袋装水泥包装标志内容相同的卡片。

(二)钢筋和钢绞线

1、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和钢绞线,必须严格核实质量证明书与实物是否一致。主要查看钢材表面标志(牌号、厂名、规格)和标牌(厂名、商标、炉批号、牌号、规格)。

2、直径大于1Omm的带肋钢筋表面必须轧印,有清晰可见的标志,内容包括牌号(等级号)、厂名、尺寸。

(三)沥青

1、每批沥青进场时生产厂家应提供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证明书,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2、每罐沥青运输车到场时必须有厂家铅封标志,并应出具与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证明书内容相同的卡片。

(四)石灰

进入施工现场的石灰必须提交质量证明书,证明书上应注明厂名、产品名称、等级、试验结果、批量编号、出厂日期。

(五)碎石、中粗砂

运输车辆到场后,施工单位和总监办应对材料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对于含泥量、粒径级配、风化石和针片状含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禁止进场卸车。

(六)混凝土外加剂、锚具、桥梁支座、伸缩缝

1、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以上材料,必须严格核实质量证明书与实物是否一致。

2、产品标志必须符合要求,包装或产品上必须印有商标。

3、出厂的袋装外加剂批号、生产厂家;日期必须打印清楚,发现不符合要求时,按退货处理。

4、每组锚具、每个支座、每道伸缩缝必须贴有生产厂家的标志,标志内容齐全清晰。

(七)粉煤灰

1、每批材料进场时厂家应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粉煤灰出厂检验合格证应标明:厂名和批号;合格证编号和日期;粉煤灰的级别和数量;质量检验结果;检验机构与人员。

2、粉煤灰不得含有凝固团块和其它杂质。

3、干湿粉煤灰都可以使用。但湿粉煤灰的含水量不宜超过30%。

以上所有材料内容符合要求后,施工单位和总监办试验室应按照规定的检验频率和检验项目对进场的材料进行试验检测。

第十二条

每种品牌或厂家的工程材料第一批进场前,总监办试验室必须参与抽查验收。原材料进场后,中心试验室应定期进行检查,对质量有怀疑的材料应随机进行抽查。

第四章

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应按不低于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当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随即进行试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应经常检查进场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其他料场不合格材料等。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总监办巡查人员发现正在使用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应首先将该材料全部清除出场,责令施工、监理单位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对已使用该批材料施工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跟踪检验,根据检验结果作出处理,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对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

工程材料试验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材料试验台帐的建立与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信息齐全的各种原材料的进场台帐和试验台帐,台帐上必须注明该批原材料的进场日期、品种、数量、批号、质量检验结果、使用部位等信息,同时将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等归档妥善保管。

2、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总监办试验室应将各类试验检测资料按不同类别分别建立台帐。

第十六条

材料试验检测资料管理

1、试验检测表格由***公司统一制定格式,并明确填写内容和填写方法。

2、各类试验检测的报告及试验记录,均应按不同类别和试验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3、各类试验检测资料的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并签字齐全,不准代签,表格的填写字迹要清晰,并不得涂改。

4、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的原材料试验检测资料予以整理保存,具备归档条件的要及时归档。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料源管理规定擅自进场采购范围之外的材料,责令施工单位将材料清理出场,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万元。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未履行监理职责,擅自批准施工单位使用选定范围之外的材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监理单位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责任人清除出场并处罚监理单位1万元。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程序和频率对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测,不及时通知驻地办和总监办对原材料进行检验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对施工单位罚款2万元

第二十条

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通知后,无故不能及时到场对原材料进行旁站检验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罚500元;因此对工程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责任人清除出场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或监理人员弄虚作假、编制虚假原材料试验检测资料的,一经发现对施工单位罚款5万元,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对监理单位罚款1万元,对监理责任人罚款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室未按照要求建立原材料进场台帐、试验台帐,试验检测资料不能及时整理归档,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万元,对监理单位和中心试验室分别处罚1000元。

第七章

业主组织供材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特殊材料组织供应,并以招标方式选择合格供应商,以确保材料质量和供应时间。具体材料供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业主供材按照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所需对应材料的需求数量进行控制,由技术质检部负责协调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材料供应计划

1、承包商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根据施工设计图的工程量,在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向驻地监理组、总监办提交详细的本合同段工程施工中业主供材总计划和第一个月度业主供材计划供总监办审批。其他月度业主供材计划是在承包商每月填报的《施工月报》

中‘下月施工计划’中体现,在每月22日前提交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审批。

2、承包商应根据工程施工设计图的实际需要,以分项工程为单元分别计算相应材料需求数量,并考虑实际施工损耗,认真填报业主供材总计划和月计划,驻地监理组对照控制计量报表和施工进度计划认真进行复核。供材实际数量与材料控制数量(包括定额损耗)的误差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如超过合理范围的,承包商应书面说明原因,经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审核后,报计划合约部核准。

3、总监办在3天内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计划实际需要对承包商提交的月度业主供材计划进行审核,并每月25日前报路桥***高速技术质检部。

4、技术质检部收到总监办提交的承包商申请的业主供材计划后,负责审批并抄送相应材料供应商。

5、施工进度发生变化或出现特殊情况需调整月材料供应计划时,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经总监办确认后技术质检部申请。核批后通知供应商供货。

6、承包商对提交的材料供应计划承担合同责任,供材计划与实际施工进度需要不符时,及时在下月度计划中进行调整。由于计划失误对工程建设及其他方面造成的损失,承包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条材料供应实施

1、承包商进场施工后,应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技术质检部提交本单位的材料主管及工作人员的名单,作为业主供材工地验收授权代理人。如遇人员更换,应随时通知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和技术质检部。技术质检部随时将上述人员名单抄送相应的材料供应商。

2、材料供应商依据公司技术质检部抄送的供材计划提前做好材料的备料工作。

3、各承包商的材料主管依据计划合约部核准的月度业主供材计划,根据施工现场需要,分批次地直接通知材料供应商供货。

4、对于月度计划内的材料供应,材料供应商应做到按供应计划按期、按量、保质地供货到达合同规定的地点。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供应时,材料供应商应在接通知后48小时内供货到达指定位置;其他材料或计划外材料供货,其时间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另行确定。

5、材料供应商将材料送至指定地点时,承包商的材料主管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规格、数量进行核对,并做好相关记录。若供应的材料规格、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月供材计划,承包人材料主管应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公司技术质检部和材料供应商。

6、对符合要求的材料到达现场后,承包商应立即进行验收,并按合同规定及时组织卸货。

7、运输材料车辆进入承包人施工现场的道路(便道)应由承包人负责修通,以确保运输车辆安全畅通。

8、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材料的防盗、防潮工作,保管好可回收的材料包装和容器,杜绝出现因材料失窃或由于材料保管不当而引发的不良事件。

9、材料供应商要积极与承包商配合,了解材料供应中存在的问题,随时协商解决。因材料供应商责任导致材料供应不能按规定时间送达施工现场时,造成对工程施工的影响和损失,应由材料供应商负责。

第二十六条

材料质量控制

1、承包商必须对业主所供材料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质量抽检,填写工程材料报告回执单(见附件1),并对已进场的材料负责保管,同时对已经检验合格的业主所供材料质量负全责。

2、驻地监理组、总监办要加强对业主供材质量方面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的频率进行材料抽检试验。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如未把好材料供应计划或材料抽检试验质量而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合同规定负相应责任。

3、材料供应商所供应的每一批号的材料,需向承包人随货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书,以备查验。

4、按照合同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场后经检验确认为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由材料供应商负责无条件退货,并承担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同时,承包商有责任将不合格的材料及时清理出现场。

第二十七

计量支付

1、各种材料供应数量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单位进行验收计量。按实际到达工地现场并按材料供应商、承包商共同确认的计量办法进行计量。

2、材料供应商负责编制材料现场验收单(一式三份),每次送货到工地由承包商材料管理人员验收签字并加盖公章,每月汇总报送公司计划合约部一份。

3、每月材料用量应与实际完成工作量相适应。材料供应商在每月20日依据经承包商确认的材料验收单,分施工合同段填写本月材料供应汇总表,经相应合同段承包商材料主管审查签字后,报公司技术质检部,作为编制每月材料供应中间计量支付报表的依据。公司技术质检部参照工程计量支付程序负责办理材料供应中间计量支付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由***高速公司负责解释。

篇3:专修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加强教职工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现拟定《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请切实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职工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任务,是保证法律、法规、政令畅通,严肃校规校纪,维护学院可持续发展,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构建社会主义文明和谐校园。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院教职工是指在册的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原则

第四条

坚持教职工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学院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教职工。凡是违规违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单位和教职工违规违纪的行为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规违纪的教职工,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目的是通过处理,结合思想教育,使违规违纪者从中汲取教训,迅速改正错误。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和批准,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八条

当事人享有申诉权利的原则。受处分者及与处分事件有关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天内向人事与督导监察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学院在接到复核申请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天内未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学院办公室将直接下发处理决定。

第三章

违规违纪处分的运用规则

第九条

对违规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重犯或者两次以上同样违规违纪者,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十一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开除处分除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讲清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反映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还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七)本办法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二)弄虚作假、作伪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反映问题、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伙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举报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六)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悔改表现,又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仍无悔改表现,又违纪违规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本办法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一人有本办法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受到处分的,按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适用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规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

第四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

第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按其情节轻重程度依次给予下列处分: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劝退、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开除等十种。其中“通报批评”属于公开批评方式,其他几种方式属于行政纪律处分,归入个人档案。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行政纪律处分进行处理。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还包括应从经济方面作出赔偿经济损失、扣发岗位津贴、降薪等经济处理。受到警告以上的处分者,附带经济处理,扣发岗位津贴的金额一般在50—200元之间;降薪一般最高不超过二档;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或者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或者利用授课、讲学等机会或其它公开场所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言论的;或者进行*宣传活动和参加*组织的;或者从国(境)外、校外传入校内的*、黄色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的,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泄露工作秘密(含在授课、辅导、考务等工作中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知情人5名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知情人5名以上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有意损坏学院的公告、布告、通告、命令的;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公然对抗学院的决策、决议的执行,妨碍学院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散步不利于学院的

谣言,故意挑拨学院和教职工的关系;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学院工作人员的;或者扰乱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秩序,造成较坏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或者打击报复或滥用职权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造成较坏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或为上述活动提供便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或留用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干部、职工的聘用、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包庇他人,为其谋取利益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既成事实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六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及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或变相私分学院资金和财产的,在学院内违章用电的;或者虚开发票、虚报帐目的,或者私设“小金库”的,除退还或上交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贪污、受贿以及收取、索要业务单位或学生、家长的“好处费”、“红包”、“礼品”、有价证券、回扣、物资或者接受宴请的;或者进入高档娱乐场所消费的;或者接受或要求业务单位为自己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安排工作、外出旅游提供方便的;或者接受或要求业务单位为自己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用电器、高档办公用品的;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等问题的,除退还或上交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累计在100---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累计在2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价值累计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降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四)价值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挪用公款三个月未归还的,除退还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金额在1000--2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四)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介绍自己家属或亲友参与学院业务洽谈、签订合同或参与学院有关工程的材料、设备、仪器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的;或者为谋取私利与业务单位就建筑工程中的有关问题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已经达成协议的,给予降职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

(三)协议已经实施,给学院造成损失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章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及其处分

第二十七条

凡开展集体活动或参加劳动;或上班或召开会议,有关教职工10分钟以上无故不到岗者,视为迟到;提前10分钟以上离岗者,视为早退。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旷工: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含会议、集体活动和工作时间、值班期间)的;

(二)请假期已满,但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的;

(四)考勤代人刷卡、让人代刷卡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找人代课(监考)、代岗的;

(六)以虚假理由申请假期的;

(七)在上班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或未经批准在校外从事于教学、工作无关事项的。

第二十九条

对教职工迟到、早退和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当月迟到、早退累计4次以上,或旷工半天以上且3天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当月迟到、早退累计7次以上,或连续旷工3天以上且5天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当月迟到、早退累计10次,或连续旷工5天以上且7天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当月迟到、早退10次以上,或连续旷工7天以上且10天以内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当月连续旷工10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六)教学人员迟到、早退、旷工、发生教学责任事故的,还应依据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进行事故等级认定,并按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关系,给予开除处分:

(一)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者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二)事假年累计或连续超过9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经学院特别批准者除外;

(三)在留用察看期内没有改正表现,又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

(四)被判处拘役、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管理、严格考核。部门领导若对违反纪律的行为,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除通报批评外,扣除当月津贴的10%。

第八章

工作失职行为及其处分

第三十二条

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违反有关规定,擅自留外人在学院内从事与学院工作有关的活动,给学院工作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警告处分直至撤职、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工作失职或违反有关规定,给学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四)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给予降级降薪或留用察看处分;

(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违反操作程序,工作粗心大意的;或者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或者工作互相推诿,配合、协作不够,造成消防、环保、施工、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致使人员受到伤害或污染环境,给学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九章

违*主义道德的行为及其处分

第三十五条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提供虚假证明,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名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职称评定及各类考试或办理各种学历证书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徇私舞弊,带夹带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采取请他人代考、替他人代考等手段弄虚作假的,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知情不报或协助他人舞弊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伪造学历、资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侮辱或议论、传播别人隐私的;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举止不文明,动手打人,给予记过处分;

(三)打人致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盗窃、诈骗或以其它方式索取公私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累计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价值累计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损坏学院公共设施和校园环境的;或者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附带经济赔偿。

第四十条

擅自利用学院设施、设备从事培训、讲座、考试等;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工作;或者从事中介,获取名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或职能部门发现教职工有违规违纪行为,填写《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教职工违纪违规处理审批表》(附件1),并报分管领导,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人事与督导监察处。

第四十二条

人事与督导监察处根据调查,填写复核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当事人做出行政纪律处分决定后,由当事人所在部门通知当事人签字;再由学院办公室以学院名义拟文下发对当事人的处分决定。

第十一章

处分决定的执行与期限

第四十四条

各类行政纪律处分的期限如下:

(一)警告处分一般3个月;

(二)记过、记大过、降职处分一般半年;

(三)撤职、留用察看处分一般一年。

第四十五条

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四十六条

受记过、记大过、降职处分的人员,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降职处分的人员,应同时降低工资待遇,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第四十七条

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其工资级别按撤职后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核定;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四十八条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1—2档工资;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四十九条

受开除处分的人员,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学院的行政人事关系,并从受处分的当天起停发全部工资和津贴。

第五十条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改正错误的,分别在半年至一年内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工资档次。

第五十二条

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应当符合各类处分的期限要求(见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三条

解除处分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处分达到规定的可解除的时间后,受处分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处分期间的工作汇报和书面申请,所在部门根据当事人改正错误的表现,提出按期解除处分建议或者适当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建议,并填写《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教职工解除处分审批表》(附件2),递交人事与督导监察处,由人事与督导监察处上报院长办公会。

(二)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对受处分人按期解除处分的决定后,学院办公室应及时行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和受处分者本人。

受处分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行政级别和职务以及评优评先等方面,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历史问题不做累计。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与监察处负责解释,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均按照本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人事与督导监察处和违规违纪当事人所在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院长办公会讨论。

篇4:趣味游戏项目比赛办法

趣味游戏项目比赛办法

1.25米组合成语接力赛

目的意义:通过参加比赛提高教师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培养其团结协作的精神。

组织方法:每队4人(2男2女),出发顺序自定,听到发令后,各队的第一名运动员迅速从起点出发,到达目的地后选取成语中的一个字,手执字块迅速跑回起点,把字块高高举起;然后该组第二名运动员出发挑选第二个字迅速返回起点将字块举起,依此类推。第四名接力运动员返回终点后,比赛结束。

比赛规则:1.比赛以时间计算成绩,用时少且成语正确的队名次列前。

2.所组成语要排列整齐、正确,否则视为违例,成绩无效。

2.盲人敲锣

目的意义:增加游戏的趣味性,发展对空间的感知能力,锻炼其对身体平衡的控制能力,增强队员之间的团结、合作精神。

组织方法:1.每队6名队员(3男3女)。比赛赛距:15米。

2.每队参赛队员按1-6号排列(顺序自定),裁判用眼罩为队员蒙好眼睛,队员手持敲锣棒,站在起点,当听到发令后,比赛开始,每名队员敲锣次数只能为一次(必须是用敲锣棒敲中才有效),敲中后方可取下眼罩返回起点将敲锣棒交给第二名队员,依次类推,直到结束。

比赛规则:1.每队队员在进行比赛时,其他队员可以提示,但不可接触运动员身体,如有犯规,取消比赛资格。

2.比赛不设预赛,以时间计算成绩,用时少的队名次列前。

3.“迷你”铁人三项(跳绳、50米跑和俯卧撑)

目的意义:本游戏以比赛的多样性发展运动员的速度、耐力、力量以及身体协调能力,培养其坚强的意志品质。

组织方法:1.分男女两组进行比赛,每队限报4人。

2.男运动员须先跳绳50下然后跑至跑道尽头(共50米),然后做俯卧撑10个(肘关节之间的角度必须小于120°)完成后,沿原路返回。女运动员先跳绳50下然后跑至跑道尽头(共50米),然后做俯卧撑5个,沿原路返回。

比赛规则:1.做俯卧撑、跳绳必须在规定区域内。

2.俯卧撑、跳绳次数不够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比赛,违规者取消比赛资格。

3.用时少的名次列前,依次排列。

4.织渔网

目的意义:本游戏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发展耐力素质以及吃苦耐劳的意志品质。

组织方法:1.每队限报5人(男3人女2人)必须有一名处级干部参加。

2.比赛赛距:20米,排列序号:男女男女男。

3.听到发令后,每组的第一名运动员出发,绕过终点的标志物返回起点拉上该组第二名运动员再跑,以此类推直至五人手拉手跑回起点结束。

比赛规则:1.以最后一名队员躯干到达终点为准。

2.按照五人手拉手跑回起点的用时多少决定名次。

3.返回起点的人必须手拉手绕过起点、终点的折转标志物才能向前跑。

4.必须是手拉手,不得脱手。

5.龙凤呈祥

目的意义:本游戏发展身体的协调能力,培养团结协作的精神。

组织方法:每队8名队员(4男4女)

1.比赛开始时,起点、终点各站4名队员,比赛开始后第一组队员背靠背夹住排球向场地(25米)的另一端移动,将排球传给场地的另一端队员进行接力赛,(其他队员可以协助放好排球)直到比赛结束。以时间决定成绩。

比赛规则:

1.每组队员必须是男女搭配。

2.队员移动途中手不得触球(除掉球外),球掉落须将排球重新放好后在掉落处继续行进。

6.抢收抢种

目的意义:发展奔跑能力,培养其相互之间的默契。

组织方法:参赛队每队8人(4男4女),分两组每组4人对面站立,中间相隔距离30米,发令后第一个运动员手持装有8个球的盘子起跑,依次将球放进沿途设置的8个杯中,跑至对面终点后将盘子交于对面一个运动员,运动员接过盘子依次将球捡起并放进盘中,跑至对面交给下一个运动员,依次进行,直至最后一人跑完全程比赛结束。

比赛规则:1.以时间决定名次,用时较少著名次列前。

2.去时必须把球种进杯中,回时收起。违者为犯规,不记成绩。如有中途掉球,由掉球人自行捡起再从掉球处继续。

7.赶“猪”

目的意义:通过比赛达到身心愉悦的目的。

组织方法:1.比赛人数及分组:每队4名队员(3女1男)2.每个队4名队员同时站在起点处排成一列,第一名队员手持木棒,当听到裁判发令

后,利用木棒将起点处的“两头猪”赶至终点,然后再从终点赶回起点规定区域内交于下一名队员。依次到最后一名结束。

3.比赛距离:8米

比赛规则:1.一场决定胜负,用时最少的队伍获胜。

2.比赛过程中任何人不得给予帮助。

8.同舟共济(集体跳绳)

目的意义:

培养团结协作的精神,发展身体协调性,同时达到锻炼身体的目的。

组织方法:1.比赛人数:每队8人(4男4女)

2.每队自行选出悠绳者2名。

3.其余6人站在跳绳区域内,当悠绳者甩动跳绳时,6人一起跳过跳绳即记为1次,比赛时如有个别队员未通过,则本圈不计数,全队队员应站好重跳。

比赛规则:

按每队在1分钟内跳绳次数多少取名次。

9.二人背向拔河取物

目的意义:发展身体力量,提高身体综合素质,以达到身心愉悦的目的。

组织方法:1.分男女两组进行比赛,每队报4人(2女2男)

2.每队各出一人背对背相距两米站立,将同一跟绳绑在双方的腰上,并拉紧,每人前面直立一物。听到开始口令后,先拿起前面的物体者取胜。

比赛规则:1.比赛采用单淘汰赛制。

2.拉绳时不准借助外力,不准有意松绳。

10.定点投篮

目的意义:培养大家的终身体育思想,提高投篮的命中率,发展稳定的心理素质。

组织方法:参赛运动员分别在两个45度角投篮各2次,罚球线投篮1次。(以篮圈中心的投影点为圆心,4米为半径画弧)厅级领导进一球记3分,处级领导进一球2分,教职工进一球记1分。

比赛规则:1.总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参赛者投篮时任何一只脚不得踩踏或跨越罚球线。

3.每队限报5人,男女不限。

备注:各项分别给予前三名奖励,十项趣味项目总分前六名获集体奖。

篇5: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

为确保《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特制定《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具有贵州省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生确认,目前确需服用药物治疗但因家庭贫困未能服药治疗的精神病患者。

——本着精神病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自愿申报的原则,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精神病患者。

二、救助标准及服务目标

1.救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精神病患者服药标准为每年每人500元。省、市、县财政分别支付200元、150元、150元的服药补贴经费。

2.服务目标:每年资助100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服药治疗,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相处、参与家庭生活等能力。

三、工作体系及要求

(一)各级残联职责

——省残联

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审定项目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政策问题,检查、督导各地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审查、核拨各地所申报的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市(州、地)残联

根据本地区精神病患者康复资源配置情况,选择项目实施区域,申报年度项目计划,分解并下达任务指标;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项目要求筛选承担项目任务的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填写《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定点康复机构审批表》并上报省残康办审核备案),在经省残康办审批后各市、州地残联应与所筛选的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签定《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目标责任书》;检查、督导项目执行进度和工作质量,负责审查所辖各县(市、区、特区)申报的项目并配套市(州、地)级经费,审核、汇总上报项目资料向省残康办申请核拨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等事宜,同时负责审核资金使用情况。

——各县(市、区、特区)残联

协调承担项目任务的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筛选资助对象;负责监管资金使用,拨付本级项目配套经费至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并按项目要求向市(州、地)、省两级申请核拨配套经费,同时做好省、市两级配套经费向定点康复机构的转拨、审核及监管等工作;负责本地区项目工作的数据收集整理、汇总统计上报等;协助定点机构做好项目追踪回访工作;加强项目社会宣传,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康复。

(二)项目定点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工作职责与管理要求

——机构及人员认定标准

地市级、县级医疗机构内设有精神康复科或通过卫生部门认定有资质担任精神病防治、诊断的医疗机构;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精神病防治、诊断、服药等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医疗资质的医疗技术人员。

——工作职责

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或医疗技术人员对项目资助的免费服药精神病患者进行诊治,制定治疗方案,根据病情发放药品,并做好病情监测;对项目进行质量监控;制定工作制度,对救助药物严格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做好项目有关登记、汇总、经费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填写、上报项目数据、报表,并保留好记录备查,负责受助对象的回访和后续服务;配合残联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工作,按要求为资助对象填写并出具《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服务记录表》和相应的服务收费凭据,以便办理县、市、省三级项目配套经费事宜。

四、工作流程及要求

参见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实施方案(黔残联[20**]191号)第六条“项目实施”执行。

五、康复服务的内容与标准

(一)康复服务内容

——根据精神科药物常规治疗要求,定期为患者作必要的相关检查,如肝功能、心电图、血常规检查等。

——服药期间,救助药品采用治疗精神疾病基本药物,以及处理常见副反应的药物。(救助药品包括:氯丙嗪、奋乃静、泰尔登、氯氮平、舒必利、氟哌啶醇、三氟拉嗪、五氟利多、氟奋乃静癸酸酯(针剂)、阿米替林、氯丙咪嗪、麦普替林、多虑平、碳酸锂、丙戊酸钠、卡马西平、安坦、安定、佳静安定、氯硝安定、心得安、果导等23种药品。)

——做好精神病患者服药后不良反应的监测,避免产生副作用和药物中毒现象,建立专门的医疗保障机制,明确责任人,及时处理患者的药物不良反应。对于长期固定用药且行动不便的患者,可由定点机构确定专人定期上门服务。

——建立档案(使用附件7《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疗效评估及档案用表》),记录保存病人的发药情况,集中保管病人确诊病历,全程监管病人服药,发现因各种原因中止定期领取药物的患者时应及时上报县残联。

——进行服药疗效评估,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或精神科责任医生,每年对受助对象进行一次服药疗效评估并存档。

(二)质量控制

1.精神病患者服药建档率100%

2.精神病服药总有效率≥70%

六、经费管理、费用报销程序与要求

1.项目经费用途:

项目提供经费补贴包括救助对象服药费、家庭指导费、服药档案建立等费用。

2.经费配套拨付原则:实行项目报帐制,即先由项目实施县和市(州、地)两级先行配套相应的项目经费,再于项目年度9月底前向省残康办申请核拨省级项目配套经费;逾期不按要求上报项目资料、弄虚作假或项目资料不完整,均不予核拨相应的省级配套经费。

3.费用报销程序与要求:

——县(市、区、特区)残联

为保证项目的正常启动与实施,各项目县(市、区、特区)残联应将本级项目配套经费先行拨付至相应的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并在申请核拨到市(州、地)级配套项目经费后,待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按要求完成项目工作将项目报帐所需资料收集整理完毕,即可通过市(州、地)残联向省残康办申请省级配套经费;同时,县残联于当年年底前将省、市(州、地)项目经费核拨到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

——市(州、地)级残联

及时配套并下拨市(州、地)级配套项目经费,负责审核各县(市、区、特区)上报项目报帐资料(即:辖区内各项目县的项目年度执行《申请表》、《服务记录表》、残疾人的低保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服务收费票据等),统一收集、汇总后,务必于每个项目年度的9月30日以前向省残康办申请省级项目配套经费(逾期不按项目规定上报项目报帐资料并申报省级配套经费的地区,将视为自动放弃);根据省级项目配套经费到帐情况应于年底前及时下拨到县(市、区、特区)残联。

对于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的资助对象,市(州、地)级残联负责协调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解决相应的费用报销手续。

——省残联

每年9月底前,根据各市(州、地)残联所汇总上报的项目报帐资料,经省残康办审核合格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并于年底前核拨,以下划指标的形式拨款至各市(州、地)级残联及财政直管县。

七、检查考核

精神病患者服药项目检查考核内容包括:项目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任务完成情况及质量控制等。

——省残康办组织康复专家及相关人员,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核查、评估、验收。

——市(州、地)残联根据项目总体要求,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掌握任务执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项目执行情况。

——各县(市、区、特区)残联定期进行项目跟踪调查,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有督导检查工作记录,对突出问题及时与省残康办进行沟通协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定期进行工作总结,报送年度项目执行报告。

附件:

1.20**年度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任务分配表

2.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申请表

3.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服务评估表

4.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服务登记表

5.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定点康复机构审批表

6.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目标责任书

7.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疗效评估及档案用表

附件120**年度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任务分配表

地区

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任务数(名)

贵阳市

104遵义市

181安顺市

68黔南州

99黔东南州

106铜仁地区

98毕节地区

1859六盘水市

7910黔西南州

80合计

1000附件2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申请表

姓名

性别

□男

□女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残疾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监护人

姓名

监护人

住址

家庭经济状况

□享受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户口

□农业户

□非农业户

残疾类别和程度

□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程度:○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听力残疾

听力残疾程度:○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精神残疾

精神残疾程度:○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智力残疾

智力残疾程度:○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肢体残疾:

○左小腿截肢

○右小腿截肢

○左大腿截肢

○右大腿截肢

本人或监护人

申请本人(或我的被监护人)基本情况如上。希望获得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的康复服务,具体请求享受康复服务的内容如下:

□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

□免费验配助听器

□聋儿听力言语康复训练救助

□免费安装小腿假肢

□免费安装大腿假肢

□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

□智力残疾少年儿童康复训练救助

□脑瘫少年儿童康复训练救助

□肢体残疾少年儿童矫治手术救助

□精神残疾服药救助

□精神残疾住院医疗救助

特此申请

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字*年*月*日

(以上各栏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填写。遇“□”和“○”时,请在选择项打“√”)

社区、村(居)委会

评议意见

审核人:

(单位签章):*年*月*日

乡镇(街道)残联

初审意见

审核人:

(单位签章):*年*月*日

县(市、区)残联

复审意见

审核人:

(单位签章):*年*月*日

※填表说明:此表填写一式四份,由受助对象所在县残联负责组织填写和审核。其中:一份交受助对象作为定点医院或定点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康复服务的凭证,并由康复机构留存备查;一份由县残联留存备查;另两份由县残联分别报市(州、地)残联、省残联项目办公室,作为项目审核报销市级、省级配套经费的原始档案资料之一。

附件3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服务记录表

姓名

性别

□男

□女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残疾证号

核证日期

家庭住址

监护人

姓名

与被监护人

关系

监护人

住址

联系电话

残疾类别

和程度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康复需求

适应指征

筛查情况

及康复

服务结果、

费用记录

(注:康复机构的医师、验配师、技师分别填写此栏。遇“□”和“○”时,请在选择项打“√”)

九、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治疗:

1.精神病患者患病分类:

□精神分裂症

□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器质性精神障碍

□中毒性精神障碍

2.精神病患者精神残疾等级:

□1级

□2级

□3级

□4级

3.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治疗时间=天

4.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周期结束后的效果评估:(可另附纸说明)

5.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治疗费用:¥元

6.精神病患者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7.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治疗康复机构精防医师(签章):

8.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治疗康复机构:

(盖章)*年*月*日

※填表说明:此表填写一式四份,由为受助对象提供康复服务的定点医院或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填写和审核。其中:一份由定点医院或定点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康复服务的凭证,并由康复机构留存备查;一份交受助对象所在县残联留存备查作为报销费用的凭证;另两份由县残联分别报市(州、地)残联、省残联项目办公室,作为项目审核报销市级、省级配套经费的原始档案资料之一。

14附件4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服务登记表

县(市、区)残联(签章)

序号

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

残疾

类别

残疾

证号

服务项目和数量

服务日期

白内障复明手术(例)

助听器

验配(台)

假肢安装(具)

各类康复训练(名)

肢残矫治手术(名)

精神病治疗(名)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此表填写一式三份,由县残联负责组织填报。其中:一份由县残联留存备查;另两份由县残联分别报市(州、地)残联、省残康办,作为项目审核报销市级、省级配套经费的原始档案资料之一。

附件5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定点康复机构审批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

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

电话

上级主管部门

成立时间

机构登记证号码

机构性质

□残疾人康复机构

□卫生

其他

精神病防治

服务能力

专业人员情况

医师==名,其他

既往开展的精神病患者医疗服务内容

市(州、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市(州、地)残联意见:

盖章*年*月*日

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审核意见:

盖章*年*月*日

附件6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目标责任书

为完成《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实施方案》资助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提高精神病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与人相处能力、参与家庭生活能力、学习和工作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

与承担项目任务的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

一、目标任务

按要求完成

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精神病患者服药建档率100%,精神病患者服药总有效率85%。

二、工作要求

1.采取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领导负责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选择技术水平高、态度好的精神病科专业人员承担任务,严格按照省任务要求规范开展工作。

2.对服药精神病患者进行观察、评估。

3.对服药精神病患者监护人进行指导。

4.开展上门服务和随访工作。

5.不发生用药安全等责任事故。

6.规范填写并保存精神病患者服药档案。

三、本目标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本目标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残联)

乙方:(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年*月*日

附件7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

疗效评估及档案用表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编号:

疾病诊断: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住院起始时间:*年*月*日

-*年*月*日

项目

患者住院前

患者出院时

治疗情况

服药治疗情况

未服□

偶尔□

间断□

按时□

未服□

偶尔□

间断□

按时□

病情稳定情况

复发加重□

偶有波动□

稳定□

复发加重□

偶有波动□

稳定□

患者康复情况

生活自理能力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与人相处能力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参与家庭生活能力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学习工作能力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社会交往能力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职业劳动能力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肇事肇祸情况

无□

有□

无□

有□

是否关锁

是□

否□

是□

否□

家庭影响

家庭经济负担

加重□

无变化□

减轻□

加重□

无变化□

减轻□

家属对患者康复的信心

丧失□

有所丧失□

有所增强□

增强□

丧失□

有所丧失□

有所增强□

增强□

总体评估

总有效率%

建议

医生签名:

医院(章)*年*月*日

说明:1.在“□”中划“√”;

2.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总有效率以本表中“患者康复情况”和“治疗情况”栏合计10项指标的入院治疗前后情况进行对比计算。

3.本表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填写,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保存,每年将受助的精神病患者评估结果汇总上报县(市、区)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