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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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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加大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公司在生产发展中坚持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源与控制损害相结合、统筹规划、专项治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2、公司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依靠科技进步治理生产废水、以及生产废水闭路循环、生产废渣综合利用、烟尘治理、防治环境污染、发展洁净生产。

3、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保处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4、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在清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力,也有保护环境和国家资源的义务。

二、环境管理

1、公司环境保护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及上级环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解决公司环保工作的重大问题,审查、确定公司环保规划和目标并提出相应要求,领导和协调全公司的环保工作,建立定期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

公司环境保护处是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发挥管理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公司的环保规划和目标及全年工作计划;负责全公司环保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技术培训和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并及时上报有关环保报表。

2、各单位要建立环保目标责任制,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环保工作负总则,负责制定环保工作年度计划、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污染事故的处理。

3、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污染源治理规划和年度治理计划,经公司审查后列入年计划,并要认真组织实施,做到治理一项、验收一项、运行一项。

4、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有害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排放。

5、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污水治理,减少污水排放量;坚持做好生产废水闭路循环和生产废水综合处理工作。

6、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噪声污染。

7、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健全管理制度:

(1)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主体设备同时运转、同时维护保养。

(2)环保设施由专人管理,按其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运行记录。

(3)实行环保设施停运报告制度,使用环保设施如发现有问题要及时填写《环保设施停运报告》并上报环保处。

8、执行国家环境报告书制度;执行国家“三同时制度”;执行国家排污申报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9、及时上报环保报表,做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

10、搞好环保宣传教育和和技术培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全公司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11、努力做到清洁生产,治理好公司的污染源,减少和防止污染物的产生。

12、绿化、美化环境,加强树木、花卉、盆景、景点的管理,建成“花园式”工厂。

13、引进和推广环****进技术,开展环保技术攻关。

14、加强环保档案管理,制定档案管理制度。

三、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1、公司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在可能或者已经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控制污染蔓延,减轻、消除事故影响。在重大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应向公司环保处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2、各车间负责控制有害污水“零排放”。

3、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和设施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对固体废物不得随意异置、堆放、倾倒。

4、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剧毒液的废水,严格限制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防止水体污染。

5、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6、设计、制造、购销、安装、使用锅炉设备,必须执行国家或省有关锅炉设备环境保护的规定。

7、金属冶炼、一吨以上锅炉燃煤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必须配备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脱硫措施。运输、贮存能够散发有害有毒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泄漏污染大气和环境。

8、严格控制噪声,防治噪声的污染,公司内各种噪声大、震动大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应当设施消声、防震设施。

四、环境监测

1、不定时由公司环保监测人员进行环境监测。

2、由各单位环保管理人员定期配合、接受中钢环保处对单位内锅炉、窑炉年检和污水采样测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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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车间负责车间整个污水排放的过程化验,做好记录,并将化验结果定期报送公司环保处,同时负责厂区污水、酸碱综合处理排污工作。

五、奖励与处罚

1、公司将对下列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环境管理、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2)在环境管理、清洁生产、推广应用洁净技术、防治污染、综合利用工作中有重大贡献者。

(3)在防止污染事故或对污染事故及时报告的有功人员。

2、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将上报公司监督检测中心环保部处,并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100-1000元罚款:

(1)拒绝环保办公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

(3)未对原有污染源进行治理,再建对环境有污染建设项目的。

(4)在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污染事故或突发性事件不及时上报公司环保处的。

(5)凡有污染源单位,因自身管理不善造成污染事故,被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的。

六、附则

本规章制度自公示之日起生效。

篇2:项目部房建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山西省大志脑康复医学研究院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制.1一、项目经理环保管理职责2二、项目总工程师环保管理职责2三、环保工程师职责2四、技术科环境管理职责3五、安质科环境管理职责:3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制度.4一、环保宣传教育4二、办公区域环境管理4三、采购管理5四、施工噪声管理.6五、易燃易爆物及化学品管理7六、固体废弃物管理8七、能源、资源管理.9八、污水排放管理10九、施工扬尘管理10十、有毒有害气体控制11十一、环境因素识别、评价12十二、环境经费计划管理12十三、监督检查13十四、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13山西省大志脑康复医学研究院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十五、奖励处罚13第四章分项环境保护措施.14一、房建工程14二、施工营地15三、施工便道15四、材料间16第五章、敏感区环境保护措施.17一、地下水水源保护区17二、地表水水源保护区17山西省大志脑康复医学研究院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本方案编制范围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脑康医院项目部房建施工。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为原则,减少或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满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建设优质、绿色工程,造福当地为目标。贯彻“三同时”的原则:环保与水保工程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力争各项环境指标达到规范要求。

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制

项目经理是工程环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施工环境管理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对环境管理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技术负责人对环境管理的相关技术承担直接责任,项目部其他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安质科是项目部工程环境管理接口部门,对项目施工区域内的环境管理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项目部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

联系电话:

一、项目经理环保管理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环保规定中的强制性条款;

健全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制定环保目标和有关规章制度,对施工中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组织学习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讨论、研究和解决重要环保事宜。

二、项目总工程师环保管理职责

负责施工期间环保措施和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保持与业主、监理及地方环保部门的联系,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负责环保体系标准和有关规章的贯彻落实,确保环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分解施工环保及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到人,进行实施。

三、环保工程师职责

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及施工技术细则规定的强制性条款。

遵照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和指令,同上级和相关业务部门保持联系,对下做好环保指导和服务工作。

组织对下检查和指导工作,深入基层认真调查和收集环境保护好的做法,并在组织推广应用。

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负责环保管理体系在本职权范围内的有效运行。

四、技术科环境管理职责四、技术科环境管理职责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及施工技术细则规定的强制性条款。

遵照执行项目部下发的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和指令,同上级业务部门保持联系,加强施工环保管理,保证环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加强对本施工区域的施工人员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环保意识,使人人知道保护环境就是珍爱生命。

对本施工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全责。

五、安质科环境管理职责:

拟定项目施工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与地方环保部沟通,接受其业务上的监督和指导。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制度,对辖区施工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环保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做好环境记录及档案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协助综合办公室制定项目塑形规划。

每周定期组织环保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为:环保设施及其有关工程是否纳入施工计划;环保设施及其有关工程的资金是否落实到位;环保设施及其有关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合相应的施工规范及设计要求;施工场地的布置、施工组织安排等是否有利于维护生态环境和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单位工程竣工后,主体工程以外的周围环境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的破坏是否得到恢复。

应自觉接受监理、业主和地方环保部门等相关方的现场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

项目部制定年度财务计划中,应明确必要的环保经费投入。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妥善处置生活、生产垃圾。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环保宣传教育

1、对环境知识和意识的培训、教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将环境培训教育计划纳入员工培训教育计划。

2、侧重对项目部领导、环境保护专(兼)职管理人员的教育工作。

3、负责对员工和劳务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地政府和项目部的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学习教育,进行岗前环保知识教育,使全体员工熟悉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掌握本岗位的环境影响和环境因素,提高环保意识。

4、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控制的技能培训。

5、项目部和施工工地进行必要的标语、图片、文字宣传,教育员工和劳务工树立“爱护地球、保护自然生态、环保从我做起”的思想。

6、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紧密结合企业环境保护的形势,广泛深入环保活动和宣传教育活动。

7、各项环保活动要安排具体、目标明确、力争实效,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办公区域环境管理

1、为维护项目部办公场所环境卫生和员工健康卫生,特制定本办法。

2、办公场所采光必须良好,空气能够充分流通,在特定的季节里有设备或措施保持适宜的温度。

3、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活动室及过道等)内均须保持整洁,确保窗明几净,不得堆积有碍卫生的垃圾、污垢。

4、严禁随地吐痰,贴有禁烟标志的区域禁止吸烟。

5、提倡节约用水,生活废水应有专用管道引送与市政管网相连。

6、清洗物品时使用无磷洗涤剂,严禁将茶叶残渣及其他污染物倒入下水道。

7、办公场所不得大声喧哗,如因装潢施工或其他原因可能出现噪声污染时,应尽量安排在正常上班以外时间进行。

8、办公垃圾分类存放,并在垃圾桶(箱)上贴有明显标记。

9、提高节电意识,在保证照明情况下,减少照明灯具或降低总能消耗,下班时及时关闭用电设备的电源。

10、加强消防意识,各区域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在使用汽油、柴油、液化气、电器等易燃、易爆品时应严格执行说明书的规定。

三、采购管理

1、物资采购

1.1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要把好物资进场检验关,着重检验物资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能、技术指标、包装储存是否符合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

1.2对挖掘机、打桩机、电钻、电锤、空压机、切割机、混凝土振动棒等主要施工设备,主要检验噪声的排放,以及设备使用燃料的管线密封性是否符合要求。

1.3对沙、石、水泥等建材,主要查看产品包装、运输是否合格,要制定方案控制该物资进场使用时粉尘的排放。

1.4对油漆、油料、化学材料等物资,主要检验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是否稳定,产品的使用说明、包装运输是否详尽规范,物资储存是否有特殊要求,要制定方案确保该物资进场使用中不得泄漏。

1.5采购其他物资时,均要求对设备或材料的耗能作比较选择,原则上首先选购节能低耗、环保少污染的产品。

1.6材料采购时要求供方提供符合环境要求的有关证明。

2、劳务队选择

2.1把好劳务输入关,按劳务分包相关规定执行。

2.2检查相关的证明,如资质、单位诚信度等。

2.3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四、施工噪声管理

1、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布局作业机械,妥善安排施工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

2、建筑施工作业噪声可能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项目部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向对该项目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为环保部门)提出申报,申报内容包括:

2.1工程项目名称;

2.2施工进度和安排;

2.3建筑施工场所和作业机械;

2.4施工期限;

2.5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拟采用的防治措施;

2.6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现场环保联络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3、施工现场禁止使用产生强烈噪声的设备(如柴油发电机等),若因条件所限,确需使用的,应报环保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治环境污染措施后,方可使用。

4、对确因技术条件所限,通过治理排放的噪声仍不能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应采取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等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减少对周围居民造成的影响,同时在环保部门主持下,与受影响居民协商解决。

5、有下列情况的,可申请连续施工作业:

5.1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一般为混凝土浇筑施工;

5.2较大型桩的冲孔、钻孔桩成型;

5.3因道路阻塞原因,土石方和建筑废料白天无法清运的;

5.4其他特殊情况。

6、重大节假日,严格按环保部门和主管部门所限定的施工时间进行施工。

五、易燃易爆物及化学品管理

1、易燃易爆物及化学品的定义:

1.1施工现场主要的易燃品有:汽油、煤油、柴油、液化石油气、木材及制品、竹材、油毛毡、电器及设备。

1.2施工现场主要的易爆品有: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钢瓶、油桶。

1.3施工现场主要的化学品有:油漆、涂料、防水材料、有机溶剂。

2、易燃、易爆物及化学品采购时,由项目部材料员向供方索取性能常数,并根据供方提供的性能常数(当供方未提供性能常数时,应查阅资料),填写“易燃、易爆化学品性能常数表”。

3、对于明确规定要求且数量较大的化学品的运输,应选择有资格的专业公司进行,装货时对碰撞、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物品不能混装;对遇热、受潮时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运输中要采取隔热、防潮措施。化学品的运输应包装完好,防止洒漏。

4、易燃易爆及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4.1项目部材料员负责易燃、易爆及化学品的进场检验。

4.2项目部仓库保管员负责易燃、易爆及化学品的台帐建立,尽可能做到限额领用。

4.3项目部仓库保管员每半月负责仓库易燃、易爆及化学品的检查,必要时做好记录。

5、由仓库保管员对易燃、易爆及化学品分类堆放、标识,并保持安全距离,储存环境应符合规定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器具,特别是对温、湿度反应敏感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助燃气不得与可燃气同放一处,并与明火保持10m以上距离。

6、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及化学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使用过程中防止挥发及洒落。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m或采取隔离措施,不得曝晒。施工现场、生活、工作区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满足要求。安全员对操作过程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紧急情况的处置:一旦发生泄漏或洒落时,应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正确的方法及时进行清理,按《事故应急响应预案》执行。

六、固体废弃物管理

1、固体废弃物:是指在施工生产、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2、固体废弃物按《固体废弃物清单》进行分类

3、废弃物的标识:

3.1不可回收废弃物:制作标牌悬挂于废弃物堆放处,并标明不可回收及名称。

3.2可回收废弃物:制作标牌悬挂于废弃物堆放处,并标明可回收及名称。

3.3有害废弃物:单独放置在密闭容器内或对其进行全封闭,并注明“有害”字样。

4、废弃物的收集:

4.1废弃物应放在指定地点,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使用有盖容器或全封闭,单独存放,防止再次污染。

4.2易燃废弃物的存放应注意防火,必要时设置消防器材。

5、废弃物的运输与处置:

5.1由专门人员负责将废弃物运输到指定存放地点,并分类堆放,在运输过程中,确保不洒漏、不混放。对有毒有害废弃物,利用密闭容器储运。

5.2对于项目施工、生活、办公中产生的废弃物,需要委托外运处置的应签订《废弃物清运协议书》,并相应负责监督。

5.3各单位应对分包方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的能力进行调查,并索取资质证明。

6、废弃物处置的实施及跟踪检查:责任部门在废弃物处置时,做好可回收的废弃物和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统计,包括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处置方向。

7、对于产生危险废物的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市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日常检查。

危险废物定义: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七、能源、资源管理

1、工程开工前及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施工现场相关人员,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在施工方案中制定水电及施工材料的使用控制计划。

2、用水、用电的控制措施

宣传节水意识,人走关闭水龙头,杜绝常流水;尽量采用再生水浇水、降尘、冲洗车辆及冲地;水龙头、阀门、水管漏水应及时修理;清洗餐具等用品尽量避免流水冲洗;在保证照明情况下,减少照明灯具或降低总能消耗;采用节能型灯管;宣传节点意识,杜绝常明灯,及时关闭设备的电源;采用环保低能耗办公、施工设备。

3、施工方案中施工材料使用控制计划应包括预算用量及预订节约指数;制定符合工程情况的材料消耗计划;对应制定相关控制措施,即对材料采购、运输贮存及发放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

对应制定施工过程中材料使用的管理控制措施及技术处理方案;确定责任及督促检查的部门人员;严格对各道工序加以控制(包括交底、检查及验收)。

4、能源、资源的运行控制:

4.1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工程师必须根据所管理控制内容、目标对相应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2工程施工中质检员应随时检查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必要时报项目工程师进行研究分析及调查;

4.3计划措施结束后由项目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八、污水排放管理

1、施工现场的污水有雨水、生产污水、生活污水。

2、施工及生活区域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分开设置,保证向市政雨水管排放未经污染的雨水。

3、生产污水管理:

3.1项目部必须建立与市政管网相连接的污水管网。

3.2凡需要向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排污申请登记注册的,应在工程开工前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项目部负责办理。

3.3对含有泥沙的污水要分类处理。对含有泥沙残渣的污水,可在污水的出口处设立沉淀池,沉淀后排入污水管道,并定期对沉淀物进行清理。

3.4严格将油漆、油料等倒入管网。

4、生活废水管理:

4.1提倡节约用水,减少生活废水的排放。

4.2食堂、餐厅应设置废油桶,严禁食物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及剩饭菜倒入下水道。清洗餐具使用无磷洗涤剂,污水出口处设立隔油池或沉淀池并及时清理。

4.3生活洗涤不得使用含磷产品。

4.4施工现场临时厕所,应设置相配套的化粪池。

4.5生活废水应由专用管道引送与市政管网连接。严禁在生活污水管线中倾倒化学品及其他污染物。

九、施工扬尘管理

1、施工垃圾应分类堆放,专人负责,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在建筑施工时,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洒。

2、水泥等粉细散装材料,应采用室内存放或严密遮盖,卸运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

3、现场临时道路及频繁活动区域面层必要时应铺设细石、焦渣、沥青、砂浆、混凝土等,防止道路扬尘,有条件时,可采取临时绿化达到降尘美化环境的效果。

4、施工时,应设专人或设备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5、在市区内施工时,应采用商品混凝土。

6、对可能产生较大扬尘的活动,施工前技术负责人应进行技术交底或编制作业指导书。

7、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卫生,随时洒水防尘。

十、有毒有害气体控制十、有毒有害气体控制

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

2、在施工作业现场和室内严禁烧木头杂物取暖,一是控制有毒有害气体排放,二是避免人员中毒。

3、不准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油棉纱、废油漆、木头等废弃物,避免造成大气污染。

4、施工现场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和防火安全交底制度,严格执行防火措施并指定防火责任人,确保防火安全和环境控制。

5、在室内进行焊接、油漆、防腐作业,要采取强制通风,戴防毒口罩,安排专人监控等措施,严防作业人员中毒。

116、采购部门对采购的焊条、油漆、防腐材料等物资应选购无毒无害气体或采用新技术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的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和对人体的伤害。

7、焊工和其他作业人员在煤气管道、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措施方案进行施工作业。

8、焊工或动明火作业的其他人员下班时,应严格检查作业现场有无火种和火灾隐患,确认无隐患后方可下班。

9、购买或大修汽车和厂内机动车辆及发动机等设备时,应检验设备、车辆排放尾气是否达标,不达标的不准购买和出厂。驾驶员、操作工和车辆、设备管理部门应经常查看尾气排放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修理。

10、运输、加工、使用、保管易燃、易爆、化学品部门应严格履行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报批、报检手续并严格执行。

11、现场对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库、分类存放,不得超贮。

12、在易燃、易爆危险作业场地和存放库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建立紧急预案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13、施工现场应采用水冲式厕所,防止恶臭污染。

十一、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项目部负责人组织技术科、安质科、物资机电科人员,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工艺流程图所确定的工序,共同识别、评价出项目部施工区域的重要环境因素和施工过程的重大污染源,未进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十二、环境经费计划管理

1、本着满足环境保护需要的原则,必须注重施工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经营投入。环境保护的投入归生产术部管理,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2、环境保护的重点、难点及重要环境因素,要重点研究环境技术措施、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测算相关费用,纳入环境投入计划。

3、使用环境资金时,经办人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效单据,财务部门方可列帐。财务部门要优先安排,保证环境投入的资金供给,并建立辅助帐项。

十三、监督检查

1、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各部门都对环境保护负有检查、督促、指导的责任和义务,都应通过各自业务工作的开展,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2、环保组织机构依法对违反环境法规、构成重大环境、事故隐患和环境危害,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法,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3、安质科是环境保护检查监控的主责部门,牵头组织定期的环境大检查,并负责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制止,督促整改。

4、各级、各类检查均应做好记录,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建议。

十四、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1、凡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由事故单位逐级上报到公司,并按规定向地方有关部门报告,组成事故调查组,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2、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3、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由各主责部门实施,技术科负责统计上报。

十五、奖励处罚

项目部每年度对环境管理工作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发生重大污染事件,被地方环保部门处罚的,劳务队按地方环保部门处罚金额50%的基础上进加重行处罚。罚金由分部计财部直接划拨,并纳入专项奖励基金。

涉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隐瞒事故者,经查证属实,对事件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加倍处罚。各成员单位要支持环保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认真听取检查意见,努力改进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水平。对环保监管工作设置障碍、刁难或对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四章分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房建工程

1、新增施工期的生产、生活污水的处理措施,禁止施工废水排入附近水体;

2、合理安排施工场地,噪声大的机械布置在偏僻处,并远离居民区、学校、幼儿园等敏感点;

3、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尽量不进行施工或安排低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声级高的施工机械,夜间(22:00—6:00)应停止施工;

4、靠近学校区段施工时间尽量避开中午学校休息的时段;

5、若因特殊需要连续施工的,必须事先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同时做好民众的沟通工作;

6、加强施工人员环保意识,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跑、冒、滴、漏,最大限度避免对水源及周边水体的不利影响

7、材料堆放场地上部设置遮雨顶棚、四周设置围挡、底部采用防渗混凝土硬化处理或铺设防渗膜处理,其他堆场配备防雨篷布等遮盖物品,防止雨水冲刷,径流污水流入水体;

8、工程材料、机械定点堆放,运输车辆按指定路线行驶;运输车辆避开车辆行驶高峰期,减少鸣笛;夜间行驶禁止鸣笛。

9、设置车辆轮胎清洗设施,设立专人负责施工车辆进出的清洗工作;

10、在运输砂、土、灰等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时,运输车辆应采取洒水或加盖蓬布等措施,防止扬尘的发生;

11、安排专人洒水,定期洒水降尘;

12、运输车辆不得超载,严禁运输车超速行驶,防止物料洒落;

13、加强施工机械设备及车辆的养护,应定期对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排放的废气进行检查监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不得上路行驶;

14、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处理达到环评要求标准。

二、施工营地

1、合理规划布置施工营地、以及物资运输路线,不得在森林公园范围内设置取弃土场、施工营地等临时施工场所;

2、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队伍的环境意识,做到文明施工;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清扫,减少扬尘污染;

4、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各种方式提高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尽可能地保护当地植被;

5、严禁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随意排入附近水体。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由施工车辆送城市垃圾场;

6、在河流两侧施工营地设置生活污水生化处理设备,生活污水进行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7、对施工现场中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进行绿化和美化;

8、热水锅炉、炊事锅炉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对于施工营地配备临时性的小型锅炉,应符合国家环境政策要求,污染物不得超标排放;

9、严禁在施工场地焚烧废弃物以及其它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

三、施工便道

1、合理规划布置施工营地、以及物资运输路线,不得在森林公园范围内设置取弃土场、施工营地等临时施工场所;

2、工程材料、机械定点堆放,运输车辆按指定路线行驶;

3、雨季施工时要对物料堆场采取临时防风、防雨设施,对施工运输车辆采取遮挡措施;

4、在运输砂、土、灰等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时,运输车辆应采取洒水或加盖蓬布等措施,防止扬尘的发生;

5、施工道路应加强管理养护,保持路面平整,砂石土路应经常洒水,防止运输扬尘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7、运输车辆不得超载,严禁运输车超速行驶,防止物料洒落;

8、加强施工机械设备及车辆的养护,应定期对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排放的废气进行检查监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不得上路行驶;

9、施工车辆严禁使用劣质油,加强机械维修保养,降低废气排放量;

10、保证施工道路排水设施齐全,绿化效果达到地方要求。

四、材料间

1、材料厂堆积的大量物料、油料、化学品等,必须采取严密的防渗措施和遮盖措施,防止雨季或暴雨期受雨水冲刷进入场地周边水体。

2、周边设置有效、整洁的隔离围挡,减小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生活垃圾应集中堆置,定期清运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4、建筑垃圾在条件充分时应首先考虑用于施工场地的回填,不能有效利用必须废弃时,处置场所应事先征得当地环保、水利和环卫等部门许可,并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弃置后的恢复工作。

5、废弃含油手套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得随意填埋或焚烧。

6、周边设置有效、整洁的防尘隔离围挡,实施密闭施工。

7、材料运输时应车辆采取覆盖措施或密封车体。

8、材料堆放置于室内或采取覆盖措施。

9、场地内定期洒水,扬尘较重期间加大洒水频率。

第五章、敏感区环境保护措施

一、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1、设专职或兼职施工环保管理人员以加强具体环保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做到预防为主,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2、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集中管理,统一处置,禁止废液渗入地下污染水质。

3、做好施工、建筑、装修材料的存放、使用管理,避免受到雨水、洪水的冲刷而进入地下水环境。

4、应规范本明施工,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施工营地等临时设施。

5、按照《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的要求,做好结构的防水设计,处理好施工缝、变形缝的防水。

6、施工前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环保培训,加强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规范施工行为,避免不必要的污染行为。

7、生活垃圾必须做好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及时投放到环保部门指定地点。

二、地表水水源保护区

1、避免由于雨季施工造成泥浆、机械漏油对水质的影响。

2、同时施工单位应优化施工方案,加强对施工设备的管理和维修保养,杜绝泄露石油类污染物质以及所运送的建筑材料等,减少对水域污染的可能性。

3、桩基施工时,在钻孔桩旁设沉淀池,沉淀钻孔出来的泥渣,沉淀出的泥浆废水循环使用,泥浆干化后装车运走防至堆弃场。

4、施工机械维修点应硬化地面及干化池,防止机械维修、清洗污水对水体、土壤的污染。加强施工机械的检修,严格施工管理,减少施工机械的跑、冒、滴、漏油。设小型隔油、集油池预处理含油生产污水。

5、在桩基的施工过程中,应做到井然有序的实施组织设计,对临时弃土、堆料、泥浆回收等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文明施工。

6、施工前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环保培训,加强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规范施工行为,避免不必要的污染环节。

7、施工单位应根据地形,对地面水的排放进行设计,严禁施工污水乱排、乱流污染道路、周围环境或淹没市政设施。

8、施工场地设置临时沉沙池,将含泥沙的雨水、泥浆经沉沙池沉淀处理,然后再外排或回收用于清洗车辆、道路洒水等。

9、严格管理,加强施工人员环保意识,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跑、冒、滴、漏,最大限度避免对水源及周边水体的不利影响。

10、施工中应做到井然有序地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严禁暴雨时进行挖方和填方施工,雨天时须在弃土表面放置稻草和其他覆盖物,以减少对地表水的污染。施工材料堆放场地上部设置遮雨顶棚、四周设置围挡、底部采用防渗混凝土硬化处理或铺设防渗膜处理,防止雨水冲刷,径流污水流入水体。

1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施工中如发生意外事件造成水源污染,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与当地消防、公安和环保部门一起,及时妥善处理好事故工作。

篇3: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实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确保“一控双达标”全面实现,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促进能源节约、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第三条

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过程、集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地方环境保护具体要求,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

环境保护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根据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模式及经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同时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是领导和协调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决策机构,由公司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

公司安委员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公司环境保护发展战略、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

(三)负责公司系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

(四)审定重点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协调公司所属各企业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公司安委会设立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生产技术部,代理安委会管理公司日常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公司安委会环境保护管理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定期组织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执行《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向安委会汇报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传达并组织落实安委会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对所属各企业年度目标中环境保护指标的考核,组织对所属企业日常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环保隐患整改措施负责检查落实。

(四)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三同时”管理,组织或参与有关部门编制、审查环境保护技术措施及计划。

(五)开展环境保护技术交流、争先创优活动,推广先进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会同技术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点环境保护、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六)组织实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配合证券部门组织上市环保核查工作;负责编制和公示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

(七)组织重大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所属各企业,应设立环境保护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各企业环境保护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企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完成上级公司和地方政府下达或规定的环境保护指标要求(含污染治理及限期治理任务),并对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上报审批及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

(四)建立和健全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和环境保护设备运行管理制度,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安全、稳定、连续运转,负责本企业环境统计、培训和宣传工作。

(五)负责编制本企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六)协调与各级政府的关系,组织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国债贴息、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各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七)组织实施本企业ISO14000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清洁生产的落实工作。

(八)积极推广和应用环境保护管理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管理经验。

第三章

环境管理体系岗位职责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企业要建立生产与环保统一管理、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的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第九条

各级企业总经理是环境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负全面责任。

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副职对第一责任人负责,协助其直接领导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其他行政副职在各自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相应责任。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归口监督管理。

其他各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单元对与其业务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第十条

环境保护的专业管理要与全员性管理以及其他专业管理相结合,形成纵横交错、上下协调的环境保护管理网络。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企业应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公司综合计划管理体系,**每年对各企业下达环境保护治理任务和计划指标,签订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并定期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章

环境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各企业应将防治污染措施及环境治理项目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生产管理。树立清洁生产观念,将环境保护纳入生产管理的轨道。要把控制和消除污染列入生产管理工作中,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各种污染事故发生,坚决禁止生产处于非正常状态而大量排放污染物。

因原料、产品品种、工艺设备发生变化,环保设施运行出现故障,可能引起超标排放时,应按照应急管理工作程序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要将环保设备纳入设备管理范畴,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考核指标,并与生产设备同时维护、同时检修、同时运转;环保设施、设备台账和运行记录,应单独建立和存放。

第十五条

技术管理。按环保要求修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制定各类环保设施的技术操作规程及考核指标;对环保设施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环保专业人员素质;建立单项环保设施运行的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健全环保技术档案,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加强环境治理的技术开发,不断提高环境保护的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指标化管理。建立环境保护管理指标体系,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立如下指标体系:

资源利用指标:工业水循环利用率,固体废弃物利用率,余热利用率,资源综合利用率。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浓度控制指标:排放废气、废水污染物浓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主要污染物处理指标:污水处理率,废气处理率,固体废弃物处理率。

环境保护设施考核指标:设备完好率,设备运转率,污染物去除率。

上述指标的考核和落实,各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分别于半年和年度考核工作开展前报送**公司生产技术部。

(一)针对固体废物利用率,固体废物外售的,需提供完整的销售协议及相关凭证;自身综合利用的需提供综合利用措施、工艺路线和效益评价材料。

(二)针对“一控双达标”,需提供年度环境监测报告、排污申报、排污核定及有效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未办理或缺失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需提供环评批复文件或总量文件,并限期完成证件办理。

(三)针对废气处理率、污水处理率、设备完好率及设备运转率,需提供环保设施台账和原始运行记录,污染物去除率、余热利用率和资源利用率需提供计算依据。

第十七条

标准化管理。环境保护工作标准化是指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环保有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环境管理工作中所应完成的具体工作任务、内容、职责和必须达到的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对存在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工艺、设施或岗位应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及事故处理制度。

第五章

新建及改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同时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二十条

在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要积极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严禁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对现有设备、设施的技术改造,要把防治污染作为重要内容,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编制技术改造规划,必须提出防治污染的要求和技术措施,技术改造方案必须符合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结合技术改造,开展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第二十二条

引进设备必须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引进污染严重又无防治设施的设备、国家明令严禁引进的设备,在考察和谈判时,必须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各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所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手续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严禁出现“三边”工程。

第二十四条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及业务范围,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经验,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第六章

重大环境治理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环保治理项目特指脱硫、脱硝等投资额在300万及以上的环保改造项目。公司对重大环保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上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和审批、招标文件上报和审批、建设过程管理及竣工验收等。

第二十七条

凡列入国家重点治理项目计划(限期或督办)和上级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环保治理项目,均视同批准立项,企业可据此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再申请立项审批。其他项目均应按照管理程序报请上级公司审批立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环保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对技术工艺方案进行比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按照管理程序上报上级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

根据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公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项目建设企业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原则、招投标组织机构、评标原则等内容,上报上级公司审批后,项目建设企业方可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投标。评标结果按程序上报上级公司审批。

第三十条

列入国债项目计划或获得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重大环保治理项目,按照国债项目和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有关规定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重大环保治理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在30天内向上级公司申请竣工验收。需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申请验收。竣工验收达不到设计指标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查清问题和责任主体,依法追索项目承建单位的责任。竣工验收报告上报上级公司审批,环保行政部门验收报告上报上级公司备案。

第七章

生产过程环境保护与事故应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企业要根据上级公司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编制本企业的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各企业要在每年12月中旬将下一年度的环境保护年度计划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核、备案。

各企业应按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并按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及为综合利用提供条件的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上述设备、设施要连续、稳定、达标运行,不得擅自维修、拆除、停运和更换设备或设施。需要维修、拆除、停运和更换设备或设施的,必须由各企业环境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征得地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复,行政部门的批复材料需存档、备案,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第三十四条

污染防治资金应得到保证;地方环保部门拨付的环保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所得的税后收益继续用于综合利用,资金使用按预算管理程序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有可能在异常或紧急情况下造成污染事件或事故的生产作业活动,要编制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尽可能减少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各企业应根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的需要,配备控制污染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并定期检查,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处于随时可以使用的状态。

第三十七条

对从事可能发生污染事件或事故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应急反应培训,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定期组织演习。

第三十八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应视事故等级及时上报上级公司、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第八章

环境监测和委托运营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生产型企业应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编制本企业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其中外部监测频率为每季度不低于一次,内部环境监测措施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四十条

外部环境监测单位应为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公司要求的且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

第四十一条

外部环境监测单位所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的监测指标及监测方法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监测报告应按季度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当外部环境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出现数据超标时,企业应及时检查生产装置、环保设施的运行状况,查明原因并实施整改,与外部监测单位沟通,确保监测机构最终出具的监测数据达标。

第四十三条

依法或依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结合地方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选择指定的在线监测设备,并积极配合在线设备联网工作。

(二)在线监测装置需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在线监测装置经验收投入运行后,各企业应按月向**公司生产技术部上报月度在线监测数据统计表。

(三)在线装置管理纳入环保设备管理范围,生产正常但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除执行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相关要求外,在线监控设施恢复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其它环保设施委托给第三方运营机构运营管理的,运营机构应具备相应级别和从业范围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委托企业应建立对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履行委托方责任和义务。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监测数据连续超标时间超过3个主要污染物采样频率(按当地环保行政部门规定)的情况下,企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查找超标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超标时间达到3小时以上时,应主动按规定向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呈送报告,说明超标原因、整改措施及计划。

(六)在线监测数据除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身故障外,污染物连续超标排放3小时以上的,按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九章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第四十五条

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

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一)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二)发生5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且症状明显或可能导致伤残及以上后果的;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较严重的;

(四)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的;

(五)对环境造成较大或严重危害的;

(六)受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

(七)发生环保设备事故使生产受到影响的。

(八)其他应该上报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第四十七条

报告分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6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上报。

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应采用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第四十九条

各企业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严禁隐瞒不报和漏报谎报现象的发生。

第十章

科研、宣传、培训教育管理

第五十条

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优先安排节能降耗、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的研究及科技开发项目,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环境保护科研成果。

第五十一条

各级企业在培训干部和员工时,要把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列为基本内容之一。要经常开展环保有关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环保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的环境管理业务水平。

第五十二条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时机,宣传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和环保参与能力,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

第五十三条

加强国内外相关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交流工作,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环境保护交流活动。在安排技术引进、出国进修、技术交流和专业考察时,应对环境保护业务予以考虑。

第十一章

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环保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检查、临时检查和经常性检查等方式进行。环境保护综合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其它类别检查可与《河南**股份有限公司隐患排查与整改治理(试行)》同时开展。

第五十五条*公司生产技术部依据年度环保责任书和相关考核办法,负责对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考核。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本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考核工作。

各级单位应该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奖励资金应列入年度资金预算。

第五十六条

不依法治理污染或委托运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而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未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和生产运营的,将追究企业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未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或降低环境保护设施技术性能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在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未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的,将追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认可,而擅自对环保设施实施维修、拆除、停运和更换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条

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各企业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