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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联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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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联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首联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投资3第三章对外投资资产产权界定及其管理11第四章对外投资项目的评估与审查管理13第五章附则16附投资项目审批程序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评估,化解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维护公司投资权益,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投资回报最大化,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总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均须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投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下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公司系统内的法人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屋、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本形式,对该法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所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对外投资主体及其管理

  公司作为对外投资主体,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管理。对外投资主体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其出资额对受资的自然人、法人承担有限责任。

  对外投资管理的范围是:公司以资本金以及其他资金的对外投资形式对公司内外进行对外投资的全部活动,即包括资本投入、对外投资经营、对外投资管理、获取收益在内的对外投资活动全过程实行管理。

  第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中决策,统一管理,授权经营,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对外投资及其方式

  (一)对外投资分为:

  1、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公司系统内以其法人股或资产所进行的股权投资和产业项目投资;

  2、公司及所属企业对第三方自然人、法人的股权、资产所进行的股权投资和产业项目投资;

  3、短期投资。指购买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二)对外投资方式分为:

  1、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所作的直接对外投资;

  2、公司通过其所属企业所作的间接对外投资;

  3、公司通过其他对外投资主体所作的间接对外投资;

  4、公司接受其他对外投资主体委托代理的对外投资。

  第七条

  对外投资管理的决策机构和执行部门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实行在董事会领导下的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与决策由总经理直接负责。分别设立公司投资与战略发展委员会和公司投资发展部。

  第八条

  投资与战略发展委员会为董事会的非常设性机构,负责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咨询、研究。投资与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请,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公司对外投资总体规划,审议公司年度对外投资计划;

  (二)审议有关投资管理办法及年度对外投资总结报告;

  (三)研究涉及对外投资管理、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四)评定外派人选资格,推荐外派董事、经理人员;

  第九条

  投资发展部是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能办事机构,负责公司系统的对外投资管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策划、拟定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

  (二)拟定公司对外资本投资总体规划、年度对外资本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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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向公司投资与战略发展委员会、总经理、董事会提出公司对外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和对外投资顾问意见;

  (四)审定下属单位对外产业投资、股权投资项目及其所涉及到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五)草拟公司年度对外投资总结报告;

  第十条

  对外投资的审查与批准

  根据公司对外投资统一管理的原则,公司对外投资授权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形式:

  (一)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对外进行投资,且对外投资额在__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含__万元),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查批准,并向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对外进行投资,且投资额在__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审查,董事会决定;

  (三)公司下属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对外实行投资,且投资额在__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下属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对外进行投资,且投资额在__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须报经公司审查,由董事会决定;

  (五)公司下属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对外投资,且投资额在__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项目,由下属单位总经理审查,报经公司审批;

  (六)公司下属单位所有对外投资批准权在公司,并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凡超过___万元的对外投资须股东大会批准。

  按照对外投资授权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有关对外投资决策、审查、批复的文件等,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审查与批准的程序是:

  (一)根据国际规范、国内政策法规及公司有关对外投资管理规定,公司下属单位均可提出对内和对外的投资项目,报公司投资发展部备选;

  (二)投资发展部负责积累对外投资预选项目,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综合平衡各种相关因素,对对外投资预选项目进行筛选、审查,确定基本符合对外投资条件的对象,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分析调研报告,报公司投资与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经公司投资与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正式列为公司储备项目。

  (三)投资发展部对列入备选的对外投资储备项目,选择项目对象,报总经理审查后,需要报批的项目由公司投资发展部向国家有关部门报批,待批复后,正式予以立项。项目立项应提供具备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具备融资计划、对外投资配套条件;

  (四)项目实施必须具备对外投资进度计划、商业计划、融资计划、对外投资配套条件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分析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文件是对外投资审查与批准的必要条件。对外投资进度计划、商业计划、融资计划、对外投资配套条件以及有关文件资料是对外投资审查与批准的充分条件。对外投资项目只有满足以上必要、充分条件时,方可报总经理、董事会审查批准和实施;

  (五)项目审查批准程序:

  公司投资发展部对授权总经理管理额度以下的立项项目,根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外投资进度计划、商业计划以及有关文件资料(所需文件、材料见以下第十五条)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公司投资发展部对授权总经理管理额度以上的立项项目,经以上程序后,由投资与战略发展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半数以上通过的,由董事会最后审批;

  (六)经审批同意的对外投资,由投资发展部根据投资方案确定的对外投资方式,设定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监控各对外投资主体与公司内或公司外的有关部门、机构准备或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等对外投资具体事项;

  (七)根据对外投资授权管理制度,投资发展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为公司承办有关对外投资单位签订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合同、协议事项。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对外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合同、协议签署前,均须经投资发展部按照资产运作、股权交易、融资规范以及所涉及的法律要求进行审核同意,并经公司法律人员会审后,报总经理、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签署。股权投资和产业合同、协议的正本,属公司直接对外投资的,由公司存档,副本留投资发展部;属公司下属单位直接投资的,由公司、投资发展部、下属单位分别存档,正本留出资单位存档。

  (八)公司投资发展部规范公司的对外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

  1.规范程序: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对外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分析目标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

  (2)分析目标公司自有技术和技术团队的水准、前景;

  (3)根据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结果,对目标公司的赢利能力、管理能力进行分析;

  (4)根据以上分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对外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开始进入操作阶段。

  2.规范操作:

  (1)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对外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合同、协议均须规范办理。

  (2)公司投资发展部对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对外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合同、协议的合法性、经济性、安全性负有管理责任。各下属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合同、协议,必须经公司投资发展部审定后,方可签约。

  3.规范法人行为:

  (1)公司下属单位对外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合同、协议所涉及的资产运作、股权交易、融资等,由公司作为出资人,并具有最后决定权。

  (2)以上的资产运作、股权交易、融资、产业项目对外投资所涉及的规范以及相应的法律问题,由投资发展部协调公司法律人员处理。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与监督

  为减少对外投资风险,发挥对外投资效益,实现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投资发展部会同财务管理部,在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对对外投资项目及对外投资业务实行标准、规范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经营管理

  (一)投资与战略发展委员会与投资发展部在对外投资管理中,对每个相关对外投资单位都要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的对外投资授权管理制度,会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名出任董事、经理等人选,按程序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决议批准;

  (二)投资发展部代表公司,根据对外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的性质与比例了解、参与或主管相关对外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维护公司的对外投资权益。

  (三)投资发展部是公司的对外投资职能管理部门,分别对在途投资项目、对外投资已经形成资产的项目实行管理。

  1.按对外投资授权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立项批准后,投资发展部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资料,办理对外投资启动程序;

  2.实物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在对外投资立项批准后,须按程序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评估认定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法律证明文件,须经公司认定,评估结果报相关部门核准。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公司的认定批准文件,以及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评估法律证明文件,须在投资发展部存档并据此办理转帐、转移手续,并向接受投资者索取《出资证明》、《验资证明》;

  3.公司下属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面临破产时,投资发展部将按法定程序负责资产重组;

  4.公司下属单位因故依法破产或歇业、清盘时,由公司投资发展部会同公司有关部门组成清盘小组,按法律程序负责清盘与债务重组。

  5.投资发展部应定期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汇报,并通报相关投资单位的重要会议、重大决议等对外投资资产产权变化情况,及时掌握对外投资项目的发展动态。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监督

  投资发展部负责管理监督对外投资项目,投资发展部对每项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要进行管理监督。管理监督的重点简述如下:

  (一)投资各方是否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金;

  (二)在经营期间,相关投资各方除依法转让外,有无以抽走资本金的行为,有无减少资本金的行为;

  (三)相关投资单位有无转移、隐瞒财产、收益,搞虚假亏损的行为;

  (四)相关投资单位的负债情况及债务偿还能力;

  (五)相关投资单位的重大人事变动;

  (六)相关投资单位执行国家财税制度的情况;

  (七)相关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按合同协议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划入我方指定帐户;

  (八)相关投资单位有无经营不善、管理混乱、铺张浪费、领导班子不力,造成连年亏损的情况;

  (九)相关投资单位将我方投资收益直接转增我方投资的,必须事先征得我方同意。我方投资占总投资25%以上或实际上拥有控股权的,在财务上应按权益法计算我方投资收益。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所需文件与材料,以及相应的投资档案管理

  投资发展部对每项对外投资,根据投资所涉及的范围,都须具有以下相应文件与材料,包括:

  (一)审批、立项文件;

  (二)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商业计划;

  (四)相关投资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投资单位为国有法人的,还应有产权登记证副本;

  (五)投资单位经审计的前两年的年度及本年度近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年度现金流量表;

  (六)债务结构和债权人明细表;

  (七)投资项目评估报告;

  (八)相关投资单位董事会所作出的相关投资决议等有关文件;

  (九)相关投资单位出具的我方投资证明书;

  (十)有关资产评估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对我方或相关投资单位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十一)有关律师事务所对我方或相关投资单位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投资分红方案报告;

  (十三)相关投资单位的企业章程;

  (十四)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重要文件材料和会议记录。

  以上文件、材料均属重大商业机密文件与材料,须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与保密制度。按文件的重要性分别设定半年、一年以至二年保存的保密等级。并根据保密等级确定阅读范围。对涉及以上重大商业机密文件与材料的有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管理。

  为建立方便、快速反馈的分析、监测和评价投资效益情况的投资信息系统,

  各投资主体需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管理上述文件与材料。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信息反馈系统

  投资发展部应建立健全对外投资资金往来帐和对外投资收益分配等基础帐簿,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分析。

  建立标准、规范的对外投资管理与监督机制与体制,所涉及的其他内容详见以下有关对外投资资产产权界定及其管理,对外投资项目评估审计管理,对外投资风险管理等章节。

  第三章对外投资资产产权界定及其管理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过程中发生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已有规定的,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之间,企业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本形式的投资以及所形成的资产及其资产溢价,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本形式投资所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溢价或折价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条

  公司分别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本形式在资本一级和二级市场的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的溢价或折价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借用他人资金,且该借用资金的所有权已依法转变为公司所有,该对外投资所形成的有形、无形资产的溢价、折价和利息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本形式对外投资所产生的溢价部分的管理,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管理办法实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在适当时机,对公司所属各公司占有、使用公司的股权、有形资产以及无形资产资源,实行市场化有偿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根据所占股权,公司在对内、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清盘、资产减损等资产负变动的投资资产产权界定及其管理,执行以下相应程序:

  (一)投资发展部会同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下属单位在对内、对外投资中所形成的资产、债务、税务作出评估;

  (二)根据设计的资产清盘或资产债务重组方案,公司和投资发展部会同有关责任方、债权方、注资方,拟定资产清盘或资产债务重组方案;

  (三)资产清盘或资产债务重组方案须经各有关方面(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字达成一致协议,始发生法律效用。

  (四)根据已具法律效用的资产清盘或资产债务重组方案,公司或投资发展部根据资产隶属关系,对方案所涉及的资产减损、资产缩水等投资资产进行产权认定。

  第四章对外投资项目的评估与审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进行对外投资项目评估与审查,应坚持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运用科学的评估审查方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审查的职能部门是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对公司所属各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评估。有关对外投资项目评估的程序和管理权限,按公司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上报对外投资项目后,投资发展部进行筛选、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备选项目,由投资发展部组织进行项目的评估审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下属单位所涉及的项目评估审查应以下列为依据:

  (一)国家的产业政策、外贸政策、外交政策、科学技术政策、金融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外汇管理制度等;

  (二)项目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文件;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分析研究报告、商业计划等文件;

  (四)国家有关评估、评价、论证的规定、办法及参数;

  (五)公司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和办法。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所涉及的项目与资产评审,可聘请国内从事本行业办理各类项目评估审计业务、具有评估资质的国内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投资项目所涉及的拟聘请项目与资产评审的国外部门,是从事本行业办理各类项目评估审查业务的、具有评审资质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对外投资咨询公司。

  第三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所涉及的项目与资产评审工作,主要由公司投资发展部和其他相关部门或国内评审部门专业人员完成;对于一些金额巨大、情况复杂的特殊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可以聘请国外评审专业机构完成;也可由国内项目、资产评审机构,聘请或委托有关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协作完成。对此,须经公司同意、认可。

  第三十一条

  如聘请国内外评审机构对项目和资产评审,在评审前,公司投资发展部须与项目、资产评审机构,就评审的依据和前提条件达成一致。需要经评估与审查的项目与资产,投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法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投资项目承担单位前两年的年度及本年度近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四)投资项目的政府批准文件;

  (五)出口许可证以及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

  (六)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商业计划;

  (八)投资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营产品及其市场营销情况。

  (九)对外投资项目评审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评估审查,应当根据相关投资项目单位不同的资信情况、经济实力、偿债能力和项目的不同规模、经济效益、风险程度等因素,由投资发展部分别确定评审的内容和重点。对于资信状况良好,经济实力强的相关投资项目单位和一些规模不大,内容比较简单、风险较小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评审内容。

  第三十三条

  对于大型对外投资项目,应须评审下列内容:

  (一)市场与规模分析。对市场(规模)范围、需求状况、竞争能力和发展趋势的分析、行业发展的前景、项目经济规模分析;

  (二)发展条件评审。对投资项目所涉及单位的发展条件做出评价。包括资金、资源、,管理团队情况等;

  (三)技术评审。对投资项目所涉及采用的技术、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技术管理团队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评价;

  (四)财务效益评审。对投资项目所涉及单位的财务状况、综合还款能力、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以及财务管理团队做出评价。包括项目的现金流量,产品的成本、折旧、销售收入、税金、利润等各项财务指标,资产负债状况、投资回报率、贷款偿还期、外汇流量、净创汇、换汇成本、贷款创汇效益等;

  (五)管理、技术团队的评审。包括管理、技术人员的学历、资格、能力、工作经历、资信情况;

  第三十四条

  评估审查总结。在进行各项评审的基础上,投资发展部须提出对相关投资项目评审的结论性意见。对外投资项目的评审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项目的各种文件、资料是否合法、有效、齐备;

  (二)投资项目所涉及单位的资信情况、经济实力、负债情况、履约条件、还款期内的财务状况预测、偿债能力、还款保证;

  (三)投资项目采用的技术、设备是否先进、适用、可靠,市场状况分析;

  (四)投资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合理,其财务效益、创汇效益情况如何,支付方式是否可靠;

  (五)投资项目方案和投资项目方式的选择和决策是否得当;

  (六)对是否同意该项目提出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在各专家评估的基础上,投资发展部牵头,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所投资项目的事前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公司审查批准;授权范围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评估审查报告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

  投资项目的后期评审及其在途投资管理。为了加强和完善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验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质量和决策水平,及时发现对外投资项目执行中的重大变化和问题,在对外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投资发展部将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本制度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对对外投资项目实行在途投资管理,提出后评审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有关对外投资项目评审的各种资料、文件、领导批示、评估审查报告、对合同、协议的意见,后评估报告等评审材料由投资发展部统一归档管理,妥善保存。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评审过程中,凡涉及有关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各种数据、资料,有关联的评审人员应当负责保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修改时由投资发展部提出,总经理审核,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注:重大(即超过万元)对外投资项目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篇2:华彩控股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三鼎控股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审批权限岗位分工及审批权限.2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对外投资决策3第四章

  对外投资预算对外投资预算4第五章

  对外投资实施对外投资实施4第六章

  对外投资处置对外投资处置8第七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8第八章

  附则.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三鼎控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例如:股权、债券、基金、期货、对外借款、委托理财等。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三鼎控股及所有下属子集团。

  第四条各子集团总经理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对外投资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五条

  对外投资内部会计控制重点:

  1)预算编制;

  2)申请和论证;

  3)立项审批;

  4)核算和管理;

  5)清理和处置。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审批权限

  第六条三鼎控股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七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时,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1)可行性论证、计划编制与审批;

  2)审批与计划执行;

  3)证券购入、出售与会计记录、核算;

  4)股票、债券保管与交易、盘点;

  5)投资项目管理与监管。

  不得由一个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全过程。

  第八条三鼎控股对外投资业务实行总部集中决策、统一管理,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

  总裁审批后方可实施。三鼎控股总部拥有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权,各下属子集团的对外投资必须报总部审批。

  经办人员对于未经总裁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总裁报告。

  第九条三鼎控股的对外投资处置,须经总裁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对外投资决策

  第十条三鼎控股应当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制定重大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目前三鼎控股以集团财务部为对外投资决策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三鼎控股对外投资应经总裁批准,并应留有不可撤销的书面记录档案。

  第十二条三鼎控股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市场、资源、环境、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市场调查,结合企业发展战略以及被投资单位的资信情况,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将可行的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报总裁审批。

  第十三条三鼎控股应当成立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机构,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方案进行分析评价。可行性论证机构应吸收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参与。

  投资项目可行性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的由来,如项目是否有批文、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

  2)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3)项目产品市场前景;

  4)项目的建设配套条件;

  5)总投资额与资本结构;

  6)资金投放时间安排;

  7)工程进度安排及投入产出时间表;

  8)项目的风险预测及规避措施;

  9)项目经济效益分析,如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等;

  10)项目评价与结论。

  11)其他;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项目经过可行性方案论证和立项批准后,由集团财务中心制定投资方案、计划及项目预算,经总裁批准后,纳入下月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对外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实,并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四章对外投资预算

  第十六条三鼎控股应当建立对外投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的原则、修改程序、执行情况分析。

  第十七条应当在每个年度开始之前,由集团财务部根据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合理编制年度对外投资预算。

  第十八条投资预算执行过程中,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预算时,由集团财务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总裁审批。

  第十九条应当建立对外投资预算分析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对外投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制定改进措施。

  第五章对外投资实施

  第二十条三鼎控股应当根据批准的对外投资方案,由集团财务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和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对外投资,不允许单位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有境外投资业务的,原则上要以单位名义进行。如果投资必须由个人持有的,经批准后方可以个人名义持有,但必须要建立约束机制。

  第二十三条以实物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投出的资产进行评估并确认;并以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投出资产的价值。

  向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资产权属关系,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四条三鼎控股对取得金额较大的债券投资资产,应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专门机构保管。金额较小的,可自行保管,但必须建立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债券。对于任何债券的存入或取出,都应将债券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债券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二十五条委托证券、期货经纪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的,应当与经纪人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选择证券、期货经纪人时,应综合考虑经纪人以往与企业合作的记录、担任经纪人的资格以及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经历等。

  第二十六条立项单位草拟投资项目合同,经集团财务部及其委托的法务顾问、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核同意后,各立项单位方可签订项目投资合同。

  第二十七条集团财务部应根据确认有效的法律文本、合同或投资协议的规定,按时办理有关资产的交付手续,并取得被投资单位出具的出资证明。

  第二十八条三鼎控股审计部门应对投资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投资效益差的项目要向总裁提出适当的清理建议,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外投资必须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对投资成本、投资账面价值调整、长期投资减值、投资划转、投资处置做出正确、完整的会计处理,对其增减变动及投资收益进行相关会计核算,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第三十条对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检查是否为企业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三鼎控股证券投资业务、对外直接股权投资业务,以及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处理流程如下,其他对外投资业务处理流程参照执行。

  1.证券投资业务:

  1)确定券商:由集团财务部提出券商选择建议,报总裁审批后确定,建立交易委托关系,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2)开设帐户:由集团财务部按相关规定建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并取得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

  3)指定代理人:由总裁指定代理人并签署授权委托书,送券商备案,同时还应送交总部财务管理中心会计核算部核算会计。

  4)存(取)保证金:存入保证金,取得券商和存款银行共同盖章的存款凭单(股东联);取回保证金的,应按券商规定程序从资金帐户取回保证金,并取得券商和存款行盖章的取款凭单(股东联)。

  5)存(取)款记帐:由核算会计对代理人递交的支付申请和存款单(股东联)、或取款凭单(股东联)复核无误后填制记帐凭证并进行帐务处理。复核有问题的,应立即通知财务总监进行相应处理。

  6)交易审批:进行单笔交易时,本企业代理人应当事先取得总裁或其授权审批人签字的证券交易通知单。本企业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交易,可以不经该程序,而应当在交易完成后,将成交过户交割单(股东联)递交总裁或其授权审批人根据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签批。

  7)交易委托:网上证券交易的,应取得券商发放的网上交易证书,通过网上委托服务进行单笔交易;非网上证券交易的,在单笔交易时应当填制卖出(买入)委托书,经本企业和券商签章后各留存一份,再由券商代为交易。

  8)成交过户。

  9)交易审核:由核算会计对代理人递交的成交过户交割单或与证券交易通知单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审核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及其记载是否准确完整等;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不予接受并向财务总监报告,或退给代理人更正或补充。

  10)交易记帐:由核算会计根据成交过户交割单或与证券交易通知单填制记帐凭证,经会计核算部部长审核后进行帐务处理。非网上交易的,还应附上卖出

  (买入)委托书。

  11)帐单核对:从券商处取得连续的资金和证券对帐单或在月末时,由核算会计进行帐单(证券交易明细帐和资金、证券对帐单)核对;核对不符的,应立即向财务总监人和总裁书面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2.直接股权投资业务

  1)投资议案:根据经营目标等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由总裁授权集团财务部提出股权投资议案,并提交总裁审批同意。

  2)投资论证:财务管理中心自行或委托相关企业进行投资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相关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主要审查编制依据的时效性、可靠性、完整性、经营预测,效益分析、投资回收等运算是否正确。

  3)投资决策: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结果等情况向总裁报告,由总裁审批股权投资决定。

  4)通过转让方式取得股权投资的,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a)签订合同:由企业和被投资单位签订股权转让或兼并合同。

  b)资产评估:按合同约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拟投资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c)给付投资:货币资金、无形资产投资的,参照货币资金支付程序办理;实物资产投资的,参照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流程办理。了

  d)股权变更登记:由被投资单位办理投资人变更手续;购买公司股权的,还应在被投资单位股东名册上进行登记。

  e)记帐:由核算会计对被投资单位出具的收据(收款单位联)和股权转让或投资或兼并合同复核无误后填制记帐凭证并进行帐务处理。

  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的还应附有发货票(记帐联)和评估报告。

  复核有问题的,应立即通知财务总监进行处理。

  5)直接投资组建单位的,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a)签订协议:与其他投资人签订组建单位的投资协议。独自组建的,不经该程序。

  b)建立帐户:根据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组建单位名称,向金融部门申请并建立组建单位帐户。向验资部门先存款的,可不经该程序。

  c)资产评估:按协议约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拟投资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d)给付投资:货币资金、无形资产投资的,参照货币资金支付程序办理;向验资部门存款的,应取得验资部门的收据。实物资产投资的,参照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流程办理。

  e)验资登记:取得由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注册登记。

  f)记帐:由核算会计对组建单位或者验资部门出具的收据、投资协议、复核无误后填制记帐凭证并进行帐务处理。实物资产投资的还应附有发货票和评估报告。复核有问题的,应立即通知财务总监进行相应处理。

  6)收回股权:收回货币资金的,参照货币资金收款业务处理程序办理;收回实物资产的,参照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流程办理。

  3.委托贷款投资业务

  1)签订合同:企业和委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2)开立专户:企业在受托行开立委托贷款存款专户。

  3)存入专户:按不同帐户存款业务处理程序将委托贷款存入开立的委托贷款存款专户。

  4)资信调查:由财务管理中心或委托受托行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偿还能力及经济效益进行调查,对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报告。

  5)贷款通知:经总裁审批同意向借款方发放贷款的,向受托行发放贷款通知书;发放贷款通知书(各联)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企业经办人、财务总监、总裁签名或盖章。

  6)发放贷款:由委托行根据发放贷款通知书的内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向借款方发放贷款。

  7)发贷记帐:由核算会计对发放贷款通知书(记帐联)和受托行转来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划出结算凭证复核无误后填制记帐凭证并进行帐务处理。复核有问题的,应立即向财务总监汇报。

  8)收本息付费:受托行按借款合同规定,按季将贷款利息和应收的劳务费以及到期应收回的本金及时划入开立的委托贷款专户,并开列清单。

  9)收本息付费记帐:由核算会计根据收到银行转来的银行结算转入凭证和清单,递交财务总监核定无误后填制记帐凭证并进行帐务处理。

  10)帐单核对:从受托行取得清单或在季末时,由核算会计进行帐单(委托贷款明细帐与受托行清单)核对是否相符;核对不符的,应立即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对外投资处置

  第三十二条三鼎控股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处置制度,明确对外投资的处置程序。

  第三十三条应对对外投资业务进行定期清理。对于长期不再运作的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清理,核清债权、债务,妥善保管所有会计资料和法律文件。

  第三十四条对外投资资产的处置,应由集团财务部提出处置申请报告,报经总裁审批。

  资产处置申请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十五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业务的单位,应严格审查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的经纪人的资格,同经纪人之间的各种文件应予记录保存,反映经纪人处置证券结果的清单应根据处置指令接受检查。

  第三十六条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收回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时,应结合相关的控制规范,对投资资产的处置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三鼎控股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由集团财务部、审计部门共同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八条对外投资内部会计控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对外投资业务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对外投资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对外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预算编制是否合理,预算是否严格执行,实际投资超出预算的差异是否符合审批程序。

  4)对外投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对外投资方案组织实施。

  5)对外投资资产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核算是否正确,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是否足额计提,投资资产在财务账面和报表上是否合理地反映,资产管理是否存在安全漏洞。

  6)对外投资收益的确认。重点检查投资收益是否得到合理地确认,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足额地收取。

  7)对外投资资产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资产处置程序是否正确,转让、出售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还应该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操作是否符合对外投资业务流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对发现有贪污、侵占、挪用对外投资资产的行为,应向总裁提出处理建议,经审批后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9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三鼎控股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中通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的对外投资行为,各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原则上长期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分类

  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一般包括购买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股票等。

  (二)长期投资一般包括:

  1.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

  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章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八条

  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九条

  对外投资管理权限:

  (一)公司长期投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其审批权限不应超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500万元。短期投资账面余额是指投资完成后,“短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

  (三)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各分公司现有的对外投资,全部转移到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或分公司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十二条

  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三条

  公司法律顾问、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协议、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三章短期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三)依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按照职权审批该项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处必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详见财物盘点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帐加以反映,每月应编制证券投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帐。

  第二十一条

  公司短期投资分别由总经理、董事会按其职权批准处置。

  第四章长期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协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三)公司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

  (四)公司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六)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制定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公司对外投资部门项目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一)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二)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三)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目的;

  (二)投资项目的名称;

  (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五)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六)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

  (七)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八)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九)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七条

  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公司批准后,对外投资部门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论:

  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投资的经济意义;

  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二)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1.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

  2.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

  3.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

  4.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三)算和资金的筹措:

  1.该项目的注册资金及该项目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

  3.资金回收期的预测;

  4.现金流量计划。

  (四)项目的财务分析:

  1.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

  2.项目运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税金测算。可利用投资收益率、净现值、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3.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批准后,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

  (三)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六)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七)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八)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十)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

  (十一)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二)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十三)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九条

  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定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十条

  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一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公司批准。

  (四)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对外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公司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投资,或以应收款项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受让的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投资的(包括股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交换、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三十三条

  短期投资的核算

  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终了时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第三十五条

  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

  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债券投资应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计算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经调整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额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债券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如金额较大的,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如金额较小的,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其他债权投资按期计算的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对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增加投资的帐面价值;对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六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采取以下两种核算方法

  (一)成本法

  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权益法。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时,公司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薄,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七条

  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减值准备按照《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