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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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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模版

  []局/院/厂/公司改制方案

  二○○七年【】月【】日

  目录

  一、A公司基本情况.二、改制必要性、目标及原则.三、改制实施方案.四、新公司发展规划.五、改制操作程序.[]公司/局/院/公司改制方案

  []局/院/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中国******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全资下属[二级/三级/四级]企业,为适应****集团整体重组改制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A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A公司基本情况

www.glwk8.om(管理文库吧)

  (一)企业简况

  1、企业名称:

  2、企业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经营范围:

  5、注册资本:

  6、出资人:

  (二)企业资产、财务状况

  截至【】年【】月【】日止,A公司总资产为[]万元,负债总计为[]万元,净资产为[]万元。20**年度A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为[]万元,净利润总额为[]万元。

  (三)人员构成

  截至【】年【】月【】日止,A公司本部在册正式员工总人数为[]人,其中包括在岗员工[]人,内退/下岗人员[]人,离退休人员[]人。20**年A公司本部职工平均年收入为[]元。

  (四)生产经营情况[]。

  二、改制必要性、目标及原则

  (一)改制必要性

  为实施****集团整体重组改制方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拟将A公司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改制目标

  1、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2、提升主营业务,优化资本结构;

  3、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

  (三)改制原则

  1、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

  2、符合*****集团发展战略,不断提升核心竞争能力;

  3、整体改制,资产、业务、人员整体进入新公司;

  4、符合企业实际,在改制过程中确保稳定、业务连续性和最简操作。

  三、改制实施方案

  (一)改制形式

  本次改制为公司制改制,A公司通过本次改制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

  (二)改制后新公司的基本情况:

  1、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2、

  地址:[]

  3、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4、注册资本:将根据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A公司净资产值确定。

  5、股权结构:股东为[],持股比例100%。

  (三)业务重组

  改制后的新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将延续原A公司及下属企业所持有的相关业务资质。

  A公司改制后,[被剥离出A公司的企业(如有)将会与相关第三方改签业务合同]。A公司及[其他未剥离的]下属企业的业务合同不变。

  对于改制后的新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原签署的重大业务合同,履行通知合同对方的程序,除非有特殊约定。

  (四)资产重组

  截至【】年【】月【】日止,A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万元,固定资产[]万元,长期投资[]万元(A公司实际资产额以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准)。

  基于整体重组的原则,A公司的资产(含股权/权益,下同)均全部进入新公司。

  [部分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剥离出A公司,该等资产详情如下:](如存在需剥离的资产)1、[]。

  2、[]。

  (五)债务重组

  截至【】年【】月【】日止,A公司账面负债总额[]万元,其中流动负债[]万元,长期负债[]万元(以审计机构的审定数为准)。

  1、剥离的贷款和担保(如有)根据“债务随资产走”原则,剥离出A公司的资产所相关的负债在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一并随资产剥离出A公司。

  2、留在A公司的贷款和担保

  就A公司改制应征得其尚在履行的贷款和担保合同的银行债权人的同意;对于其他债权人,应视合同约定,就改制事宜通知或者征得债权人同意。

  (六)人员重组

  改制后,A公司全部员工共计[]名(指本部员工,包括内退、下岗、离退休人员)均进入新公司,新公司继续履行改制前A公司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继续负担该部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新公司不需因本次改制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将变更至新公司。

  (七)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股东改制后,新公司为[]独家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新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职权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将签章后的书面决定置备于公司。

  2、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定代表人依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3、董事会、监事会/执行董事、监事(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其一)如为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公司,按如下表述:

  新公司董事会由[]人组成,董事会中设董事长一名,设副董事长[]名;监事会由[]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人,职工代表监事[]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指派,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指定,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

  如为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按如下表述:

  新公司设执行董事1名和监事1-2名,执行董事和监事由股东指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高级管理人员

  新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四、新公司发展规划[]。

  五、改制操作程序

  A公司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遵循如下改制程序:

  (一)制定改制方案并征求职工意见后,20**年【】月【】日前将改制方案报送至集团。

  (二)集团批准改制方案。

  (三)20**年【】月【】日前,向银行债权人发出改制通知并获得相应的同意函。

  (四)20**年【】月【】日前,确定改制后企业名称并办理名称预核准。

  (五)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报集团备案。

  (六)聘请合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七)任命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成员。

  (八)20**年【】月【】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并换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九)取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业务资质变更、国有产权登记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等有关手续,并办理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商标等资产的权属证书权利人由A公司变更为新公司的手续,该等手续于20**年【】月【】日前办理完毕。

  (十)就改制事项通知正在履行中的业务经营合同的合同对方主体。

篇2: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代会审议办法

《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代会审议办法》

(琼工总[20**]83号)

省属各国有企业,各市(县)财政局、国资委(办)、总工会,省农垦总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省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为规范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中职代会审议行为,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代会审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总工会、省国资委。

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代会审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中职代会审议行为,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审议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

第三条

职代会接受企业党组织的领导,由企业工会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提出职代会议题、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和会议的组织等工作。

第四条

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建立职工大会制度;50~100人的企业可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也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在组织制度、职权范围、工作程序上相同。

第五条

职工代表依法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人数而定。50-1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101一2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人数的30%;

201-4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人数的25%;

401一1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人数的20%;1000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人数的15%左右,一般不超过400人。

第六条

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七条

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含科室、工段等)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的企业,也可以由分厂(子、分公司)或车间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必须获得选举单位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组成,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工人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45%左右,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代表一般为代表总数的35%,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为代表总数的2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九条

离退休人员可以特邀代表身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发表意见和建议。职代会在讨论决定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离退休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职代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召开会议前7至10天,须将会议的主要文件和议案以书面形式发给职工代表讨论,广泛征求所在单位职工意见。

第十一条

职代会审议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其内容应符合《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工作方案》(琼办发〔20**]31号)和《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规程》(琼国资[20**]89号)、《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规程》(琼国资[20**]90号)要求,形成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职代会审议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其内容应符合《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工作方案》(琼办发[20**]31号)和(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规程)(琼国资[20**]89号)、《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规程)(琼国资〔20**]90号)要求。职代会表决职工安置方案,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职工代表投票表决,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代投,委托投票人必须给被委托人代投。如要委托他人代投,委托投票人必须给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应是职工代表)出具书面委托书后,其投票方为有效。

当企业自筹职工安置费用达不到基本安置标准的部分,由政府资助予以补足;超过基本安置标准、不足全额安置标准部分,职代会应明确作出实际分配方案的决议。

第十三条

职代会意见和决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主持人、出席人数、意见或决议内容,以及决议表决结果等。其中离、退休职工列席和意见情况应作专门说明。

第十四条

职代会可邀请上级工会对大会审议和表决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报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职工安置方案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市、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