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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律师事务所需提交材料

  事务所,律师]相关内容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需要参考借鉴,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设立律师事务所需提交材料,仅供参考其相关内容与写作格式,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设立律师事务所需提交材料

  律师事务所设立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新律师事务所五个备检索名称(在报送申请材料前提交并检索)。名称必须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

  2、设立人设立新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3、所属市司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即设立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以及是否同意设立等;

  4、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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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4)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5)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6)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7)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8)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9)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10)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1)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2)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5、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2)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6、资产证明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合同书复印件或办公用房租房合同的复印件;

  8、设立人名单及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应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普通合伙所应有三名以上合伙人);

  9、设立人个人情况材料按一人一套顺序排列,报齐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包括求学、就业和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简历;

  (2)相关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司法职业或律师资格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专职执业的证明:专职执业保证书;原有工作的,应当提供辞职文件或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或批准退休的文件。无业的,要提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是农民的,要提供户籍证明;除退休人员外,其它发起人要提供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服务中介机构的证明;

  已连续执业的律师除外。

  (4)与原律师事务所已交接业务和结清债权债务的证明;

  (5)在申请设立新所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6)设立人申请到住所地以外的市、县设所的,应当提供户籍迁移证明或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

  10、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逐项填写清楚,报所属司法局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书;

  2、分所所属市司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即设立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以及是否同意设立等;

  3、资产证明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合同书复印件或办公用房租房合同的复印件;

  5、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及分所负责人人选;

  6、派驻分所的律师个人情况材料,按照本规程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材料要求提交;

  7、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8、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三年、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9、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逐项填写,报所属司法局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五个备检索名称(在报送申请材料前提交并检索):可以使用申请人本人的姓名也可以使用申请人本人姓名,加其它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名称必须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其名称由“安徽十申请人姓名(或加其它)+律师事务所”组成;

  2、设立人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应当包括《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

  4、资产证明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合同书复印件或办公用房租房合同的复印件;

  6、申请人个人情况材料按照本规程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第九条要求提交;

  7、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由设立人如实逐项填写清楚,报所属县(区)、市司法局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需真实可靠,各一式两份。除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外,均按照所列顺序装订成册。

篇2:法学院学生在国际律师事务所实习感悟

一个法学院学生在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感悟

如何进外资律所

今年我在一个极负盛名的外国律所(西欧)的北京代表处,获得了trainee律师助理的机会,授薪,先期四个月(外所在华雇佣中国实习生月薪一般是1600RMB/月.不足某一规定时间段时,往往倾向于多给一些,对我便是如此)。我是该所历史上唯一一个工作过的本科生。在该所从事过法律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生在内)都至少是国内或国外名牌大学的硕士生,这里一半人员是外国人,另一半的中国人很多还是海归,必须承认,我是很幸运的。(但,后来因为,尚未毕业,学校要求回校一段,我并没有完成整四个月的实习期)。

该所像其他一些有名的律所一样,自身便在北京上海几个最著名的法学院设立奖学金,奖学金的内容就是给予出色的学生提供费用在该所的中国分所实习。我不是通过这种途径进入的,而是主动出击,凭借自己的主动精神、商法知识和外语能力拼过了简历筛选、笔试、面试等各个关卡。现说一下我的经历:

准备考研的时候,我就下定决心考完后一定要去高质量的外国律所的中国代表处实习,感觉那里才是职业的殿堂,做涉外律师锻炼的天堂。(但,实习之后,熟悉了顶尖外所的工作,有一点不满意,见后文)1月15日考完研之后休息了两天,便按照上述的想法如是做,(之前我一心考研,没做过投过简历,也没考过公务员,孤注一掷)一、找可以接受实习生的外所

1、在华外所概况

外国及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华有一百多个分所,主要集中在北京和上海,其他还有一些零星分布在主要的大城市,大连一个所,青岛一个,广州两个,成都一个,只有这六个城市有外国律所,可以在司法部20**年网页上找到。另外,还有其他城市分布有香港的律所。

北京上海的外国或香港律所的分所基本都是有本地大规模业务的,而其他的城市的外所或香港律所分所有一些是不尽人意的。Ie:

a、我曾经在大三暑假的时候,给天津的一个香港律所打电话问是否需要实习生,结果发现,这天津的所谓“分所”只有一个人,即接电话的小姐,显然这个所谓“分所”只是一个联络处,没有任何实质业务。

b、无独有偶,前日去成都的时候,我搜遍了所有网页,找到了成都一个外所的两个电话,结果都无法接通或是空号。

2、具体方法

首先,我上网找比较好的外国律所的电话,可以用google搜“司法部+外国律所”或“北京/上海司法局+外国律所”。所谓比较好,我认为主要指全球排名靠前的,或者虽然排名一般,但在中国建立代表处比较早的外所。可以上网搜一下国际律所的排名。从不同的业务角度会又不同的排名。(Law spirit网站有一篇这方面的文章)另外,在中国建立代表处比较早的往往是在中国业务做的比较成熟的,规模也比较大的,只有足够成熟、规模足够大的外国律所才有可能招聘实习生,刚建不久的小所,往往还是合伙人和少数几个知名律师打拼的阶段,所里空间也很有限,一般不会招聘实习生。

即使是很有名的,业务成熟的律所也大多数不要实习生,因为外所做的都是非诉业务,很多时候需要为客户保密,需要有经验的律师,实习生就意味着流动性,不易控制,虽然在进所之前要签”保密协议”,但意义不大,因为和实习生是不签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实习生还未毕业,另外签劳动合同就必须遵守最低工资制度。

当然,给工资的时候高品质外所一般是比较慷慨的,外所在华雇中国实习生月薪一般是1600RMB/月.不足某一规定时间段,也倾向于多给一些,对我就是。我当时打了很多电话,很多是不接受实习的。

少数勉强接受实习的却有着苛刻的条件:

清楚的记得

美国世达律所

告知我,“我们只要有海外学习背景的学生”,人家牛是有道理的,人家在不少排名中全球排第一。最后得到了5-6个投简历的机会。(其中大多又是模棱两可的,只是发来备以后考虑)二、简历筛选

做好中英文

简历是必须的,具体怎么做,不具体说了,有一点是要强调的:attractive展现自己的风采,不要庸俗。以简练的语言,突出自己的闪光点,要有发现和宣传自己优点的意识,切不可害羞,宣传能力和说服力是作一个好律师的基本能力。

我通过了两家律所的简历筛选:

1)美国高特兄弟律所老牌的著名国际律所,在华建分所最早的外所,对中国涉外法律事务领域曾做出过巨大贡献。

2)我实习的这家

三、笔试、面试

我先参加的是

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的笔试/面试,当时,因为该所合伙人假期旅游去了,不在,所以考试进行后,联系人告知我,等合伙人回来再作决定,但最后没给我见合伙人的机会……

教训:面试时一定要有合伙人在所里。

1、笔试

两家律所的笔试是很相似的,主要就是,让你翻译两份法律文件(例如,合同、协议、中国法规或中国法规的一段评论与总结,也可能是一段法学论述),一份是汉译英;一份是英译汉。英译汉也未必简单,很可能是一句话占4-5行的大长句。当然会给你提供字典。必须提到的是,好的外所并不缺翻译,并不是要你以后做翻译法律文件的工作,这种翻译能力是在外所工作的基本要求。也就是,如果连这个考试都通不过,你将无法在所里进行工作。因为很多外所的笔试考题会重复使用,所以在这里我不可以提到任何一个外所的具体考试内容。

2、面试

高特只有一个人面试我,前面说了,合伙人不在,是位associate,华裔美国JD,英语交谈。我实习的所:三个人面我.首先是人力资源的主管,然后专门英语测试,最后是与合伙人谈,三个人来自三个不同国家,和这三个人都是英语交谈。考官往往是根据你的简历内容来提问,提问并不很刁钻,主要是考察外语语言表达能力和反应能力,当然也是为了更好的熟悉你这个人。最后由你来提问,问你对于这个律所想了解什么。显然,在整个面试过程中,英语口语能力是最重要的,一要说得流利;二要说得地道,即起码发音准确,地道的发音往往会更容易赢得考官的青眯。谈到面试,必须介绍以下内容:

即:外国律所中的人员层级(必有的:partner合伙人,associate律师,legal assistant法律助理,关于助理这个职位,有的所基本是由实习生担任,有的所则另有正式员工;另外有的所可能还会有paralegal新手律师,这一层级。)四、入所后的实习经历与感想

第一天报到:

首先由HR领我到自己的坐席,每个人都配有舒适的大桌椅、电脑(比较高档的)、各种办公用品;另外各种饮料免费。第一件事:出示身份证(如果是已经毕业的人,则要出示毕业证,学位证)第二件事:签保密协议,前文已说,实习生是不签劳动合同的,这是基本劳动知识。之后,HR将我引荐给所有所里的工作人员,就是Say: hello,my name is……,nice to meet you

之类的话,借此相互了解,利于日后开展工作。然后会有些实质内容:安排与几个外国律师谈话,由律师介绍所里的工作,相互熟悉,并请他们分配工作。注意:从一入所开始,工作语言就转变为英语了,因为,这里的人来自不同的国家,一半以上是外国人。当然,来自相同国家的人之间会倾向于用本国语言。刚开始上班:

刚开始上班,工作会很轻松,因为需要给你一定的时间来熟悉工作环境与工作方式,例如,如何使用各种资料。另外,也是为了让你有时间学习如何从事各种不同类型案件的辅助工作。总之,当他们认为在已过的时间内,你已经应该从一个新手成长为一个熟练工时,工作压力就会越来越大了。工作的内容:

作为一个律师助理,工作是很杂的,因为我们面对的是不特定的律师,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律师有活,都可以让你做或找你帮忙。另外,其实,律师做的工作也很杂,在大多顶尖的律所,律师都是工资制,而不是提成制,用一位中国律师的话说就是:“领导安排什么案子,就做什么案子”,利弊后文分解。具体来讲:我们trainee或者说实习生,做的工作,主要有:

1、作某一问题的相关中国法规的英文总结,业内称:memo。

2、案件性的辅助工作,例如,律所欲帮助某外商投资企业在某地设立,助理可能会被要求查询在该地设立外企需准备那些法律文件,有什么特殊要求,并作简单准备。

3、法规性的辅助工作,例如,查一下,某个法规,或协定是否还生效。

4、文字性的辅助工作,例如,整理资料、翻译。

实习感想

感想之一:硬件条件好,管理科学

前面,已提到,类似的顶尖的外所工作环境都比较优越,设备齐全,每个人都配有舒适的大桌椅、电脑(比较高档的)、各种现代化的办公文具,各种饮料免费饮用。管理上很科学。一个类似的大型的国际律所,由于工作人员和客户都很多,管理尤为重要,否则便会有混乱或假公济私。举一个小例子来说明:该所的复印机、传真使用前,是要输密码的,每个客户都有一个特定的密码。

感想之二:出色的英语能力是工作的必需良好的英语口语和法律英语的功底更是尤为重要的,现在的高品质单位,倾向于不看重你的所谓的英语证书是否拿了高分,例如四六级,托福。单位会在笔试面试中自己来评价你的英语能力。分高不是必需,真本事是必需。

感想之三:工资制vs提成制

大型的国际律所、外国律所,以及国内一些顶尖的律所都已经实行工资制,即不用律师自己找案源,工作的内容有领导(合伙人)分配,律师像其他的企业员工一样,按月领固定的工资,而不随案件的创收而提成。孰好孰坏,谨在此说一些自己的看法:

1、从一般律师的角度工资制的优点自然是稳定;公认的缺点是缺乏挑战性,丧失了赚大钱的机会。提成制反之。但我认为工资制更严重的更根本的缺陷是,工作的内容有“领导”分配,律师各种类型的案件都作,“样样干,样样不精”,无法形成自己的专长。事实上,很多律师做的工作就是现学现卖,甚至先卖后学,懂得东西很可能还没有客户多,当然拥有律师资格是法律素养的保证,律师即使现学也会比较快,但终究,这是对人对己都不负责任的做法。

2、从律所的角度

工资制可能导致的“样样干,样样不精”,自然会一定程度上降低律所的工作效率,但由于这样做不必引进新律师的从而节省成本,而且不会有人和合伙人同分一杯羹,因此,最终,律所可能会收益更多,尤其是对于大型的律所。

3、从客户的角度

我认为,“样样干,样样不精”对客户是百害无一利的,客户需要的是专家,需要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解决更多的问题,即付最少的钱,办更多的事,而“不精”自然所费时间长,律师费也会相应上涨。当然,有的律所降低收费标准,也可谓是和客户扯平了。但,可怕的是降低收费标准的似乎都是实行提成制的小所,真正实行工资制的外所、大所,仗着财大气粗,名气和人才,从来收的都是高价,“盛名之下,其实难符”。不过,外所、大所的成本也是高的,所谓强强联合,它们引进的大多是名校的高材生,而高材生自然要的报酬高,我也是所谓“名校”中的一员,我们的综合素质确实要好的,这也是成为优秀律师的前提。所以为了解决上面提到的负面问题,为大所、外所提一些建议,希望你们:一、为我们这些刚入道的小律师、小伙计“记一身股”,不要完全工资制。二、了解新人的兴趣点和专长,给我们机会从事并发展专长,不要不分青红皂白,臆想地分配工作。

篇3:知识产权公司律师事务所战略合作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事务所

战略合作协议

20**年月日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

签署: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职务: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行:

账户号:

乙方: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

职务: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开户行:

账户号:

为了构建长期作、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相互支持、共同成长、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全面意向性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甲乙双方通过业务合作达成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双方坚持依法合规、诚信互利、相互支持、优势互补为合作之基础。双方针对业务往来严格遵守保密义务,针对甲方委托的案件信息涉及甲方客户核心机密的应进行严格保密,针对乙方诉讼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义务。

第二条:合作内容

甲方在维权工作中遇到需要诉讼的主体目标将委托乙方代表甲方对目标进行法律诉讼。

甲方为乙方提供已下服务:

案件信息及相关诉讼证据,充分授权乙方诉讼权利。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及信息对甲方客户案件进行诉讼服务,负责案件的起诉,庭审,案件进去,以及判决结果材料的获取并交由甲方备案。

第三条:甲方的承诺与声明

1、甲方同意与乙方开展全面合作,并承诺最大限度的将甲方维权业务涉及诉讼的法律服务委托乙方进行。

2、在案件起诉与证据收集上,最大限度的为乙方提供完善的证据。

3、充分信任并授权乙方对法律诉讼的受托权利。

4、对乙方提出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措施。

5、需要私下调解的案件乙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6、保证根据乙方规定时间以及付款方式及时给付款项。

第四条:乙方的承诺与声明

1、乙方根据甲方委托的法律诉讼事项应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私自与当事人进行调解。

2、乙方从业人员应根据时间调整积极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诉讼事项。

3、不得私下接触甲方委托诉讼目标的涉案当事人。

4、对甲方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5、甲方给付费用后及时开具发票。

6、法律诉讼不得超出甲方委托范围。

第七条:费用结算

1、乙方可以根据个案给甲方报价,甲方确认后报由甲方财务进行结算。

2、根据案件标的提成,法律诉讼索赔金额百分之五十归乙方。

上述两种方式可以二选一,当案件产生后委托时说明结算方式即可。

第五条:有关合作中的保密事项

合作期间,双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给对方所有的文件(包括纸质和其他介质文件)和甲方客户的相关信息与乙方案件相关人员的信息均属保密信息,收到一方应妥善保管,未征得对方同意,不得用于任何与双方合作无关的用途,也不得向第三方透漏或许可第三方使用。

第六条:协议的有限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果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的,则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第七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双方应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篇4: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合同

20**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范本[1]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与甲方有对抗性的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三、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四、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

元(大写)

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甲方就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以外的诉讼案件需与乙方另行签订专项委托合同,按规定另行支付代理费,乙方可在标准收费基础上优惠15%.五、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签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兰州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遇、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六、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有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七、违约责任

乙方未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年。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盖章)

代表:*年*月*日

乙方:(盖章)

代表:*年*月*日

篇5: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

高扬律师事务所

合伙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见附件《合伙人名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100万元,出资合伙人出资方式、金额、持股比例载入附件《合伙人出资持股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增加、减少开办资金,由合伙人会议依据本协议与律师事务所章程决定。

第二章合伙人

第一节

合伙类型与入伙条件

第四条

本所合伙人分为创始合伙人、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本所律师因对外业务需要,经管理委员会同意设立的“资深合伙人”

、“高级合伙人”、

“合伙人”等名誉称谓与本协议无关。不具法律效力。

(一)本所创始合伙人为一人,创始合伙人高建强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为终身合伙人。但在本协议签订后前十年不享有终身合伙人分配权益。

(二)本所全体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依据本协议享有合伙人财产(资产)所有权与红利分配权。

(三)本所管理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享有合伙人红利分配权。

第五条

终身合伙人

终身合伙人是在本所持续工作,并为本所出资或者(和)参与管理工作的普通合伙人。

(一)晋升终身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所持续执业或工作(可计入担任法律秘书、律师助理等期限)满十年(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20**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执业的律师自20**年1月1日起算);

2、成为出资合伙人满五年或者管理合伙人满八年,既是出资合伙人又是管理合伙人的,符合其中任一条件即可;

3、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无违法犯罪记录;

4、除退休外,在本所专职执业或工作。

4、向合伙人会议申请成为终身合伙人。

对律师事务所有特殊贡献,包括不限于承办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案件,为律师事务所创收作出突出贡献,为律师事务所声誉带来重大荣誉的律师不受上述(一)项1、2条件限制,合伙人会议可以邀请其晋升成为本所终身合伙人。

(三)除本协议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合伙人会议无权决定终身合伙人退伙。但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宣告终身合伙人身份丧失,律师事务所无需补偿,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2、有损害律师行业或本所声誉、名誉,或者给本所造成其他重大损害的行为;

3、因违法犯罪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律师执业资格(吊销律师执照),退休除外;

4、本人申请放弃终身合伙人身份;

5、其他应当按丧失终身合伙人身份的情形。

终身合伙人的持有本所的股份不得转让、赠与。终身合伙人死亡,其所有份额比照退伙方式交由继承权人或者指定遗赠人享有,一次性支付。

(四)已晋升为终身合伙人的律师在退出出资合伙或者不担当、不适宜担当管理合伙人时,不妨碍继续担任并享有终身合伙人的权利。

(五)终身合伙人享有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与利益分配,其所占份额与分配方式在本协议签订满十年时,由当时的合伙人会议根据终身合伙律师的执业年限、创收情况以及其他贡献作出详细规定,并修订本协议。

终身合伙人不负有出资义务。但同时是本所出资合伙人除外。

(六)终身合伙人载入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合伙人名录。

第六条

出资合伙人

出资合伙人是在本所执业并为本所出资的合伙人。出资合伙人可以依照本协议选择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一)除本协议首次签署之出资合伙人外,新增出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在本所执业的律师;

2、连续在本所执业三年以上;

3、担任出资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4、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5、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6、本人申请并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二)律师符合本条(一)项条件,申请出资入伙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同意入伙,但是新入伙律师的出资额度不应当低于当时律师事务所共有资产时价的1%,不高于原有合伙人最低出资人的持股比例。

新增出资合伙人,应当由原出资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由最高持股人以转让股权方式进行,直到全体合伙人持股比例持平。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为律师事务所发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增资扩股,可不受本条(一)2项及(二)项一款二款的限制。

(三)出资合伙人的权益

1、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享有本所资产权;

2、依照本协议享有出资合伙人分配红利;

3、新入伙律师(包括本协议首次签署的新入伙律师)在入伙后前三年,可选择有限合伙。选择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在有限合伙期间以出资为限承担本所债务。但是入伙律师放弃有限出资合伙的除外。

4、出资合伙人除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以向本所原出资合伙人或符合入伙条件的执业律师转让出资外,但不得向其他第三人转让在本所的出资。

5、出资合伙出资到位或者受让后,事务所应当《出资持股证明书》,出资合伙人转让股份应当变更《出资持股证明书》,退回还证明。

有限合伙人不载入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合伙人名录。

第七条

管理合伙人

管理合伙人是在本所执业并参与本所管理事务的有期限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管理合伙人的劳务出资自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始,至离职之日止。

(一)管理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在本所执业的律师;

2、善于学习,有本所管理岗位所需要的知识或特长;

2、担任管理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除名或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4、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5、承认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6、具备思维活跃、有积极进取的精神及接受挑战的性格;

7、为人诚实、正直,性格开朗、责任心强,擅长与人沟通;

8、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承担和突破工作压力,是很好的时间管理者和自我任务驱动者。

(二)管理合伙人由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委员会向合伙人会议推荐,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邀请入伙。

管理合伙人由执业律师兼任,除依据本协议约定享有分红权利和执业收益外,不领薪资。但是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管理合伙人除外。

本所出资合伙人、终身合伙人符合管理合伙人条件的,可以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

(三)管理合伙人应当遵守本所各项制度,并保证:

1、勤勉尽职,公正、全面履行职责;

2、非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与本所交易或者订立商业合同;

3、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所财产;

4、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包括不限于损害公共案源、公共财产的管理秩序;

5、不得挪用本所资金或者将本所财产借贷给他人;

6、保守本所商业秘密,管理合伙人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后,仍然应当保守本所商业秘密至被保守的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四)管理合伙人的权益与豁免

1、依照本协议享有管理合伙人的分配红利;

2、不负有出资义务,不承担本所亏损。同时为本所普通出资合伙人的除外。但是因为管理合伙人的过错导致本所损失,依照本协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

第二节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与本所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方式,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本协议享有本所收益分配权和(或)财产所有权。

7、对本所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8、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本所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9、本人在本所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10、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人会议决定,参加相关的监管委员会,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除因有限合伙另有约定的外,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除本条规定的合伙人基本权利义务外,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享有相应的约定权利,承担相应的约定义务。

第三节入伙、退伙与合伙人违约

第九条

入伙。

(一)在下列情况下,本所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

1、根据本协议规定的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条件,满足条件的专职律师申请或者受邀入伙时;

2、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吸收新增合伙人时。

(二)符合合伙人条件并申请或受邀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载入本所合伙人名录,并根据本协议规定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新合伙人入伙申请或者管理委员会邀请管理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30天向合伙人会议提出议案。

(四)新增出资合伙人可以按本协议约定选择有限责任合伙。

(五)新增出资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以有限期合伙。期限届满应当按退火处理,需要延长合伙期限的,应当重新入伙。

管理合伙人自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履行管理合伙人职务起入伙,合伙期限为二年。重新成为管理合伙人的,合伙期限连续计算。

第十条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管理合伙人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须提前二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载入登记机关合伙人名录的,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管理合伙人自本届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约定出资期限的出资合伙人自约定到期之日为合伙届满之日,按自动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出资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五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申请退伙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本所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和支付留置期间的利息;

4.出资合伙人退伙可采用出资合伙人受让增持股份方式与事务所减资方式,具体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应向退伙人支付的部分应根据受让合伙人与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分期支付方式;

(四)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理合伙人退伙(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自动退伙或者劝其退伙的,应当享有任职期间红利。

(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资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资合伙人不清偿连带债务,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六)合伙人死亡、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参照退伙处理。

第十一条

对合伙人违约的处理。

(一)合伙人有下列行为。本所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擅自退伙或离所;

2、受到刑事处罚;

3、律师执业资格或者执照被吊销;

4、泄露本所商业秘密;

5、严重违反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或者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

6、破坏或者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

(二)出资合伙人有下列行为,本所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签订出资合伙协议后,逾期履行出资义务超出30日;

2、出资合伙人滥用出资人身份,破坏本所管理秩序、严重影响本所经营工作、损害本所或者本所律师利益;

(三)管理合伙人有下列情形时,管理委员会有权暂停其管理合伙人之职,并报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

2、不履行或者不尽职履行管理委员会分派的管理岗位职务工作的;

3、不具有管理岗位所需要的技能,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或者怠于履行管理岗位的工作的。

第十二条

处罚程序

(一)经管理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违约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二)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三)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保守本所商业秘密。

(四)出资合伙人劝其退伙与除名的,按照退伙程序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五)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一节

事务所主任与合伙人大会

第十三条

本所最高权力机构为合伙人会议,本所经营管理与业务活动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执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本所设立主任一名。为本所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并在合伙人会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事务所主任任期为三年,由合伙人会议在事务所合伙人中选举产生。

本所不设副主任。在对外活动中,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指定的管理合伙人代行主任职务,代行职务期间,为履职方便可称副主任。本所律师因对外业务需要,经管理委员会同意设立的“副主任”等名誉称谓与本协议无关。不能代表本所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由本协议第四条一款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罢免本所主任;

(三)根据主任的提名,决定或罢免管理委员会主任

(四)根据管理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管理委员会成员(管理合伙人)的人选;

(五)决定管理委员会的岗位组成,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对管委会工作提出质询;

(六)审议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

(七)决定晋升终身合伙人、吸纳出资合伙人的入伙;

(八)决定本所增资扩股或者减少资本;

(九)决定分所设立与撤销;

(十)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十一)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十二)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离、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

(十三)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合伙人会议职权外,合伙人会议可以将自己职权内的事务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合伙人会议的授权决定,应当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半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年五月与十一月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七条

合伙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管委会主任或者指定的主持人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前十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实行一人一票原则,拒绝参加会议又无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合伙人会议决议由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创始合伙人、持有本所三分之二合伙财产(股权)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人决议享有否决权。

经过否决的决议,由合伙人会议在听取否决人意见后再次磋商,重新作出的议案应当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条(一)(二)规定重新决议。

第十九条

合伙人会议可以设立常设的或临时的监督检查机构,对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合伙人会议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由合伙人按照议事规则作出决议,监督机构与非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不得直接干涉本所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则,依据本协议由本所章程详细规定。

第二节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是本所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与管理机构,按照本协议与本所章程履行职权,执行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由全体管理合伙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管理委员会主任根据事务所发展规则与经营方针编制管理委员会岗位、岗位职责和人选条件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审核决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合伙人会议,向合伙人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二)拟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

(三)拟定本协议第十五条(四)至(十一)项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事宜的草案,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

(四)组织、管理本所日常经营工作;

(五)负责本所营销推广、品牌建设、公共关系、客户服务管理、人才招聘、人员培训、法务产品设计、业务质量控制监督、财务会计事务的管理与指导;

(六)根据本所业务发展规模,招聘事务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决定聘用律师的聘用期限、报酬方式及一般工作人员的待遇;

(七)向合伙人会议举荐终身合伙人,提交出资合伙人、管理合伙人审查意见;

(八)制定本所各项管理制度、业务规程;

(九)决定本所内部经营机构、业务部门的设立;

(十)向合伙人会议提交管理合伙人工作评估报告;

(十一)接受合伙人会议的质询,除非事涉商业秘密可以在说明情况后,在下一次会议上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外,一般质询应当在同一次合伙人会议上回复、解答。

(十二)其他合伙人会议授权的事务。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二年,任期届满应当向下届管理委员会移交工作,管理合伙人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职权与议事规则,依据本协议在本所章程中详细规定。

第三节执行主任

第二十六条

本所设执行主任一名,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具体执行本所经营管理之责。执行主任负责组织、管理、领导本所经营及行政部门。

执行主任是执业律师(管理合伙人)兼任的,应当同时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职,非执业律师担任执行主任的,应当分设管委会主任与执行主任。

第二十七条

执行主任主持本所的经营管理、行政管理、对外联络、财务管理工作。执行主任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聘用和辞退,对管理委员会负责。专职执行主任的报酬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营销管理、客户服务、人员管理、职业培训、业务学习、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收益分配、债务与亏损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所财产(资产)按照持股比例为全体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共有。本所财产权利按照100股折算。

终身合伙人应当享有的财产份额(持股比例)在本协议签订第十年,由合伙人大会决定。自第十一年起起算,并计付红利。

出资合伙人持股比例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出资协议约定,并载入附件《合伙人出资持股登记表》。

在本协议签订前十年,出资合伙人股权总数为100股。

第三十条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依据管理委员会制定,报合伙人会议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所年度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年度亏损(偿还债务)。

(二)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留存预算内一定比例下年度公共费用。

(二)提取各项基金。

(三)提取各项基金后剩余部分,支付合伙人红利。

第三十一条

分红原则

(一)在本协议签订后十年内(含第十年),出资合伙人人分享应分配红利40%,管理合伙人分享应分配红利60%,自第十一年起,本所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的红利分配方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二)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分享红利。

(三)管理合伙人根据职责、贡献大小、工作时间等因素由管理委员会提交分配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决定。

(四)出资合伙人同时为管理合伙人,按上述分配原则分别获取红利。

第三十二条

基金提取。

(一)本所设立发展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后利润的10%提取,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发展基金累计提取超过出资总额50%后,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不再提取。

(二)本所设立风险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后利润的10%提取。合伙人会议决定提取额度与期限。

(三)本所设立福利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后利润的5%提取。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委员会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决定享有和分配。

(四)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三十三条

亏损承担

(一)如合伙人出资与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由合伙人或第三方向本所借支方式承担,没有合伙人借支或者未能向第三方借支的,应当由普通出资合伙人按持股比例向本所借支,本所应当向借支人支付不高于银行贷款一倍的利息。

经过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可以增资扩股方式弥补亏损。

(二)本所连续三年亏损或者重大亏损合伙人难以承担,经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解散。

(三)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三十四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普通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五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三十七条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十条

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依据本协议约定制定本所章程,本所章程凡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自三名以上出资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按议事程序决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正本一份,存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档案,各合合伙人均可复制附本留存。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属于本所商业秘密。

附:合伙人签名录(签名时须亲自填写签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