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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煤改气工程既有设施保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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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煤改气工程既有设施保护方案

  本工程为石景山区南大荒苗圃锅炉房煤改气工程,工程地点位于石景山区,工程气源为水泥厂现状DN300中压A管线。接线后,引dn315中压A管线沿燕山水泥厂敷设至永定河东滨路,再沿京原公路敷设,终点至南大荒苗圃宿舍院内。为一座2t/h锅炉房及240户用户供气,DN300接DN300带气接线1处。本工程采用明开直埋方式施工。工程建设单位是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是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公司。

  (1)障碍物调查组织机构:

  为保证施工安全,项目部成立地下管线保护领导小组,组员如下:

  1、组长一名:由项目经理担任,负责保护施工中人力、物力、财力的保障和总调度。

  2、副组长一名:由项目经理部协调副经理担任,负责组织调查地上、地下障碍物的数量、位移、高程并编制拆改保护方案,上报管理单位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质量员一名:负责地上、地下障碍物拆迁、保护施工中的质量检查及与障碍物产权单位联系,和现场组织拆迁、保护验收工作。

  4、安全员一名:负责在地上、地下障碍物拆迁、保护过程中安全检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施工员两名:负责地上、地下障碍物拆迁、保护过程中技术、质量、安全、进度等工作。

  5、办公接待人员两名:由项目部派专职人员担任,负责在地上、地下障碍物拆迁、保护过程中与外单位联系和接待工作。

  6.障碍物调查领导小组配备工程车辆两辆专门负责对外联系交通保障工作,负责小组主要成员人均手提电话一部,保持24小时开机,以便在施工过程中联系和处理突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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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障碍物调查领导小组成员见下表,职务名称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副组长、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接待人员。

  (二)调查工作

  1.前期调查组织工作:

  (1)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方案施工前应对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进行认真调查,对线路的种类、走向、埋深等具体情况必须了解清楚,及时有有关部门联系,做好保护、加固等工作,并做好警示标志。

  (2)为了确保地下管线、地上设施、建筑物安全运行,使工程能顺利施工,成立现场协调小组,设专人负责协调工作。

  (3)施工前,须对现况管线进行详细的调查及物探、坑探,将现状管线的类型、位置、埋深等标识在地面上,并绘制详细的地下管线图,同时在本标段相关设计图纸上放出地下管线位置,对设计线路和现状管线的交叉点,进行高程核算,若有冲突,及时联系业主、设计单位、管线产权单位,制定详细的管线迁移方案,待业主和管线单位批准后实施;若高程不冲突,则编制详细的管线保护方案报业主、管线管理单位和监理,审批后对管线进行加固、悬吊等保护措施。

  (4)根据提供的地下管线及设施资料,对本工程范围和可能因施工过程及其有关活动而导致损坏或影响的管线、设施等进行调查核实,查清情况,制定措施。

  2、探沟开挖:

  (1)根据图纸信息和实地勘探资料,确定管线大概位置。然后通过开挖探沟,找出浅埋地下管线。

  确定管线位置前施工区域内不得堆放各种物资、设备,各种车辆机械不得驶入本区域。

  探沟开挖必须使用人工。

  成立6人的探沟开挖及管线保护施工队,专门负责探沟开挖工作。5人为一组,设组长一名,组长负责本组人员的安全及文明施工,同时负责检查组员所挖电缆是否破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施工员。开挖时必须小心,用铁锹轻轻挖掘,不得用镐。发现土质变化时应改用木钎将覆盖物消除干净,以不保证不损坏地下管线。

  (2)采用开挖探沟的方式,开挖时重点放在电缆井、过路保护管、过路盖板、用电设施、监控设施附近。在整个施工区内及排水沟开挖范围内呈“之”字形进行,探沟范围应超出施工边界外==米。

  (3)在开挖过程中,发现地下管线要及时报告现场工程师(必要时报业主、监理)

  在现场工程师的监视下轻轻扩宽范围,探明管线的种类、规格、根数、走向和深度并作记录。同时要采取清理周边大块石渣土块,用细土拖住管线底部(不得使其悬空),上用木板封盖,插上彩旗做标记,专人负责监护等重点防护措施。将发现的地下管线全部清理暴露出地面,不留死角,探明管线路径、埋深。现场施工人员需认真调查、不得漏挖、错挖。

  (4)在挖出的电缆旁立警示牌,并用砖、砂等暂时覆盖保护井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确认,确保方案进行。作业班组实行交接班制度,班长负责记录当班的工作部位、工作内容、电缆状况,下班对上班的电缆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施工段与施工操作人员相统一,以便一旦造成电缆损坏等事故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5)探沟开挖完毕后将所挖出的管线的种类、规格、走向及深度等绘出管线埋设分布图,上报业主和监理,并及时清相关部门进行确认验收,制定保护方案。

  根据业主要求进行分类处理(处理方式分为三类:原地保护处理、迁移、废除),对于原地保护处理、迁移两类的管线,均须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3.管线开挖:

  管线开挖必须采用人工开挖,作业前进行技术交底,避免野蛮施工。

  需要保护、加固处理的管线必须全部挖出曝露,不得遗漏;需要改线、废除的管线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挖出。

  沟槽宽度及深度要满足线缆保护的需要。

  挖出曝露的线缆不得悬空,沟槽内清洁,无杂物、块石等。

  要做好沟槽排水措施,可挖设临时排水沟、集水坑等,降雨后立即组织排水。

  加强现场值班管理力度,做到防偷盗、防破坏。

  (三)协调工作:

  根据地下管线的调查结果以及对工程影响的管线、设施物等,在业主、监理的主持下,与管线、设施物的主管部门进行讨论及协调工作。

  建立与各个有关机构的联系,以利于在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进行协调工作。

  做好与其他单位的协调工作,安排好那些在建和拟建工程以及公共设施的保护措施。

  如发现地下管线,及时联系管线的产权单位,确认此管线或光缆的运行情况,以确定下一步对管线的处理情况是迁移还是保护。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进行改移的管线,提前与管线产权单位联系,及早向业主、监理及管线产权单位上报管线迁移方案,争取尽早得到批复,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由于设计提供的图纸信息局部可能与实地不符,需要在施工前手持图纸进行实地勘踏。将不符的通过照片,文字形式记录下来,并且联系业主、监理、设计方进行确认。

  收集地下管线资料向业主、设计及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仔细咨询了解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的种类、用途、数量、走向、埋置深度等。并请相关产权单位提供相关的图纸资料,以此作为制定地下管线防护措施的依据。

  (四)主要保护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不明地下管线,应先开挖使其暴露,然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加固措施。

  根据提供的地下设施资料,查清情况,在规划施工过程中采取保护措施,(如小型支护、砌体式等保护措施)并设立警示标志。

  在临近地下管线及地上地下设施范围内的作业,要避免施工机械或设施在地下设施范围上运行或存放。

  施工作业中若发现图纸未标明的地下管线或构筑物,及时与业主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根据管线情况,采取支撑加固、支吊等加固措施予以保护并与相关单位共同作好改线、迁移工作。毗邻建筑物附近的开挖施工时,在原有建筑物上设置沉降观测点,定期进行观测,并根据开挖深度和地质情况验算地基变形,同时采取支护设施;

  如钢板桩、支撑等方法。

  在地上设施、周围建筑物附近不进行有较大震动的作业,合理控制时间,特别是对建筑物有影响的施工应尽量缩短工期,以利建筑物的安全。

  对树木、路牌、广告牌、电杆、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立围挡,对其负责,不随意砍伐、拆除及破坏,安设夜间亮光标志,定期进行清洁。

  夜间施工时,在障碍物施工区加强灯光照明,对有地下管线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制止机械在此范围上方走动。

  在桥梁桩基钻孔前,详细核对管线与桩基的距离,先人工挖孔至现状管线以下,埋设长护筒,然后再钻机就位,避免钻孔损坏现状管线。

  沟槽开挖前必须预先采用人工挖土,暴露出管线在开挖沟槽中的具体部位。人工开挖时要轻挖,探明虚实后方能进行机械挖掘,但管线的==米范围内仍不能用机械挖掘,避免挖掘机损伤管线。挖除管道底部土方前应预先采取加固措施:

  1、电信管道的保护:

  加固前在管道底部两侧垫102槽钢,在两根102槽钢底部每隔1米左右采用钢丝绳悬吊于贝雷桁架或工字钢上。

  2、给水管、煤气管的保护:

  用工字钢或贝雷桁架于沟槽两侧,工字钢两头垫枕木,采用法兰螺丝来绞紧钢丝索,在钢丝索与管道接触部位采用柔软物隔离。

  派专人每天检查,如稍有松动及时绞紧螺丝扣。为确保管道安全,加固后只能采用人工挖土,底部沟槽开挖采用围板分层倒撑。施工期间,每天复测管道标高,观察有无沉降现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3、电力电缆的保护:电缆外侧先用柔软物包裹,然后在外面套设PVC管,用工字钢或贝雷桁架横架于沟槽两侧,工字钢两头垫枕木,采用法兰螺丝来绞紧钢丝索。

  4、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立即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等,应加以保护。

  5、在敷设地上或地下管道、电缆的地段进行土方施工时,应事先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破坏管线。

  (五)障碍物调查流程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管线权属单位通报实施项目有关情况,并要求管线权属单位提交本项目工程范围内管线现状资料,同时会同管线权属单位及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开该工程项目保护地下管线工作的专题会议,根据管线权属单位提供的有关图档资料及保护要求形成会议纪要,向施工单位做好书面技术交底。对原有地下管线情况不明或管线埋设位置难以判断的,向建设单位申请委托具备资格的第三方面勘测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探测,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跟踪监测。我项目部根据相关单位的交底资料和现有管位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对管线资料进行复核,制定保护地下管线的技术措施,经建设、监理单位审定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时,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向直接操作人员做好保护地下管线的交底工作;对发现资料标明与实际情况有差异或管线的埋设位置无法判断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停止建设、监理和管线权属单位,在有关单位人员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因我项目部对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措施不力、擅自施工造成管线设备损坏的,由我项目部承担全部责任。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管线保护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变更及时报监理单位审查并签章认可。在监理调查现场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对监理提出整改意见或要求应及时整改。向各管线权属单位索取施工现场权属地下管线的准确资料,并做好书面记录工作,管线单位要求配合现场监护时,应赴现场进行监护并指导作业单位采取保护措施。一旦发现管线损坏事故,项目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报告;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防止事故扩大。

  (六)事故处理措施

  1.线路事故的处理

  加强教育,使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清楚损坏管线后对管线所属单位及给操作者本人带来严重的后果。

  严格开挖成果验收程序,当探沟开挖一段(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区域当班施工员组织验收记录清楚开挖区域、作业人员、管线状态(是否破损及老化程度、颜色等),同时操作者、区域当班施工员,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由项目部主管施工员、电工和安全工程师组成管线应急抢修组,一旦发生电缆、光缆挖断,通讯线路故障等事故,项目部区域当班施工员在5分钟之内电话通知给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管线所属单位。组织人员管线所属单位专业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抢修恢复,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抢修组成员应保持通讯畅通。管线修复完毕后,及时做好管线保护措施。

  与各管线所属单位协调,配备足够的电缆等相关配件,确保紧急情况时的物资供应到位。

  2.雨水、污水管线事故的处理

  当施工过程中发生雨水、污水管挖断等事故,项目部区域当班施工员应及时联系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管线所属单位。联系管线权属单位专业抢修队立即赶赴施工现场进行抢修恢复,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抢修组成员应保持通讯畅通。现场配备足够的防水和堵漏应急物资和设备,施工人员及时进行抽水和水流疏解,防止污水流出施工场地污染周边环境。

  3.给水管线挖断事故的处理

  如果施工现场发生自来水管挖断或涌水等事故,现场当班施工员应及时联系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管线所属单位。

  联系自来水公司抢修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修恢复,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抢修组成员应保持通讯畅通。

  现场配备足够的防水和堵漏应急物资和设备,项目部应急小组应启动应急预案,项目部应急抢险队人员及时到现场进行抢险堵漏,确保紧急情况时能降低险情。

  (7)管线保护责任制

  本工程施工期间,我项目部将派人进行管线迁拆的配合以及管线的保护,制定管线保护责任制,成立管线安全技术控制小组。

  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管线安全控制小组组员与管线权属单位人员保持密切联系,负责提供管线基本情况和技术信息资料。

  对现场的各类管线进行定位标识,对施工班组人员进行管线保护技术交底,并落实和实施管线保护方案的内容,保证管线安全。

  地下管线的处理是一项非常重要而且难度较大的工作。

  任何保证正在使用的各种管线在施工中不受影响是我们的第一目标,同时还需要保证工程质量并满足工程进度要求。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业主和设计院进行监督指导,同时也需要各管线所属单位的鼎力配合,我项目部也将大力配合管线迁改单位进行管线迁改施工,保证整个后续工程管线的安全。

篇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条

  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二十二条

  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篇3: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管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部门,本办法所指的电力设施系指公司各相关部门的运行,备用,停役及在建的电力设施。

总则: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组织管理及工作要求

3.1各相关部门应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归口部门,设立电力保护工作的专(兼)职人员,配备必要的车辆,相机等办案,外破联系工器具。

3.2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区段,落实责任到人,定期组织巡视检查电力设施,及时消除电力设施外围安全隐患。

3.3公司应积极联系地方政府及时成立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办公室。积极促请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3.4公司应及时成立企业内部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设立工作办公室,在地方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下,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3.5各相关部门分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应定期专门听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汇报,掌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组织实施。

3.6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向上级领导,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反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提请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3.7公司应将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企业预算管理,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用于电力设施保护日常工作及宣传活动的开展。

3.8各相关部门应投入足够的防盗防破坏经费,对重要等级或治安复杂地段的电力设施进行电焊等,提高电力设施自身防盗破坏水平。

3.9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发现或接到电力设施遭受外破事件或盗窃案件,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做好物证收取,照像,录像等取证工作。现场抓获肇事者时应及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

3.10各相关部门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外破隐患,应及时向当事人提出整改,送达隐患通知书,并跟踪整改落实到位。相关书面内容要留存归档。

3.11各相关部门的相关领导人员,在发生重特大电力设施的外破事件或盗窃案件,应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现场抢修和事故证据采集工作,密切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同时立即电话汇报,24小时内专项书面上报。

3.12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警企联防,群众护线的机制。通过义务与有偿相结合的形式,联系沿线各部门,基层派出所,乡村,建立健全警企联防,群众护线网络,提高电力设施保护及时性和方便性。

3.13各相关部门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车辆,机械频繁通行的地段,变压器平台等处,依法安装,配齐有关安全警告,警示标志。

3.14各相关部门应大范围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地方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对保护电力设施的好人好事进行正面报道,对危害电力设施的不良行为予以反而曝光,积极倡导群众爱护电力设施,营造“人人护电”的社会氛围。

3.15各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信息台帐制度,认真记录电力设施遭受偷盗,外破(汽车冲撞,开山炸石,挖坑取土等)的详细情况并存档。每月18日应及时上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报表。

3.16各相关部门年底应及时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总结,总结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开展的情况,分析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形势,提出次年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思路。书面工作总结应在次年的1月15日之前报送。

4经费标准及使用

4.1电力设施保护经费定额

4.1.1220KV线路:220元/年.百公里

4.1.2110KV线路:150元/年.百公里

4.1.335KV线路:100元/年.百公里

4.1.4当年电力设施外破赔偿费的40%

4.2电力设施保护费用由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各相关部门使用前须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报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4.3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会议或宣传活动,参加人员每天误餐不超过30元,宣传品每件费用不超过90元。

5职责

5.1公司分管领导职责。

5.1.1建立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网络,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归口部门和专(兼)职人员,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来源。

5.1.2检查,指导本部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每季度听取一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专题报告,及时掌握电力设施保护的重大突出问题,研究制度解决办法。

5.1.3定期向上级分管领导,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或当地政府的经贸,公安,安监等部门汇报电力设施保护有关情况,反映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提请协调解决。

5.1.4审定本部门年度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计划,批复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报告和经费开支。

5.1.4制定并实施电力设施防盗窃防破坏的技术措施,确保费用足够投入。

5.2归口部门的领导职责

5.2.1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各项工作。审定电力设施保护专职(兼职)的工作计划,并提出具体的工作指导。

5.2.2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本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情况,及时反映重大突出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

5.2.3在分管领导的同意下,具体负责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保持与当地公,检,法部门的联络,接受当地政府部门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积极协助其他部门搞好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5.2.4计划本部门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并安排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费用开支和配备器材的报告。

5.2.5组织,落实各项电力设施的防盗防破坏的保护措施。

5.3电力设施保护专(兼)职人员职责

5.3.1具体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颁布的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具体负责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5.3.2及时掌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和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5.3.3具体拟定本部门电力设施保护的详细工作计划和要点,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反映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5.3.4具体组织建立群众护线员网络,并组织开展群众护线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5.3.5负责具体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偷盗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并配合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5.3.6负责具体联系政府有关部门的经办人员,处理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事件,消除电网供电的安全隐患。

5.3.7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各项资料和档案的收集,归类和保存,定期上报有关案件统计表和已结案件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