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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制度

  现如今,建筑,安全生产相关内容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那么拟定建筑,安全生产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制度

  三类人员管理制度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项目部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59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年第1号令),提高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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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企项目部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任职要求

  1、项目部安全管理相关人员必须持证,具体要求:

  项目部总经理、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持A类证;

  项目部所有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项目分管安全副经理)持B类证;

  项目部安全生产部经理(副经理及其他人员)、项目部和工程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C类证;

  取得建造师、监理师等有关资格证需注册的人员。

  2、以上人员必须经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具有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及能力要求:

  ⑴具有高中及其以上学历;

  ⑵从事过技术、机械或施工现场管理3年以上,未发生过责任安全事故;

  ⑶责任心强,能独立完成安全管理内业和外业工作;

  三、证件管理:

  1、所有三类人员由安全生产部集中管理,项目部可保存复印件或扫描件。

  2、项目部其他部门或项目部需要使用原证件,必须说明用途,做好借还记录。未经项目部领导同意,项目部安全生产许可证、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不得用于非项目部生产经营项目。

  3、持证人员调出或离开本单位,需经项目部人力资源部同意后才能带走本人证件。

  4、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需提前3个月参加继续教育培,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未发生承担主要及其以上责任死亡事故的,延期使用3年。

  四、任职考评:

  1、A类证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评要点:

  ⑴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⑵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⑶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⑷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⑸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⑹能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⑺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B类证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评要点:

  ⑴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⑵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⑶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⑷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⑸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⑹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⑺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管理的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

  3、C类证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评要点:

  ⑴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⑵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能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⑷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⑸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⑹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在企业或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

  4、以上人员考评由项目部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履职考核中进行,做出胜任或不胜任决定,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可做出调离岗位决定。人力资源部在安排项目安全管理相关人员时应征求安全生产部有关意见。

篇2:建筑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保障我公司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运营的正常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我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对各生产部门、岗位实行年度安全奖励,同时实施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凡具有事故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均按本细则规定考核。对于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安全奖幅度,并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安全责任处罚,均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签发凭据。属于违章查处的开具《违章处罚通知单》;属于事故追究的凭《事故处理报告》,按权限经审批统一由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执行考核。

  第四条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1落实到人的原则,无法明晰责任的一般性事故、违章、隐患追究,原则上由单位负责人承担,并接受相应考核。

  第五条

  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违章及事故责任人应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当事人充分认识违章、事故的危害性,促进个人安全意识。

  第二章违章及隐患查处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

  现场违章及隐患的处理

  1.对检查发现的“三违”现象,由安全管理部门开具《违章处罚通知单》一式三联;安全管理部门、生产经理办公室、被罚单位(个人)各一联。

  2.对检查确认的其他隐患情况,由安全管理部门开具《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联;安全管理部门、隐患所在单位各一联。

  3.《违章处罚通知单》、《隐患整改通知书》等送达后,责任人(单位)应当签字;拒绝签字的由签发人注明,不影响管理及考核执行。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针对违章或隐患明确具体整改时限、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按期进行复查和向上级进行汇报。

  第八条

  对实名举报“三违”行为经查属实的,酌情给予举报人经济奖励;一般“三违”举报奖励50-100元;重大“三违”由公司办公会议决定奖励。

  第九条

  “三违”及隐患案例可以在公司月报等载体进行曝光,故意破坏、阻挠曝光行为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条

  视违章情节和认识态度按细则给予“三违”人员处罚;对处罚结果不服且持正当理由的,当事人可在被告知起三日内向公司办公会议提请复议。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随意操作或实习期不申报备案,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十二条

  施工前对安全施工不予交底或交底无签字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十三条

  作业现场混乱无序,缺乏安全管控措施的,罚负责人100元/次。

  第十四条

  违反防火安全规章,违反施工安全用电制度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十五条

  私拉乱接电源或动用明火未报动火申请构成火灾隐患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十六条

  高空抛物或随意抛洒建筑垃圾的,罚责任人50-100元/次。

  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履行设备交接,无交班记录的,罚责任人30-50元/次。

  第十八条

  拖延或消极对待隐患整治任务的单位,罚主要责任人200元/次。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二十条

  对安全检查和监督行为进行讽刺挖苦或打击报复的,罚当事人200元/次。

  第二十一条

  违反《十不吊》、《十条禁令》冒险从事吊装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罚责任人50-100元/次。

  第二十二条

  高空作业不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罚责任人50-100元/次。

  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防范、抢救不力造成事故扩大,罚责任人1000元/次。

  第二十四条

  擅自动用非本岗位设备器具,违禁闯入特定、限制危险场所的,罚责任人50-200元/次。

  第二十五条

  酒后上岗,特种作业岗位人员处100-300元/次罚款,其他类岗位酌情处理。

  第三章事故管理

  为了加强事故控制,落实“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制定以下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均有义务积极参与抢险、施救;班组长、专兼职安全员等有责任立即向上级汇报,同时做好现场保护,危险隔离工作。

  2、事故部门接到报告,必须尽快落实控制措施,做好记录,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3、事故部门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需要,决定是否紧急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开展相关工作。

  4、如事故重大,部门无力救援,部门领导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请示。并迅速按照应急预案安排现场有关人员做好外部救援的预备工作(车辆、通道、备用金、护工、救援物资等)。

  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告内容及时限

  1、事故报告内容:人身伤亡事故及非伤亡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情况、现场动态、初步原因、已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等。

  2、事故报告时限:生产作业场所发生的事故应当立即上报调度值班室,事故当日不报者,按隐瞒事故处理,主要责任人罚100元/次,对事故单位领导连带处罚。非生产作业事故可以直报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事故调查的结论,应当综合调查证据和事故分析结果,由安全管理部门编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经公司领导审阅(审批)后,相关部门按批复意见进行考核处理。

  第二十九条

  非工伤事故等级划分

  1、凡是发生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认为严重等级事故:

  (1)发生事故上报损失15000元以上;

  (2)或者造成停工三天以上;

  2、凡是发生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认为较大等级事故:

  (1)发生事故实际损失5000元以上;;

  (2)或者造成停工一天以上;

  3、凡是发生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认为一般等级事故:

  (1)发生事故实际损失5000元以下;

  (2)或者造成停工一天以内;

  4、凡具有事故特征,尚不足认定三级事故者,为轻微等级事故。

  (1)发生事故实际损失1000元以下;

  (2)未造成停工;

  第三十条

  工伤事故等级划分

  1、死亡

  因事故伤害丧失生命体征的。

  2、重伤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作为重伤(严重等级)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外伤、内伤。

  (4)严重骨折(胸骨、脊椎骨、锁骨等受伤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轧断两节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的。

  (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其他经医院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或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认定的。

  3、轻伤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作为轻伤(较大/一般等级)处理:

  (1)人体非要害部位外伤、内伤。

  (2)轻度骨折(肋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等。

  (3)有肢体部位伤害,尚不足以论定重伤等级

  (4)其他经医院或劳动保障部门诊查确认的。

  4、微小伤

  凡劳动负伤后,需要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人身伤害;视作为微伤(轻微等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确认,因工作责任心缺失、违章操作设备、工具等违规行为造成自我工伤事故发生的,当事人应当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发生轻微类别事故的:(损失1000元以下/或轻微伤)

  1、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50-200元处罚,其他责任人比照处罚。

  第三十三条

  发生较轻类别事故的:(损失1000-5000元/或轻伤)

  1、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200-500元处罚,其他责任人比照处罚。

  2、所在项目部安全主管、项目经理考核扣罚50元/起

  第三十四条

  发生较重类别事故的:(损失5000-10000元/或较重伤)

  1、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500-1000元处罚,其他责任人比照处罚。

  3、所在项目部安全主管考核扣罚100元/起

  4、项目经理考核扣罚100元/起

  5、事故项目部不得获评月度安全流动红旗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严重类别事故的:(损失10000以上/或重伤及死亡)

  l、事故项目部取消本年度安全奖资格

  2、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1000元以上处罚,其他责任人比照处罚。

  3、所在项目部安全主管单独扣罚200元/起

  4、项目经理考核扣罚500元/起

  上述类别事故损失额度的确认,以事故处理报告书上报之日截止统计。

  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与处理

  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进行事故登记,并及时进行事故现场查看和组织事故调查分析。

  2、发生微小工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单独调查,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事故班(组)负责人、现场有关人员均须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会,协同制定落实相关纠正预防处理工作。

  3、发生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公司分管领导、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事故班(组)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均须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会,协同制定和落实相关纠正预防处理工作。

  4、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公司总经理、分管领导、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事故班(组)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均须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会,协同制定和落实相关纠正预防处理工作。

  5、发生工亡事故,事发一小时内立报属地安监、港航等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有关部门、单位配合事故调查并协同做好纠正预防及善后处理工作。

  6、发生非工伤类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根据事故损失或影响情况,报告公司相关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会,并实施相关纠正预防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事故后均得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各方相互配合处理事故,否则罚主要责任人50-100元/次。

  第四章作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罚主要责任人50元/次。

  1、新员工到岗后上级对其不及时履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2、不按工艺要求正确使用吊具、工具及其作业程序的。

  3、明知设备安全装置缺损,仍操作设备运行不报修的。

  4、特种岗位实习人员或学徒工无教练帮带独自操作的。

  5、发现事故隐患知情不报或对隐患整改要求不执行的。

  6、发生事故不及时报告,隐瞒、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

  7、擅自移动、拆除、调整各类安全防护装置、附具的。

  8、无关人员进入特种设备操作室,可能影响他人操作的。

  9、擅自变动或毁损安全标志、防护措施及有关设施的。

  10、其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行为的。

  第五章教育培训

  第三十九条

  不按时传达、部署公司、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罚责任人50-100元/次。

  第四十条

  安全会议活动中不经请假随意缺席、迟到、早退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四十一条

  安全考试成绩不合格,无故缺考、临场作弊等,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四十二条

  部门、班组内部安全生产活动记录不符合检查要求,罚责任人30-50元/次。

  第六章文明施工

  第四十三条

  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要求,整改工作不力的,视情罚责任人50-100元/次。

  第四十四条

  现场物资堆放存在超高超限,机械吊具超载或野蛮作业的,罚责任人50-100元/次。

  第四十五条

  物料占道堆放、码放凌乱不堪,无故弃用辅具的,罚责任人50-100元/次。

  第四十六条

  生产作业场所双方发生互殴打斗;或先以肢体挑衅他人的,罚责任人100-500元/次。

  第七章奖励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下列安全工作表现突出人员给予200?000元奖励。

  1、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者。

  2、安全生产方面有创新、创造和技改成效者。

  3、对安全管理提出行之有效的合理化建议者。

  4、在各种安全竞赛、安全定期考评中优胜者。

  5、在安全生产方面具有其他公认突出绩效者。

  第四十八条

  对员工的各类安全奖励,由所在单位据实逐级申报,经安全管理部门评议,统一报公司办公会议审批。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属一般性规定,凡不在本规定之列的违章、事故类型或管理过失,可根据情节轻重,参照本细则有关条款酌情处理。

  第五十条

  安全管理部门实施事故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签署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审批后,由人事部门考核到位并作信息反馈。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奖罚措施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及修订。

  附件:1、《违章处罚通知单》

  2、《隐患整改通知书》

篇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

  (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五)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六)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州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州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zz有关安全生产系列讲话精神和“安全生产月”活动部署,紧扣“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主题,按照“以月促年、以年促月”的工作思路,积极推动安全文化建设,普及安全法津法规和安全知识,夯实安全基础,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提高从业人员事故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我州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文化条件和舆论支持。

  二、活动主题

  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

  三、活动时间

  6月1日至6月30日。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州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郑桂章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唐忠同志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全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日常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月”相关活动;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五、活动内容

  (一)积极开展安全法治宣传工作,确保行业全覆盖

  1、各县市(区)住建局应组成专人宣讲团,深入所辖县市(区)内的建筑企业,向广大从业人员发放有关学习辅导资料,并采取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企业员工大会等方式集中宣讲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精神及新《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2、各施工项目单位要积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深入学习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知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从6月1日起,各施工项目要在工地大门、现场围档、现场电子显示屏等位置通过张贴宣传挂图、宣传标语、文化橱窗、图片展览等方式,加大对安全法治和绿色施工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宣传学习。

  (二)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和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活动

  1、根据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6月16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安委会统一部署开展咨询日活动。活动要做到“五有”,即有宣传展板(或海报挂图)、有现场解答、有实物演示、有资料分发、有志愿者参与。同时,还要积极利用门户网站、政务微信微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等咨询服务。

  2、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要结合工程特点,不断完善培训教育制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要以预防施工现场火灾、高处坠落、触电等事故为重点,在教育培训、查找隐患、杜绝违章、应急演练、防范事故上下功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把活动切实开展在施工现场、在班组、在一线。要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措施及安全生产常识落实到每位员工;要通过对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剖析,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探索规律;组织举办事故案例展览、反思大讨论等活动,增强企业职工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今年,州安委搜集整理了大量关于安全生产的警示教育片、宣传教育片、娱乐短片,各县市(区)可在州安全生产信息网安全视频平台上进行下载并组织广大企业职工观看学习,同时对放映情况形成图文记录。

  (三)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活动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建设行业实际情况和专业特点,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等活动,认真做好应急演练记录。通过应急演练,进一步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变处置能力,为进一步确保安全生产打下坚实基础。

  (四)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三湘行”活动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执法检查等行动,邀请当地主要媒体记者随行采访报道,形成上下呼应、纵横联动的高压态势,推动安全生产重点任务落实。邀请媒体记者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暗查暗访,对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公开曝光,推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查处落实情况要进行复查,对存在严重问题、未整改到位的进行严肃处理。

  (五)积极开展具备自身特色的安全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今年,省质安总站、省防灾防损办公室、省质安协会等单位联合举办了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并要求各地区二级(含)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参加。各县市(区)可以参照该活动组织辖区内施工、监理等企业举行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加大对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同时,要注重发挥工会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提倡和宣传健康向上、安全法治的生活理念,不断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20**年全州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及措施》、《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三项重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湘西州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支模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继续抓好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开展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大模板和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坚决杜绝违法、违章等行为;对事故多发地和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作为检查的重点,并实行差别化监管;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监控措施和解决方案,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职、齐抓共管”的要求,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专人专抓,加强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领导,认真部署并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按照全州统一安排,紧扣“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提早谋划,科学合理制定活动方案,加强部署安排,将“安全生产月”和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策划,确保实效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策划,创新形式,在保证活动开展数量的同时,要在质量和实效上下功夫。将“安全生产月”活动“沉入”基层,充分调动各基层单位开展活动的积极性,将“安全生产月”做深、做实、做细,使活动贴近工作实际。

  (三)加强督促,悉心指导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督促、检查,依据方案要求,对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悉心指导,推动安全宣教工作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使“安全生产月”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州住建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等情况进行督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关文字、影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重点活动开展情况,报送的信息要突出时效性。在“安全生产月”活动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于6月25日前,将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工作总结报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篇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编制依据与工程项目概况

  一、编制依据

  1、《建筑法》

  2、《安全生产法》

  3、《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7、《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76号),

  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76号)

  9、其它法律、法规。

  第二章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起重机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单位起重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安全事故,是指在本工程起重机使用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事故类别包括:

  1、因检查维修出现问题而造成事故。

  2、操作不档;违章违纪蛮干,不良操作习惯;判断操作失误,指挥信号不明确,安全意识差和操作技能低下是引发的事故。

  第四章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设置

  (一)指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1、指挥机构的设置

  项目部成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为项目副经理担任,成员由技术负责人、质安员、施工员等各承包组组长等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项目部项目经理

  工程应急反应小组:项目部管理人员、各班组长成员、义务消防队成员通讯负责人。

  2、指挥机构的职责

  在应急情况下,值班人员组成最初应急组织。值班主管一旦发现或接到紧急情况通知,应马上确定应急级别,报告现场指挥或应急总指挥,调动应急反应小组。在此阶段的指挥和控制通过现场指挥中心来执行,作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总指挥(项目经理)的指示,及时通报公司管理层或指挥联络外界。事故发生初期,先由值班主管担任初期应急岗位指挥,直到按应急预案规定的负责人到岗位后再交接岗位,正式启动应急预案。

  (二)项目应急救援小组名单附后

  (三)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任务

  (1)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抢救受害人是应急救援的首要任务,在应急救援行动中,要求做到快速、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降低伤率,减少事故的损失。

  (2)指导群众防护,防止事态发展,组织群众安全撤离现场。

  (3)迅速控制危险源,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测定事故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

  (4)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协助公司等上级部门对事故调查。

  (5)做好现场清洁,减少、消除事故灾痕。

  第五章应急救援报警和联络方式

  根据事故规模危害程度紧急情况确定报警方式,包括城市公用特殊通讯电话:报警110;火警119;急救120;交警122;气象站121。

  项目部应急救援通讯网络包括本工程应急办公电话:,明确联络方式:应急救援联络方式有:

  (1)电话;

  (2)应急机构人员手机;

  (3)场内广播。

  第六章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

  事故处理程序:

  排除险情,发现事故尽快切断电源救治伤者,查明原因、处理善后。

  发出警报,通知应急小组。

  1、一旦事故发生,不论事故现场何种情况,发现事故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发出警报(大声呼叫),由机械操作人员切断电源,通知周边作业人员全部停止作业,撤离到安全地带。并用手机通知项目应急总指挥和联络员。

  2、应急总指挥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应急机构人员,带齐必要工具,到事故现场集中。

  3、应急救援人员集中后,应全面听从应急总指挥的安排,合理分工,一方面排除险情,一方面组织救援人员对伤员实施救护,并根据伤情,实施救治或转送医院(汕头市潮阳区西胪卫生院)。

  4、险情排除,人员得到有效救护后,应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并按事故类别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第七章应急保障条件

  1、抢险队伍

  项目部由项目管理人员组成应急救援小组,由项目经理任总指挥。

  2、应急救援装备

  项目部应急救援装备包括值班电话、报警电话、灭火器材、消防斧、防毒面具、紧急照明灯具、应急药箱及担架等。

  3、应急救援药品

  外用药品:通常有双氧水、雷佛奴尔水、红药水、碘酒、消毒棉签、药棉、纱布、胶布、绷带、创可贴、跌打万花油、眼膏、碘胺结晶、烫火膏、清凉油或驱风油、三角巾、急救包等。

  4、内服药品:人丹、十滴水、保济丸或藿香正气丸、一般退烧药品等。

  第八章应急救援措施

  1、工作原则

  事故发生后,救援工作应有序进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遵循“保护人员安全优先,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扩大为主;统一领导指挥、人员分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快速高效、现场自救与上级或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人员急救步骤:急救是对伤员提供紧急的监护和救治,给伤员最大的生存机会,急救一定要遵循下述四个步骤:

  (1)调查事故现场,调查时要确保对调查人、伤病员或其他人无任何危险,迅速使伤病员脱离危险场所,尤其在工地、工厂大型事故现场,更是如此。

  (2)初步检查伤病员,判断其神志、气管、呼吸循环是否有问题,必要时立即进行现场急救和监护,使伤病员保持呼吸道通畅,视情况采取有效的止血、防止休克、包扎伤口、固定、保存好断离的器官或组织、预防感染、止痛等措施。

  (3)呼救,应请人去呼叫救护车,你可继续施救,一直要坚持到救护人员或其他施救者到达现场接替为止。此时还应反映伤病员的伤病情和简单的救治过程。

  (4)如果没有发现危及伤病员体征,可作第二次检查,以免遗漏其他的损伤、骨折和病变。这样有利于现场施行必要的急救和稳定病情,降低并发症和伤残率。

  2、起重机械伤害事故的急救措施

  当机械性伤害发生时,应尽快将伤员搬支安全地点进行包扎、止血、固定伤肢,应急以后及时送医院治疗。

  (1)止血

  ①出血的种类

  动脉出血:血色鲜红,出血对象小喷泉一样喷出,时间捎久,就会有生命危险;

  静脉出血:血色暗红,出血时慢慢流出,时间久了也有危险;

  毛细管出血:血色鲜红,出血时血液从整个伤面渗出,常自动凝固。

  ②止血方法

  止血方法一般有四种,即加压包扎止血法、指压止血法、填塞止血法和止血带止血法。

  加压包扎止血法:用止血纱布或干净毛巾、布料折成比比稍大的垫子盖住伤口,然后用三角巾或绷带加压包扎,就可以达到止血的目的。

  指压止血法:用手指或掌、掌把出血的血管上部(近心脏的一头)用力压向其下面的骨头,阻断血液来源,达到临时止血的目的。

  堵塞止血法:把消毒过的棉花或纱布堵塞在伤口处,在用加压法包扎,在此适用于腋窝、肩部、大腿部伤口的止血。

  止血带止血法:止血带止血适用于大血管出血,尤其是动脉出血,当采用加压包扎止血法不可以有效地止住出血时可用此法,常用橡皮管作止血带,也可用绷带、三角巾、布带等代替,使用止血带时要记住六个字:快、准、垫、上、适、放。

  快:动作快,抢时间;

  准:看准出血点,准确包扎止带;

  垫:垫上垫子,不要直接扎在皮肤上;

  上:扎在伤口上方,接近伤出口,但禁扎于上臂中段;

  适:松紧适宜,以出血停止,摸不到远端脉搏为合适;

  放:每隔半小时放松2~3分钟,松止血带时,应同时用指压法压迫止血,缓缓放松。

  (2)包扎

  包扎的目的:保护伤口、减少感染、压迫止血、固定骨折、扶托伤肤、减轻疼痛。

  ①扎注意事项:动作要轻而熟练,不可碰撞伤口。包扎部位要准确接触、覆盖伤口的敷料要干净,最好经过消毒。包扎要牢固,紧松合适,打结应避开伤口。

  ②扎用器材:有条件时可用三角巾,四头带和专用绷带等包扎救护材料。当无专用材料时,可灵活的采用身边干净的衣服、毛巾等进行包扎。

  第十章起重机械安全事故预防措施

  1、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执行,并办理产权登记、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等相关手续,各种防护措施应齐全、有效,并经检测、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2、项目部必须制订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设备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建筑起重机械应配备持建筑特种作业物料提升机操作工上岗证的人员,并由专人负责操作。

  4、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离合器、保险棘轮、传动滑轮等,确认安全可靠,方准操作。

  5、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严禁违规作业、严禁超载,操作时不准擅离岗位。工作中要听从指挥信号,信号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停止操作,待弄清情况后方可继续作业。

  6、吊运重物需在空中停留时,除使用制动器外,应同时使用棘轮保险卡牢。

  7、作业中突然停电,应立即拉闸刀,并将运送物送下。

  8、作业后应切断电源,锁紧电源控制箱,防止无关人员随意操作。

  9、起重机械应定期保养、定期检查,确保机械完好、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杜绝带病运作。

  职务

  姓名

  联系电话

  职责

  组长

  负责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副组长

  协助组长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组员

  参与现场各项制度的管理。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