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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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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年*月*日

  重庆市建筑管理局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发包方经*年*月*日经过投标方式对

  工程进行招标,经过现场议标,决定由承包方中标承建。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国家《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承包范围

  1、设计方案及报价书所包括的内容。

  2、中标范围未包括的工程内容:1、中央空调、电动感应门、电动卷帘门。2、地面砖、墙面砖材料。

  第三条

  工程造价

  (一)本合同承包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元整)包干价。其中:装修工程_____元;土建工程_____元。

  (二)本合同承包范围外甲方要求增加装修内容,按实际增加工程量经审定后结算。

  第四条

  工期

  (一)本合同总工程为日历天60天。(包括10天收费时间在内)

  (二)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开工期前_____天,不能交出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电源未按规定接通而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指定日期进场,或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因设计变更而增加工程量者;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一次连续停水停电达4小时(含4小时),累计超过8小时者;

  5、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第五条

  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价格

  中央空调、电动感应门、电动卷帘门由甲方采购安装,地面砖、墙面砖材料由甲方采购,其余材料由乙方采购。

  第六条

  双方责任

  (一)发包方:

  1、办理土地往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搬迁、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的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在开工前1天做好建筑红母鸡外的“三通”和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供红线图以内距离建筑物不大于50米的水、电源联结点,并装好水、电表,以便承包方按表计费。并负责红线外道路的维修。

  3、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电力、水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用水、用电需要。

  4、按规定提供必要的施工用地,办理红线外的临时用地及临时占用道路、爆破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许可证,并承担上述所发生的费用。

  5、于本合同签订后1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日期为准)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1套。

  6、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志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7、发包方需要交变更设计时,应提前15天办理好工程变更和修改设计手续。

  8、派驻现场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它必须的签证。

  9、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发包方办好竣工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财务和工程尾款。

  (二)承包方:

  1、编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送发包及有关单位。

  2、于每月月末后1天内向发包方报送次月月度施工计划、属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需有计划和当月工程进度月报(包括工程量、工作量和形象进度)。如不按时报送,发包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3、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保持现场的清洁,道路畅通,器材的堆放整齐,并及时清除建筑垃圾,作到文明施工。

  4、交工工程须将门窗、玻璃、地面打扫干净、厕所、厨房的下水,污水道清理干净,做到窗明地净,工完场地清。

  5、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包括建筑物周围2米内和堆到2米外)的余土及其它施工堆积物。

  6、乙方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施工措施保证施工安全,施工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质量等级: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2、优质等级的补偿。

  3、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4、施工中承包方根据发包方要求,应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签证后,方得代表施工。

  5、承包方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施工现场设专(兼)职质量安全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

  6、凡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发包方检查验收。发包方接书面通知后1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发包方未按时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检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续施工,发包方事后应予承认并补签手续。如发包方事后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工期相应顺延。

  7、电气照明、通风、水暖、卫生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属于单位试车,由承包方负责进行。投料负荷试车和联动无负荷试车,由发包方负责进行。无论由谁负责试车,双方均应互相配合,共同进行。

  试车中需要的动力、油料、燃料、材料、仪器、专用工具、技术劳务费用等,由发包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定额内的,由承包方负担,定额内未包括的,由发包方负担。

  8、设备安装工程,由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将已完工工程(设备基础)向安装单位办理中间交工手续,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9、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具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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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进商定的时间内由承包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日期为准。

  10、已竣工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未办理交工验收,发包方不得动用,否则视同交验,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而不交房屋者,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1、工程交工验收后,按建设部有关规定,土建工程保修为一年,采暖工程为第一个采暖期,水电保修期为半年,住宅工程屋面保修三年,保修证明书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发给发包方。

  对因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的约期进行修理,如承包方拒不修理,发包方好可动用预留1%的保修款,超支部份应由承包方承担。

  第八条

  施工图纸修改

  1、发包方交付的施工图纸和说明以及各种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发包方、承包方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批准主管机关批准,设计单位同意,并提前15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经发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施工图份数同,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3、修改部份的工程费用,按发生时有关定额结算,由承包方编制,发包方认可,确定增减造价。

  4、当修改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面积(容积)增加,结构改变,标准提高,工艺变化,地质与设计不符合或承包方原因时,其发生的费用增减(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5、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采纳实施其节约价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

  第九条

  工程款支付

  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工程总价款与乙方。

  第十条

  奖与罚

  1、工程提前或拖延的奖罚。

  按合同工期提前竣工者,每提前一天,由发包方按承包总造价的万分之____(或人民币____万元)奖给承包方,反之延误工期,亦按提前工期的奖励比例照罚承包方。

  2、工程质量的奖励与罚款:

  质量的优劣由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认证。奖罚建筑面积计算,优良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____%奖励;合格工程不奖不罚;不合格工程,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除承包方返修达到合格标准外,每平方米罚款____元。(不实行质量奖罚的不执行此条)。

  第十一条

  其它

  1、不论新、改、扩建工程承包方在易燃、易爆、动力设备、高压线路、管道、密封或防震车间附近。以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通道旁施工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发包方应负责提供技术资料和防护要求,并承担其措施费用;承包方负责提出设施方案,并报送发包方和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如承包方防护不力而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事故责任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专业工程质量需分包时,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并及时向发包方及有关单位报送分包合同。

  第十二条

  本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在合同执行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或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的,双方约定可向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审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择其中一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签章生效,均有同等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篇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资金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及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肆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合同对本工程进行投资、质量、进度控制,进行合同管理,安全监理,信息管理,协调参建各方的工作关系。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增减工程量认定,主材价格的调整及暂定材料价格的的调整。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校长

  职权:行使发包人的权利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建造师(或建造员)

  姓名:

  职务:建造师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提供。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由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办理。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放线时由发包人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进行。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协调,承包人负责处理,发包人承担费用,需采取保护措施时承包人不提出处理方案的承当由此造成的损失。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每月底前提供已完成的工程进度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并承担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发包人负责协调,承包人负责处理,发包人承担费用,需采取保护措施时承包人不提出处理方案的承当由此造成的损失。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达到大理州安全文明工地的标准。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提供后三天内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按通用条款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规范执行分部、分项、检验批的验收制度,上一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地承担:无

  五、安全施工

  由承包人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进行现场安全教育管理,施工中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第(1)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不执行

  正常情巍建发[20**]10号文件规定,材料价格涨跌属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计算。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任何情况下不调整合同价。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设计变更;2、三方认可的工程量变化;3、工程量清单漏项。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按合同价款的30%拨付,即8.7万元)。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从拔付第二次工程进度款开始扣回预付款,分三次扣清。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底以前。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每月底以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已完成的工程进度,经监理方确认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审定进度的85%。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采购定采购,(2)采购招标文件中涉及暂定价格的材料及水电安装工程的主材时必须由发包人的代表、监理方代表对材料规格、品牌、质量认可后方可采购。

  八、工程变更

  1、以设计变更通知为准,

  2、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无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定发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从结算审定之日起,半年内付清工程尾款、否则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招标文件的约定约定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返工致验收合格为止,并承担费用。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巍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工程不得转包、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现金担保向发包人提交捌仟柒佰元的履约保证金,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伍份

  47.补充条款

  1、根据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采用钢管模板支架;

  2、从第一块楼板的模板开始,采用全新的层板施工,发包人同意不粉刷天棚,也不扣减天棚粉刷的费用,否则决算时发包人有权扣减承包人的天棚抹灰费用。

  3、承包方郑重承诺本工程不拖欠民工工资;

篇3:航运建设工程B05施工合同段施工应急预案

  乌江(乌江渡~龚滩)航运建设工程B05施工合同段施工应急预案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公司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尽快控制事态,尽量减少损失,尽早恢复正常施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贵州省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贵州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结合乌江航运建设工程B05施工合同段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预案的目的和原则

  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优先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做到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面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抢救措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触电、坍塌、火灾以及机械伤害事故的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各类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都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救人第一”的方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冷静有序、团结协作,遵循快速有效处置、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应急救援责任制及组织机构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施工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统一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当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到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马志锋(项目经理)

  副组长:夏忠德(技术负责人)、史洪波(专职安全员)组员:隆乐平(质检负责)、杨中(现场技术人员)、黄真高(物资采购、驾驶员)

  (一)应急救援小组的主要职责

  1、发布启动和解除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2、按照《预案》程序的规定,组织、协调、指挥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尽全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指挥各部门有条不紊的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4、在救灾过程中随时掌握《预案》实施情况,并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出现的问题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5、在负责区域内为事故现场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防火用具并提供场地,抢险救灾结束后要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小组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对于超出自身处理能力的事故,要及时请示。

  7、对于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工作中成绩卓著的部门和个人,安全事故应急小组应给予其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救援职责的,延误隐瞒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安全事故责任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应急救援小组组长、副组长的职责

  1、协同商议救援命令,指挥各部门抢险救灾并监督落实;

  2、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小组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后立即投入救援;

  3、选址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救援工作;

  4、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决定是否应采取疏散措施;

  5、现场检查救援工作,提出救援方案,指挥员工开展救援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三)应急救援小组成员的职责

  1、小组成员应具备较高的安全警惕性,熟知安全规范并带头自觉遵守;

  2、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应积极配合组长的工作,做好救援准备措施;

  3、事故发生后,救援小组成员要立即到位,及时开展救援工作;

  4、在救援行动中听从上级指挥,统一协调行动;

  5、应急救援小组在抢救行动中要尽心尽责,将人员伤亡和物资损失降到最低;

  6、协助组长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流程

  1、事故发生初期,事故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同时启动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现场抢险,防止事故的扩大。物资部、机电队等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2、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应急救援小组立即投入运作,组长及各成员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告上级。

  3、事故发生后,在第一时间里抢救受伤人员,这是抢险救援的重中之重。保卫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当有重伤人员出现时救援小组应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现有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同时拨打急救电话120呼叫医疗援助。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5、事故报告: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用将所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报告事故相关监管部门:

  ①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

  ②事故类型(火灾、倒塌、触电、爆炸、泄漏、机械伤害等);

  ③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

  ④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

  ⑤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

  ⑥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

  ⑦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⑧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

  ⑨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

  6、事故现场保护: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四、针对性的应急措施

  1、加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演习演练工作,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件进行模拟演习演练,以便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时间处置相关突发事件。

  2、发现预警信号后,各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按平时演习演练时的办法有条不紊地进行求援求助工作。

  3、如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安全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抢救,对人、畜作疏散处理。如有人员伤亡,在做好现场抢救的同时,立即通知120,对伤员进行及时抢救。

  4、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相关的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5、食物中毒、大面积中暑

  1)、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2)、救护指挥立即召集抢救小组,进入应急状态。

  3)、判明中毒性质,采取相应排毒救治措施。

  4)、如果需要将患者送医院救治,联络组与凤岗县人民医院取得联系。

  5)、使用适宜的运输设备(含医院救护车)尽快将患者送至县人民医院。

  6)、对现场进行必要的可行的保护。

  6、突发传染病

  1)、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2)、指挥员召集救护组进入应急状态。

  3)、调查发病原因,查明发病人数。

  4)、控制传染源,立即对病人采取隔离措施,并派专人管理,及时通知就近医院救治。

  5)、切断传播途径,卫生管理员对病人接触过的物品,要用84消毒液进行消毒。操作时要戴一次性的口罩和手套,避免接触传染。

  6)、保护易感染人群,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时,生活区要采取封闭措施,禁止人员随便流动,防止疾病蔓延。

  7、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1)、指挥长下达发出警报令,项目部进行抢险救灾状态,抢险队及全体人员投入抢险工作。

  2)、在指挥长的统一指挥下,及时、有序地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区,重要物资撤离危险区。

  3)、危险区隔离,标出警示。

  4)、根据分析判断的结果,指挥长、副指挥长定出抢险的方案,调动必要的机具、设备、材料等资源。

  5)、各抢险组长根据抢险方案,将具体任务下达给各小组成员,各小组成员按要求完成。

  6)、及时接收媒体或气象部门有关事态后序发展的预测报告,密切跟踪灾害变化,以采取相应的措施。

  8、其它

  1)、发现险情的人员立即向领导报告。

  2)、领导立即调集一切可利用资源,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

  3)、立即上报有关领导,必要时报告有关外部机构。

  9、突发传染病应急措施

  1)、发现疫情立即封锁现场,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县卫生防疫站。

  2)、指挥员立即召集救护小组组织抢救。

  3)、控制传染源,隔离病人。

  4)、切断传播途径,用“84”消毒液消毒病人接触过的物品。

  5)、调查发病原因,查明发病人数。

  6)、及时与风冈县人民医院联系进行救治。

  急救中心电话:120四、应急解除

  在突发事件结束、险情排除、现场抢救工作(包括人员搜救、处置、火灾、爆炸及其他危险隐患排除等)已经结束,事件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受危险威协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处置后,方可解除。

  中海工程建设总局乌江河闪渡码头项目部

篇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法律效力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效力问题

核心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效力问题有哪些?小编根据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标法》及国有计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相关规定,在本文介绍四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效力问题如下文所示:

一、施工合同的签订与招投标的关系及效力

根据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标法》及国有计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商品住宅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的范围,应该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招投标前发包方不得与施工方进行任何有关实质内容的谈判,在通过招投标后不得改变合同的实质内容。

例:在进行招投标前,施工方已经按照其与发包方的口头约定进行了实际施工。为满足行政机关的要求和法律的形式要求,发包方随后进行了公开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一系列的程序,实际施工方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人,并与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合同以后,双方又对工程量等进行了补充约定,相应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调整。

此例中的建设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

虽然本案发包方、施工方在招投标前进行了实质性的沟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由于后来双方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招标后中标者即为实际施工人,根据我国理论界中合同效力补正的理论,该施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在补充协议中双方对工程量和相应的工程款进行调整,应认定为有效。

二、施工合同签订主体及其效力

目前,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作为发包方有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如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情形,作为承包方有的资质不够而采用授权等方式来借用资质。那么如何来确定在这些情况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呢?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与承包方签订合同的发包方可能并不是真正的项目所有人,如在委托开发房地产时,发包人可能就是受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而真正的项目所有人却时委托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时,发包人可能只是负责项目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另一方可能时出地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发包人有效,对另外的委托方或合作方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对于承包方没有资质时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称来承包企业,我们国家已明令禁止,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这种情况属于无效合同。但有些个体施工队没有资质,但他们可能会成为某一个有资质单位的项目部,成为该单位的一个分支机构,并接受该有资质企业的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利用公司的设备等,在该单位的授权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履行义务,至于其内部如何进行利益分配是其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与合同效力没有关系。此种情形应认定为合同有效。

三、违法工程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某些工程在进行建设施工发包时,其工程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甚至土地使用权也不在发包方名下,该工程可能并不合法,那么在此情形下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种意见认为,违反工程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理由:任何一个建设项目都要经历从立项、规划、用地、施工、销售指导竣工验收的审批登记手续。这些审批程序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而且有着严格的先后顺序,未办理前一审批手续,则后续的审批手续一般无法完成,而任何一个程序的审批手续没有完成之前,当事人就进行了实际的开发建设,致使工程项目处于违法状态,并使施工合同的标的物违法,其建设行为有可能被认定违法,所建建筑物则是违法建筑。对于以这样的建设内容为标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是合同内容违法,当然也是违法的,无效的。就像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买卖国家文物一样,因为合同标的物是国家禁止的,所以合同无效。虽然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这种真实意思表示所指向的内容或标的应当合法,否则便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的建筑施工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其标的物是经过有关政法部门批准的准备建设的工程项目。一方面,施工合同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对项目施工中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是对项目本身进行约定,项目是否违法与合同本身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即使工程违法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约定的标的违法并不等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违法,因而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另一方面,施工合同的履行结果如何和合同本身的效力没有任何联系,合同的效力只能以合同签订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为依据来判断其法律效力,不能因为合同履行过程而导致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项目是采取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名义进行,项目的相关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甚至可能根本就不在发包方名下,有些建设项目在没有取得政府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就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甚至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就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后再边施工边审批,更何况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才可能办理,而没有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施工同样是违法的。本人认为,上述情形都有可能导致工程违法,但不能仅因此而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存在上述情形时导致工程违法的,一方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法律效力问题

为解决工程欠款问题,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286条确定了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地位,20**年6月27日,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效力等级及范围、行使条件及期限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各大银行随即针对法律规定采取措施,即在对开发商贷款时要求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为取得贷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开发商作为发包人就会设立要求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权的约定。对于采取该约定的做法,该约定有效吗?

从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分析,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而法定抵押权具有不同于一般抵押权的特点:首先,它是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因此通常不需要进行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成立;其次,它的受偿顺序及受偿范围也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变更。有人认为,我国的合同法主要是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变更或放弃该法律赋予给当事人的权利,这恰恰是合同自由的最好体现。本人认为,法律作出的这条规定更多的是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最终保障民工等承包人的雇员的生存利益考虑,而生存利益优先的原则应当是人权原则的最基本要求,对其的保护应当是最大限度的,应当大于其他权利,因此该权利不容许放弃,放弃也是无效的。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从物权的角度看,约定的抵押权在经过登记后不会因一方承诺放弃抵押权就会使抵押不存在,至少需要到登记部门解除抵押登记才能使该工程上的抵押权真正归于消灭,相比之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抵押权,不需要进行登记即存在,那么其更不可能由于一方承诺放弃而归于消灭。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放弃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无效条款,得不到法律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为避免承包人放弃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成为无效条款,有的约定附条件的放弃优先受偿权条款,即在发包人在已经支付给承包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承包人放弃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由此一来,这种条件下的放弃即可能已经符合立法原意,达到了立法目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一方面,这个条款即使有这种设计依然是变更法律规定的法定抵押权,依然是无效条款。另一方面,即使有效,这个条款操作性不强,所附条件实际已涵盖了法律规定优先受偿建筑工程价款的全部内容,其所谓的放弃的条件中本身就已经确认了承包人的优先权,没有实际意义。

篇5: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BF——20**——0204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方承包方合同编号

监制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园林局

二00四年二月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资金来源: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2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

4.3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5.1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6.1监理单位名称:

6.2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2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

第11条

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

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

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8)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

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

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

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17.2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

安全施工

18.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

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

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

第21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方式确定。

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第22条

工程量的确认

22.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2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间:

===,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

工程款支付

23.1合同生效后===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为预付款。

23.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总造价===百分比===金额===人民币(元)

23.3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

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结算总价的===%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4.4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5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25.2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

确定变更价款

28.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

竣工验收

29.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

竣工结算

30.1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第31条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2)绿化种植工程:

(3)喷泉、喷灌工程:

(4)其他附属工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

质量保修责任

32.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

保修费用

33.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第34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

违约责任

35.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5.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5.5其他:

第36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条

工程分包

37.1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7.2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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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

不可抗力

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38.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9条

担保

39.1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

合同解除

40.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5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1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41.1本合同自===之日起生效。

41.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

合同份数

42.1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3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苗木材料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合计总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