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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部车票报销办法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人们运用到报销,办法的场合不断增多,我们该怎么写作相关的内容呢?以下是文库小编帮大家整理销售部车票报销办法,欢迎阅读收藏。

销售部车票报销办法

  销售部车票报销办法

  1、在贴票时公司要求车票底部(顶部)和右侧与粘贴单据平齐,并按照行程顺序自上而下进行粘贴,并保证票面整齐度。

  2、在费用报销书写中必须使用签字笔(黑色)填写,不得出现,涂改,乱画等现象,否则公司不予报销。

  3、车票面额:小票不能报销大费用,大额票可以报销小额票,如出现超报,乱报,假报现象,一旦发现,公司将按照假报单据100%的罚款,扣除当天的费用和工资,如超50元以上,全部费用不予核销,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4、原则上公司要求以使用微机票报销(特别是地区以上的单位),如出现长条票时,长条票必须盖有省级以上公交车单位的公章,否则公司不予报销。

  5、在长条票粘贴中,标有金额部分的长条票,必须右侧对齐,并标明:出发地---目的地,日期,金额,不得出现连号票,在微机票粘贴时,如车票出发地---目的地,日期,金额等不清楚者,报销人必须重新填写清楚,不得出现涂改现象,对于粘贴转车车票时,必须在车票上注明‘转车’两字。

  6、中转车报销要求:在甲地到达乙地时,需要转车,如有微机票时,可以不在中转站报到,如中转站没有微机票时,必须在中转站用座机向公司内勤报告,否则公司转车车票不予报销。如行程安排不合理导致转车费用增高的,公司将按最近路线所产生费用给予报销,如发现转车另有其它意图,公司将不予报销,并给予100元罚款。

  7、对于车票报销时:报销车票必须和考勤表相吻合,如出现不一致时,公司按照报到考勤为准,其它费用不予报销。

  8、在回市场或公司时:临出发前必须报到,如有微机票时(没有发车时间的,必须打电话报告),可以不报告,到达市场后第一时间用当地座机进行报告,以便公司费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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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20**版

  一、差旅费开支范围

  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出差补助内容包括餐补等出差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

  二、差旅费报销标准比对表

  公出地点

  标准

  内容

  四类城市

  三类城市

  二类城市

  一类城市

  员工自带车辆出差油料及过路费报销限额

  副总裁及以上

  住宿费:实报实销

  伙食补助:实报实销

  限额120元/人/天

  住宿费:实报实销

  伙食补助:实报实销

  限额120元/人/天

  住宿费:实报实销

  伙食补助:实报实销

  限额120元/人/天

  住宿费:实报实销

  伙食补助:实报实销

  限额120元/人/天

  据实报销

  总监级及以上

  住宿费:150元/天

  伙食补助:60元/天

  住宿费:200元/天

  伙食补助:60元/天

  住宿费:260元/天

  伙食补助:80元/天

  住宿费:350元/天

  伙食补助:100元/天

  ——部门经理(含副)

  及相当职务人员

  住宿费:150元/天

  伙食补助:60元/天

  住宿费:180元/天

  伙食补助:60元/天

  住宿费:220元/天

  伙食补助:80元/天

  住宿费:260元/天

  伙食补助:100元/天

  ——其他员工

  住宿费:130元/天

  伙食补助:60元/天

  住宿费:180元/天

  伙食补助:60元/天

  住宿费:200元/天

  伙食补助:80元/天

  住宿费:240元/天

  伙食补助:100元/天

  ——培训人员(10天以上)

  伙食补助:25元/天

  伙食补助:30元/天

  伙食补助:40元/天

  伙食补助:50元/天

  旅途交通费

  按规定交通工具

  凭票实报

  按规定交通工具

  凭票实报

  按规定交通工具

  凭票实报

  按规定交通工具

  凭票实报

  市内交通费

  普通员工:20元/天

  副经理以上:30元/天

  副总裁以上:实报

  凭票限额实报

  普通员工:30元/天

  副经理以上:40元/天

  副总裁以上:实报

  凭票限额实报

  普通员工:40元/天

  副经理以上:50元/天

  副总裁以上:实报

  凭票限额实报

  普通员工:50元/天

  副经理以上:60元/天

  副总裁以上:实报

  凭票限额实报

  1、执行总裁(或副总裁)及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席、轮船二等舱、动车一等座;

  2、执行总裁(或副总裁)以下人员乘坐火车硬卧席、公共客车、轮船三等舱,因特殊原因需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席、轮船二等舱、动车一等座的需由公司总裁审批。审批意见“……事由,准予乘坐……”

  3、外出培训或参加会务人员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实报,培训时间10天以内(含)的伙食补助同出差人员。

  4、员工因公出差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总监及以上人员、公出地点公共交通工具不发达地区可以私车公用出差,须经总裁审批。员工私车公用出差,在出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章、交通事故等由员工自行负责。

  5、员工私车公用出差,需严格控制费用,必须凭加油票、过路费等有效票据,经公司总裁或执行总裁审批。报销额度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6、出差到北京、上海、广州,确因业务需要,经总裁同意后,住宿费可在该标准基础上上浮100元/天

  城市等级

  等级定义

  城市名称

  一类城市

  直辖市、特别行政区、GDP大于1600亿且市区人口大于200万的城市

  北京、天津、沈阳、大连、哈尔滨、济南、青岛、南京、上海、杭州、武汉、广州、深圳、香港、澳门、重庆、成都、西安

  二类城市

  其他副省级城市、经济特区城市、省会、苏锡二市

  石家庄、长春、太原、郑州、合肥、无锡、苏州、宁波、福州、厦门、南昌、长沙、汕头、珠海、海口、三亚、南宁、贵阳、昆明、拉萨、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

  三类城市

  沿海开放城市、经济发达且收入高的城市

  唐山、秦皇岛、淄博、烟台、威海、徐州、连云港、南通、镇江、常州、嘉兴、金华、绍兴、台州、温州、泉州、东莞、惠州、佛山、中山、江门、湛江、北海、桂林

  公司所在地及人口大于100万的城市、重点经济城市

  呼和浩特、包头、邯郸、鞍山、抚顺、吉林市、齐齐哈尔、大庆、大同、洛阳、潍坊、芜湖、扬州、湖州、舟山、漳州、株洲、潮州、柳州

  其他著名经济城市、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人口大于50万、重点旅游城市

  承德、保定、丹东、开封、安阳、泰安、日照、蚌埠、黄山、泰州、莆田、南平、九江、宜昌、襄樊、岳阳、肇庆、乐山、绵阳、丽江、延安、咸阳、宝鸡

  四类城市

  其他地级市

  三、员工出差备案报批制

  出差人员需提前通过“钉钉”进行线上审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报销手续,费用自行承担。

  四、差旅费报销实施细则

  1、城市间交通费

  1)按标准凭票实报实销,遇特殊情况经直管领导审核、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后可乘飞机、软卧、动车一等座;

  2)普通员工自带交通工具出差的,按照动车二等座/火车硬卧/大巴中较高者核定,市内交通费按照单人一天标准限额予以核定;

  3)经总裁批准自带交通工具的,可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不予报销其他交通费,燃油报销标准按每百公里10公升凭票报销,油价参照出差当月中国石油油价;采取发票金额与报销标准孰低原则。

  员工报销差旅费时,须列明详细路线,如“呼和浩特→达拉特旗→杭锦后旗→乌海→呼和浩特”,方便财务核定油料费用,如不能列明详细路线,财务将根据始发地和目的地之间的来回里程进行核定。

  城市间交通费所用发票务必为正规发票,且能清晰、准确证明往返的具体时间。

  2、住宿费

  出差期间住宿费按标准执行,住宿费实行限额凭票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出差人员自行解决住宿问题的不予报销;如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一律由个人负担。同性别多人出差,必须按实入住两人(含两人)以上的标间,差旅期间发生的共同费用一笔报销,报销单需有同行人员签名确认,不必人人填写报销单。住宿费发票务必为出差地当地发票,不一致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书面说明,作为报销附件。

  3、出差补助

  补助内容含出差期间的伙食及其他杂费,按标准执行直接予以补助,实行定额包干报销的办法(即标准范围内不再凭发票报销)。按出差的实际天数计算报销;出发时点(不包括返程)超中午12点(按出行票据时间核定)和返程到达时点未过中午12点(按返回票据时间确定)的,当天补助标准减半执行。出差期间发生招待费的,当天不予核定补助,招待费另行报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予核定补助。

  4、总公司人员去分子公司出差,对方提供住宿的,公司不再另行报销;同时实行工作餐制,就餐问题自行解决,不得招待,甚至铺张浪费。

  5、差旅费报销票据粘贴办法

  5.1粘贴顺序:

  1)交通费:按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粘贴;

  2)住宿费:按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粘贴;

  3)长期多地点出差人员,若不能在一张《差旅费报销单》全部填制完成的,《差旅费报销单》只填写总金额,并附《差旅费报销明细表》,财务管理中心据此审核。

  6、其他实施细则

  1)参加会议、培训人员分别按相应级别及地区报销差旅费,外界会议、培训的统一收费中已包含的费用,公司不另报销该笔费用,只包含一类费用的,其它费用照常报销。

  2)出差人员在出差地因病住院期间,按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发交通费和住宿费。

  3)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4)不同级别一同出差的,住宿费执行从高政策。

  五、差旅费报销流程

  1、业务端差旅费报销流程(分子公司全部执行此流程):

  经办人—直管领导/分子公司负责人—行政人力—主管会计(吴晓霞)—执行总裁—总裁,抄送出纳(周娅)

  2、中后台差旅费报销流程:经办人—直管领导—主管会计(吴晓霞)—总裁,抄送:出纳(周娅)

  六、考核标准

  1、各项据实列支的差旅费用,经财务管理中心门审核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不予报销当次发生的全部差旅费用,并视情节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或不低于500-1000元的考核,直至辞退。

  2、如违反本办法其它条款,考核100-300元/次。

  七、附则

  1、各级负责人不得签批自己的费用。

  2、如因工作需要,事前无法正常填写《出差申请表》的出差人员,需事后补办。

篇3:因公出差及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因公出差审批及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湖南馨湘碧浪环保科技公司因公出差及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因公出差、费用报销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按照勤俭、必须、严谨、易行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2.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因公出差申请、审批、请款、报销等及因公出差审批及报销。差旅费报销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3.管理职责

3.1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差旅费的请款、报销、督查、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3.2财务总监因公出差申请的审批和报销的审核。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出差时间。

4.管理规定

4.1报销内容

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包括飞机票、火车票、轮船票、长途汽车票等),住宿费、行李寄存费、订票费等,其他费用(餐费、业务招待费、邮寄费、会务费、资料费等)不在此报销内,填《费用报销单》或《招待费报销单》分开填报),所有费用均应分清开支渠道并纳入费用项目中,开支渠道不清楚的项目不能报销。

4.2票据要求

铁路、公路、航空、航运等交通工具使用全国统一规定的票据,行李寄存费、订票费凭票据报销(卧铺订票费不超过35元,座位订票费不超过15元),其他各类发票和收据一律要求具备“财政税务监制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开票人或收款人签章,票据大小写金额一致,不得涂改,凡不合格票据不予报销。(注意:对于住宿票、餐费等招待费票要有时间、地点,手撕票请自己注明时间、地点)

4.3工具要求

4.3.1出差人员原则上以火车汽车为主要交通工具,乘坐火车全程超过5小时的可以使用硬卧,因特殊情况或工作紧急需要乘坐超标交通工具,须按5.1条款事先取得批准方可全额报销,事后补办签字手续的,只能按票价的80%予以报销。

4.3.2员工在市内出差,只报销公交车票,除二人同行外均不得连号。无特殊情况,不得报销出租车票。所有因公报销出租车票的员工,必须在出租车票背面注明往返地点及用车事由,并由归口经理层审批。

4.3.3员工在省内出差,只按标准报销往返公交车票,包车或乘坐的士的超标部分费用自理。

4.4在出差期间的伙食费、电话费、按实际出差天数实行包干管理。

4.4.1凡已享受电话费补贴的人员在出差期间不再享受电话费包干补贴。

4.4.2员工如果在出差期间发生业务招待费,扣除接待当日的伙食补助。

4.4.3员工出外学习、培训和参加会议,如果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食宿费已包含学习、培训、会议费用中的,凭会议证明和发票,在审核后按实报销学习、培训、会务费,不再另报住宿费和伙食补助。

4.5一般公出人员出差地点因特殊情况超出或变更“出差申请单”的预定地点时,出差人须事先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并得到批准。办理报销手续时由本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补签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

4.6公差如遇出差路线就近回家探亲的,一般人员须事先经本部门领导批准,部门领导应事先报公司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办理报销手续时由本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补签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其回家探亲所发生的费用按探亲假标准执行。

4.7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4.7.1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其它费用,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4.7.2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4.7.3与工作人员同居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一条规定报销。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4.8出差人员随上级同行时,该部分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按同行上级的标准报销。随客户同行时,该部分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按实际支出费用报销,统一由同行上级在差旅费报销单上注明。

4.9出差人员因特殊原因费用预算超标的,须本人提出书面报告说明超标的原因及金额,经部门领导、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门认可方可报销。

4.10非本单位职工和长期不在岗的职工,不得以任何形式报销差旅费。各单位须聘请外单位人员出差办事时,也必须按上述程序办理出差申请、旅费借支、报销等相关手续。如有借公差名义为私人办事的外出行为,除责成当事人及时扣还借款外,情节严重的还将追查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4.11出差人员不慎遗失交通票据,须本人提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遗失交通票据的车次(航班号)、金额,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按票面金额的80%给予报销,不再享受其它补贴,遗失的其它票据的费用一律由出差人自理。

4.12出差中由于伤病或特殊原因发生意外滞留时,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或因特殊原因滞留的报告呈报上级。有医院诊断书或事实证明时可报销出差补贴和住宿的实际费用。

4.13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4.14现场安装服务人员报销规定

住宿费按80元/天·人、伙食费补贴按50元/天.人、电话费补贴按10元/天.人实行包干。

4.15驾驶员补贴规定

驾驶员(不含出差人员)长沙株洲地区当日往返:第一趟按10元/趟给予补贴,第二趟起按5元/趟给予补贴;湘潭地区河西公务出车:按照5元/趟给予补贴,当日第二趟起不计补贴,河东公务不计补贴;长株潭地区以外:当日移动超过300公里,给予出车津贴20元。工程服务性质及其它相关享受出差补助性质人员不再重复享受以上工作补贴;以上补贴享受须在月度报销时根据派车凭单并填写报销单据后交财务核发,票据请按日期依次粘贴,附出车明细表。

4.1.17各部门领导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在批准出差任务的同时,应明确出差期限。凡无明确出差期限的公差,省内外一律按3天往返时间报销差旅费。

4.1.18出差请款应遵循请款报账管理办法。

5.管理程序

5.1申请

5.1.1出差申请与审批

各部门因公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单(请款联、报销联)”一式二联(附件一),部门负责人对“出差申请单”中填写的出差地点、出差内容、预计起止日期、预定交通工具进行审核签字后,加盖部门公章,业务及服务性人员出差申请需由公司副总经理批准,管理层以上人员出差申请需由总经理批准。

5.1.2超标交通工具使用

各部门出差人员严格按照制度规定使用交通工具,严格限制超标使用交通工具,如确属特殊情况和工作紧急需要超标准使用交通工具时,须另外填写超标使用交通工具申请单(附件三),由总经理批准,并在“出差申请单”的备注栏内注明理由,并注明是否往返超标使用交通工具。否则,均视为单程。同时必须在“出差申请单”中增加乘坐超标交通工具申请单,由财务部门在复核栏中签字后,再上报公司归口副总审批。“出差申请单”的填写原则上一人一单,以便于核算。因公出差人员确需超标乘坐软卧或飞机等交通工具时,必须事先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后(单程或往返)方可执行,总经理出差时又由常务总经理批准;事后补签的按80%报销。

5.2请款

5.2.1出差人员凭“出差申请单(请款联)”在财务部门借支差旅费,财务部门根据出差标准测算,按预计出差费用的70%核定预支差旅费。

5.2.2如果出差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前次的报销手续,财务部门将依据“前账未清,后款不请”的原则,不予办理请款手续。

5.2.3出差金额可预支数在两千元以内且无特殊情况的,由出差人员预支,出差后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一周内交至财务部门,于次周四统一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以现金结算)。

5.2.4出差金额可预支数在两千元以上的,由出差人员办好请款手续后交至财务部门,于次日到财务部门领取现金或现金支票。

5.3报销

5.3.1报销流程

经办人填制报销单—→—→财务部门审核单证—→领导签字—→财务部门报账,即:报账时由经办人填制公司统一的报销单,由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所属财务部门审核单证,财务审核后报公司导签字批准,领导审批后再交财务部门据以报账。具体报销流程见附件5。

5.3.2报销标准

1)各类人员国内差旅费报销标准

差旅费报销标准

职务

交通、住宿许可

项目

标准

董事

经理层

交通可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卧、轮船三等舱。

可住宿4星级及以上酒店。

伙食补贴

80元

住宿

按实报销

市内交通

按实报销

通讯/其它费用

按实报销

项目经理

副主任工程师

主管工程师

高级主管师

交通可乘坐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

可住宿3星级及以下酒店。

伙食补贴

50元

住宿

280元以下按实报销

市内交通

50元以下按实报销

通讯

10其它费用

按实报销

一般员工

交通可乘坐火车硬卧、轮船普通舱。

住宿直辖市、特区城市200元以下,省会城市150元以下,一般城市100元以下,县区城镇80元以下。

伙食补贴

50元/30元(省内)

住宿

按实报销

市内交通

25元以下按实报销

通讯

其它费用

按实报销

备注:

1、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2、伙食补助、通讯费实行定额包干;

3、同意乘坐飞机的,可按实报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一人一份),凭据报销,包车或乘坐的士的费用自理。

5.3.3报销时限

1)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限在一周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并向财务部门核销借款,按出差的时间顺序、中转及出差地点、乘坐车次(航班)及费用、住宿费用、其他费用等内容填好“旅费报销单”(见附件二)报负责人批准,并把各种票据在“原始凭证粘贴单”(见附件四)上从左至右,按不同开支渠道分类依次贴好,连同“出差申请单(报销联)”交财务部门报销。

2)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报销手续的,每延长一周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在工资中扣除外,还将对责任人每周处以50元罚金。无特殊原因回来后超过一个月不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结算的,免除差旅费补助,超过三个月的,财务部门可以不予办理。

5.3.4财务人员根据出差申请、借款情况等仔细核对相关票证后,按照本办法中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办理报销手续。出差人员根据报销后的情况,及时把余款补齐。

6.附件

6.1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6.2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6.3附件

附件一:出差申请单(以新执行单据格式为准)

出差申请单

申报部门:

出差人

出差地点

出差内容

起止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预支金额

(大写)万仟佰元整(RMB)

实借金额

(大写)万仟佰元整(RMB)

交通工具

□飞机(经济舱)

□火车(软卧)

□轮船(三等舱)

□出租汽车

备注:

批准人:

会计复核:

部门主管:

申请人:

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旅费报销单(以新执行单据格式为准)

差旅费报销单

申报部门:

月日时间至月日时间

出发

现地

飞机票

火车票

轮船票

汽车票/

市内交通

住宿费

招待费

出差补贴

备注

餐费

礼品费

其他

天数

金额

小计

报销金额合计

(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小写):____¥

附单据:____张

预支金额:____¥

批准人:

会计复核:

部门主管:

出差人:

日期:*年*月*日

附件三:乘坐超标交通工具申请单

出差人

出差时间

所需超标乘坐交通工具事由

部门领导审批

总经理审批

注:1、获批超标乘坐交通工具人员,一律以经济舱为标准,高铁以二等座位为标准。

2、事由必须注明单程或往返形式,未经列明,一律按单程标准报销。

附件四:原始凭证粘贴单

原始凭证粘贴单

共粘贴原始凭证:____张

金额合计:¥

编制部门:财务部门

编制时间:20**年9月

篇4:员工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员工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二滩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和财务会计核算,根据雅砻江公司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公司经营层员工、中层员工及其他员工。

第三条

相关定义。

(一)公司经营层员工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等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员工指总部部门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和分公司班子成员。

(二)本办法所指的出差系指员工因公离开工作地点所在市、州并住宿于其他地区,或虽未离开常驻工作地点所在市州但住宿于其他分公司的专项业务公干。

(三)本办法中的“单位”、“单位领导”和“单位负责人”,若为公司各部门办理借款和报销支付,则分别指公司、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和公司总经理;若为分公司各部门办理借款和报销支付,则分别指分公司、分公司班子成员和分公司经理或公司总经理指定的人员。

第二章

交通及住宿标准

第四条

交通工具乘坐标准。

公司经营层员工出差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席卧铺、高铁动车一等座、轮船二等舱席位和长途客车;中层员工出差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席卧铺、高铁动车一等座、轮船三等舱席位和长途客车;其他员工出差可以乘坐火车硬席卧铺、高铁动车一等座、轮船三等舱席位和长途客车,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须事先经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员工乘坐火车出差,选择乘坐硬座的,每次给予30元卧铺补助。

第五条

住宿标准。

(一)公司经营层员工不超过600元/人?天;公司中层员工不超过400元/人?天;其他员工不超过300元/人?天(其中同性别两人以上出差,原则上应每两人合并住宿)。

(二)公司员工在北京、上海、广州、杭州、深圳、厦门出差的,住宿标准相应调增100元。

第六条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确因特殊情况超过有关标准和限额的部分需要报销的,出差人员应书面说明原因并经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办理报销支付。

第三章

出差补贴管理

第七条

公司员工出差补贴标准按附件《四川二滩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出差补贴标准表》(附件1)执行。

第八条

公司员工因公外出并于当日返回所在工作地点,无论目的地是否超出工作地点所在市州,均不计发出差补贴;在同一分公司内部或同一市州内部因公往返,无论是否住宿,均不计发出差补贴。但员工因公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在公司规定标准和限额内予以报销;误餐费用公司另行规定。

第九条

公司驾驶员因公出差计发出差补贴时,不再计发出车补贴。

第十条

公司员工出差补贴由财务部门计算,出差补贴在员工报销差旅费时一并计发并计入“差旅费”,计发标准按出差期间每日住宿地点确定(返回日按出发地点确定),计发天数按照公历日历天数确定。

第四章

差旅费报销和预算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应填制《差旅费报销单》(附件2),按公司《借款和报销支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流程办理差旅费报销。公司员工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标准或限额凭票据实报销,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托运费、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费以及由政府交通部门、旅店征收或代收的有关服务费、附加费等凭票据实报销。上述费用均计入“差旅费”。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出差期间交通工具或住宿费用等已经由接待单位承担的,不得另行报销相应交通和住宿费用。公司员工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但费用自理的,可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三条

公司已为全体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员工出差时自行购买的相关保险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公司新员工(应届毕业生除外)在报到前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因公到设有公司常驻机构(分公司、项目部等)的地方出差,原则上应在公司常驻机构安排住宿。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应于出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销并结清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对报销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公司员工因公在工作地点所在市州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应填写“报销支付单”经审批后办理报销,费用计入“差旅费”。

第十八条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遗失有关飞机票、火车票、长途客车票和轮船票等交通票据,当事人如需报销,应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由财务部门核定金额并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予报销;其他遗失票据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差旅费年度预算,费用控制在年度预算内,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差旅费支出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反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四川二滩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办法》(ETSY-HR-06)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四川二滩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出差补贴标准表

2.四川二滩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报销单

附件1:四川二滩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员工出差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天

出差地点

经营层员工

中层员工

其他员工

两河口以上(含新龙)工地现场

按雅砻江

公司相关

规定执行。

若有调整,

从其规定。

160100两河口工地现场

14090卡拉、杨房沟、卡杨公路工地现场

12080锦屏工地现场

10070官地工地现场

8065二滩、桐子林工地现场

7060康定县

8065西昌市

7060其他地区

6060注:上述出差地点尚未涵盖的区域,由公司另行研究确定。

附件2:四川二滩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差旅费报销单

报销部门:*年*月*日

原借款:元

报销后预算额度______元

附件

姓名

职务

出差事由

起讫地点

出发

到达

车船费

出差补贴

住宿费

市交费

其他

月日

月日

金额天

金额天

金额

小计

合计(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总经理或授权人

分管财务领导

分管领导

财务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报销人

篇5: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办法

青 海省卫生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报销办法(20**版)》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86号)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87号),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办法(20**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发至县)

青海省卫生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

词:卫生

合作医疗

报销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报:卫生部办公厅、农卫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医疗保险司,省政府办公厅、省医改办。

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办法(20**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高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86号)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筹资标准及基金用途

第二条

新农合年人均筹资标准4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56元,地方财政补助每年每人204元,农牧民个人每年每人缴纳40元。

地方财政补助按照省级174.4元,州(地、市)级不低于14.8,县(区、市)级不低于14.8元的标准分级承担。

第三条

新农合基金按保障功能和用途,分为门诊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和风险基金四部分,分项列账,按照各自比例和用途使用。当年结余基金转入下年度相应分项基金。

(一)门诊基金。人均65元,其中家庭账户人均40元,用于门诊医药费用报销,也可用于健康检查费用或支付住院医药费用个人自付部分;门诊统筹基金人均25元,用于22种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

(二)住院统筹基金。人均300元,用于住院医药费用报销。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人均30元,用于21类重特大疾病患者住院医药费用经首次常规报销后的二次补助,其他大病患者住院医药费用经首次常规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仍在3000元以上的二次补助。

(四)风险基金。人均5元,用于弥补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的透支,也可经过统筹地区按程序审批后,用于特定的大范围自然灾害导致的医药费用补偿。风险基金达到统筹地区当年3项统筹基金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人均5元的风险基金纳入住院统筹基金。

第三章

报销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符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青海省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的门诊、住院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下列医药费用不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一)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承担的;

(四)境外就医的。

医药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新农合基金先行支付。新农合基金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五条

农牧区各类意外伤害,如山体滑坡、火灾、雪灾、水灾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当中受伤人员的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如另有报销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医药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不纳入报销范围。

第六条

农牧民参加新农合后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医药费用在参合地报销。参合农牧民转为城镇户籍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享受当年新农合待遇直到保障年度期满。

在治疗期间补偿标准发生调整的,门诊费用的报销按照发生费用时的标准执行,住院费用的报销按照出院时的标准执行。

救助对象等享受特殊报销的参合农牧民,按照发生费用时的身份属性执行相应的报销标准。

第七条

住院医药费用报销计算方法。

(一)每例住院患者医药总费用中首先剔除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费用,再减去起付费用,即为报销基数,报销基数再乘以相应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即为新农合实际报销额。

(二)21类重特大疾病住院医药费用,经首次常规报销后,剩余医药费用(含住院起付费用和自费费用)从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中给予二次补助,常规首次报销和二次补助合计,即为新农合实际报销额。

(三)21类重特大疾病以外的其他大病住院医药费用经首次常规报销后,剩余医药费用(不含住院起付费用和自费费用)仍在3000元以上的,从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中给予二次补助,常规首次报销和二次补助合计,即为新农合实际报销额。

第四章

门诊费用报销

第八条

门诊医药费用在家庭账户内报销,不设起付线及报销比例,按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报销,年报销封顶线为家庭账户余额。

第九条

慢性气管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病、糖尿病、慢性宫颈炎、耐药性结核病、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盆腔炎、慢性肾炎、慢性胰腺炎、中风后遗症、慢性胆囊炎、痛风、癫痫、重性精神疾病和终末期肾病透析22种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先从家庭账户基金余额中报销,剩余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报销。

第十条

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累加报销,不设起付线,年终一次性结算。

报销比例为:1000元以内部分报销60%,1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终末期肾病透析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0000元。

特殊病、慢性病对象的确定,由本人提出申请(附以往县或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报乡镇经办机构初审,符合特殊病、慢性病诊断标准的,提交县级经办机构,经县级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诊断标准的发放相应证件,纳入特定特殊病、慢性病对象范围。申请书和证件格式及相应程序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第五章住院费用报销

第十一条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每次住院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标准分别为省级500元,州(地、市)级350元,县(市、区)级100元,乡镇级(社区服务中心)50元。产妇住院分娩不设起付线。

第十二条

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以下统称救助对象)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时,个人不承担的起付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救助。

第十三条

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级按比例报销,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州、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

第十四条

产妇住院分娩费用由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每例补助500元。正常产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限额付费,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限额500元,全额由专项资金补助,产妇不承担任何费用;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限额1000元,首先由专项资金补助500元,剩余部分由产妇个人承担。超过县、乡限额标准的医药费用由相应医疗机构承担。

高危孕产妇在具备条件的中心卫生院或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首先由专项资金补助500元,剩余部分再按住院医药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常规报销,个人自付费用仍在3000元以上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救助对象经过新农合首次常规报销后,按照医疗救助的规定进行救助。两项报销的合计报销额不得超过发生住院医药费用总额。

第十六条

参合农牧民在外地务工地住院的医药费用,回本地区后按照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标准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

住院医药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第六章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补助

第十八条

儿童先心病、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唇腭裂、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肝硬变、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以及终末期肾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妇女乳腺癌、宫颈癌21类重特大疾病,在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药费用报销和年最高支付限额,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87号)执行。

第十九条

除21类重特大疾病以外的其他大病患者住院医药费用,经首次常规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同步从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中给予二次补助。

二次补助实行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助,

10000元以下部分补助50%,10001-20000元部分补助40%,20001元以上部分补助30%。其补助费用纳入常规年最高支付限额范围。

救助对象住院医药费用,经新农合常规首次报销后的剩余医药费用(含住院起付费用,不含自费费用),按民政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规定直接进行救助,不再进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二次补助。

第七章费用支付与结算

第二十条

参合农牧民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就医,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报制度。

参合农牧民经批准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就治的,出院后持出院证、费用清单和发票、身份证、合作医疗证等相关资料,到参合地的乡镇经办机构申请住院医药费用报销和救助。新农合费用报销按照省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执行。

交通事故、工伤等意外伤害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治的医药费用,出院后持出院证、费用清单和发票,知情告知同意书、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交参合地乡镇经办机构经初审,提交县级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医疗保险周转金和医疗救助资金预付制度,经办机构提前为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疗保险和救助周转资金,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上年实际发生费用的80%、9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为上年实际发生费用的60%。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按月结算,具体结算工作应在次月20日前完成。

各级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应用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和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提高费用审核及结算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

对救助对象实行新农合费用报销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第八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合农牧民就医须在定点医疗机构。

(一)门诊就医,一般限定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住院就医,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治,必须凭县或州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需到省外住院就治,必须凭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急诊患者可先入院就治,并在出院前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说明情况,并凭就治医院的急诊证明补办转院手续。

未办理转诊手续,到统筹地区以外的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治的,医药费用按30%比例报销。

到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治的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到省外就治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单病种限额定额标准,落实公示制度、知情告知制度、患者投诉受理制度、出院即时结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医药费用控制监管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临床技术操作规程和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非病情需要和患者同意,严禁使用自费药品或自费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相关疾病诊疗费用、超限额控制标准的费用,经办机构不予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每例住院病人的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费用,与患者或家属(监护人)签署知情告知同意书的前提下,在住院医药费用总额中的限额控制标准为: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5%以内,州、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0%以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经办机构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措施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定期督导、检查和考核,严格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督导、检查和考核不少于2次,覆盖面达到100%。

第二十七条

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对分级负责的定点医疗机构自费药品及自费诊疗项目控制情况、门诊单次医药费用控制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和通报。对因违规造成医药费用大幅增长的,要予以警示和书面告诫,并责令限期纠正;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单病种临床路径和限额、定额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20**年版)与我省新农合制度原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各统筹新农合地区根据本办法(20**年版)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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