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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考核是员工晋升、聘任、奖惩、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应参加年度考核。
2、年度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3、医院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纪委、人事科、办公室、工会、医务科、护理部、后勤设备管理科等负责人组成,人事科为考核小组常设机构,纪委派员参与整个考核过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职工考核等次并报院办公会议最终确认。
4、年度考核的分类、内容和程序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年度考核结果将存入个人档案。
管理文库吧-www.Glwk8.com篇2:中学年轻教师年度考核个人述职
20**年中学教师年度考核个人述职一
一学年的时光转瞬即逝。回顾过去,虽很繁忙但也很充实。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帮助下,在各任课老师的大力支持下,我较好的完成了我的本职工作。为了能在以后的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优势,现将本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师德表现方面:
我忠诚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发扬奉献精神,严格执行教育方针,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本人能够严格执行学校的作息时间,不早退,不迟到,做到了早出晚归,按时上下班,认真的参加每一次会议和升旗仪式。同时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学生、严格要求学生,不歧视、挖苦学生,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散布消极言论,处处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虚心向他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
二、教学工作方面:
作为年轻老师我知道自己的经验和积累是有限的,所以我很珍惜每个学习的机会,重视每次片区联教活动和公开课,把握时机认真学习,作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并结合班级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开展教学工作。在平时在教学过程中,本人积极认真钻研教材、备好每一个教案,上好每一节课,充分发挥课堂45分钟的作用,尽可能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及时批改作业、讲评作业,做好课后辅导工作。同时,向身边的有经验的教师学习,积极参加听课、评课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教育理论水平;广泛涉猎各种知识,形成比较完整的知识结构,严格要求学生,尊重学生,发扬教学民主,使学生学有所得,不断提高,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思想觉悟,并顺利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班主任工作方面:
首先,注重思想政治和道德教育。及时抓住学生点滴的情绪变化,及时解决问题。针对初一学生的思想幼稚、偏激、情绪不稳定、多变的特点,及时地发现存在的问题,同学生进行谈心,而及时解决问题。同时,积极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引导学生将情绪正常的宣泄,尽可能的调整他们的心态,积极的投身于班级的学习生活中来。
其次,与科任老师密切配合,做好各科的协调工作,从多方面、多角度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成绩。
再其次,积极培养学生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利用班会课培养学生各种兴趣爱好,发展学生特长。
四、成绩方面:
无论是在教育工作,还是在教学工作中,从不弄虚作假,认真努力的去做每一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任的初三政治在毕业检测中名列华蓥市第二名;初一的政治在本校第一名。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一如既往,尽职、尽责、尽心、尽力的去做好本职工作,尽一个人民教师应尽的义务。
20**年5月23日
篇3:英语教师年度考核个人述职
20**年教师年度考核个人述职
教师:
本年度本人在原隆小学担任三年级一班和六年级的英语教学,为使下一年的工作更加富有成效,特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思想政治方面:
我能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学习“****”的重要精神。
遵守工作纪律,团结同事,热心帮助同事;教育目的明确,态度端正,钻研业务,工作踏实,关爱学生,有奉献精神。
二、业务工作方面
教学工作中,自己一贯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坚决顺应时代要求,更新自我,完善自我,以教师的职业道德严格要求自己,爱校爱教,爱岗爱生。踏踏实实工作,力争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绩。时刻提醒自己要有爱岗敬业的高尚师德,,给同学们树立一名教师“传道、授业、解惑”的教书育人的良好形象。我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丰富知识面,在教学上勇挑重担,在学期末的综合测评中取得较好的成绩,取得了上级和学生的好评。
三、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
我尊敬领导,团结同事,热心帮助同志;教育目的明确,态度端正,钻研业务,勤奋刻苦;关心学生,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有奉献精神,能够尽自己的力量帮助别人。能按时上下班,认真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能够尽自己最大的力量帮助别人,努力和大家处在一个和谐的生活氛围之中。
总结一年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努力使思想觉悟和工作效率全面进入一个新水平,为学校的发展做出更大更多的贡献。
篇4:县属国有企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办法
黄龙县县属国有企业2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加强规范国有企业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延安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任期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办法》、《黄龙县20**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以及国有企业分类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县城投公司,旅投公司、林投公司、水投公司、干果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县属国有企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企业的经营业绩和企业管理,还包括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四条
黄龙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属国有企业考核工作,各国有企业配合,履行下列职责:
(一)签订目标责任书和下达目标任务书。
(二)制定考核指标和考核实施办法。
(三)督促检查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组织和实施考核工作。
(五)召开考核总结会议通报考核结果。
第五条
企业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考用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目标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专项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
第二章指标体系
第六条
考核指标体系由各企业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自身发展需要,提供基础指标和目标任务,经县级分管领导审定后确定,由县国资中心下达目标任务书。
第七条
年度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按照企业分类和行业特点,对企业实行差异化分类考核。通过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的设置,对企业的经营、效益、资产、债务进行考核。
主要以加大融资力度、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兼顾。基本指标: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类指标:总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比重、社会评价以及根据企业特点在目标责任书中具体制定两个以上指标。
考核指标和权重比例根据企业情况而设置,最终以目标责任书为准。
第八条
年度企业管理的考核。对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力资源、薪酬管理、提质增效、法律风险防范、信访维稳等进行考核。具体内容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第三章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县属企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分为日常管理考核和年终考核。日常管理考核主要依据企业日常内部建设、财务管理及定期不定期检查情况确定。年终考核按照自查总结、民主测评、数据汇总和结果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自查总结工作由考核企业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主要包括指标完成情况和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考核企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考核评价大会,按照规定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听取考核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二)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法核实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反映突出的问题;
(三)对考核企业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实绩分析和综合研判,集体讨论评定考核得分,作出基本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县国资中心汇总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和民主测评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四章分值权重和等次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考核实行基础分百分制。日常管理(含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占30%,经营业绩占60%,民主测评占10%。
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目标考核等次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按照下列规定评定:
优秀等次: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班子民主测评“好”得票占70%以上,优秀等次占比不超过20%。
良好等次: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班子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超过70%的;
一般等次:完成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综合考核及民主测评得分较低;
较差等次:综合考核得分低于70分,或在其他方面被相关部门一票否决。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对优秀企业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应及时向县委和县政府报告,作为企业负责人提拔任用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如实汇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接受群众评议,不得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企业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企业负责人本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考核工作纪律,执行考核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情况;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个人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考核举报制度,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查处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考核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对企业员工进行量化考评,考评结果报送县国资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
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
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第五条
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可以通过谈心等形式听取意见。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前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一般结合单位年终总结进行,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年度考核测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提前发放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测评要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
(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会议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参加测评人员分别参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的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确定。
(三)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作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个人述职报告或者书面述职;
(四)参加测评人员填写测评表。测评表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担任正职的领导干部和其他成员分别进行设计(见附表一、二、三、四)。测评表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收回统计。
第七条
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要求,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测评分类分项和综合统计结果,对不同评价主体和不同评价档次测评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年度总结、个别谈话和平时考核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第八条
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意见,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向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领导班子集体反馈;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意见,一般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通过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分别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根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反馈的年度考核意见,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经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年度考核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第九条
年度考核意见应当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一)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票较高、表现突出的,予以表扬鼓励。对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的,予以充分肯定和保护。
(二)对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测评中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领导班子加强整改,必要时也可以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确有责任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认定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
(四)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五)领导干部除本条(二)、(三)、(四)情形外,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晋升工资档次、级别。
第十条
实施年度考核应当与换届(任期)考察、巡视、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以及地方党委全委会、部门年度工作总结会议等统筹安排,做到方法简便易行,结果明确有效。
当年开展换届(任期)考察、巡视的,年度考核不单独进行,总结、述职可以与地方党委全委会、部门年度工作总结会议等结合进行。根据年度工作情况,综合运用换届(任期)考察、巡视成果,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情况,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存入干部考核工作档案,做好资料积累,加强综合运用。
第十二条
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现任职务进行年度考核。
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交流任职不足半年的,其交流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