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第五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

  第六条、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按照本办法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为准。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仲裁检验

  第八条、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申请:

  (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质检机构不受理下列仲裁检验申请: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

  (三)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

  (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仲裁检验应当与质检机构签订仲裁检验委托书,明确仲裁检验的委托事项,并提供仲裁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仲裁检验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一)委托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委托仲裁检验的依据和检验项目;

  (四)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方式;

  (五)完成仲裁检验的时间要求;

  (六)仲裁检验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七)违约责任;

  (八)申请人和质检机构代表签章和时间;

  (九)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十一条、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产品标准或者有关质量要求;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未作约定的,执行提供产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

  (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进行;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由质检机构提出抽样方案,经申请人确认后抽取样品。

  第十三条、产品抽样、封样由质检机构负责的,应当由申请人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申请人到场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抽样、封样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仲裁检验的检验方法:

  (一)国家强制性标准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执行生产方出厂检验方法;

  (三)生产方没有出厂检验方法的或者提供不出检验方法的,执行申请人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检验方法或者申请人确认的质检机构提供的检验方法。

  第十五条、质检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仲裁检验报告。

  质检机构负责对批量产品抽样的,仲裁检验报告对该批产品有效。

  第十六条、质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除损耗品外,样品应当在仲裁检验终结后返还或者按有关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的质检机构提出,质检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对质检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质检机构申请复检,其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终局结论。

第三章、质量鉴定

  第十八条、下列申请人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接受下列质量鉴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三)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五)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委托书,明确质量鉴定的委托事项,并提供质量鉴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一)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

  (四)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五)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八)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从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二十四条、专家组的成员与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专家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质量鉴定有关的资料;

  (二)通过申请人向争议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

  (三)勘察现场;

  (四)发表质量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专家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正确、及时地作出质量鉴定报告;

  (二)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质量鉴定报告有关的问题;

  (三)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守秘密;

  (四)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专家组负责制订质量鉴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

  第二十八条、质量鉴定需要查看现场,对实物进行勘验的,申请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终止质量鉴定。

  第二十九条、质量鉴定需要做检验或者试验的,专家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进行,并由其出具检验或者试验报告。

  第三十条、专家组负责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质量鉴定报告包括以下有关事项和内容:(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受理质量鉴定的日期;

  (二)质量鉴定的目的、要求;

  (三)鉴定产品情况的必要描述;

  (四)现场勘验情况;

  (五)质量鉴定检验、试验报告;

  (六)分析说明;

  (七)质量鉴定结论;

  (八)鉴定专家组成员签名表;

  (九)鉴定报告日期。

  第三十一条、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

  第三十二条、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质检机构在其有权检验的产品范围内,应当积极承担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组织工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三十六条、质检机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仲裁检验报告、质量鉴定报告与事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关人员在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十八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终结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归档。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2:售后退货产品质量问题鉴定处理方法

售后退货产品质量问题鉴定及处理准则

文件编号:WD/ZG-88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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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规范市场退货产品质量问题鉴定方法及标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产品市场退货的质量鉴定。

3.定义

序号

名称

定义

原残

属于原辅材料外观及理化质量问题

造残

产品实现过程所引起的质量问题

致残

产品在运输、储存、销售、消费者穿着保养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

一般质量问题

不降低产品的使用性能,不严重影响外观,明显残疵点在第一、第二部位;色差度超出国标4—5级(以国标GB/T

250为主)及做工方面的差异,均属一般质量问题,按情况分析后给予调换。

严重质量问题

严重降低产品的使用性能,严重影响整体外观,在版型、规格、面料残次、破损、色差及严重超标,明显残疵点在第一、第二部位,并残次超标(顾客、运输造残不包含在内)均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经分析可视为调换或退货范围内。

4.职责与权限

序号

角色

应负责任

分公司售后专员

负责总代退货产品质量问题鉴定。

总公司售后质量评定专员

负责售后退回产品的质量问题最终鉴定。

品质管理部经理

负责对批量召回产品组织评定分析;

5.要求

5.1产品自发货之日起20天之内由总代理对产品的外观进行抽验式检查;

5.2产品自发货之日起30天之内由经销商对产品外观进行检验,以保证顾客买后的每一件产品都没有质量问题;

5.3销售中对顾客详细讲解使用说明以及产品的保养方法;

5.1.3发现问题在7天内及时与公司售后服务部联系,由品质管理部门评定分析后做出决策。

5.1.5凡穿过的服装应用清水洗过晾干后方可退回公司,退货产品应确保每件产品包装完整、且附带销售小票,西服必须有衣架,否则将不受理给予返回。

5.1.4自发货之日起超过30天后,若出现批量外观质量问题由代理商自行承担。

5.2可退换货范围

5.2.1服装类

名称

可退货标准

未穿过(新品)

已穿过(旧品)

原残(面辅料)

拉链破损、拉链头脱落

拉链破损、拉链头脱落

粘合衬起泡

在洗涤保养得当前提下,粘合衬严重起泡

真毛皮严重脱落

真毛皮严重脱落

四合扣、装饰钉、金属扣严重氧化

四合扣、装饰钉、金属扣脱落

在储存条件符合前提下,插色面料互染沾色

在洗涤保养得当的前提下,面料严重褪色、插色面料互染沾色

面料有严重的抽纱、粗纱、缺经、断纬(参照相应国家标准)、纱结(长度1公分以上的可退货。如图4)

面料有严重的抽纱、粗纱、缺经、断纬(参照相应国家标准)

真皮毛、PU面料明显脱皮、脱胶、脱毛

在洗涤保养得当的前提下,真皮毛、PU面料明显脱皮、脱胶、脱毛(售后6个月内)

印花严重不良

在洗涤保养得当的前提下,印花严重脱落

前后片严重色差、污渍、氧化变色

在洗涤保养得当的前提下,前后片严重色差、氧化变色、污渍、起毛起球

造残(缝制工艺)

规格尺寸严重不符

在洗涤保养得当的前提下,超出国标允许范围的尺寸偏差

合格证和水洗唛与产品不符/配套产品上下衣严重色差超出国家标准4—5级(拆套色差除外)/产品破损、破纱

非人为导致的面料残次

产品严重污渍、烫黄烫伤/衣身有多处明显针眼

衣身有多处明显针眼

粘衬严重透胶、脱落(有白点或黑点存在)

粘衬严重透胶、脱落(有白点或黑点存在)

无电脑绣标或绣花不全

无电脑绣标或绣花不全、植绒严重脱落

衣服前后片、袖片不对称

衣服前后片、袖片不对称

领标、四合扣、袖标、扣子脱落

领标、四合扣、袖标、扣子脱落

拼缝爆口漏缝、丢工少序

拼缝爆口漏缝、丢工少序

严重缝夹,不顺直、不对称

严重缝夹,不顺直、不对称

整件倒顺毛不一致

整件倒顺毛不一致

5.2.2皮具类

品类

可退货标准

箱包、皮具

外包装标识与实物不相符;

带头坏损,扣件不齐,带身起泡、断裂;

钱夹、手包、背提报配件不齐,拉链坏损,脱线,皮裂,脱皮掉色;

拉杆箱拉杆断脱,组件坏损,墙板坏损,拉链坏损,开线、脱皮。

皮鞋

新品:

1.新鞋不成双、鞋子大小不一;

2.严重开胶,断底、断跟、裂面、断帮。

旧品:非人为引起的严重开胶,断底、断跟、裂面、断帮。

5.3不可退换货范围

项目

不可退换货标准

未穿过(新品)

已穿过(旧品)

致残

总代、经销商储存不当导致的成品霉变、老鼠咬破、污渍

人为造成

销售过程中衣架砸破或撞破

产品使用场合不当,包括但不仅限于接触特别潮湿物、化学药品、汽油、油漆,洗涤剂,溶剂,烹饪油,过度加热等

专卖店陈列不当而日晒时间过长或灯光照射过久导致面料褪色的产品

人为洗涤保养不当造成的面料褪色

人为因素导致的破损,如:人为剪破、人为钩纱或人为损坏的不可退货

穿着使用后的破损

由于外部坚硬物擦伤或内部磨损等原因造成商产品脱线、开裂、起毛起球

产品使用后由于外部坚硬物擦伤或内部磨损等原因造成商品脱线、开裂、起毛起球

无吊牌或乱挂吊牌,乱改面料号、条形码

无吊牌或乱挂吊牌,乱改面料号、条形码/毛料、全棉产品经洗涤后出现轻微的掉色和缩水不可退货(参照相关品类的国家标准)/穿久超期且不注意保养的涂层、仿皮层面料的产品(如起泡、涂层脱落。注:此类产品切忌用电烫斗,一定要用蒸汽烫斗整烫)

皮鞋、皮具未经穿着和使用人为破损的,随意调换配件的。

不按规范的穿着与保养要求而导致的异常破损,人为的开胶,断裂,伤面。

贴身内衣裤、袜子/赠品、特价处理品

顾客自行修改过的不可退货

运输货销售过程导致的污渍

穿脏未经清洗的衣服

超过三包期限不可退货

超过三包期限不可退货

5.4包修范围:正常使用及穿着情况下出现纽扣脱落、断线、缝制工艺等产品质量问题。

6.附则

6.1面料疵点允收标准

品类

疵点名称

各部位允许存在程度

1部位

2部位

3部位

茄克类

勾纱(一根纱)

01.0不明显

1.0—2.0不明显

粗于原纱二倍的纱

01.5cm

2.5cm

浅色纱(cm)

01.0—2.0不明显

2.0—3.0不明显

浅斑渍、纱节(cm2)

0不大于0.2不大于0.3西服类

粗与一倍粗砂

不允许

0.2cm-0.4cm

0.1cm-1.0cm

大肚纱(三根)

不允许

不允许

0.2cm-0.4cm

毛粒(个)

不允许

1cm

2cm

条痕(折痕)

不允许

0.6cm-1.2cm(深色不明显)

1cm-2cm(深色不明显)

斑疵(油、锈、色斑)

不允许

不大于0.22cm

(深色不明显)

不大于0.22cm

(深色不明显)

每个独立部位只允许疵点一处(领面及驳头不允许出现疵点)。

6.2面料疵点示意图

勾纱

小色纱

粗纱

浅斑渍、纱结

6.3部位划分示意图

图1图2图36.4凡未明示或有争议事项直接与售后服务部协商后达成处理意见。

7.附件

附件一:精梳毛织品(绒面)起球样照

附件二:精梳毛织品(光面)起球样照

附件三:粗梳毛织品起球样照

附件四:粗梳毛针织品起球样照

附件五:精梳毛针织品起球样照

附件六:GBT250变色褪色灰卡对照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审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