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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泽中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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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泽中学章程

  泽震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工程,加快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以“放眼世界,铸社会栋梁之魂;面向未来,奠终身发展之基”为理念,以办好“高质量、有特色、现代化”的国家级示范高中为目标,坚持在改革中求发展,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三条 江苏省泽震中学是公立全日制高级中学。

  第四条 学校应注重发挥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校训为“诚朴”,校风为“朴实、求是”,教风为“严谨、创新”,学风为“勤奋、致远”。

  第七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3月1日。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八条 学校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校长由市委、市政府任命。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十条 校长的职责: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上级部门有关决定、法规。

  2、主持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定期向教师或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断加强、完善学校管理工作。

  3、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科研工作、体育、卫生、总务等工作,并指导学校所属部门制定计划、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4、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忠于职守,着力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动员全体师生建设朴实求是的校风、严谨创新的教风和勤奋致远的学风。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提高教学工作能力,掌握适应现代化教育的教学手段,确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6、贯彻勤俭办学、艰苦创业的方针,努力创收节支,合理使用经费,严格财经纪律和收费行为,想方设法改善办学条件,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

  7、认真组织全校师生政治理论、文化业务学习,倡导良好的蓬勃向上的学习氛围,培养终身学习的习惯。

  8、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社会的支持,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努力构建家庭、社区和学校的教育网络,利用社区的教育资源,发挥社区教育的作用。

  9、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现代教育技术和管理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廉洁自律,勤政为教。

  10、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的同时,积极、主动地不断提高教职工待遇,尽力解决教师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一条 校长的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等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2、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按照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法规、程序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3、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物质或精神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和预算外经费。

  第十二条 副校长或由校长提名,或征求校长意见,或由教育局推荐后,经组织部门考察,由组织部门、市政府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按学校管理需要,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教科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工作,德育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教科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职能部门正、副职干部通过竞聘、学校党组织考察,校长聘任,报教育局备案。

  第三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或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领导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和团委负责人。

  第四节 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提出学校工作意见,对重大工作、问题作出决策,部署、安排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由校长、书记、副校长、校级和副校级干部参加,必要时安排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一节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教师以“热爱教育、师德高尚、勇于创新、刻苦钻研、精通业务、教书育人”为努力方向。

  第十九条 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待遇,不断改善教师、职员、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按有关教育行政法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会议是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机构。主要是对学校管理、学校工作提出建议,对关系学校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教职工代表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有关学校发展、招生、收费、评先、职务评聘、入党、转正等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办事过程,公开办事结果。

  第四章 学生与家长

  第二十八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发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学生以“政治坚定、行为文明、基础扎实、学有专长、勇于创造、体魄健壮”为努力方向。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如教师奖惩不公平,学生有权向学校或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2、参与学校管理,评议教师工作。

  3、参与学生会工作。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应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基本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2、严格按照《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行事。

  3、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家长应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做好子女的教育工作。学校通过家长学校等方式,与家长沟通信息,提高家长对学校的信任度,帮助家长掌握优教优育的知识和方法,提高对子女的教育效果。可通过家长委员会,对学校提出建议,完善学校的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切实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综合实践活动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审美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在完成必修课程教学的同时,努力开发和实施校本课程教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学和学科教学研究,促使教师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审美素养、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学术研究职能,同时也必须注意发挥政治职能和一定的行政职能。教研组长组织本组教师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每周一次,督促教师贯彻落实学校的课程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教研组负责人由教务处提名,学校行政会议通过,校长聘任。教研组设组长一名,视实际需要可设副组长1-2名。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为校级领导、特级教师、吴江市以上名教师、吴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及资深教师,学术委员会的任务是:在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和培养青年教师等方面发挥顾问、参谋、咨询和支持作用。

  第四十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区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学常规的规定,抓好教学工作的“六认真”(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组织考试、认真组织学科活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六章 总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和政府政策性收费为主,自行筹措为辅。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学校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款、捐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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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部门的要求,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

  第七章 奖惩与救济

  第五十条 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泽震中学教职工考核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员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教师法》第八章,予以处罚。如果当事人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教育、批评或处罚。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设立“育英奖助学基金”,对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奖励和资助,帮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吴江市教育局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吴江市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江苏省泽震中学。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篇2:高邮中学学校章程

  高邮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遵规按章管理学校,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Z省高邮中学,是省级重点高级中学,学制三年。学校属全民所有制,是法人实体。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校接受*高邮市委、高邮市人民政府的领导,隶属于高邮市教育局。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组织监督保证、教职工通过工会和教代会参与管理民主监督的三位一体管理体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条 本校坚持教育“三个面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六条 本校以“办新世纪中华名校、育高素质世界公民”为办学宗旨;以“立德、践行”为校训;以“务实、求新”为校风;以“慎教、善导”为教风;以“敏学、精思”为学风;以“敬业、爱生、乐群、修身”为师德规范。

  第七条 本校坚持“科学管理、严谨治教、精心育人”,坚持“德育为首、教学为主、育人为本”,坚持“育人抓全体、教育抓全面、教学抓全程”。

  第八条 本校执行国家课程计划,积极构建校本课程,努力做到素质教育课程化、课程方案校本化。

  第九条 本校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学定教、以教导学,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努力做到课堂教学素质化,。

  第十条 本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坚持教科兴师、教科兴教、教科兴校,努力实现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管理教师队伍。教师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订师德规范,实施师表工程,加强教师队伍的师德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业务进修,从事科学研究,参加专业团体,进行学术交流。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第十五条 学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可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十七条 学校兴办校办产业。所筹措的资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发放教职工福利和弥补学校办学经费的不足。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高邮市教育局审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如与法津、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校内各处室依照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管理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高邮中学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篇3:海门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门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江苏省门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争取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资助,增加门海中学教育教学经费来源,支持门海中学发展建设,扶持学校特色课程、师资培训、教师专业化发展及重大活动的开展;奖励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资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等,提高门海中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推动门海中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 万元,来源于校友捐资。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门海市育才路1号江苏省门海中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接受来自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二)扶持学校特色课程、师资培训、教师专业化发展及重大活动的开展;

  (三)奖励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四)资助贫困学生和救助特困教职工;

  (五)支持与江苏省门海中学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服务于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二)能够恪尽职守,保障捐赠资金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

  (四)对本基金会有实质的支持或在教育、科技界有较高威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注: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必要时可以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上述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理事会成员自愿捐赠;

  (二)门海中学校友或社会其它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支持江苏省门海中学和扶持学校特色课程、师资培训、教师专业化发展及重大活动的开展;

  (二)奖励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三)资助贫困学生和救助特困教职工;

  (四)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捐赠活动;

  (二)在学校庆典等重大活动中的系列募捐活动;

  (三)对外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将剩余财产转入江苏省门海中学财务部门,由江苏省门海中学按照本基金会原章程精神、专款专用;

  (二)将剩余财产转入同类教育基金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注:本章程将于近日召开理事会通过确定

  另附捐赠账号:

篇4:江南小学章程

  南江小学章程

  (南江小学第一届第九次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和校址。

  校名:z市z区南江小学

  校址:z市z区楠竹山镇楠韶路

  第三条 性质:属于z区教育局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四条 经费来源:政府财政拨款。

  第五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和小学学历教育。口号为“办现代化学校,育新世纪英才”

  第六条 办学目标:学校以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的主动发展为根本,不断改善管理与服务形象,把学校办成农村义务教育合格学校。

  第七条 培养学生的目标:

  1、培育学生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初步树立为中华崛起而勤奋学习的理想。

  2、培养学生对自己负责,养成生活自理、学习自主、行为自尊、健康自强的良好习惯。

  3、锻炼学生动手动脑的操作能力、团队合作的交往能力和获取信息促进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八条 为学形式:实施全日制小学阶段义务教育,修业年限为6年;但学生或学校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除外。

  第九条 校训、校风、教风、学风。

  1、校训:文明、健康、博学、多思。

  2、校风:团结、活泼、求实、创新。

  3、教风:敬业爱生、为人师表、开拓创新、无私奉献。

  4、学风:诚实、刻苦、守纪、尊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和促进学校发展的实际建立以校长领导下年级工作制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制。同时为保障年级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转,设立集各项服务职能为一体的教导处、学生处(少先队部)、总务处等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为保证学校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学校管理的高度统一,学校实行行政办公会制度。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机制,每两周召开一次,主要工作内容为

  1、研究学校发展规划、学年工作意见、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等学校重要工作,形成方案,组织实施。

  2、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建议,供校长决策时参考。

  3、反映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要求,帮助学校更好地改进工作。

  4、校长提请讨论、论证的其他问题。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领导和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行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情或决定,通过校务会或全校教职工大会布置落实。

  更改或否定行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情或决定,必须通过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和职权如下:

  校长职责:

  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指示规定,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遵循育人规律,提高育人质量。

  2、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3、全面执行学校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教学工作、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

  4、发挥学校德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5、领导和组织学校总务工作。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校长权力:

  1、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2、人事权。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副校长及处室行政负责人经校长推荐,由学校党支部审定,报雨湖区教育局考察任命,副校长及处室行政负责人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指定的具体工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有权对教职工聘用、分工和管理。

  3、财经权。有权审核学校财务。在服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校内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4、奖惩权。对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或犯有严重错误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每年召开1-2次会议。教代会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1、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参与学校重大政策方案和措施的制定

  2、代表教职工合理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对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实行评议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4、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案并立项,向校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年级组是学校质量管理的基本机构,年级组应以完成年段质量目标为中心,以整合资源、聚合集体智慧、丰富教育教学实践为依托,不断提升年级段学生的自主发展水平。

  第十五条 教导处是协调学校各项教学管理正常运转的工作机构。教导处应以规范教学秩序、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做好相应的组织、服务、督查以及问题处理等工作,以维护学校的办学形象。

  第十六条 学生处(少先队部)是负责学校德育、学生工作、体卫艺工作和少先队管理的工作机构。应当以“五爱”、“四自”教育为主线,调动校内外教育资源,广泛开展“三结合”教育,不断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培养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十七条 总务处是保障学校后勤服务的工作机构,应以服务教育教学一线,发挥设施设备最佳效益为中心,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为师生创设健康发展、文明向上的物质与精神环境。

  学校总务处下设的财务室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有关财、物管理的法规、法纪严格实施财、物管理;

  2、依法监督学校行政的资金收支、物品使用的效益情况;

  3、在学校公用经费预算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做好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工作,并及时向校长报告经济运转情况;

  4、向教代会通报学校资金收支及物品使用情况,搞好学校财务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其他部门和岗位人员,依据学校制定的各部门和各岗位职责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学籍和学生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雨湖区教育局有关就近入学的规定招收服务区(楠竹山派出所辖区)内年满6周岁的健康儿童免试入学。服务区外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取得本校学籍的即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等学生严格手续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遵守学校章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为学校争光。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生安全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实施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确保学生在校的生命安全。

  组织师生活动应当坚持安全原则,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做好安全预案和防范工作,确保师生安全。年级、班组外出活动,应当报请学校批准。

  学校重视校园的安全保卫,排查校内设施、设备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保卫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好24小时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创造优异成绩,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学校向下列学生或者集体颁发荣誉奖:

  1、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

  2、学科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

  3、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4、学生中思想品德高尚的典型个人或集体。

  学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可适当给予补助。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学校行政要集中精力抓好教育教学工作,全校教职工要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己任。其他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把德育摆在首位,建设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保证学校德育工作与时俱进,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1、校长全面负责,全体教工全员参与,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2、以日常行为规范为教育基础,对学生进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和心理健康品质教育,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3、加强班集体建设,建设文明团结的班集体,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

  4、认真开展少先队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有益身心健康教育的活动,发挥学生个性特长,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

  5、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三结合”教育模式,创设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大环境。

  6、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举行升旗仪式,让全体师生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7、认真抓好特色学校的创建工作,以创建“绿色学校”为基础,扎扎实实抓好环境特色教育。

  第二十八条 坚持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新课程实验工作,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1、依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精神,学校严格执行课程目标和教学计划,采用统一审定的教材,开足开齐规定课程和课时,让学生受到全面的教育。

  2、认真抓好教学常规工作,制定备课、上课、听课、评课、批改作业制度及评价制度。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积极组织教师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

  3、认真抓好教学质量的调研与评估,促进学生知识积累和学习能力的提高。

  4、认真抓好课堂教学的改革和研究,鼓励教师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切实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5、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推进创新教育,认真组织开展活动课程,开发校本课程,倡导研究性学习,让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法规,按规范要求上好体育课,每天坚持做课间操、眼保健操,开展大课间活动,充分发挥场地、器材的作用,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进行体育活动。学校定期召开运动会。

  第三十条 认真执行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建好学生健康卡,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努力做好传染病、易发病的防控工作,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加强科学、艺术教育,从本校实际出发,全面开展学生的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科学技术活动、文学艺术活动。坚持每年一次的艺术节和大型文艺演出活动,组织艺术活动兴趣小组。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配合社区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和保假期生活。认真组织学生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科学、艺术等竞赛活动。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都是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依法维护全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全体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保证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教师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岗位规范,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评优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继续教育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参加其它方式的培训。在我校任教的教师必须按上级规定要求取得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和信息技术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敬业爱岗,团结同志,服从领导,勤恳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教职工应遵守《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予以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2、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

  4、有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或声誉、荣誉的。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是雨湖区政府拨款,学校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学校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捐助款项应当纳入学校财务帐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务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行政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认真制定并执行财务预算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校长审批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资金和物资帐册,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表,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校舍、设备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定期检修、维护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发现危险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或违规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对侵占或者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行为,学校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占或者损害,有权向侵权行为者及其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赔偿,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法律保护或者法律救济。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设备、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统一建立帐目,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履行变更、增减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应当爱护学校公物。对故意或者过失损坏学校公物的行为,学校可以视其情节和责任情况,要求行为人赔偿;对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一律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需经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雨湖区教育局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主管部门审定之日起生效。

篇5:泰州实验中学章程

  州泰实验中学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举办学校名称:州泰市z实验中学

  学校地址:z省州泰市z北路298号

  第三条 州泰市z实验中学为全民所有制普通高中,学制三年,是法人实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先进的办学理念,高素质的教育队伍,科学规范的管理,优质的教育服务,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人才,满足州泰人民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学校的办学理念:成功教育

  学校的校风:勤奋、求实、团结、守纪

  学校的教风:敬业、爱生、严谨、创新

  学校的学风:刻苦、善思、踏实、进取

  第五条 本章程是本校师生员工进行教育、教学、学习、工作和行为的依据,本校师生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六条:学校校长由州泰市教育局任命。

  第七条:学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八条:校长的职责:

  (一)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三)全面执行学校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育工作。

  (四)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九条: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行政管理和教学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一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条: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或征求校长意见,由州泰市教育局考察后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教研处、政教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教研处负责学校教科研工作,政教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第三节 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研究审议学校规划、人事、经济、档案、福利、教师晋级、教育教学等工作。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是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处理重大问题。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成员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

  第四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理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道德、劳动、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加强对学生常规管理。学校政教处担负德育工作的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按国家和省教育厅制订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

  第十五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推进素质教育,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课堂教学方法,逐步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学校教育、教学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使学生在知识、兴趣、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水准。

  第十七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设教研组长一名,由校长室会同教务处、教研处在优秀教师中挑选后聘任。教研组长组织本组教师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积极开展教研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年级组,设年级组长一名,由校长室会同政教处在优秀教师中挑选后聘任。积极开展年级组各项活动,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教育、指导、管理的责任,并担负协调班级各学科教学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条:学校执行州泰市教育局指示精神,抓好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考核等过程管理,经常检查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州泰市考试制度,组织期中、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组织好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和高考。

  第五节 总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经费来源为政府财政拨款。学校按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

  第二十四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预、决算,坚持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总务部门制订计划,合理进行校园设施的维护管理。加强校产管理。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组织对学校实行政治领导,发挥监督和战斗堡垒作用。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党组织领导教代会、民主党派、群团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内容为:办学方向;教育教学改革方案;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规范;收费项目及金额;财务收支情况;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及热点问题。

  第二十九条: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教代会或召开座谈会采用无记名测评方式评议干部。

  第三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有关法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改革方案、财政预决算、重要规章制度,并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奖惩办法、奖金分配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一条:工会委员由工会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工会委员会具体负责工会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师、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三十三条: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三章 教师、职工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师、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师以"热爱教育、精通业务、勇于创新、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努力方向。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师、职员、职工必须履行聘约,努力完成教育、教学、服务任务。

  第三十七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八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培训。

  第三十九条:学校编制内人员实行上级规定的工资制度,奖金实行考核奖励制,编制外人员实行临时工资制。

  第四十条:学校每学期对教师、职工进行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奖金、聘用挂钩。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师、职工在教育、教学、科研、学校建设、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由学校给予表彰并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违反《章程》和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职工予以缓聘、转岗或辞退。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可以向上级提出申斥。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师、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学生

  第四十四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教育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四十五条: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学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遵守党校章程和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四十六条:学生以"文明礼貌、勤奋好学、遵纪守法、体魄健壮、心理健康"为努力目标。

  第四十七条:学校共青团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服务的重要力量,团组织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学校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优秀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州泰市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一条:学校根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以修订。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州泰市田家炳实验中学。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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