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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田中学学生注册与考勤管理办法

  现如今,考勤,管理办法,注册相关内容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那么拟定考勤,管理办法,注册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兰田中学学生注册与考勤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兰田中学学生注册与考勤管理办法

  一、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就读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延期到期后仍不能按时注册者,应进行续办。申请办理延期的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新学期开学后30日。

  二、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按时到校上课。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如学生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缺勤按旷课处理,学校将会及时通知其家长。

  在上课后才进课室(或教学现场)者,按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教室(或教学现场)者,按早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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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学生请假必须凭家长书面请假条(特殊情况下,家长可以先电话或短信请假,后补书面请假条),病假须附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学生请事假,须先请求批准。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事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教务主任审批;请事假一周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四、学生考勤情况每天由班干部登记在《出缺勤记录簿》上(请假条或医院证明粘附在《出缺勤记录簿》后面),每月初在班级内公布上月本班学生出缺勤情况。学期结束时,班主任应将学生出勤情况填写在《学生学籍卡》和《学生成长记录册》上,并向家长通报。

  五、如学生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缺勤按旷课处理,班主任应及时通知其家长,同时通报教务主任。学校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将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

  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给予处分或学籍注销。

  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个月且不认错悔改者,将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个月且不认错悔改者,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连续旷课3个月以上或累计旷课超过6个月者,经学校督促学生及其家长仍不能到校就学者,学校将相关情况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学生在本校的学籍将被注销。

  4、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延期注册手续,经学校督促无效且超过新学期开学3个月后仍不注册者,学校将相关情况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学生在本校的学籍将被注销。

  上海田兰中学

  20**-3-7

篇2:华东高级中学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办法

  1、在德育处的领导下,生活老师建立和完善各种寄宿管理制度,负责住宿生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住宿生管理制度,防止寄宿学生的各种安全意外。

  2、生活老师要严格治理学生宿舍使用电器、私接电源等现象,杜绝违章用电,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3、预防触电和雷击事故管理:

  (1)输电线路、用电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安装,符合安全要求,生活老师要经常检查。

  (2)禁止非专业人员随意拆装电器设施。

  (3)严禁用钢丝、铁丝代替保险丝;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及电热管。

  (4)生活老师配合电工经常性检修各种电器设备,对已经老化的电线线路、变压器等及时更换。

  (5)生活老师要经常教育学生在雷雨时,不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避雨或逗留。

  (6)一旦在宿舍区内发生火灾,生活老师为第一发现人或相关人员要注意做好如下工作:

  A、切断电源,立即使用最近的灭火器或消防水灭火。

  B、如果火势很旺盛,应立即打“119”报警,并上报学校领导。

  C、如果火势大,要注意控制好局面,不让学生谎张。

  D、及时联系其他工作人员疏散学生和保护好公物。

  4、为避免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不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铁栅栏,不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

  5、在学生宿舍区内每层楼配备紧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生活老师要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防止学生上下楼梯追赶,造成踩踏事故发生。

  6、预防消防事故:

  (1)落实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宿舍楼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7、生活老师发现学生患病要及时通知老师和家长,病情严重的要及时送到医院治疗。做好宿舍内的防病工作,发生流行性疾病及时采取消毒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8、学生休息日、节假日放学后,生活老师要检查宿舍门窗、电源,确保安全无误。

  9、生活老师对学生宿舍区内的楼道、灯、电线、消防器材等重点部位进行每周一次仔细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不留“死角”。

  10、任何人(包括生活老师)都不准在学生宿舍区内使用电器炉、煤气炉等做饭或煮其他东西,以防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1、学生宿舍区,生活老师要严格执行值班和关门制度,不准外人进入,特别女生宿舍,平时禁止男性进入(除了工作人员外)。

  12、禁止学生带凶器或者类似凶器刀具进入宿舍,一旦发现,给予没收处理。

  13、生活老师严格按制度每天检查作息人数和办理请假的有关手续。

篇3:北江中学学校校产管理办法

  为了延长学校财产使用期,改善师生工作、学习、生活条件,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校产管理方案试行办法。

  一、教工宿舍管理办法:

  1、凡学校分配给住房的房子,住户有使用权,也有爱护、管理好房屋的责任。允许各住户在不破坏原来结构的前提下进行合理装修,但调走时不能把所装修的地砖、彩砖、瓷片等物拆走或有意打烂。

  2、贯彻以房养房的精神,适当调整各幢住房房租。

  3、工住房的水电设施、厨房灶头、水池等物经安装交付使用后由住户保管,需更换、改装、维修一律由住户自费,若调离或搬迁,不得破坏、拆走原有照明线路、水电设施以及厨房设施。

  4、住户必须保持厨房、卫生间、下水道的清洁,不得将杂物、菜叶、菜头、尼龙袋等杂物倒入下水道,若因人为堵塞,其维修费用自负或联户负担。

  5、为保持环境清洁,各用户不能在阳台养鸡、鹅、鸭、兔等动物。

  6、教工借用公物,超过规定部份由总务处按月收取折旧费。

  7、各住户不准在天面隔热层栽花、植草、种菜,以保护楼面设施,防止下水道的堵塞。

  8、住户可安装油烟机。但不准将油烟排入烟囱内,以保烟囱排烟畅通。

  9、各住户必须节约用水、用电,总务处每月按电表、水表收费。

  10、各住户必须执行轮值卫生制度,实行门前三包,以保环境清洁。

  二、教学楼管理办法

  1、以级为单位实行门前三包(卫生、美化、绿化);

  2、不乱涂、乱刻门窗、桌椅,不乱踏、乱踢墙壁,保持室内设施完好无缺。对无故损坏公物及设施者,应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以教育和处分。

  3、节约用电,坚持人离课室关灯,人少开少灯的原则,总务处按各班用电度数逐月列表公布收费。用电度数定额到班,超过部份加倍收费。

  4、各班值日生必须在开关门窗时,随手插好风钩、门插,以免损坏门窗玻璃。若课室公物、设施有损坏,可到总务处填写维修卡,以便安排人力及时维修,其维修费用由各班负责,学期结束时统计回收维修费。

  5、注意安全,值日生放学后或课室无人时必须关门上锁;课余时间不准在阳台追逐,不准坐在阳台栏杆上看书、闲谈,更不准爬到天面玩耍。

  6、爱护花草、苗木,管好各班的绿化区。

  7、总务处每学期检查,学年结算各班公物使用情况,列表登记。每学年汇总,交政教处存查,并列为评选文明班级条件。

  三、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1、我校学生须经学校批准,办理有关入宿手续,方准按指定位置入宿。

  2、住宿生必须服从指导老师及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宿舍守则,保管好钱物,节约水电,讲究卫生,保持室内清洁、整齐、美观。

  3、每间宿舍选出一名室长,室长按学校规定,领导、管理并关心全室同学,经常征集反映同学意见。检查、清点室内公物,办理公物代管登记卡。注意防火防盗,发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安排同学轮流值日。值日生负责扫卫生,摆放好用物,关好门窗灯光。

  4、住宿生必须爱护公物。维修公物须付维修费,由室长或生活老师填写好维修登记卡交总务处派人维修,维修费登记入帐。故意破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将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5、讲究卫生,不乱丢纸屑、果皮,不乱倒剩饭、剩菜,保持室内外清洁。

  6、住宅生每人配一把锁匙,做到人离锁门,禁止擅留外人住宿,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四、水电管理办法

  1、全校水电线路由学校统一布局,由总务处管理。线路一经安装,任何班级、科组、部门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

  2、各专用室灯光及用电,由专用室负责老师负责管理。

  3、各班灯光、风扇,由班主任指定专人管理,各班用电按电表计费结算。

  4、所有电器材料,均入仓登记、实行专人保管。师生维修须先交款后领物,电工维修可先领物后报账,每半年盘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5、要节约用电。原则上晴天不开灯,严禁一人多灯,少人多灯,人离不关灯。

  6、各处室、各部门工作室及未装电表的教工(含临工)不准使用电炉烧水、煮食及取暖,一经发现,除批评教育外,还要给予罚款处理。

  7、厕所及公用水龙头,设专人控制,节约用水。

  五、办公用品、教学用品发放办法。

  1、教师教学办公用品按需要由总务处在学期开始一次性发放到年级老师办公室(具体数量另定)。

  2、打字室用纸,由总务处代买、打字室保管,各部门和教职工都要节约用纸。

  3、公文、信笺、稿纸、信封只发到处室、年级组。

  4、各处室需邮寄公文、资料、信件,由各处室寄发,但要经各处室主任、副主任批准。

  5、因公事打长途电话,需经校长批准,私人长途电话一般不在校挂发。

  6、预算外的办公用品添置需报校长审批。

  六、劳动工具、清洁用具管理办法:

  1、工具由物资保管员专管,学校按需要逐年添置劳动工具,确保值周劳动和劳技教育的正常开展。

  2、各班需借用工具,先到保管室办理借出手续,用后归还。

  3、爱护公物,凡损坏者将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赔偿处分。

  4、值周班星期一早上借工具,星期五下午清点归还。

篇4:普宁二中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学生的考勤管理,以养成学生遵守纪律,勤奋学习的良好习惯,根据教育有关法规和我校实际,对学生考勤特作如下规定:

  1、学生考勤规定

  (1)学生必须遵守学校规定,按时到校上课,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努力做到全勤。

  (2)凡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的学生,应办理请假或补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校上课者作旷课论;上课正式铃响后才进教室(或现场)者作迟到论;在下课前擅离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论。迟到、早退在15分钟以上的为旷课一节。迟到三次按旷课一节计,早退二次按旷课一节计。

  (3)学生不按座位表就坐的,作旷课论处。

  (4)学生请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学生请病假需有家长证明,三天以上需有医院证明。病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级组长提出意见,政教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级组长和政教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学生请事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内班主任批准,四天以上由家长到政教处请假。学生请假或家长代其请假都须写好请假条,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条交各班保存,在每周星期五放学后连同点名表送交校务处。

  (5)学生因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作无故旷课论处。

  (6)病事假由校务处根据请假条核准,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不完备的以旷课论。

  (7)有慢性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凭医院证明申请休学一年,休学期满后应回校办理复学手续,经医院证明未愈不宜复学者,可以继续休学一年。

  2、考勤管理办法

  (1)每班设立点名表,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课外活动等)均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统计一次。每周星期五放学后,各班班长应把点名表(含已签批手续的请假条)送交校务处。校务处负责对科任教师点名情况及学生考勤情况进行统计、登记。校务处应在每周星期二上午准时将1份科任点名情况表、2份各班考勤公布表、2份各年级考勤统计表送交政教处,并将三种统计表各1份送教务处。政教处进行阶段性全校考勤情况公布。学期结束时,班主任须将学生出勤情况填入家庭报告书和学生档案。

  (2)每一节课,任课教师都要认真准确检查学生出席情况,并负责记录。对不认真执行点名常规的科任,教务处要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班主任应每天掌握本班学生出勤情况,对旷课、迟到、早退的学生,及时查明原因,与家长配合进行教育。特别对违反考勤规定将近达到处分的学生,班主任应先提出警告,并做家访工作。

  (3)实行班级每周考勤记分制,由校务处在统计考勤时计分,各班总分记在考勤公布表右上角。各班满分20分,1人次迟到扣1分,旷课一节次扣2分,直至负分。不按时交点名表,按0分记。不缴交或撕毁点名表,倒扣10分。

  (4)凡全学期旷课5节以上的学生,不能被评为各类好学生。

  (5)请事假超过一个学期上课总时数的五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6)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旷课累计2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3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班主任通知家长,并报政教处、教务处备案。旷课累计40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正式通知家长。自动退学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学籍。

  (7)各级组长应加强所负责年级考勤工作的管理,把违反考勤纪律达到处分条件的学生名单及时通报班主任及政教处。

  (8)建立考勤结果与班主任工作业绩挂钩制度。各班考勤结果作为文明班级评比内容和先进班主任评选条件之一。

篇5:阳江市第一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学及经市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 (主要内容)

  本校中学学制、入学、转学;考核与评价、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学制

  第四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入学与注册)

  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高中学生作旷课处理。

  学校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属地政府给予的资助,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六条 (班级学额)

  本市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60人。

  第四章 转学

  第七条 (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生。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八条 (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若因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中途转学,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中途转学。

  第九条(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申请表、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中学生档案和学籍卡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申请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申请表”,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责任)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考核评价要求)

  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册。

  评价要体现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考核评价内容)

  考核评价内容应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社会实践表现,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习及担任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变化、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学生。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名次。

  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不同年级学生根据学科要求进行形式灵活多样的考查。

  中学阶段学生的期中学业考核,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确定需考试或考查的学科。期末评价具有阶段总结性评价功能,每个学科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科目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学期总评按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考核评价综合评定。

  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应准予补考。补考时间应事先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记录方式)

  学业评价结果根据《课程标准》规定和《江阳市一中学生成长手册》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记录,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的记录方式要一致,便于学期、学年总评。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六条 (毕业)

  1、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实施学分制年级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5、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并报市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结业)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肄业,证书遗失)

  高中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中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毕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第七章 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二十条(休学申请)

  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一条(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十二条(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适用对象)

  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附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年满16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5、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十一条(退学手续)

  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自动退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九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三条(奖励对象和形式)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三十四条(奖励程序)

  凡授予市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六(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七条(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第十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学科学习评价,拓展型探究型学习成果,社会实践鉴定,社会工作表现,红领巾争章活动,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更等)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并要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学校应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保学籍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信息采集,指导学生填写学籍卡。

  第四十条(学生成长记录册)

  《学生成长手守》是学生升学、转学的依据之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实施,具体记载工作由班主任牵头管理,每学期分若干次组织有关教师、班级同学对有关的栏目作出评价并记载,定期发给学生、家长交流,每学年结束,发还学生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