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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营养餐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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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营养餐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体教师认真学好上述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按照有关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配备专(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严把食品安全关,预防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3.把食品安全知识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计划,加强对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严禁学生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零食、饮料,以防不良疾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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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学校食品存放库房必须保持环境整洁,消除蚊蝇、老鼠、蟑螂等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5.直接从事营养餐工作的学校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业务培训,取得健康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参加工作。

  6.直接接触学生营养餐食品的学校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在工作期间,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准在储藏室内吸烟。

  7.学校要严把食品验收入库环节,确保无质量保证的食品不进入学校。

  8.坚持做好全校学生营养状况的监测工作,学生监测率达30%以上,监测次数一年不低于一次。

篇2:小学营养餐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相关责任学校或个人要做出书面检查,并在教育系统进行通报批评。

  1.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未张贴上墙、制度未分类专盒存放。

  2.各项制度形同虚设,执行不力。

  3.未配备食品专用储藏室,食堂操作间杂乱。

  4.储藏室无防鼠、防蝇、防火、防盗、防破坏相关措施。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相关责任学校或个人给予警告或撤职等行政处分。

  1.确定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学生名单过程中,不按文件规定核定学生人数,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的。

  2.对因管理不善导致学生丢弃、损坏营养食品,造成恶劣影响的。

  3.对学生浪费食品的行为处理不当,经媒体曝光,给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抹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相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1.对挤占、挪用、截留、克扣、套取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造成一定影响的。

  2.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账务管理上混乱、支付不合理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对因保管不善、加工不规范等造成学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等严重卫生事故的。

篇3:小学营养餐验收入库制度

  1.学生营养餐必须是上级相关招投标中心统一招标采购的食品,其他途径采购的食品,学校一律不予验收和入库,决不允许私自采购其他食品代替。

  2.营养餐食品必须以招投标中心确定的品牌、价格和数量为准,学校和个人不得更改。

  3.采购的饮用奶和蛋糕必须有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验报告,牛奶外包装上有“学生饮用奶”标识。

  4.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检验员,对进入学校的食品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检查产品外包装是否完整无破损,标识是否完整规范,做好详细记录,建立食品安全档案,严把食品质量关。完善食品交接手续,在确认食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后,经交货与收货双方签字后方可入库储藏。

  5.学生食(饮)用的牛奶和蛋糕必须明确其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次和配送时间,配送的食品必须在保质期内,超过时限的,学校有权拒收。

篇4:小学心理咨询室管理制度

  一、咨询人员应做到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热爱学校心理咨询专业工作;熟悉并认真遵守国家《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心理咨询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的道德规范。

  二、咨询人员应严格按科学态度和专业要求工作。必须接受规范的专业培训、努力钻研有关理论,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探索工作规律;还必须熟悉学校的各种教育策略,了解本校学生的特点和心理状况,将学校心理咨询专业要求和学校实际相结合,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咨询人员要用学生理解的语言,向来访学生解释本校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来访学生的自身权利,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心理咨询的意义。

  四、咨询人员必须平等对待学生、信任学生,在与来访学生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工作。要特别注意尊重来访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来访学生的正当权益;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出发,真诚对待来访学生,接纳对方的各种知识情感困扰,对他们需求达到同感的理解,立足于全面发展帮助对方解决问题;尊重学生自愿接受服务的权利。

  五、咨询人员应遵循教育发展的规律向学生提供帮助,立足于启发学生自己认识自己,自己接纳自己,自己帮助自己,自强自立,健康成长。

  六、咨询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学生的隐私和其他秘密;对学生的有关资料、案例予以保密,单独保管,不列入学校其他档案;只有在专业需要和必须会诊时,才能和其他专业人员讨论来访学生的案例;不得将学生的案例作为谈话资料;在研究和写作中需要引用学生的资料时,必须隐去可能辨认出来访学生的有关信息;通常情况下,不得向学校其他人员及家长透露学生的秘密;出于保护学生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发生以及需要争取其他人员帮助,必须向有关人员提供学生心理咨询资料时,要向能负责、能保密和有权力、有能力解决相应问题的人员提供,同时注意保护学生的安全并使他们感到安全,不进一步扩散有关信息。

  七、咨询人员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心理测验时,必须遵守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颁布的《心理测验工作者道德准则》,按心理测验的规范进行,不滥用心理测验,科学、客观地使用测验结果。

  八、咨询人员在帮助学生的过程中,应努力动员与争取教师和家长的配合与支持,必要时要对他们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努力建立有利于学生发展的理性社会支持系统;在向教师和家长提供资料、建议及分析学生情况时,要以保护学生、促进学生发展为出发点;咨询人员要注意积极地和学校教职员工的交往,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九、咨询人员必须了解小学生心理咨询的局限性和自身的局限性,在自己的职责和能力范围内开展工作;对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转介,推荐其他合适的专业人员予以解决,或建议学生到校外相关部门接受咨询或治疗,转介时要耐心做好学生的工作,不给他们增添心理负担;对学生提出的超越自己职责范围的要求,不能予以满足。

  十、咨询人员必须始终注意保持和来访学生关系的纯洁性,不得与来访学生及其家长建立心理咨询和教育关系以外的任何其他关系,不得收受学生及其家长任何物质报酬和馈赠。

篇5:小学免试就近入学招生管理制度

  一、招生原则:

  (一)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行为,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管理体制、工作规范和运行机制,努力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面向全体学生,构建有利于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基础教育服务体系。

  (三)坚持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招生以免试就近入学为主的原则,强化政府义务教育责任,构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社会环境。

  (四)坚持公共信息公开。

  二、招生工作具体要求: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招收好施教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

  2、学校不举办学科类实验班和特长班,或以实验班和特长班名义选拔学生。不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试和面试选拔招收学生;不到幼儿园定点招生;学校不得接受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或其他形式的委托捐资。学校必须按区教育局规定的招生计划数进行招生,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3、对前来报名就读的区域内常住户口的残疾生、中重度弱智生,可以告知家长与本县特殊教育学校联系,也可报名本校就读。

  4、学校严格按照区教育局规定的小学招生工作时间组织招生工作。

  5、学校最迟于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