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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内外集体活动安全防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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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内外集体活动安全防范制度

  1、组织学生开展校外集体活动,事前须报校长室批准;组织全校性的校外集体活动,事前要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2、活动前,有关负责人要仔细研究,周密计划,严格组织。

  3、要派人事先勘察活动场地、环境,确保活动场地符合安全和活动要求。

  4、要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各班必须有一名教师带队,低年级各班须二名教师。带队教师必须自始至终组织好队伍,照顾好学生,及时处置偶发事件。

  5、集体活动前,必须进行一次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6、无特殊情况,学生应戴安全帽参加活动。活动过程中应遵守纪律,听从指挥,不得私自脱离集体。遇有特殊情况应报告老师。

  7、步行前去的活动,老师应与学生一道步行。

  8、活动结束后,教师应把学生带回学校。如安排家长接送的,必须待最后一个学生接走后,带队老师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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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活动中如需使用交通工具时,必须租乘国有(A类)运输单位的车子,所乘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承运合同。不得超载,不得乘坐无三证(健康证、驾驶证、上岗证)的人员驾驶的车、船。

  10、其他单位要求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活动,须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学校应予拒绝。

篇2:幼儿园校车管理安全制度

  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

  一、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二、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三、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于下午3点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六、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七、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落。

  九、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十、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织教师提前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十一、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出示接送卡。

篇3:宝安区学校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

  宝安区学校、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对我区范围内所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幼儿园因教育、教学需要用于运载学生的9座以上机动车(含学校、幼儿园自有和租用的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加强管理,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拟定《宝安区学校、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宝安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宝安区校车档案管理规范》、《宝安区校车安全考核、奖惩规范》、《宝安区校车安全监督规范》、《宝安区校车驾驶员培训规范》和《责任与处罚》等六个部分。

  (二)根据《关于规范管理街道社区居委会接送学生车辆的通知》(深宝府办[****]94号)的精神,街道社区居委会接送学生车辆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区教育局、街道教育办和各学校、幼儿园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学校应安排专项的交通安全经费,用于校车安全检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事故预防和驾驶员培训等开支。

  第二章宝安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

  (一)学校、幼儿园的校车和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二级维护。不符合该办法的车辆一律不准用作校车,不符合该办法的驾驶人一律不准聘为校车驾驶人。

  (二)学校租用车辆作为校车的,学校必须与车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上有保障安全及明确安全责任的条款;学校要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乘坐校车安全责任书》,明确学校、学生、车主单位等各方责任。

  (三)学校要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予以制止;在运载学生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车内学生乘车秩序和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学校对固定接送学生的校车,要根据核载人数编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发给每位乘车学生及家长,以便接受监督;校车司乘人员要对照座位表进行安全管理,严禁超载、超速。

  (五)学校聘用自有校车驾驶员时,要严格把好驾驶员的资格关,建立完善包括驾驶员个人资料的管理档案。

  (六)学校租用的校车在非服务于学校的时间内学校必须将《校车许可证》和《校车驾驶人证》收回。

  (七)学校自有的校车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客货运输,并不得租给他人。

  (八)学校要建立机动车辆进入学校管理制度,重点内容是实行人车分流,具体内容包括:明确车辆出入口与人出入口,并在实际地点做警示标志;车辆在校内按照指定的道路和低于5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在实际地点画出行驶线路和停车位;制定上放学时段校内和校门维持交通秩序值班表;紧急情况下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九)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工作制度和制定校车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驾驶员培训,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定期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切实增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三章宝安区校车档案管理规范

  (一)学校、幼儿园应当对使用校车情况建立档案。街道辖管学校报街道教育办备案,直属学校报区教育局备案。

  (二)校车安全管理档案目录

  1.校车管理规章制度;

  2.学校与区教育局或街道教育办签订的交通安全责任书;

  3.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与校车管理员、校车驾驶员、跟车教师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4.学校与校车承租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三)宝安区接送师生的车辆管理档案目录(见附件一)

  1.校车许可证;

  2.经辖区交警部门查验的校车安全检测表;

  3.45°现用校车彩照及经交警部门现场查验证明;

  4.校车行驶证复印件(验原件);

  5.“大三小六”性能检测证明;

  6.校车座位安排表;

  7.校车购买保险票据;

  8.租用的车辆客运资质证明;

  9.交警、车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资料;

  (四)宝安区校车驾驶员管理档案目录(见附件二)

  1.校车驾驶人证;

  2.驾驶员三年以上无不良行驶记录证明(附近期脱帽彩色照片);

  2.驾驶证复印件(经交警部门查验,验原件存复印件);

  3.当地区级公办医院体检证明;

  4.驾驶员、司乘管理人员与校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5.交警、车管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料。

  (五)每车每趟必须填写《宝安区接送学生往返路线安全记录表》,该表格式见附件三。

  (六)必须严格执行定学生定座位制度,《每趟校车搭乘学生名单》表格见附件四。

  (七)宝安区校车安全专项检查表,表格见附件五。

  第四章宝安区校车安全考核、奖惩规范

  (一)区教育局对学校校车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校车管理混乱的学校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效果不理想的学校全区通报批评;对发生校车安全事故的学校做出教育行政处罚。

  (二)区教育局年终对各学校全年校车安全情况进行考核,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不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失职,不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发生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有关领导责任。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幼儿园不得参加当年的规范化、优质化督导评估。

  第五章宝安区校车安全监督规范

  (一)区教育局或街道教育办应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合的校车安全检查;每月应与公安交警部门沟通了解交警部门查处的校车信息,并做出相应处理。

  (二)区教育局应对社会公布校车安全监督投诉电话,广泛接听和处理来自社会有关校车安全的投诉。

  (三)各学校应将交警部门、教育部门、学校的校车投诉电话张贴在校车的后方玻璃上,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区教育局在全区统一聘任100名兼职校车安全监督员,街道教育办在街道范围内聘请10名兼职校车安全监督员,各学校根据需要聘任兼职校车监督员。校车监督员直接向街道教育办或区教育局报告校车违规情况。

  (五)区教育局、街道教育办应在接到有关校车违规投诉的三日内就投诉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交警部门和校车安全监督员。

  (六)建立校车安全监督奖励制度,设立专用经费对工作出色的校车安全监督员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宝安区校车驾驶员培训规范

  (一)校车驾驶员平时应自觉加强车辆业务和驾驶技术的学习,熟悉交通安全法规。做到思想作风、技术过硬,具有适应各种路面,复杂交通环境驾驶能力和具有处理一般性车辆故障的能力。能较好地单独完成任务,确保行车安全。

  (二)学校必须定期召开校车驾驶员工作例会,通报校车安全驾驶情况,组织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法规和技术的学习,切实加强校车行驶的安全管理和驾驶员队伍的建设。

  (三)每学期开学前请交警部门派出民警对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法规和驾驶技能培训。此项工作可由学校单独进行或由街道教育办统一组织进行。

  (四)街道教育办每年可组织对校车驾驶员安全知识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通知学校不再续聘。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一)学校、幼儿园未将使用校车情况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未按规定查验校车的,由区教育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给予行政处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责令停办。

  (二)学校、幼儿园使用未取得《校车许可证》的机动车运载学生的,由区教育局对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在宝安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

  (三)学校、幼儿园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在宝安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校车超载20%、超速50%以上等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1次的,区教育局责令学校辞退校车驾驶员并对该校、该园的校长、园长给予警告处分;被查获2次的,区教育局对该校、该园的校长、园长给予撤职处分。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宝安区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宝安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附件: 1.校车档案 2.校车驾驶人档案

  3.宝安区接送学生往返路线安全记录表 4.每趟校车搭乘学生名单 5.宝安区校车安全专项检查表

  6.宝安区校车安全责任书

  7.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名称 校车管理员

  机动车所有人

  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

  信息 有效期

  年 保险合同号

  安全第一责任人

  驾驶员

  号牌号码

  止

  机动车品牌型号

  承保单位

  贴校车照片处

  贴行驶证(正证)复印件处 贴行驶证(副证)复印件处 贴车辆安全检测报告

  三(安全检测)

  校车档案之四(保险情况)贴车辆购买保险票据

  贴每趟校车搭乘学生名单

  排)

  贴“大三小六”检测情况

  六(大三小六检测)

  贴宝安区接送学生往返路线安全记录表

  车辆类型

  附件1: 校车档案之一(校车基本情

  况)

  校车档案之二(行驶证)

  校车档案之

  校车档案之五(座位安

  校车档案之

  校车档案之

  月

  七(路线安全记录表)

  附件2:

  附件3:

  宝安区接送学生往返路线安全记录表

  宝安区校车安全专项检查表

  受 检 学 校: 校 车 总 数:

  校车安全管理负责人: 乘 车 人 数: 检 查 人 : 校 车 使 用 方式: 检 查 时 间: (自有—辆、租用—辆)

  整改意见: 附件6:

  宝安区校车安全责任书

  根据《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和《宝安区学校、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等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幼儿园法人代表或校(园)长是所在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任期内对本校(园)的校车安全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一)全面管理本校(园)校车安全工作,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制定和落实本校(园)的校车安全工作方案,主持研究本校(园)校车安全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校(园)校车管理机构,层层落实校车安全责任制,组织制订和落实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本校(园)校车安全规程。

  (三)确保本校(园)校车都领取了《校车许可证》,校车驾驶员都领取了《校车驾驶人证》。

  (四)贯彻“一保安全,二保发展”的原则,落实本校(园)校车安全工作所需的经费及完善校车安全设施、设备。 (五)全面了解掌握本校(园)校车的安全工作状况,对本校(园)校车安全工作必须经常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解决。

  (六)维护本校(园)的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协调相关部门并在相关部门的帮助下,保障本校(园)及周边良好的交通环境和校车安全状况。

  (七)在本校(园)内,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校车驾驶员、师生员工对交通安全工作的认识及自我防护能力。

  (八)本校(园)发生交通伤亡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负责事故善后处理的组织工作,立即向主管教育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

  (九)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管理职责,任期内本校(园)校车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十)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学校、幼儿园法人代表或校(园)长离任时,应做好交接工作,并向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主管教育部门应重新与新任法人代表或校(园)长签订《深圳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责任书》,在新任法人代表或校(园)长未签字前,原法人代表或校(园)长仍应履行本责任书所列各项责任。

  教育部门(盖章)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幼儿园(盖章)

  法人代表或校长、园长(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7: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篇4:小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纪律

  一、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应具有教育性。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有明确的教育目的,要适合学生的年令特点,并做好周密的组织安排,确保学生安全。

  二、凡集体外出活动的年级、班级必须在出发之前向校长室请示并经学校批准。凡不经学校批准组织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发生问题由组织者负责。

  三、加强外出活动的组织领导,保证活动安全,外出活动必须有班主任或年级办公室主任带队,必要时学校领导亲自领队,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任课教师参加组织工作,切实做到四个落实:组织领导落实、活动内容落实、交通工具落实、安全措施落实。

  四、学生*按时整队进入*场地,并按指定位置迅速就座。

  五、遵守会场纪律,坐姿端正认真听讲,必要时做好记录,不讲话,不做与会议和活动无关的事。

  六、散会依次离场,不争先恐后。

篇5: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学校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校长负责制和法制副校长制度。

  (2)值班制度。

  (3)夜间巡逻及门卫制度。

  (4)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

  (5)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

  (6)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7)食堂物资定点采购、索证和登记制度,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

  (8)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9)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10)大型活动安全审批制度。

  (11)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12)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及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