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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考课考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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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考课考勤管理规定

  学校关于考课考勤工作的管理规定

  (讨论稿)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纪律,现对考课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考课方面:

  1.上课:

  ①迟到:一次扣0.5分;

  ②旷课:一次扣2分。

  2.监考:

  ①迟到:在规定时间之后迟到每次扣0.5分,开考后15分钟仍未到位的视为旷监;

  ②旷监:一次扣1分;

  ③请假:在排监考表之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本次考试人均监考场次,每少监一场扣0.2分。

  注:年满50周岁的男教师、年满45周岁的女教师可以适当照顾。

  3.阅卷:

  ①迟到:一次扣0.5分;

  ②缺席:一次扣1分;

  ③请假:若教师在阅卷前一天履行请假手续,并请组外老师完成自己阅卷工作的不扣款,否则扣0.2分。

  4.*(学校各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

  ①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

  ②缺席:一次扣1分;

  ③请假:履行正常请假手续,一次扣0.2分。

  ④一学期无故旷会5次以上,该学期不得评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格次。

  5.教研活动

  ①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

  ②缺席一次扣1分;

  ③请假: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每次扣0.2分。

  6.听课:根据老师一周所任教的课时对听课作如下规定:

  ①任教课时不足或等于10节的老师听课不得少于3节;任教课时超过10节不足16节的老师听课不得少于2节;任教课时在16节以上的老师听课不得少于1节;特殊时期(如小高考前)任教课时太多的老师根据年级部的统一安排可以不听课。

  ②教学一线的中层以上干部每周听课不得少于4节;

  ③年满50周岁的男教师和年满45周岁的女教师,每周听课不少于l节;

  ④青蓝结对指导老师所听的培养青年教师的课不在上述统计范围之内;

  ⑤没达到上述相应要求的,每少听1节扣0.1分:

  7.调课:

  老师因公、因事、因病需办理调课手续,先到分管校长处办理请假手续,然后于调课的前一天到年级部填写调课登记表。并于调课的前一天告知学生调课情况,凡没按要求办理调课手续的视为私自调课,给予主动调课人扣0.5分的处罚;若因私自调课且接受调课的老师没能到位造成旷课的,给予调课双方当事人每人扣2分的处罚。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办理调课手续的,须向年级分管校长请假,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注:因公开课调课不需办理请假手续,直接到年级部主任处办理有关手续

  二、考勤方面:

  1.老师因公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工作,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到年级部填写请假申请表(电话请假、口头请假、事后请假无效),由年级分管校长批准,然后到教务处(一)备案。一般情况下,请假人须安排好请假期间的课、职务工作。否则学校将不予批假。擅自离岗者按旷职处理。特殊情况请假人需提前与学校有关部门联系,由学校负责落实课、职务。

  2.坐班考勤

  ①考勤对象:教学一线的所有人员,年满50周岁的男教师、年满45周岁的女教师,以及由工会确定照顾的女教师,正常参加考勤,但不参加考核。班主任由德育处(或年级部)负责考勤考核。

  ②考勤办法:每天考勤6次,上午、下午、晚办公每个时段考勤两次。(考勤工作由各年级部安排)

  ③考核办法:

  (1)按周汇总,对缺勤4次以上(不含4次)的老师每多一次扣0.1分。若老师有特殊情况需到年级分管校长处说明情况,由年级分管校长确定具体的考核标准。

  (2)教师旷职每天扣3分,连续旷职超过十五天者或一年累计旷职超过三十五天者,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3.关于病事假的有关规定

  ①病事假在7天以内相关老师向年级分管校长请假,7天以上,由校长签字后到教育局人事科请假。

  ②老师因病需长期请假,按下列规定处理:

  (1)老师请病假按下列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a.请假三天以内,由校医室出具休假证明。

  b.请假三天以上,由县以上医院出具休假证明,并附处方发票。

  (2)一学期所请病假累计不超过15天(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累计不超过20天)且每个月连续请病假不超7天,能自行安排好课职务,不扣款。否则按80元/天标准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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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一学期内所请病假在16—30天之间(年满50周岁的男教师及年满45周岁的女教师所请病假在21—30天之间)假期期间的绩效工资停发;假期超过一个月的由校务会研究具体的处理办法;对经县局批准的一学期以上的长期病假者,请假情况将记入教师个人的人事档案,作为今后岗位评聘的重要依据。

  (4)若一个月连续请病假超过7天,超假期间的内改津贴停发。

  ③老师因事需长期请假,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学期内所请事假在8—30天之间(年满50周岁的男教师及年满45周岁的女教师所请事假在11~30天之间)假期期间按80元/天的标准扣款。事假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由校务会研究具体的处理办法。

  ④女教职工休产假,按如下规定执行:产假105天,若是晚婚晚育的再奖励15天。超产假休息的按80元/天的标准扣款。

  ⑤教辅人员参照前勤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

  ⑥后勤人员由总务处负责考勤、考核;

  ⑦教职工休假期满,不按时履行职责,按旷职论处;

  ⑧考勤必须客观公正,一视同仁,否则追究考勤人责任。如出现考勤不实等事故的扣考勤人员每人0.5分,考勤人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如考勤人员未按时考勤,离开考勤岗位或旷考的每次扣0.5分。

  4.特重大病患者不适用本规定;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注:

  (1)请假老师自行安排的课职务出现旷课等其它事故仍按相关事故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2)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篇2:某大学体育课程安全管理规定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文件精神,规范学校体育教学活动,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中的“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及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的规定,特制订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体育课程包括学校本科生的体育必修课程与体育选修课程、研究生的体育选修课程、暑期教学课程中的体育课程、体育早锻炼及辅导课、学校运动队的训练和竞赛活动,及学校组织的体育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

  第二条、学校应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体育教学及运动场地、设施及器材。总务处、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及体育教学部应共同做好对学校运动场地、设施及器材的定期维护、保养与更换工作。

  第三条、体育课程的任课及辅导或训练教师(下称“教师”)应按照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及组织体育课程;应对我校参与体育课程的学生(下称“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体育课程对身体素质与运动负荷的要求、运动方法、器材和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学生自护自救常识等,同时应及时制止学生危险行为。

  第四条、教师应听取学生对自身身体状况的报告,可以按教学大纲、体育课程的基本要求,以及学生的身体状况,对学生的教学和活动内容做出调整,建议学生改选体育保健课程或停止参与非必修的体育课程,同时通知体育教学部。

  第五条、体育教学部应对学生进行体育安全教育,制定、修订各门体育课的安全要求须知,并通过公告、网络发布等形式向学生公示。

  第六条、学生选修体育课时,应认真阅读所选课程的安全要求内容,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参与体育课程。患有重大疾病或不适宜进行较剧烈身体活动的其它疾病的学生,应在选择体育课程前去医疗保健中心进行相关检查,由医生出具病情诊断及体育课程选修建议,学生持医生证明到体育教学部办理体育课程选修事宜手续;有重大疾病的既往病史或不确定所患疾病是否影响其选择体育必修课程的学生,最迟应在学校选课须知中确定的试听期结束前至医疗保健中心进行身体检查,取得医疗保健中心对选择体育课程的建议。

  第七条、学生如被医生证明或建议应当选修体育保健课程或避免剧烈运动,应如实告知任课教师或体育教学部该等情形,并应在体育必修课中选择体育保健课程。如参与其它体育课程,应提前征求教师意见。如学生感觉身体不适,但医学检查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疾病,可提出选修体育保健课程的申请。

  第八条、学生在参与体育课程教学活动的过程中,如感觉身体不适或健康状态欠佳,应及时主动报告教师,避免剧烈运动或勉强锻炼。

  第九条、学生故意隐瞒健康状况,或不顾医生或教师建议而执意选择参与若干体育课程及部分项目测试,应自行承担运动对其健康造成的消极影响;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哮喘、视网膜疾病、急症病期以及其它不适宜参与剧烈运动的疾病的学生,严禁参加体育竞赛并要谨慎参与体育课程。

  第十条、学生应对自身的健康与安全尽最大程度的注意义务。参与体育课程时,应遵守如下规定:(1)穿着运动鞋、运动服参加体育活动;(2)听从教师安排与要求,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严禁嬉闹争斗等具有危险性的行为;(3)进行高强度运动前做好充分准备活动;(4)遵守运动场地及器材设施使用规则,严禁违规使用场地器材。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一、安全保卫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幼儿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门卫值班制度,要求来访者必须得到门卫或园长允许后方可入园。

  第三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人、物、事交接准确无误。

  第四条节假日值班人员要加强巡视,发现盗警、火警等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定期检查房舍、设备、大型玩具的安全,及时维修损坏的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严禁幼儿触摸各种电器开关、电热设备。加强对幼儿进行安全用电常识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幼儿要遵守纪律,培养幼儿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幼儿必须得到老师的允许后方可离开班级。

  第八条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严格遵守接送卡制度;大门上锁,防止幼儿私自跑出园外或错接幼儿等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对幼儿进行互助友爱教育,幼儿出入教室、上下楼梯时要有老师看护,做到不拥挤、不打闹,互相帮助,井然有序。

  第十条教育幼儿不做危险的事情,不采食花、草、种子,不把小物件衔在口中或把玩具放在口里吮吃。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下班要注意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二、饮食安全

  第十二条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度,培养良好的卫生意识。

  第十三条严禁采购腐烂变质的食物,购进原材料要求无毒、无害,采购成品、成型食物应向厂家索取卫生许可证或有关部门证件,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营养要求。

  第十四条库存食品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感染;包装食品要离地存放,散装食品应用容器加盖存放,注意保质、保鲜。不与非食品混放并采取“三防措施”。

  第十五条食品的洗切、加工必须遵守“一洗、二浸、三烫、四炒”的烹饪程序,饭菜煮熟、煮透,符合卫生要求,保证不受污染,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加工用器、容器、餐器应严格遵守消毒、保洁规程,严防二次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工作间,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工作衣、帽,要保持室内外环境的卫生。

三、药品管理

  第十八条内服、外用药品要注明标识并分格存放,同时要放置在幼儿不能随便拿到的位置。

  第十九条给幼儿服药时应仔细核对姓名、药名、药量,避免误服或过量。

  第二十条未经医务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给幼儿服药,以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幼儿出现紧急病情时应迅速送医务所或医院救治。

  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应提高医疗保健知识,同时提高应变能力。

四、活动安全

  第二十三条组织幼儿外出活动要清点人数并注意交通安全,医务人员应备药箱随队。

  第二十四条活动内容要符合幼儿年龄阶段的实际能力,切忌组织幼儿参加有危险的活动,确保活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组织幼儿游泳时,工作人员应严密监护,不得擅自离开或闲谈,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交接班要清点人数,规定接送时间,建立家长接送制度;特殊情况出现时要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第二十七条加强纪律教育、防火防水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