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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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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南中科大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和《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和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执行。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及审计委托事项归口审计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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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审计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学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经济、管理、法律、工程、计算机等专业背景和专业资格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面向社会招录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审计机构变动及主要负责人变更,应当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审计处应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努力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审计工作在学校发展中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财务工作。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如遇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处负责人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应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证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和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三)各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物资、服务的采购,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及其效益性情况;

  (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情况;

  (九)干部管理权限内的相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

  (十)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及其执行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校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以上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情况,对一些共性、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提出加强内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在职责范围内为学校所属单位和部门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批准,可以委托社会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与社会审计机构合作实施有关审计事项,并负责对委托审计事项进行质量控制和业务考评。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者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或者列席学校及所属单位和部门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财经工作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获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及相关经济活动资料,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七)对工程项目进行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计,检查合同、招投标资料以及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提供的其它审计资料,并要求配合进行现场勘查、测量等;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资产,报经校长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十)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的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除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出具审计移送处理建议书,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十一)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十二)对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或后续审计;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内部审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意见,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校领导交办的临时审计任务,由校长签发审计指令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前应组成审计组,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需进行必要的调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做好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则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核实、研究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校长审批。经校长批准的审计文件,由审计处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同时抄送有关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审计文件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对象要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部门或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应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在限定期限内整改落实,并在审计规定的时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文件的情况,以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审计处将后续审计的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学校。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结果要按照有利于问题整改、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经校长批准后,可在校内进行通报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将作为对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审计处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审计工作规定》(〔20**〕97号)同时废止。

篇2:大学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FD大学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校的稳定、安定和安全,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一、健全组织机构

  为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确保学校一方平安,学校设立各级安全保卫组织机构:

  1、学校党委(校长)明确1名校领导分管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保密和安全保卫方面的工作。

  2、成立FD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FD大学安全生产委员会、FD大学保密委员会,并分别设立办事机构。上述各个委员会的主任由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学校设置保卫部(处)。保卫部(处)是党委的保卫部门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党委和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为了便于有关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保卫部(处)。

  4、各院系、各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明确1名领导担任保卫委员。

  5、各院系、各单位的各个实验室、学生班级、公司科室等基层单位均确定1名保卫干事和若干名安全员。

  二、明确职责任务

  1、学校各级安全保卫组织和责任人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如下分工:

  (1)FD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FD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切实抓好本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FD大学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校安全生产和科学实验的实际情况,制订FD大学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负责抓好本校安全生产工作。

  (3)FD大学保密委员会依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结合本校保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FD大学保密工作职责,并负责做好全校的保密工作。

  (4)FD大学保卫部(处)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职责,并负责做好全校各校区特别是校园公共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5)各院系、各单位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保卫委员、保卫干事和安全员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单位内部的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完善规章制度

  1、学校保卫部(处)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安全生产办公室、保密办公室一起拟订出有关安全保卫、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保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经校长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全校各单位发布。

  2、各院系、各单位根据学校安全保卫、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保密等各项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分别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3、建立奖惩制度。对于在安全保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按校纪校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它行政处理;对于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篇3:民办中学落实区中学集体备课基本要求若干规定

  波扬民办中学落实《区中学集体备课基本要求》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闸北区教育局印发的《闸北区中学集体备课基本要求》,现根据我校教学工作的实际,制定《扬波中学关于落实<闸北区中学集体备课基本要求>的若干意见》,请各教研组、备课组和全体老师认真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意见”若有不一致处,一律以本“意见”为工作依据。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1、充分认识认真备课的意义。备好课是上好课的前提,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首先要抓好备课这一环节。教学实践表明,教师在备课上所花工夫的多少直接影响授课的质量。任何一堂成功的课,离不开执教老师认真的筹划和精心的设计,无不凝结着教师备课的心血。备课作为教师课前准备的过程,也是教师提高知识水平,总结教学经验,把可能的教学能力转化为现实的教学能力,使自身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的过程。

  2、充分认识集体备课的作用。备课过程是一种艰苦的复杂的脑力劳动过程。知识的发展、教育对象的变化、教学效益要求的提高,决定了备课质量的提高永无止境。一种最佳教学方案的设计和选择,既依赖执教老师个人的努力,也需要发挥备课组教师的群体优势和骨干教师的作用。因此,我们在认识个人备课的重要性的同时更要认识同伴互助,集体备课的重要作用。

  3、充分认识落实闸北区教育局印发的《闸北区中学集体备课基本要求》的意义。我们要从《基本要求》符合并反映教学规律、《基本要求》切中当前教学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基本要求》与学校一贯要求相一致三个维度认识落实《基本要求》的意义,从践行“崇尚真理,追求卓越”的校训和“勤、进、严”的扬波精神的高度增强落实《基本要求》的自觉性。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备课

  1、集体备课以备课组为单位;

  2、集体备课必须定时(已排入课表)、定点(由备课组报教导处备案)、定每次备课的主备人;

  3、集体备课主要内容:参照《闸北区中学集体备课基本要求》表格1--“备课纪要”。

  4、集体备课的基本程序:个人初备,集体研讨,二次备课,反思提升。其中核心环节为“集体研讨”。“集体研讨”一般应按照“说(主备课人系统说课)、讲、评、议(参与备课的其他教师围绕主备课人的说课展开讨论)”的流程进行,体现“互动与生成”的特点。

  5、每次集体备课结束后,备课组长按照要求填写《备课纪要》,主备课人要提供《教学设计》(说课稿)。每周五下午4:00前交教导处。

  6、集体备课的检查:(1)检查集体备课是否按时进行;(2)检查集体备课的存档(《备课纪要》、《教学设计》)是否完备;(3)检查集体备课成果是否落实,主要通过教案检查及随堂听课进行。

  三、关于规范教案撰写的数量,提高教案撰写的质量

  (一)学校重申20**年8月制定的《民办扬波中学教学工作常规》中有关教案内容、撰写要求的规定:

  1、教案的内容。一份完整的教案应该包括:(1)教学目标,应考虑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个维度;(2)重点、难点;(3)课型、教学时数;(4)教学准备,如课前活动安排、媒体的选用(如实验仪器、音像材料、挂图、实物、模型、投影、多媒体课件等);(5)教学实施过程,教师活动和学生活动的主要内容,要有相应教学内容及教与学的程序,不能把教案写成单纯的知识提纲讲稿; (6)作业布置;(7)教学反思或后记,总结本课或本单元教学的得失。

  2、撰写要求。教案要分课时、按上述七方面的要求撰写。教师可用电脑打印教案,但必须纸质文本与电子文档并存。教龄20年以下的教师必须写详案,教龄20年以上的老教师可以写简案。不许用旧教案,不能以在课本、资料上写评注圈点为由而不写教案。复习课、练习课、习题讲评课都要有教案。

  3、关于课件。课件作为教学辅助手段,应根据实际需要,特别是要在充分考虑学生对信息的处理能力基础上使用。不能用课件代替教案,在教案中要有课件运用的说明。对网络课件或其他音像资料要结合教学实际,通过处理后才能使用。

  (二)学校教案检查项目

  1、检查教案数量,看是否做到一课一教案(包括新课、练习课、讲评课、复习课、实验课等各种课型,测验课要提供试卷及命题依据)。(教案数量要求见附表)

  2、检查教案格式,看是否符合教研员提供的模板要求。

  3、检查是否落实集体备课成果,看教案是否做到既非集体备课中主备课人教案的照搬照抄,又充分体现集体备课的结论性意见。

  4、检查教学反思的撰写。反思内容可以写在教案的教学过程中,也可写在本课时教案的末端。也可一个章节、一个单元写出教学反思。

  6、检查教案是否有课堂教学使用的痕迹。教师可以使用电子教案,教师也可以使用经过自己二次加工的共享教案,但教师必须将打印后纸质教案带入课堂,坚决杜绝无教案上课的现象。

  (三)学校教案检查时间

  1、每周五下午,初中教研组长(高中备课组长)应完成本教研组(高中备课组)教师上周教案的检查,并填写《教师备课情况检查表》,将表格交教导处存档。

  2、每周五下午,教导处完成上周各教研组长(高中备课组长)教案的检查及抽查2个教研组教师的教案的工作。

  四、考核及奖惩

  学校将根据集体备课、教案撰写检查的情况和结果,纳入相关的考核体系。

篇4:民办中学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严防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发生规定

  波扬民办中学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严防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发生规定

  校长是校园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校长必须注重安全教育,增强全校师生安全意识,严格学校安全管理,防微杜渐,确保学校安全运行。一旦学校发生严重恶性事故,校长须即时向校董事会及区教育局报告,并接受处分,直至承担刑事责任。

  全校教职员工须充分认识,保证学生在校安全,既是学生和家长最高利益之所在,也是学校工作的底线。全校教职工均应牢记学生安全第一的理念,并将此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总务处是全校教育设备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总务处须实行每日巡视制度,及时发现设备设施的故障及隐患,并即时进行修缮,防止伤害事故发生。若发生设备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经调查存在总务处失职现象的,学校将追究总务处负责人责任。

  班主任对学生在校安全负有特殊责任。班主任要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并认真组织好班级各项集体活动,若班级集体活动中由于班主任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要追究班主任责任,并实行追偿制度。

  全体教师要正确施教,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若发生因体罚、将学生驱离教室等情况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要追究教师责任,并实行追偿制度。

  理、化、生、劳技等学科教师尤其要重视实验课的安全。要教育学生严守操作安全规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若发生由于教师失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要追究教师责任,并实行追偿制度。

  体育课容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体育教师要严格执行《波扬中学体育活动事故预防处置办法》的各项规定,对由于教师组织不当、安全措施不落实引发的事故,学校将追究责任,并实行追偿制度。

  学校运动场上的体育设施,供学生体育课及体育活动课使用,其它时间非经体育教师同意,学生不得擅自使用,如有违规者,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重视学校食堂供应的食品安全,原订各项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总务处与卫生室须严格履行监督职责。

  本规定中的“追偿制度”即为:责任教师须承担学校赔偿额的1%–10%的费用,具体数额由学校行政会议酌情决定,并在学校发放的民办津贴或工作常规考核奖中扣除。(上级或法律另有规定者按上级决定或法律规定实施)

  民办波扬中学

篇5:民办中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定

  波扬民办中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定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1)学校发展规划及学校工作计划;

  (2)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工资分配方案、人事聘任方案、评优奖励评价方案、学校表彰、奖惩等重要事项、福利分配方案、职称评定工作方案、招生(优秀生推荐)计划方案、师生重大外出活动方案。

  (3)学校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

  (4)学校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的任免;

  (5)学校各项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

  (6)学校大宗或重点物品的采购;

  (7)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一般应经校董事会会议决策,也可由董事长、校长、书记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1)学校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董事会通过,校长聘任;组室管理人员(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由校长提名推荐,提交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重大基建项目的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经董事长同意后,或按照区教育局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办理,也可经行政会议讨论集体做出决定。

  (3)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由校长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董事会讨论作出相应决议。

  (4)学校发展规划及学校工作计划,由校长向董事会报告,经董事会讨论作出相应决议。

  (5)学校工资分配方案、人事聘任方案、评优奖励方案、福利分配方案、职称评定工作方案、招生(优秀生推荐)计划方案、师生重大外出活动方案、学校规章制度等由校长向董事长汇报,取得同意后,作出决策。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实施

  “三重一大”事项由校长主持的行政会议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