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库吧
专注精品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让管理变得更简单、高效!
本月更新4603  文章总数309881  总浏览量5441650

大学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与人文社科基地研究基金实施细则

  现如今,实施细则,实验室相关内容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那么拟定实施细则,实验室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大学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与人文社科基地研究基金实施细则,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大学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与人文社科基地研究基金实施细则

  南东大学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与人文社科基地研究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南东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充分发挥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在学校开拓创新、争先进位中的作用,鼓励和调动校内外不同学科的科技资源向我校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积聚,培育和产生一批国内有影响的、高水平的科研团队,不断提升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智库建设和科研管理创新,特设立“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与人文社科基地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研究基金”),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基金主要资助对象为我校各类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与人文社科基地。

  第三条 本基金由科研院、社科处具体实施,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内 容

  第四条 “部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实验室为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围绕实验室研究方向开展研究而设立的开发课题,用于支持校内不同学科的优秀科研人员,紧密围绕实验室的研究内容,自主开展交叉学科基础研究、交叉学科前沿研究,以及交叉新兴学科研究等的课题。

  第五条 “人文社科基地研究基金”主要用于资助部省级人文社科基地围绕其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自主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和重要学术活动,培育重大科研成果和创新团队,提高基地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及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积极建设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省级以上人文社科“20**”协同创新平台。

  第三章 申请与实施

  第六条 部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基金资助额度为部级实验室研究基金为40万元/年,省级实验室研究基金为30万元/年,人文社科基地研究基金为10-15万元/年。

www.glwk8.om(管理文库吧)

  第七条 各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本年度基地研究计划和重大学术活动计划,提交自主研究和开放课题项目申请,由所在学院审核、签章后,报科研院、社科处审核,经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开放课题经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各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递交自主研究和开放课题项目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并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开放课题基金”应不少于实验室研究基金的30%“开放课题经费”原则上校外占40%,校内占60%,

  第十条 项目研究结束,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章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办理结项。如需要延长研究周期,须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延期申请。项目延期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十一条 本基金每年年初一次下拨,实验室(基地)负责对研究基金的研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验室(基地)研究基金当年经费当年使用完,对在每年11月底前未使用完的经费学校予以收回,并由学校统一调配。

  第十二条 经费的开支范围按照《南东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及内容参照《南东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和实施。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篇2:大学新进教师启动基金实施细则

  南东大学新进教师启动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校新进教师自主进行科学研究,有效激发其开展创新性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按照《南东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内 容

  第二条 本基金含“新进教师科研启动项目”,着力资助青年教师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鼓励其在国际科技前沿和国家需求的结合点上自由探索、勇于发现,以期加快新一代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成长,不断坚实我校的人才梯队。

  第三章 申 请

  第三条 申请条件

  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务的教师可申请“新进教师科研启动项目”。

  第四条 资助规模及资助经费

  “新进教师科研启动项目”的资助规模,根据当年新进人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务教师的数量确定;资助经费则根据申请者所聘岗位【讲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教授(研究员)】核定为2-5万,个别特别优秀的海外人才最高可资助至50万;新进教师自到校报到1年内可以申请本基金,逾期将不予受理;资助周期原则上为两年,发放方式根据新进教师的聘用方式约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申报程序

  申请者对照第三章申请条件,认真撰写相应的基金申请书、按规定要求准备有关材料,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就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工作设想的可行性和基本条件保证等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人事处;对有数额限制的资助项目,各单位则需在公开选拔的基础上按申报限额择优推荐。

  第六条 审批程序

  本基金牵头实施单位根据申报类别组织进行项目核定或项目评审;评审工作由以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内外同行专家为主要成员的评审组完成;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批后发文公布。

  第七条 过程监控

  申请项目获立项资助后,项目负责人每年需认真填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所在院、系、所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年度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并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按规定报送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并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报送管理办公室。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说明理由;在项目延期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八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处理。

  1) 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

  2) 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3) 未按要求填写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4) 经费使用不合理或没有按预算使用。

  第九条 根据预算项目经费需当年使用完,十一月底项目经费若有结余,学校将结余经费集中收回。管理办公室将根据结余情况,再行确定下一年度经费下拨额度。

  第十条 本项基金由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人事处牵头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校通知(20**)153号《南东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人事处相关联的管理办法执行和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大学优秀青年教师科学研究资助基金实施细则

  南东大学优秀青年教师科学研究资助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选拔和培养我校优秀青年教师,促进新一代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成长,有效激发其开展创新性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按照《南东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内 容

  第二条 本基金着力资助青年教师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鼓励其在国际科技前沿和国家需求的结合点上自由探索、勇于发现,以期加快新一代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成长,不断坚实我校的人才梯队。

  第三章 申 请

  第三条 申请条件

  在南东大学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并取得同行公认的显著成绩、具有博士学位和教师系列高级职务、申报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教师,可申请“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

  第四条 资助规模及资助经费

  “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基金”资助每位入选者工科、医科类科研经费每年5万,理科科研经费每年3万,文科、管理学科类科研经费每年2万,用于支持教学和科研工作。经年度考核合格者,最长可连续资助3年。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申报程序

  申请者对照第三章申请条件,认真撰写相应的基金申请书、按规定要求准备有关材料,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就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工作设想的可行性和基本条件保证等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人事处;对有数额限制的资助项目,各单位则需在公开选拔的基础上按申报限额择优推荐。

  第六条 审批程序

  本基金牵头实施单位根据申报类别组织进行项目核定或项目评审;评审工作由以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内外同行专家为主要成员的评审组完成;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批后发文公布。人事处进行立项审批,科研院、社科处在立项基础上进行择优选择给予项目经费的追加支持。

  第七条 过程监控

  申请项目获立项资助后,项目负责人每年需认真填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所在院、系、所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年度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并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按规定报送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并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报送管理办公室。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说明理由;在项目延期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八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处理。

  1) 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

  2) 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3) 未按要求填写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4) 经费使用不合理或没有按预算使用。

  第九条 根据预算项目经费需当年使用完,十一月底项目经费若有结余,学校将结余经费集中收回。管理办公室将根据结余情况,再行确定下一年度经费下拨额度。

  第十条 本项基金由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人事处牵头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校通知(20**)153号《南东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人事处相关联的管理办法执行和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4:大学引进人才启动基金实施细则

  南东大学引进人才启动基金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吸引更多国内外高水平人才,保证引进人才顺利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加快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学、科研队伍建设。根据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及学校学科建设等资金安排,学校决定调整新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标准及发放方式。

  享受范围

  第二条 经学校批准引进到教学、科研、实验等专业技术岗位的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享受科研启动经费(不含管理岗位、学校独立核算单位引进的上述人员)。

  发放标准

  学校根据不同的学科特点及工作岗位,为引进的人才提供科研启动金:

  1) 学校提供理科、工科、医科博士(含博士后)及副高职称(含上岗副高)人员4万元人民币;提供文科博士(含博士后)及副高职称人员2万元人民币。

  学校提供理科、工科、医科教授(含上岗教授)10万元人民币;提供文科、经管学科教授(含上岗教授)6万人民币。

  3) 引进到实验、图档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博士、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减半发放,按所聘岗位性质分类确定发放额。

  4) 符合《南东大学高水平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校通知【20**】25号文)引进的高水平人才,其科研启动经费仍按高水平人才引进办法规定执行。

  5) 具有江苏省优势学科的学院,其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发放标准由学院根据情况制定,不得低于学校标准。

  第四章 发放程序及经费使用

  第四条 新引进人员,在办理好相关引进手续并到学校正式报到后填写《南东大学新引进教师科研启动经费申请表》。由校财务处建立科研启动经费账户。

  第五条 签订聘用合同的博士毕业生和博士后出站人员,科研启动经费分两年支付,每年发放一半,工作一年后未被学校正式录用的,学校不再发放另一半。

  第六条 按照资金管理要求,科研启动经费应在学校规定的项目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当年批准的科研启动经费须当年使用,不得结转。

  第七条 如未满服务期离开学校,按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回未使用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五章 本规定从20**年学校新批准引进的人员开始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目前具有省优势学科的学院:

  1、 建筑学院 2、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3、 土木工程学院 4、 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

  5、 自动化学院 6、 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及软件学院

  7、 生物科学与医学工程学院 8、 交通学院

  9、 仪器科学与工程学院

篇5:中科大先研院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

  中科大先研院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先研院”)研发体系建设,规范研发机构管理,推进技术开发合作,并结合先研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实验室是指先研院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等,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合作共建的非法人机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化、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三条 联合实验室由先研院技术开发部牵头、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管理,其中:

  (一) 技术开发部负责联合实验室的设立、运营管理、考核、退出等;

  (二) 企业发展部负责联合实验室的知识产权管理;

  (三) 教育培训部负责联合实验室的实习生管理;

  (四) 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联合实验室聘用人员管理;

  (五) 财务与资产部负责联合实验室的财务、场地、固定资产管理等;

  (六) 院决策咨询机构参与联合实验室的设立、考核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四条 联合实验室的设立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 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先研院的高新技术重点发展方向;

  (二) 合作方原则上应为相关领域综合实力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具备技术创新的意愿和实力;

  (三) 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目标与建设规划,计划开展的研发项目有转化前景;

  (四) 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技术团队;

  (五) 合作方投入联合实验室的建设运营经费和项目开发经费,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00万元;

  (六) 有规范健全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七) 合作各方有明确的权责。

  第五条 联合实验室的设立,可由合作方或技术团队根据合作需要向技术开发部提出申请,由技术开发部组织专家遴选,经先研院院务会审核通过后批准设立。

  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

  第六条 联合实验室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应建立明确高效的工作机制,定期协调、决策联合实验室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合作各方各自指派,成员比例在合作协议中协商确定。

  第七条 联合实验室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执行主任)1人,由管理委员会任命。主任主持实验室的工作,应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抓好实验室的廉洁自律建设,负责实验室发展规划、技术开发项目实施、人才引进和团队绩效奖励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联合实验室人员管理按先研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先研院为联合实验室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按先研院管理办法使用;实验室主任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十条 联合实验室所购置固定资产归属先研院,按先研院相关管理办法管理,由实验室日常使用。

  第十一条 联合实验室产出成果由先研院与合作方共享,成果申报奖励时,原则上应将先研院作为第一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联合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与转化工作,以新产品、新工艺、制定标准、技术服务等方式,将研发成果尽快落实到实际应用中。

  第十三条 联合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科学道德建设;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视研究成果规范署名,规范商标、名称的使用。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先研院每年对联合实验室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考核由技术开发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十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提交书面的年度工作报告、实验室现场考察、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召开座谈会等。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技术开发活动开展情况、成果产出与转化、人才团队建设与培养、对外服务、运行管理等。

  第十八条 先研院依据考核结果,对考核优秀的实验室优先支持。

  第五章 续约和退出

  第十九条 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到期前2个月,合作方可向技术开发部提出续约申请,否则协议到期视为自然退出。

  第二十条 经合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希望继续开展联合实验室合作的,可续签合作协议。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联合实验室可提前退出:

  (一) 完成协议约定合作内容,经双方商定以其他形式继续开展合作的;

  (二) 连续两次未通过考核的;

  (三) 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力的;

  (四) 运行期间发生重大违约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法律纠纷等情况的;

  (五) 合作一方提出并与其他合作方协商一致的。

  第二十二条 联合实验室进入退出流程后,由技术开发部向先研院各相关部门发出通知,各部门按规定协同开展项目、经费、场地、资产、聘用人员、实习生、成果等清理、处置工作,并形成报告,由技术开发部归档。上述工作原则上30天内完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联合实验室的名称、标识的对外使用,须遵守先研院相关规定。联合实验室不允许刻制、使用印章。

  第二十四条 联合实验室不得自行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未经允许不得利用先研院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名称或商标从事商业性宣传或营利性活动;未经允许不得在外设立分支机构。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将依照程序对机构予以撤销,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安徽省、合肥市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技术开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