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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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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精神,为规范“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组织实施,保证经费合理有效使用,推动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我校青年教师、在读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和学校参与国家项目竞争前的培育,围绕项目孵化和人才培养,鼓励学科交叉,逐步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创新人才培养的管理体制和创新文化,提升学校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也适用于与基本科研业务费配套的学校自筹资金。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四条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年度经费安排;成立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学术指导。

  第五条成立由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务处、社会科学处和财务处共同组成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科学技术处牵头,挂靠科学技术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暂设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科学研究基金和创新人才培养基金三大类,每类基金下再设置若干子类,具体方案见另行颁布的“实施细则”。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二年。

  第七条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

  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在体现学校发展理念的基础上,以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排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解决重大科学问题、为事关国计民生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原创性的技术成果或重大发明为目标的自主性研究课题,主要用于国家重大专项、973、863、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点重大项目以及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的前期培育。

  第八条科学研究基金

  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教师自主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学科前沿研究、交叉新兴学科研究和实验室开放课题等,重点支持刚从事科研工作的年轻教师、新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其他具有创新能力的青年教师。

  第九条创新人才培养基金

  创新人才培养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自主开展基础研究、学科前沿和课外研学等创新性研究课题。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请者须认真填写《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请表》,经所在院(系、所)审查签字后,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统一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管理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检索、查新,避免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及企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安排。

  第十二条申请者应是项目实际主持人,每个申请者每年只能申请1项。申请者应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项目的申请质量,对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或立论依据明显不足;

  2、申请者有校科研基金或本专项项目在研项目;

  3、已获得国家计划资助或其它资助的同类项目;

  4、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所承担的校基金项目或本专项项目的人员。

  第十四条管理办公室依据“依靠专家、科学评议、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提出资助项目建议,经专家组评议和领导小组审定后,资助方案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审批下达。

  第十五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对有关项目评审情况和内容保密,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将项目资助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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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与课题制管理。获批准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通知书要求认真填写《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计划任务书》,经所在院(系、所)审核后报管理办公室。逾期不报,作自动放弃处理。

  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通知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计划书,明确约定权责关系,并实行追踪问效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计划书编制经费预算,经学校审定批复后严格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据实安排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由财务处统一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包括材料费、测试费、会议费、差旅费、图书资料与出版费、助研津贴、印刷费等内容,不得用于与研究内容无关的开支,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单位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并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报告和结题报告。重点项目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更改研究内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调整经费预算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管理办公室审批。受资助项目在资助期有重要进展且经费不足的,可申请追加并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因故调离学校,应退还剩余经费。有出国任务的,时间在一年以内者,应事先报管理办公室备案;时间在一年以上者,按中止研究处理,退还剩余经费。

  第二十四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组织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与绩效评估,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发表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篇2:大学大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实施细则

南东大学大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列入国家、江苏省、学校和院(系)等各级立项支持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其中包括“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江苏省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 、“南东大学基于教师科研的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 和“南东大学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等项目。

  第二条 组织实施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一般流程是:项目申请→评审和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并呈报主管部门。本细则主要说明流程各个环节的实施办法、对项目成员和指导教师的项目实施要求和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 本细则由南东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学校负责项目申报管理网站建设与维护,定期向全校本科生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阐明项目申报的原则、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

  第五条 项目申请者为南东大学在校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团队总人数不超过该项目规定的最高参与人数,可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组队或者由项目指导教师、项目所在院系推荐组队。在项目申请时,如未能组成合适的研究团队,应在项目申请书中明确说明对合作研究者的专业背景要求或基本能力要求,学校和院系教学管理单位将帮助其推荐组队。

  第六条 项目申请者必须填写拟申请项目对应种类(如理工类、人文类、医学类等)的“项目申请表”,按照学校的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各申报材料填写以及指导教师意见填写。

  第七条 切实贯彻学生兴趣驱动和自主选题的原则,鼓励面向生产(社会)实际选题、面向教师科研选题、面向课程教学选题。

  第八条 项目申请应提出明确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经费预算、时间安排、预期效果、项目团队。要求选题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同时要有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分析。

  第九条 项目计划结题时间必须在项目负责人及大多数项目成员进入毕业设计之前,以保证项目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该训练项目。

  第三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条 在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下,成立由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的实践教学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着重考察项目的创新性和可行性,以及学生在项目中能力培养的全面性。评审时,可优先支持对验收成绩为优秀的原有项目进行发展、升级;但对水平较低或与已批准项目目标雷同的,不予立项。评审采取审阅申报材料和学生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其申报人须根据“项目申请表”以及评审中专家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对项目任务作最后的确认,在指定的时间内填写“项目任务书”。任务书是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在15工作日内将立项情况公布并报主管部门备查。

  第四章 中期检查

  第十三条 对于一年及以上执行期限的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对于半年期的项目,在立项后的第三个月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四条 中期检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课外研学活动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接受校专家组监督。具体实施要求:院系应组织三名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项目中期检查专家组,并提前一周将具体安排报南东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办公室可派校专家随机抽查。

  第十五条 在项目接受中期检查时,该项目的指导教师应到场一起参与。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须根据“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工作进度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项目组成员的训练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给出恰当的评价。

  第十七条 对项目组提出的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进度等要求,专家组应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审核,并给出同意与否的建议。对运行进度滞后的项目,应明确提出改进措施,并责令指导教师团队加强监督;对运行较差的项目,例如发现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项目工作无明显进展,应提出降低项目经费额度、取消立项或停止项目实施等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成员应对研究实践活动做详细的记录。中期检查时,项目组应向专家组提供阶段性、整理归类的原始记录。

  第十九条 中期检查后,院系须在15工作日内将每个项目的“中期检查表”和“汇总表”提交南东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存档。项目的变更、中止等异常情况应报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以“项目任务书”为主要依据,对校级以上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验收结果在15工作日内公布并向主管部门备案。校级及院系级项目由各院系组织专家验收,验收结果在5工作日内向管理办公室上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前,项目负责人提交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的“项目结题验收表”,同时提交结题验收所必需的各项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报告”、经整理归类的研究实践活动的原始记录、以及“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论文级别与篇数、设计文件、实物作品、软件、专利、竞赛获奖等各项成果支撑材料和相关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二条 结题验收时,项目组成员应全体到场,共同汇报项目执行过程和成果、回答专家组的提问、听取专家组的评审意见、阐述各成员的收获。指导教师应同时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应在全面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果水平的基础上,对项目做出明确的成绩评定,以便学校按规定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学分认定,以及落实相关的奖励措施(成绩评定标准、学分认定办法和奖励措施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所有结题项目学校发文公布验收结果并对优秀项目的每位项目组成员颁发证书。学校每年将项目成果汇编成册,并选择优秀作品参加年度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创业成果展示会。

  第二十五条 需延期结题的项目,应在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情况报告,项目组成员签字认可,并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交院系课外研学活动指导小组审核,报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原则上,每项项目只能延期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按照项目终止处理。对于无故中断项目研究者,取消全组成员再次申请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指导教师工作

  第二十六条 每个项目均需配备指导教师或建立指导教师团队,负责具体指导学生实施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鼓励由学生自行联系项目指导教师,并经教师本人同意后上报。在学生和教师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院系应为项目配备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热爱教育事业、关爱学生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指导教师团队可由若干名教师、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组成,但其中必须有一名主指导教师,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科研项目的主指导教师必须由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创业项目的主指导教师必须由南东大学或实践基地企业的创业导师担任。

  第二十八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对学生实施启发式指导。应坚持以学生为主体,辅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研究方案和方法的设计、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指导教师不允许包办代替以上项目工作。

  第二十九条 指导教师的管理职责有:负责监督审核项目的财务支出,制止项目组在使用经费过程中不符合财务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量和达到的效果等方面对学生进行考评;出席所指导项目的申请答辩、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

  第三十条 在指导教师难以对项目进行指导时,应向院系提出申请,由院系课外研学教学指导小组讨论决定进行指导教师的临时指派或者变更,并报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项目组的负责人也可以向院系提出指导教师的变更申请。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指导教师可以在工作量考核中按照“南东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指导教师积分表”获得相应的工作积分。当指导教师为多人时,在总积分范围内,第一指导教师按照非第一指导教师的1.5倍分配,非第一指导教师平均分配。

  表1、南东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指导教师积分表

  序号 项目级别 基本积分 奖励积分1 奖励积分2

  1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40 10 20

  2 江苏省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 30 10 20

  3 南东大学基于教师科研的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 20 5 15

  4 南东大学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校级) 15 5 10

  5 南东大学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院系级) 10 5 10

  (注:【1】奖励积分1和奖励积分2分别适用验收成绩为良好和优秀的项目;【2】总指导教师积分 = 基本积分 + 奖励积分。)

  第七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以学校专家组审定,教务处正式发文公布的资助额度为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由教务处以专项经费本的形式,以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个别情况以项目第一指导教师所属院系)为依据,将各院系项目的经费总额打包分配至相关院系。

  第三十四条 报销审批手续由相关院系办理。项目经费凭发票报销,审批手续为:项目学生负责人签字→指导教师签字→院系课外研学活动指导小组秘书作经费使用记录→院系项目经费本负责人签字→加盖院系公章→财务处报销。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费分两期下拨,项目发文公布后下拨一半经费,在通过中期检查后下拨另一半经费。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低值设备费、消耗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学生差旅费、学生参加会议费、知识产权事务费、论文版面费等。

  第三十七条 院系应按项目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经费使用记录,由课外研学活动指导小组秘书负责实施,统一管理,以备审核。项目结题后院系课外研学活动指导小组组长(或教学院长)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

  第三十八条 经费报销程序按照学校财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各类南东大学实验室和科研基地,包括:国家级教学实验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及各基础(通识基础和学科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要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

  第四十条 学校将进一步营造创新文化氛围,搭建学生交流平台,组建学生俱乐部,定期开展相关活动;建设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交流网站;组织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四十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篇3:大学基础科研扶持基金实施细则

  南东大学基础科研扶持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前沿性、探索性和创新性基础科学研究,促进教师开展学科交叉和国际合作交流,特设“基础科研扶持基金”,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础科研扶持基金”由科研院、社科处具体实施,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内 容

  第三条 本基金主要资助理工科、医学和人文社科的基础科学研究,理工科主要针对数学、物理、化学以及力学等基础学科。

  第三章 申 请

  第四条 本基金理工科、医学每项经费额度为5-10万元,人文社科每项资助额度2-3万元,资助周期为1-2年。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符合《南东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具有博士学位,主要从事理工科、医学及人文社科的前沿性、探索性和创新性研究,有良好的科研前期条件及较好的科研预期。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申请者按照规定提交基金项目申请书,经所在院系审核推荐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择优资助。

  第七条 获立项资助后,项目负责人须按时提交任务书,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按照规定报送《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院、系(所)审核签章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检查。

  第八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处理。

  (一)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

  (二)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三)未按要求填写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四)经费使用不合理或没有按预算使用。

  第九条 项目经费需当年使用完,十一月底项目经费若有结余,学校将统一收回、调配。

  第十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按时提交《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章,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办理结项。因故不能按时结项的,项目负责人须提交延期申请。项目延期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校通知(20**)153号颁布《南东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科研院和社科处相关联的管理办法执行和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4:大学科研项目预算中有关间接费用规定

  南东大学科研项目预算中有关间接费用规定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43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科研课题经费预算中间接费用的编制和使用规定如下:

  一、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最低为17%,(其中校管理费等为12%,绩效支出为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最低为11.25%,(其中校管理费等为8%,绩效支出为3.2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最低为8.5%,(其中校管理费等为6%,绩效支出为2.5%)。

  二、经批准的科研课题预算申请,其间接费用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三、间接费用超过学校规定的最低比例的部分,可作为该课题的相关管理费用使用,用于列支与课题有关的审计费、办公费、通信费、差旅费、招待费等管理费用。

  四、绩效支出由科技处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统筹安排使用;绩效支出必须在保证学校管理费提取的基础上实施。现阶段,为了鼓励和支持老师承担科研课题,暂定提取的绩效支出将主要分配给承担科研的课题组,绩效经费的70%于课题经费到帐时拨付给课题组,剩余的30%待课题结题通过后,经绩效考核合格,一次性拨付给课题组。

  五、为进一步鼓励老师从事纵向科研、承接国家重大项目,学校将根据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从学校预算经费中配套安排相应的经费作为重大项目的绩效支出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年月日

篇5:大学科研项目(课题)中合作行为管理补充规定

  东南大学科研项目(课题)中合作行为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补充规定所指科研项目(课题)中的合作行为,是指东南大学牵头,与外单位合作承担并完成科研项目(课题)的行为。

  第二条 申请各类科研项目(课题)时,凡需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院、社会科学处提交如下资料:

  (一)提交合作单位(政府、高校除外)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以及履约能力的行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二)提交《科研合作单位审核表》(审核表在科研院、社会科学处网站下载)。审核表应就项目负责人本人及亲属、利害关系人与项目(课题)合作单位(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是否存在投资、联营、参与管理或其他利益关系,以及业务相关性、合同经费的公允性与合理性等事项做特别说明,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对审核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在院系应认真审核,其负责人应签字确认。

  第三条 科研院、社会科学处应对上述事项进行认真审核,项目负责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条 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根据研究内容、经费预算以及项目进展情况,确需调整合作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认真分析技术需求,比较技术优势单位以及合作单位经费概算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合作单位(需按照第二条提交有关材料);必要情况下,学校可组织招投标或专家论证后确定合作单位。若调整后支付给合作单位经费与经费预算不符,按照项目(课题)拨款单位有关预算调整的规定申报批准。

  第五条 项目(课题)结题前,项目负责人须督促合作单位根据合同规定,提交与本项目(课题)相关的技术成果、经费使用决算等。学校保留对合作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后续监管的权利。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