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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维修工程施工合同(1-5万元)

  工作与生活中经常需要使用到工程施工,合同,维修相关的资讯,这也正越来越成为工作中的必需,为此收集整理了以下大学维修工程施工合同(1-5万元),欢迎借鉴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学维修工程施工合同(1-5万元)

扬州大学维修工程施工合同(1-5万元)

  甲方: 签订地点:

  乙方: 签订时间:

  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就甲方 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名称或项目: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工作内容: 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施工要求等

  四、计划工期及延误责任:

  自 年 月 日始,确保在 年 月 日前完工,工期保证金 合同价的5%。除不可抗力、非甲方原因外,每延误一天,罚 1000 元,逾十天以上者,罚款加倍。

  五、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专业施工规范施工,主管技术人员必须到场,工地应有安全保卫措施,并承担竣工交付前的保险业务。

  2、乙方承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所有人身和财产安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3、乙方采购材料、设备(附清单)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和施工要求规定的质量要求,有质量保证书及材质试验单等相关质保文件,且经甲方认可。

  4、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施工,以保证质量,并接受甲方现场监督。甲方指派 同志任工地甲方代表,进行质量、工期、造价控制和施工管理监督。

  5、乙方应保证周围建筑物安全不受施工影响,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地下管线及其他设施,在甲方代表下达指令前予以保护好。若有损坏,乙方必须无条件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6、隐蔽工程,必须由甲方和审计处相关同志到场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7、本工程中发生的所有非定额范围内的用工每项次签证点工在10个工日以内或签证金额在500元以内,由工地甲方代表签认即可(变更不得超过2%),超过以上标准的按后勤保障处有关规定执行,凡变更项目必须在甲方同意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签证,否则,甲方认为变更不产生费用和工期延期,无须签证。

  8、达不到约定的质量等级乙方必须返工,直至达到约定的质量等级,返工费用乙方自理,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文明施工:乙方必须保证施工场地内的整洁卫生,工作人员的言行,必须符合校园精神文明要求,对施工噪音的控制必须符合扬州市有关规定,在正常教学时间,以不影响教学为前提。

  10、工程竣工后的一年内,乙方承担保修义务。

  11、工程延期:非乙方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的,经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

  六、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及保密要求:竣工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两套完整的竣工图及相关资料,并不得将甲方单位相关资料外泄。

  七、竣工后一个月内,乙方按要求将结算报告给甲方,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报决算,停止报名参加维修工程投标,直到结算送达甲方。

八、合同价款:

九、结算方式:

五万元以下工程按实结算。竣工结算时,若该报价低于审计结果,以该报价为结账依据;若高于审计结果,以审计结果为结账依据。

  十、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后,付至审计价的95%,余款5%在竣工验收一年后付清。

十一、工程变更价控制在合同价款的15%

  十二、工程分包:工程分包必须经甲方同意,否则不得分包给任何个人或单位,若分包被甲方发现,一律取消其承包资格,且今后不得在扬州大学竞标。

  十三、争议解决方法: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招标文件精神执行。

  十五、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二份,一份给甲方审计部门,一份财务结账。

  十六、双方需补充的事项:

  1、甲方招标时提供的文件和乙方投标时提供的文件均为约束双方行为的有效文书。

  2、工程质量为合格。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甲方的施工要求施工,施工用水电费挂表计量,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周内结清。

  4、乙方在施工中需做好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切安全责任乙方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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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各项规费按施工企业承发包计价手册上核定的费率计取,如不能提供,则不予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单独计费,综合在分项报价中;管理费、计划利润费率按工程三类别计取。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篇2:科大基建维修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南中科大基建维修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基建维修工程变更与签证的管理及监督,规范工程变更与签证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保证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基建处必须充分做好开工前的施工图纸会审和图纸交底工作,将施工图中的疑难问题提前解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原有设计和工程量清单基础上对施工内容所作的任何变化和调整。按其重要性和影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变更:包括设计方案和工程技术标准的重大改变、各项变更增加金额累计达到20万元以上或达到该工程中标价10%以上的变更;

  (二)重要变更:包括各项变更增加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达到该工程中标价5%以上的变更;

  (三)一般变更:其它未超过上述规定的变更增加额均为一般变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签证是指建设单位及授权的监理、跟踪审计、施工单位的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科学性和严肃性,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功能提升、质量优化、投资合理的原则。工程变更的程序包括申请、论证、审批、实施四个环节。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工程变更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当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时,经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必须修改的,方可进行工程变更;

  (二)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性更改的,方可进行工程变更;

  (三)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按原施工图无法满足现场施工要求提出设计修改的,方可进行工程变更。

  第七条 申请工程变更可由工程主管部门、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无论哪一方提出都必须向基建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审批单》(格式见附表一)。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论证

  第八条 工程变更论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造价估算和效益分析。

  (一)技术方案论证。基建处根据“变更签证申请审批单”要求签证的原因及事项,协调基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单位、设计、监理单位,共同对其方案的可行性从技术上进行论证,并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或变更实施方案;

  (二)造价估算。基建处根据技术专家确认的变更图纸或实施方案,与审计处一起估算造价并出具书面意见,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单价及总价,结算时该工程变更造价原则上不能突破估算价的10%;

  (三)效益分析。主要是通过技术经济分析,论证项目变更的经济性、效率性及效果性。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九条 基建处根据专家论证后确认的变更图纸、实施方案、造价估算结果提交学校实行分级审批:

  (一)对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且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小的一般变更,由现场代表会同基建处技术负责人、工程科、预算科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论证后,出具变更意见书,经甲方代表、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批;

  (二)对工程造价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虽工程造价增减金额在5万元以下但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大的重要变更,由基建处负责组织,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学校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处等职能单位进行论证后,出具变更意见书,经以上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交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对工程造价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重大变更,在履行以上程序后由校长审批;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需经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交校长审批。

  第五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十条 变更签证申请经过审批后,基建处须根据变更图纸、实施方案,组织施工单位、审计处(委托跟踪审计包含事务所)、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到现场检尺测量,并计算出实际工程量,经现场代表确认后在《基建、维修工程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格式见附表二)。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凭“变更签证申请审批单”、“现场签证单”的原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完备的签证单可作为结算依据;凡未按本办法要求填写的“变更签证申请审批单”、“现场签证单”,或申请、审批、现场签证手续不完备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 现场签证的程序、内容及要求

  第十二条 现场签证的流转及审批程序为: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及工作量送基建处现场代表和工程科负责人确认;

  (二)监理单位应及时对签证进行现场复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后送跟踪审计单位;

  (三)跟踪审计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图纸、预算等相关文件对签证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后送基建处现场代表;

  (四)基建处现场代表报基建处负责人审核并盖章后,流转到各相关单位留存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需要附图说明的必须附图。应做到“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时随签”,完整载明如下内容:

  (一)签证事实发生日期和完成日期;

  (二)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书面文件附后;

  (三)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必要时需附图;

  (四)工程量或天数,所得数量应有符合逻辑关系的计算式;

  (五)签证的空白处应标明“以下空白”字样;

  (六)一般情况下甲方签证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七)施工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和项目部印章;

  (八)签证单应连续编号,以免重复签证。

  第十四条 现场签证单的填写规范:

  (一)甲方签证人员必须在签证上明确表示个人意见;杜绝仅签姓名,无具体意见表示的签证现象;杜绝本人未到现场而随意签字现象;

  (二)现场代表在签证单只签量不签价,或只签价不签量;如果既签量又签价,则视为与对方签订了经济合同,需按我校《合同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

  (三)签证宜用下列词句:(1)以上内容属实或仅确认**条内容;(2)数量正确或数量应为**;(3)价格确认或价格应为**;

  (四)签证不宜用下列词句:(1)同意;(2)同意**人意见;(3)情况属实等。

  第十五条 现场签证的时效性要求:

  (一)隐蔽工程签证,需在覆盖前完成甲方签证人签字;隐蔽后再补签证无效;

  (二)非隐蔽工程签证,甲方签证人需在签证内容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需要上报学校领导审批的除外)办理验收核实及签字手续;

  (三)紧急情况下口头认可的变更,事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手续,避免过期补办签证。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签证:

  (一)施工合同、标底价款、施工图纸、建设单位招标预算中已包含的内容;

  (二)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调整的内容;

  (三)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材料及机械费;

  (四)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翻修、加固、拆除工作;

  (五)组织施工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六)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被接纳,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一)签证内容不全的;

  (二)对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

  (三)签证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并加注日期的;

  (四)对完成的工作量未作完整描述的。

  第七章 现场签证的权责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对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授权规定,所签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及时,不在授权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基建处现场代表和基建处负责人代表甲方签署签证,审计处委派的审计人员代表甲方对签证实施现场核查和价格审核。

  第十九条 学校方的第一签证人为项目现场代表,第二签证人为工程科负责人,经基建处负责人审批后加盖公章;施工方至少有一名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监理至少有一名专业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第一签证人和第二签证人对签证内容(包括数量、原因、部位、价款、取费标准)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部门负责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对在工程管理中取得显著成效、提出合理化建议降低工程造价、避免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和监督人员应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杜绝在现场签证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否则将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于未能准确核定工程量价造成工作失误的责任者,在年度考核中将按不称职处理;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签证及在签证中舞弊造成增加工程造价的责任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中林业科技大学审计处

篇3:科大基建及维修工程审计办法

  南中科大基建及维修工程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类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南中林业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二条 学校及所属部门和单位凡使用公有资金(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专项经费、科研经费、银行贷款、引进外资、自筹资金等)建设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及维修等工程项目,均须接受审计监督。审计处根据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金额的大小确定审计范围,原则如下:

  1.单项估算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

  2.单项估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基建及维修项目,实行关键环节审计。主要对立项程序、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合同、变更估价、现场签证、材料及设备市场询价、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

  3.单项估算金额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基建及维修项目,主要对立项程序、合同和结算进行审计。

  4.单项估算金额3万元以下的基建及维修项目,全过程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计处对结算实行随机抽查。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三条 审计方式分为审计处自审和委托社会审计,审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方式。

  第四条 为做好年度审计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基建项目计划报审计处。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基建及维修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核的主要内容:

  1.项目是否列入当年计划,开工前的各项审批、立项手续是否完备、齐全。

  2.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原立项批复标准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3.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准确,清单特征描述是否恰当、齐全,清单子目是否完整,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是否准确、合理。

  4.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环节的招标条件是否具备,招标文件是否完整、严密,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5.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准确,实质性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工程质量、工期、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和保修等内容是否明确、合理、合规。

  第六条 基建及维修项目实施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调整概算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2.设计变更理由是否充分,重大变更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变更是否进行技术经济方案论证,估价是否准确、合理。

  3.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

  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完成工程进度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5.隐蔽工程及其他现场经济签证的程序是否合规,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签证价款计算是否合理、合规。

  6.其他需要参与审计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 基建及维修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结算资料是否真实、规范和完整。

  2.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计算规则,工程变更、签证及工程索赔等造价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3.分项工程所套用子目是否与消耗量标准、计价办法和相关文件相符。

  4.工程取费是否执行合同和相应计价文件的规定。

  5.项目的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6.利润、税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准确,费率、税率是否合规。

  7.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价与合同价是否相符,结算综合单价是否与投标综合单价相符,是否遵循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8.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情况。

  第八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

  2.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3.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核算的准确性。

  4.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的正确、合规性。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基建及维修项目概、预算(含招标控制价)审计的程序为:

  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的概、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送审计处。

  2.审计处对所接受的工程审计资料进行签收,并组织实施审计。

  3.审计完毕后,审计处出具审计结论,经审计处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送达主管部门。

  第十条 基建及维修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程序为:

  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并整理项目的结算资料,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送审计处。

  2.审计处对所接受的工程审计资料进行签收,并组织实施审计。

  3.结算审计完毕,双方签字认可审计结论。内审项目由审计处出具《基建及维修工程结算审计验证定案表》,审计处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委托外审项目由审计机构出具《工程审计报告书》,校长签字并盖学校行政章。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程序为:

  1.计划财务处负责竣工决算的编制、送审。

  2.审计处自审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3.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第六章 审计要求

  第十二条 为保证工程审计质量,审计处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类基建及维修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及其他隐蔽工程的测量和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应通知审计处参与,并办好签证手续。

  第十三条 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过程中的高估冒算行为,施工方在办理结算时误差应控制在5%以内,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经审计核减(增)金额超过其送审金额的5%时,委托外审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承担该项目的全部审计费用;内审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承担核减(增)额3%的违约金。以上费用在结算时一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年1月10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中林业科技大学基建及维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南中林发〔20**〕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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