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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图书馆科技查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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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图书馆科技查新管理制度

  交大图书馆科技查新管理制度

  一、法规制度

  第一条:本查新站遵照执行科技部制定的《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参照执行科技部推荐的《查新程序》、《查新质量评价指标》。使用科技部推荐的查新合同及查新报告格式。遵照执行科技部、国家奖励办、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有关科技查新工作的法规、政策、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二条:学习并遵照执行以下与科技查新相关的法律法规:《科技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条:当某一科技计划就本计划课题申报和鉴定时出具查新报告有明确的要求时,且这些要求与以上各种法规制度不相矛盾时,可按该计划的查新要求来出具查新报告。其它科研管理部门、行政机构、用户不能影响查新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查新站可不按受其不合理要求。

  二、治理结构

  第四条:本查新站接受国家科技部、教育部的资质审查、年检及业务领导。

  第五条:本查新站接受z交通大学及z交通大学图书馆的行政领导。z交通大学图书馆为查新站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包括:设置三名以上专职查新岗位,五名以上兼职查新岗位,支持查新人员的业务培训,提供计算机网络环境,购置与查新业务密切相关的文献资源。z交通大学作为查新站的法人机构,监督查新站的工作,并为查新站提供营业发票。

  第六条:本查新站设站长一名,由z交通大学图书馆馆长兼任。下设工程技术查新组与医药卫生查新组,各设组长一名,由总馆与医学分馆信息咨询部主任兼任。站长负责查新站的岗位设置和服务监督。组长负责本查新组的查新项目管理、业务培训、资源建设。查新业务作为信息咨询部的服务项目之一进行量化管理。

  第七条:查新项目实行三级管理制,查新员、审核员、咨询专家。查新员负责查新全过程,听取审核员的修改意见,与审核员共同选择咨询专家并向咨询专家请教。审核员对查新程序、文献资源、检索词、相关度、对比分析、查全率及查准率、查新结论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咨询专家就查新项目的技术内容提供相关背景资料、文献线索、新颖性判断。

  三、性质

  第八条:本查新站属鉴证咨询机构,非普通文献信息服务机构。查新站提供的查新报告属鉴证咨询产品,为鉴定、证明类文件,故应具备真实性和客观性,查新站及查新人员应对查新报告的内容及观点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查新站及查新人员的资质有效是保证查新站作为鉴证咨询机构的充分必要条件,查新站应及时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资质审查,查新人员应积极参加查新资格培训。在查新站没有获得查新资质时,不能开展服务。不符合查新资格的参考咨询馆员不能进行独立查新。

  第十条:本查新站要在本查新站被授权的学科范围类进行查新,不得接受其它学科的课题查新。查新专用章仅限于查新报告及查新合同使用,不能在其它文件中使用。

  第十一条:查新报告向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成果鉴定部门、科研奖励部门、项目验收部门、各级科研管理部门、专家评审组等机构负责。因此,查新站及查新人员有义务接受以上部门就所属课题查新报告的质询。查新员有义务向专家评审组汇报查新过程及查新结论。

  四、查新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查新员资格要求:1)熟悉《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2)接受过国家有关查新的正规培训,未接受过培训的人员应具有从事文献检索与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的经验,并与正式查新人员联合做出进行查新工作,4)具有一定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6)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审核员资格要求:1)熟悉《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2)接受过国家有关查新的正规培训,具备从事查新的资格,3)具有三年以上与查新相关的工作经历,4)具有较高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6)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咨询专家资格要求:1)对查新项目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权威性,2)熟悉查新判断与分析的原则与要点,3)副高级职称以上,4)对查新报告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密,尊重同行的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人员培训:凡国家奖励办组织的查新培训班,本查新站将派查新人员参加,争取使所有查新人员参加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查新站每年召开所有查新人员参加的为期两天的查新工作研讨会,组织学习有关查新的法律法规,学习兄弟查新单位的先进经验,交流查新体会。鼓励查新人员撰写查新方面的学术论文。进行必要的业务考试以提高查新、检索、外语等综合水平。

  第十六条:对违背职业道德、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查新人员,取消其查新资格。对业务素质低,不能出具合格查新报告的查新人员,暂停其查新资格。对不能遵守查新工作独立性原则,依用户要求做出查新结论的查新人员,将予以警告,警告三次以上,取消查新资格。对科研评审部门或专家组提出异议的查新报告,查新站在审查后,认为查新报告不合格,可另换查新员,重新出具查新报告,若认为查新报告合格,可向评审部门或专家组解释,坚持独立性原则。

  第十七条:鼓励查新人员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每一位查新人员应确定一、两种专业作为自己的查新专业发展发向。查新站及z交通大学图书馆应为查新人员进修、听课和自学提供方便条件。查新人员在专业化方面的要求是:熟练掌握本专业检索工具、工具书、科技期刊、协会及专业会议;具备本专业基础知识;能看懂本专业的综述性文献;熟悉本专业的学术网站;熟悉一定量的本专业国内外学术权威;掌握本专业一定量的专业术语;了解本专业的最新研究动态及热点问题。

  五、查新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技术查新组与医药卫生查新组分别管理自己的查新档案,设专人管理档案。查新档案包括查新合同、查新报告及其附件。一个查新课题形成一个档案记录,每条档案记录保存其电子版和印刷版,建立查新档案数据库。

  第十九条:查新档案数据库应包括查新题目、委托单位、查新类型、查新人、查新时间、课题所属科研计划、主题词、编号等数据。查新数据库为永久保存档案,查新报告为长期保存档案,一般保存五年。

  第二十条:查新报告完成后应及时将复本提交国家奖励办开设的全国查新报告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查新档案还包括和查新站有关的文档:申报查新站的材料;年检材料;科研管理部门或用户对查新工作的反馈意见;有关查新工作的争议和法律文件;查新人员培训计划及培训证书复本;查新文献资源建设计划;国际联机服务合同及帐目等。以上材料属永久保存档案。

  第二十二条:查新档案的用途:查新档案应在查新站内部公开,以利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并互相监督。查新档案是接受查新管理机构审查,评定和质询的文本。查新档案是查新机构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文字证据。查新档案不能对外公开。

  六、查新资质证书及查新专用章管理

  第二十三条:查新资质证书有专人管理,丢失资质证书、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工作,需在全国性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在认定机关申请补领。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查新业务资证证书。

  第二十四条:查新专用章有专人管理,每次盖章应有登记,查新专用章仅限于本查新站查新人员所做科技查新报告的盖章,不得有其它用途。

  七、查新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查新组的专业分工:工程技术查新组负责下列学科:机械、材料、能源动力、电气、电信、化学化工、环境工程、建筑、石油、公路交通、地质等学科。医药卫生查新组负责下列学科:医学、药学、公共卫生等学科。生物医电类课题两个查新组均可承担。

  第二十六条:查新项目分类:国际鉴定查新,查新目的是课题鉴定或报奖,文献检索范围是国内外各种类型文献。国内鉴定查新,查新目的是课题鉴定或报奖,文献检索范围是国内各种类型文献。国际立项查新,查新目的是申报课题,查新范围是国内外各种类型文献。国内立项查新,查新目的是申报课题,查新范围是国内各种类型文献。其它查新,根据某一项目课题申报指南规定的查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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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反馈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反馈调查,对全年所作查新报告按类排列,调查内容有三方面,一是立项课题是否获得项目,鉴定课题是否通过鉴定,是否获奖。二是用户及专家对查新报告提出了什么意见。三是对查新员工作质量及工作态度的反馈意见。调查方法,电话调查、E-Mail调查、通信调查、网络查询。调查时间一般在次年初。对一些重点课题可随时追踪调查。

  八、查新文献资源建设

  第二十八条:凡科技部、国家奖励办、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编辑的有关科技查新方面的工具书、文件汇编、手册应及时购买,保证每个查新人员人手一册。与查新业务相关的图书及期刊,包括情报检索、科研管理与评价、科技创新理论、科学技术史、科技动态类,由查新组组长列出采访计划,提交给z交通大学图书馆采访部。

  第二十九条:连续订购美国DIALOG公司的数据库和服务。

  第三十条:查新站建立自己的主页,在主页上提供与查新相关的各种法规制度。并链接与查新相关的网站,如科技部、国家奖励办、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国家重大科研计划网站、各级科研管理部门网站。同时,链接本馆订购的各种网络数据库和互联网上的免费科技文献网站。链接国内其它查新站的网站。

  九、查新收费

  第三十一条:科技查新属于有偿、非盈利服务,收费标准由查新站提出,经z交通大学图书馆及z交通大学校办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制定收费的依据:1)参照兄弟查新站的收费标准,略低于经济发达地区,2)按查新项目的类型分别定价,3)收费与科研项目的经费成正比,4)与所检索文献资源的范围成正比,5)国际联机检索按成本收费,6)每查新项目收费区间在600-2000元之间,7)查新收费价目表每半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8)收费点包括:检索费、报告费、加急费和复本量费。

  第三十三条:对读者明码标价,收费要有明细表,收费后开具发票,每笔收费要登记交款单位、付款人,课题名称、收费金额及查新员。所收款项悉数上交z交通大学。

  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

篇2:交大图书馆IPAD借还管理规定

  交大图书馆IPAD借还管理规定

  为了推广移动图书馆和学术发现服务,图书馆将提供IPAD,和借书一样通过借还系统供读者使用。为了有效管理相关设备,特制订z交通大学图书馆IPAD借还管理规定(暂行)。

  一、出借与归还

  1、出借对象:在校东西校区本科生,研究生

  2、出借周期:两种

  (1)7天借期(可预约,不续借)

  (2)馆内体验(当天工作时间内归还)

  3、出借:

  (1)首次借出者,须提前接受使用培训;

  (2)读者须持本人一卡通办理借用手续(馆内体验的读者,借用时须押本人一卡通)

  (3)每人限借一台IPAD。设备归还后,方可再提出借用或预约申请;

  (4)预约者在收到预约到馆通知后,应于2天内到馆办理借用手续,逾期则不予保留;

  (5)借出时,读者和工作人员应同时检查外观及软硬件,读者确认无误后签署“承诺书”,完成借出手续;

  4、归还:

  (1)本人按期现场归还,读者和工作人员同时检查外观及软硬件,确认设备完整性后完成归还手续。

  (2)私人档案在归还后一律删除。

  二、处罚及赔偿办法

  (1)逾期处罚

  如果超期,罚款金额为50元/天;同时,将停止IPAD借出权并列入黑名单。

  (2)损坏/丢失赔偿

  损坏:IPAD及附件外观损伤,硬件无法正常工作的:根据市场价赔偿。

  丢失:若逾期一个月以上仍未归还,视为设备遗失,需购置同品牌同配置新品进行赔偿。

篇3:交大图书馆保存、使用本校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交大图书馆保存、使用本校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我校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利用本校的各种教学、科研资源通过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其学位论文在学校范围内合理使用,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我校相关的规章制度,特制定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如下:

  一、 印刷版学位论文(无密级)

  印刷版学位论文保存在图书馆学位论文阅览室,不提供外借服务,读者如需查阅,可在学位论文阅览室阅读。

  印刷版学位论文不得以复印、扫描等任何方式进行复制。

  图书馆收藏的学位论文不向其它高校提供文献传递服务。

  二、 电子版学位论文(无密级)

  电子版学位论文由作者在线提交至图书馆,用以建设本校学位论文数据库。

  图书馆不提供电子版学位论文全文的浏览服务,读者可以在线检索和浏览论文标题及摘要。如需查阅全文可到学位论文阅览室阅读印刷版全文,不得复印和借出。

  三、 学位论文(保密级)

  对于内容需要保密的学位论文,作者有权利要求图书馆在一定期限内不公开其印刷版和电子版。

  图书馆对于保密的学位论文单独保存,严格管理,在保密期限内不提供读者服务。

  论文保密期限过后,印刷版论文管理方式同第一条,电子版论文管理方式同第二条。

篇4:交大图书馆电子阅读区阅览规定

  交大图书馆电子阅读区阅览规定

  1. 本校读者请凭校园一卡通刷卡上机。外校读者凭馆际借书证登记上机。

  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不得利用网络实行危害国家和恶意攻击他人的行为。

  3. 保持电子阅览区的环境卫生,不得将食品和饮料带入室内。

  4. 请勿在电子阅览区域内接打电话。

  5. 严禁用任何方式连续、系统、集中、批量地下载图书馆引进的数据库和自建数据库的数据;严禁整本、整期地下载电子书刊全文。

  6. 上机时严禁玩游戏。

  7. 如座位已满请按次序排队等候上机。

  8. 不得空占机器,上机后离开1小时以上者将视为自动下机,管理员有权将机位再次分配。

  9. 发现机器故障请立即告知管理人员。除管理人员外,其它人不得挪移、拆卸计算机及相关设备。

  10. 电子阅览区计算机装有硬盘保护卡,如有需要临时保存的文件,请存放在D:E:盘中,以免计算机重启还原时丢失数据。

  11. 对违反以上规定不服从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上机资格。发现违法行为,交保卫处处理。

篇5:交大图书馆罚款处罚规定

  交大图书馆罚款处罚规定

  读者逾期归还图书规定

  免除读者超期罚款制度,呼吁读者按期还书。对确有原因造成超期的读者,需先归还图书后,任选以下两种方式免除罚款:

  1.微信答题,成绩85以上合格者方可由由图书馆总借书处工作人员免除罚款;

  2.填写问卷,完成问卷后由图书馆总借书处工作人员确认后方可办理免责手续。

  遗失图书赔偿规定:

  读者遗失图书后,可赔偿新的原版本 ( 出版社、版本相同,印次可不同 ) 或新版本 ( 同一出版社的修订版 ) 图书。

  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

  (1)一般中外文图书按不同的出版年,赔款倍率如下: 1988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 10 倍赔款; 1989-1992 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 8 倍赔款; 1993-1995年出版的图 书,按原书价的 5 倍赔款; 1996 年后 ( 含 1996 年 ) 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 3 倍赔偿。

  (2)善本、孤本图书按重新估价后价格的10倍赔偿。

  (3)遗失系列图书中的一册,单本计价者按单本计算,整套计价者按整套折价计算,再按上述规定赔款。

  (4)已赔偿的图书,在一个月内失而复得,可交回原书与赔款单据,办理退书、退款手续,一个月后概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