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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请知识产权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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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请知识产权协议书

  共同申请知识产权协议书(范本)

  甲方:海河大学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合作进行了关于__________项目的研究,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现就共同申请有关专利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共同申请专利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申请人的排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明人的排序按各自实际贡献大小进行,具体排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该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权等一切权利归双方共有。双方对第三方任何一种形式的许可(包括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独家许可、独占许可、分许可等)和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要经过双方一致同意,方为有效。许可实施该专利或转让该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收益分配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四、该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维持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年费、代理费(含申请代理费、实审代理费等)等所有专利费用按以下原则分配:

  甲方承担:_______

  乙方承担:_______;

  五、如一方决定终止支付该专利的有关费用,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另一方。终止支付专利费用的一方视为放弃该专利的所有权、许可权、转让权、收益权等权利,支付专利费用的另一方对该专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放弃权利的一方则应予以积极的配合另一方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变更的相应手续。但放弃权利的一方终止支付专利费用之前已签署的转化协议等,其应享有的各项权益仍按原协议执行;

  六、双方均有权独立进行该专利的后续改进,获得的知识产权等成果由_________(双方,改进方)拥有。如改进由双方共同完成,则知识产权等成果由双方共享,实施转化、转让该改进成果以及由此得到的收益如何分配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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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未经合作各方的许可,合作一方及其各自人员均不得将本协议内容所涉及的相关技术信息、研究开发工作及其材料等透露给合作方以外的第三人;

  八、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日期: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日期:__________

篇2:大年度退还投标保证年金申请

  大学年度退还投标保证年金申请

  扬州大学:

  我公司在过去投标活动中,没有违反国家招投标法规和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所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形为,申请退还投标保证年金。

  请予以审批。

  授权委托人: (签字)

  公 司: (盖章)

  年 月 日

  附 投标保证年金收据复印件(原件备查):

  投标保证年金收据复印件粘贴处

  审批意见:

  扬州大学采购管理办公室(签章)

  年 月 日

篇3:大学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南东大学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及国家教育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加强我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保护我校的智力劳动成果不受他人的侵犯,防止我校无形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我校广大师生员工智力劳动的优势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的发展,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贯例,结合我校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我校所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各项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校名、校标、各种专用服务标记、商业秘密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南东大学知识产权办公室是我校管理和申办知识产权的专门部门,除负责各项知识产权的代理、登记、申报、法律状态的监控外,还对各项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转让进行法律监督和行政管理。

  第二章 权利的归属

  第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或进行计算机软件登记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保护的,其专利权或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归学校所有。

  第五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的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归属,按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对本校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须交南东大学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查办理,学校对以上办理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给予全额资助。对职务发明申请国外专利的项目,经学校同意并经学校与发明人签订协议后,可由学校资助专利申请的官费部分,代理费全部由项目发明人在课题经费中支付。

  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的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其作者为学校,著作权归学校享有。

  第八条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在职务作品中,主要利用本校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学校享有,学校给予作者奖励。其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第九条 南东大学的校名以及其缩写“东大”,包括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seu”均不得擅自使用,也不得擅自加注在某“单位”名称的前面。用于学校产品的商标、服务标记,学校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条 我校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的完成者包括正式的在职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学生、退休、离休、辞职或调离本校的职工在离开学校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的,也是我校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的完成者。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一条 我校出国的访问学者、进修工作、公派留学人员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智力作品,其专利权和其它知识产权应归学校,与接收单位或派出单位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十二条 凡参加我校承担的主要科技项目的教职工和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调离学校或毕业分配离校,必须签具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人员,在进站时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

  第三章 使用与保护

  第十三条 本校所有的科研项目,在立项时,必须进行专利文献的查新,以提高科研项目的研究起点、水平和效率,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和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在立项确定课题经费时,应当包括专利申报费用。

  第十四条 在项目研制过程中,须进行跟踪检索分析,及时调整研究方向,必要时应及时采取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确保科研项目的优势和主动权。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科技处提出书面的项目完成报告,并对完成的项目进行专利性的分析,预测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提出是否作技术秘密进行保护或申请专利及进行成果鉴定的建议。

  第十六条 科技处在收到项目完成报告后对该技术进行专利性和保密性的审查,对具有专利性的,及时通知报告人进行专利申请,对需要保密的,按学校保密工作的规定办理,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在申请专利后,进行成果鉴定。

  第十七条 对科研工作中所取得的阶段性科研成果,应严格保密,对重大项目,课题组的参加人均应签署保密协议,并在发表论文和申报奖励前申报专利,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十八条 凡参加国内外的各种科技成果展览会,技术交易会的科技成果,应是已申请专利的项目。尤其是参加国外的各种科技成果展览或是技术交易,均需经我校的知识产权办公室和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发表论文、学术报告、讲学、学术会议、访问、参观、咨询、通讯等,应按照学校的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防止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 与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签订技术合作或委托开发的协议中必须订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和使用问题。对与外单位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须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和备案。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科技产业的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价值评估。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作品的发明人,设计人和作者依法享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给予奖励,该费用由学校支付,同时将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职务发明记入发明人的考核档案,作为晋级增薪、职务晋升等待遇的审核指标之一。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其所有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应积极组织实施,对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发明人要给予重奖。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及时申请专利使学校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项目的评奖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及变相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的法人作品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流失或损失的,学校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名称或产品名称中带有南东大学校名、校标、专用标记的,必须先报请南东大学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批,对未经批准而擅自使用学校专有的名称、标记、商标、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由此对使学校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外,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知识产权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协调全校知识产权工作,制定学校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划,协助办理学校的专利申请、专利维护、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管理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评估等有关知识产权事务。

  第二十六条 受学校法人代表的委托协调学校内部的知识产权纠纷,参加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处理及法律诉讼。

  第二十七条 积极宣传有关知识产权法的知识,对学校的师生进行普及性的宣传和教育,面向全校提供有关的咨询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负责学校专利项目法律状态的监控,办理职务发明申请费用和实质审查费用的资助手续,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完成学校领导交付的其它知识产权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4:科研院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东大科研院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工作职责:加强与对口管理部门的联系,做好信息的获取与上传下达、策划组织与指导跟踪工作以及成果、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工作内容

  1、负责成果的培育,各级各类奖励的组织、协调、申报与争取工作。

  2、负责各类项目验收成果的收集,负责各类项目的组织鉴定。

  3、负责院(系)、科研人员科研成果的评估、考核。

  4、负责论文的统计与奖励,标准的管理等。负责数字化校园数据库中科研论文的维护工作。

  5、负责专利事务所的招标、监督、考核与评价,负责处理与专利事务所的任务和经费的协调。负责与专利事务所就具体代理项目的联系和管理。

  6、负责学校内部及学校与外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的纠纷处理。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普及与政策宣讲。

  7、负责各类专利展览以及各级专利奖的组织和申报。负责各类专利推广,负责专利的转让与评估登记、资料保管;配合工研院实施专利的转让工作。

  8、负责日常的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芯片保护申请的咨询工作。

  9、负责在专利的审查过程中和授权后的各种事务性通知。

  10、协调各类各级学术会议的组织与安排。

篇5:中科大先研院企业孵化协议书(B类)

  中科大先研院企业孵化协议书(B类)

  甲方:z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重、恪守信用的原则,就企业(项目)培育孵化等有关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下列各项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 协议双方

  1.1 甲方:z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事业单位法人,能独立享受并承担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

  1.2 乙方:是一家独立的企业法人,能独立享受并承担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孵化基本原则

  2.1 甲方开展科技/初创企业孵化服务,旨在为乙方提供孵化平台和良好的成长环境,加快乙方培育孵化进程,降低乙方的创业风险,全面提升乙方的创新能力,促进乙方快速成长。促进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2.2 本协议仅确立甲、乙双方孵化与被孵化的关系。

  2.3 乙方在孵化期间应始终符合甲方关于被孵化单位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具体如下:技术领先、团队精干、结构简单,符合甲方六大重点发展方向(微电子、新能源、新材料、健康医疗、量子信息和公共安全),符合国家产业指导方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核心竞争力的成长性好的项目或企业。

  第三条 孵化

  3.1 经乙方申请,并经甲方综合评审后,双方自愿建立孵化关系,孵化期限一般为三年。

  3.2 孵化场地为: ,建筑面积 。

  3.3孵化基地实行有偿服务, 乙方需支付 万元 /年。连续支付三年,首次支付在合同签订的五个工作日内,之后两年在每年的3月31日前支付。

  3.4 乙方租用孵化场地的租金单价: (水电费用另计),按建筑面积计算总价。上述租金按照孵化基地的管理相关规定收取,符合先交后返条件的,甲方将协助办理政策兑现手续。

  在孵化期满后1年左右,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或者乙方提供相应的年度统计报表,如乙方不配合甲方进行调查,或者在甲方调查过程中,发现乙方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有重大遗漏和隐瞒,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返还本协议第【3.4】中相应的租金补贴等,并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提供的孵化服务

  (1)提供用于公司/项目正常经营的办公地点(孵化场地);

  (2)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设立公司提供方案辅导,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协助落实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等代理服务;

  (3)提供宣传推介服务,以及有关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公布服务;

  (4)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提供企业融资需求信息登记,投融资政策等咨询和指导,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投行、担保等金额机构的联系和推介;

  (5)不定期的组织各类创业沙龙活动,不定期开展各类路演活动;不定期举办培训、论坛、联谊会、沙龙等活动,引入新知识、新观念;

  (6)发布国家、省市,各部委的项目申报或资质认定的通知,并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提供申报国家及地方各类基金项目或资质认定的指导;

  (7)根据乙方要求,指导组建产业联盟或产业促进会;

  (8)组织各类产学研对接活动,发布技术需求和研发成果。

  (9)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可以作为甲方的实习基地。

  (10)根据乙方的发展情况,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甲方可与其联合申报项目,进行联合研发,并共享研发成果;

  (11)孵化期间,可按照相应规定,为乙方提供学生宿舍、专家楼和办公用房等。

  4.2 甲方的权利

  (1)甲方监督乙方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2)甲方对乙方实行动态化服务管理,要求乙方提供季报表和年报表等,或者发生重要事件的临时任务,要求乙方积极配合。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5.1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孵化基地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场地、服务设施等从事任何不正当、不合法、违***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在孵化期间,乙方应当按照入驻时提交的申报材料上所提出的目标从事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努力实现经营目标,力争在孵化期满达到预期目标。

  (3)乙方须配合甲方的孵化管理工作,每季度向甲方提供企业经营的有关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年末或年初提供年报表。

  (4)乙方需按期支付房租及相关费用。

  (5)乙方应当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报告会、培训班、联谊会等活动。

  (6)乙方因按照本协议相关的规定,积极兑现。特别在乙方发展到稳定期时,乙方期许的股份应主动兑现。

  (7)乙方应确定其所研发的技术和产品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对于隐瞒事实的,先研院不承担其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责任。

  5.2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涉及到收费项目按照相应的规定;

  (2)乙方在合作期内,有权以先研院孵化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但不得擅自以先研院的名义对外进行宣传,不得侵犯先研院的名誉权,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3)乙方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主从事项目研发和企业运营。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一方对协议条款提出变更,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后方可变更,在变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签订的协议仍然有效。

  6.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提出解除协议方必须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经双方确认后,方可通过协商解除协议。

  6.3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孵化服务。若乙方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孵化服务,解除本协议,乙方应立即向甲方返还全部租金补贴等,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仍应予以赔偿:

  A、乙方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有关部门查处;

  B、乙方经营管理不善,难以继续运营或无科研开发能力或经甲方专家委员会确认失败;

  C、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不配合甲方有关部门的管理,破坏甲方正常管理秩序的;

  D、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对外宣传时,不得包含有任何甲方的名号,不得使用甲方的名号进行宣传,或以甲方的名号从事相关活动;

  E、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自身经营情况和合作情况的相关资料三次以上的;

  F、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

  J、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纠正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如一方故意违反本协议并造成损失、导致协议不能正常履行或不得不提前终止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所发生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九条 附则

  9.1 甲乙双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9.2 本协议附件系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9.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单位名称:z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

  税号:z

  地址:z

  开户行:z

  银行账号:z

  经办人:

  乙方:(盖章)

  单位名称:

  税号:

  地址: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