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库吧
专注精品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让管理变得更简单、高效!
本月更新3040  文章总数377856  总浏览量6127685

工贸技术学院入学与注册管理办法

  工作与生活中经常需要使用到入学,管理办法,注册相关的资讯,这也正越来越成为工作中的必需,为此收集整理了以下工贸技术学院入学与注册管理办法,欢迎借鉴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贸技术学院入学与注册管理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入学与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生入学与注册的程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令)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报到与资格确认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请假逾期报到的,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

  (含)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第四条 新生因身心状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到录取专业所在二级教学院系领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填写完整;

  (二)二级教学院系与医务所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教务处审批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第五条 新生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二)县级征兵办将《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寄送至学校招生部门;

  (三)学校审核盖章,教务处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四)学校寄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至录取学生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第六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身体原因需要休养的保留时间一般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因应征入伍的保留时间为退役后2年。

  保留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再次参加高考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按照电子照片、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纸质档案照片和考生本人“五对照”的原则,验证是否录取学生本人前来报到;

  (二)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的,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三)审查发现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如下:

  (一)校招生办负责核查新生的录取资格,是否符合当年高考或自主招生考试报考资格;

  (二)校医务所按照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身心健康状况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

  五条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章 注 册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生应凭学生证按时到所在二级教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按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www.glwk8.om(管理文库吧)

  第十条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向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提出暂缓注册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按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在外实习,不能按时到校履行注册手续的,二级教学院系将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待返校后再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由教务处出具退学通知书,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负责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期间,无需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

篇2:工贸技术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学生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培养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要,规范辅修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辅修专业的设置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辅修的专业。

  第三条 辅修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现有教育资源情况设置。原则上学校在开办的专业中均可设置辅修专业。

  第三章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条件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在校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一)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学习刻苦,有志攻读辅修专业者;

  (二)学习成绩优良,已修读的课程全部合格。

  第四章 报名、审批程序与收费

  第五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由学生本人根据学业情况自愿申请,填写《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见附件),报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审查,送辅修专业所属二级教学院系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批。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负责通知学生。

  第六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到财务处交纳修读费,凭财务部开据的辅修专业收费票据,到所辅修专业所属二级教学院系登记注册。

  第七条 学生本人中途退出或终止辅修专业,学校不退还所交费用。

  第五章 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第八条 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辅修课程由开设辅修专业的教学系制定,经教务处审定批准后实施。原则上修读辅修专业的起点是第三学期初。

  第九条 课程设置与教学基本要求。辅修专业课程设置要求应由专业基础课程等、专业方向课程和专业实践环节三部分组成。

  第六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二级教学院系应当将培养方案、课程标准、课程任务、考试安排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二级教学院系负责具体教学工作组织。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的教材费由学生自理。

  第七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及格者,即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与常规管理仍在学生所属二级教学院系,辅修专业所属二级教学院系负责管理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并在每学期期末将学生考核成绩分别送达至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和教务处备案,辅修的学习成绩由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负责通知学生。

  第十五条 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按学院补考规定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

  第十七条 因休学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当向辅修专业所属二级教学院系申请办理退修手续,由辅修专业所属二级教学院系负责通知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在修读完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成绩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生跨校辅修专业或者课程的,其获得学分按照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互换认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辅修专业实施办法》(粤工贸院〔20**〕112号)即行废止。

篇3:工贸技术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是教学运行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学生学习、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规范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获得情况作为其毕业、参评奖助学金、出国学习交流等事项的依据。

  第三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实行院、二级教学院系两级组织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的组织与监控。二级教学院系是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课程考核

  第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与考查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课程考核一般由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

  平时考核包括课程作业、课堂表现两个环节。其中,课堂表现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率、课堂讨论、实验报告和课堂演示的综合表现给出成绩。

  第六条 期末考核以期末考试或考查的形式进行,考试和考查均可采取笔试、机试、实操测试、过程性考核、成果评价、口试和和听力考试等 7 种考核评价形式。

  (一)笔试:在多媒体课室进行理论考试的考核方式,具体分为闭卷笔试和开卷笔试两种形式;

  (二)机试:在计算机室采用计算机软件考核的方式,具体分为闭卷机试和开卷机试两种形式;

  (三)实操测试:在专业技能实验实训室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进行测试的考核方式;

  (四)过程性考核:由任课教师拟定考核方案,采用多种考核方式对课程实施分段考核的方式。详见学校《课程实施过程性考核管理办法与流程》;

  (五)成果评价:以论文、作品(或产品)、报告等形式进行的课程考核以及以参加职业资格证书考核代替课程考核的方式;

  (六)口试:以口语测试、辩论、演讲等形式对学生口头语言表达能力进行测试的考核方式。每位学生口试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七)听力考试:对学生语言听力水平进行测试的考核方式。

  第七条 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以90-120分钟为宜。其中口试考核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第八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及各考核部分(课堂作业、课堂表现、期末考试)所占比例,应在本课程的教学大纲中明确标出,并由任课教师在第一堂课告知学生。

  第三章 成绩评定

  第九条 考试、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满60分者为及格。

  第十条 考试课程考核成绩(即总评成绩)的评定由课程结束时考试成绩(即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期末考试成绩占学期总评成绩的 70%,平时成绩占学期总评成绩的30%。

  第十一条 考查课程考核成绩是单元测验成绩占学期总评成绩的60%,平时成绩占学期总评成绩的 40%。每学期各种形式的平时单元测验不得小于2次,以2-4次为宜,不得在期末及考试周前二周内进行集中测验或变相考试。

  第十二条 实践课程考核为集中进行的各种实习和实训(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基本技能训练、大型实验或单独考核的实验、社会实践或调查等)、课程设计(含大型作业或测绘)、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项目的学期总评成绩由实践成果(成果含报告、论文、作品等)成绩、综合考核(或答辩成绩)和平时成绩三部份组成,其比例为50:30:20。

  第十三条 考核课程门数及成绩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 凡跨学期讲授、每个学期均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1门课程计算;

  (二) 凡教学计划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实习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科目),均按 1 门课程计算;

  (三) 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或毕业综合训练)按一门课程计算,纳入“毕业综合实践及生产顶岗实习”课程的成绩。

  第十四条 以证代考课程成绩计算按以下方法执行:

  (一)英语课程。非英语类专业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 AB 级或高级职业英语能力认证考试,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可用该成绩替代《大学英语》成绩;

  (二)计算机应用基础。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可用该成绩替代《计算机应用基础》成绩。以证代考课程成绩按百分制换算录入。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应有考核成绩,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因病残等身体特殊原因不宜参加体育课学习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本人申请,系主任审核,教务处审批,可以参加学校或体育教师指定的保健体育课或保健项目的学习和锻炼,不能免修,考核与体育课相同。体育课考试安排在课内进行。

  第十六条 绩点计算如下:

  (一)百分制成绩分数与对应绩点的转化:对应绩点=(百分制成绩分数-50)÷10。

  (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计算学生在校所修课程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时,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十七条 缓考(重修)考试及格者,按卷面实际考试成绩进行录入并计算绩点。补考考试及格者,成绩均按60分录入并计算绩点。

  第四章 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 全部课程考核环节结束后一周以内,由任课教师负责录入课程考核的各项成绩。各项录入成绩应与成绩原始凭证(如学生试卷、成绩单、试卷分析表)保持一致,成绩原始凭证由开课二级教学部门存档。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如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完成成绩录入工作,需向所在二级教学部门提交《成绩补录审批表》,说明原因,经所在二级教学部门审核,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补录。

  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成绩者按照《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教师本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成绩提交后,因录入错误、试卷批阅错误或试卷加分错误等原因需要更改成绩的,任课教师需填写《成绩更正审批表》,说明具体原因并随同成绩原始凭证(如学生试卷、平时考核成绩记录等)一并提交给所在二级教学部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获批后方可更改成绩。成绩更改须本着严肃认真的原则,如因教师不认真批阅试卷造成大面积成绩录入错误或伪造材料提出更改成绩申请的,一经发现,按照《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教师本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负责学生补考成绩(含结业后回校补考)、缓考成绩、免考成绩的录入提交;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上述成绩录入提交的,由学生所属二级教学院系教务员代为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缓考、缺考、取消资格、退学、休学、作弊等原因而无考核成绩的,登分教师需将成绩输为“0”,并需在备注一栏点选相应的标识后提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英语》以及其他以证代考课程的考证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录入,结业后补考成绩由学生所属二级教学院系教务员完成录入。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休学、转学等原因需补修课程的成绩,由补修学期课程的任课教师填写《补修成绩登记表》,由学生所属二级教学院系教务员负责完成成绩的录入提交。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于下一学期前两周内向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提出成绩复合申请,经开课教学部门主管教学主任同意后,由开课教学部门教务员和任课老师共同查阅试卷,并将最终结果和处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确属阅卷错误或登分错误的,由任课教师按程序申请办理成绩更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因课程互认、境外交换等原因需要认定课程学分的,学生可于下一学期第二周之前向所在二级教学院系填写《学分互认课程学生成绩统计审核表》,经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予以学分互认,互认工作于审批后一周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学生成绩单是由教务管理系统根据任课教师录入的各项成绩自动生成,是记录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获得情况的唯一凭证,也是判断学生能否毕业的主要依据。任何个人不得篡改、伪造学生成绩单,一经发现,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

篇4:工贸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高等教育法》和《*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宗旨,坚持育人为本,优化教学资源配置,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立足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用学分计算学生学习量,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情况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实施学分制,旨在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自主构建知识体系,优化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推动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与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培养发展型、复合型、创新创业型人才,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课程的类别包括通识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和创新创业等特色课程,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具体规定。

  第四条 课程的性质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程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选择性修读的课程。

  第五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分分布:通识课程约为 25%,专业基础课约为42%,专业主干课约为25%,特色课程(含创新创业、素质拓展及专业特色课程)约为 8%。

  第三章 学分设置

  第六条 课程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该门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期学时数为主要依据。A类、B类课程16~18学时1学分,C 类课程24~30学时1学分。

  第七条 专业教学计划学分设置:两年制专业80~83学分,三年制专业120~123学分,毕业学期13学分;公共选修学分设置:一般为2~6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

  第八条 学生所修课程均须经过考核,并取得60分(合格)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和要求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各课程教学目标制定。成绩记载采取百分制(60 分为及格),考核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九条 采用绩点制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百分制成绩分数与对应绩点的转化:对应绩点=(百分制成绩分数-50)÷10。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所修课程的总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计算学生在校所修课程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时,取小数点后两位数。缓考考试及格者,按正常考试成绩计算绩点。

  第十条 学生凭学分的修读情况进行升级、留级和跳级,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学生获得本年级本学年规定应修学分65%以上的,将于本学年结束后自动升级到下一年级,否则按留级处理;

  (二)学生获得本年级本学年规定应修的全部学分,同时获得下一年级本学年规定应修学分 75%以上的,可以跳级到下下年级;学生凭《学分互换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到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提出跳级申请,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审定,确认后由教务处执行学籍异动备案操作;跳级仅在学生一年级

  第二学期申请,第三学期执行。

  第五章 辅修专业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此学分可按要求用于主修专业学分(含专业选修学分)的互换认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辅修同大类专业,该专业专业课25%以上的学分不可进行互换认定;辅修不同大类专业,该专业专业课 45%以上的学分不可进行互换认定。

  第六 学分互换认定分类

  第十三条 根据学习形式,学分互换认定分为学历类学分互换认定和成果类学分互换认定。

  第十四条 学历类包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的学习成果;成果类包含科学研究、创新创业及专业竞赛等获得的学习成果。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转换为我院相应专业课程学分:

  (一)根据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标准开设的课程(包括校内转专业修读的课程),达到考核要求;

  (二)同等学力教育或对外交流院校开设的专业课程(包括实习、实践活动),达到考核要求;

  (三)各类英语等级考证课程、计算机等级考证课程、职业技能(资格)考证课程,达到考核要求;

  (四)国家予以承认具有高等学历教育办学资格的学校

  (或机构)开设的课程(含远程教育),达到考核要求;

  (五)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技能竞赛及科学研究等获得的成果,经相关组织机构确认的。

  第七章 学分互换认定原则

  第十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符合我院专业教学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培养的要求,能在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进行学分互换认定,认定学分不得超过同类课程属性学分的 50%。

  第十七条 学历类学分互换认定的课程名称须完全一致,其内容相似度应与我院相关课程达 75%以上,且不同课程性质之间不能进行学分互换,两门课程学分对等进行互认,以学院的课程学分为上限。

  第十八条 学历类学分互换认定,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必须为同一专业大类开设的课程方可进行学分互换认定。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课程的学分,其证书必须属于国家权威机构颁发。

  第二十条 成果类学分互换认定,同一课程属性的学分互换认定最多不超过三门课程。

  第二十一条 科学研究(项目、论文、获奖)分为文化类、科技类和专业类,分别对应公共选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学分认定,根据学院、省(国家)级别分别认定为1~2门的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专业竞赛分为知识类、科技类和专业类,分别对应专业选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学分认定,根据学院、省(国家)级别分别认定为1~2门的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创业分为商业类、科技类和创新类,分别对应专业选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学分认定,根据学院、省(国家)级别分别认定为1~2门的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分不能重复认定,课程及学分认定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第八章 学分互换认定流程

  第二十五条 各办学机构课程学分互换认定:学生出具学习成绩单,到教学系(部)进行申请,填写《学分互换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先由教研室初审,再到教学系(部)审核,最后经教务处复核认定。

  第二十六条 成果互换学分认定:学生出具成果(复印成果认定材料),到教学系(部)进行申请,填写《学分互换认定申请表》(见附件),教研室确认,经教学系(部)审核,教务处复核认定。

  第九章 毕业学分

  第二十七条 毕业学分具体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满本专业毕业学分,且取得同大类专业教学计划学分50%以上的,认定为拔尖型人才;修满本专业毕业学分,且获得非同大类专业教学计划学分50%以上的,认定为复合型人才;修满本专业毕业学分,满足相关条件的,由创新学院认定为创新型人才。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在校学习时间。标准学制为三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6年(含休学);标准学制为两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

  第三十条 学分互换认定原则上只对学院在籍在校学生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5:工贸技术学院休学、复学与退学管理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休学、复学与退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生休学、复学与退学的程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条 在校生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休学:

  (一)参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请假学时数达到该学期三分之一的。

  第三条 在校生因创业或其他需要的,可以申请休学。

  第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休学期满逾期两周(含)未提出复学申请的,视为放弃学籍。

  因故不能在休学期满后复学的,应当申请再次休学,次数及年限按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生休学程序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请;

  (二)二级教学院系按规定填写《学生休学申请审核表》流程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三)教务处在学信网和教务管理系统进行休学备案操作;

  (四)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负责知会学生。

  第七条 学生复学程序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提出复学申请;

  (二)二级教学院系按规定填写《学生复学申请表》流程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三)教务处安排复学班级,在学信网和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复学备案操作;

  (四)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负责知会学生。

  第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九条 户口已迁至学校的学生可以不办转户口手续。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退 学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一学期内,获得学分数未达到该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总数的 50%的,在一学年内,累计获得学分数未达到该学年修读课程学分总数的 35%的;

  (二)在本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含)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律开除学籍和违法乱纪处理的;

  (八)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十一条 退学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满足退学条件;

  (二)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后,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教务处在学信网和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退学备案操作,并开具退学通知书,学生工作处负责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本人自愿申请退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提出申请;

  (二)二级教学院系按规定填写《学生退学审核表》流程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三)教务处在学信网和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退学备案操作,并开具退学通知书,教学系负责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退学学生必须在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经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自行离校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 退学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可申请办理肄业证书;

  (四) 退学学生的已交学费,按省厅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五)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年9月1日起执行。

推荐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