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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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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均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均由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及教育部核定的总人数以及其它因素确定并下拨。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其成员。其职责是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评比工作的组织领导、评审和发放监督,确保国家各类奖、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推荐小组,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奖励及资助标准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在1000-3000元范围内设立档次,具体标准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拨额度予以确定。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类指标下达到学院,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申请类别,同时填写并递交相关类别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三条 由学院奖、助学金评议推荐小组组织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结果如无异议,将签字盖章后的各类推荐汇总名单(含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本)及相应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校评审小组对学院推荐名单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公示如无异议,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其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均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及评审时间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下发要求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原则上应从上学年度学校一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同等条件下,在校期间凡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型竞赛获得优异成绩者优先。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推荐名单原则上应从上学年度学校优秀学生等级奖学金获得者且被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当中产生。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原则上应从被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当中产生。

  第十九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均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的学生。

  第二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其它奖学金(不含学校等级奖学金);原则上不再申请其它助学金,以扩大困难学生资助面。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学年获得学校等级奖学金、且又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待遇,学校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六章 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受奖励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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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受奖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其获奖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次发放的办法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比工作要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比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全程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资格或追回资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各类奖学金及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奖学金及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受奖、助学生的个人电子档案以及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全面、及时掌握受奖、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表现及家庭经济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受奖励及受助学生的诚信教育及感恩教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并报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三峡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三峡大学〔20**〕24 号)同时废止。

篇2:大学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三峡大学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进一步提高我校生源质量,为我校人才培养工作奠定良好基础,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奖学金的发放对象为符合条件且已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

  第三条 新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奖励金额分别为10000元、5000元和2000元。

  第四条 学校对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得广泛社会影响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推荐、学校学生评优领导小组审定,可获颁2万至5万元校长奖学金。

  第五条 新生奖学金奖励名额根据当年新生奖学金经费预算设置,一、二、三等奖的经费比例为15%、30%和55%。

  第六条 新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1.基本条件: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一本录取线35分及以上。

  2.排序规则:以高考成绩在所在省份的相对排名为序,即:新生高考成绩位次/所在省份该类考生总人数*100%。

  第七条 湖北籍新生各奖项的获奖比例依据当年所占新生人数比例确定。

  第八条 评定程序

  1.招生及就业指导处根据新生高考成绩提供建议名单。

  2.学生评优领导小组审定。

  3.公示奖励名单。

  4.发文表彰并颁发奖金。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高考成绩不含各类政策性加分。

  第十条 新生奖学金应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结束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后发放。获奖者入学后一年内退学者须退还新生奖学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新生奖学金发放办法(修订)》(三峡大招毕〔20**〕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生及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篇3:大学本科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本科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三峡大学临时困难补助是为了帮助解决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二条 为进一步完善临时困难补助的发放工作,科学合理地使用帮困资金,切实有效帮助学生解决暂时性的经济困难,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学校临时困难补助分为校级临时困难补助和院级临时困难补助两类。学生处每学年按本科生比例向各学院划拨临时困难补助额度,由各学院自行管理使用,其余部分由学生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 校级临时困难补助由学校按照本办法统一集中使用;院级临时困难补助由学院参照本办法,根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管理使用。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临时出现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合理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不能平均使用,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次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2000元,每人每年累计获得校院补助次数不超过2次。

  (三)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生处有权收回补助,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章 申请、审批、发放

  第六条 申请条件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努力学习,生活俭朴,品行端正,无违纪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二)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者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支付能力或导致家庭丧失经济来源,无法保障学生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

  (三)家庭出现突然重大变故,家庭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无法保障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

  (四)遭遇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者。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追回补助金。

  (一)受到法律法规或学校纪律处分;

  (二)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用品;

  (三)学习不努力,经常旷课,一学年有3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

  (四)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从而造成基本生活困难;

  (五)个人经济困难却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六)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及其他各类资助超过4000元。

  第八条 申请额度

  学生本人患重特大疾病或者遭受重大意外伤害,一次性困难补助最高2000元;学生家人患重特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家庭出现重大变故,一次性困难补助最高1000元;其他经认定应该补助的临时困难,应视具体情况确定补助金额。

  第九条 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学生本人自主申请,填写《三峡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说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及同一学年内获得其他各类资助情况。

  (二)学院辅导员核实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

  (三)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核,签字盖章。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补助额度,报学生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第十条 发放流程

  学生凭临时困难补助领款单到财务处办理,补助金直接划拨到学生本人银行卡,并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篇4:环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环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提高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公信力,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342号)精神,按照三峡大学《三峡大学关于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通知》、《三峡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三峡大研[20**]36号)文件要求,水利与环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特制定《水利与环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评审组织

  (一)水利与环境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以及研究生代表任相关成员,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等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封林彭辉

  副组长:谢晓庆卢晓春

  组员:董晓华纪道斌邵盼盼许阳黄建文何军黄绪泉黄宜胜研究生代表两名

  (二)学院成立专门的国家奖学金评审专家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初步评审,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二)三峡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下达指标分配名额给水利与环境学院。学院不分年级,按照参评人员所在专业归类,根据水利工程(含工程力学)招生人数:管理科学与工程招生人数的比值进行名额分配。

  三、评审对象

  表现优异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四、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表现良好。

  (三)学习成绩优异,各科学习成绩达到学位授予标准,总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排名为前30%且无挂科。

  (四)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在C级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五、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已经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

  (二)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六、评审程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方式进行。其中,学院初评推荐环节中会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公开答辩会,由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就课程成绩、科研成果、培养环节、参加活动4个环节情况现场公开答辩。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具体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成果证明。获奖证书须提供原件,学术论文、著作、专利等科研成果可提供复印件,SCI、EI检索论文须提供图书馆检索证明原件。

  其中,纸质版材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证明材料,由班长统一送至研究生办公室许老师处。电子版材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姓名+学号”命名发送至www.glwk8.com。

  申请人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虚假申报,一经发现,取消该生评奖资格。

  (二)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专家小组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

  评审优先原则如下:1.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者(国家级奖不分等级,排名前15;省部级奖一等排名前3、二等排名前2、三等排名前1);2.公开发表SCI(SSCI)期刊论文或A级期刊论文者;3.在学科竞赛、文体竞赛、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为学校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其他特殊先进事迹而为学校赢得荣誉者,且其成果获得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并经领导小组审定,可优先。

  不在优先考虑范围内的再按分值多少排序。成果的等级及分值按照《三峡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三峡大科〔20**〕55号)和《三峡大学教学科研岗位职责及其考核暂行办法(修订)》(三峡大人〔20**〕42号)文件计算,其中B级专利、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等最多只计2项。科研成果除科技奖励外,要求本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署名第一完成单位为三峡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或相关实验室。

  如果满足基本条件的学生人数小于当年的指标数,将根据剩余指标逐步降低申请基本条件中第5条的要求。研究生在校期间,同类奖学金只能获得一次,且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连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研究生工作部对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初步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教育部,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本细则由修订日开始执行,解释权归三峡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水利与环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20**年10月12日

篇5:大学青年教师助课工作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青年教师助课工作管理办法

  为落实青年教师助课制度,促进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升,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专任教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承担助课工作:

  (一)到校工作不满1年的。

  (二)聘用在助教岗位的。

  (三)讲师任职未满5年的。

  二、助课青年教师的工作职责及任务

  (一)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熟悉并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

  (二)了解所助课程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掌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及难点,熟悉教学的基本要求。

  (三)协助指导教师准备教学资料(或实验资料),全程随堂听课(指导教师为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讲授的专业主要课程)或参与实验,承担与课程或实验相关的讨论课、习题课的组织与管理,批改作业、辅导答疑,协助指导教师做好期中、期末考试或阶段考核的组织和试卷评阅工作,辅助指导教师进行课程相关的实践教学内容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四)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讲授课程部分内容(授课学时不超过课程总学时的1/4),按课程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及制作多媒体课件,课前与指导教师沟通试教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课后征求指导教师意见,及时调整教学方法,改进不足。

  三、指导教师的选聘条件及要求

  指导教师选聘每学期进行1次,实行学院推荐与指导教师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并报教务处审批。每位指导教师每次只能指导1名青年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原则上应为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主讲过被助课程3轮及以上,教学效果良好(被助课程近3年的综合评教平均分应在本教学单位的前20%)。

  (三)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

  各级教学名师、精品课程主讲教师、特色专业责任教授应担任青年教师的助课指导教师。

  四、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及任务

  (一)指导青年教师熟悉并把握各教学环节以及教学基本要求,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

  (二)指导青年教师掌握所助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及难点,明确该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作用,熟悉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三)指导青年教师结合课程的内容、特点,运用多种教学方式、手段与现代教育技术,鼓励并指导青年教师大胆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四)检查青年教师的教案、备课、讲课、批改作业、指导实习及指导设计等教学环节。

  (五)在青年教师讲授部分课程内容时随堂听课,并做到课前检查备课情况,课堂做好记录,课后进行评议总结。

  五、组织实施与考核管理

  (一)青年教师所在学院负责青年教师助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二)学院须制订相应的青年教师助课工作考核标准,每学期对教师助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圆满完成、较好完成、一般完成和未完成4个等次,考核结果需报教务处审定。最终的考核结果作为青年教师及指导教师相应工作量计算的依据。

  (三)助教由所在单位安排不少于60%额定工作量的助课工作,原则上不直接承担理论课程的主讲任务。晋升讲师后,每年定额为50%教学工作量,同时需完成不少于30%工作量的助课工作。讲师任职满5年或者年龄超过35周岁或者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定额为100%教学工作量。

  六、工作量的计算

  (一)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被助的课程,其教学工作量按以下方法计算:

  教学工作量=指导教师原工作量×(1+质量系数)

  质量系数取值标准:圆满完成取0.3,较好完成取0.2,一般完成取0.1,未完成取0。

  (二)助课教师

  助课教师的课程,其助课工作量按以下方法计算:

  助课工作量=指导教师原工作量×质量系数

  质量系数取值标准:圆满完成取1.0,较好完成取0.7,一般完成取0.3,未完成取0。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