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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班集体建设考评办法

  工作与生活中经常需要使用到班集体,考评,办法,建设相关的资讯,这也正越来越成为工作中的必需,为此收集整理了以下六中班集体建设考评办法,欢迎借鉴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六中班集体建设考评办法

  阳丹六中班集体建设考评办法

  班级是学生共同学习和集体活动的基本单位,建设好班集体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有重要意义。考评班级工作是促进班集体建设的有效途径之一。

  根据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制订班集体建设考评办法如下:

  一、考评时间及对象

  每学期对全校班级进行班集体建设情况调查;每学期对考核末等班集体建设情况调查。

  二、考评组成员

  考评人员由校领导、仟课教师和学牛代表织成。考评工作在校长室领导下,由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具体负责。

  三、考评内容

  (-)定性评估:根据各班级工作情况,按照模糊综合评价法.就班集体建设的6个方面、12个项目进行评估(见附表一),按所得分数评价名次得分记入定量评价(见附表五)。

  (二)定量评价:根据各班工作的实绩,就加分、减分5个方面20项目定量评分(见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累计各项分值之和。统计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价的分值之和。

  四、考评程序

  1、各班对照班集体建设的要求(见考评内容)进行总结;

  2、在师生中开展调查;

  3、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价;

  4、形成考评结论,反馈考评意见。

  五、考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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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考评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优秀占30%,良好占30%。

  2、考评结论在下学期初公布,对获得优秀等第的班级,学校张榜公布,并记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为考评不合格

  1、出现严重责任事故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事件的;

  2、班级常规管理紊乱的;(月考核末等奖占学期的一半)

  3、一学期内班级学生受学校处分5人次以上的;

  4、损坏公物严重的;

  5、学生有触犯学校七条高压线现象的,班主任又隐瞒不报的。

  6、乱收费或该收费用隐瞒不上交的一经核实本月考核末等奖。

篇2:工商管理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峡三工商管理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教学质量评价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要手段。为加强教学管理,进一步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形成努力进取、精益求精、相互合作、有序竞争的教学风气,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按照重庆峡三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要求,结合工商管理学院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

  督促教师认真履行岗λ职责,增强教学工作的责任心和质量意识,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二、评价原则

  1.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2.自评、教学系评价、所授课程相同(相近)教师互相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3.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4.过程评价与目标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三、评价对象

  工商管理学院所有承担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

  四、评价内容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教师的教学准备、课堂教学、课堂管理、辅导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课程考核以及其它应承担的教学工作等。

  五、评价办法

  工商管理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分自评、教学系评价和所授课程相同(相近)教师互相评价三个层次进行。

  1. 自评

  由各专业教学系组织本专业教师对教师本人的课堂教学工作按重庆峡三学院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进行自我评价。

  2.教学系评价

  由各专业教学系组织本专业教师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工作按重庆峡三学院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进行评价。为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任课教师有权取消不适合参加评价同行教师的评价资格,但取消评价人数不高于2人。

  3.二级学院评价:

  由各专业教学系组织本专业所授课程相同或相近的教师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工作按重庆峡三学院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进行评价。为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任课教师有权取消不适合参加评价同行教师的评价资格,但需要保证评价人数不低于2人。

  六、评价结果的确定

  (一)评价分数的确定

  专职和外聘教师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确定最终分数和档次。

  兼职教师的评价分数以学生网上评价结果为准。

  (二)评价等级的确定

  1.根据教师在教学质量评价活动中的分数确定教学质量的评价等级,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

  优秀:教学质量评价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且比例不得超过专业教学系当期任课教师(含外聘教师)总人数的20%(兼职教师参照该比例确定优秀等级);

  良好:教学质量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

  中等:教学质量评价得分在70~79分;

  合格:教学质量评价得分在60~69分;

  不合格:教学质量评价得分在0~59分。

  2.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δ能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出现教学Υ规者,评价等级不能确定为优秀;出现教学事故者,评价结果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

  五、评价结果反馈和使用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教学系将成绩上报学院,由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后上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根据反馈到各二级学院的学校综合评价结果,由学院直接通知到教师本人,并将教学质量评价的结论作为岗λ竞聘、职称晋升、评优评先及绩效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附件:重庆峡三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重庆峡三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篇3:航空学院图书馆书刊音像资料赔偿办法

  安西航空学院图书馆书刊音像资料赔偿办法

  一、所借图书、音像资料如有损坏或遗失时,应先到图书馆借阅处报损或挂失,报失后允许在30天内购买,不计逾期费。超过30天按图书、音像资料借阅规则的有关条款处理。所购图书、音像资料必须以相同版本为原则,赔偿书刊必须整洁完好,并每本收取加工费2元。

  二、遗失图书在购不到同版本或新版本图书时,按下列规定赔偿:

  1、遗失一般图书(或10年以内)按原价的2至4倍赔偿。有收藏价值的珍贵图书期(或10-20年)刊4至6赔偿。

  2、孤本书,外文原版书、工具书,或30年以上的书刊按原价8至10倍赔偿。

  3、损失多卷集整部图书中的1册,而不能单册零购者,按整部图书价格的平均单册价的10倍赔偿或按整套图书的价格赔偿。

  三、损坏书刊,按其不同情况处理:

  1、书刊损坏程度影响书刊内容的完整者,应赔偿原书刊,同时将损坏书刊发给赔偿人,但须在馆藏章上方加盖“发给赔偿人”印章。不能赔偿原书刊,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赔偿。

  2、一般性质的污损(画线、圈点、批注、涂抹等),中文图书0.20元/页,外文图书、中文期刊1.00元/页,外文期刊2.00元/页。

  3、凡故意拆散、剪裁、撕页者,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赔偿。期刊涂划、污损参照此办法执行。情节恶劣者加倍赔偿。

  四、遗失音像资料在购不到同版本或新版本时,按下列规定赔偿:

  1、读者在遗失音像资料时,需及时告知图书馆,同时购买原装正版音像资料片进行赔偿,并另交纳音像资料加工费2.00元。

  2、遗失一般音像资料(10年以内)按原价的2至4倍赔偿。有收藏价值的珍贵音像资料(10-20年)4至6赔偿。

  3、连续、整套、多册的音像资料遗失或损坏其中1张(册)等同于遗失或损坏全套,由于我馆无法配齐被遗失的音像资料,因而由借阅读者按该音像资料整套的定价赔偿。

  4、随书、随刊光盘按照原书、原刊的价格赔偿。

  5、音像资料归还时,如有污损、残缺,读者应赔偿。(赔偿参照图书馆书刊音像资料赔偿办法第四条)。

  五、已赔偿的图书、音像资料在赔偿之后30天内找到,并完整无损,可持书、音像资料及赔款收据退回赔款。

  六、凡属偷窃行为者,按所窃书刊、音像资料按期归类加倍处罚。

  七、逾期图书、音像资料每超期一天罚款0.20元。逾期欠款超过5元,停止借书和音像资料。

  八、对损坏或偷窃图书、音像资料情节严重者,图书馆将与学工处、有关系(部)联系,从严惩处。

  九、因教学、科研或其它社会活动需要,经馆领导批准,由师生集体借阅的书刊、音像资料,借书经手人应切实加强管理。如有污损或丢失,由借阅经手人负责按以上规定赔偿。

篇4:电子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海上电子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为响应并落实《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试行)》(沪电信职院〔20**〕48号),电子技术与工程学院结合自身双证融通、中高职贯通、专业课与实训课相结合等专业特点,依据综合性、层次性、代表性、独立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等原则,对学生整体进行德育、智育、体育和能力等综合素质测评。明确组织机构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领导,学生秘书和辅导员实施,团学学生干部参与,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具体负责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奖学助贷和推优评优工作的服务、监督和指导;辅导员、专任教师、班干及学生代表作为评价主体,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日常资料收集和每次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具体执行与汇总反馈。

  一.评价内容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主要从政治思想、行为规范、职业素养、热心公益、文体活动五个方面进行,总分100分。

  (一)政治思想20分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学校,积极参加热爱家乡、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的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从中受到教育、提高思想觉悟。

  3.关心政治,要求进步,积极靠拢党、团组织,能参加党的基本常识的学习,自觉培养共产主义情操。积极要求上进,加强政治思想修养,培养良好的习惯,能按时写思想汇报。

  4.在班级或者集体会议上发表由于班级发展或同学进步的意见和建议。

  (二)行为规范30分

  5.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6.履行践诺,知行合一,恪守知识道德,考试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律自省。

  7.注意个人仪表整洁,举止有礼。不准穿着背心,拖鞋出入校园;师生见面要主动打招呼行礼,同学之间也要以礼相待,相互问好。

  8.爱护校园公共财物,对课堂教具、设备、墙壁、门窗等须加倍爱护,不得污染或损坏,节约用电,离开教室时随手关灯;爱护校园一草一木,自觉维护校园绿化、美化、香化、净化。

  9.在生活园区内杜绝使用违章电器,遮盖烟雾报警器,饲养宠物等不良行为,保持宿舍干净卫生。

  10.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三)职业素养20分

  11.学习认真,学习热情高,能够积极参加各类技能比赛。

  12.按时完成作业,遇到学业困惑能主动和老师探讨,积极参加老师答疑。

  13.尊敬老师,热爱学习,对待老师教学反馈能够给予正面、客观评价,按时完成学校评教安排。

  14.学习态度端正,上课认真听讲,不迟到早退、不旷课。

  15.积极参加各类求职宣讲、招聘会和实习面试。

  (四)热心公益(第1,2,3,4学期10分;第5学期15分)

  16.报名参加义务献血。(第5学期评分,总分5分,报名参加义务献血3分;完成义务献血5分)

  17.中福会等志愿者活动。

  18.各类公益活动。(餐盘啄木鸟、马路天使等)

  (五)文体活动(第1,2,3,4学期20分;第5学期15分)

  19.第二课堂、辩论赛讲演赛、征文比赛、读书工程、学术讲座。

  20.参加学院运动会、系部阳光体育节、趣味运动会。

  21.参加学院及系部易班线上线线下活动。

  22.各类型文体活动。

  23.参加红色纪念活动如,参观*一大会址、龙华烈士陵园等。

  24.参加学院组织的晨跑活动(第1,2,3,4学期评分,第10次以下不予评分,15次-19次3分,20次-24次4分,25次(含25次)以上5分)

  二.附加分项

  1.参加校外各类技能大赛获得名次者,根据获奖等级可获加分1-5分

  2.参加校外各类科技、文体活动获得名次者,根据获奖等级可获加分1-5分

  3.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成绩突出者,可获加分1-5分

  三.评定等第

  1.分值等第转换:100-85分为优秀,84-70分为良好,69-60分为合格,59-0分为不合格。

  四.综合素质评测不合格同学的后续评定细则

  本学期综合素质等第结果为不合格的同学,将在下一学期结束之前通过参加校内外活动、志愿者服务、公益服务等活动获取分数,直至综合素质等第达到合格。

  综合素质成绩为40-59分的同学,需要参加公益劳动或者志愿者活动5次。公益劳动1小时为1次;志愿者活动1天为一次。

  综合素质成绩为40分以下的同学,需要参加公益劳动或者志愿者活动10次。公益劳动1小时为1次;志愿者活动1天为一次。

  五.其他

  电子技术与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电子技术与工程学院所属。

篇5: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京南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学校维护纪律、实施违纪处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处理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和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违纪处理的种类、权限及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基本方式包括: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过失记录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提醒谈话、通报批评和过失记录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五条 对学生违纪实施处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违纪学生进行提醒谈话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谈话。

  (二)通报批评分为院、校两级,处理权限分别在各二级学院、学生处。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各二级学院或学校范围内公布,相关材料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处存档,不进入学生档案。

  (三) 对违纪学生做出过失记录处理决定的,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后备案。过失记录累计达三次以上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违纪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院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文。

  (五) 对违纪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文。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或免于处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好;

  (二)确系他人胁迫,诱骗而危及或情节特别轻微的。或能检举其他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偶犯错误且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者。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拒不认错、态度恶劣、故意隐瞒重要情节者;

  (二)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三)群体性违纪事件的组织者、教唆者;

  (四)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报复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者(包括斗殴、偷窃、敲诈、酗酒滋事等)。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相应处理

  第八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41号令及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以下处理:

  (一)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门卫、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管理规定者,视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有酗酒、吸烟、妨碍他人等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过失记录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等活动,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不听劝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组织、参与非法宗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考试(考查)作弊的认定及成绩处理意见按《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一)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劝阻无效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以“取消考试资格”记录,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手机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喧哗或者有其他行为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成绩以“作弊”记录,并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桌面、物品、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使用手机作弊的;

  7.使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的;

  8.其他作弊行为。

  (三)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成绩以“作弊”记录,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专业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十七条一学期内旷课(含实验实践课程、实习、军训、学院组织的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 旷课在3--9学时以内,给予提醒谈话至过失记录。旷课3课时给予提醒谈话,旷课4-6学时给予学院通报批评,旷课7-9学时给予过失记录;

  (二)旷课达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16-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达31--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超过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此期间若继续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单次迟到(早退)不足15分钟,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记录。迟到超过15分钟按旷课一学时处理。

  第十八条 凡参与打架、参与斗殴、提供凶器、寻衅滋事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被打者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一)用言辞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的,除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负担全部医疗费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后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致人重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凡策划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经发现制止未造成后果或未致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受伤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参与斗殴致人受伤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打人,或对被打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要挟、敲诈、勒索者,或对揭发人进行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为打架者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其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偷窃、诈骗、勒索他人财物,视其作案价值、次数、手段和认错退赔等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次偷窃、诈骗,情节恶劣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盗窃、诈骗、抢夺者提供信息、工具者或协助窝赃、销赃、分赃者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消防、电力、实验室、食品、宿舍等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损坏消防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构成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没收器具、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发火情、损失轻微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发火灾、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当事人负完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一)未经批准,一学期内晚归三次给予提醒谈话;晚归累计达6次给予通报批评。

  (二)未经批准擅自夜不归宿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内夜不归宿三次,给予过失记录;经批评教育不改,夜不归宿超过三次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至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随便调换或私自占用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 在寝室内违章用电、违章照明、违章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者,给予过失记录;经教育不改或造成较轻后果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他人,给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妨碍公寓管理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参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娱乐活动中有少量金钱交易的或非谋利性地为赌博提供条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或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虽未参与但为赌博提供赌具或场地等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收取费用、聚众赌博或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利用网络媒介制造、散布混乱言论,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如涉及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学校有权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理执行程序与解除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违纪处理,应执行下列程序: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1.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由保卫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涉及学校治安方面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学生处进行调查;

  3.涉及学籍与考务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

  4.涉及日常行为规范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

  5.涉及公物损坏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后勤处进行调查;

  6.涉及多个二级学院学生的违纪行为和校外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并与相关二级学院及保卫处等部门协调处理。

  (二)在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对学生做出校级通报批评、过失记录及纪律处分,应当出具处理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应在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二级学院以挂号信形式将处理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五)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七条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处分到期后,经本人申请,所在班级评议,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需根据其处分后的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讨论,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学生处审核。解除处分的学生,处分材料不进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受处分期间,凡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待遇的,停发全部或部分奖、助学金,不得参加各项评优。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根据下列情形做相应处理:

  (一)在留校察看期内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者,在留校察看期满后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提交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终止留校察看期;

  (二)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受处分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如果表现突出,可根据以上程序,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察看期不少于六个月);

  (四)毕业时未按规定终止留校察看期者,不发给其毕业证书,作结业处理;

  (五)学生毕业后留校察看期满,其所在单位证明其表现良好,本人可向学校申请终止留校察看期,学校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处理、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申诉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对处理、处分决定进行申诉的权利。学生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申委会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在申诉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学生延期理由,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延长以一次为限。但涉及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不得延长。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委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申委会的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表述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