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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专科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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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专科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河漯医专科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含附属医院)。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个人隐私。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学校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组 长:z

  副组长:zz

  成 员:zzzzz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主 任:z

  成 员:zz

  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落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部门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部门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学校信息,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学校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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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基本信息、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河漯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四条 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下列学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其中第(二)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之外的其他学校工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十七条 学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信息公开网及信息拥有部门网站;

  (二)学校公报;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部门审核公开,同时报信息公开网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准予公开,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提出公开建议,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部门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或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学校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公开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应部门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部门应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监察处和校工会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部门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室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宣部开通学校信息公开网和信息公开意见箱,并完成网站内容上传工作,各部门开通部门信息公开网栏目及内容上传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篇2:医专科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河漯医专科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编制,包括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主动公开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对信息公开的评议情况、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六个方面。

  一、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

  (一)健全信息公开组织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在原有工作机构的基础上,完善了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队伍建设,学校各职能部门明确了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由此全校上下形成了由“校长统一领导、行政办公室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师生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协调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保证了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认真学习对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修订原有的信息公开制度,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及具体职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体制、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等各项内容做了进一步完善,保障了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

  (三)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学校在认真贯彻执行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的同时,还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试行)》、《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保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的要求,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既做到防止不断扩大保密范围损害公民的知情权,又重视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为此,在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要求的基础上,又专门发出通知重申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确保涉密信息不能对外公开。

  二、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信息数量:

  20**年度,全校新增的主动公开信息共2943条(包括3所附属医院),其中通过网络、微博、微信、校报等方式公开的信息数达2161条。

  (二)主动公开信息内容:

  (1)学校基本情况的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现任领导、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等基本信息。

  (2)学校文件、规章制度、统计数据等有关信息。包括学校制定和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3)学校公共资源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等,公开学校教室、公用房、教学资源、大型仪器设备、公寓等公共资源信息。

  (4) 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和社会比较关注的重要事项。重点包括学校重大资源情况;学校各学历层次和各类学生招生信息;学生学籍管理、帮困助学、学生奖励、就 业指导等信息;教职工培训、人事任免信息、招考录用、职称评审办法和结果等有关人事工作信息;学校科研项目申报、科研奖励制度和科研项目结果等科研管理信息;饮食服务、校园安保、户籍管理等后勤保卫信息;财务规章制度、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等财务信息。

  (三)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1)互联网:通过学校行政办公网和学校外网分别向校内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开信息,这是我校信息公开最主要和最重要的途径。

  (2)各类年鉴、手册、报表、校报等纸质资料:通过发放年鉴、校报、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统计报表等纸质资料,公开信息。

  (3)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等形式。

  (4)其他形式:其他还通过会议等形式实施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20**年度,学校未接到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件,也未有因信息公开工作遭到举报的情况。

  四、对信息公开的评议情况

  20**年度,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评价为满意。

  五、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学校属于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20**年度,没有因信息公开工作而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主要问题与改进措施

  实施信息公开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我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有:一些部门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偏差,重视 程度不同,实施情况不够平衡;部门在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保密审查等方面不够规范;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深化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建设方面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下一阶段拟重点改进,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组织全校各部门认真开展对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进一步增强各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促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和完善,不断提升学校信息公开整体工作水平。

  (二)继续深化学校信息公开的内容

  以涉及学校师生切身利益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突破口,继续深入推进不同领域信息公开的内容。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进一步推进有关制度,如对涉及学校重大改革和师生切身利益的制度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进一步增强过程信息的透明度,体现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的过程。

  (三)与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工作有机结合,探索信息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

  充分结合原有校务公开工作积累的经验和成效以及健全党务公开制度的契机,继续完善学校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和信息公开的目录等各项工作,以服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为目的,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丰富学校信息公开渠道和形式,积极探索信息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

  河漯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篇3:科技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干预办法

  南湖科技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干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 卫生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1号)、《*南湖省委高校工作委员会 南湖省教育厅 南湖省卫生厅共青团南湖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南湖省普通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湘高工委发〔20**〕5号)和《南湖科技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湘科院院字〔20**〕26号)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为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和相关人群提供有效的危机干预服务,减少或避免心理危机事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关心爱护学生,坚持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认真分析大学生心理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启动大学生危机预警干预机制,切实抓好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当前的危机,并通过心理学、心理咨询学、心理健康教育学等方面的理论与技术进行有目的、有计划、全方位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及转介,使其症状得到缓解、持久消失或及时得到诊治,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四条 各系领导、心理辅导员、班主任、学生辅导员及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应在主管校领导和学生处负责人的指导下,参与学生心理危机的干预工作。干预工作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负责,辅导员及班主任是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骨干力量,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五条 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遵守保密性原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干预对象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干预对象

  第六条 干预对象为存在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一般表现为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等方面发生较大改变,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正常的生活模式。如离家(校)出走、情感危机、学习障碍、抑郁状态、冲动行为、遭受暴力或意外伤害、生活中的重大丧失、酗酒、吸毒、自伤、自杀、精神异常、意识障碍导致的各种行为危机以及急性药物中毒等。

  第七条 高危对象。对存在下列现象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高危对象(A 级)予以干预和监控:

  1.精神障碍患者;

  2.情绪低落、长期抑郁等,中度以上抑郁症、躁狂症患者;

  3.遭受自然灾害、暴力、绑架、强奸等重大创伤事件并出现创伤后应激症状者;

  4.发生家庭变故或患严重躯体疾病者;

  5.有过自杀企图或行为并经常产生自杀意念者;

  6.存在明显的攻击性倾向或行为,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7.丧失或长期缺乏社会支持系统者,特别是丧失或长期缺乏家庭支持系统者;

  8.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9.有明显人格缺陷者。

  第八条 重点对象。对近期存在下列现象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对象(B级)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曾谈论过自杀,直接或间接有过自杀、出走的暗示或威胁,亲友中有自杀行为或自杀意图者;

  2.具有明显的外部精神刺激,如考试多门不及格、评优落选、竞选受挫、失恋、家庭纠纷、人际关系危机、严重的身体疾患等,并有强烈的心理冲突或心理症状体验者;

  3.自责自罪、有强烈的罪恶感和无用感、缺乏家庭温暖、父母离异、被人遗弃、家庭经济困难等,中度以下抑郁症患者;

  4.经过治疗已复学的精神病患者,或曾有过精神障碍的心理疾病边缘的在校学生;

  5.性格孤僻内向,与周围同学缺乏情感交流,拒绝社会、学校的人际交往和各种集体活动,丧失社会心理支持等人格障碍患者;

  6.缺乏明确的生活目标,对现实生活中的某些现象不满,对今后的学习、就业沮丧绝望,严重自卑,看不到“出路”者;

  7.长期存在睡眠障碍者。

  第九条 对中度及以下其他心理问题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日常关注对象(C级),进行积极的关注和引导。

  第三章 预防教育

  第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应积极配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普及心理健康知识,针对学生存在的环境适应、人际交往、恋爱与性等常见心理问题,开展讲座、班会等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知识宣、教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提高大学生心理调适能力。

  第十一条 应多关心、支持学生干部开展的健康教育活动,将心理健康教育融入文化活动中。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努力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氛围。

  第十二条 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建档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并针对普查结果进行初步筛查。各系应根据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提供的筛查结果,积极组织心理专干、辅导员、班主任做好进一步的访谈、排查工作,并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根据进一步的排查情况,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和访谈工作,并做好记录,将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并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健全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具体见预警制度)。通过制定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月报告制度和心理危机干预分级报告制度,随时了解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状况。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学生会心理健康服务部、班级心理委员、信息员等学生干部的朋辈心理辅导作用,健全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机制(具体见预警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早发现、早报告、早严判、早预防、早控制,有效预防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对有心理危机倾向及危机干预愈后学生实行动态管理,长期跟踪随访,密切关注,直至完全恢复正常(具体见后期跟踪)。

  第四章 预警制度

  第十六条 危机是当人们面对重要生活目标的阻碍时产生的一种状态。它是个人无力应对遭遇的困难和境遇,无法对境遇做出有效的反应,而出现一段时间内的解体和混乱。学校建立心理危机预警干预五级网络系统,即寝室(信息员)--班级(心理委员)--系级(心理专干)--校级(心理中心)--专科医院(永州市精神病院)。全校所有教职工或学生一旦发现出现危机状况的学生,应及时将该信息按预警系统逐级上报或直接上报至学校心理咨询中心。

  第十七条 早发现

  寝室是学生心理危机信息收集的第一级,班级是信息收集的第二级。寝室长作为信息员应每周向本班心理委员汇报本寝室学生的心理状态,心理委员每周将本班出现心理问题的学生情况汇总报至班主任处。心理专干、班主任及辅导员应定期下到班级、寝室,主动了解学生的心理状况。

  第十八条 早报告

  1.班级心理委员、寝室信息员在平时生活中要多关注周围同学的心理、行为表现,每周将本班学生状况向班主任老师汇报一次。如发现学生有明显的心理、行为异常,应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或心理专干、系学工负责人报告。

  2.心理专干、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学生,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班主任要每月将本班重点关注学生情况汇总报给心理专干,心理专干每月将本系重点关注学生情况报到心理咨询中心。

  3.如发现重点关注以外的学生出现明显的心理、行为异常时,要迅速将该生情况向所在教学系及心理咨询中心报告。报告同时,教学系应迅速拿出具体方案,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和干预工作。

  第十九条 早研判

  1.辅导员及班主任对上报的危机信息进行核实与收集,及时联系有心理危机学生的同学和家长,从多方面了解学生的日常生活状况、言语行为、人际交往、精神状况等,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2.根据了解的信息判断学生心理危机状况的严重程度,主要看该学生是否有自知力,社会功能是否受损,情绪反应、精神状况是否异常等,并依据有关心理学的知识进行判断。

  3.各系应根据判断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有效的处理措施,如进行干预和及时转介等,及时将了解的信息和干预方案汇报给主管校领导,听取上级领导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早预防

  1.认真组织好每年的新生心理普查工作,对初步筛查出疑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访谈及密切关注,做进一步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确定重点关注对象。

  2.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各系、心理咨询中心分别通过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对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实行动态管理。

  3.学校心理咨询中心每月将各系重点关注学生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参与学生心理辅导的有关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干预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确认为心理、行为异常的重点关注对象,班主任或辅导员每周至少谈话一次,并做好记录。

  4.在全校范围内对在校大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宣传,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自我调节意识。

  5.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及时解决大学生存在的心理问题。

  6.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调查与研究。

  第二十一条 早控制

  1.针对每个重点关注学生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心理辅导方案,并根据该方案进行跟踪辅导。心理专干应协助班主任、辅导员做好本系重点关注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并检查干预措施的落实情况。每月将本系重点关注学生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心理咨询中心,遇到紧急情况应立即上报。

  2.各系在对重点关注学生进行跟踪辅导时,如效果不好或学生出现较大的情绪波动或压力时,应转送心理咨询中心由咨询教师进行咨询,咨询期间班主任、辅导员及心理专干密切配合,必要时与家长联系共同做好该生工作。

  第五章 干预机制

  第二十二条 “五个一”工作机制。一旦发现有学生出现危机状况,学生处及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应立即起动危机干预预案,并按“五个一”工作机制开展工作。

  1.一个患者。一旦发现某学生出现情绪波动较大,行为、精神出现异常,应确定该生为危机干预对象。

  2.一套班子。由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心理专干、辅导员、班主任、心理中心专职教师及学生干部或朋辈辅导员组成工作小组,共同对当事人开展干预工作。

  3.一个领导。由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危机干预小组领导,指导负责整个危机干预工作。

  4.一套方案。针对该生的具体情况,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干预方案。包括对学生24小时看护、监管,立即通知其家长来校共同处理。

  5.一抓到底。对出现危机状况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干预或转介治疗,危机解除后,也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心理咨询及重点关注,直至完全恢复。

  第六章 危机干预及转介

  第二十三条 确定问题。通过观察和倾听,迅速确定问题的严重程度,及时将情况转告相关系部的老师。各系立即制定危机干预方案并建档,同时将情况报告给学工部负责人和主抓学生工作的副院长。

  第二十四条 当学生出现因心理危机引发有自伤、自毁等突发事件,学生工作负责人和辅导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向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通过进一步沟通,得到有自杀倾向者不再自杀的承诺,并将有自杀倾向者托付给家长。心理咨询中心及系级心理专干对有自杀倾向学生进行跟踪辅导,直至恢复正常,方可结束干预。

  第二十五条 保护当事人安全。学生的生命安全是危机干预的核心任务。当学生处在严重心理危机状态时,应给予心理、精神支持。争取与其保持沟通与交流,注意有选择地多倾听、多肯定,使自杀者有充分的心理宣泄。同时,帮助有自杀倾向者调整思绪,给予必要的心理辅导,为其减轻焦虑;为有自杀倾向者提供一个对所关心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应付机制,减轻其心理冲突,矫正其情绪失衡,给当事人以适当激励,使其有足够的信心,坚信自己有处理危机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严重心理问题的高危对象,各系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共同处理。对于精神异常、躁狂、重度抑郁、自杀倾向、自残或伤人等危机现象者应由家长转送至专科医院治疗。在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各系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

  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坚持学习的,应由家长陪伴监护或由家长鉴定书面安全协议,各系成立监护小组严密监护。

  对有心理危机倾向或中度心理危机现象但能保证正常学习者,各系应成立以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由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干部、宿舍同学组成的帮护小组,对该生进行全面帮护,并且密切关注该生是否出现情绪、行为的异常表现,防止自杀或出走行为发现。

  第二十七条 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工作,包括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不得将资料交给无关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八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向所在教学系提供专科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由学生处审查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九条 各系要根据情况,将复学学生作为重点关注对象进行跟踪辅导,密切关注其心理行为变化,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作好相关的记录定时上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而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辅导员、班主任应将其定为重点关注对象进行密切关注,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对其进行定期心理辅导和谈话,定期做好心理状况评估,做好记录按时上报。

  第三十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根据各系提供的情况,组织人员对复学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跟踪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系心理专干、辅导员、班主任,指导各系制定帮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对因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学生,每月与学生或家长进行沟通,了解学生在家或医院治疗或恢复情况,做好记录并按时上报。

  第八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管理是新时期高校大学生政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的新的重大课题。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教育厅的文件精神,我校实行大学生危机干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三条 凡是发生大学生自杀、出走事件的教学系,要按照本办法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属出走的,要跟踪报告寻找情况;严禁瞒报、漏报或迟报,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是发生学生自杀或出走事件的学生班级一律取消当年校级及以上评优资格;同时,取消相关辅导员和班主任当年校级及以上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 由于工作失误,如不上报、不按“五早”和“五个一”工作机制的要求抓落实,工作方法不对,工作措施不力而导致学生自杀身亡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或行政处分。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是各自负责学生的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要纳入学生工作考核指标评估体系,配套考核细则另行拟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篇4:科技学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法

  南湖科技学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置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三条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指因打架斗殴致伤或致死、自杀、突发疾病猝死、交通事故致伤或致死、溺水死亡、火灾事故或其他意外致伤、致死事故。

  第四条 学校成立意外伤害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副组长由学工部(处)长担任,成员由校办公室、宣传部、纪委(监察处)、学工部(处)、保卫处、计划财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同志组成,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下设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主任由学工部(处)长兼任,副主任由保卫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处),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第二章 事故处置程序

  第五条 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立即启动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工作小组开始运作,采取适当的处置程序。

  第六条 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前期工作程序:

  (一)发现伤害事故的学生和教职工要立即与医院急救中心联系,紧急呼救或送医院抢救学生,并及时与校医院联系,校医院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救护处理工作,防止次生意外事件发生。

  (二)发现者在将受伤的学生送往医院抢救的同时,向辅导员和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汇报。所在系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校领导和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报告。系领导、处置办公室成员和校领导迅速赶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

  (三)由所在系通知学生家属及其他有关人员,并由所在系出面和负责接待到校的家属,确需住宿的尽量安排家属住宿在校外,并热情、周到地做好接待、安抚工作。

  (四)意外伤害事故的现场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设立警戒区予以保护,并摄影或摄像留存,以便于调查和防止再次发生意外。

  (五)保卫处和公安部门介入调查事件的起因、经过,通过师生及相关人员收集有关证据,以利于对事故的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若发生死亡事故应当详尽了解学生死亡原因及抢救经过,并须请医院或法医检验后开具“死亡证明书”。

  第七条 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后期工作程序:

  (一)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前提下,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包括学生所在系的领导)代表校方与学生家属协调处理善后工作,并将所有接待、调查、处理以及各种要求做好记录备用。

  (二)伤亡原因、现场勘查、抢救过程、调查结论、事故责任应由公安机关宣布,保卫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有关伤害事故处置经过、结论等相关事宜,一律由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四)学工部(处)协助学生家属与有关保险公司联系,根据投保项目和责任认定保险赔偿。

  (五)伤害事故发生后,校宣传部、团委加强对校园网、校园广播、校刊等媒介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以免引发其他意外事件再次发生。

  (六)校外媒体的接待由校宣传部负责。

  第三章 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确定。

  第九条 学校对伤害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且当事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可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其中包括由承担接待家属的费用、支付的医疗费用或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项所需要的费用,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其他要求。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伤害事故没有责任,但当事者家庭确实存在经济困难,学校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可对学生家属给予适当的帮助。帮助标准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四年学费的总金额。对特殊困难者可以通过发起捐款等爱心活动给予帮助。

  第十一条 如果受伤害的学生及家属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受伤害的学生、家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提出不合理要求,以致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当事人赔偿。

  第十三条 处理事故的费用(含赔偿、帮助金额)由校、系承担的份额由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决定,由财务处负责统一支付。与辅导员、班主任有工作责任的系,系里承担部分费用,认定为一般责任的承担10%,认定为主要责任的承担20%。对出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由校纪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由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根据事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同一聘期内出现两起以上(含两起)重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突发疾病事故除外)的年级辅导员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在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5:科技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南湖科技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重立项、更重实效和推广应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高质量、重大科研成果的奖励力度,特制定《南湖科技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科研成果应是下列科研成果并且是以南湖科技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

  (一)已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二)已出版的学术著作、规划教材;

  (三)已公开发表的美术、书法、摄影和小说等作品;

  (四)合法专利;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它科研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的获奖者是本校教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和兼职教师)或在校学生。获奖成果不论独立完成还是合作完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只奖励第一主持人或第一作者,其他人员的奖励由第一主持人或第一作者与合作者协商分配。

  第四条 在读本科生或硕士生的科研成果有通讯作者的,并且通讯作者为我校在岗教职工(包括兼职教师),其奖励金额由通讯作者与合作者协商分配。

  第五条 本办法的科研成果,不重复奖励。如果同一成果多次获得奖励,获奖人可选择最高档次奖励。

  第六条 科研成果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划拨。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标准

  第七条 凡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五个一工程”奖和教学成果奖,学校按下列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一)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项奖500万元;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进步奖、国家发明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一、二等奖,按奖金额1:1.5奖励;

  (二)获得省科技杰出贡献奖奖励5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7万元、3万元;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和“五个一工程”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一、二、三等奖,按奖金额1:1奖励;

  (三)地市级奖按奖金额1:0.5配套给予奖励。

  第八条 获得学校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一等奖3000元;

  (二)二等奖2000元;

  (三)三等奖1000元。

  第九条 以学校名义申报、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国家专利,学校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万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

  第十条 科研论文按以下标准奖励(科研论文要求文科3000字以上,理科2000字以上,不足字数按50%计算):

  (一)在Nature和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二)在SCI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按不同影响因子(IF)分别给予奖励:

  1.IF ≥ 2每篇奖励2万元;

  2.2 >IF ≥ 1每篇奖励1万元;

  3. IF < 1每篇奖励8000元。

  (三)被SSCI、 EI、A&HCI和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6000元和5000元;

  (四)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科学通报(中、英文版)》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和《新华文摘》详摘的论文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五)在《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发表的理论文章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详摘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六)《新华文摘》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编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七)CSCD源刊与CSSCI来源期刊发表的论文、中国教育报和中国青年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CSSCI来源集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八)在国家一级学会的专业刊物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九)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北京图书馆版本)、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CSCD扩展库来源期刊、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论文、985工程大学和211工程大学及重点大学学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十)中级及中级以下职称的在职员工在省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除上述10种奖励外,其它刊物的论文,不再奖励。同一篇论文被多处收录或转载,则取最高的一次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教材著作奖励

  (一)教材类奖励

  1.国家级规划教材(须有正式文件,下同)奖励3万元;

  2.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或省级规划教材奖励1.5万元;

  3.其它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并使用的教材,奖励5000元。

  (二)著作类奖励

  1.在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人民出版社、三联书店、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字数达20万字以上奖励3万元;字数在10-20万之间,奖励1.5万元。

  2.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字数达20万字及以上奖励1.2万元;字数在10-20万之间,奖励6000元。

  (三)各类再版(含修订)图书仅列入本院科技成果统计而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艺术类成果和作品奖励

  (一)艺术类作品参加政府部门主办的展览获奖成果按以下标准奖励:

  1.参加文化部和中国美协联合主办的全国综合性大展(五年一度),作品获金奖奖励10万元,银奖奖励5万元,铜奖奖励2万元,获提名奖奖励7000元,入选参展作品奖励5000元;

  2.参加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性艺术活动,获金奖奖励2万元,银奖奖励1万元,铜奖奖励5000元,入选奖励2000元;

  3.参加省文化厅主办的全省的艺术活动,获金奖奖励3000元,银奖奖励2000元,铜奖奖励1000元。

  (二)音乐、美术、书法和摄影创作作品,在相应的专业刊物上发表,其作品按刊物级别奖励条款执行;若同一作者在同一期刊物上发表多件作品,则另增加50%的奖励。音乐作品的奖励标准指作词和作曲为同一人的情况,当作词与作曲者不为同一人时,则作词和作曲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下同);

  (三)公开出版的长篇小说(15万字以上)每部奖励3000元;中篇小说(5万字以上),每部奖励1000元;

  (四)公开出版的个人音乐、美术、书法和摄影作品集(30幅以上),奖励6000元/部;

  除本款所列作品奖励外,其它不再奖励。

  第十三条 校级先进科研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得校级先进科研工作者的: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第十四条 我校教师创造的应用性成果被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采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按《南湖科技学院科研成果转化实施暂行办法》执行。软科学研究成果奖励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参照应用成果奖励相关原则进行奖励。

  第三章 成果申报、受理、审核与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申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科研成果的法律和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报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所获得的科研成果,由申报者所在系、部和处统一按时、按要求进行申报,申报者应当提交成果原件和有关附件,如获奖证书、著作、论文原件、索引或转载原件或有效查询证明件、专利证书、鉴定证书和复印件等。给予奖励的成果获奖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原件或其它文件的,不予登记,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处于每年年底集中受理科研成果申报,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逾期不再受理。因故未申报当年成果可于次年开学一周内再申报一次,如申报者外出学习而造成当年度未能及时申报,可在下个年度补报,但是不得跨两个年度。

  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审核申报的科研成果,并登记和建立成果档案,于每年四月份公布上年度奖励成果及奖励情况,半月内无异议即认可,报学校审发;有异议的成果,停发奖励,待本人澄清后再发。如发现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奖励,收回所发奖金,并按其所获奖金金额收取银行同期利息,同时依据有关规定报学校纪委和监察处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科研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开始生效,以前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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