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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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学院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集体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迅速、有效处置活动中的突发事故或事件,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预先防范”和“安全重于泰山”理念,严防集体大型活动期间突发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全校师生参加大型活动各个环节的安全,保证正常的活动秩序和稳定环境。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学院举办的以下大型集体活动:

  (一)大型*;

  (二)大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

  (三)开学典礼、毕业典礼、新生报到、大型考试或教务活动、大型外事活动;

  (四)上级委托我校举办的集中大型活动;

  (五)学校与兄弟院校在我校联合举办的大型活动;

  (六)经我校批准的外单位在我校举办的大型培训、考试、讲座、会议;

  (七)我校在校外举办的大型集体活动等。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应对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党政齐抓共管,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各部门和二级学院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尽可能地降低或消除大型活动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学校和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突发事件后,由党委宣传部、校长办公室、学生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及根据活动需要参加组织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共同协调处置。指挥部设在保卫处。

  第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与二级学院、单位联动协调机制,发生突发事件后,领导小组成员、各相关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部门、学院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全方位处置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的工作局面,确保预防、检测、预警、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和正确应对。

  第七条 处理突发事件,要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依法开展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介入和求助。

  第八条 宣传部门要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三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九条 学校总体应急预案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教育系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在学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学校总体应急预案的精神和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订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具体工作应急预案应针对某个时段、某项具体工作由主管、牵头单位制定。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适时修订、完善。

  第四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十三条 要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切实做好应对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向领导小组及时报送突发事件是各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全校各单位要建立畅通的信息传送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应急信息报送系统。

  第十五条 学校要通过课堂教学、培训、宣传手册、专题讲座、展览、板报专栏、网络、广播等生动活泼的形式与途径,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安全教育,敏感时期要落实各级值班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提高应对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的能力。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排查和消除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要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要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的素质和技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第五章 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第十七条 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3个等级。

  (一)重大事件(I级)

  出现大规模密集人员踩踏伤亡,或爆炸、火灾、文化活动场所(地)倒塌,或恐怖分子袭击、绑架人质等特别重大事件,领导小组须立即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并迅速核实情况,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

  (二)较大事件(Ⅱ级)

  出现群体性事件、人员伤亡等较大事件,领导小组迅速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并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一般事件(Ⅲ级)

  出现人员受伤、被困或其他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及时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积极开展处置工作。

  第六章 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 发现或接到较大以上预警信息,必须在10分钟内据实向领导小组报告,坚决杜绝谎报、瞒报、漏报、错报。

  第十九条 信息报送应包括:

  (一)时间、地点、规模、影响范围、信息来源等情况;

  (二)事件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三)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事态现状、处置准备情况和其他需报送的情况。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发布处置信息。

  第二十一条 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成立指挥部,研究事件级别,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各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快速、准确、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指挥状态,各相关单位应立即到位,并保持通讯联络顺畅、快捷,按照事件的性质规模、范围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紧急情况需外部协助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求助。

  第二十三条 应急处置措施

  (一)重大事件(I级)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保卫部门维护现场秩序,防止有人寻隙滋事,并及时请公安部门协助工作,有关部门做好装备、物资准备。

  (二)较大事件(Ⅱ级)各单位投入抢险救灾、疏散人员、救治伤员。

  (三)一般事件(Ⅲ级)保卫处进入现场,维持秩序,各单位做好单位和周边的排险和师生疏散工作。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进行建筑、水电的检查修缮、疏通道路、排水设施,各单位积极配合。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四条 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成以后,立即开展以下后期处置:

  (一)工作重点从应急转向善后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二)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妥善安置师生,尽快复课,根据灾情调整教学、考试和师生生活安排。

  (三)校医院要做好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工作,全力抢救伤员;配合其他工作组共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

  (四)做好心理救助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受灾师生进行心理辅导和救助。

  (五)积极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师生员工和家属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地方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

  (六)加强校园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秩序。

  (七)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部位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对安全隐患及时防范、补救,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善后工作计划,做好在灾害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

  (九)协助并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损失评估。

  (十)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志愿者参与善后救援。

  (十一)外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外国专家,接待可能参与处置的外国救援人员。

  (十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按照《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评价单位和单位领导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责任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突发事件处置或恢复重建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或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学校党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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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院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学院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应对消防安全突发事件,规范应急处置行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学校师生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稳定,依据教育部印发的《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各校区发生的火灾、火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对教学秩序造成影响的事件。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应对消防安全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党政齐抓共管,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各部门和二级学院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尽可能地降低或消除因消防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学校和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立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党委宣传部、团委、校长办公室、学生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及事故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共同协调处置。指挥部设在保卫处。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与二级学院、单位联动协调机制,发生突发事件后,领导小组成员、各相关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部门、学院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全方位处置消防安全突发事件的工作局面,确保预防、检测、预警、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和正确应对。

  第六条 处理突发事件,要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依法开展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介入和求助。

  第七条 宣传部门要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三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学校总体应急预案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教育系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在学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学校总体应急预案的精神和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订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 具体工作应急预案应针对某个时段、某项具体工作由主管单位牵头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适时修订、完善。

  第四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十二条 要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切实做好应对消防安全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向领导小组及时报送突发事件是各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全校各单位要建立畅通的信息传送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应急信息报送系统。

  第十四条 学校要通过课堂教学、培训、宣传手册、专题讲座、展览、板报专栏、网络、广播等生动活泼的形式与途径,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敏感时期要落实各级值班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排查和消除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要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要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的素质和技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第五章 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第十六条 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消防安全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3个等级。

  (一)重大火灾事故(I级)

  从业人员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和死亡共10人 及以上或损失10万元以上,进入I级应急状态。

  (二)较大火灾事故(II级)

  发生一般人身事故,死亡1-3人或重伤和死亡共3-10人,或损失5万-10万元,未构成重大人身事故者,进入II级应急状态。

  (三)一般火灾事故(III级)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及以下事故者,进入III级应急状态。

  第六章 处置程序

  第十七条 发现或接到较大以上预警信息,必须在10分钟内据实向领导小组报告,坚决杜绝谎报、瞒报、漏报、错报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八条 信息报送应包括:

  (一)时间、地点、规模、影响范围、信息来源等情况;

  (二)事件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三)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事态现状、处置准备情况和其他需报送的情况。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发布处置信息。

  第二十条 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成立指挥部,研究事件级别,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各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快速、准确、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指挥状态,各相关单位应立即到位,并保持通讯联络顺畅、快捷,按照事件的性质规模、范围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紧急情况需外部协助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求助。

  第二十二条 应急处置措施

  (一)重大火灾事故(I级)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保卫部门维护现场秩序,防止有人寻隙滋事,并及时请应急管理部门协助工作,有关部门做好装备、物资准备。

  (二)较大火灾事故(Ⅱ级)

  各单位投入灭火、疏散人员、救治伤员。

  (三)一般火灾事故(Ⅲ级)

  保卫处进入现场,消防站人员开展灭火工作,维持秩序,各单位做好单位和周边的排险和师生疏散工作。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进行建筑、水电的检查防护、疏通道路、排水设施,各单位积极配合。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成以后,立即开展以下后期处置:

  (一)工作重点从应急转向善后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二)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妥善安置受灾师生,尽快复课,根据灾情调整教学计划和师生生活安排。

  (三)校医院要做好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工作,全力抢救伤员;配合其他工作组共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

  (四)做好心理救助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受灾师生进行心理辅导和救助。

  (五)积极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师生员工和家属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地方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

  (六)做好受灾师生的转移和临时居住安置工作必要时可向民政部门求助。

  (七)加强校园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火灾发生;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秩序。

  (八)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部位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对安全隐患及时防范、补救,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善后工作计划,做好在灾害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

  (十)协助并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十一)根据受灾情况组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志愿者参与善后救援。

  (十二)外事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外国专家,接待可能参与救灾的外国救援人员。

  (十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按照《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评价单位和单位领导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责任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突发事件处置或恢复重建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或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学校党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篇3:学院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学院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规范应急处置行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学校师生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稳定,依据教育部印发的《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地震、洪水、风暴、暴雨、沙尘暴、冰雹等自然灾害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对教学秩序造成影响的事件。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党政齐抓共管,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各部门和二级学院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尽可能地降低或消除因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学校和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立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党委宣传部、团委、校长办公室、学生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人共同协调处置。指挥部设在保卫处。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与二级学院、单位联动协调机制,发生突发事件后,领导小组成员、各相关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部门、学院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全方位处置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工作局面,确保预防、检测、预警、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和正确应对。

  第六条 处理突发事件,要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依法开展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介入和求助。

  第七条 宣传部门要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三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学校总体应急预案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教育系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在学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学校总体应急预案的精神和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订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 具体工作应急预案应针对某个时段、某项具体工作由主管、牵头单位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第四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十二条 要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切实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向领导小组及时报送突发事件是各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全校各单位要建立畅通的信息传送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应急信息报送系统。

  第十四条 学校要通过课堂教学、培训、宣传手册、专题讲座、展览、板报专栏、网络、广播等生动活泼的形式与途径,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防灾减灾教育,敏感时期要落实各级值班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排查和消除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要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要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的素质和技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第五章 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第十六条 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校实际,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I级)

  1.洪涝灾害:重要江河发生2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城市受淹,学校绝大范围发生洪涝。

  2.地震灾害:发生6.5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3.损失情况:因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二)重大事件(Ⅱ级)

  1.洪涝灾害:发生10年-15年一遇洪水或水位接近保证水位,城市受淹,学校大范围发生洪涝。

  2.地震灾害: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

  3.损失情况:因灾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三)较大事件(Ⅲ级)

  1.洪涝灾害:发生5-10年一遇洪水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学校受淹,较大范围发生洪涝。

  2.地震灾害:发生4.7级以上5.4级以下一般破坏性地震。

  3.损失情况:因灾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四)一般事件(Ⅳ)

  1.洪涝灾害:发生3-5年一遇洪水或水位接近警戒水位,学校局部范围发生洪涝。

  2.地震灾害:发生4.7级以下一般破坏性地震。

  3.因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其他自然灾害参照国家、省、市标准,及和我校实际确定。

  第六章 处置程序

  第十七条 发现或接到较大以上预警信息,必须在10分钟内据实向领导小组报告,坚决杜绝谎报、瞒报、漏报、错报。

  第十八条 信息报送应包括:

  (一)时间、地点、规模、影响范围、信息来源等情况;

  (二)事件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三)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事态现状、处置准备情况和其他需报送的情况。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发布处置信息。

  第二十条 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成立指挥部,研究事件级别,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各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快速、准确、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指挥状态,各相关单位应立即到位,并保持通讯联络顺畅、快捷,按照事件的性质规模、范围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紧急情况需外部协助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求助。

  第二十二条 应急处置措施

  (一)特别重大事件(I级)

  除按照Ⅱ级事件处置程序外,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保卫部门维护现场秩序,防止有人寻隙滋事,并及时请公安部门协助工作,有关部门做好装备、物资准备。

  (二)重大事件(Ⅱ级)

  各单位投入抢险救灾、疏散人员、救治伤员。

  (三)较大事件(Ⅲ级)

  保卫处进入现场,维持秩序,各单位做好单位和周边的排险和师生疏散工作。

  (四)一般事件(Ⅳ)

  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进行建筑、水电的检查修缮、疏通道路、排水设施,各单位积极配合。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三条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成以后,立即开展以下后期处置:

  (一)工作重点从应急转向善后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二)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妥善安置受灾师生,尽快复课,根据灾情调整教学计划和师生生活安排。

  (三)校医院要做好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工作,全力抢救伤员;配合其他工作组共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

  (四)做好心理救助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受灾师生进行心理辅导和救助。

  (五)积极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师生员工和家属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地方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

  (六)做好受灾师生的转移和临时居住安置工作必要时可向民政部门求助。

  (七)加强校园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秩序。

  (八)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部位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对安全隐患及时防范、补救,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善后工作计划,做好在灾害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

  (十)协助并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十一)根据受灾情况组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志愿者参与善后救援。

  (十二)外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外国专家,接待可能参与救灾的外国救援人员。

  (十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按照《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评价单位和单位领导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责任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突发事件处置或恢复重建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或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学校党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篇4:学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学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学校各类突发事件,提高我校保障校园安全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促进学校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及河南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河南省教育厅有关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学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及所属各二级学院、单位,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危及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学校乃至社会稳定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各类紧急事件。

  第五条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发生过程和学校特点,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六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涉及学校的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二)事故灾害。包括学校楼堂馆舍内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溺水事故,各类大型群体活动及军训、实习、参观等集体活动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热、油等能源供应事故,有毒有害气体及危险化学品引起的中毒、爆炸、危险品泄漏污染等安全事故,核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安全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学校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卫生和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员工健康与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治安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可能会引发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五)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利用校园网络发送有害信息,进行*、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窃取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保密信息,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针对校园网络和信息系统发生的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信息内容安全事件、设备设施故障和灾害性事件等。

  (六)教育考试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考试机构)在学校组织实施的各类国家教育考试,以及在学校举行的各类考试中,在命题管理、试卷印刷、运送、保管、评卷组织管理等环节出现的试卷(答卷)安全保密事件、违规事件,以及在考试实施中出现群体舞弊、阻碍考试、网络有害信息等影响考试及社会稳定的其他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有时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有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突出重点,统筹应对。凡涉及跨校或跨地区的,依据有关预案处置。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维护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和二级学院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按照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把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问题,立足防范,努力把不安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以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核心的处置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全面负责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领导小组

  学校党委和行政是本校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学校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领导指挥机构。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办公室、纪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团委、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学生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外事处、保卫处、期刊中心、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同志以及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任小组成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维稳办(党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在处理突发事件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各类突发事件指挥部的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是: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负责应急管理各有关机构、部门的综合协调,负责与校外有关机构联络;负责上传下达和校内外信息传递,收集、整理动态信息并及时汇总,提出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对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领导提出对策建议;协助领导小组做好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动应急力量;组织修订《学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推动应急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三)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成立下列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处置。各指挥部职责是:1.决定是否启动相关预案;2.负责指挥处置本类突发事件;3.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以及与其他类别突发事件的联系,决定实施处置方案;4.决定信息报送的标准、内容以及请求上级指示、援助等事项;5.决定对外发布信息的口径和时间、方式等;6.总结经验、教训,调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事件指挥部

  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事件指挥部由分管副校长任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保卫处,相关工作由保卫处协调。

  2.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指挥部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指挥部由分管副校长任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相关工作由后勤管理处协调。

  3.社会安全突发事件指挥部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指挥部由副校长任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保卫处,相关工作由保卫处协调。

  4.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指挥部

  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指挥部由分管副书记、副校长任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相关工作由党委宣传部协调。

  5.考试安全突发事件指挥部

  考试安全突发事件指挥部由分管副校长任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相关工作由教务处协调。

  (四)专项工作组

  为有效、迅速应对校内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六个专项工作组。接到突发事件指令后,迅速赶到现场,听候现场指挥部调动。

  1.信息联络与宣传组

  工作组设在党委宣传部,日常工作由党委宣传部承担。组长由党委宣传部部长担任。主要职责是:广泛收集校内外、国内外有关安全和稳定的信息,对一些有预警性和背景性的信息及时整理形成报告上报校领导,供领导决策参考;负责校内指挥命令上传和下达;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包括校园网、校广播电台、橱窗、布告栏等)积极开展正面宣传活动;负责敏感时期校内媒体的监控工作;负责与校外媒体联系,统一对外媒体接待及宣传口径;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信息或请求援助。

  2.教育疏导组

  工作组设在学生处,日常工作由学生处承担。组长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其他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一支政治上过硬、思想上合格的学工干部、辅导员和学生干部队伍;及时了解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和引发事端的原因,掌握深层次、预警性信息;事件发生时,及时有效地做好师生员工的教育和疏导工作;协助信息联络与宣传组做好突发事件期间的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3.治安保卫组

  工作组设在保卫处,组长由保卫处处长担任。主要职责是:突发事件的现场控制,人员疏散,校内交通管制;落实重点要害部位安全措施;维护学校治安秩序,防止各类破坏活动;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调查事故。

  4.后勤保障组

  工作组设在后勤管理处,日常工作由后勤管理处承担。组长由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提供车辆、电力、通讯、食宿等有关条件,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建立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仓库,保障突发事件时期的后勤供给。

  5.外事工作组

  工作组设在外事处,日常工作由外事处承担。组长由外事处处长担任。主要职责是:收集掌握涉外方面的动态信息,对有关学校安全稳定的信息及时上报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期间与外籍人员有关的事宜,保持与政府外事部门、有关国家驻华外交机构的联系。

  6.医疗救治组

  工作组设在后勤管理处,日常工作由后勤管理处承担。组长由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主要人员由校医院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医疗救治工作;做好传染病人的疫情报告、隔离消毒等相关工作;负责与校外医疗机构的联系。

  学校在条件具备时可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完善学校应急预案体系提供咨询和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学校与各二级学院、单位联动协调机制,发生突发事件后,领导小组成员、各相关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充分依靠和发挥应急指挥部及队伍的作用,形成各部门、学院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全方位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局面,确保预防、监测、预警、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和正确应对。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设联络员一名。各二级学院、各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平时接受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处理突发事件时接受校领导小组指挥部指挥,并配合各职能工作组开展工作。

  各二级学院、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落实维护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2)广泛开展安全防范与维护稳定的宣传教育活动;(3)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4)收集有关安全稳定的信息,发现影响安全稳定的因素及时向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5)负责处置本单位内部发生的一般性突发事件,全力配合学校妥善处置本预案所列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应急管理水平,更好地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处理突发事件,要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依法开展工作,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可请求公安、司法等部门介入和援助。

  第十二条 从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保障措施。在物资、经费保障和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宣传部门要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增强工作预见性和主动性,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按职责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三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总体应急预案。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预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在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学校总体应急预案的精神和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各职能部门按学校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六条 针对某个时段、某项具体工作或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由主管、牵头或主办单位制定具体工作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适时修订、完善。

  第四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十八条 预防。学校要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及责任人,并限期整改;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及日常管理,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定期检查、监控,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重大隐患和一些影响大、师生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立即研究采取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做好防范、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要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配合职能部门落实对重点人员和重点部位的控制措施,注意发现、收集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稳定的信息,及时报告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有效预防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经常对各学院、各单位的上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预警机制。确定预警级别。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学校要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或根据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级别执行,按照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

  发布预警信息。学校根据分析评估的结果,或有关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的要求,按有关规定立即以适宜的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和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手机、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或组织人员逐个通知等方式进行。

  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类分级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进一步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及时按有关规定发布与师生员工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以及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4)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6)报请地方党委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校舍、教学设备以及交通、通信、网络、水电热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或波及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危害。

  (9)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解除预警警报。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第五章 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第二十条 学院从实际出发,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一般分为:I级(特别重大事件)、II级(重大事件)、III级(较大事件)、IV级(一般事件),具体划分情况见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中事件级别划定部分。

  第六章 处置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必须在30分钟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迅速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10分钟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报告,2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绝对不允许出现信息报送滞后于网络消息的现象。对一时难以完全搞清楚的紧急情况,应先报已掌握主要情况,随着对情况的全面了解和对事件的处理,不断地补充报告,绝不能压而不报。一次报不详尽的,可分几次续报,同时要确保突发性事件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和相关指挥部,通知各职能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并按领导要求开展工作,同时与事发地保持密切联系,进一步核实情况。对重大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领导小组意见,及时上报河南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省教育厅、省市公安机关等。

  信息报告内容包含:

  (1)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员、规模、影响范围、信息来源等情况。

  (2)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3)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4)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的反应;

  (5)事态现状、处置过程和结果;

  (6)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和指挥部要立即进入运转状态,指挥部和总值班室设在维稳办(党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指挥部工作。各职能工作组立即到位,并保持通讯联络顺畅、快捷,按事件的性质、规模、范围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紧急情况需外部协助的立即向有关部门电话求助(火灾“119”、人员伤亡“120”、重大案件“110”)。必要时可预先通知校内网络、广播等传媒做好播报准备。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与上级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第二十四条 信息发布。学校在处置突发事件时,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牢固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控制的主动权,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相应的后续发布工作,正确引导校园和校园舆论。建立学校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必要时向公众或媒体公布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

  有关事件详情和应急处置措施等相关权威信息,要根据突发事件涉及或波及的范围和影响程度等情况,通过有关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手机短信或教育主管部门网站和校园网等发布。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其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五条 善后处置。对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学校要根据遭受的损失和应急处置、救援工作中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资金、物资等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组织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根据善后处置的需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对于社会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教育考试安全事件,学校要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措施,依法、依规追究并查处相关责任人,安抚和平静师生情绪,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同时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对突发事件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调查评估。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特点,学校要配合相关专业机构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度改进措施,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报告。

  第二十七条 恢复重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过后,学校应当尽快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需要地方党委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支持的,及时提出尽快协助修复被损的校舍、教学设施以及交通、通信、网络、水电热气等公共设施的请求。

  第八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八条 宣传教育。学校要通过课堂教学、培训、宣传手册、专题讲座、安全展览、板报专栏、网络、广播等生动活泼的形式与途径,广泛宣传应急救助和处置的知识和技能、各类安全防护与应急避险常识,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不断提高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水平。各专项小组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学院、单位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指导。

  第二十九条 应急演练。各专项小组要根据可以预见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师生员工,对相关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演练,提高逃生避险和应急反应能力,以及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特别是每学期要至少组织一次针对火灾或地震等灾害事故的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中暴露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物资保障。后勤管理处应建立处置突发事件救援设施的物资储备,完善储备保障制度,保障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的物资充足。特殊应急物资应由专人保管,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物资存放合理,保持通道畅通,物资运输便利、安全。

  第三十一条 信息保障。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第九章 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表彰奖励。学校对高度重视应急工作,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和应急体系建设,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发现、报告、处置、救援等环节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救援、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及所属各二级学院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结合实际,制定二级学院的应急预案,并报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预案由学校制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由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篇5:科技学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法

  南湖科技学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置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三条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指因打架斗殴致伤或致死、自杀、突发疾病猝死、交通事故致伤或致死、溺水死亡、火灾事故或其他意外致伤、致死事故。

  第四条 学校成立意外伤害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副组长由学工部(处)长担任,成员由校办公室、宣传部、纪委(监察处)、学工部(处)、保卫处、计划财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同志组成,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下设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主任由学工部(处)长兼任,副主任由保卫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处),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第二章 事故处置程序

  第五条 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立即启动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工作小组开始运作,采取适当的处置程序。

  第六条 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前期工作程序:

  (一)发现伤害事故的学生和教职工要立即与医院急救中心联系,紧急呼救或送医院抢救学生,并及时与校医院联系,校医院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救护处理工作,防止次生意外事件发生。

  (二)发现者在将受伤的学生送往医院抢救的同时,向辅导员和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汇报。所在系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校领导和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报告。系领导、处置办公室成员和校领导迅速赶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

  (三)由所在系通知学生家属及其他有关人员,并由所在系出面和负责接待到校的家属,确需住宿的尽量安排家属住宿在校外,并热情、周到地做好接待、安抚工作。

  (四)意外伤害事故的现场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设立警戒区予以保护,并摄影或摄像留存,以便于调查和防止再次发生意外。

  (五)保卫处和公安部门介入调查事件的起因、经过,通过师生及相关人员收集有关证据,以利于对事故的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若发生死亡事故应当详尽了解学生死亡原因及抢救经过,并须请医院或法医检验后开具“死亡证明书”。

  第七条 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后期工作程序:

  (一)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前提下,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包括学生所在系的领导)代表校方与学生家属协调处理善后工作,并将所有接待、调查、处理以及各种要求做好记录备用。

  (二)伤亡原因、现场勘查、抢救过程、调查结论、事故责任应由公安机关宣布,保卫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有关伤害事故处置经过、结论等相关事宜,一律由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四)学工部(处)协助学生家属与有关保险公司联系,根据投保项目和责任认定保险赔偿。

  (五)伤害事故发生后,校宣传部、团委加强对校园网、校园广播、校刊等媒介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以免引发其他意外事件再次发生。

  (六)校外媒体的接待由校宣传部负责。

  第三章 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确定。

  第九条 学校对伤害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且当事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可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其中包括由承担接待家属的费用、支付的医疗费用或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项所需要的费用,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其他要求。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伤害事故没有责任,但当事者家庭确实存在经济困难,学校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可对学生家属给予适当的帮助。帮助标准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四年学费的总金额。对特殊困难者可以通过发起捐款等爱心活动给予帮助。

  第十一条 如果受伤害的学生及家属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受伤害的学生、家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提出不合理要求,以致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当事人赔偿。

  第十三条 处理事故的费用(含赔偿、帮助金额)由校、系承担的份额由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决定,由财务处负责统一支付。与辅导员、班主任有工作责任的系,系里承担部分费用,认定为一般责任的承担10%,认定为主要责任的承担20%。对出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由校纪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由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根据事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同一聘期内出现两起以上(含两起)重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突发疾病事故除外)的年级辅导员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在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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