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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送资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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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送资料一览表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一览表

资产损失类别

资产损失小类

损失原因

税前扣除条件

附报资料

备注

货币

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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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损失

现金短缺、假币收缴、涉及现金的刑事犯罪

1.附报资料是否完整

2.外部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内部证据是否符合企业内部有关规章,是否合理

3.损失是否已作会计账务处理

4.损失金额是否准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增加了“假币收缴证明”

存款损失

金融机构清算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36个月,需要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4.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债务人依法宣布破产、关闭、解散、撤销、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诉讼案件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4.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5.涉及与其关联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债务人失踪、死亡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

2.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3.涉及与其关联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4.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另外还需满足:

1、应收款项是否超过连续36个月

2、是否未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

3、债务人或担保人是否有经济偿还能力

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

2.催收磋商记录;

3.出具专项报告说明情况,包括债务人及担保人是否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等情况;

4、涉及与其关联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债务重组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

2.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以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证明材料;

3.涉及与其关联企业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4.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

2.气象、地震等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灾害情况证明;

3.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4.涉及与其关联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1.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按申报表收入总额口径)万分之一

2.应收款项是否超过连续12个月

3.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

2.出具专项报告说明情况,包括催收追索等情况;

3.关于金额的具体说明,如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提供具体的计算过程

4、涉及与其关联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担保损失: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

1.是否为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如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

2.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担保合同;

2.被担保方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证明;

3.向被担保方清查和追索证明;

4.承担担保损失实际支付证明;

5.属于向关联企业提供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6.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说明

7、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非货币资产损失

存货损失或工程物资损失

盘亏

1.是否已减除责任人赔偿

2.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按增值税有关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并入损失金额

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

1.是否减除残值、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

2.损失数据是否较大(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

2.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包括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损失数据较大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8.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同上

被盗

1.是否已减除责任人赔偿

2.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4.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同上

固定资产损失

盘亏、丢失

1.损失数据是否较大(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

2.是否已减除责任人赔偿

3.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5.损失数据较大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报废、毁损

1.损失数据是否较大(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

2.是否减除残值、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

3.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数据较大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处理说明及残值说明

7.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被盗

1.是否已减除责任人赔偿

2.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4.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在建工程损失

建工程停建、报废

1.是否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

2.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4.报废的在建工程的处理说明及残值说明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盘亏

1.损失数据是否较大(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

2.是否减除残值、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

3.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资产账面净值确定依据;

2.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3.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4.损失数据较大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

1.损失金额是否较大(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

2.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资产账面净值确定依据;

2.损失情况说明;

3.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4.损失金额较大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被盗伐、被盗、丢失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资产账面净值确定依据;

2.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4.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损失

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抵押资产账面净值确定依据;

2.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3.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4.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25号公告新增

无形资产损失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无形资产账面净值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3.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4.如属于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应提供无形资产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材料;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25号公告新增

投资损失债权性投资损失(含委托金融机构贷款)

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1.借款或贷款合同(协议)或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协议、会计核算资料;

2.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相关证明材料

3、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4、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及损失确定金额的会计核算资料,包括还款明细等

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但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1.相关事项是否超过36个月,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是否在三百万元以下;

2.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借款或贷款合同(协议)或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协议、会计核算资料;

2.如属于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3如属于债务人、担保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应提供债务人和担保人死亡失踪证明

4.涉及抵债资产的,应当有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

5.涉及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以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证明材料;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及损失确定金额的会计核算资料,包括还款明细等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借款或贷款合同(协议)或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协议、会计核算资料;

2、对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追偿证明或说明;

3.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

4.保险赔偿证明;

5.资产清偿证明;

6.涉及抵债资产的,应当有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

7.涉及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8.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及损失确定金额的会计核算资料,包括还款明细等

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借款或贷款合同(协议)或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协议、会计核算资料;

2.法院裁定证明;

3.资产清偿证明;

4.涉及抵债资产的,应当有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

5.涉及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以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证明材料;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及损失确定金额的会计核算资料,包括还款明细等。

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受理)

1.法院终止执行的,是否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

2.是否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优先清偿后是否还有结余

3.优先清偿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是否按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

4.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借款或贷款合同(协议)或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协议、会计核算资料;

2.法院强制执行证明;

3.法院的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裁决书;4.涉及抵债资产的,应当有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

5.涉及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以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证明材料;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及损失确定金额的会计核算资料,包括还款明细等。

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驳回等)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借款或贷款合同(协议)或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协议、会计核算资料;

2.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3.提供法院驳回起诉,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4.涉及抵债资产的,应当有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

5.涉及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以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证明材料;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及损失确定金额的会计核算资料,包括还款明细等。

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借款或贷款合同(协议)或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协议、会计核算资料;

2.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3.涉及抵债资产的,应当有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

4.涉及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及损失确定金额的会计核算资料,包括还款明细等。

股权性投资损失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属于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提供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属于依法关闭、解散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属于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关闭、解散或撤销的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属于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的应提供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9.属于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另提供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10.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其他资产损失

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

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

1.是否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

2.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资产计税基础确定依据;

2.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相关文件;

3.资产处置方案

4。各类资产作价依据;

5.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

6.出售合同或协议;

7.成交及入账证明;

内控制度不健全或业务创新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

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

1.是否是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

2.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2.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

3.损失专项说明

4.资产计税基础确定依据,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刑事案件导致的损失

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

1.是否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

2.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

2.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3.资产计税基础确定依据,资产账面价值的会计凭据

境外损失

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应比照境内资产损失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料准备和报送,其中涉及国内相关部门出具证据资料的,应提供境外具有同等职能部门或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对涉及资料为非中文资料的,应同时提供译文,税务机关对附报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出具境外中介机构关于损失的专项鉴证报告。

篇2: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讲师

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一)技工学校讲师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强从事教学和指导实验工作的能力,有一定水平的教科研能力,在教学实践中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业创新能力;能够承担教材编写和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等;具有指导下级教师的水平能力,教育教学效果较好。能够用一门外国语获取本专业信息,能够运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本专业技能操作水平;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生产实习教学指导能力,对教学设备能正确使用和维修;具有一定水平的教学研究和技术革新以及承担教材编写和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的能力,教育教学效果较好,具有指导下级实习指导教师的水平能力,能够运用电化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技工学校从事理论教学和生产实习教学的教师。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取得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讲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获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取得助理讲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讲师:

1.系统的讲授1门以上基础或专业课程。专职教师年度授课320课时以上,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度授课时数不少于专职教师的三分之二;

2.承担本专业的教研教改工作,参与编写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3.指导助理讲师、教员开展教学工作,提高业务能力;

4.专业理论课教师具备本专业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以上。

(二)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1.独立完成本专业生产实习课及工艺学理论课的教学工作,年度授课320课时以上;

2.承担本专业的生产实习教研教改、产品开发及技术革新任务,参与编写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3.指导二、三级实习教师开展教学工作,提高业务能力;

4.具备本专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讲师或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三等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主要参与(前三名)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二)在全市(设区市)性教学比赛或技能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三)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全市(设区市)性技能竞赛中取得名次,且本人获优秀指导教师奖;

(四)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教材、教学参考书,或编写内部教材、教学参考书2万字以上,使用效果良好;

(五)参与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科研项目或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的主要参与者(前三名),并通过成果鉴定或结项验收;

(六)教学效果好,在校内教学质量评估中2年以上优秀(提供近5年师生评教结果,附相关证书及证明)。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助理讲师或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独立完成2万字以上);

(二)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性论文2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l篇)。

八、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学历,相关或相近专业学历,参照教育部学科分类。

(三)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和人社部颁发的中华技能大奖;省(部)级奖励包括:省(部)科学技术奖、省(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市厅级奖励包括:人社厅举办的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研成果奖,各设区市科学技术奖。全国性教学比赛、技能竞赛是指人社部、教育部组织的比赛。全省性教学比赛、技能竞赛是指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组织的比赛。全市性教学比赛、技能竞赛是指设区市人社局、教育局组织的比赛。

(四)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含省社科规划办确认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省部级课题是指人社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下达的全国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研究课题,市厅级课题包括:省人社厅的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研究课题和技工院校重点课题、省教育厅的中等职业学校研究课题、其他厅局的技工学校或中职院校教学或科研类课题。

(五)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国内核心学术期刊范围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及SCI、EI、SSCI索引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本专业理论文章(2000字以上)视同为核心学术期刊论文;著作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出版的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六)“教学评估优秀”指学校在每学年末(或连续两个学期)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要求考核排在本单位前20%以内。

篇3:建筑之NJSZ1监督申报表

建设工程监督档案(20**)

NJSZ1:建设工程监督申报表

监督□注册□登记号:

建设工程监督申报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印制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我单位建设的

工程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到你站申请办理工程监督手续,请予注册登记。

建设单位(盖章):*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站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

项目负责人:*年*月*日

审查意见:

项目负责人:*年*月*日

审查意见:

项目负责人:*年*月*日

审查结论:

监督科室负责人:*年*月*日

建设工程监督档案(20**)

NJSZ1:建设工程监督申报表

一、工程概况工程概况工程类型

□1、道路;□2、排水;□3、桥涵;□4、隧道;□5、地铁(含轻轨);□6、污水处理;□7、供水;□8、燃气;□9、防洪;□10、河道;□11、集中供热;□12、泵站;□13、地下停车场;

□14、公共场站;□15城市照明;□16、垃圾处理;□17、其他

中标(合同)价:

万元

应缴

质量监督费:

安全监督费:

预缴

质量监督费:

安全监督费:

工程规模:

结构类型:

□1、新建;□2、扩建;□3、改建

基础类型:

□1、政府投资项目;□2、非政府投资项目;

□3、外资项目

地基类型:

工程数量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实际开工日期

办理监督手续时工程形象进度

申报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

序号

申报资料名称

文件(证书、合同)号

办理日期

项目立项批文

工程规划许可证

勘察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8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9施工中标通知书

10施工合同

11监理合同

12检测委托合同

13岩土工程勘察文件

14施工图设计文件

15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报告

1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17监理规划

18施工组织设计

19检测见证、取样方案

备注

三、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

建设单位

名称地址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机构组成

开户银行

帐号

勘察单位

名称地址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名称地址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筑师

姓名

结构

工程师

姓名

资格等级

资格等级

监理单位名称地址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总监理工程师

联系电话

总监代表

联系电话

机构组成

现场监理机构人员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年龄

学历

专业

职称岗位

证书号

施工单位

名称

地址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

姓名

联系电话

资质等级

证书号

项目技术负责人

证书号

质检员

岗位证书号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名称

地址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

经理

姓名

联系电话

资质等级

证书号

项目技术负责人

证书号

质检员

岗位证书号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建设工程监督档案(20**)

NJSZ1:建设工程监督申报表

申报须知

一、申报程序:

1、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申报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一式三份。每增加一个标段则增加一份申报表。

2、申报监督时,所提交的申报资料应为原件并携带复印件。

3、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完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4、单位工程如有单独招投标的分部工程,应单独办理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5、按财政、物价等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用。

6、监督站在办理工程监督注册(登记)后,发出《建设工程监督通知书》。

二、填报说明:

1、建设单位按本表的要求,逐项填写。内容应真实、齐全。

2、建设单位须加盖法人章,各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填写全称。

3、结构类型:按各类别工程的主体结构形式填写,如“连续刚构箱梁”、“二灰结石+沥青混凝土路面”等。

4、地基类型:天然地基、复合地基(如:深层搅拌桩、挤密桩、碎石桩、石灰桩)等。

5、基础类型:桩基础、条基、整板基础、独立基础、箱型基础等。

6、办理监督手续时工程形象进度:未开工、桩基、基础、主体、装饰装修、已完工等。

7、办理监督手续时工程已经开工的,应如实将工程的形象进度在“申报需说明的情况”一栏中填写清楚。

8、“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要认真、准确、清楚地填写。“施工单位”栏若有分包单位,除填写总包单位外,还应填写分包单位。

9、表格不够填写的可添加附页。

篇4:大学分党校工作先进个人申报条件

  州苏大学分党校工作先进个人申报条件

  根据州苏市基层党校优秀教员申报条件,结合我校分党校工作的实际情况,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党校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可申报“州苏大学分党校工作先进个人”: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于党校工作,有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较高的教学水平。

  三、专职人员在分党校工作二年以上;担任分党校专、兼职教师二年以上并承担一定教学任务。

  四、有党校工作经验总结或理论探讨文章在《苏大党校》等刊物上发表的。

  五、申报者所在分党校在分党校评估、评优中自查分达85分以上。

  六、本条例由校党委授权组织部、党校负责解释。

篇5:大学党委常委会议题申报管理办法

  州苏大学党委常委会议题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题申报、汇总和审批工作,根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江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州苏大学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分别填写《州苏大学党委常委会议题申报表》(附表1)、《州苏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题申报表》(附表2)。议题应严格遵循《州苏大学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对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和主要内容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议题提出主责部门履行合法合规审查责任;分管校领导履行预审把关责任;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分别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题汇总协调责任;党委书记、校长根据有关议事规则履行审定责任。议题经审定后,分别由办公室形成会议议程,并负责会议材料印制、通知相应参会及列席人员等准备工作。

  第四条 议题及议题材料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或学院(部)负责人通过邮件流转、书面提供等方式提交办公室。为确保上会议题能在会前充分酝酿,除干部任免议题、涉密议题及特殊紧急情况外,议题材料原则上需于会议召开前2天提交办公室。

  第五条本办法随同修订后的《州苏大学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苏大委﹝20**﹞40 号)一起发布试行,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州苏大学党委常委会议题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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