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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景仓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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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景仓库管理制度

制衣厂仓库管理制度

1.目的:使公司仓库管理规范化,保障仓库的各项日常事务管理有章可循,保证财产物料的安和保持帐、物、卡相符。

2.内容:

2.1.物料验收进仓管理

A、物料到仓时,仓管应通知跟单员检验物料(因应本公司情况通知跟单员即可),合格后仓管员方可办理入仓手续。

B、物料经检验合格后,仓管员按《送货单》或发票所开列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金额开具进仓单办理进仓手续,进仓单中各栏目应填写清楚,并随同送货单、发票送交财务部报帐。

C、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并标识清楚,严禁投产使用。如因工作失误,投入生产,由该仓管员承担失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D、验收工作中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主管或有关跟单或采购员处理。

2.2.物料的储存管理

A、在物料储存管理过程中,应以物料的属性、特点和用途分类堆放,凡量大体重的落地堆放,量小或分货的存放于货架上,储存物料要依物料的品名和规格次序分类排列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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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物料堆放的原则是:根据物料特点在平稳整齐、合理安全的条件下,推行五五堆放,要做到过目见数,成行成列与整齐。

C、仓管员对所有的物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坚决做到人人有责,事事有人管。仓库物料如有损失、报废、盘盈、盘亏等,仓管员不得以”发生盈时多送,亏时克扣”手段损害公司利益。

D、同类物料堆放,用先进先出原则,易于收发,方便清点。

E、任何人员未经部门主管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借出和挪用公司物料。

F、仓库要严格遵守安全制度,禁止非本库存或本公司人员擅自入库。严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仓库,消防器材应置于明显易取的位置并且仓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具备必要的防火认识。

2.3.物料出仓管理

A、仓库出仓要按“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单发料、节约使用”之原则,同时还要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

B、坚持管理原则,对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的经济损失仓管员负有重要责任。

C、领料单应填明物料的名称、规格、型号、领料数量,经主管审核后领料人签字。手续不全的不得发料,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仓管员承担。

D、调拨材料或客出货时,仓管员要审查单价、货款总金额并必须有盖有财务部收款或经理签字的发货通知单方可办理出仓。如发现手续不全或货款少收或未进帐户等现象,仓库有权力拒绝发货和办理出仓手续。

E、对于特殊申请用料(指技术部或其它专属部门用品的),均应由申请单位领用,其它部门不得领用。常备用料(办公文具和用品、其它杂件),应按计划领用,凡属部门公共用品,本着节约的原则,应限制领用。

F、发料出仓必须要与领料人和接料单位办理完整的交接手续,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发生差错,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G、所有发料凭证和相关报表,仓管员应妥善保管,不可丢失,月尾季末要归档封存上交财务部。

2.4.盘点工作管理

A、盘点前的准备工作:按物料的性质、特点及品质状况分类,将寄存和退货及待出仓物料分开摆放。

B、每月月底仓库进行盘点填制盘点单和月盘点表,上交财务部。

C、每月月底财务部对储存物料进行抽盘或监盘,发生盈亏时,财务部填写异常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才可调整数据。

D、视盘点结果,盘亏差距和数量的准确率,做相应的奖惩,按绩效管理标准执行。

3、其他有关事宜

3.1记帐要字迹清楚,当日料账当日完成,日清月结不积压。

3.2每日报表与月报表应及时上交财务部。

3.3在公司允许的范围内发生的误差和合理损耗所引起的盘盈盘亏,每月以报表形式上报主管部门,以便保持帐、物的一致。

3.4每月对、仓库进行一次检查和盘点。

4.4仓管员变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清楚的手续,交接中的未了事宜和有凭证,要写明原因,经双方签字,部门主管签证后,双方各执一份,避免事后发生纠葛。

篇2: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化管理制度

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化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的内容和精神,自觉维护祖国语言的纯洁和健康,推进校园语言文化建设,加强师生的素质修养。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该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化管理制度。

一、推广普通话工作制度

1.成立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教学副校长分管并具体组织落实,各班配备三名推普员,加强推普工作的监督。

2.全校教师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语言知识,积极推广普通话自觉使用“四用语”(课堂用语、会议用语、宣传广播用语、校园交际用语。)

3.定期组织全体教职工进行普通话水平等级考核,考核结果列入教师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4.普通话水平测试列入学生素质考核一项内容,每学年进行一次普通话水平测试(口试、笔试),不达标的不得参加三好生评选。

5.学校每学期有计划的安排各种形式的推普活动,在校内形成一个以讲普通话的良好风气。

6.推普工作列入先进教研组和“文明班级”考评条件。

二、语言制度

1.普通话规范制度

(1)热爱祖国语言文字。

(2)说标准普通话,不夹带方言,不转变语音、语调。

(3)学生在校园内说普通话,课堂发言,课下交流时使用普通话。

(4)提倡学生在家庭和社会上也要说普通话。

2.规范字使用制度

(1)作业书写规范,减少错别字。(不使用简化字、繁体字)

(2)学习笔记中使用规范字。

(3)小报及宣传刊物中使用规范字。(不使用简化字、繁体字)

(4)自主检查家长在回条或签字中的用字,督促家长使用规范字。(不使用简化字、繁体字)

三、语言文字工作奖惩制度

1.要求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标准,即:语文老师二级甲等87分,其他非语文老师二级乙等80分。未达标教师,原则上不聘用。

2.教师要积极参与普通话培训和测试,不断提高自身规范用语水平,使我校全体在岗教师普通话达国标率100%,并把语

言文字规范的要求纳入到教师业务考核和教学基本功能力考核中,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级和评优的条件之一。

3.充分发挥语文课在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中的主渠道作用。语文教学要重视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切实改变重知识,轻能力,培养良好的听说习惯和语言习惯,对做的好的教师给予适当奖励。

4.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做好科学研究工作,要在教师中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并面向社会做好宣传,特别要精心组织并开展好每年一度的推普宣传周活动,对于做的好的个人和班级作为评选优秀个人和优秀集体的依据之一。

5.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的检查,并将这项工作纳入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中。

6.全校教职工要自觉遵守规定,在教学(上课、辅导)、接电话、开会、集体活动、与学校交谈时必须做到100%使用普通话。

7.教师教学用字(备课教案、上课板书)必须做到100%使用规范字。学生坚持用普通话的情况,在学生手册语文成绩栏内结合“写字”成绩有所反映。

8.学校不定期举行教师教学基本功比武比赛竞赛活动,对成绩优秀者当场公布成绩并给予一定奖励。

9.对关心班级语言文字工作并及时上交材料的老师给予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化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的内容和精神,自觉维护祖国语言的纯洁和健康,推进校园语言文化建设,加强师生的素质修养。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该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化管理制度。

一、推广普通话工作制度

1.成立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教学副校长分管并具体组织落实,各班配备三名推普员,加强推普工作的监督。

2.全校教师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语言知识,积极推广普通话自觉使用“四用语”(课堂用语、会议用语、宣传广播用语、校园交际用语。)

3.定期组织全体教职工进行普通话水平等级考核,考核结果列入教师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4.普通话水平测试列入学生素质考核一项内容,每学年进行一次普通话水平测试(口试、笔试),不达标的不得参加三好生评选。

5.学校每学期有计划的安排各种形式的推普活动,在校内形成一个以讲普通话的良好风气。

6.推普工作列入先进教研组和“文明班级”考评条件。

二、语言制度

1.普通话规范制度

(1)热爱祖国语言文字。

(2)说标准普通话,不夹带方言,不转变语音、语调。

(3)学生在校园内说普通话,课堂发言,课下交流时使用普通话。

(4)提倡学生在家庭和社会上也要说普通话。

2.规范字使用制度

(1)作业书写规范,减少错别字。(不使用简化字、繁体字)

(2)学习笔记中使用规范字。

(3)小报及宣传刊物中使用规范字。(不使用简化字、繁体字)

(4)自主检查家长在回条或签字中的用字,督促家长使用规范字。(不使用简化字、繁体字)

三、语言文字工作奖惩制度

1.要求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标准,即:语文老师二级甲等87分,其他非语文老师二级乙等80分。未达标教师,原则上不聘用。

2.教师要积极参与普通话培训和测试,不断提高自身规范用语水平,使我校全体在岗教师普通话达国标率100%,并把语言文字规范的要求纳入到教师业务考核和教学基本功能力考核中,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级和评优的条件之一。

3.充分发挥语文课在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中的主渠道作用。语文教学要重视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切实改变重知识,轻能力,培养良好的听说习惯和语言习惯,对做的好的教师给予适当奖励。

4.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做好科学研究工作,要在教师中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并面向社会做好宣传,特别要精心组织并开展好每年一度的推普宣传周活动,对于做的好的个人和班级作为评选优秀个人和优秀集体的依据之一。

5.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的检查,并将这项工作纳入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中。

6.全校教职工要自觉遵守规定,在教学(上课、辅导)、接电话、开会、集体活动、与学校交谈时必须做到100%使用普通话。

7.教师教学用字(备课教案、上课板书)必须做到100%使用规范字。学生坚持用普通话的情况,在学生手册语文成绩栏内结合“写字”成绩有所反映。

8.学校不定期举行教师教学基本功比武比赛竞赛活动,对成绩优秀者当场公布成绩并给予一定奖励。

9.对关心班级语言文字工作并及时上交材料的老师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语言文字学习宣传制度

1.语文课、写字课、说话课上落实语言文字教学。

2.在各学科教学过程中渗透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

3.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知识教育和用字规范基本功训练。

4.校园内有规范语言文字的标语或提示语。

5.学校有“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栏”。

6.学校和班级均设有语言文字监督员。

7.每个班级的文化建设中设有普通话及规范字的阵地。

8.通过校园网站、晨会、班队会、升旗仪式等渠道大力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语言文字规范化有关知识。

五、语言文字工作教育培训制度

1.教师要积极参与普通话培训和测试,不断提高自身规范用语水平,使我校全体在岗教师普通话达标率100%,并把语言文字规范的要求纳入到教师业务考核和教学基本功能力考核中,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级和评优的条件之一。

2.学校每学年开展推普周活动,对师生进行语言文字法规及常识的宣传、培训,活动要求全员参与,积极投入,出勤率和表现与评选语言文字先进个人挂钩。

3.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全体教职工参与的语言文字常识的普及,结果全校公布,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4.学校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语言文字教育培训工作,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以身作则,严格管理。

5.语文教师要立足课堂教学和班级活动,对学生进行语言文字知识的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使全体学生接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听说读写能力教育培训,90%以上的学生掌握应知应会的汉语拼音和规范汉字,90%以上的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60%以上的学生能说标准的普通话。学校将写字与口语成绩作为评价教学业绩的重要依据。

6.其他学科教师也要立足课堂教学和学科活动,对学生进行用语用字规范化的指导和管理。

六、校园用语用字管理制度

(一)校园用语要求

1.师生在校园内自觉使用普通话,会在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与来宾之间使用文明礼用语,禁止说粗话、高声喧哗,使普通话成为校园用语。

2.坚持普通话教学,课堂上教师讲课、学生回答问题必须使用普通话,对外电话联络必须使用普通话。

3.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在*上必须使用普通话。

4.教研活动加强基本功训练,坚持使用普通话。

5.教师必须达到《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教科室定期进行教师普通话培训及检测、达标验收工作。

6.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二)校园用字要求

1.校名、标语、名称牌、标志牌、颁发的奖状等各种标牌用字符合要求。

2.宣传栏、宣传材料、指示牌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错别字,用字规范。

3.学校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文体活动的会标、标语、请柬等用字,必须达到规范要求。

4.公文、校刊、讲义、教案、试卷、用字规范。

5.板书用字符合要求。

6.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的符合要求。

7.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规范字。

七、语言文字推普员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提高全体学生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现代意识。

2.对班组、班级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

3.保证“每周一讲”、“每日一读”等全校性的常规工作正常进行;要保证黑板报上的正常出版。

4.在课余、在校内督促普通话的推广。

5.在校园内外、班级内外要积极寻找不规范汉字、错别字,并督促有关班级和个人及时改正。

6.对推普工作和用字规范的班级、个人上报学校进行推荐表扬。

7.结对子,帮助普通话尚未达标的学生积极练习,争取早日达标。

8.在学生中建立网络,形成推普员汇报制度。

9.积极协助完成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工作。

篇3:初中班级管理平时表现奖惩班级管理量化管理制度

初335班班级管理奖惩制度

班训:班兴我荣

班衰我耻

齐心合力

共创佳绩

为使我班学生有一个更好的学习环境,本着责任到人的原则我班制定了一份班级个人平时表现奖惩制度,以保证班级工作顺利进行。具体细则(以原始积分100分为准,优则加分,劣则减分)如下:

教室纪律:(纪律委员和当天的值日班长全权负责)

1、迟到、早退同学,每次扣1分。

2、上课不认真听讲,睡觉、吃东西、传纸条、交头接耳、嬉笑打闹等且不服从管理的

,每次扣2分;顶撞班干部、老师每次扣4分;

3、自习课不守纪律,负责人连续提醒个人两次不听者,扣1分,并在班级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酌情加倍扣分。

4、每旷课一节扣5分,请假需有班主任签字。否则当旷课计算

5、课间在教室喧哗、打闹每次扣3分。

6、损坏班级、学校公物,每次扣5分;并要赔偿。

7、班干部带头违反班级纪律,双倍扣分。

卫生纪律:(卫生委员全权负责)

1.教室每天扫3次,早上、中午、放学各一次,倒垃圾2次。未扫干净或者少一次的组上每个成员各扣1分。该组同学集体罚扫一周。

2、未很好执行承包任务(如垃圾未及时倒掉,卫生工具摆放不整洁,课桌椅摆放不齐,黑板没及时擦或擦不干净,黑板下边沿有粉笔灰,讲桌不干净,粉笔盒没摆整齐,墙角有蛛网,墙上有脚印等)扣1分。

3、不听从组长的分工,扣2分。

4、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保洁任务的,扣1分。

5、劳动时无故缺席,扣2分。教室或卫生区值日生一次不到位者,班级通报批评,两次不到位者,积分扣2分。并罚扫地1个星期。

6、值日迟到或早走的,扣1分。

7、随意扔废纸及其它垃圾,扣2分。

8、教室值日出现问题被扣分的相关人员每人次扣2分,卫生委员扣2分。

9、带零食进教室或在班级外的其它场所乱扔垃圾的,每次扣1分;

个人纪律:(副班长全权负责)

1、骂人、说脏话、粗话,或叫侮辱性绰号的,引起同学反感的,每次扣1分。

2、顶撞老师,不服从班委管理的,视情节轻重,一次扣2-10分。未经许可动他人物品,偷看他人信件、日记,发现一次扣1分。无故打扰他人学习、工作、休息,一次扣1分。

3、敲诈勒索、打架、抽烟、偷窃他人物品的扣10分。

4、进入网吧、游戏机室等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场所每次扣5分。

5、考试作弊,扣5分。

6、教室物品损坏由个人承担。

7、课上不能借东西,否则扣1分。

8、携带不该带的物品(手机、不健康书籍等)到校的,扣2分

9、上课铃响后还没有就座好的,下课时,未主动让老师先走而自己先出教室者,扣2分。

10、仪表不整齐者,扣1分

学习方面:(课代表、学习委员全权负责)

1、无故不按时交作业一次扣1分,缺作业一次扣2分。(一天之后算缺交)且一定要补交,如果一个月内三次以上拒交作业者,扣10分。

2、考试作弊,被老师发现一次扣10分;被同学检举扣5分。

3、早自习迟到、不认真读书者扣1分。

4、未按照要求完成复习、预习、听写、背书任务,扣2分。

大型*:(体育委员全权负责)

要求:严格遵守会场纪律,把班级荣誉放在第一位。

加分:能自觉遵守纪律,并能制止周围同学讲话有效果者加1分;

扣分:A、无故缺席者扣5分;

B、被大会领导点名批评者扣5分;

C、说话影响较坏者扣2分;不听安排者扣1分。

奖励办法:

1、连续一周无迟到早退、缺勤积分加2分。

2、连续一月无拖欠作业,无课堂违纪现象积分加10分。

3、考试总分进入班级前10名或成绩较上次级排名前进10名以上的加5分。

4、知错能改,表现较前周有较大改善者加5分

5、受到学校通报表扬者,加5分。

6、文体比赛,个人代表班级参加,依照参加态度、为班级争得荣誉状况和个人取得成绩加5分。

7.积极回答问题,上黑板被教师表扬者,每次加1分(负责人记录)

8.协调班级同学间矛盾者,每次加2分。

9.拾金不昧者加2分。

10.纪律被学校评优秀,或者班集体加分了,全班同学可各加2分,纪律委员加3分。

11.担任班干部、科代表、小组长且工作负责加2分/周。成绩突出。每次每科考试:100分加5分,90分数段加3分,80分数段加2分。获得荣誉。获奖或文章发表在校刊可加2分。

注:班干部应严格按照班级公约进行班级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协商解决。扣分情况每周由班委会组织统计,并公布于班级公示栏内。对于扣分情况较严重的制定以下惩罚措施。

一、一周内扣分达10分者;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写出深刻检讨(不少于300字,说清对这件事的原因,为什么要这样做,这样做好不好,对这事的反省,对今后的打算)

二、一周内扣分达十五分者,或连续两周扣分达十分者

1、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班会中作深刻检讨!(不少于500字,说清对这件事的原因,为什么要这样做,这样做好不好,对这事的反省,对今后的打算)

2、请家长到校,与班主任商讨教育方法!

三、一周内扣分二十分以上者,或连续三周扣分达十分者;

1、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班会中作深刻检讨!(不少于800字,说清对这件事的原因,为什么要这样做,这样做好不好,对这事的反省,对今后的打算)

2、请家长到校,接学生回家反省2-5天,反省清楚再由家长送来学校方能上课!严重的再交由学校督查室处理!

学期末,根据各同学的累积总分,评定三好学生,优秀班干,操行文明学生,学习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并记入学生档案。此记录将作为班主任学期末对班级同学打分、成绩单评语的重要参考依据。此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篇4:金融机构管理制度模板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第二章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

第七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第八条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另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金融机构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名称中未冠“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条

设立下列金融机构,应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一)非全国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金融性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银行的分行;

(三)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规定第三条中未列入的试办性金融机构;

(五)区域性金融机构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内设立下列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一)银行的分行设立支行和办事处;

(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设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设立办事处。

第十二条

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指标内负责审核、批准,同时抄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立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之外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下级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批件中应同时明确负责对该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机关。

第十五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八条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筹建就绪,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投资者的背景资料、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履历,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的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章程,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未予批准的,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延期营业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机构支付。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是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除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颁发、扣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收缴或扣押。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并注明金融机构的名称、编号、企业性质及形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颁发日期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存放、保管许可证副本,以备查验。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复印。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领取或更换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每3年更换一次。如许可证丢失或严重破损,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检查和已刊发的登报声明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申领。

第五章

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的货币资本金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入帐到位。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股东数量和股本结构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来源应是投资者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借入资金、债权作为资本金。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分支机构应具有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其营运资金由总行(总公司)从资本金或公积金中拨付,累计拨付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总公司)资本金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必须真实、充足。

第六章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应事先按金融机构审批权限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任免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方式包括:

(一)审核履历及有关材料;

(二)考察谈话;

(三)了解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第七章金融机构的变更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二)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更换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更改名称;

(六)机构分设、合并;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营业地址;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与权限,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营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可由原审批机关授权下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变更申请的答复期为60天,逾期如未获批准,90天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八章金融机构的终止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其关闭并缴销许可证。

(一)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后90天内未开业;

(三)已丧失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具备的条件;

(四)已连续停业6个月或累计停业1年;

(五)被其他金融机构收购或兼并;

(六)连续3年亏损额占资本金的百分之十或亏损额已占资本金的百分之十五以上;

(七)年检不合格整改无效或连续年年检不合格;

(八)在申请设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不正当行为;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应予关闭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应按其设立时的申报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终止、被收购或兼并,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行清算后,缴回《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九章年检与日常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随时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并实行行业年度检查制度。

对全国性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的年检和日常检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实施或授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的年检和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对金融机构行使检查职权时,应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颁发的《金融检查证》。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设置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是否真实、充足;

(四)是否超业务范围经营;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六)是否违章、违法经营;

(七)业务经营状况是否良好;

(八)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金融机构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和报表:

(一)年检报告书;

(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年度决算报告;

(四)《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

年检合格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并予以公告。

对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有关资料和结论,由中国人民银行记入该金融机构档案。

第十章罚则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其帐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

(二)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

(三)伪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的,除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筹建期间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违法金额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五十四条

拒绝和阻挠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年检或日常检查的,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同时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资料、文件及报表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丢失或涂改《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通报批评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七条

对年检不合格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下列处罚:

(一)限期改正;

(二)缓办年检登记,并要求其进行整顿;

(三)建议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告。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中其他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予以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正;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六)勒令停办部分业务;

(七)停业整顿;

(八)责令撤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九)指派人员接管;

(十)冻结帐户;

(十一)责令其关闭并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银行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处罚决定生效。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期间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关于设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

二、关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

附一关于设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

一、设置全国性或区域性银行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设备全国性银行,应具有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金;设置区域性银行,应具有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金;

2、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企业,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暂行规定要求;

3、银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

4、新设银行的一般工作人员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专业工作;

5、具有完备的机构章程;

6、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具有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方面完备的设施;

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设置银行分支机构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必须是已经设立一年以上,经营业绩良好,无违反金融监管法规行为的银行;

2、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在拟设分支机构地区已经发生的贷款业务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3、拟设置的分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4、拟设置的支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5、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拨给其各分支行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其总行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6、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其资产负债比例,应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项管理指标;

7、各类银行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行;

三、审批权限及登记机关

1、设立名称中冠有“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未冠有“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2、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各类银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初次设立分支机构(含办事处);各类银行设置分行(含分行)以上的分支机构;各类银行分行跨省区设立分支机构,须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3、各类银行设置分行以下的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但在筹建之前应向中国人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四、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五、银行申请设立代表处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附二关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

一、为加强对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资格审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类银行机构(不含合资和外资金融机构。)

三、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一)学历与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金融专业研究生毕业,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7年以上;

2、金融专业大学本、专科毕业,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

3、高中、中专毕业,从事金融工作12年以上;

4、从事其他经济工作20年以上,经过金融专业培训一年以上。

(二)无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致使金融机构亏损、破产记录和不适宜从事金融工作的其他不良行为;

(三)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与党政机关脱钩,银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四)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

(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拟任的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同意后方可任命。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的拟任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二)各地按审批权限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进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五、非独立法人的银行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的资格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银行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须按审查权限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同意后,由其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文办理任免手续,并凭此更换《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或审查时有异议的,其行政主管部门和董事会不得办理任免手续,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其更换《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注:本办法所指主要负责人为银行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

篇5:罗岩学校图书室管理制度

安溪县罗岩学校图书室管理制度

1、图书室要努力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服务,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和能力,及时为教师提供教育、教学信息资料。

2、图书室要建立财产登记、分类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帐册,藏书室、资料室、阅读室,应建立相应的帐册,做到帐物相符。

3、图书分类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中小学使用书》的规定执行。

4、认真制订书刊资料的选购标准,使之结构合理,复本量适当,不断提高藏书质量。对于内容陈旧和破损严重的图书要定期修补、剔除,及时注销。

5、新购置图书,要及时验收、登记,在两周内完成分类、编目、出架等工作,以加速图书流通。

6、为提高图书资料的利用率,工具书、大型成套图书只供查阅,不得出借。教师借书须持借书证,每次借阅教学图书不超过5本,文艺作品不超过2本,时间

不超过一个月;学生借书须持借书证,每次借阅只限一册,时间不超过一周;班主任为学生集体借阅,每次人均2本,借期2个月;逾期不还者,罚停借一月。

7、遗失或严重损坏书刊,原则上应赔偿原书。如不能实现,应加倍赔偿,孤本等珍贵图书按原价3—5倍赔款;成套书刊遗失一册,按全套价赔款,余书仍留室存藏。对书刊有轻微损坏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成其修补好。

8、经常保持室内整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霉变、防虫蛀、防鼠咬等项工作,保持图书完好。

9、教工调离和学生休学、转学、毕业要主动还清借阅图书,交回借书证,否则,不予以办理离校手续。

图书借阅制度

一、凡本校师生均可在本室借阅图书。教师每次借书不得超过5册,学生每次可借阅1本。

二、为了加快图书的流通,教师借阅时间不能超过1个月,班级集体借阅不得超过10天,学生个人借阅不得超过1周。

三、借阅到期必须及时归还,如需继续使用可办续借手续,长期不归还者停止借阅权利,并按遗失图书处理。

四、所借图书如有污损、涂写、圈点及遗失者,能买到原版的图书,可买书赔偿,否则按以下规定赔偿:

1、丢失孤本书、特藏书、工具书按原价四倍以上赔偿。

2、丢失多卷书中的2至4册者,均按全套价赔偿。

五、教职工调动工作及学生毕业、转校时,应在离校前还清所借的图书。

六、班主任在每学期结束前半个月,有责任配合图书管理人员还清本班学生借书。若学生假期需借阅图书,必须交押金由班主任担保方可。

安溪县罗岩学校阅览室管理制度

1、凡进入阅览室的读者,须持图书馆(室)阅览证且经值班人员验证后,方可进入阅览室阅览,书包、书籍、书夹不得带入。

2、阅览室是文明的学习场所,读者应自觉保持阅览室的整洁、安静,不得在室内吃东西、乱丢纸屑、大声喧哗,不准抢占座位及随意搬动桌椅,不得在阅览室内拨打或接听手机。

3、阅览室图书,只限于阅览室阅览,概不外借。

4、爱护公物人人有责,读者应爱护阅览室内的一切公共设施,不得在阅览时撕剪、勾画、圈点图书,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5、为确保图书馆的安全,禁止在阅览室内任何地点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阅览室。

6、有意在阅览场所藏匿书刊资料或未办理手续擅自将书刊资料带出阅览室者,以窃书论处,并以书价的10倍处以罚金,对损坏阅览室书籍资料、设备设施、情节严重者应报学校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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