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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质量标准化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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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质量标准化评分办法

供电质量标准化

供电质量标准化评分办法

项目质量标准

标准分数

评分办法

得分

备注

一、设备与指标30

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率100%10

每降低1%扣5分

电气设备综合完好率95%10

每降低1%扣1分

小型电器合格率95%

每降低1%扣1分

电缆吊挂合格率95%

每降低1%扣1分

二、电气防爆10

防爆检查

1、防爆设备、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防爆电机、电气设备、各种五小电器、电缆、接线工艺等)。10

一处失爆不得分

一处不完好扣1分

三、保护整定19

电气设备整定

1、继电保护整定合理,动作灵敏可靠。

一处整定不合理不得分

2、电气设备各种保护符合要求,选用正确、合理。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3、电气设备不能甩保护和保护不全下运行。10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4、电气设备的实际整定必须与电气设备本身整定标志牌相符。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四、保护接地12

保护接地

1、三台及以上电气设备必须打设局部接地系统,不得串联接地。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2、接地系统必须按要求打设,接地棒、接地导线及截面等必须符合要求。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3、局部、辅接地不能连在一起,大于等于5米(反方向打设)。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4、接地导线连接必须牢固,不能有锈蚀、松动现象。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五、五小电器上板及接线盒吊挂

五小电器及接线盒

1、统一上板、可靠固定。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2、有防爆、五小电器管理标志牌且填写正确、字迹清晰。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4、接线盒上部无淋水(有淋水处需采取防护措施),吊挂必须合理。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5、按钮上按片齐全,且操作灵活,电气信号应能同时发声、发光。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六、电缆15

外观检查电缆敷设

外观检查电缆敷设

1、橡套电缆护套无明显损伤。

一处损伤小于1/2扣1分,露出芯线不得分

2、电缆的进线和出线的走向必须有电缆指向牌,并且电缆指向牌的内容必须清楚;巷道的拐弯处和接线盒分支处必须设置电缆指向牌,电缆指向牌每隔100m设置一处。

字迹不清、内容不全不得分

3、电缆应用吊钩(卡)悬挂,电缆严禁用铁丝悬挂,一个挂钩吊挂一根电缆,不得多根并用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4、电缆应吊挂整齐,不得出现死弯、不交叉,不落地,不盘圈、应有适当松驰度。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5、电缆悬挂高度应在2.5m以上,确保矿车、电机车等掉道后不致碰坏。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6、电缆悬挂间距在水平或倾斜巷道内不得超过1.6m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7、通讯、照明、控制、信号、动力电缆必须依次排列,吊挂整齐。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8、闲置、不用的电缆必须及时回收上井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七、开关上架

开关上架

1、所有的移动电气设备必须上架,其尺寸(大小)必须和电气开关相符合。

一处不合格扣1分

2、开关架下沉或倾斜时,必须有木板或防下沉的硬物衬垫。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3、开关架必须摆放平、稳、正,多组开关摆放时必须成一条直线。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4、开关周围文明生产必须合格,不能有任何杂物。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八、各种标志牌、警示牌11

标志牌警示牌

1、各类电气设备、五小电器、各配变电点等都必须粘贴和悬挂各类标志牌和警示牌。

一处不合格扣1分

2、各类标志牌里的内容必须填写正确、齐全。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2、防爆合格证、低压开关整定牌、包机责任牌、设备完好责任牌必须齐全、书写清楚,必须依次整齐排列开关外壳便于检查的位置。

一处不合格扣1分

3、各类警示牌和标志牌必须和实际相符合(开关停送电牌、备用牌及配电点各类警示牌)。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4、停送电牌必须悬挂在开关隔离手把上。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九、消防设施8

消防设施

1、组建起配电点时,不论是高压和低压,都应加设消防设施。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2、消防设施包括消防砂箱、消防钎、灭火器、沙袋等。

一处不合格扣1分

3、灭火器不能过期、有铅封,表面必须干净、红漆不能有脱落现象;砂箱、沙袋制作标准、数量充足

一处不合格扣1分

十、防护栅栏

防护设施

1、各高、低压配电点必须装设防护栅栏。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2、防护栅栏要统一规格(长、高、表面油漆颜色)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十一、风机管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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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机

1、风机专用线路、变压器、集控开关必须悬挂、粘贴相对应的各种标志牌。

一处不合格扣1分

2、风机与集控不得大于50米。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3、双风机、双电源,风机必须具备双级电机运行条件。

一处不合格扣1分

4、必须具备风电、瓦电闭锁。

一处不合格扣1分

5、新运行风机必须经过检修合格,方可投运。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十二、基础管理30

规章制度

1、生产队组制定并统一存放以下12种规章制度:⑴审批完善、装订成册的《电气设备操作规程》⑵装订成册的《岗位责任制》⑶电气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制度⑷电气试验制度⑸电气设备定期检修实施细则⑹安全活动制度⑺电气事故分析追查制度⑻电气设备防潮管理制度⑼电气设备包机制度⑽“两票”管理制度⑾停送电制度⑿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24

现场检查

缺一项扣2分

现场管理

1、现场悬挂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图,且绘制标准规范,与实际相符。

现场检查无图不得分

缺一项扣1分,

2、电气设备必须按要求进行电气试验,并做好记录。

现场检查无记录不得分,记录不全扣1分

总分共计:160分

实得分:

篇2:理工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催办督办功能,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细则》(湘办发〔20**〕40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条

学校公文,是学校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性体式的文书,是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公布学校决议和决定,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本办法所称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应当带头遵守《条例》与《细则》。校属各单位办公室应确定专职人员(一般应为综合管理主任干事)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其他校属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学校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设立(撤销)机构(组织),变更或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知。适用于学校(或学校授权的职能部门)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相关单位办理、周知或执行的事项;学校批转职能部门的公文,发布规章,任免人员。

(四)通报。适用于学校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告知重要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学校向上级机关或校属各单位向学校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学校向上级机关或校属各单位向学校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学校答复校属各单位的请示事项。

(八)函。适用于学校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有关事项。

(九)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七条

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业务指导部门)等校外单位报送的重要公文,以学校或学校党政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统一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参照《条例》与《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的标准印制。

第八条

以学校名义在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有关事项等,一般应使用“*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或“长沙理工大学”格式纸(学校信函格式公文纸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公文印制格式参照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学校及校属各单位制发的公文(包括报送学校的报告、请示),一般要求按照如下公文格式印制:

(一)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使用国际标准A4纸(210mm×297mm)打印,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二)公文一般应包括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印发日期和页码等组成。

1.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校内各单位(除学校党政办公室、*长沙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教育工会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共青团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外)作为发文单位时只使用本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不得加“文件”二字。发文单位标志的字号不得大于上级发文单位标志的字号,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体颜色为红色,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

2.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序号组成。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单位代字应当准确、规范、精练、无歧义、固定使用,不得与上级机关、同级机关代字雷同。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全称标在六角括号内,发文顺序号不编虚位,不加“第”字。发文字号采用3号仿宋体,置于发文单位标志下空二行的位置。平下行文,居中排布;上行文,居左空一字排布,右侧对称位置标注签发人。

3.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标题采用2号小标宋体字,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多行排列时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标题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标点符号,确需使用的,可以使用书名号、引号、顿号和括号。

4.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采用3号仿宋体字。

5.正文。应当文字简洁,表述准确,条理清楚,直述不曲。正文采用3号仿宋体字,正文行距采用固定值29磅格式,正文页面设置上页边距3.6cm、下页边距3.5cm、左页边距2.7cm、右页边距2.6cm。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

(1)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正文中数字用法按照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中的有关要求执行,数字不能回行。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字母词等)应当在文中首次出现时以括注方式注明准确的汉语释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2)结构层次,一般不超过四层,其层次序数依次可为“一、”“(一)”“1.”“(1)”。一般第一层小标题用黑体字,第二层小标题用楷体字,第三、四层小标题用仿宋体字。层次序数可越级使用。

(3)一般情况下,正文应使用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6.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7.发文单位署名。应署发文成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8.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当标全,月、日不编虚位。联合发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置于发文单位署名下一行。

9.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与署名单位相符的发文单位印章。联合行文的,联署单位应当加盖印章。会议纪要不加盖公章。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10.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标注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回行时顶格。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标注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11.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应当另面编排在版记之前,与正文一起装订。不能与正文一起装订时,应当在附件左上角标注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顺序号。“附件”二字及顺序号采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12.抄送单位。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单位统称。抄送单位按上级单位、平级单位、下级单位顺序排列,一般采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单位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加句号。如版记有主送单位,主送单位置于抄送单位之上一行,主送与抄送之间不加分隔线。

13.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印发单位为行文单位或者其办公室。印发日期为公文的送印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月、日不编虚位,后加“印发”二字。一般采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单位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

14.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标注。公文正文与附件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标注。一般采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公文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联合行文,单位不宜过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行文:

(一)国家法律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现行公文规定仍然适用的;

(三)贯彻上级公文精神,照抄照搬,没有新的具体政策措施的;

(四)当面协商或者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能够解决的。

第十一条

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关系正确选用公文种类。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或报告时,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发,并抄报被越过的上级单位。

第十三条

*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长沙理工大学、*长沙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向校属各单位或上级机关行文,中国教育工会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可以向校内各二级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委员会行文,共青团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可以向校内各分团委、团总支或上级共青团委员会行文。学校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向上级机关行文。

学校党政办公室根据学校党委、行政授权,可以向学校党委各部门、直属党组织及校属各单位下行文。

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就日常具体工作安排向其他二级单位(组织)发布通知,但不得发布指示性公文。如需就其所主管的业务工作对其他二级单位提出重要指导性“意见”,可以学校党政办公室名义转发、批转公文。

第十四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十五条

发文办理,是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本办法所指的发文办理,适用于校级发文办理,即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校属各单位的内部发文办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草拟公文应做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符合第九条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制发校级公文,一般通过长沙理工大学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流转,特殊情况下,通过纸质文件流转,应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发文审批单》。

第十八条

校属各单位拟申请以学校名义行文,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草拟公文文稿,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核稿签字(涉及其他单位,应商请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文稿)。涉及业务领域的,须经职能部门签署意见。

申请发文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直接签发未经本单位办公室审核的公文。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校级发文需经校党政办公室审核并印制。审核重点是:

(一)是否确需行文,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是否与现行政策衔接、与学校有关规定是否相抵触;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涉及有关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结构是否合理,观点是否鲜明,材料是否充实,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密级及保密期限是否准确,紧急程度是否恰当。

(五)文字、数字、计量单位、人名、地名、时间、引文、标点符号等是否准确规范。

(六)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学校党政办公室不予办理(特别是未经学校党委行政有关会议讨论的对学校建设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各类规章制度、意见办法等);对于需作较大修改的文稿,退回拟稿单位重新修改后再行审核。如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须征得拟稿单位同意。

第二十条

涉及全局性、长久性的各类规章制度(包括意见、办法等),上报到上级有关机关的重要报告等,需经过学校相关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再按发文程序办理。

涉及一般性日常业务(如报送材料,以下同)的校级发文,由相应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按发文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文应经学校领导审批签发。以*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长沙理工大学名义或学校授权学校党政办公室制发的公文,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按相关规定报请分管校领导会签,党委书记、校长或由党委书记、校长委托相关校领导审签,其中涉及统计数据的上行文,由校长签发;以纪委、工会、团委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拟文单位报分管校领导或党委书记、校长审签。校领导审签文件时应批注是否同意印发的意见(如“发”、“同意发”等),并签注完整的姓名和年、月、日。文稿一经签发,未经签发人批准不得更改。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会签。

公文印制单位负责公文签发流转前的预审。申请发文单位应提前4-5个工作日将文稿送至学校党政办公室;紧急公文,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明确办理时限。

第二十二条

校级公文签发后,公文印制单位负责公文的复核、缮印、用印、登记等程序。公文发出后,发现错误,应当及时追回更正。

按照党务校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本着节约资源的原则,可公开的文件由公文印制单位统一上网公开,只印制存档纸质文件,不再印制纸质文件送达各单位;不宜公开的文件,由申请发文单位负责公文的送达。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请)办、承办、督办等程序。

本办法所指的收文办理,适用于学校党政办公室对学校收到的外来公文的办理。各单位的收文办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收到的公文进行登记和运转,以及对所运转公文的查询和催办、督办。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上级机关发给学校但直接寄到部门的重要公文,或学校派出参加会议的人员带回的重要文件材料,应先送学校党政办公室,纳入收文办理程序。校外寄来的信函除写明领导姓名的亲启件外,信函应由党政办公室拆封。

(二)初审。对收到的公文由党政办公室进行初审并提出公文初步处理意见。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由学校办理。经初审不由学校处理的公文,及时告知来文来函单位;由学校处理的公文,按程序处理。

(三)登记。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收到的公文进行登记、编号。登记应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机关、发文字号、份数、收文编号、收文日期等逐项详细记录,并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党政公文处理单》。急办的公文应在处理单上标明“急件”、“特急”,并从速处理,对有时限要求的公文,要注明办结时间。

(四)拟办。学校党政办公室根据来文的内容和要求,提出拟办意见。阅知性公文应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存阅性公文应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存档备查。批办性公文应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呈学校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如遇需急办的公文,可先复印送承办部门处理。

(五)分发。学校党政办公室根据拟办意见或学校领导的批示,将公文分送或复印至有关校领导及有关部门。

(六)传阅。学校党政办公室根据学校领导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人员办理(阅知)或者批(阅)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送校领导阅示的文件,一般应在当天阅毕;送各职能部门办理(传阅)的文件,一般应在三天内办(阅)毕;急件随到随阅,严防压误。坚持按规定期限阅文,学校领导及承办单位阅后的公文应退回学校党政办公室处理。各单位不得随意横传公文。文件一般不得带回家中或携带出入公共场所。

(七)承办。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必须按照学校领导批办意见和文件要求,指定承办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并将办理结果记入文件处理单,对于要求上报的材料要如期呈报,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公文承办完成后,承办部门要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送交学校党政办公室。承办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承办单位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办理完毕后,应注明办理情况,送学校党政办公室归档备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文件,应当及时退回学校党政办公室并说明理由。因情况特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完,须及时报告学校党政办公室。

(八)督办。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办贯穿于收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应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凡因不负责任、办理拖拉、互相推诿而延误办理时限的,将追究承办单位及承办人责任。

(九)学校党政办公室对所保管的文件定期清理、清退,避免文件遗失。

第二十五条

在文件传递过程中,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要妥善保管好文件,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文件丢失及泄密,并注意始终保持文件正文及附件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草拟、修改、审批和签发公文应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黑色或蓝色印迹的钢笔或签字笔。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二十七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八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等分类整理(立卷),立卷的内容包括上级机关的文件及办理结果。立卷要保证资料齐全、完整,正确反映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案卷中的文件排列,要按文件形成的时间顺序,逐件编上页号,填写卷内目录,并由立卷人在卷内备考表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公文的立卷、归档,必须执行《长沙理工大学档案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行学校党政办公室归口负责、校属各部门分散立卷归档、学校档案馆集中管理的制度。

校制公文,由申请发文单位按要求每年集中归档一次,使用学校信函格式公文纸印制的不编文号的一般函件,不在归档范围,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留存备查。

外来公文,学校党政办每年集中一次清退给各相关部门,由各相关部门按档案归档要求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三十一条

单位撤销时,应将需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公文应当发给组织,一般不发给个人。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三十三条

校内相关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四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及存档后多余的公文,经过鉴别之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重要文件要逐件进行登记,登记册留存备查。销毁秘密公文,应统一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密程序进行,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禁止向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出售内部文件、刊物和资料。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涉及外事的公文,按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涉密公文,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应当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应用中的问题咨询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3:大学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长江大学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技工作的发展与繁荣,积极支持广大教师申报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培养和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加强学科建设,扶持新兴学科,培植优势特色学科,学校设立长江大学科研发展基金,专款专用。

第二条

科研发展基金主要来自学校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的管理费、校长基金拨款和校外捐赠。

第三条

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校内项目、项目的申报评审费、成果鉴定支持费、专利申报与维持费、学会及科协活动费、学术活动等。

第四条

校内项目是指学校配套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预研项目、优秀青年教师科研支持计划和校级科研创新团队。

第二章资助额度

第五条

配套项目是指我校教师为主持人且长江大学为主持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博士点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中国石油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省(部)级科研创新群体、团队项目、教育部重点、教育厅重大项目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按到账经费的50%进行配套;省部级基金、科研创新群体、团队项目、教育部重点、教育厅重大项目按所到账科研经费的25%进行配套支持,每个配套支持项目经费总额以15万元封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前期预研项目是指申报当年通过国家基金委2/3及以上专家评审而没有立项的项目,前期预研项目每项支持1.5万元;

优秀青年教师支持计划参照《长江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支持计划》执行。

校级科研创新团队参照《长江大学科研创新团队遴选与管理办法》执行。

校内项目经费仅限本课题研究使用,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立项及资助

第六条

校内项目每年支持一次,研究周期为1-2年。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主持人填写《长江大学校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经所在院(系)或所在学科组初审,由科学技术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综合评审或请校外专家函审,报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校内科研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主持人应填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送科学技术处审查备案,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

第九条

科学技术处每年对校内科研项目进行检查和评定。对进展顺利、有发展前景的项目推荐申报上级有关计划;对已完成项目全部任务的及时组织评议或鉴定;对进展不明显或没有按计划任务书要求进行的项目限期改进,退回剩余经费;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严重违反科研财务纪律的项目主持人除取消当年资助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外,三年内不受理项目申请。

第十条

每年12月31日前受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必须将年度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送科技处,报告须内容翔实、严谨、规范。

第四章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

校内科研项目根据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建账管理。经费的报销经科技处签字后到学校财务部门报账。

第十二条

校内项目不得提取奖酬金、支付劳务费和招待费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校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篇4:技术类文件资料的编码与标识管理办法

编号:QI/02-06

版本:V1.0

技术类文件/资料的编码与标识管理办法

一、目的

对技术类文件/资料的编码标识,更改等进行控制。使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各个场所都执行有效版本;对质量记录进行管理和控制,提供产品质量管理,符合规定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

二、适用范围

适用对本公司与技术文件/资料(表单、文件、图纸等所有与技术生产有关的文件和记录的控制。

三、术语及定义

技术类文件/资料:所有我司内部技术标准、设计图纸及客户的技术资料、图纸,以及所有支持性文件(作业指导书、工艺卡片、设备维护保养规程等文件);

四、内容及要求

1.专用技术文件“文件编码”的标识

格式如下:

例如:*

*-*

*-*.*

“①”代表产品编码:

由普什铸造有限公司技术部负责建立公司产品明细台帐(台帐中必须包含产品的基本信息,如产品名称、图号、型号、材质、客户、产品编码、产品重量等),并对各种产品进行编号,编号以阿拉伯数字“001”开始作为第一编码,顺序编号。产品编码一旦定下就永远不得改变。

“②”代表文件类别/名称编码:产品图纸类001-009(工装/模具除外);生产控制资料011-050(产品先期策划设计资料、造型作业指导书、制芯作业指导书、制型作业指导书、组芯作业指导书、刷涂作业指导书、涂料作业指导书、合箱作业指导书、熔炼作业指导书、浇注作业指导书、粗磨作业指导书、涂漆作业指导书、抛丸作业指导书、喷砂作业指导书、热处理作业指导书等属于此编号范围);检查卡片051-080(制芯检查卡片、制型检查卡片、组芯检查卡片、刷涂检查卡片、涂料检查卡片、合箱检查卡片、熔炼检查卡片、浇注检查卡片、粗磨检查卡片、涂漆检查卡片、抛丸检查卡片、喷砂检查卡片、热处理检查卡片、包装检查卡片、精磨检查卡片、产品磁粉检查工艺卡MT、产品超声波检查工艺卡UT、产品外观检查工艺卡VT是等属于此编码范围)

模具/工装/工具图081-099。

具体规定可参见附件1

“③”代表文件版本号:

初始版本号为“1.0”,修改一次,文件编码其他内容不变,版本号由“1.0”更换为“1.1”;修改两次,版本号由“1.1”更换为“1.2”,依次类推。换版时,文件编码其他内容不变,版本号由“1.3”更换为“2.0”。

2.通用技术文件“文件编码”的标识

格式如下:

000-***-*.*

①表示通用文件为“000”;

②表示类别;

③表示序号;

④表示版本号。

例如:000-033-1.0合箱作业指导书。

3.技术类文件的修改

当需要对技术文件进行修改时,必须要由修改人员先填写“工艺文件修改通知单”,通知单必须有唯一的文件号,填写“工艺文件修改通知单”时必须明确说明需要修改的文件名称,文件编码,修改原因,修改内容(由“***”改为“***”)等基本信息。经审批后,由技术部文件管理人员将“工艺文件修改通知单”发放给相关部门自行修改,并完善文件标题栏中的内容。

4.技术类文件的标题栏(具体见附件2)

5.技术类文件的编码登记

当有(更)新的文件需要下发时,首先由文件编制人员将审批完成后的文件原件及电子版一并交由技术部文件管理人员,并登记。文件管理人员将文件制定“文件编码”后,受控下发并记录文件“分放号”。

6.文件的下发

技术类文件下发前,必须由技术部文件管理人员填写“文件资料发放清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审批,确定发放范围后方可发放(具体发放程序参见《技术文件管理细则》)。

文件下发至各部门文件管理人员处后,各部门的文件管理人员必须对文件进行登记并记录“分发号”,发放到指定人员手中。“分发号”格式如下:

技--*

技术部

各部门人员/岗位代码

各部门人员代码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统一编制,一旦人员及人员代码确定后,报技术部及品质部文件管理人员备案后将永不再做更改。

各部门分发号代号具体见附件3

五、相关记录及附件

《技术文件更改单》QR0209

《文件资料发放清单》QR0205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部门名称

行政部

财务部

制造部

治安防火部

储运部

成品车间

市场部

设备部

品质部

技术部

铸造车间

部门代号

行-财-制-安-储-成-营-设-质-技-生-/

篇5: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淳安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基金由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负责征收;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也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新墙材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和联户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缴纳专项基金预缴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算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标准砖0.06元。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等证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完工未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时,应向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完成项目现场验收,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经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专项基金预缴款退还,并提交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本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销售发票、现场验收记录、《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及工程预算书或有资质审核单位出具的工程决算书。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专项基金清算和返退手续。

建筑工程缴纳的专项基金预缴款,按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退还。

建筑工程缴纳的专项基金预缴款有以下情况的不予退还:使用未获得《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在主体工程完工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时未申请验收的。

20**年1月1日前缴纳专项基金预缴款的建设单位,专项基金退还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专项基金。

第八条

征收专项基金预缴款和专项基金,应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向县财政部门领用“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

县财政局在财政专户“暂存款”科目设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和“应缴国库”两个明细科目。

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预收的专项基金,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工程完工清算后的专项基金及按规定不予返退的专项基金预缴款在开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后转作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由县财政局定期缴入国库。

第十条

为便于建设单位按时办理专项基金预缴款的返退结算手续,县财政局对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实行拨付备付资金制度。月度终了10日内,向县财政局报送《淳安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表》,县财政局根据专项基金返退情况,办理专项基金返退备用金的拨付。

第十一条

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征收的专项基金分别按入库数5%上缴市级国库、10%上缴省级国库和85%留存县级国库。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列入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末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扶持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标准的研究、制定;

(二)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和推广使用示范工程项目以及新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

(三)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四)代征手续费;

(五)经县财政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三)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新墙材工作机构备案,并按时向县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新墙材工作机构报送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

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并按预收单位设置备查账,明细反映单位的征收、退付、缴库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缴纳专项基金预缴款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未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一条

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的;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县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淳安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