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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相关金融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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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相关金融常识

征信相关金融常识

本篇将为您介绍信用卡、贷款等信用产品从申请、使用到还款各环节与征信相关的金融知识,应注意的事项以及一些小技巧,以便您在享受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同时,维护好自己的信用记录。

148.能否贷到款谁说了算?商业银行还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商业银行说了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只是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供商业银行审批您的贷款申请时参考,您最终能否得到贷款,取决于商业银行贷款审批的结果。

149.为什么张三在甲银行贷不到款但在乙银行却可以?

有的朋友可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甲银行申请贷款未获批准,但在乙银行却可以,不同的银行对是否向同一个人贷款可能会作出截然相反的决定。为什么会这样呢?

首先,不同的银行评价客户风险的方法及依赖的数据不同,对风险的评估结果也不尽相同,因此,甲、乙两家银行对张三的信用评价结果可能不同。其次,不同的商业银行,贷款政策不同,风险偏好不同,风险控制手段、营销重点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即使对张三的信用评分相同,但甲银行可能认为张三的信用风险太高而拒绝给张三贷款,而乙银行则认为张三的信用风险仍然可控,所以贷款给他。

小知识:风险指的是一种不确定性,风险偏好就是对这种不确定性的态度,如果认为不确定性会带来机会的话,那么属于喜好风险型的;如果认为不确定性会带来不安或灾难,那么就属于厌恶风险型的。所以风险偏好指的是投资者对于风险的态度,也就是指是喜好风险还是厌恶风险。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是商业银行愿意为所取得的收益而承担的风险和最大损失;不同的银行,风险偏好也各有不同。

商业银行的“贷款政策”是指商业银行指导和规范贷款业务、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各项方针、措施和程序的总和。商业银行的贷款政策由于其经营品种、方式、规模、所处的市场环境的不同而各有差别,其基本内容主要有:信贷业务发展战略、信贷工作规程及权限划分;信贷的规模和比率控制、信贷总类及区域、信贷的担保、信贷定价、信贷的日常管理和催收制度、不良贷款的管理等。

150.为什么不制定统一的贷款标准?

有朋友问,中国人民银行为什么不对哪些人可以贷款、哪些人不可以贷款制定统一的贷款标准呢?首先,是否给某个人贷款,只能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因为如果贷出去的款收不回来,放款银行是要承担损失和责任的,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角度讲,谁负责谁做决定;其次,各商业银行对借款人风险的判断和偏好不同,这也是金融服务发展的体现,政府部门不应当制定硬性的规定;最后,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依法行使职能的政府行政机关,只制定宏观政策,不向个人发放贷款。

小知识: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中央银行主要是对国家信贷总量和信用规模进行宏观调控,而对微观的具体贷款政策干预较少,对哪些人哪些企业贷款、不对哪些人哪些企业贷款由商业银行自己说了算,中国人民银行仅仅是从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出发,通过利率、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操作及“窗口指导”等手段对商业银行经营策略进行引导和影响,进而实现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

151.银行凭什么决定是否给您贷款?

银行审查您的贷款申请时,主要考察以下一些因素:作为借款主体,您是否有合法的资格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您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是否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及固定住所;您是否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您是否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您是否拥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等。

152.银行发放贷款为什么要考察个人信用记录?

预测未来最好的方法是看过去,过去发生的未来很有可能还会发生。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机构,通过考察个人信用记录,可以及时掌握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将未来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通过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报告,商业银行一方面能掌握申请人已经发生的银行借款的情况,即申请人当前的负债状况,再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职业、收入、担保物等情况,分析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是否贷款及贷款多少;另一方面,个人信用报告中提供的申请人的历史信用记录,还能帮助商业银行分析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帮助商业银行更好地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153.商业银行考察个人信用为什么没有统一标准?

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的评价主要受该行掌握的相关数据、分析能力及风险管理要求的影响,因而很难实行统一标准。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不同的使用者出于不同的使用目的,对同一份信用报告的理解也可能不一样。其次,每个人的信用状况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任何单一部门的信用评价都很难全面反映其未来的信用状况。而且今后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不断创新,新的信贷品种将不断产生,不同的信贷品种有着不同的风险收益要求,这都使得对个人信用的评价变得短暂和不固定,商业银行将更难对考察个人信用制定统一的标准。

154.信用良好能带来什么优惠?

如果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在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时,可以带来很多优惠。首先是可以节省商业银行的审贷时间,个人能更快地获得贷款。其次,在贷款利率、期限、金额等方面也可能会得到优惠,比如,可以享受商业银行的优惠利率贷款,贷款期限可能更长些、金额可能更大些。如果个人的信用状况非常好且其他条件也符合要求,商业银行甚至有可能给个人发放不需要抵押或担保的个人信用贷款。

155.逾期达到一定次数和金额,银行是不是就不给贷款了?

有朋友问,银行进行贷前审查时,对个人信用报告中的逾期次数和金额是不是有规定?逾期超过一定的次数和金额,银行是不是就不给贷款了?对这个问题,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回答,而且对同一家银行而言,贷款种类不同,答案也不同。但总的来说,目前银行已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作为银行贷前审查的固定程序,但由于各家银行有不同的信贷政策,对申请人的审查没有统一标准,所以各家银行在贷前审查时对个人信用报告的逾期次数和逾期金额没有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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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交不交电信费用为什么影响银行对您的评价?

是否按时缴纳电信等公用事业费用,是考量一个人还款意愿的重要指标。一个人如果能做到长期、正常缴纳电信等公用事业费用,说明此人履约意识较强;反之,如果长期拖欠公用事业费用,说明此人的还款意愿或还款能力可能存在问题。因此,个人公用事业费用的缴纳情况会有助于银行全面了解个人的信用状况。

157.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信息对银行审查个人信贷申请有什么帮助?

主要是帮助银行获知您的工作单位。银行从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信息中可以得知个人的工作单位,进而可以判断您工作及收入的稳定程度。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信息可以帮助银行更好地了解您的偿债能力。

158.发放政策性贷款为什么要考察申请人的信用记录?

住房公积金贷款、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等,虽然是政策性贷款,但仍然以借款人未来偿还为前提条件,因此,借款人信用状况仍然是决定政策性贷款发放与否的重要因素。为减少政策性贷款的风险,保证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可持续性,政策性贷款发放机构在审查贷款申请时,有必要查询申请人的信用报告,考察申请人的信用状况。

159.业主信用为什么影响其所拥有的企业获得贷款?

中小企业一般是无限责任公司,包括个体工商户。作为中小企业的拥有者,即业主,其个人的行为习惯和信用状况往往决定了企业的财务风格和经营状况,在实际操作中,业主的个人财物和企业财物也很难分开,因此,在审查中小企业贷款申请时,银行通常将业主信用状况的审查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160.企业拖欠银行贷款会拖累业主吗?

有朋友问:银行拒绝了我的贷款申请,原因是我所在的中小企业因经营不景气拖欠了银行债务。企业是企业,我是我,为什么企业拖欠贷款会拖累我?其实,这个问题与上一个问题本质是相同的,即作为一个责任无限的中小企业的业主,在财务和经济关系上,业主和企业实际上是一个整体。所以,在银行看来,企业拖欠,就等于业主拖欠,有拖欠不还的贷款,再申请新贷款,银行肯定会慎之又慎了。

161.分期偿还个人贷款时,如何做到按时还款?

首先,要注意合理负债,即贷款金额不要超过本人的经济偿还能力,避免每期还款金额过高,压力过大,给按时、足额还款造成影响。

其次,可以通过与本人的结算账户建立关联的方式,授权银行在还款日自动从您的结算账户上扣款还贷,避免因为事务繁忙或其他原因错过还款时间。需要提醒的是,采取这种方式,要注意保证您的银行结算账户上有足够的存款金额可以用来偿还贷款。

162.不能按时、足额还贷时如何才能减少对信用的影响?

在个人经济出现暂时困难或收入下降不能按时、足额还贷时,为降低对个人信用的影响,要主动与银行协商,调整贷款合同,具体可考虑下列办法:

如果是贷款初期每月还款额较高,可与银行协商变更合同要素,更改还款方式,如由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换为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可以申请延长还款期限以降低每次的还款金额,比如,将10年期的贷款延长为15年期的贷款。要注意的是,如果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个人贷款,不要采取逃避的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如实记录了个人的还款情况,如果个人逃债不还,在其信用报告中就会出现相应的负面记录,对个人将来的经济活动会产生影响。

小知识:个人贷款的还款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一次性还清本息;二是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就是每月以相等金额偿还本息,每次数额明确,这种还款方式适合未来收入稳定的借款人;三是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即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利息按月另外计算,这种方式的利息总额支出比前一种方法小,但前期还款压力较大。

163.什么是“宽限期”?

“宽限期”是指个人贷款发放后,在合同约定的一定时期内,借款人只需按月支付利息,暂不归还贷款本金。待这个约定的限期结束后,对贷款发放金额按合同约定的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本付息。这个约定的时期就是“宽限期”。

假设客户购一套80万元的住房,首付30万元,贷款50万元,期限20年,年利率6.12%。若客户在贷款初期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则客户从第一个月开始每月还款额为3

616.86元,第一年归还本息合计43

402.32元。如果客户在贷款初期选择宽限期还款法,宽限期为1年,宽限期结束后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则客户第一年只需按月支付利息,暂不归还贷款本金,从第二年开始按月支付贷款本息。因此,客户第一年每月只需归还贷款利息2

550元,第一年合计归还30

600元,第二年开始每月支付贷款本息3

714.68元。两者相比,选择宽限期的客户在第一年可少支付12

802.32元。

164.究竟哪天该还款?“还款日”前还是“宽限期”后?

有朋友问,究竟哪天还款才不会产生负面记录?是合同规定的还款日,还是银行工作人员所说的“宽限期”之后?一般来说,商业银行的业务系统会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日”自动确认借款人是否还款,如果借款人在还款日当天按借款合同足额归还了借款,就不会产生负面记录。反之,如果没有按时、足额还款,商业银行的业务系统就会自动记录为逾期,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到个人信用数据库。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商业银行在设计业务系统的相关程序时,出于人性化的一些考虑,将系统确认还款的期限设置在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的一两天后,只要借款人还款的实际时间不晚于这个期限,商业银行的业务系统就视为正常还款,这就是银行工作人员所说的“宽限期”。但是从谨慎的角度出发,建议还是在还款日之前还款为好,因为这毕竟是合同上约定的还款日,具有法律效力。

165.贷款展期期间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会有变化吗?

有。个人贷款展期,说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偿还贷款,在其个人信用报告的“特殊交易”项中会有展期信息,但这样的信息不一定是负面的。

166.贷款利率变动在什么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到个人的信用记录?

贷款利率上调,增加了借款人每月的应还款额,但借款人因不知道等原因未能及时增加月还款金额,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就会受到影响,因为所有未能足额、按时还款的信息都会被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

温馨提示:要留意中央银行利率调整的消息。当利率上调后,对于个人浮动利率贷款,将从利率调整的第二年开始按新的利率执行还款,建议您到时在代扣存折上保留稍多些的剩余资金,以免由于储蓄账户资金不足而影响到您的个人信用记录。

167.晚几天还利息,为什么还要记入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是对过去行为的客观记录,逾期未还是曾经发生的事实,应当予以记录。一般情况下,界定个人贷款是否逾期的关键是贷款合同约定的“结算应还款日”,无论本息,都应在该日期前按合同约定金额归还,否则即为逾期,这一信息会被记入个人信用报告。

168.异地逾期影响本地贷款吗?

有朋友问,我在外地的贷款发生逾期,对我在本地的贷款有影响吗?对这个问题,回答是肯定有影响。个人信用数据库是全国集中统一的,无论您在外地贷款,还是在本地贷款,贷款信息都将于次月通过银行业务系统上报到个人信用数据库。全国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只要经过您的授权,都可以通过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了解您在外地的贷款情况。

169.给别人提供担保的信息为什么也会记录在自己的信用报告中?

您为别人借款担保,就是以您的信誉作为借款人的还款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担保人对偿还该笔贷款负有连带责任,一旦借款人无力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因此,您给别人提供的担保实际上也是您的负债,可能会影响您未来的偿还能力,应当记录在您的个人信用报告中。

170.未按时归还国家助学贷款对个人信用有影响吗?

有影响。国家助学贷款由商业银行发放,自发放之时,商业银行就将这些信息报送到了个人信用数据库中。如果不按时归还国家助学贷款,就违背了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时与金融机构建立的按期还本付息的约定,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就会形成负面记录,影响个人将来的经济金融活动。

171.大学生如何建立个人信用记录?

有朋友问,我是一个大学生,没有贷款,每个月的消费额不足千元,而且大多是在校内的现金消费,怎样才能建立个人信用记录呢?一般来说,建立个人信用记录的主要方法是与银行发生信贷业务关系,如向银行申请贷款、办理贷记卡或准贷记卡、为别人的贷款提供担保等。现在许多银行为在校大学生提供了信用卡服务,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办理信用卡,办卡后需要严格执行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避免出现负面记录。

目前,由于受学校自身条件限制,还无法做到所有消费都进行刷卡消费,有时,消费必须支付现金。如果条件具备,还是要尽可能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这样就不需携带大量现金,既安全又方便。同时,根据当前大学生的消费特点和习惯,从减少操作手续、提高方便性的角度考虑,可考虑通过银行柜台办理卡户关联业务,将家里的汇款账户与信用卡账户做一个关联,在信用卡还款日,能够自动地从汇款账户里扣款以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

172.为什么说使用信用卡也是个人的信用活动?

信用卡具有支付和融资双重功能。作为方便、快捷的结算支付工具,信用卡在中国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同时,信用卡又是一个方便的短期融资工具,客户在申领信用卡时,发卡银行按照客户申领信用卡时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核定一定的透支额度供客户使用。在该额度内,客户先消费再还款,从消费之日到还款之日这一期间,持卡人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实际上就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了无息贷款,同时,客户是否按时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可以反映一个人的信用水平,所以使用信用卡支付也是个人的信用活动。

173.如何避免刷卡刷出负面记录?

信用卡是您方便的支付和融资工具,但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以免出现负面记录: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做到按时、足额还款;您如果使用信用卡提取现金,还款时不仅要存足取现金额,还要多存入相关的利息;充分了解信用卡的免息期、最低还款额等事项,并在核对账单后进行合理、及时的处理,至少要按期归还最低还款额,取现要本息全额偿还;熟记所持信用卡的最后还款日期(各家发卡银行有不同的还款日),最好在最后还款日期前两天就足额还款(节假日需提前还款)。

小技巧:您可以到发卡银行开通信用卡“约定账户还款”功能,只要到发卡银行储蓄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存入一定款项,办理信用卡“约定账户还款”,银行将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当天自动从个人的结算账户中扣除信用卡欠款(需要账户余额足够全额扣款;如款项不足,无法全额扣款,银行将有多少扣除多少),这样就能避免个人因忘记还款,而在个人信用报告中留下负面记录。

现在许多银行都提供信用卡电话银行服务或网上查询服务,您可以随时通过主动打电话或上网的方式获取您的信用卡对账单,查询您当期应还款的金额,以免由于未及时收到纸质对账单造成还款逾期。

温馨提示:约定账户还款一般有两种主要方式:约定最低还款额还款或约定全额还款。约定最低还款额还款是指发卡行在还款日从您指定的结算账户中自动扣除当期应还款的最低还款额,约定全额还款是指发卡行在还款日从您指定的结算账户中自动扣除当期全部应还款额。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按约定最低还款额还款,您将承担一定的利息支出。同时,如果您约定的账户中资金不足的话,银行将有多少扣除多少,如果银行扣除的金额未达到您当期应还款项的最低还款额,您还将被收取一定的罚息。

174.信用卡的计息基数、天数和利息如何计算?

作为信用卡的持卡人,如果您在到期还款日未全额归还本期应还款总额,发卡行会计收利息。如果您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了全部应还款款项,消费交易会免息。但用信用卡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银行规定的是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累计还款小于全部应还款的,还款日前的利息以全部应还款为基数进行计算,还款日后的利息按未还金额计算,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发卡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以上计息天数为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的实有天数(常规算法为算头不算尾)。

假设账单日为每月7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27日。若3月20日个人消费10

000元,且该笔消费款于3月23日记入信用卡账户(即记账日),则4月7日对账单上将会列有:本期全部应还款额10

000元,最低还款额1

000元,从4月8日至5月7日期间未有其他交易入账。而个人于4月27日缴清全部应还款额10

000元,银行不计收利息。如果个人于4月27日缴清最低还款额1

000元,则5月7日的账单除将列有消费款项未还部分9

000元外,还将另列利息224.5元,利息计算如下:

如果4月27日的缴款额为400元,则5月7日的对账单中除列有消费款项未还部分及利息外,还会列有滞纳金600×0.05=30元。

175.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产生的记录,会记入原持卡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吗?

信用卡如果遗失或被盗,应该立即挂失。按照目前国内大多数银行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章程,未办妥挂失手续前所发生的交易风险由原持卡人承担,这是因为不能辨别在挂失前信用卡是否被盗用。挂失后产生的消费则不由持卡人负责。

因此,如果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没有及时办理挂失手续,产生的还款或逾期记录是要记入原持卡人的信用报告的。并且,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持卡人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应该使用较复杂的密码,在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应尽快挂失,以保护财产安全。此外,信用卡被盗用后接到银行对账单,要及时与银行联系,协商处理。

176.“休眠卡”如何影响您的信用记录?

所谓休眠卡,顾名思义,就是指持卡人长期闲置不用,处于休眠状态的银行卡。休眠卡可能会给您的信用报告留下负面记录,原因是您可能忘交它的年费了。

每一张银行卡都有制作成本,从申请成功的那一刻起,银行卡账户已经产生,银行要为此付出数据处理、信息维护等成本。在金融资源浪费的同时,大量闲置的银行卡更是增加了持卡人的隐性负担,因为对未及时销户的银行卡,一些银行会要求收取年费。如果持卡人没有按时缴纳年费,相关的欠费信息就将记入个人信用报告中,影响到个人的信用。

温馨提示:您的皮夹中是否有闲置的银行卡?如果有的话,就应该引起注意,因为这样的“休眠卡”不仅会“吃钱”,有的还会给您的经济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77.欠年费的记录为什么在信用卡注销后仍反映在个人信用报告中?

信用卡持卡人未按时缴纳年费是违约行为,发卡银行会将此记录作为负面记录报送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并保留一定年限。所以,在该信用卡注销后,欠年费的记录仍会保留一段时间。

小技巧:如果个人由于欠信用卡年费导致个人信用报告中出现负面记录,请立即还清欠缴年费,不要注销该卡,而是继续正常使用该信用卡两年,这样欠年费的负面记录在信用报告“24个月还款状态”中就不会再出现。另外,持卡人还可以开通手机短信功能,从手机短信账单上可以清楚地知道应还金额、应还日期等信息,同时还可以开通网上银行业务,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网上转账业务及时、足额还款。

178.在甲银行贷的款能在乙银行的柜台还吗?

可以。无论乙银行是否与甲银行在同一个城市,您都可以在乙银行的柜台偿还您在甲银行的贷款,您也可用甲银行的信用卡,通过办理一个简单的银行汇划手续就可以偿还贷款了。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在乙银行的柜台偿还甲银行的贷款,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还款到账的时间也要视各家银行对客户的承诺而定,因此,您最好提前几天办理这种业务,避免资金不能及时划付到您在甲银行的账户上,造成逾期。

篇2:金融机构管理制度模板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第二章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

第七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第八条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另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金融机构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名称中未冠“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条

设立下列金融机构,应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一)非全国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金融性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银行的分行;

(三)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规定第三条中未列入的试办性金融机构;

(五)区域性金融机构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内设立下列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一)银行的分行设立支行和办事处;

(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设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设立办事处。

第十二条

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指标内负责审核、批准,同时抄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立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之外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下级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批件中应同时明确负责对该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机关。

第十五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八条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筹建就绪,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投资者的背景资料、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履历,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的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章程,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未予批准的,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延期营业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机构支付。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是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除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颁发、扣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收缴或扣押。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并注明金融机构的名称、编号、企业性质及形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颁发日期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存放、保管许可证副本,以备查验。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复印。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领取或更换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每3年更换一次。如许可证丢失或严重破损,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检查和已刊发的登报声明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申领。

第五章

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的货币资本金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入帐到位。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股东数量和股本结构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来源应是投资者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借入资金、债权作为资本金。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分支机构应具有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其营运资金由总行(总公司)从资本金或公积金中拨付,累计拨付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总公司)资本金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必须真实、充足。

第六章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应事先按金融机构审批权限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任免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方式包括:

(一)审核履历及有关材料;

(二)考察谈话;

(三)了解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第七章金融机构的变更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二)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更换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更改名称;

(六)机构分设、合并;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营业地址;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与权限,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营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可由原审批机关授权下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变更申请的答复期为60天,逾期如未获批准,90天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八章金融机构的终止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其关闭并缴销许可证。

(一)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后90天内未开业;

(三)已丧失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具备的条件;

(四)已连续停业6个月或累计停业1年;

(五)被其他金融机构收购或兼并;

(六)连续3年亏损额占资本金的百分之十或亏损额已占资本金的百分之十五以上;

(七)年检不合格整改无效或连续年年检不合格;

(八)在申请设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不正当行为;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应予关闭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应按其设立时的申报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终止、被收购或兼并,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行清算后,缴回《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九章年检与日常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随时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并实行行业年度检查制度。

对全国性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的年检和日常检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实施或授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的年检和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对金融机构行使检查职权时,应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颁发的《金融检查证》。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设置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是否真实、充足;

(四)是否超业务范围经营;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六)是否违章、违法经营;

(七)业务经营状况是否良好;

(八)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金融机构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和报表:

(一)年检报告书;

(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年度决算报告;

(四)《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

年检合格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并予以公告。

对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有关资料和结论,由中国人民银行记入该金融机构档案。

第十章罚则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其帐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

(二)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

(三)伪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的,除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筹建期间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违法金额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五十四条

拒绝和阻挠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年检或日常检查的,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同时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资料、文件及报表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丢失或涂改《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通报批评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七条

对年检不合格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下列处罚:

(一)限期改正;

(二)缓办年检登记,并要求其进行整顿;

(三)建议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告。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中其他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予以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正;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六)勒令停办部分业务;

(七)停业整顿;

(八)责令撤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九)指派人员接管;

(十)冻结帐户;

(十一)责令其关闭并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银行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处罚决定生效。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期间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关于设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

二、关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

附一关于设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

一、设置全国性或区域性银行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设备全国性银行,应具有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金;设置区域性银行,应具有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金;

2、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企业,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暂行规定要求;

3、银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

4、新设银行的一般工作人员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专业工作;

5、具有完备的机构章程;

6、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具有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方面完备的设施;

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设置银行分支机构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必须是已经设立一年以上,经营业绩良好,无违反金融监管法规行为的银行;

2、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在拟设分支机构地区已经发生的贷款业务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3、拟设置的分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4、拟设置的支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5、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拨给其各分支行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其总行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6、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其资产负债比例,应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项管理指标;

7、各类银行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行;

三、审批权限及登记机关

1、设立名称中冠有“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未冠有“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2、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各类银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初次设立分支机构(含办事处);各类银行设置分行(含分行)以上的分支机构;各类银行分行跨省区设立分支机构,须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3、各类银行设置分行以下的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但在筹建之前应向中国人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四、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五、银行申请设立代表处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附二关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

一、为加强对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资格审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类银行机构(不含合资和外资金融机构。)

三、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一)学历与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金融专业研究生毕业,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7年以上;

2、金融专业大学本、专科毕业,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

3、高中、中专毕业,从事金融工作12年以上;

4、从事其他经济工作20年以上,经过金融专业培训一年以上。

(二)无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致使金融机构亏损、破产记录和不适宜从事金融工作的其他不良行为;

(三)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与党政机关脱钩,银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四)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

(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拟任的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同意后方可任命。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的拟任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二)各地按审批权限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进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五、非独立法人的银行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的资格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银行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须按审查权限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同意后,由其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文办理任免手续,并凭此更换《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或审查时有异议的,其行政主管部门和董事会不得办理任免手续,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其更换《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注:本办法所指主要负责人为银行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

篇3:市商业学校学生安全常识须知

  市商业学校学生安全常识须知

  一、校园内外安全概述

  校园内外安全,主要包括学生的消防、人身、交通、财产、健康、心理等方面的内容。

  学生在校期间,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听从老师和学校的安排,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培养自我约束能力,主动参与一些有益的活动。如学会保管财物,做到贵重物品不要带到学校,随身钱物不要公开,做到心中有数;交友要慎重,不与品质不佳、沾染恶习的人交朋友;把主要精力放到学习中,不要沉湎于网络游戏中,更不要无辜缺课旷课。

  学生在校外期间,要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与人为善,但不要轻易与社会上的闲杂人员结交。每天离开学校以后,应尽早回家,如有特殊安排应及时告知家长,征得他们同意后方可;不要去学校或家的附近网吧玩耍,避免沾染恶习;主动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的指挥;不到卫生不达标的摊点购买食品。

  家长与学校尤其是班主任要及时沟通,客观反映情况,发现不良现象,及时采取措施。

  二、紧急呼救

  (一)、有哪些紧急报警电话?

  1.常用报警电话、求助电话:

  匪警:110 火警:119 医疗救护:120

  电力服务:95598 燃气热线:962777 交通热线:96900

  2.紧急报警电话全国统一为:匪警“110”、火警“119”、医救“120”。拨打这三个电话,不用拨区号并免收电话费;投币、磁卡电话不用投币、插磁卡。

  (1)当你遇到抢劫、盗窃、强奸、杀人或有人打架、斗殴(械斗)以及发生灾害事故、家人(旁人)在紧急状态下需要公安机关救助时,都可以拨打“110”报警求助电话。

  (2)当你遇到火灾或化学事故时,应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

  (3)当你遇到自己或他人突然发生重伤、急病等情况时,可以拨打“120”医疗救护电话。

  上海已建立市应急联动中心,实现了“110”、“119”报警电话合并,“110”报警电话可统一受理全市各类突发事件和应急求助的报警。市民遇到紧急事情可以拨打“110”电话报警和求助。

  切记:拨打报警电话是非常严肃的事,不要开玩笑或因好奇而随便拨打。

  (二)、如何拨打“110”报警电话?

  1.拨通“110”电话后,应再追问一遍:“请问是110吗?”一旦确认,请立即说清楚发案、灾害事故或求助的确切地址。

  2.简要说明情况。如果是求助,请说明因为什么事;如果是发生了案件,则说明歹徒的人数、交通工具和作案工具等情况;如果是灾害事故,请说清灾害事故的性质、范围和损害程度等情况。

  3.说清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公安机关与你保持联系。

  4.如果歹徒正在行凶,拨打“110”报警电话时要注意隐蔽,不让歹徒发现。

  (三)、如何拨打“119”报警电话?

  1.打火警电话时要镇定沉着,听见拨号音后,再拨“119”号码。

  2.当你听到对方报“消防队”时,要讲清楚发生火灾的具体地点和楼层,并尽可能讲清起火的具体物象、类型和范围。

  3.接通“119”火警电话后不要马上挂机,要仔细注意对方的提问,并把自己所用的电话号码告诉对方,以便联系。

  4.当被告知:“消防车来了”,即可挂机,随后立即派人在火场入口处必经的交叉路口,接引消防车迅速到达火场。

  (四)、如何拨打“120”医救电话?

  1.拨通“120”电话后,应再问一句:“请问是医疗救护中心吗?”以免打错。

  2.说清需要急救者的详细地址、门牌号及电话号码(病人的和拨打者的),以及需要救助的人数、性别、年龄、症状(如神志、出血量等)等情况。同时将“120”到校情况告知学校保卫部门,以便为“120”救护车指路。

  3.尽可能多地准备好病人以前的病历资料、所服用过的药物等,以利于及时救治。

  4.等候救护车时不要把病人提前搀扶或抬出来,以免加重病情,影响病人的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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