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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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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挖掘职工的智力潜能,鼓励广大职工向企业献计献策,促进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开展好集团公司合理化建议活动,规范合理化建议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动员工向企业献计献策,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目标,提高员工综合素质,提高经济效益和生产效率等方面开展,在提高产品质量,搞好安全生产,发挥管理效能,增产节能,增效节支,改进服务等工作中,充分发掘员工的聪明才智。

第三条

员工向企业献计献策是长期的、经常性的活动,各级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要将该活动作为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补充,要本着“信任、鼓励、支持、采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理化建议的内容

第四条

合理化建议的内容是相对于公司目前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精神文明建设有所提高和改进而言,所提建议应具有超前性、可行性和效益性,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生产工具的改进:包括生产流程设计、技术措施方案,经过集体讨论,上级批准,在实施过程中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在生产技术改进方面,提出能使公司受益的建议;对于发现生产上有重大缺陷,并提出修改方案,从而避免了生产过程中的浪费等。

(2)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技术的改进。

(3)节约各类主辅材料、能源等成本的措施和办法,是指能够有效地利用和节约各类材料、能源等各项成本的。

(4)产品质量的提高。

(5)技术推广应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6)企业现代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经营管理的建议:包括对公司目前的各项管理工作、经营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企业在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上有所创新,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声誉上有明显效果的。

(7)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职业道德建设方面的建议等。

第五条

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提出与本身职责虽无直接联系,但对目前本公司而言采用后有明显效益的,均属于本范围。

第三章合理化建议的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合理化建议人应填写《合理化建议申报表》(见附表),内容包括:

(1)建议主题;

(2)建议事由:简要说明建议的理由;

(3)原有缺失:详细说明在建议案未提出前,原有情形未尽妥善之处;

(4)改进意见或办法:详细说明建议改善的具体办法,包括方法、程序等;

(5)效果(预期效果):详细说明该建议案,取得(或可能取得)的成效,包括提高效率、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节省开支等;

(6)必要时应附有图纸、计算数据等资料。

第七条

各类合理化建议以书面形式首先上报事业部、分公司工会(集团部室上报集团公司工会),由事业部、分公司(集团部室由集团公司工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评,之后将初评后的合理化建议报送至公司合理化建议评审办公室,由公司合理化建议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定、计奖。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为保证集团公司合理化建议活动的顺利开展,公司将成立合理化建议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工会主席

成员:各事业部、分公司、集团公司各部室负责人

合理化建议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由技术中心、工会工作人员组成。

第九条

评审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合理化建议活动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组织发动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审核奖励等级以及实施奖励等有关工作。

在评审小组的领导下,日常工作以及组织、宣传、发动、审查工作由合理化建议办公室负责。各事业部、分公司工会应及时对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进行整理、分类,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评、上报。

第十条

各事业部、分公司工会、职能部室每季度申报一次合理化建议,评审领导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审、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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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奖励标准如下表所示:

评审参考标准

等级

奖励金额(元)

1、重要性20分

2、可行性20分

3、效益性30分

4、努力度15分

5、适用范围(仅在本单位适用10分,可在全公司推广应用15分)

A(90分以上)

2000-5000

B(80分以上)

500-2000

C(70分以上)

100-500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凡与员工献计献策、提合理化建议奖励有关,而本制度又未规定的内容,由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裁定。

第十三条

附表

合理化建议申报表(附表1)

合理化建议成果评审表(附表2)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起草、修订、归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合理化建议申报表

提交时间:*年*月*日

J-工会-原记-001

姓名

单位

岗位

年龄

文化程度

工作时间

建议主题

建议事由

原有缺失

改进意见或办法

预期效果

事业部

工会审核*年*月*日

附表二:

合理化建议成果评审表

评审时间:*年*月*日

J-工会-原记-002

姓名

单位

职位

合理化建议主题

评审打分:

评审标准:

1、重要性

解决重大问题

15-20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

8-14分。

解决一般问题

1-7分。

2、可行性

建议案完善,考虑周密,可付诸实施

15-20分。

建议案较完善,考虑较周密,付诸实施尚有待完善

个别细节8-14分。

建议案基本完善,但考虑欠周密,付诸实施需做进一步论证

1-7分。

3、效益性

有对比数据或对比依据,具有5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效益。或具有很高非直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在管理、技术上有创见,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较高的指导作用

21-30分。

有对比数据或对比依据,具有10万元(含)—50万元直接经济效益。或具有较好的非直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在管理组织、制度等方面提出改革、改进办法,对提高工作效率和应变能力和经济能力有显著效果11-20分。

有对比数据或对比依据,具有10万元以内直接经济效益或非直接经济效益。或具有一定的非直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或在增收节支、安全文明生产、优质服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职工福利等方面有明显效果

1-10分。

4、努力度

非常努力

11-15分

较努力

6-10分

一般努力

1-5分

5、适用范围

仅在本单位适用

10分

可在全公司推广应用

15分

评审领导小组

综合评述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

篇2: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说明

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高效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益人合法权益,我局牵头拟定了《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草拟《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意义

(一)《办法》出台的深远影响。

1.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提出了“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十六字针。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市委九届五次全会也提出,要着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推动产业的优化升级。因此,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推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的重要部署的重要措施。

2.关系农村改革发展事业。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农村改革是我国改革的关键环节,目前面临着不少困难和挑战。《决定》指出“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速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应充分发挥农民所有的农地和建设用地的巨大价值。自80年代试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到2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出台,农用地的价值被逐步激活,农用地的流转也日益规范、成熟。因此,决定提出“应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而面对尚在沉睡的集体建设用地,则需要促进、规范其流转,逐步挖掘、释放蕴涵的巨大价值,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土地市场。健全农村制度体系,探索建立新制度,以制度建设和创新推动农村改革发展不断深化。

3.关系国民经济增长对拉动内需的要求。

受近期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形势不容乐观。11月9日,国务院出台十条政策,提出用4万亿资金拉动内需,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特别是农村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面对广州外贸增速明显放缓,张广宁市长指出,着力扩大内需是当前应对金融危机的必然选择。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有利于增强集体经济的实力,提高农民收入;有利于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的融资渠道,集体经济组织可获得城镇化改造的启动资金,乡镇企业可获得进一步发展的资金及通过入股合营等形式实现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农民收入的增加有利于扩大消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释放的融资需求有利于扩大投资。这些都将有利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增长。

4.关系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据统计,20**年全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扩大到了3.33∶1,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因此,急切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快推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格局。一体化格局形成涉及农村的土地、规划、社会管理及行政管理、户籍制度、产业布局、劳动就业等各方面,土地制度的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将直接影响规划、产业布局、农民建房、中心镇改造等方面进展,关系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必然性。

1.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优化配置的选择。

一方面,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广州市建设用地的需求量急剧增长。而另一方面,城镇国有土地可供量日少,有建设用地供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稀缺。

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的稀缺与建设用地需求急剧增长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必然要求土地资源重新优化配置,要求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2.集体土地权利保障的必然。

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后出让给使用者获得的出让收益,较多用于城市的公共建设投资,农村公共建设投入相对较少,集体往往得不到直接惠及,必然引起集体为取得同政府行使土地处置权力的平衡而要求集体土地流转。

3.规范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流转行为的必然要求。

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导致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急剧增长,在国有建设用地的供给难以满足实际需求时,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流转的行为已经客观存在。但由于自发流转,缺乏合理的规制,引发了诸多问题:一是导致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被削弱,难以有效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冲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造成土地利用混乱,土地市场秩序受到严重干扰;二是隐形市场活跃,违法用地屡禁不止,耕地保护受到冲击;三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权利缺乏可靠保障,交易不安全,导致法律纠纷不断;四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关系混乱,农民的利益和国家土地税费均难以得到切实保障。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流转处于法律上的“灰色”地带及伴存的种种问题,对获得相关法律政策支持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使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合法化、公开化、规范化,有利于将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国家统一的监管体系,实现严格规范管理,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和农民利益。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

1.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依法用地、保护耕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因而可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划申请用地。

我国耕地稀缺问题十分严峻。普通存在的乡镇企业格局,由于缺乏规划,造成大量土地的低效利用,加大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矛盾,一方面要靠严格地保护耕地,集约用地;另一方面,要靠存量土地的市场流转,在流转中促使存量严格土地用活用精,承载更大的生产生活空间,使经济持续发展所需要的土地得到满足。因此,只有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流转起来,才能合理利用土地和有效保护耕地。

2.有利于盘活存量土地,实现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随着城市化和小城镇建设的加快,今后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加,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与此同时,建设用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现象也比较严重。农村土地资产运行低效率,直接损害了国家和农民的利益。因此,有必要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使一些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存量土地得到充分利用,从根本上提高使用者对土地资产使用效率的关切度,以减少杜绝土地资产浪费和低效利用的现象,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仅可以盘活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而且可以显化集体土地资产价值,实现集体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3.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妥善解决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

保留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采用流转方式提供建设用地,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使乡村能取得经济收益,然后将收益用之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使农民获得稳定的经济收入和生活保障。

4.有利于减少城镇建设的一次性投入,加快城市化的进程。

随着城市和小城镇的不断扩展,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的人地矛盾进一步加剧。人均耕地少,征地成本高。要政府在城市化过程中先垫付很大的征地成本,现有财力难以承受,将影响城市化的进程。如果缩小征地的范围,对一些经营性用地采用租赁、联营、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不但可以降低建设用地成本,同时还可以使农民共享城市化带来的文明成果,使农民自觉支持城市建设。

5有利于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的融资渠道。

推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通过土地出让、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形式,拓宽融资渠道,集体经济组织可获得城镇化改造的启动资金。乡镇企业可以获得进一步发展的资金,且可以通过入股合营等形式进行联合,充分发挥各自企业的规模优势。

二、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制定总体思路。

1.政府管理的角色定位。

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最大的不同在于,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而非国家。因此,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政府应定位为流转行为之外的一名监管者、见证者,而不再是流转当事人。

2.政府管理的模式定位。

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政府作为所有权人,本质上讲,是出于对国家自身土地收益的维护而进行“行政审批式”管理。这种是一种强行政职权的管理模式。

而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政府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政府监管是基于对整个土地流转市场秩序的监督与维护。因此,政府管理的模式应定为于“行政登记”式的弱行政职权管理。

3.管理办法的定位。

《办法》仅仅定位于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贯彻、实施《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结合我市当地实际,对一些具体的、操作性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

(二)概念界定。

《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省办法》第三条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据此,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均可用于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包括出让、转让、出租、转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抵押等形式。

(三)流转的程序设置。

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程序:获取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证书→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获取同意流转证明书→经公开或协议方式确定买受人→合同双方签订合同→缴交税费→办理使用权转移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转让程序:获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签订转让合同→办理使用权转移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转租程序:获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签订转租合同→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四)地价标准问题。

为保障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逐步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价,建立起一体化的土地市场,本办法设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相应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30%。

(五)流转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

《省办法》规定,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出让、转让和出租的,应当申报价格,依法缴纳有关税费。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缴纳有关土地增值收益。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分别牵头制定。但这些相关配套措施均未出台。因此,《办法》也依照《省办法》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明确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相关部门制定。

(六)流转工作的具体分工。

流转工作开展的指导思想是事权下放。因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局负责本辖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组织实施,公开出让工作由区、县级市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负责,未设立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的区,可以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但鉴于土地公开出让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其出让工作的分工属于土地部门内部之间的职能分工,不在此政府规范性文件中予以规定。

三、《办法》主要亮点的条款设置

(一)操作性增强。增设程序性、操作性条款。第9条明确了同意流转证明的取得程序。第13条,明确办理出让、出租、转让时的资料。第15条,明确转租的办理程序。第23条,明确抵押办理的程序。第24条,明确办理抵押的资料。

(二)该实施办法依据省办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的有关规定,开创性提出了除外条款,即第6条“通过出让、转让、出租、转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除保障性住房外的住宅建设。”

(三)为使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更加规范,第10条明确,获取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流转的前提条件。

(四)该办法高度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明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严格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集体决议的方式,获得同意流转证明。

(五)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盖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流转,该办法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第4条明确,房地合一,地流转时,房随着流转。而房流转时,其占地范围的地也随着流转,为避免违法建设随地流转,规定地上建设物和附着物流转时,应取得合法的权属证书。但集体土地上盖房屋流转情况复杂,其流转情形应如何操作,经研究,另行文予以规范。

(六)为保障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逐步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建立起一体化的土地市场,该办法第25条规定了出让、出租不得低于最低价,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区域、同类别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30%。

(七)为了促进集体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第29条明确:应该严格按照批准书规定的时间动工开发建设,逾期不建设

其他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按照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为了强化土地执法监察,第30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违法使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相关规定查处。

篇3: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满足建筑工程需要,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77号)和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

凡在本省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取得《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未取得《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不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等优惠政策。

第四条

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组织、评审、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初审、产品质量的抽检、企业现场考核工作(试点县按皖墙办综(20**)36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条件: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企业必须具有成熟的生产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生产规模、具备产品出厂检测能力、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许可证明、《采矿许可证》(砖厂)

(四)企业生产规模和设备技术状况材料

(五)现行产品标准及产品技术性能说明书;

(六)企业管理结构图及相对应人员的工作职责、操作规程和质量管理规程;

(七)产品质量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近二年内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九)产品应用反馈意见(至少二份、新办企业不要求)

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产品确认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县、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并填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提交第六条所列材料;

(二)当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初审:

(三)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依据《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现场考核办法》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的可免于现场考核)并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抽检;

(四)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合格者核发《证书》。

第八条

外地进入本省建筑市场的墙体材料,其生产或销售企业必须持有地、市级以上法定质检机构提供的近期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生产地墙改办的证明和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证书等资料,向安徽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第九条

取得《确认证书》的企业必须在产品销售发票上标明《证书》编码和批准日期。

第十条

建设工程使用取得《证书》的产品,应按有关规定返退其予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使用未取得《证书》的产品,一律不得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市、县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取得《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每年必须对取得《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的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省级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每年对取得《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不定期质量监督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十二条

《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确认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换发《证书》。

第十三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通报,同时注销其《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证书》的;

(三)出卖、出租、逾期使用《证书》的;

(四)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六)在取证后质量管理混乱,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七)国家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现场考核办法》

注:关于产品出厂检测能力的要求,考虑到新老办法的过渡,二0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暂不作为必备条件要求。

篇4:全市工商联系统信息宣传工作考评办法

全市工商联系统信息宣传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商联系统信息宣传工作,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和工商联工作的宣传力度,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总结经验、选树典型、正面引导”的原则,全面加强全市工商联系统信息、宣传、调研工作,大力宣传民营经济发展和工商联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树立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良好形象,提升工商联的社会影响力,争取全社会对民营企业发展和工商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为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考评对象和内容

1、考评对象: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联,市工商联直属行业商(协)会,会员企业,机关各部室。

2、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民营经济发展和工商联工作的信息宣传、典型报道和课题研究等。

3、计分范围:在《人民政协报》、《中华工商时报》、《河南日报》、《河南工商界》、《漯河日报》、《漯河商会》等中央、省、市级报刊及网站刊发的反映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和工商联工作的信息、报道和理论文章、调研报告,以单位或个人署名为准。

三、年度目标任务

(一)各县区工商联

1、在中央或省级刊物刊发稿件1篇以上。

2、在市级刊物刊发稿件5篇以上。

3、向市工商联报送信息、宣传稿件100条以上。

4、向《工商联直通车》提供有价值的线索20条以上。

5、向市工商联报送调研报告、理论文章2篇以上。

5、完成市工商联安排的其它信息调研任务。

(二)市工商联直属行业商(协)会

1、向市工商联报送信息、宣传稿件15篇以上。

2、向《工商联直通车》提供有价值的线索5条以上。

3、向市工商联报送调研报告、理论文章1篇以上。

4、完成市工商联安排的其它信息调研任务。

(三)会员企业

1、向市工商联报送信息10篇以上。

2、向《工商联直通车》提供有价值的线索2条以上。

3、完成市工商联安排的信息调研任务。

(四)机关各部室

1、办公室:在中央或省级刊物发稿5篇以上,市级刊物发稿20篇以上,在市工商联网站发布信息300条以上,《漯河商会》3期以上,视情编报《工商联直通车》,完成调研报告2篇以上。

2、会员部、经联部:在中央或省级刊物刊发稿件1篇以上,市级刊物刊发稿件5篇以上,在市工商联网站发布信息100条以上,向《工商联直通车》提供有价值的线索5条以上,完成调研报告1篇以上。

四、考评计分办法

年度考评采取量化计分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参加年终考评,否则取消考评资格。

1、在《人民政协报》、《中华工商时报》等国家级刊物刊发文章,500字以上计20分/篇,500字以下计15分/篇。

2、在《河南日报》、《河南工商界》等省级刊物刊发文章,500字以上计15分/篇,500字以下计10分/篇。

3、在《漯河日报》等市级刊物刊发文章,500字以上计10分/篇,500字以下计5分/篇。

4、向《工商联直通车》提供线索计5分/条,被采用另加10分/条,被市领导批示累计加10分/条。

5、各县区工商联、机关各部室向《市工商联网站》上传信息稿件计1分/篇(上传稿件质量较差的,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各行业商(协)会、会员企业报送信息稿件计1分/篇,信息稿件被《市工商联网站》采用另加1分/篇。被《漯河商会》采用的,简讯计2分/条、信息计5分/篇。

6、报送理论文章、调研报告计10分/篇(2000字以上)。理论文章、调研报告被中央、省、市、县(区)级领导批示分别计100、80、50、30分;在中央、省、市级刊物(含《漯河商会》刊发或被中央、省、市级部门表彰的,分别另加50、30、20分/篇。

五、激励措施

1、根据考核成绩,每年评选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全系统通报表彰。

2、各县区工商联年终考核,按得分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奖励。

3、各行业商会年终考核,按得分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分别给予800元、500元、300元奖励。

4、会员企业年终考核,按得分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奖励。

5、机关各部室年终考核,按得分评出若干名,给予500元奖励。

6、信息宣传工作实行季通报制度,每季度末将各单位得分情况通报各单位主要领导。

六、考评说明

1、文学作品、学术论文、杂感随笔等非信息宣传工作范畴的文稿及其他网站转载的内容不列入考核计分范围。

2、同一篇目内容在不同级别的刊物上刊发,获得不同级别领导批示或嘉奖时,考核统计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3、各县区工商联、市工商联机关各部室报送的信息数量以市工商联网站后台统计为准,市工商联直属行业商(协)会、会员企业报送的信息数量以邮箱(lhsgs[email protected])记录为准。

4、各单位于下季度首月5日前整理报送上季度有关考评材料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市工商联网站》、《漯河商会》除外)。

5、市工商联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宣传工作的考评管理,并负责解释本办法。

篇5:焦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焦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58号

《焦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年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焦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完善政府出资人制度,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及政府资源性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直接投资形成的实物资产或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政府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负责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焦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大型

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投资再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其任务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赋予。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国有资产营运战略、方针、结构调整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全市国有资产实施宏观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根据国家、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制定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三)依法对政府财政拨款形成的行政事业性资产、资源性资产进行监管;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五)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或监事,委派或更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产权代表和财务总监;

(六)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七)通过统计、稽核业绩考评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八)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体系,明确国有资产收益权,研究决定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并监缴国有资产收益;

(九)审议批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章程、经营目标、发展规划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十)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对外融资投资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或批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解散与清算形式。

(十二)依法监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

(十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任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选聘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兑现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

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办法。

第四章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

(五)国有股权转让;

(六)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七)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者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八)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九)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

(十)对外提供的单项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20%、累计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50%,以及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

(十一)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

(二)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超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限额的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三)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四)捐赠企业资产;

(五)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和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六)产品被外国或者地区列入反倾销调查目录;

(七)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在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附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项工作。

第五章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和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下列资产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国家、省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

(三)国有企业用于投资的减免税金;

(四)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借入资金投资开办的企业所积累的资产;

(五)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资产所形成的产权;

(六)政府财政拨款形成的房屋、大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七)应当依法界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等资源性资产。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二十七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在进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资产转让、拍卖、收购、置换时,必须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应当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交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准确评价。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第六章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依法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以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

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如实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召开董事会和研究企业改革发展、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产权变动和重要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财务总监,对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效益进行监督。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三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进行监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