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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和中医美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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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和中医美容管理办法

河北省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和中医美容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保证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和中医美容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机构或者在其他机构内开办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服务项目及其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和中医美容是指根据中医理论、全息医学及神经反射理论,运用手法、特制器具、外用中草药和物理方法(如电、磁)等,作用于人体体表特定部位,调节机体的生理、病理状况,达到防病祛病、健身、美容目的的医疗保健方法。

本管理办法所指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包括足部按摩、足底反射疗法等;所指中医美容包括瘦身减肥等。

第四条

开办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及中医美容机构,或者在其他机构内开设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及中医美容服务项目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服务项目执业许可证》方可开业。其机构和项目设置标准、审查内容、审批程序由市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和中医美容的人员须经市级中医行政部门上岗资格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上岗资格的评审标准和考核认定办法,由市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上岗资格考核包括中医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考核两部分。已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医按摩执业助理医师及其以上资格的人员,可免予考试考核,直接领取中医保健按摩上岗资格证书;取得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可免予中医理论考试,直接参加实践技能考核。本办法实施前,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统一组织的有关业务上岗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者,可直接参加上岗资格考核。其他人员必须经过上岗资格培训并经考核获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执业。

上岗资格培训由市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教学能力的医疗或教学机构进行。

第七条

市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保健按摩和医疗美容上岗资格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上岗资格的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委员会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并制定考核办法、工作规则等制度,认真做好上岗资格考核工作。

第八条

申请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上岗资格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上岗资格或者当年申请资格。

第九条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服务机构或服务项目的,按照《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凡从业人员无上岗资格的,对其本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按每录用一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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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考核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篇2: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合理使用医疗经费,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参照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鄂卫公〔20**〕5号)、《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补充规定》(鄂卫发〔20**〕102号)、《省公医办关于调整病房住院床位费公费医疗最高报销标准的通知》(鄂公医办〔20**〕3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将住院空调费和取暖费纳入省直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鄂卫函〔20**〕5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校发〔20**〕9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条

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计划、监督和管理,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落实。设立公费医疗办公室(简称公医办),挂靠校医院,负责公费医疗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

第三条

下列人员有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本校在编在册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及退休人员;

2.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包括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门诊医疗;

3.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集体所有制职工由用人单位每年定期按国家拨款标准交款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章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和校区医院

第四条

按照方便、有效原则确定定点医院。

(一)学校师生员工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是: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梨园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湖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市精神病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武汉市一医院皮肤科、武汉市三医院烧伤科、武汉市第二中西医结合医院眼科(六七二医院)。

(二)校区医院的界定: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医院和同济校区职工医院为校区医院。

第四章

就诊和转诊规定

第五条

校区医院为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首诊医院。凡享受学校公费医疗的患者,一律凭校区医院公医办核发的公费医疗病历在本校区医院就诊。因病情特殊或校区医院条件有限需转校外医院的非急诊患者,必须经校区医院同意开具转诊单后方可在校外医院就诊,转诊权限人为临床各科室主任和专科主任,负责转诊单和医疗费发票的审核签字。

第六条

未经校区医院转诊或经校区医院转到定点医院后,又自行转到另一医院,其医疗费不予报销;如果因诊断不明或病情变化需要从转诊医院转到另一所医院住院治疗,须提前向校区医院公医办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迟于转院后3个工作日,否则视为自行转诊,其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七条

在校外遇突发急诊可在就近的医院就诊,报销时须提供急诊病情的详细病历记载和盖有医院急诊章的医疗费发票。在校外急诊住院,须在3—5个工作日内向校医院公医办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

居住在武汉市内校区内无房以及在学校合作开发的教师住宅小区内无房的退休职工,非急诊而未经转诊在校外公立医院就诊,报销时需提供学校房产管理处开具的无房证明方可报销。在职职工除急诊外,应先到校区医院就诊。

第九条

因病情严重或特殊情况需要转诊到外地医院治疗的患者,须经协和医院或同济医院签署转院意见,校区医院公医办审核,经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转出。费用先由患者垫付,治疗结束后持病历及费用清单按非定点医院规定比例报销。

第十条

公派在国内出差、学习、工作的教职工因急诊产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在外地实习的学生因急诊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时均需提供由院系出具的公派证明(注明外出时间和地点),按照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第十一条

退休教职工回原籍或在异地(武汉市外)子女身边居住一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填表并到所在院系盖章后,出发前将表送交校医院公医办备案。在异地期间停止校医院公费医疗权限,在居住地附近选定公立医院就诊,返校后,二级及以下医院按照非定点医院规定比例报销,三级医院按照非定点医院自付比例上浮10%报销。

第十二条

学生寒暑假期间在原籍的门诊医疗费参照非定点医院报销。其它时间在校外医院门诊就诊必须经校医院转诊,未经转诊医疗费自理。

第五章教职工(含退休)和学生医疗费自付比例

第十三条

医疗费报销自付比例按下表执行:

备注:大学生住院费全部纳入医保执行范围。

第六章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

第十四条

参照《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20**年12月版)报销公费医疗药品(化学名和商品名均需符合)。控制药品、进口药品报销比例按照退休职工自付40%、在职职工自付50%比例报销。超出范围的药品原则上不予报销。若住院期间病情确需使用,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按50%比例报销。

第七章

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

第十五条

服务项目类:挂号费(含门诊诊疗费)、院外会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家庭医疗保健服务、特殊病房费等);伙食费(包括药膳)、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中药煎药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微波炉等生活服务费、120救护车相关费用;建立健康档案、病历工本费、图像记录附加收费、其它或无项目的费用等。

第十六条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洁牙、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光固化等;呼吸骤停综合症、性早熟、包皮环切、除腋臭治疗;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健康体检费、婚前检查、出境体检费、疾病健康教育;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跟踪随访费等);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第十七条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胶囊镜、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消毒药品、省物价部门规定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不包括血液透析器)。

第十八条

疾病特殊治疗类: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和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热疗、水疗、中药浴、药熏;各种保健性质的推拿按摩项目、心理治疗(精神病患者除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第十九条

其它:孕期胎儿相关检查费用;各类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费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各类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费用;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别保险费(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类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出诊费、就诊路费、急救车费;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由于打架、斗殴、自杀、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违反学校规定造成致伤致残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由于本人或他人的行为过失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受外单位聘用期间因工作引起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停止公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学生患免疫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疾患以及入学前慢性疾病的有关医疗费;省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未经物价部门核价医疗机构自行定价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费用或医院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差价部分;药店购买药品费用;国家、省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最新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中支出的费用。

第八章公费医疗支付部分费用和限额报销的诊疗项目

第二十条

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含200元)的检查项目,在协和医院、同济医院、梨园医院检查,对学校教职工(凭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病历及校医院转诊单并加盖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公章)门诊或住院的大型检查〔*-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心脏及血管造影(SPECT、彩色多普勒仪、长城心电图)〕均实行80%优惠收费。按优惠后检查费的15%自付比例报销。

第二十一条

冠脉造影术、心脏搭桥术、心脏修补术、心脏激光打孔、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血管安装支架;肾脏移植、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等器官移植手术费;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等个人自付30%。

第二十二条

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如:安装心脏起搏器、支架、导管、心脏调搏器、心脏除颤器、胰岛素泵、各种输液泵、可吸收性钢钉、人造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心导管球囊、人造血管、各种组织类型支架、导管等)、手术中使用的特殊器械等个人自付40%。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报销50%。

第二十三条

腹腔镜、胸腔镜、关节镜等各种类别的腔镜用于各类疾病的检查个人自付20%、用于各类疾病的治疗个人自付25%;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费用个人自付15%。

第二十四条

立体定向发射装置(r-刀、*-刀、超声刀)治疗、射频消融治疗、高压氧舱治疗(仅限一氧化碳中毒、突发性耳聋和脑血管意外昏迷)、介入治疗个人自付25%。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转外院顺产分娩限额报销5000元,剖腹产分娩限额报销6000元。教职工计划生育手术的手术费(上环、取环、结扎、带环受孕后人流)据实报销,第一次人流手术费据实报销(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具证明)。

第九章报销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医疗费按规定比例报销,报销时必须按照公医办的要求提供相关病历记载及费用明细清单。若无病历记载或病历记载与医疗费收据不符者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分段计算报销。教职工全年(1-12月)住院医疗费总额在6万元以内的部分按规定比例报销;6-20万元部分按规定自付比例上浮5%报销,超出20万元部分按50%比例报销。

第二十八条

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相当职务)人员、事业五级职员(教育四级职员)及以上职级人员、副厅级(含相当职级)以上人员每天限报38元,其他人员每天限报32元,监护室、ICU病房住院床位费按所在医院普通病房床位费的三倍标准报销;以上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

65岁以上老人在校医院门诊看病,免收挂号费、留观费,年终从校公费医疗预算中统一支付。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的前三个月在医院门诊发生的医疗费暂由学生垫付,待正式取得学籍并办理了公费医疗病历后,可以报销已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工伤所致伤残或死亡相关医疗费报销,经有关机构鉴定认可并在人事处开具证明后,公费部分按100%报销,自费项目自理。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者,医疗费必须先由保险公司赔付并开具分割单,持原始发票在校医院按规定报销,报销金额达医疗费总额时封顶。

第三十三条

当年发生的医疗费未及时报销,最迟可以延缓到第二年年底,过期不予报销。

第十章

子女医疗补助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18岁以下独生子女购买商业保险(校办发〔20**〕1号),其住院及意外伤害医疗费由保险公司赔付,其相关投保及赔付手续由校医院公医办具体办理、校工会协助。

第十一章

加强公费医疗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了便于医疗费报销审查,报销时需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销门诊医疗费,需提供药品和治疗检查费明细清单;报销住院医疗费,需提供住院费用清单和出院记录。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审核报销人员的门诊及住院病历、收费项目以及药品及治疗费明细等,按照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第三十六条

为了加强公费医疗费管理,杜绝坏账发生,校医院财务室在对外院住院病人借款开具支票的同时,按支票金额的40%收取押金并开具收据,出院后审核报销结账时退还押金。

第三十七条

公费医疗仅限本人享有,不得变更享受对象。以下情况一经查出除对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外,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1.将本人公费医疗病历转借他人就诊;

2.持他人公费医疗病历冒名就诊;

3.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医疗费用者。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同济医院、协和医院和梨园医院参照本管理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作废。本办法由学校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和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医改政策出台后,按国家医改政策执行。

篇3: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规范物流企业市场行为,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观念,推进物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以及社会化服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物流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从事物流活动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流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物流企业的信用记录,以及物流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负责对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

联合会具体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管理工作,并承担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依据本办法建立的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整合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为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联合会对物流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活动。

第九条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信息提供单位提供和企业自行申报两种方式。

信息提供单位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准确地向联合会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

物流企业可以自行向联合会申报关于本企业资质等级、产品及管理体系认证、商标注册及认定、银行信用等级、企业或者产品获得的合法荣誉以及其他请求记录的信息。物流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应当向联合会提供原始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

(一)企业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类型、登记注册机关、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等;

(二)企业综合素质:领导层素质、业务人员素质、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年限、公司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等;

(三)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损益表、企业现金流量表、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

(四)企业管理指标: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危机管理等;

(五)竞争力指标: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发展规划及策略、自主品牌建设等;

(六)企业信用记录指标:诉讼记录、质检记录、劳保记录、工商信用等级、纳税记录、银行信用等级、海关信用等级、高管人员信用记录、企业相关公共记录、社会责任实施记录等;

(七)企业获得行政许可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

(八)所有进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不良信用记录;

(九)企业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

(十)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

联合会不得擅自更改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章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

第十三条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包括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和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是指联合会将信息提供单位所提供的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经过整合后,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重要信用信息予以公布的行为。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是指社会公众可以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查询途径获取所需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的行为。

第十四条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通过联合会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披露。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信息,或者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通过联合会网站查询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范围:

(一)企业信用等级记录;

(二)良好信用记录:重大奖励、“重合同守信用”资料、劳动保障信誉等级A级、法定代表人荣誉记录等;

(三)一定期限内的不良信用记录: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偷逃骗抗税,恶意逃废债务,利用合同诈骗,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情况及受行政处罚情况;

(四)企业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范围包括身份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十七条

身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检验的结果;

(五)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十八条

良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情况;

(二)被评为各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

(三)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A”信用等级的;

(四)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评定为劳动保障信誉等级A级的;

(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企业的;

(六)行政机关认可在一定期限内免于行政检查的;

(七)联合会认为可以记入的企业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九条

提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以及暂扣营业执照、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申请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行政许可事项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四)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警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的;

(二)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在两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罚款、没收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行政许可事项的;

(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

(六)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警示信息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下列内容: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其他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对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属于依法限制企业有关注册登记、对外投资、行政许可以及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公示期限为2年。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公示期限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届满,联合会将不再作为信用信息对外公布,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询获得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企业非故意性的轻微违法行为,经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可以不记入提示信息。

对因违法、失信行为已造成信用缺失的,企业可以通过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进行信用修复,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可,联合会可以对其缩短网上发布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的期限,但提示信息最少不得少于6个月,警示信息最少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四条

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不得披露。

第四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联合会披露的有关信用信息有差异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联合会提出异议,也可以直接向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若与提供的原信息不一致的,应当立即予以更正;若与提供的原信息一致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向信息提供单位申请更正,并同时抄告信息提供单位。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人更正申请书之日起或者自收到联合会抄告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的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同时抄告联合会。联合会按照信息提供单位的书面答复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销记录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

第五章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通过联合会网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或者查询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互通与共享。

信息提供单位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滥用。

其他单位和个人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对没有任何提示信息、警示信息或者有多项良好信息记录的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对有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记录的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实施相关信用监督。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申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由联合会将该行为记入提示或者警示信息。

第三十三条

联合会违反本办法,在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企业信用信息中出现差错或者失误,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损害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信息提供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联合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4:开封义工志愿者协会义工志愿者管理办法

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义工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一个有组织、有纪律的义工志愿者队伍,依据《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义工包括义工注册会员、荣誉会员、普通会员。

第三条、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义工志愿者的申请资格

第四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义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必须年满18周岁,思想健康进步,有一定的业余时间,志愿从事社会义务工作;

(二)了解并认同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理念,遵守协会纪律,服从协会管理;

(三)具有吃苦耐劳,不计报酬,无私奉献的精神;

(四)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五)每年至少参与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两次及以上;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跟随监护人一起参加志愿服务)。

免责声明:参与活动的义工志愿者应为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保管好自己的财务,如有意外发生,第一时间联系相关部门,开封义工志愿者协会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条、义工志愿者的注册资格及审核流程:

符合以下条件的义工志愿者可申请成为注册义工:

A、参加并通过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和辅导;

B、三个月内参加协会活动达两次及以上的;

C、对协会有突出贡献的义工志愿者,秘书处出具书面详细资料及准入会理由;

D、认同会费收取标准,按时交纳会费。

符合以上条件者,由秘书处上报协会理事会批准,通过后成为正式注册义工。

第六条、注册义工的申请方式及标识:

申请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的义工可通过以下形式申请:

(一)、填写申请表邮寄或面交协会秘书处。申请表中注明必填的项目,申请者应完整、正确填写。申请表所填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对资料填写不真实的人员,秘书处可不予审核,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六个月内未参加一次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取消其注册资格,工时、星级标准从新计算,加入协会须重新申请。

(二)、协会对申请者个人资料严格保密。

(三)、注册义工通过审核后,由协会颁发统一的注册胸牌、胸卡,活动时必须佩带。

第七条、荣誉会员:

对协会做出较大贡献但因各种原因无法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的人员,由职能部门提名(应提供详细材料),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成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不进行服务工时考核,但以协会荣誉会员名义参加有关活动则须履行会员义务。荣誉会员如要成为会员,则按会员入会程序申请,同时取消荣誉会员资格。

第三章

会费标准及交纳

第八条、根据《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章程》规定,会员须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费标准:学生会员10元/年,成年会员30元/年,视个人条件多交不限;年费纳入协会基金用于助学、敬老、社区公益等公益活动。

第十条、会员申请通过,1个月内交纳本年度会费,老会员每年12月31日前应交纳下年度会费,特殊情况请向协会财务室说明,延期不超过1个月,超过一月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四章

义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除荣誉会员不享有本条第二款权利外,所有义工志愿者均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的活动,阅读本协会的有关资料,接受本协会的相关培训;

(二)参与本协会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

(三)维护其在协会及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四)请求协会帮助解决在参加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自身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帮助和服务的权利;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成果及过程提出合理化建议和监督。

(七)对于本协会的公益活动有组织、参与的权利

第十二条、义工志愿者(包括注册义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管理规定,注册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

(二)履行义工服务承诺,完成本协会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参加本协会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四)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保守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义工身份标识;

(七)每半年至少参与二次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注册义工志愿者按照工时核算;

(八)向协会理事会提交合理化建议;

(九)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义工志愿者工时计算

第十四条、义工(非注册志愿者、注册会员)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协会秘书处均进行服务时间(工时)统计,按参加公益活动的次数和服务时间分别统计,服务时间均折算为小时数。

第十五条、服务时间的计算范围:

处理协会日常事务的义务服务工作;调查活动;撰写活动策划书;活动的开展;活动结束后相关资料的整理;会员利用自己的专长为协会义务提供服务等以及其他公益活动;对协会组织的娱乐活动不计服务时间。

(一)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从事日常工作,每周每人计算3小时服务时间,特殊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向秘书处提出说明另行计算;部门负责人每月应提交本部门当月工作总结,未提交部门不计服务时间。规定时限的工作,未按时完成的不计服务时间。

(二)参加活动具体实施的服务时间计算:按照会员实际参加活动的时间记录服务时间。活动迟到或早退20分钟者,不记录其服务时间。

(三)活动结束后文字、图片等资料的整理和发布按每次2小时计算,特殊情况由秘书处临时考核确定。

(四)参加义教、助学调查及资助交接等下乡镇的公益活动按照每天8小时计算。

(五)利用专业知识为协会提供义务服务的协会会员按照实际服务时间计算;

(六)活动负责人按照活动规模及活动难易程度每次加计2-5小时服务时间;

(七)常规活动策划书按规模大小每次按1-2小时计算,大型活动活动策划每次按5-10时计算;

(八)每次公益活动提供车辆的义工,按照活动时间折算增加50%工时;

(九)公益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难易程度报秘书处另行计算;

(十)为协会公益活动募集善款按

每万元/100小时计算;

(十一)志愿者协会网站发帖计时按照50帖/小时计算,不足50帖不记时间;

第六章

义工的评比标准及表彰

第十六条、义工评比标准适用于本协会所有注册义工和非注册义工,评比标准如下: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工时累计达100小时(含100小时)以上,无不良影响记录的注册义工,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颁发一星义工证书,佩戴一星义工标识,非注册义工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颁发一星义工证书。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工时累计达200小时(含200小时)以上,无不良影响记录的注册义工,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颁发二星义工证书,佩戴二星义工标识,非注册义工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颁发二星义工证书。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工时累计达300小时(含300小时)以上,无不良影响记录的注册义工,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颁发三星义工证书,佩戴三星义工标识,非注册义工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颁发三星义工证书。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工时累计达400小时(含400小时)以上,无不良影响记录的注册义工,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颁发四星义工证书,佩戴四星义工标识,非注册义工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颁发四星义工证书。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工时累计达500小时(含500小时)以上,无不良影响记录的注册义工,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颁发五星义工证书,佩戴五星义工标识,非注册义工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颁发五星义工证书。

(六)每满五个星可升级为一个月亮(获义工先锋奖),注册义工和非注册义工均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颁发义工先锋奖证书;每满五个月亮可升级为一个太阳(获义工突出贡献奖),注册义工和非注册义工均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颁发义工突出贡献奖证书;满一个太阳加一个月亮(3000工时)的注册义工(获义工终生奉献荣誉奖),注册义工和非注册义工均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颁发义工终生奉献荣誉奖;星级义工的工时每年计算一次,级别按上年度实际服务时间计算;

(七)义工逐年服务时间总计由秘书处统计备案。服务时间总累计达3000小时以上,无不良影响记录的注册义工,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授与“义工志愿者终身荣誉奖”,并聘为本协会常任荣誉顾问。

第十七条、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年终举行总结及星级义工暨晋级表彰活动。评选标准由总服务时间,总服务次数,公益活动影响,对协会特殊贡献等方面综合评比并折算成服务时间进行评比。

第七章

退会

第十八条、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义工可主动要求退会,但方便工作安排应提前一周向秘书处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义工志愿者(会员、理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会将直接取消其义工志愿者(会员、理事)资格,并将视情节严重情况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一)违反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志愿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二)利用本协会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协会宗旨的活动;

(三)注册义工和管理人员半年内,理事会成员三个月内未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且无正当理由者,按自行退会处理,并取消其注册义工志愿者资格,清除该名义工的累计工时。再参加活动按照普通义工重新申请注册,工时从零开始计算。理事空缺由候补理事填补;

(四)会员逾期不邀纳会费并无正当理由的;

(五)在协会组织的活动中或网络平台中发布违禁信息者;

(六)义工在报名公益活动后,无正当理由并且不向协会请假的,累计不良记录达三次的

(七)其他违反协会章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条、义工退会时应交回协会标志等身份凭证,管理人和理事退会时并交接本人负责事项和物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事务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生效,原《志愿者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自行废除。

开封义工志愿者协会

20**-02-01

开封义工志愿者协会义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一个有组织、有纪律的义工志愿者队伍,依据《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义工包括义工注册会员、荣誉会员、普通会员。

第三条、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义工志愿者的申请资格

第四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义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必须年满18周岁,思想健康进步,有一定的业余时间,志愿从事社会义务工作;

(二)了解并认同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理念,遵守协会纪律,服从协会管理;

(三)具有吃苦耐劳,不计报酬,无私奉献的精神;

(四)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五)每年至少参与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两次及以上;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跟随监护人一起参加志愿服务)。

免责声明:参与活动的义工志愿者应为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保管好自己的财务,如有意外发生,第一时间联系相关部门,开封义工志愿者协会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条、义工志愿者的注册资格及审核流程:

符合以下条件的义工志愿者可申请成为注册义工:

A、参加并通过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和辅导;

B、三个月内参加协会活动达两次及以上的;

C、对协会有突出贡献的义工志愿者,秘书处出具书面详细资料及准入会理由;

D、认同会费收取标准,按时交纳会费。

符合以上条件者,由秘书处上报协会理事会批准,通过后成为正式注册义工。

第六条、注册义工的申请方式及标识:

申请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的义工可通过以下形式申请:

(一)、填写申请表邮寄或面交协会秘书处。申请表中注明必填的项目,申请者应完整、正确填写。申请表所填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对资料填写不真实的人员,秘书处可不予审核,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六个月内未参加一次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取消其注册资格,工时、星级标准从新计算,加入协会须重新申请。

(二)、协会对申请者个人资料严格保密。

(三)、注册义工通过审核后,由协会颁发统一的注册胸牌、胸卡,活动时必须佩带。

第七条、荣誉会员:

对协会做出较大贡献但因各种原因无法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的人员,由职能部门提名(应提供详细材料),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成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不进行服务工时考核,但以协会荣誉会员名义参加有关活动则须履行会员义务。荣誉会员如要成为会员,则按会员入会程序申请,同时取消荣誉会员资格。

第三章

会费标准及交纳

第八条、根据《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章程》规定,会员须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费标准:学生会员10元/年,成年会员30元/年,视个人条件多交不限;年费纳入协会基金用于助学、敬老、社区公益等公益活动。

第十条、会员申请通过,1个月内交纳本年度会费,老会员每年12月31日前应交纳下年度会费,特殊情况请向协会财务室说明,延期不超过1个月,超过一月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四章

义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除荣誉会员不享有本条第二款权利外,所有义工志愿者均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的活动,阅读本协会的有关资料,接受本协会的相关培训;

(二)参与本协会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

(三)维护其在协会及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四)请求协会帮助解决在参加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自身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帮助和服务的权利;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成果及过程提出合理化建议和监督。

(七)对于本协会的公益活动有组织、参与的权利

第十二条、义工志愿者(包括注册义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管理规定,注册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

(二)履行义工服务承诺,完成本协会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参加本协会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四)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保守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义工身份标识;

(七)每半年至少参与二次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注册义工志愿者按照工时核算;

(八)向协会理事会提交合理化建议;

(九)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义工志愿者工时计算

第十四条、义工(非注册志愿者、注册会员)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协会秘书处均进行服务时间(工时)统计,按参加公益活动的次数和服务时间分别统计,服务时间均折算为小时数。

第十五条、服务时间的计算范围:

处理协会日常事务的义务服务工作;调查活动;撰写活动策划书;活动的开展;活动结束后相关资料的整理;会员利用自己的专长为协会义务提供服务等以及其他公益活动;对协会组织的娱乐活动不计服务时间。

(一)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从事日常工作,每周每人计算3小时服务时间,特殊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向秘书处提出说明另行计算;部门负责人每月应提交本部门当月工作总结,未提交部门不计服务时间。规定时限的工作,未按时完成的不计服务时间。

(二)参加活动具体实施的服务时间计算:按照会员实际参加活动的时间记录服务时间。活动迟到或早退20分钟者,不记录其服务时间。

(三)活动结束后文字、图片等资料的整理和发布按每次2小时计算,特殊情况由秘书处临时考核确定。

(四)参加义教、助学调查及资助交接等下乡镇的公益活动按照每天8小时计算。

(五)利用专业知识为协会提供义务服务的协会会员按照实际服务时间计算;

(六)活动负责人按照活动规模及活动难易程度每次加计2-5小时服务时间;

(七)常规活动策划书按规模大小每次按1-2小时计算,大型活动活动策划每次按5-10时计算;

(八)每次公益活动提供车辆的义工,按照活动时间折算增加50%工时;

(九)公益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难易程度报秘书处另行计算;

(十)为协会公益活动募集善款按

每万元/100小时计算;

(十一)志愿者协会网站发帖计时按照50帖/小时计算,不足50帖不记时间;

第六章

义工的评比标准及表彰

第十六条、义工评比标准适用于本协会所有注册义工和非注册义工,评比标准如下: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工时累计达100小时(含100小时)以上,无不良影响记录的注册义工,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颁发一星义工证书,佩戴一星义工标识,非注册义工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颁发一星义工证书。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工时累计达200小时(含200小时)以上,无不良影响记录的注册义工,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颁发二星义工证书,佩戴二星义工标识,非注册义工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颁发二星义工证书。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工时累计达300小时(含300小时)以上,无不良影响记录的注册义工,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颁发三星义工证书,佩戴三星义工标识,非注册义工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颁发三星义工证书。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工时累计达400小时(含400小时)以上,无不良影响记录的注册义工,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颁发四星义工证书,佩戴四星义工标识,非注册义工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颁发四星义工证书。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工时累计达500小时(含500小时)以上,无不良影响记录的注册义工,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颁发五星义工证书,佩戴五星义工标识,非注册义工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颁发五星义工证书。

(六)每满五个星可升级为一个月亮(获义工先锋奖),注册义工和非注册义工均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颁发义工先锋奖证书;每满五个月亮可升级为一个太阳(获义工突出贡献奖),注册义工和非注册义工均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颁发义工突出贡献奖证书;满一个太阳加一个月亮(3000工时)的注册义工(获义工终生奉献荣誉奖),注册义工和非注册义工均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颁发义工终生奉献荣誉奖;星级义工的工时每年计算一次,级别按上年度实际服务时间计算;

(七)义工逐年服务时间总计由秘书处统计备案。服务时间总累计达3000小时以上,无不良影响记录的注册义工,由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授与“义工志愿者终身荣誉奖”,并聘为本协会常任荣誉顾问。

第十七条、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年终举行总结及星级义工暨晋级表彰活动。评选标准由总服务时间,总服务次数,公益活动影响,对协会特殊贡献等方面综合评比并折算成服务时间进行评比。

第七章

退会

第十八条、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义工可主动要求退会,但方便工作安排应提前一周向秘书处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义工志愿者(会员、理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会将直接取消其义工志愿者(会员、理事)资格,并将视情节严重情况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一)违反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志愿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二)利用本协会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协会宗旨的活动;

(三)注册义工和管理人员半年内,理事会成员三个月内未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且无正当理由者,按自行退会处理,并取消其注册义工志愿者资格,清除该名义工的累计工时。再参加活动按照普通义工重新申请注册,工时从零开始计算。理事空缺由候补理事填补;

(四)会员逾期不邀纳会费并无正当理由的;

(五)在协会组织的活动中或网络平台中发布违禁信息者;

(六)义工在报名公益活动后,无正当理由并且不向协会请假的,累计不良记录达三次的

(七)其他违反协会章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条、义工退会时应交回协会标志等身份凭证,管理人和理事退会时并交接本人负责事项和物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事务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开封市义工志愿者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生效,原《志愿者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自行废除。

开封义工志愿者协会

篇5:建立财政公物仓制度落实资产管理办法

建立财政公物仓制度,落实资产管理办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主办或由部门承办的大型活动逐年增多,规模不断扩大,资产购置数量也呈不断增长的趋势,如何避免重复购建,又能保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好服务职能,节约有限的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笔者认为,建立完善有中国特色的财政公物仓管理制度,是更好的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构建节约型社会的必然需要,本文将对如何建立完善财政公物仓制度进行有益的探索。

一、建立财政公物仓制度的理论依据

公物仓是指为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物处置行为,确保企业国家财产和行政事业资产的保值增而规定的资产收、缴、用制度,目的是保证国有资产运行安全,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20**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20**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都明确规定了加强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规范,建立财政公物仓制度,可有效的实现对各类国有单位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和统一处置,规范行政性罚没物资等非税收入的管理,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今后各类国有单位的闲置、报废、超标和超配(编)资产、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经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节庆和会议(文体和展览)等活动购置,或接收捐赠可循环使用的资产,一律缴入财政公物仓管理和处置。国有单位申请购置资产,凡公物仓内备有的物资,将从公物仓优先调拨给各单位使用。同时,对确实不需用的资产,面向社会按程序采取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处置。公物仓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二、各地经验及主要成效

(一)有力的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

公物仓管理实现了执法办案与保管、处置罚没物资相分离,有效解决了以往执法办案、罚没物资管理和罚没物资处置工作方面职责不清晰、分工不明确、管理粗放的问题,又保证了国库的收益,有利于一线执法部门专心从事监管执法工作,防止干部利用查扣违法经营财物的机会产生不廉洁行为。

(二)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建通过立健全公物仓管理制度,使各单位的增量资产和闲置、待处置等存量资产的管理得到加强和规范,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强化了监督管理。公物仓运行两年来,青岛市按规定开展了可调配物资的收缴工作,先后对亚洲外长会议、重要演出任务、青岛国际帆船赛、第八届全国小提琴比赛、清理浒苔、奥帆赛等全市大型活动购置的资产办理了入库手续,累计收缴各类可调配物资价值3733万元,有效避免了资产的流失,并为资产的调配工作提供了物质保障。

(三)有效的盘活了国有资产存量

根据公物仓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纳入公物仓管理的可调配物资进行了统一调配,如青岛市先后对20**奥帆赛非注册记者新闻中心、奥帆安保、奥帆赛开闭幕仪式工作部、十一运青岛组委会、援川办、市质监局等活动所需部分设备、车辆,从公物仓库调剂解决,累计调拨各类资产7384.06万元,有效盘活了公物仓资产,节约了财政资金,保障了相关部门工作开展,充分发挥公物仓资产调剂作用。

(四)推进了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

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处置的规范,有利于促进政府资源的重新合理配置和共享共用,有利于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有利于推进节约型政府的建设,节约财政资金。如,青岛市财政局对通过进一步拓展公物仓的职能,对部分事业单位闲置不用的资产进行了无偿调拨。如将某校闲置的学员家具包括双层床280套、写字桌办公桌239套、长凳537个、衣橱书橱530套,调拨某区市两所困难学校,解决了受赠学校新学期开学面临的教学设施短缺的问题,使准备报废的物资设备又重新发挥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财政公物仓实质是一种行政事业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模式。通过财政公物仓,对行政事业单位设备购置等较大的支出严格控制,坚持“能不购置的尽量不购置,确需购置的尽量调剂”的原则,节约了行政开支。同时,将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一次性安排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突击性工作等所购置的资产,被撤消的临时性机构撤消后的所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固定资产以及有关罚没财物等全部纳入再分配管理。各部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购置的资产,原则上通过财政公物仓调剂解决,如果公物仓没有合适的资产可供调剂,在落实财政经费的前提下,由部门、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渠道进行购置。

(五)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在以往各类行政执法过程中,罚没物品的保管和处置基本由办案部门甚至办案人员一手操作,随意性较大,不利于队伍的廉政建设;没有规范的存放场地和统一的保管要求,有的罚没物品存放多年,损坏丢失等情况时有发生,容易导致行政诉讼和造成国家财产的损耗甚至流失;罚没物品的处置渠道和出口不尽规范。对罚没物品的销毁、变价处置、拍卖等,缺乏统一的标准,有随意处置的现象。有些单位随意指定拍卖机构和物品回收企业,既缺乏公平竞争,又容易导致不廉洁的行为发生。如何规范管理和妥善处置罚没物资,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罚没物资的处理是行政执法办案的最后环节,也是容易出现问题的重要环节。多年来,北京市等地的行政机关逐步施行了公物仓管理,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收取牟罚没物资统一上缴政府财政公物仓,由公物仓管理部门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置,有效的堵塞了资产管理方面的漏洞,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罚没物品公物仓制度以来,从机制上打造了执法腐败的防火墙,收到了明显成效,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有效地促进了队伍的廉政建设。

三、完善公物仓制度的主要建议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财政公物仓建设奠定制度基础

一是制定国家统一的《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公物仓管理制度》等规范,为公物仓建设及管理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明确集中管理可调配物资的范围和集中管理物资的上缴、调配及处置程序,使公物仓运行有章可循。在资产“入口”环节严格按标准进行配置审批;在资产处置上,明确公开、公平的市场化操作原则;在收益管理上,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是建立健全集中管理可调配物资的财务管理制度。一是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明确集中管理物资的实物管理由公物仓负责,会计核算由国库支付局负责的原则。国库支付局建立了集中管理物资的总账和明细账,准确反映管理物资的原价、增减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制定物资仓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处置拍卖制度,以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勇于创新,大力推进公物仓建设

一是改变可调配物资的配备方式,实行集中购置,统一配备。对大型活动所需设备物资由财政公物仓根据需要集中购置、统一配备,不再为临时性活动或临时性工作专门安排设备物资购置经费。即对能由公物仓调配的设备物资,先从公物仓内调配;仓内设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确需购置的,购置经费不再核拨使用单位,由公物仓代为购置,调拨单位使用。调配和新购置的设备物资归政府所有,由财政公物仓负责管理,以减少资产的重复购置。

二是物资收缴过程引入预算管理手段,实行无偿调用与逾期有偿使用相结合。单位使用公物仓物资,活动期间按规定的程序无偿调用,活动结束后按期缴回公物仓。未按期缴回的,督促单位及时上缴设备物资;逾期超过一定时间不再收回,由财政预算业务处按物资原价将经费指标从单位公用经费中划转至公物仓。划转款项用于补充公物仓购置其他需调配的物资,从而降低行政成本。

三是制定特殊设备的管理和处置方式。对一些专业性较强、保管存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实行委托管理;对个别使用频率较低的设备,活动结束后可采用转让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所得按规定上缴财政。

四是严格公物仓集中管理设备处置的审批程序。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需处置的设备物资,财政公物仓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制定切实可行办法,管好公物仓

一是严格公物仓资产管理。公物仓资产应当实行: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专户管理。政府组建临时机构、举办大型会议(活动)所需的除一次消耗品外的资产,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后从公物仓借用,其它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因临时或突击性工作需要而单位又不能调剂解决的资产,也可从公物仓借用或租赁。借用或租赁期满,使用单位应及时将资产交回公物仓。对更新换代较快的自动化办公设备,公物仓将及时进行调剂使用,避免造成损失和浪费。不但有效地满足了活动的需要,而且资产能够循环利用,充分发挥了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是把好公物仓监督关。公物仓管理的整个工作流程,突出体现了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这是堵塞工作漏洞的有效手段,确保公物仓管理起到规范执法、防治腐败行为的治本作用。

总之,财政公物仓管理制度的实行,对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节约型机关和建立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机制,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符合国有单位、机关的实际情况,具有很强的推广价值和可复制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督促责任单位将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物资及时入库,充实库存物资,并结合中央关于资产管理改革的有关方针政策,开展先进经验的交流与推广,进一步拓展公物仓的职能,加强政府资源的共享和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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