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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业限制协议误区:保密费不等同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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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业限制协议误区:保密费不等同补偿金

禁业限制协议误区:保密费不等于补偿金

有一些拥有核心技术的公司为了防止离职员工泄密,会与员工签订禁业限制协议,对员工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护自身的竞争力。在禁业限制中,有一些误区需要规避。

案情简介

两年前,某科技公司与其技术人员小李签订了一份禁业限制协议,约定他如果离开了公司,2年内不得自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工作,否则将承担违约金和经济赔偿责任。去年开始,公司在小李的每月工资中增加500元,作为“保密费”并按月发放。今年,小李辞职,跳槽到另外一家科技企业上班。公司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小李立刻与该科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案件分析

该案中有两个关键性概念:禁业限制协议和保密费。公司是否可以因支付保密费而对小李跳槽到同行加以限制呢?

我们首先要明确,禁业限制协议对应的是“禁业限制补偿金”,而“保密费”是与保密协议相对应的。实践中,用人单位常常混淆“禁业限制”与“保密”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保密,简单说就是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法律规定员工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也就是说,保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员工如果违反法定的保密义务,轻者构成民事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重者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最多要处7年有期徒刑。因此,从法理上讲,用人单位并不需要向员工支付保密费。但是,在管理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保险起见,还是向员工支付保密费。这种保密费,属于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津贴、补贴等福利,而跟禁业限制没有关系。所以说,这个案例中的500元保密费,不能起到要求员工承担禁业限制义务的作用。

禁业限制,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事上述营业活动。对于禁业限制的规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针对普通员工在职期间的禁业限制,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用人单位与员工的约定。对于在职期间的禁业限制,用人单位是无须支付禁业限制补偿金的。

第二,对于员工离职后的禁业限制,因员工离职后不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因此必须要由用人单位与员工来约定,这是离职后与在职期间的禁业限制的最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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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禁业限制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禁业限制的同时必须与员工依法约定并支付一定的禁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第五,禁业限制,限制的是员工离职后的择业权,因此对员工的补偿应该发生在员工离职之后。

第六,有关禁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均没有明确约定,一般以双方约定为原则,但有些省市对禁业限制补偿金规定了下限,地方有规定的,须按地方规定的标准执行。比如说,江苏的规定是每年的禁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员工在职期间年薪的1/3,而北京规定是1/2,深圳更高,规定的是2/3。在上海则规定,由用人单为和员工约定,无约定的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将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禁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目前,上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掌握的禁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尺度为年薪的20%—30%。

第七,禁业限制中,员工不能就业的单位,法律也做了规定,仅限于同行中有竞争的公司或者与公司有竞争性的营业活动。

第八,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约定禁业限制的同时,也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对于违约金的上下限,法律没有规定。

回到本案例中,用人单位是肯定会在仲裁中败下阵来的。公司在这里犯了两个错误,一是混淆了禁业限制和保密这两个概念,导致了禁业限制协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发出去的保密费要不回来。二是把禁业限制补偿金的发放时间搞错了,公司在员工离职前发放的补偿金是无效的。

篇2:保密协议模板

保密协议

甲方:北京紫博蓝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传真: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传真:

本协议签署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4号诺安大厦6层

为便利双方对现在或将来的产品开发进行技术讨论、合作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等(“目的”),甲方为其自身及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与乙方特此约定如下:

1.本协议生效日期为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

2.一方(“披露方”)可以向对方(“接受方”)披露与目的有关的、披露方认为有保密性的信息(“保密信息”)。

3.接受方只能为了目的而使用保密信息。接受方必须尽合理的注意保护保密信息防止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接受方可与其有了解保密信息需要的雇员、董事、代理人或第三方承包商分享保密信息,条件是他们已经与该方书面约定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

4.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a)接受方在从披露方收到前未受限制而获知的信息;(b)非因接受方的过错而公开的信息;(c)由接受方从第三方正当接受并不负保密义务的信息;或(d)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一方在法律强制要求其披露保密信息时可以在提前向对方发出合理的通知后进行披露,除非法院命令不得给对方通知。

5.任何一方均可提前

()天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但是本协议中有关终止前披露的保密信息的规定将继续有效。

6.除非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否则,接受方保护保密信息的期限为披露时起

()年。

7.本协议没有设定必须进行任何业务交易的义务。

8.任何一方除了具有为目的而使用保密信息所必要的有限权利外,均未获得本协议下的任何知识产权。而且,各方承认对方可能在将来开发或购买与本协议下披露的保密信息所涉及事项相关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因此,接受方可能为任何目的而使用残留信息,包括在购买、开发、制造、促销、销售或维护产品或服务中使用之;但是,对残留信息的此项权利并不代表披露方对任何知识产权和/或专有权利的一项许可。“残留信息”一词,是指保留在曾经接触过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的接受方员工或承包商的残存记忆中的信息。如果该员工或承包商未曾为保留以便于事后使用或披露该保密信息而有意对保密信息进行记忆,则其对保密信息的记忆是残存的记忆。

9.本协议双方在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将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10.本协议为双方就本协议目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先前或现在的任何与本主题相关的同类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双方可以对本协议签署若干附件或补充协议,所有附件或补充协议均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未能执行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认为是对该规定的弃权。

1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对于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议”),双方将尽力在

()天内诚意解决。如果在该争议产生后的

()天内争议未获解决,将选择以下途径解决(选择其中一项):

□将该争议提交给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紫博蓝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盖章)

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签字:

日期:

篇3:工资保密协议书

20**年工资保密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所有员工薪酬数据属于甲方商业秘密,甲方员工负有保密义务。根据甲方有关规定,乙方受聘于甲方任职服务期间工资实行密薪制,甲乙双方参与工资管理的人员均应承担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1、乙方在甲方任职,按照《**公司薪酬制度》及《**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办法》等规定,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按薪酬分配办法给予乙方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为乙方保密。

2、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将本人的薪酬告知中心内外的其他人,更不能有意或无意打听其他员工的薪酬情况。

3、乙方的薪酬信息为其个人的保密信息,甲方不得将所掌握的乙方薪酬信息给除相关主管负责人及人事管理人员外的其他任何员工。

4、乙方如对薪酬分配或实际发放有疑问,可向甲方人事科质问,人事科负责人应与乙方进行沟通,及时给予答复,因甲方核定发放有过错的应及时调整。

5、甲方薪酬管理人员和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发生薪酬泄密行为,扣罚当月工资的30%,且当事人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级。因泄密造成后果的,可加重处罚,直至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6、乙方应该控制自己的薪酬信息不得在家属及亲朋中传递,如果泄密造成后果的,给予违约金1000元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7、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有效,有效期延伸至乙方服务期终止,各方必须严格履行。

本协议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

日期:

日期:

篇4:工资保密协议

20**年工资保密协议[1]

甲方(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第一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员工保密协议书

由于乙方在公司关键部门工作,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业和管理上秘密,为明确乙方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一段合理期限内有关的保密事项,双方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商业秘密的内容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技术方案、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等。

第二条职务成果

双方确认,乙方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非专利技术成果等,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使用或转让上述知识产权。乙方应当积极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研究材料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乙方对上述知识产权享有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并且,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和报酬。

甲方给乙方的相应的物质奖励和报酬有如下规定:

1)

2)

第三条保密规章和制度

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遇到甲方保密规章、制度中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方面时,乙方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保密责任

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漏、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乙方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由甲方公开时止。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自离职之日起)仍应当保守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同在甲方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自离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同职业的工作。

第六条从事第二职业的限制

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不从事第二职业。特别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内任职,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不得间接为上述企业提供服务。

第七条秘密信息的载体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属于甲方的全部财物和载有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得将这些载体及其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任职期间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到甲方终止向乙方发放工资或乙方不再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止的期间。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是指任何乙方明确表示解除聘用关系并将此种意愿付诸事实的行为,包括辞职、辞退等正常离职和非正常离职。

第九条侵权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职期间接受甲方的罚款、降薪或辞退等处罚;如已离职,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司法的方式要求乙方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一条其它事项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5:医学院保密工作规程

  明昆医学院保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和《云南省保守国家秘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院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重要思想和****为指导,坚持发展、创新、服务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长效机制,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大力推进保密法制建设、宣传教育、技术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不断提高保密工作科学化、保密管理法制化、保密技术现代化和保密队伍专业化水平,切实加强保密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的秘密安全,更好地为学院的改革、建设与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院保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保障发展;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全院教医护职工都要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保密工作有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五条 学院各二级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职权范围内的保密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保密职责及义务

  第六条 学院成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学院相关涉密单位负责人。保密委员会在上级保密委的指导下,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密委员会负责全院保密工作,组织实施指导、检查、规划和总结,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工作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各二级单位、部门领导负责本单位保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院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保密委员会的决定,建立健全各级保密组织;

  (二)制订工作计划和细则,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各二级单位、部门保密工作情况;

  (三)负责全院的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项目进行确定和调整密级;

  (五)负责保密文件的收发、传阅、管理、归档和销毁工作;

  (六)负责学院保密委员会印章和介绍信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失、泄密现象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国家秘密采取补救措施;

  (八)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布置和交办的工作任务,承办保密委员会交办的保密工作事项。

  第八条 学院各二级单位、部门设立一名专职或兼职保密员,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对本部门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建立起学院与各二级单位、部门间的二级组织网络。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保密工作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学院保密委员会的决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二)对所属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三)对本单位、部门专兼职保密人员进行任用;

  (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检查工作,协助调查失、泄密事件;

  (五)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布置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涉及保密工作的人员应加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三)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普通电话、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居、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 全院教医护职工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二)不准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作为废品出售;

  (三)不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者参加外事活动;

  (四)不准在公共场所或者向家属、子女、亲友及其他不应知悉者谈论国家秘密;

  (五)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六)不准使用无任何保密措施的电话、电报、传真、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

  (七)不准向境外和国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及电台、电视台投寄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论文、稿件、图文声像制品;

  (八)未经批准不得引带境外人员到军事禁区、国家规定不对外开放区域或者保密部位参观活动;

  (九)不准隐瞒泄密事件。

  第三章 文件保密

  第十二条 发至各二级单位、部门的文件,必须有专人管理。对上级文件及内部保密资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建立传阅、借阅手续。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将上年度收到的党内涉密文件分别清退给发文单位,如有短缺、遗失,要认真追查。对绝密、机密、秘密文件,每学期要清理清查一次,确保秘密的安全。

  第十四条 绝密、机密、秘密文件和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印和摘录。阅看文件,不得横传,不得将文件私自带出。

  第十五条 凡从上级开会带回或领回的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传真,应及时交机要人员登记保管,不得私自保管。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调离本部门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清查,全部移交。

  第十七条 文件和内部资料一律不得出售。处理废旧报纸、杂志时,要认真清理,防止夹带文件和内部资料。

  第十八条 凡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要逐件登记、造册,由专人监督检查,送往指定场所销毁,个人不得销毁秘密文件。

  第四章 科技保密

  第十九条 每个科研课题的密级,由科研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准确界定,并按照不同的密级进行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

  第二十条 凡有密级的科技档案、资料、图纸等,应严格按规定范围借阅或使用。必须提供其他人员利用或借用时,要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我院有密级的科研课题及科研状况的学术论文,通讯报道等,对外发表或交流之前,必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 对实验室有保密价值的部位、环节,要有保密措施,并应加强监管。

  第五章 考务保密

  第二十三条 学院考务部门全面负责学院考务的安全保密工作。各二级学院、各专业具体负责各项考务安全保密措施的组织落实工作。考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考试试卷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及《云南省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命题和审题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暴露身份、工作内容、命题方式和地点,各门课程开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试题相关的内容,不经安排不得参与考生的考前辅导班或接待考生的咨询。

  第二十六条 试卷印制、封装应选派保密意识强、责任心强、政治素质好的人员参与。所有参与印制、封装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保密纪律。除专职人员外,严禁他人进入印制考卷的场所。试卷印制过程中,报废试卷必须当即用碎纸机销毁。

  第二十七条 考试时,主考、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规则;参与阅卷的所有人员不得擅自更改考生的成绩,应将成绩归口报教务管理部门;评阅后的试卷属于机要档案,应按试卷保管规定保存,并在保存期满后按规定销毁。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为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保密工作;研究生部负责人作为直接主管负责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的责任;研究生招生办工作人员和有关学科命题人员为招生考试安全保密直接责任人。各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招考保密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院纪检、监审和保卫部门应加强对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支持配合,确保招考工作安全有序。

  第三十条 研究生部和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的领导,对参加命题和审题教师及相关涉密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宣传和教育,并与每名参与命题、审题和考务工作的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部负责全院研究生入学初试自命题的考务工作,包括命题、形式审查、试题的印刷、分装、保管、寄发、回收、整理和评卷组织工作。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部负责制定我院复试的基本要求,各二级学院或硕士点具体负责研究生入学复试的考务和保密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印刷、保管和评卷工作。

  第六章 外事保密

  第三十三条 学院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所从事的涉及国外、外国驻华机构、团体、个人的活动、交往或联系,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外事纪律。

  第三十四条 学院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组织或参与涉外活动,须以书面形式报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活动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不得向客人泄露秘密事项。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与外事活动。

  第三十五条 出国的我院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在册学生,应在出国前学习、了解有关保密法规,接受保密教育及国家安全教育。国际合作交流处和保卫处对我院出国人员进行外出前的保密教育,提出保密要求。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携带记载有秘密内容的资料。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带出的,须经过院保密委员会批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出境,按照外交部有关规定和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制定的《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向境外机构、外国记者或非政府组织提供资料、信息、召开有关会议或接受采访前,必须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并由院保密委员会对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和会议内容进行保密审查。确需提供涉密资料、信息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的要求,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章 计算机及网络信息保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各单位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单机或系统应由专人负责管理,采取保密措施。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接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三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存储介质(软盘、光盘等)应标明密级,并由专人保管,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分类管理,不得与其他存储非秘密信息的介质混用。未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外借。

  第三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保密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预算、同步建设。

  第四十条 凡涉及国家、学院秘密的信息不得在校园网终端或服务器上处理、保存。

  第四十一条 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加强上网信息的事前审批工作。各二级单位、部门要对上网信息严格审查,严格审批程序,在校园网上公布的信息,由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审阅、签发。

  第四十二条 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窃取或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校园稳定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不得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

  第八章 档案保密

  第四十三条 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库房。需要查阅非涉密档案的人员,只能在档案室指定场所阅看。

  第四十四条 查阅党委会议记录、院长办公会议记录等核心机密材料,必须经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但不得复印、借出。

  第四十五条 如需复印保密范围档案或将档案借出,需经档案所属部门负责人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限制借出时间。

  第四十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明昆医学院档案工作安全保密制度》,既要积极提供利用,又要注意保密。

  第九章 其它保密

  第四十七条 在日常通话、通讯辅助工具、手机信息中不能涉及国家秘密,各单位用以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通信设施,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 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必须报学院保密委员会同意。

  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必须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会议的保密要求应当明确告知与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未经会议主办单位批准,任何新闻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录音、录像。禁止使用无线话筒传达国家秘密事项。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文件、资料,与会人员在会后应当及时如数交所在工作单位保密机构保管,个人不得保存。

  第四十九条 学院院报、学报的工作人员、记者、编辑,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的或者非正式渠道获悉的国家秘密事项尚未公开的,不得报道刊发;难以判断稿件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不得擅自发表。

  学院各二级单位、部门和个人接受校外新闻媒体采访或提供公开发表的消息、稿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五十条 保密工作要作为部门和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要认真落实失、泄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由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纳入领导干部考核、检查和监督的内容,对保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五十一条 凡发生失、泄密情况,各单位要及时向院保密委员会报告,不得迟报或隐瞒不报。

  第五十二条 调查泄密事件应当查明以下情况:

  (一)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

  (二)泄密事件过程、主要情节和事件的性质;

  (三)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四)有关责任者及其应负的责任。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泄密事件开展调查后,与纪委、组织或者人事部门协商后,提出初步意见,经保密委员会同意后,报学院党委会决定,给予涉密人员党纪、政纪处理或者免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保密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处级以上干部除遵守本保密规程外,还必须模范遵守《*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