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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加强3G移动终端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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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加强3G移动终端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明昆医学院加强3G移动终端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随着第三代移动通讯技术(3G)的迅速发展和应用,3G移动终端在方便我们工作和生活的同时也使泄密渠道增多,失泄密风险加大,为加强我校对3G移动终端的使用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特制定此规定。

  一、各单位(部门)要加大3G移动终端使用保密宣传教育力度,教育涉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不得在3G移动终端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发送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切实增强3G移动终端使用保密意识。

  二、严禁携带3G移动终端进入涉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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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禁止在涉密场所使用3G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

  四、禁止将3G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

  五、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国家保密局等部门和学校关于加强3G移动终端使用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对本单位(部门)涉密人员严格要求,堵塞通过使用3G移动终端失、窃密漏洞,如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报告,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六、学校保密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各单位(部门)要结合本通知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切实加强对3G移动终端使用的保密管理,确保各项要求的贯彻落实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篇2:医学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规定

  明昆医学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经省保密委、省国家保密局确定的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是指学校日常工作中制作、存储、传递、使用和保管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和场所。如:机要室、试卷保密室、档案馆、印刷厂、现代教育技术信息中心、教务处、研究生处、外事处等。

  第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五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要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应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作出调整,并按规定报省保密委、省国家保密局确认或备案。

  第二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相关职责

  第七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对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的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和调整学校保密要害部门;

  (二)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组织协调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五)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查处泄密事件。

  第八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二)与所属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三)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涉密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对所属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五)对所属涉密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六)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三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政治可靠,历史清白、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社会关系清楚,配偶不得为非中国公民;

  第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校保密委进行涉密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与校保密委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包括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的保密纪律和需事先告知的事项和有关规定的内容。拒绝签订保密责任书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新录用、调入的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和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应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或工作部门,应向原单位作出保密承诺。

  第四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第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保障条件,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并根据周边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程建设项目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办公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

  第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采取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应有严格的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第二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国家秘密载体应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绝密级文件应放在保险柜内,并明确管理责任人,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工作人员在保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由校保密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发生严重责任事故,造成失泄密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3:医科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明昆医科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云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学校公务接待对象为到学校从事公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热情周到、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公务接待按照对口接待、分级管理的要求,坚持“谁邀请、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学校层面的接待按照工作分工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归口负责;各单位(部门)层面的接待由各单位(部门)负责。

  第二章 公务接待报批程序

  第五条 学校层面的公务接待审核,党群部门归口党委办公室审核,行政部门归口校长办公室审核。

  第六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接到来访信函后及时向相关校领导请示,并按校领导指示,由党、校办负责人按规定安排接待。

  第七条 接待工作负责人根据来宾情况认真填写《公务接待审批登记表》(附件1),根据审批意见与来访单位沟通并制定接待方案后开展接待工作。接待工作结束后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交到归口部门建立台账,予以归档。

  第八条 对同时间、同地点来访的接待,原则上合并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章 公务接待标准与规范

  第九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及相当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级干部及相当人员可以安排单间,其余人员安排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费用一般由接待对象自行负责,确因工作需要,需由学校承担住宿费用的,须事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接待对象原则上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部门)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限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工作餐以家常菜为主,不提供鱼翅、燕窝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接待用餐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80元。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用餐原则上在校内安排,一般安排在学校招待所和餐厅。因食宿数量条件限制无法安排在校内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安排在校外,但不得超过在校内安排的标准。接待所产生的报销票据必须附公务接待清单(附件2)。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用车,坚持集中乘车原则,由接待单位(部门)与后勤服务发展中心联系,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学校层面的接待根据工作需要,由党、校办协调有关校领导参加。各单位(部门)的接待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确需校领导出席或参与的活动,由党、校办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协调。

  第十四条 到外地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安排接待的,需事前报校领导批准,标准依照第十条执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变相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纪念品等。

  第四章 接待费用管理与报销

  第十六条 接待费用控制在单位(部门)日常运转经费的2%以内,超支不得报销,日常管理中接待费用与其他经费分开记账。各单位(部门)在对外业务交往中所发生的接待费用,由各单位(部门)自己承担。

  第十七条 学校和各单位(部门)接待费用,校内接待以转账方式支付,校外接待以公务卡刷卡方式或者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学校接待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各单位(部门)接待的,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公务接待审批意见审核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公务接待审批登记表、发票、刷卡凭据、派出单位公函和公务接待清单。计财处每年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备并公示学校上一年度公务接待情况。

  第五章 公务接待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开展公务接待。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在执行公务时一律不准接受被执行公务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第二十条 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张贴悬挂欢迎标语,不铺设迎宾地毯。

  第二十一条 不准参加任何组织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举办的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到以上场所安排娱乐活动或举办庆祝联谊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务接待支出费用严格按照上级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学校监审处和纪委办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自觉遵守上述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外事公务接待,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直属附属医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由其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篇4:学院党委办公室机要室管理规定

  乡新学院党委办公室机要室管理规定

  一、对上级党政文件应实行统一登记、分发、传阅、回收等管理。

  二、文件分类保管,定期清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三、秘密级文件的传阅严格按照规定的传阅范围进行,并及时收回;不允许无关人员接触秘密文件。

  四、绝密级文件、密码电报原则上只能在机要室内阅看,不允许摘抄文件内容。

  五、因工作需要复印、复制秘密级文件,需经党委保密委员会同意后才可进行。机密、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印、复制。

  六、各单位或个人需借阅文件及内部资料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托人归还,凡规定不得借出的文件一律在机要室内阅读。

  七、机要人员及借阅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国家机密,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失、泄密事件发生。

  八、每年定期向各单位回收过期文件及保密资料,并送保密定点单位集中销毁。

篇5:学院加强党政监督工作实行责任追究规定

  乡新学院加强党政监督工作实行责任追究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政监督工作,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20**年工作规划》、《*中央纪委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河南省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乡新学院党政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责任追究机制的主体和责任划分

  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为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纪委、监察处为具体实施部门。

  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分管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职务的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实施责任追究应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

  二、责任追究的程序

  1.纪委、监察处及相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事项;

  2.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追究事项;

  3.纪委、监察处牵头,组成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根据责任追究事项调查报告,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召开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具体处理意见。对于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实施责任追究方式

  1.经济处罚。包括扣发校内津贴;

  2.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告诫、批评、调离;

  3.劝其辞职、引咎辞职;

  4.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5.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

  6.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政治责任追究: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执教。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政治责任。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违反学院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议事程序、范围、决定的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3.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在干部推荐、考察、任免等环节中出现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追究其各环节负责人的责任。

  4.落实《乡新学院党政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坚持处级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追究其本人的责任。

  5.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对制造矛盾、诬告陷害他人、传播不利于团结的小道消息者和对歪风邪气纵容、不管不问,追究其本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

  6.坚持校务公开制度。对不按《乡新学院校务公开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程序办理的,追究其单位党政一把手、部门负责人责任。

  7.落实乡新学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者,按照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8.落实学院关于职称评定、干部调动、教师引进、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的评定、出国审批等文件的规定。对违反文件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9.按照学院保密规定,凡是损害学校科技、信息等学校主体利益的行为,造成后果的,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二)经济责任追究:

  1.严格执行《乡新学院招投标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及《乡新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乡新学院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乡新学院大额项目支出审计实施办法》,对设备、物资、图书教材采购及基建、修缮工程未按学院规定实行招标、违反招标程序或不提供基建、修缮和工程项目的预决算的单位,追究其单位负责人责任。

  2.对违反学院规定,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外的费用及违反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追究其单位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3.严禁私设小金库。凡违反国家及学校统一财务管理的规定,私设小金库的单位或部门,追究行政一把手的责任。

  (三)岗位责任追究:

  1.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应严格执行《关于完善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和主要职责的意见》。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追究其责任。

  2.教学、科研部门应认真履行教学、科研部门职责。对未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造成工作损失,产生消极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影响范围追究其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3.后勤管理及基建维修部门按照其职责,在项目的立项、经费的使用、财产物品的管理、各项服务等工作中违反学校的规定,或在上述工作中造成严重浪费,按学院规定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违反学校在财务、资产管理方面的规定,在财务收支、大宗物资的购买过程中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和资金浪费的,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5.安全保卫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火灾、失窃,师生生命安全受到伤害等事故,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6.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该作为而不作为者,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领导责任追究:

  1.失误失察。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规的行为或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隐瞒不报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滥用职权。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不按国家、学校规定的程序办事,造成极坏影响的追究其本人的责任。

  3.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马马虎虎、草率行事、任意蛮干、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或不尽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本人的责任。

  4.徇私舞弊。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出于私心、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造成极坏影响的,追究本人责任。

  5.决策失误。给学院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6.对本单位人员存在的思想问题,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极坏影响的,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由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并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