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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学籍、学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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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学籍、学位管理规定

  运动员学籍、学位管理规定

  1.鉴于运动员担负着学习、训练与比赛的双重任务等原因,对运动员的文化课程学习和体育训练比赛作如下规定:

  (1)因参加全国比赛和集训,或参加省比赛并获得前3名,正常学习受到影响的运动员的学科考试成绩=考试成绩(50%)+训练比赛成绩(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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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参加省比赛和集训并获得省比赛前4-8名或市比赛前3名,正常学习受到影响的运动员的学科考试成绩=考试成绩(60%)+训练比赛成绩(40%);

  (3)参加市比赛并获得前4-8名的运动员的学科考试成绩=考试成绩(70%)+训练比赛成绩(30%);

  训练比赛成绩由训练成绩(40%)+比赛成绩(60%)组成,训练成绩的考核办法按本规定第五项,第5条(4)款执行;比赛成绩设立权重,主力队员的权重系数为1,替补队员的权重系数为0.9。每学期期末体育部根据队员该学期的训练和比赛情况,将训练比赛成绩和相关材料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确认各门课程成绩。

  2.因外出训练、比赛所耽误影响较大的课程,经教务处同意可组织有关学院补课、辅导或办理缓考等,为运动员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创造必要的条件。

  3.在规定年限内获准毕业,但因文化课(CET、计算机、补考累计学分)原因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运动员,如其具备入校后比赛成绩达到国家运动健将,获得世界、全国性、省级比赛前八名或累计2次以上获得市级比赛前三名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体育部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报呈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讨论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篇2:选拔、招收运动员管理规定

  选拔、招收运动员管理规定

  1、选拔招收工作依据国家教育部、天津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我校制定的体育特长生招生办法执行。

  2、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校纪检、招生办公室及体育部等部门领导组成。

  3、运动员的选拔、招生是根据各运动队的实际需求与发展状况,并参照各队教练员的意见侧重选拔;由测试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报请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招生办按招生计划并组织进行录取工作。

  4.测试、选拔工作程序:

  (1)参加测试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来我校进行体育专业测试。

  (2)测试工作在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生办组织相关人员组成专项组进行测试打分,每个专项组由2-3人组成(测试人员一律带证上岗)。

  (3)测试工作结束后,由各专项组组长将测试成绩单及排名情况(需两位以上测试教师及专项组长签名,否则无效),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招生办备案。

  (4)经体育部领导班子研究后,将每年拟招收的体育特长生名单及原始成绩和排名情况,报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按招生计划比例最终确定拟录取名单。

  (5)经体育测试合格的考生,可报考我校,我校按教育部高水平试点校的有关政策、文件执行录取。

篇3:大学纵、横向课题校内合作经费分割的管理规定

  南东大学纵、横向课题校内合作经费分割的管理规定

  为鼓励团队协作、跨学科联合,激励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大、重点项目,也为方便各科研单元顺利开展工作,结合新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经研究决定,对于科研人员承担的国家、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可根据项目实施启动时的实际情况,允许校内合作经费进行分割。

  特作如下管理规定:

  因研究工作确需经费分割使用的项目,原则上规定纵向课题总经费≥30万元人民币或横向课题总经费≥5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经所在院系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除合同(任务书)中已规定设立子课题,并明确各子课题项目负责人职责的项目外,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在校内设立若干子课题,在经费分割前,必须分别与各合作人签定校内合作协议(双方签字、所在院系盖章)。协议内容包括:项目负责人根据预算明确合作人经费使用额度与使用范围,承担研究工作内容、知识产权归属等。

  项目负责人负责对整个项目的组织与协调,对项目按合同(任务书)完成负责。

  在办理项目入帐时,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立项信息表,经审核后,由科技处经费管理人员办理项目与子课题经费本。经费按项目与子课题负责人所在学院(系)进行统计。子课题经费支出汇总至项目进行决算。

  合作经费分割需要考虑项目预算书的总预算安排,确保项目经费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以便结题时经费决算合理规范。

  子课题设立后不纳入晋升、奖励范畴,研究人员排名按项目合同(任务书)或立项信息表中顺序确定。

  东南大学科技处

篇4: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实施细则

  南东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包括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和培育对象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博士研究生的创新性科学研究,以促进高水平学位论文的产生。

  第二条 本基金每年申请两次,资助人数约为60人/年。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三条 在校注册学习一年以上,硕士阶段成果突出、课程成绩优良的博士研究生在博士论文开题报告通过后可申请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接受资助后的博士研究生科研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条 已符合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基本条件、论文成果突出者,可申请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对象基金,适当延迟答辩(一般为1-2年)。

  第五条 申请者必须经指导教师同意,缜密制定论文实施计划。对于学位论文选题与国家级或部省级科研项目相结合的,予以优先资助。

  第六条 申请者于每学期开学初填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申请书》,所在院(系、所)初审通过后,由研究生院聘请相关专家评审,评审通过者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资助对象。

  第三章 资助与成果要求

  第七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每个项目资助科研经费3.5万,专门用于该博士研究生的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

  第八条 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科学地实施研究计划,项目结题时,原则上以南东大学和第一作者的名义发表高水平的论文,具体要求见第五章。

  第九条 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须参加年度考核,并填写并在学位论文送审前撰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结题报告》,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存档。同时该生的学位论文按《南东大学学位论文盲审条例》进行盲审,如果盲审结果一致为优秀,并经答辩委员会及所在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为优秀,则该学位论文优先作为校级优秀学位论文遴选对象。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获资助项目的科研经费由指导教师负责,单独建账,实行专款专用。经费只能用于该生研究和论文工作所需的文献查询、出版费、实验材料消耗、测试费、学术会议费、差旅费等,在规定时间内按计划使用经费。

  第十一条 对于获资助的项目首期下拨50%的科研经费作为启动费,研究生院按年度对获资助者的科研成果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合格者再下拨50%的科研费,考核不通过者则停止资助。

  第十二条 获资助期间,若因故终止项目研究工作的,应及时报告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研究生院将停止发放经费。

  第五章 结题成果要求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博士研究生均可以申请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结题:

  1.理工科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6篇SCI/EI检索论文。其中①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生物科学与医学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的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3篇SCI检索论文;②建筑学院的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1篇SCI检索论文,《建筑学报》、《城市规划》、《中国园林》等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等同于EI检索论文;③其余学院的理工科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2篇SCI检索论文。

  2.医科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6篇SCI/MI/EI检索论文,其中SCI检索论文至少3篇。

  3.文科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6篇SSCI/A&HCI/CSSCI检索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SSCI或A&HCI检索论文。

  4.在高影响因子的SCI杂志上发表论文若干,亦可以申请结题。

  第十四条 至少发表一篇高影响因子SCI论文的博士研究生可申请培育对象基金结题。

  第十五条 获得部、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在前三名)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在前两名)的创造性工程技术成果可等同EI检索论文1篇;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在前五名)可等同于EI检索论文2篇;文科博士研究生出版15万字以上与论文选题有关的专着可等同于CSSCI检索论文3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学位论文及发表的学术论文的页脚或论文末尾标注本基金资助。

  第十七条 本基金其他事宜还应符合《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细则》(校通知[20**]88号)。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篇5:大学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南东大学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及国家教育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加强我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保护我校的智力劳动成果不受他人的侵犯,防止我校无形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我校广大师生员工智力劳动的优势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的发展,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贯例,结合我校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我校所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各项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校名、校标、各种专用服务标记、商业秘密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南东大学知识产权办公室是我校管理和申办知识产权的专门部门,除负责各项知识产权的代理、登记、申报、法律状态的监控外,还对各项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转让进行法律监督和行政管理。

  第二章 权利的归属

  第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或进行计算机软件登记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保护的,其专利权或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归学校所有。

  第五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的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归属,按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对本校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须交南东大学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查办理,学校对以上办理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给予全额资助。对职务发明申请国外专利的项目,经学校同意并经学校与发明人签订协议后,可由学校资助专利申请的官费部分,代理费全部由项目发明人在课题经费中支付。

  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的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其作者为学校,著作权归学校享有。

  第八条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在职务作品中,主要利用本校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学校享有,学校给予作者奖励。其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第九条 南东大学的校名以及其缩写“东大”,包括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seu”均不得擅自使用,也不得擅自加注在某“单位”名称的前面。用于学校产品的商标、服务标记,学校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条 我校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的完成者包括正式的在职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学生、退休、离休、辞职或调离本校的职工在离开学校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的,也是我校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的完成者。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一条 我校出国的访问学者、进修工作、公派留学人员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智力作品,其专利权和其它知识产权应归学校,与接收单位或派出单位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十二条 凡参加我校承担的主要科技项目的教职工和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调离学校或毕业分配离校,必须签具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人员,在进站时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

  第三章 使用与保护

  第十三条 本校所有的科研项目,在立项时,必须进行专利文献的查新,以提高科研项目的研究起点、水平和效率,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和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在立项确定课题经费时,应当包括专利申报费用。

  第十四条 在项目研制过程中,须进行跟踪检索分析,及时调整研究方向,必要时应及时采取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确保科研项目的优势和主动权。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科技处提出书面的项目完成报告,并对完成的项目进行专利性的分析,预测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提出是否作技术秘密进行保护或申请专利及进行成果鉴定的建议。

  第十六条 科技处在收到项目完成报告后对该技术进行专利性和保密性的审查,对具有专利性的,及时通知报告人进行专利申请,对需要保密的,按学校保密工作的规定办理,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在申请专利后,进行成果鉴定。

  第十七条 对科研工作中所取得的阶段性科研成果,应严格保密,对重大项目,课题组的参加人均应签署保密协议,并在发表论文和申报奖励前申报专利,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十八条 凡参加国内外的各种科技成果展览会,技术交易会的科技成果,应是已申请专利的项目。尤其是参加国外的各种科技成果展览或是技术交易,均需经我校的知识产权办公室和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发表论文、学术报告、讲学、学术会议、访问、参观、咨询、通讯等,应按照学校的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防止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 与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签订技术合作或委托开发的协议中必须订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和使用问题。对与外单位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须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和备案。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科技产业的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价值评估。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作品的发明人,设计人和作者依法享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给予奖励,该费用由学校支付,同时将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职务发明记入发明人的考核档案,作为晋级增薪、职务晋升等待遇的审核指标之一。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其所有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应积极组织实施,对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发明人要给予重奖。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及时申请专利使学校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项目的评奖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及变相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的法人作品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流失或损失的,学校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名称或产品名称中带有南东大学校名、校标、专用标记的,必须先报请南东大学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批,对未经批准而擅自使用学校专有的名称、标记、商标、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由此对使学校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外,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知识产权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协调全校知识产权工作,制定学校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划,协助办理学校的专利申请、专利维护、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管理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评估等有关知识产权事务。

  第二十六条 受学校法人代表的委托协调学校内部的知识产权纠纷,参加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处理及法律诉讼。

  第二十七条 积极宣传有关知识产权法的知识,对学校的师生进行普及性的宣传和教育,面向全校提供有关的咨询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负责学校专利项目法律状态的监控,办理职务发明申请费用和实质审查费用的资助手续,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完成学校领导交付的其它知识产权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