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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优秀员工评选及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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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优秀员工评选及奖励管理办法

20**年亚达集团优秀员工评选及奖励管理办法

为了鼓励先进,充分发挥榜样模范作用,不断增强企业向心力和凝聚力,特制订此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员工、生产工厂一线员工,经理级(含)以上人员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优秀员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连续工作1年以上;

遵守考勤纪律,月出勤率平均在95%以上;

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服从整体安排,

爱岗敬业,完全胜任本职工作,能较好完成工作任务。

2、优先评选条件

在基本条件已具备的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优先参与评比,经综合评价后择优确定人选。

A、在部门或车间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成效如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B、个人为公司取得重大社会荣誉,获得重大奖励和表彰。

C、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通过自学或其它形式获得更高一级的学历或学位。

三、评选时间

评选时间为每年1月份,一年集中评选一次;集团各部、各子公司在上年度12月以前完成内部优秀员工评选并上报总部行政部。

四、评选人数

原则上集团总部2名、亚达工厂3名、鑫达2名、亚鑫1名

五、评选方式:由部门员工无记名推选与部门经理推荐确认相结合。

福建亚达集团有限公司

20**年1月8日

亚达集团优秀员工候选人评定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政治面貌

婚姻状况

联系电话

所在部门

获得奖项

入职时间

担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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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迹

︵不少于300字︶

部门经理

意见

分管副总

意见

总经理

意见

评选

结论

此表一式二份,可复制。

篇2: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

第三条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我省对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

(二)配备与所经营产品相关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三)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和质量验证职能;

(四)配备与所经营产品相关专业的售后服务人员,具有与经营规模及经营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五)具有符合商用要求并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营业、仓储等场所(非法人单位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临街的门店),场所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营业场所、仓库、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六)具有与所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用的陈列展示柜台、货架及验收、仓储、养护设施和设备;

(七)建立符合有关法规和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八)建立并保持符合规定的质量工作记录,各项记录须真实、完整,填写规范;

(九)收集保存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与经营产品相关的技术标准;

(十)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产品的工作。

第四条

兼营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应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和仓储场所或区域,医疗器械产品的陈列展示及储存不得与其它产品混放。

第五条

经营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应同时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要求。

第三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程序

第六条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毕业证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四)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五)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标明面积的平面图、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

企业申请资料应符合《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资料申报要求》的规定。

第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申请,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完整申请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应出具《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二),并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现场检查验收以及将申请资料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见附件三)、《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评分表》(见附件四)各一式一份同时报送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完整资料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对拟发证企业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示并作出是否发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公示期5天。

第十条

申请经营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申请资料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完整资料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限组织完成对企业的现场检查验收、作出是否发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现场检查验收应选派2~3名经培训的人员参加。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检查验收人员应按照《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规定》(附件五)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之表1《现场检查验收记录》及《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评分表》并报组织检查验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检查验收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同时对已受理的企业的资料、文件、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检查验收人员应遵守《山东省医疗器械审查员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组织对企业重新进行检查:

(一)申请企业对检查验收结论有异议的;

(二)作出其它不切合实际、不合法检查验收结论的。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应出具《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六),同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事项补正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书》(附件七),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申请事项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同时抄送该申请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变更及换发

第十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变更申请,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质量管理人员、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面积)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应填写《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八),并提交加盖本企业原印印章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等。

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应同时提交新任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变更企业注册地址或仓库地址的,应同时提交变更后地址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地理位置图、标明面积的平面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同时提交拟经营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相关的申报材料。

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增加经营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完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并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现场检查验收以及将申请资料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评分表》各一式一份报送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完整资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不准予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同时抄送该申请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填写《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加盖本企业原印印章的新、旧《营业执照》和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证明文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等。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完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变更资料的核实、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完整资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

第二十条

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在原许可证号后加注“(更)”字,原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遗失、损毁,应立即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提交补发许可证的申请报告,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照原核准事项补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在原许可证号后加注“(补)”字,原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但不得少于3个月,通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检查验收合格后,核发新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应进行整改,并在30天内书面提出现场检查验收申请,由检查组再次进行检查验收。再次检查验收仍不合格的以及逾期未申请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该企业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按照规定的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同时抄送该申请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申请换证企业在领取新证的同时须交回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再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时应提交《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销登记表》(见附件九),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连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等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事项,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下级或其它部门委托。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及审查工作中,须依法行政,不得随意附加检查验收条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及检查验收工作中违反本细则以及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企业对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工作中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存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指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包括医疗器械的专营或兼营、代理或代销等经营方式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和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非法人单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仅限经营第二类或本细则附录A所列医疗器械产品。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指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产品。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范围以外的医疗器械产品,应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企业分立、合并或者跨原管辖地(设区市)迁移,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经现场检查验收不合格,整改时间及对其再次检查验收的时间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

第三十四条

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法人企业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为法人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后加注带“-”的二位数顺序号。

第三十五条

经营本细则附录A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范围内的企业,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后加注“(A)”字。

经营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后加注“(T)”字。

第三十六条

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执行本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A

一、隐形眼镜及护理液、避孕器械、助听器、血糖仪及配件、氧气瓶(袋)、家用制氧器(机)、脱脂棉、脱脂纱布、体温计、电子体温计、血压计、电子血压计;

二、推荐给家庭使用的理疗产品:磁疗器具、热垫治疗仪、脉冲治疗仪等。

篇3:汽车修理厂汽车维修检验管理办法

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设备运输分公司

汽车修理厂汽车维修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汽车修理质量,严格控制车辆检验工作,做到认真负责,服务到位的工作态度,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检验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设备运输分公司汽车修理厂接收的所有维修车型车辆,即混凝土搅拌车、车泵、车载泵、地泵等。

第三条:汽车维修检验

1.进厂检验

维修车辆进厂后,检验员应记录驾驶员对车况的反映和报修项目,查阅车辆技术档案,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整车装备情况,然后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的要求择项进行维修前的检测,确定附加作业项目,并把检验、检测的结果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检验签证的车辆,作业人员应拒绝作业。

2.过程检验

在维修作业的全过程中,都要进行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实行维修工自检、班组内部互检及厂检验员专检相结合的办法。过程检验的主要内容是零件磨损、变形、裂纹情况;配合间隙大小;有调整要求的调整数据;重要螺栓螺母扭矩。对涉及转向、制动等安全部件更须严格的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部件,应进行修复、更换,以确保过程作业的质量.过程检验的数据由检验员在检验签证单上完整记录,未经过程检验签证的车辆,厂检验员有权拒绝进行竣工检验。

3.竣工检验

竣工检验由检验员专职进行。必须严格按《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条件》逐项进行检验签证,必要时进行路试。竣工检验的结果应逐一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得送检测站检测,不得出厂。

4.检验标准:

(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

(2)《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

(3)《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

第四条:解释权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设备运输分公司设备管理部。

篇4:农业信息采集管理办法

农业信息采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榆次农业信息网的作用规范信息采集、发布,及其考核工作特制定以下办法:

1.建立一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诚实守法、愿意服务三农的信息员队伍。

2.各信息站必须配备一名信息员,具备“四会”即会操作、会收集、会分析、会传输信息的要求。

3.区农业信息中心是全区农村信息员的管理机构,负责对信息员培训管理考核工作。

4.信息员工作守则

遵纪守法、恪守公德、讲求诚信

宣传政策、讲求方法、热情服务

密切联系农民,了解当地农情,有效传递信息

及时、准确收集分析传输信息

严格把关、禁止传播虚假信息

积极完成信息中心交给得各项任务

5.信息员报送信息要求

准确性

报送当地信息必须真实,准确,绝不能弄虚作假

规范性

要遵循党和国家得法律方针政策,保持正确宣传导向

时效性

要及时报送各类农业信息,重要信息要及时采集提交

适用性

要准确把握服务三农宗旨,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增强信息采集针对性,提高信息质量

6.信息工作考核采取评分制,评分标准由区农业信息中心制定。每上报一条信息累计一分,并将年度信息采集工作考核纳入所属乡镇年度考核评分中,年终进行评比,对信息工作做得好的服务站、信息员予以表彰、奖励。

篇5: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本行《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和有关新产品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辖内机构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

贷款风险责任认定的范围和程序

(一)贷款风险责任认定的范围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

(二)总行风险合规部负责贷款风险责任认定工作,解决有争议的责任贷款;

根据对贷款风险的责任认定,提出对贷款风险责任人实行责任清收的具体方式,并根据责任清收完成情况,提出对贷款风险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

第五条

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

6.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7.定期(按季)、不定期的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

8.定期(按季)、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

9.根据检查分析情况,对发现的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并形成检查报告,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贷款辅助调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第六条

贷款审查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的贷款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贷款审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调查报告等进行审核,确定提交审查的材料是否全面、完整,调查人提出的观点是否有充分的佐证材料,是否客观合理;

2.审查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系统内部信贷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要求;

3.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借款人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对贷款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4.按规定对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提示风险,提出明确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贷款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贷款进行审批,对贷款决策负准确性责任。

贷款审批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审批发放符合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的贷款;

2.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贷款;

3.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发放贷款;

4.对关系人申请的贷款业务,应申请回避;

5.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外部因素干扰明确决策意见。

第三章贷款风险责任界定

第八条

除“三违”(违法、违规、违程)贷款责任追究另有规定外,对其他每笔贷款风险责任人追究责任时,根据其在信贷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一)贷款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1.贷款主办人对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提出同意发放的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放贷款形成风险,应负主要责任,审查人、审批人负次要责任;

2.贷款主办人在贷款手续上明确签署“不同意发放”字样的,而贷款审查人、审批人同意发放所形成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客户经理无责任。

(二)贷款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贷款继办人,指原贷款主办人因工作变动而对该笔贷款进行接收,并承担管理和催收责任的现客户经理。

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继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贷款接管后,因贷款继办人管理和催收不力造成贷款损失或丧失胜诉权的。

2.贷款接管后,继办人对原贷款主办人所移交的贷款风险没有在书面移交中提出异议的贷款形成风险(主办人的三违贷款除外)。

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主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冒名贷款。

2.违法、违规、违程办理的贷款。

3.贷款主办人在办理贷款移交时,为逃避责任,故意隐瞒风险事实的贷款。

4.丧失贷款胜诉权的贷款。

5.在贷款办理移交时,没有按规定办理书面移交、界定手续的。

6.移交时贷款已逾期或欠息的。

(三)贷款审查人及其责任界定

贷款审查人明确提出同意发放该笔贷款的建议并得到有权人批准,而形成的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应负次要责任;对审查人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审批人决定同意发放贷款而形成风险的,贷款审查人不负任何责任。

(四)贷款审批人及其责任界定

除贷款主办人签署不同意发放贷款的意见后,贷款审批人却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所形成的贷款风险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外,其余贷款审批人只要在贷款手续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形成的贷款风险的只负次要责任;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的,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章贷款风险免责条件

第九条

在贷款真实、合规、准确和有效的前提下,贷款发生风险,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追究后剩余部分,根据贷款责任人在自己岗位的尽职情况,可予以贷款责任人全部或部分免责:

(一)自然人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伤残、失踪、死亡的;

(二)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主要经营者(或实际控制者)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意外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

(三)由于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使整体行业、产业出现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的;

(四)国家政策性贷款出现贷款风险的;

(五)抵(质)押物因市场原因自然降价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抵(质)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经依法处置抵(质)物所得价款或保险赔偿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质)押贷款本息的部分;

(六)落实债务贷款,贷款风险较原来没有增加的;

(七)其他因外部客观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贷款风险;

(八)其它认定免责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贷款责任人不得免责: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地方产业政策的贷款;

(二)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三)违规发放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的贷款;

(四)借名、冒名的贷款;

(五)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准确核实的;

(六)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七)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派员及时实地调查的;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八)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或抵(质)押登记手续不全的贷款;

(十)超规定抵(质)押率的贷款或抵押物评估严重失实明显偏高的贷款;

(十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贷款条件的贷款;

(十二)其他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年12

月31日后发生的小微企业问题授信的责任认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